[忘言山房] 法庭应证明它所作的判决|盛洪

这是一句废话。如同“人应该吃饭”。法庭是提供公正裁决的地方,它本该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如果法庭的裁决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有,却没有在判决书上写明,就颠覆了法庭本身的性质。但是这句话在我们的社会中却大有用处。这是因为确实就存在着没有证明的判决,而且似乎还变得习以为常。

我于2006年购买了在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附近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房子,是一个约330平方米的院子,有约170平方米的房子,有四间正房,一个东廂房。2020年7月底被怀柔区政府非法入侵并于于8月摧毁。

被非法摧毁前的小院

小院被非法摧毁时情形

我将该区九渡河镇诉上法庭。怀柔区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书》((2021)京0116行初358号),驳回我的诉讼。驳回的依据是,

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故其不具有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个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它说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我在委托律师时,已经将购房合同、发票和房产证的复印件一并交给律师作为证据,相信我的律师也将这些证据交给法庭。我后来询问了律师,回答是,当时在法庭上律师强调了这些证据,但法官认为没有政府房管局的房产证就意味着没有合法证据。这显然是错误的。

购房发票

购房合同

房产证

首先,房管局发的房产证不是证明房屋产权的唯一的或首要的凭证。一物的产权是否某人的,首先是看某人获得该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我是付出60万元从出售者——西台村经济合作社处购买,有合同,发票,还有西台村村委会发的《房产证》。在市场经济中,产权的取得不需要政府证明,只需两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同意,即可实现产权转移。

房管局是政府设立在城市中负责登记城市中房产的机关,它原来的作用是在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所有被视为公房的房屋,在改革开放以后是在民间产权转移后再加上政府的保证,也并不是房产有效性的唯一证明。当一个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某一个人后,且房管局还没有颁发房产证时,这个房子已经属于购买者。这时如果发生对房屋的侵害,显然不能以没有房产证来说购买者没有权利要求赔偿。况且在农村地区,政府没有房管局设置,农村房屋几乎都没有房管局发的房产证,也没有这种要求,这当然不能证明农村的房屋都没有合法权利。

退一步,即使法官将房管局的房产证视为房屋合法权利的证明,其原因是房屋建造所占土地违反了它所谓的“法律”,也应是证明房屋出售者没有权利,而不是房屋购买者没有权利。如果房屋出售者没有权利,政府有义务阻止它出售自己没有权利的东西。但房屋已被出售,说明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房屋购买者是善意第三人。他按照市场上通行的善意假设,认为出售房屋的人是善意的,它建造的房屋是合法的。当政府惩罚开发商时,对购买者已经花钱购买的房屋非法拆除就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利。也许法官辩解说,购买者是在知道小产权房屋有风险的前提下购买的房屋,因而自身负有责任。然而,出售者能够在相当长时间出售房屋,而政府相关部门并没有制止,给出的信息就是房屋出售是合法的。况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追究违法行为的时效是两年,而我所购房屋已愈14年。更说明如果政府在14年以后指责房屋占地违法,是它自己违法。

再退一步,即使法官否认了我对房屋的产权,我与家人在2007年以后实际在该房居住了14年。我显然有居住权和使用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不管是否有产权,权利人仍然拥有的权利。直到2020年7月28日夜晚,当怀柔区九渡河镇组织暴徒围攻并破坏围墙冲进社区时,我及家人还住在该房屋中。他们的非法行为不仅破坏了院落和房屋,还造成了对正常居住的骚扰。我在黑衣人的包围下在我家院子里坚持了五天,最后终于不堪忍受他们制造的恶劣环境离开了该房屋。这甚至在被告答辩中也间接证实了。我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是不容否认的。

所以,法官如果要得出“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结论,应该有义务证明这个结论。若达到这个目的,他需要:

第一,证明盛洪没有购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房屋,就要提出证据证明,盛洪没有持有与西台村经济合作社的购房合同,没有该购房的发票,也没有西台村村委会颁发的《房产证》。

第二,证明盛洪及其家人没有在该房屋院子居住过,没有购买家具家电装备该房屋,没有在该院子里种植树木和花卉。

第三,尤其要证明盛洪及其家人在2020年7月28日至9月2日没有居住在该房屋院子。

显然,法官们没有这样做。

其实,关于我在该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被告在其“答辩意见”中也实际上承认。它说,“被告在拆除案涉房屋时,原告已自行把案涉房屋搬空,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这说明直到它滥用暴力威胁拆房之前,它知道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并且还备有家具和家电,但没有说明为什么原告将案涉房屋搬空。这实际上是在被告非法动用2000多人于2020年7月28日夜晚围攻案涉房屋所属“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并破坏院墙非法侵入后,每天有四五个人包围着原告院子,在原告房屋周围骚扰并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原告实在不堪忍受,在第五天即8月1日就离开了。

准备离开。门口还有两个黑衣人。

但原告并不认为他是放弃了这房屋的产权,而是周末出去郊游。在这之前,我写信给时任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告诉他我并非放弃该房权利,而是出外郊游,如果他趁我外出之时侵犯我的房屋,将是犯罪行为。当然我也对他不抱希望,所以我在离开的时候将我家钥匙交给我的一个邻居,让他视情况将家具家电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如果他想要,就归他了,并不是我自己搬走的。如果被告在非法强拆时看到的是搬空的房屋,那就是我的那个邻居将家具搬走了。而他之所以将家具搬走,应该是在被告威胁下被迫搬走的。这就是原告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受到侵害的证据。

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法院是一个中立的公正的裁决机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这一原则,法官的立场应是中立的,不应偏向任何一方。然而这一案件的法官却不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法官本应在双方主张基础上做一中立裁决,但法院所作的“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判断,既没有对被告一方所主张加以审察,也没有中立地到涉案现场进行调查,法院的裁定书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前提下做出,很显然是和被告站在一起的。它用行动证明,被告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干预了审判,法院只是被告的工具。这明显违反法官的中立定位。

这是一个枉法裁判。我猜参与审判的法官,应是从法学院毕业的,应该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有着忠实于法律、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精神追求,但他们做这种明显违反宪法原则、罔顾事实的裁定,或许在他们心中还有些矛盾,觉得这一裁决是他们的历史污点。虽然在可见的时间内或许这个枉法裁判不会受到公开的推翻,但在他们心里,如果他们还有良心的话,就不会安宁。或许他们已在这个地方工作多年,耳濡目染地学会了违宪违法的作法,并且还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受惩罚的优越感,养成了枉法裁判的恶习。这种感觉比不安的感觉更差。

一审裁定书末页。

对此判决,我于2022年4月6日向北京三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书为律师所拟)。其中对该《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驳斥:

一、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诉讼

……上诉人事实上是花费资金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实际上占有、居住在涉案房屋,即使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可能无法产生物权法所规定的经过不动产登记后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上诉人已经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

……

所以,上诉人当然跟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权属登记形式上的权利归属,不能成为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所调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权属登记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利益、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查清实际权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应囿于权属登记。

涉案房屋虽然没有进行任何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属登记,但无登记不代表无权利,尤其是不代表无诉讼权利。如果按照只有权属登记才能提起诉讼的逻辑,本案将不存在任何适格的原告,这将是极为荒谬的。

……

三、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定程序,且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已由原告购买并实际占有、居住、使用,有权机关并未对原告作出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对原告进行公示催告,被告在不具备任何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径行强行野蛮拆除原告房屋,严重违法,严重侵犯原告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

……

对于我的上诉,北京三中院在其2022年8月4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22)京03行终738号)予以驳回。其理由与一审法院的理由一样,连文字都几乎一样:

盛洪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故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二审法院的裁决没有显示出它“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我们所看到的,是将一审判决的牵强理由照抄了一遍。本来,它若驳回我的上诉,应该对上诉书提出的上诉理由一一回应,用事实和法理进行驳斥。

具体说来,二审法院应该做以下几件事情:

一、证明在盛洪与西台村经济合作社之间,不存在买卖“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B201号院的交易。

二、证明盛洪或其代理律师没有出示过该交易的证据,购买合同,发票,或西台村颁发的房产证。证明一审法官曾经在法庭上向原告律师索要证明房产的证据,但原告律师没有提供。

三、证明盛洪没有在该院子房屋居住过,尤其是在2020年3月至7月没有居住在那个地方。

四、证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没有在2020年7月28日夜晚,动用众多暴徒围攻“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拆毁其院墙,非法侵入该社区,并在其后的若干天围住盛洪居住的院子,并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五、将上述事情做完以后,再将证明结果对照一审判决,做出二审判决。

当然,二审法院还可以从程序角度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一审法院在作出“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的判断时,是否向原告索要过证据,如果它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性,是需要在判决书上说明的;如果它想否定原告除了产权之外的其它权利,他更要为了证明原告的居住权、使用权的不存在而提出事实证据。一句话,如果一审法官提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有举证责任。二审法院所应做的所有事情,就是将证明结果与一审判决相对照,得出该判决是否正确的结论。

现在看来,该二审法官没有做上述的任何一件事情。只是将一审裁定书的那句极端错误的话抄了一遍:“原告盛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建筑享有合法权利”。

我猜想二审法官和一审法官一样,大概是比较年轻的法官,他们应是法学院毕业的。他们是没有在法学院学到法律的基础知识,还是没有受到为司法公正而奋斗精神的激励?他们作出这样的判决,不需要法律知识,不需要对事实的详查,不需要对公正的坚持。从他们的作法看来,现在当法官很容易,只要按照领导的意图作没有事实和法理根据的判决即可。

二审裁定书末页。

实际上,大陆中国的法院不能实行宪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原因是在法院之上有一个所谓“政法委”。它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政府机构,却有事先决定司法裁判的权力。关于我诉怀柔区九渡河镇的案子,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大概早就在北京当局制定强拆面积计划时就决定了的。据报道,北京计划在从2017~2022年共“拆违”两亿平方米,以实现其“减量发展”(苑苏文,2022)。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北京市政府把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区县,规定每个区县每年的“拆违”面积。如果区县党政领导没有达到这一目标,就有被替换的危险。据孙立平教授说,他曾问昌平区区长,根据什么判定一个建筑是“违建”,回答是,先拆了再说,只要拆够了,区长接着当,否则换人(视频)。据说,2019年北京市人大开会时,讨论所谓“拆违”问题,当局的说法是,先拆了,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拖着不受理,等拆完了再受理。可以想见,它们的策略是无视法律,以蛮横无理的说当事人“没有诉讼资格”了事。

另外,还应该注意到,按照《法官法》,怀柔法院的法官是由怀柔区人大任命,而人大并不是真的民意机关,其代表与同级行政部门多有重叠。因而他们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怀柔区政府,他们的任免升降都与怀柔区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应该说,怀柔区法院审判我的诉讼,是违反回避原则的。怀柔区法院与怀柔区政府之间有着紧密的行政隶属关系,这是很强的利害关联,当怀柔区政府侵犯了我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时,怀柔区法院不可能做出不利于被告——怀柔区九渡河镇的判决。所以,怀柔区法院的裁定从根子上就无法公正。若保持司法公正,应该异地审判。

那么,北京市的这种“拆违”是否合法呢?这一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宪法保护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我们在北京市政府官网上,没有找到有关北京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文件,说明北京当局做这种“计划”是一种非法行为,它连表面上走一下程序都不肯;当然即使走,也是僭越它自身权力的作法。它的所谓“拆违”,是强制拆除它认为的“违法建筑”,是否“违法建筑”是它在它自己的“计划”中已经确定 了。它没有一个认定“违建”的公开的合法程序,没有被害人的反驳和申诉程序,只是由它单方面的指认。具体地,是指定它的下属单位,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配合它的“拆违计划”给出一个“违建”的认定。从“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违建”认定看,它的“认定”东拉西扯,牵强附会,没有法律根据(盛洪,2020)。所以,这一“计划”本身就是非法的。

原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样貌

被非法摧毁后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社区

总体来讲,这个对侵犯我的住宅权,财产权,居住权和使用权的枉法判决,并不是个别法官的失职或滥权,而是一个系统性错误的一部分。这个错误将公民授权的公共机构变成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组织,并滥用权力在远在罪恶发生前就决定了后面的司法判决。然而,这决不是说在这一系统性罪恶扮演某一角色的人就没有罪恶。没有他们,这个系统性错误就不可能得到实施。而他们,以为自己只是执行者,就没有罪责,正是这种阿伦特斥责的“平庸的罪恶”推动了系统性错误的实现。因而,大陆中国的法治任重道远。这不仅需要有形制度保证法庭的独立审判,还要在司法文化上形成对“只听上级命令而无视法律”的态度的罪恶感。

参考文献

苑苏文,“五年拆除违建超2亿平方米,北京如何减量发展”,《中国新闻周刊》,2022年7月28日。

盛洪,“此心安处是吾乡”,《盛洪教授》2020年3月12日。

2023年 1月6日于五木书斋

《盛洪教授》:忘言山房

赞赏本文

随意

US$5.00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发表评论

了解 盛洪教授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