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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新冠】让信息跑过病毒|盛洪

盛按:最近看到“国家发改委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及,禁止“非公”机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真替它感到尴尬。首先它是一个没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没有资格对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事务进行干预;其次它向它欲侵犯其权利的对象征求意见,真是荒唐得令人瞠目;再次,它所欲达到的目的,对这个社会是严重侵害。它似乎不知道大饥荒和文革时所谓“公有”的传媒封锁真相和制造谎言的历史,忘掉了前年“公有”传媒封杀新冠病毒的信息,并训诫李文亮等几位私人信息披露者;无视一些所谓“公有”传媒伪造瑞士专家,歪曲外国领导人言论的劣行;就在刚刚,在河南和山西的雨灾时,真正丰富的信息不是来自所谓“公有”传媒,而是来自民众的自媒体。中国自古就有“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之说,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表达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侵夺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就是颠覆这一古今中外最有价值的原则,企图掩盖错误、压制批评,甚至对统治者也没好处,更是将社会置于万马齐喑、谎言充斥的境地。再发此文。(2021年11月13日)

盛按: 一年前,由于信息没有跑过病毒,致使武汉封城。现在病毒变着样儿又在反攻。人类仍在防守。如果信息还跑不过病毒,与病毒的战斗恐怕很难赢。不过我们也涌现出李文亮等践行表达自由的英雄,他们的勇气和精神鼓励着我们”让信息跑过病毒”。

在这场与新冠病毒肺炎的抗争中,有两个主要角色。一个是病毒,一个是信息。巧合的是,这两种看来不同的东西有一个共同之处,这就是都具有传播性。一个描述病毒传播的模型——SIR模型,也可以用来描述信息传播。S代表尚未感染人群,I代表感染人群,R代表康复且免疫人群。这个模型就是通过描述这三者比率的变动来预测疾病传染趋势。它也可以用来研究计算机病毒,这与信息传播很相近。从信息角度,这三个人群也可以是“未知信息人群”,“转发信息人群”和“不转信息人群”。因而两者的传播态势可以用这同一模型来预测。这场抗争究竟谁能赢,取决于到底是信息传播得快,还是病毒传播得快。

相对于信息,病毒有些优势。首先是,只有当病毒出现和传播,并且显现严重病情时,引人警惕的信息才会产生;信息滞后于病毒,并且经常会滞后很长时间。然而信息也有优势。病毒的传播靠生物体,只有生物体移动并与其他生物体接触才能传播;即使坐上飞机,从中国到美国也需要10多个小时。而通过互联网,信息在瞬间就可能传播到世界另一端。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信息应该跑得过病毒。这是人类能够有效战胜病毒的重要因素。一旦信息快于病毒,人们就能迅速地知道病毒的基本特征,如感染率,病死率,康复率,以及传染方式,如是否人传人等,就能在病毒还没到来之前做好准备,就能采取恰当的手段(如隔离)减少传染,最后消灭病毒。

图1 SIR模型示例

说明:这里采用了现成的SIR模型(matlab)。其中纵坐标代表人群比率(<0<1),横坐标代表时间(天)。感染率(λ)=0.8,康复率(μ)=0.2。看纵轴,感染人群比率的最高点约为0.4,对应的横轴时间约为第9天。

我在这里采用一个简单的SIR病毒传播模型,做一个示意性的解释;其中的数据并非真实数据。这里有两个重要参数,在病毒模型中叫感染率(λ)和康复率(μ);在信息模型中叫“转发率”(λ)和“不转率”(μ)。两者传播速度的快慢,关键取决于病毒感染率和信息转发率孰大孰小。谁大谁就快。在病毒传播模型中,值得关注的是感染人群比率,它在纵坐标上的数值就是感染人群占总人口的比率,它在横轴上的数值代表时间(天)。在正常情况下,信息比病毒跑得快。可以假定信息转发率是病毒感染率的2倍。在图1 和图2的横轴上,病毒传染达到最高点的时间是9天,而信息达到最高点的时间是4天,显然信息快于病毒。转发信息人群的比率最高点是0.6,而病毒感染人群的最高点是0.4,这说明信息覆盖的人群要大于病毒感染的人群。这有利于民众提前预防,从而在病毒发展的更早时间内把它控制住。

图2 信息传播模型

说明:此模型与上一模型一样,只是把病毒改成了信息。将感染率(λ)改成“转发率(λ)”,把康复率(μ)改成“不转率(μ)”。因信息比病毒传播得快,所以把λ的值从0.8提高为1.6,μ不变,仍等于0.2。看横轴,转发信息人群比率最高点约为0.6,时间约为第4天,比病毒快5天。而在这时,感染人群比率约为0.2,比第9天少一半(见图1)。

好在人类早就知道信息的自由表达和流动的重要性。中国《宪法》与大多数其它国家的宪法一样,都有一个重要原则,这就是第35条的“表达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凝结了人类几千年文明史利弊得失的经验教训,具有综合性,其基本道理就是让众多与分散的信息如实且及时地表达,以使他人和社会获得真实信息,也使专家能够以充分的信息分析事态并提出建议,以准确应对相关的问题。当然,也包括传染病的信息。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在维护社会应对各方面问题的有效和灵活的机制。然而,如果不遵循自由表达的原则,就会带来问题甚至灾难。这就是对信息正常的传播加以干预,减慢了信息传播速度,减少了有价值的信息量,让信息在速度竞争中输给病毒。

例如,据黄朝林教授等在《柳叶刀》发表的文章称,新冠肺炎最早的病例发生日期是12月1日,而不是后来说的12月8日。这第一病例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至10日,在最初4个病例中,有3个人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说明有着很强的“人传人”性质。而在文章分析的共41个病例(截止1月2日)中有34%的人没有海鲜市场接触史。这又增加了“人传人”的证据。这是更有效抗击新冠肺炎的第一个机会。如果这样的信息不只是在一个半月后,即1月24日在《柳叶刀》上发表,且只作为学术论文;而是在第一时间被发布出来,或至少让钟南山、王广发等权威专家获悉,将会大大提前采取防止“人传人”的措施。在这时,由于武汉市政府人为地压住这些信息,且又认识不到这些信息的重要价值,致使信息传播落后于病毒。

图3 确诊新冠肺炎病人接触海鲜市场情况

数据来源:Chaolin Huang et al., Clinical features of patients infected with 2019 novel coronavirus in Wuhan, China,The Lancet, January 24, 2020。

第二个机会是在12月30日,八个医生分别发布了有关新冠肺炎的信息,武汉政府竟以“造谣”的罪名拘留或训诫这八名市民。其中一名医生李文亮依据他所在医院其它科室的情况,于12月30日在微信大学同学群里发帖说“确诊了7例SARS”,但很快在31日就被院方谈话并受到警方“训诫”。后来1月7日他所在科室也收治了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很快家属受到了传染,他自己也受到了传染。这是在大约1月10日。不仅如此,武汉警方还公开宣称“依法进行了处理”,央视很快进行了报道,这就不仅只减少了八名市民的信息,而是80名甚至800名市民的信息,他们会因惧怕被“依法处理”,即使有病情也不敢公开说出来,这就影响了信息的正常发布,使社会获得的信息严重少于真实的信息量,也就不能为专家预测模型提供更多的经验数据。如果武汉政府不是忙着封锁消息,而是对他们发布的信息做进一步调查,不难得出“人传人”的结论。也比后来采取措施的时间早23天。

第三个机会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专家王广发12月31日到武汉考察,他认为疫情“可防可控”,直到他自己回京后也得了新冠肺炎,才能确定是“人传人”。钟南山于1月19日到武汉考察,他于20日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广东出现了本地病例,自己没有去武汉,但家人去过武汉,由此推断出“人传人”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位权威专家都是依据自身或本地经验做出“人传人”的判断,尽管他们都在近期去过武汉,但并没有利用来自武汉官方的相关信息来做判断。当这两位专家在得出“人传人”的结论时,并没有用什么高级设备或高深理论。只要有家属或医生感染且无海鲜市场(或武汉)接触史,就可以作出判断。而1月11日已有7名武汉医生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新冠肺炎‘人传人’已月余 中疾控回应论文争议”,《财新网》,2020年1月30日》)。不能不说,这是武汉市政府贻误的第三个机会。信息被阻滞,但病毒没有停住脚步。

直到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委第一则通报中称“未见明显人传人”。武汉市长周先旺在解释“为什么1月19日还要举办万家宴”时说,“是基于之前我们对这一次疫情传播是对人与人之间有限性传播的这个判断”。这说明这时他自己对新冠肺炎的传染特性仍然毫无了解。直到钟南山确认可以“人传人”以后,他才意识到问题严重。而钟南山是在1月20日在中央电视台公开说出这一判断。他作为武汉市长,新冠病毒肺炎发源地的市长,竟与我们这些局外人同步知道这一疾病是“人传人”的!在这一个多月,他封锁信息以后究竟作了什么?如果把抗击新冠肺炎看作一场战争,武汉市长就相当于前敌指挥,而他掌握的“敌情”竟与千里之外的人一样。他称职吗?他能打赢吗?他们压制信息发表和流动的作法,也导致他们自己严重的决策错误。如果从12月8日算起,到2020年1月22日采取措施,一共45天。假定感染率为1.3,理论上可感染134107人。这难道不是非常严重的贻误战机吗?

图4 压制信息传播的结果

图例:与上图同。

说明:因压制信息传播,我们将转发率(λ)调低为0.6,将不转率(μ)调高为0.4。结果是,信息传播高峰在第13天,转发信息人群比率为0.08。这意味着信息传播比病毒慢4天,且转发人群比率大大低于信息正常传播的数值(0.6)。这意味着,感染病毒的人比知情的人还多,他们与携带病毒者相处却不知防范。

图5 压制信息传播从而疏于防范的结果

图例:与图1同。

说明:由于信息比病毒慢4天,致使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感染人群比信息正常流动时多20个百分点。

看来在外部信息因打压残缺不全的情况下,内部信息也并没有用来为政府对策提供指导。因而武汉政府压制新冠肺炎的作法并不是什么为了“维护稳定”,而只是他们近年来的习惯作法。这就是对他们认为本地的负面信息的本能的压制。为什么如此呢,除了保住官位与仕途似乎没有更好的解释。他们更关心的,不是本地民众的健康,也不是这一疾病一旦传染,会给全国甚至世界带来严重损失。这种压制信息传播的行为上行下效,以致某地一个对县医院的批评者都会被警察拘留。并且在以往,他们压制“负面信息”,包括强拆伤害民众的信息,“城市治理”伤害小商小贩的信息,有关各种工作失误和各种事故的信息,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批评,以及非洲猪瘟疫情,等等,似乎屡屡得手,都已成为习惯。多年来,他们的这些作法虽然产生了严重的负面结果,但由于他们还有滥用公权力的能力阻止上访等信息外流的手段,基本上“消灭”了批评的信息。这次他们这样做,只不过是一贯如此。

其实这并不是武汉政府的“专利”,而是全国很多地方政府的普遍作法。即使武汉政府惩戒八名说出真相的人已遭到了大多数民众的愤慨和批判,我们仍然看到不少地方政府继续以“造谣”为罪名抓捕或威胁民众。如在温州,宁波,金华,重庆,秦皇岛,廊坊,衡水,邢台,承德和天津等地,都出现了对所谓“造谣”者的行政拘留。尽管其中一些所谓“谣言”确有不实之词,但这不足以对“造谣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对付谣言首先有很多非政府的、非强制的方法,如阅读者本身对消息来源可靠性的判断,再者可以用真相反驳谣言,如政府通过及时发表消息消弭谣言的影响等。况且大多数所谓“谣言”其实是真相。反过来,“把有说成无”或“把多说成少”也是谣言,甚至比“把无说成有”更可怕。如果真是为了社会利益,则应对两种谣言一视同仁。而各地警方的迅速出手,说明许多地方政府还没有改掉压制网络言论的恶习,这阻碍我们获得有关疫情的准确信息。

既然中国《宪法》已经规定“表达自由”原则,压制网络信息传播就是违宪,这些政府官员为什么还敢违宪呢?这是因为近些年来,有些人利用我国《网络安全法》的漏洞,曲解“网络安全”的含义,利用手中暂时不受有效制约的公权力,为一已之私压制批评。《网络安全法》正确地指出,“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12条)但该法也有些缺陷,如没有明确重申《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是主导该法的基本原则,也没有明确定义网络管理的行政部门,没有规定司法部门对网络违法争议的裁决,以致有些管理部门集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于一身,在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情况下滥用网络行政权。如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警察部门竟以在微信私人空间的议论为由拘捕公民。这些作法在实际上否定了《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在新冠肺炎时期出现的压制信息披露也就不过是众多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表现而已。

然而,这次有所不同,对病毒是不能封号或截访的。从后来外国报告新冠肺炎病例开始,人们就不仅怀疑武汉政府,而且怀疑整个中国的信息了。泰国1月13日报告了第一例新冠肺炎,日本16日,韩国20日,21日美国和澳大利亚都确诊了第一例新冠肺炎,……。这使人们怀疑,中国的其它城市与武汉的交往更为密切,竟没有相应的通报。直到1月20日,北京和深圳才首次报告了新冠肺炎疫情;21日中国卫健委才首次报告了包括上海、广东、四川、云南等省市的新冠肺炎疫情。这种报告明显是在外国报告的压力下才发表,但有很长的时滞,给外国人以错误信息,也误导中国专家对这一疾病性状的判断。这说明,压制信息披露、瞒报和迟报在中国是一个系统性错误,并且仍然在起着负面作用。

实际上,压制信息披露,封锁疫情消息,不仅误导了民众,也误导了政府自己。这即包括武汉政府,也包括中央政府。如果武汉政府消灭了大量散在民间的疫情信息,也压住武汉政府自己掌握的医院信息,并且并不认为这些信息有什么重要价值,竟连最可简单判断的“人传人”性质都没有及时掌握,中央政府如果只靠武汉及湖北政府的渠道获得信息,则也不可能知道真实情况。当海外疫情信息及时披露,并反衬出中国内地的信息不实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会猛遭一击。既然政府自己掌握的信息有扭曲之处,政府就会怀疑自己原来的判断,而又不知道真实情况如何,就会惊惶失措,做出过度反应。例如,如果不知道传染方式是什么,如是否空气传染,飞沫传染,或接触传染;如果病例数据不真实充分,就不能估计出接近准确的感染率,就无法估计武汉居民携带病毒的比率,就只能怀疑所有的武汉人都有可能是带毒者,就只能采取“封城”,这是一个代价高昂的措施。

在市场经济高度成熟的今天,民众的日常生计和生活都离不开交易。交易为生产带来市场需求,交易本身也创造价值。2019年武汉GDP约为1.5万亿。如果封城两个月,将会损失2500亿元GDP;扩大到湖北省,2019年GDP约为 45828万亿,因不知武汉周边城市疫情到底有多严重,而封了除了神家架以外湖北省全境,如果封两个月,则会损失7638亿元GDP。如果除湖北之外全国因新冠肺炎爆发而限制旅行两个月,假定在此期间减少生产和交易20%,则约损失31501亿元,加上湖北的损失,约为GDP的4个百分点。在我国经济本来已呈下降趋势之时,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而要交易就要人与人接触,就有可能传染病毒,就会有人生病,甚至死亡。然而,如果经济因此而严重下滑,许多民众也会面临收入下降以至失业,不少家庭会出现财务灾难,甚至还会死人。这不是可以不加考虑,只用“革职”所能抵偿的。

武汉政府封锁疫情信息,扭曲自己的决策,其突然性又给民众带来更大的冲击。由于大家已经知道,武汉政府把说出真相称为“造谣”,那么它告诉民众的话就更可能不是真相,所以不得不作最坏的想象。这必然造成恐慌。由于武汉政府压制了信息的发布,也不认真研究它所能掌握的信息,它与全国公众同步知道新冠肺炎是“人传人”的,它也不能提供更进一步的传染方式的细节,甚至还有“没有征兆也传染”的说法,人们因而也不能从个体特征上判断是否受到感染,从而只能从居住地来划分人群,以致武汉人甚至湖北人都实际上受到了歧视。有些地区将武汉人视为病毒,有些地区禁止武汉人入住酒店,有些地区将武汉人当贼抓,有的地区把回乡武汉人的家门封上,更有一群人拒绝与武汉人同坐一架飞机。还有不少县乡村庄封路封村,还有地方强制人们带口罩,不带就推出地铁,等等。就是在武汉,政府完全没有准备,但封城和禁止城内交通的命令却很突然,也没有考虑到医护人员的交通需求,以及市民正常的物资与服务需求。

所有这些错误决策、民众损失和社会乱象都来源于对自由表达的压制。如果不对这种违反宪法侵犯公民自由表达权利的行为加以整肃,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就依然是扭曲的,今天这场抗击新冠肺炎的战争就很难取胜,或者依靠病毒周期和病人自愈最终勉强收场,也是一个时间过长、损失惨重的战争。实际上直到现在,压制和封锁网络自由表达的行为还屡屡出现。除前述拘留发布消息者的行为外,一个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删帖或封号。笔者参考的几篇有价值的文章,如“到底是谁耽误了武汉?就是你们几个”,“武汉 8 个‘造谣者’终于有一个现身了”等在微信公号上被删除或屏蔽。一些医生在网上发布信息或求救,被警方威胁不许再发布。有些病人因医院称没有试剂盒而不能确诊;有些病人已被确诊,但由于床位不够不被收治;有些人病死在家里或死在医院,用另一个名称,如“重症肺炎”来说明死因。这些似乎是用来减少新冠肺炎病例及死亡数量的机巧。但最重要的是那些被拒绝治疗、被迫回家或流浪在外而不被计入统计数字的病人,他们自生自灭,并继续传染别人,却在公众的视野之外,也在防疫体系之外。为了阻止信息的传播,不惜让病毒传播。

因而,真正要战胜新冠病毒,就要让信息跑在病毒前面。这要求信息的真实性,也要求信息的及时性。而及时性就是时间上的真实性。记得2003年战胜非典,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政府对新闻的控制因两件事情而有所放开。一是3月份出现的孙志刚事件。一个大学生在广州收容所里被打死,激起社会舆论的严厉抨击,国务院迅速取消了收容谴送制度,官民互动取得了一个良性结果。一个就是非典。钟南山、蒋永彦等专家突破舆论管制,说出非典真相,政府及时调整自己,北京市长孟学农和卫生部长张文康因隐瞒疫情而引咎辞职。这不仅是这两人应得的惩戒,也警示了其他官员,为推动舆论空间的放开,尤其是自然灾害、疾病和生产事故的自由报导开创了先例。非典也是在这样一种舆论环境下得以克服。

这被当时称为“胡温新政”。这一放开舆论空间的趋势在那十年逐渐展开。然而在近些年来,舆论空间被大大压缩,自主传媒已经消失,互联网上的自媒体也被严格控制。不少行政部门无视宪法和相关法律公然监视微信群。而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国家安全,而是为了消除对他们错误的揭露和批评。对于批评,他们“创造性地”将“寻衅滋事罪”用于网络;对于真相的揭露,他们惯用的手法就是指为“谣言”。八名“造谣者”之一的李文亮医生后来描述,在他发布消息的第二天半夜,他就被传唤到武汉市卫健委;其后又有多次被医院监察科谈话和派出所警察训诫,说他发布的真实信息是“不实言论”。这种作法既“高效”又猖狂,完全颠倒了“谣言”的定义。对比武汉市政府在认识新冠肺炎“人传人”性质和采取措施时的拖沓,压制信息发布却可谓“神速”。这多像病毒的帮凶。

因此,若要打赢这场防疫之战,就必须让信息自由发布和流动,让它跑过病毒。做到这一点,就需要重申和落实《宪法》第35条和相关法律。然而问题是,为什么落实不了?这些年不少政府行政部门都在公然压制信息自由,又将信息扭曲为错误的数据,用以欺上瞒下。这本是公开的秘密,也已积弊多年。他们的目的,就是掩盖自己的错误甚至罪行。一场火灾事故,一个交通事故,一场传染病,他们都本能地低报数字,以躲过相应的惩罚。例如国务院规定,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要对当地政府追究刑事责任,而“重大火灾”被定义为死亡30人以上,当地政府官员就有倾向于少报死亡人数。而从政府结构来看,由于缺少真正的选举,法院独立审判得不到保障,民众对行政部门的约束很小,官员们只是对上级负责。而上级对下级的评价,一般只能靠下级提供的数据。所以下级官员们一定会在各种事故出现时尽量隐瞒。他们用“造谣”的罪名让民众闭嘴,不仅是要欺骗社会,也在欺骗他们的上级。

因而,若想让信息比病毒跑得快,就要清除所有这些打着“国家安全”幌子压制真相和批评的行为。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违反《宪法》第35条的行为加以惩罚。上述以压制自由表达、隐瞒数据而逃避责任和惩罚的行为,只有当对这种压制和隐瞒行为的惩罚明显重于他们所想逃避的法律惩罚,才有可能消除这种现象。实际上,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已有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第66条第1款),要予以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法院在道义上支持了武汉八个“造谣者”,但问题不是给他们平反,而是要追究诬蔑他们“造谣”,且目的是为了“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人。法律就在这儿摆着。隐瞒和谎报的前提是压制其它信息源。将真相说成是“谣言”的作法才真正是造谣,且构成“隐瞒、谎报、缓报”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对八名披露真相人的打压,造成疫情信息的灭失和迟滞,使得武汉大量人群疏于防护,致使染病甚至死亡,更将病毒传染到全中国以致世界,后果已“严重”得远远超出立法者的想象上限。公诉吧!

2020年1月31日于五木书斋

2020年1月31日首发于《金时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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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问] 唯其简单,才成复杂——谈宇宙唯一极简规则|盛洪

古往今来,无数先哲猜想,我们面对的纷繁复杂的宇宙是从极为简单的“一”开始的。这个“一”可以理解为一个祖先。祂第一个出现,然后生下后代。然后一代一代地繁衍。还可以理解为无法再继续分下去的基本单位,如分子,原子,夸克,超弦,……。还有一种看法,这个“一”是单一规则。宇宙最初的质料遵循这一极简的单一规则行为。如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谓“道生一”就是无中生有。老子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怎么才能无中生有?其实,无并不是真的无,而是看不见。所谓道,就是道路,就是要走的,这意味着这是行为规则。一条路线,在没有人走的时候是看不见的;一个行为规则在没有人遵循的时候也是隐而不见的。只有当人们沿着道路走时,人们才较清楚地看到有一条路;只有当人们遵循行为规则时,这个行为规则才能看得见。

所以当老子说“道生一”时,就是说人们看不见的道路,当人们走的时候显现出来了。而在此之前,“道”是存在的。所以才能“道生一”。如果什么都没有,就不可能生。而道是从哪里来的呢?老子又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从自然来。怎么从自然里产生的呢?随机的。想象一下宇宙之初,大爆炸造成了无数大小、形状不一且温度、速度不同的质料,它们随机地选择行为方式,在亿万种行为规则中偶然出现了一个规则,它使质料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类规则性结构,这种结构可以使质料以某种形式更有效地存在。于是这种行为规则就被选中了,这些质料就持续地坚持这种行为规则,而由此形成的结构就保持了下来,使其保持有效的存在。由于这种行为规则的有效性,使得其它质料也“接受”和“模仿”。于是这种行为规则就不断扩展。

那么不同的质料接受同一种行为规则是否形成了同样的结构?未必。由于前面已经说过,质料大小和形状都不一样,它们遵循同一行为规则所生成的结构是不一样的。就如同使用不同大小和形状的砖头按同一建筑规则盖楼是一样的,会盖出许多不同的楼房来。举个例子,有些植物生长的质料是左长右短,按每次生长一格规则,它生成一段时间后,定会向右旋;但左短右长的质料按同一规则生长,就一定会是左旋。许多不同的质料按照同一行为规则会生长出千姿百态的植物来。另外,任何质料所处的环境也多种多样。我们知道,遵循同一行为规则在遇到不同的情况时,具体行为显现出来的样貌也不一样。例如水的行为规则是一定的,是往下流,但水流遇到阻碍也会拐弯、回转、溅起浪花,或激荡起大浪。水的具体行为千变万化,但决不说明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下,水的行为规则变了。

即使质料及环境都相当同一,在遵循同一行为规则下,也会出现千差万别的行为。例如,在同样的围棋规则下,几乎不会有两盘相同的棋局;同样是足球规则,足球世界杯也是百看不厌。更一般地,在同样的社会规则下,人们的行为也会是多种多样。如同样是在市场规则下,不同个人、不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花样翻新,其结果也是不可预料;在同一法律规则下,不同案子的诉讼方法和技巧也很不相同,尤其是在公正的司法制度下,诉讼结果也各不相同。因为行为规则正如哈耶克所说,基本上是抽象的和否定性的。一个行为规则一般是规定不能做什么,并且在行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仍有很大自由选择的空间,不同的人或物仍可以选择很不相同的行为,因而在同一行为规则下,仍可以出现很多不同的行为,形成不同的结构。

质料遵循行为规则而随时间形成的轨迹,如果仔细观察,会有物质遗留,行为的结果在整体上就会形成一定的结构。这些结构如果被保持下来,就可以直观地看到持续存在的物质,它们仿佛被赋予了一定的形式,有着一定的空间结构。这些不同的结构有着不同的实际功用。就如同植物的叶子千变万化,植物的枝杈旋转分布的角度也不一样。由于质料的左右两边的长度差异的不同,它们向左或向右的角度也不同,生成的叶子形态也不同,有些更圆一些,有些更长一些。哪种能够更有效地利用阳光?这也导致任意两个枝杈之间的转角也不同,什么样的角度使枝杈分布更为合理,使得上面的枝杈不会遮盖下面的枝杈,这只有这些结构之间的竞争才能决定。羊角也是如此有多种角度,哪一种角度在公羊之间的争斗中胜出,从而使胜者获得与母羊的交配权,遗传后代,取决于实际的结果。通过对行为规则结果的结构的取舍,大自然使行为规则生成的多样化的结果留下更为精准和有效的结构。

在人类社会中也是如此。最初人们在不断重复的非目的的互动中逐渐形成了行为规则,即习俗,而后人们遵循这些习俗而行为,进行生产、交易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当然遵循同一规则,不同人的结果也不同。大家都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有人生产计算机,有人生产服装,有人是亿万富翁,有人是摆小摊的,等等。由于在一定行为规则下有着很大选择空间,因而在好的行为规则下,即哈耶克所说正当行为规则下,人类社会中会不断创生出新的形态、模式或结构来。如同从交换中产生货币,在金融交易中产生出银行,从部落竞争中生成国家一样。这使人类社会不仅纷繁多彩,而且还持续演化。

于是,我们认为真正能溯源宇宙的“一”,不是一个祖先,或一个最基本的物质最小单位,而是一个极简的行为规则。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想象一个作为现有无数物种和物质的唯一祖先,然而“祖先”之称意味着衪已经是一个可以遗传的有机体;遗传意味着将成熟的行为规则及其遗留的信息打包传给后代。而这已经是极为复杂的规则的产物了,并不是宇宙本原。寻找最小物质单位的努力一直都在进行。从分子、原子、夸克,直到超玄。但这些越来越小的物质单位只是告诉了人们最小的质料单位,却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繁复多样的万物,从而显现出了极简行为规则存在的逻辑必然,即超弦本身就是遵循基本行为规则从而结构万物的基本能量。而行为规则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可以很好解释一个物为什么如此这般。即我们前边说的,物是质料循行为规则而行的遗留结构。并且对行为规则既可以通过对物的行为观察而发现,也可以通过人自己头脑的直观和顿悟而获得其基本原理,因而是人的有限理性大致可以把握的。在各种规则中,极简规则是最基础的,通过遵循极简规则形成的物,又能在更高层次形成新的规则,因而极简规则是堪当宇宙的“一”的规则,对它的探究就是最根本的探究。

我们假设有一个唯一的极简行为规则,通行于宇宙万物。应该说宇宙万物都是由它生成的。这个假设的前提是,宇宙是一个唯一的时空。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先贤们早就开始了。如庄子说,“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在这里,“天地”就是宇宙或时空整体的概念。庄子说的“指”可理解为是动词“指”,就是用手“指一下”来说天地,意思是天地是唯一的时空。“万物”是指在这个唯一的整体的宇宙时空中的所有的物。其实在中国春秋时期,在道家语言中,“天地”和“万物”就有明确内涵,如老子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就与庄子说的很对应。“天地”就是那个唯一的整体的时空,而“万物”就是在天地间的所有东西。在康德那里,“天地”对应着他所说的时间和空间,他认为时间和空间是人先天就具备的绝对形式,这似乎是指人自己的主观形式,然而人的先天形式并不是凭空就有的,而是人经历几百万年的演化而成的,而这里面还包含了在形成人之前的所有宇宙演化的规则,因而康德所谓先天的时空形式就是宇宙的时空形式。

对应于唯一的整体的时空,康德提出人先天具有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可以将时空内的杂多都装进来,而且能够将它们以某种联系的形式放在一起。这一看法被现代脑科学所佐证。脑科学家们指出,意识具有整体性;任何一个意识对杂乱的外部世界的反映都是统一的,尽管大脑可能已经高度分化和分工,但复杂和强大的互信息或复馈功能使得各部分获得或加工的意识最后整合成一个意识。“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神经元群做不同的事情(它们是分化性的),而在同时,它们互相作用而产生统一的意识场景和统一的行为(它们是整体性的)。”(埃德尔曼,2019,第145页 )而如前所述,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天地”是指宇宙时空,在古代圣贤看来,也是唯一的一个整体。如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也是用“我”这个主体的综合统一性来说明,宇宙时空也是统一的。程颢也说, “天地安有内外?言天地之外,便是不识天地也。”

所谓“万物一马也”,如前所述,“万物”是指宇宙间的所有事物。在这里,“一马”是指遵循一个规则的千变万化的具体行为,从而由行为遗留形成的结构构成的,或再结构成的各种事物。“马”在这里是奔腾着的,象征着行为及其过程。这就是想象,存在着一个唯一的极简规则。所谓“唯一”,就是宇宙所有物质都是质料通过遵循它而生成的,或者是由它生成的物质形成的次级规则生成的;所谓“极简”,就是没有另外一条规则比它更基本更简单了。为什么?假设它不是最简单的,那么就有一条规则比它还简单。更简单意味着遵循起来成本更低。因而更简单意味着,动作更少,时间更短,障碍或限制更少,其生成的结构就更复杂,也更有效。原有那条规则导致的结构没有这一规则导致的复杂,从而就不能等同这一规则。这个更简单的规则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用高,就会在竞争中胜过原有那条规则。那么其它质料就会“接受”或“模仿”这条最简单的规则。久而久之,整个宇宙的质料都通行了这一更简单规则。如此多次比较替代,直至最简单的规则。换句话说,因为最简单,所以最有效,也就最有竞争力。

根据上面关于极简的条件,最简单,时间最少,障碍或限制最少,我猜想,宇宙最基本的极简规则是“随机的运动”。随机,就是没有任何限制或障碍;运动,就是只要动就行(极端地,静也是一种动),再简单不过了。想象一下宇宙大爆炸后的一瞬间,大量极小的粒子或者能量奔涌而出,它们不受任何限制,随机地向各个方向移动;又形成了无数不同的具体行为,其中有些行为恰好与宇宙中天定的规则相符,如符合几种超弦波的行为规则,于是构成了超弦波;超弦波再随机地运动,在无数因随机而形成的超弦波行为中,又有若干恰好符合夸克的行为规则,形成几种夸克;……可以推断,随机地寻找超弦行为规则是最有效的方法,因而,随机的运动是宇宙中唯一的极简规则,或者说,这是宇宙的元规则,是最有效寻找有效规则的规则。因为只要不是随机的,就有某些对行为的限制,一旦有限制,就不可能更有效率地找到有意义的行为规则(盛洪,2019)——如超弦规则,也就不是极简的。

这种对唯一极简规则的信念在东西方都是有传统的。在中国,儒道各家都认为,天地是被道充斥着,万物因道而成型。如前引,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又说,“道者万物之奥。”这都与“万物一马也”同意。先秦时孔孟很少明确这样说,但他们似乎是认为不言自明。然而《中庸》则明确说,“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到了宋代,新儒家有着更为形而上的倾向,遂有人直接表达这样的看法。如程颐说,“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程颢说,“道之外无物,物之外无道,是天地之间无适而非道也。”“道 ”就是这个唯一的极简规则。儒家用“理一分殊”将纷繁复杂的万物与唯一的极简规则联系在一起。而这个极简规则所生成的物表现为阴阳之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万物都呈现为各种阴阳组合状态,其变化及其生灭也是由阴阳变化而导致的,这就恰当地解释了“理一”和“分殊”看似不可调和的差异。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万物皆数”,“一旦我们掌握了数的结构,我们就掌握了世界。”(转引自罗素,1992,第21页)在这里,“数”是剔除了具体经验的抽象概念,是直观看不到的,就是类似于“道”的概念;而“数的结构”就是数的行为规则,也就类似于“道”。正是因为数的结构充斥着世界,是宇宙所有的物的行为规则,所以掌握了数的结构就能掌握世界。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相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祂创造的规则当然是通行于世界的唯一规则。在近代,不仅有康德说的人脑的先天的“统一综合性”作为对唯一宇宙规则的对应物,而且黑格尔以其“绝对精神”概念笼括世间万物。近代发展起来的科学也是企图发现一统宇宙的单一规则。如牛顿创立的宇宙体系,就是宇宙间物的运动的单一规则;而爱因斯坦创立广义相对论体系,将牛顿体系推广到更广的时空;进而又欲创立统一场理论,将几种作用力,强相互作用、电磁相互作用、弱相互作用和引力相互作用,统一为用一个规则涵括。这种努力,叔本华概括为一种信念,“宇宙万物都是同一意志的客观化。”(Kindle位置1690).。意志,就是物自体,就是宇宙规则。

看来人类把宇宙想象为有一个唯一的规则支配、并为探寻这一规则而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在过程中存在着具体的困难。如如何认为一个人与一块石头受同一规则支配呢?在都是重物这个意义上,人与石头受同一规则支配。其它方面涉及到从极简规则到复杂规则之间的联系,过渡或转换。目前人类还没有打通这之间的关联。但是努力已经开始了。例如,沃尔夫拉姆在其《一种新的科学》一书中,展示了他做的一维二态三元的元胞自动机模型,告诉人们在完全随机选择的情况下,在256种可能的规则下,有三种显现出有规则的复杂图形。这简单地说明,导致有意义图形的规则是先定地存在,在随机选择的时候,随着其附着的图形而显现出来。当他将模型变成三态的时候,可能的规则数量就变成天文数字,这时逐一试验的方法就不可行。他最初采用一个筛选程序,结果很长时间没有有意义的图形出现,后来他去掉这个筛选程序,很快就出现了有意义的图形(Wolfram, 2002, pp.112~113)。

这说明,人们有意识地根据自己理性的猜测进行的选择,不如随机的选择更有效。我将这一想法写进了一篇随笔式的文章,“为什么随机选择比‘理性’选择更有效”(盛洪,2019)里面。这一想法与“随机的运动是极简规则”的想法是相近的。随机意味着没有任何障碍或限制,从而是可能性最大的一种状态;而理性无论多么高明,终究是有限的;依理性而进行的选择显然是对随机状态的限制。因为有限的理性无法预知隐藏在无数规则之中的有意义的规则,因而依所谓理性而猜测的“正确的规则”或天道,就是那个天定规则的概率极低,这时更有可能是理性设定的条件或限制反而会将潜在的“正确的规则”排除在外。这样一来,“理性的选择”要比随机的选择要差。

在这里,我们要仔细观察一下“随机”的性质。随机的行为规则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规则,也就是最简单的行为规则。随机的行为就是没有任何预设规则,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与有限制的行为相比,随机行为会有更多的行为可能性,随机行为可以遍试各种可能性,因而随机的行为不会遗漏任何一种可能性。所以随机是最有效的,随机的规则也是最简单的,惟其简单,也才可以生成最复杂的结构。东西方传统的价值中,与随机比较接近的,是自然和自由。“自然”就是让事物遵循自然法去运动或行为,不要有人为的限制。因而当人们强调自然的时候,就几乎是强调随机。“自由”就是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或限制的状态,这也就是随机;因而人们在强调自由的时候,也是在强调随机。由随机的性质,我们也就知道,传统中自然和自由的倾向是有效率的。

极简规则怎样才能与复杂事物的规则相通呢?在简单事物和复杂事物之间是有多个层次的。在遵循极简规则形成了物以后,如形成了基本粒子以后,这个层次的物也可以成为更高层次的规则的质料,即基本粒子遵循这个层次的极简规则又形成了更高层次的物,如原子;如此循环往复,逐渐成为分子,细胞,多细胞生物,……每上一个层级,在物的面前就会展开一个更大的可能性时空,其中隐藏着更多的生成更高层次物的行为规则,这比从极简规则直接生成这些规则的概率要高得多,就如同原子不可能直接生成细胞,昆虫不可能直接演化成哺乳动物一样。然而,即使在不同的层次,“随机的运动”的规则是一样的。在每一个的层次,在低一层次生成的物仍是本层次的质料,它们像任何层次的质料一样,随机地运动着,偶然地会撞上有意义的行为规则,生成高一层级的物。

其实,在遇到有意义的行为规则后,由于其更有效率而被保持了下来,从而使其生成的物能够持续存在。但这样一来,该物的行为就不是完全没有限制,而是限制在其行为规则之内。例如植物的行为规则被限制在向上接收阳光,而不是向下躲避阳光。因而,越是复杂高级的物,其行为规则也越复杂,就意味着限制也越多。然而这种限制是有意义的限制,是使该物获益的限制,不如此就会受到损失,以致死亡。不过,即使是在复杂事物各种限制的情况下,也不意味着没有自由的空间。这些限制仍是哈耶克所说是“否定性的”,即只对某些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在此之外不加限制。因而有着多种限制的行为规则仍有很大的选择时空,让质料随机地运动,这与在极简规则下的质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这种随机的运动中,仍可发现更高级的有意义的行为规则,如同在人类社会中的自由对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意义。

如此,我们阐释了宇宙万物,从最简单到最复杂,从超弦到人类智慧,都服从唯一的一个极简行为规则。因此,“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有了这个“一”,天地万物才成其为天地万物。正如《道德经》所说,“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

参考文献

Wolfram, Stephen, A New Kind of Science, Wolfram Media Inc., 2002.

埃德尔曼,《意识的宇宙》,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

罗素,《西方的智慧》,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盛洪,“为什么随机选择比‘理性选择’更有效”,《读书》,2019年第4期。

叔本华.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哈尔滨出版社, 2015,Kindle 版本。

首发于2023年3月9日《FT中文网》。文章发后,很快收到黄有光教授的邮件,本文根据他的批评做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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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 公共物品什么时候可以变成私人物品?|盛洪

摘要: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了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关键词: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产权制度

经济学将经济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为了便于讨论;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更一般地,即使是划定经济学疆界的“稀缺性”,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谱系。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

除了经常对应于政府和市场以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还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含义,即私人物品意味着适于建立个人的排他的产权;而公共物品则不适宜。如果我们将两者之间作为一个连续的谱系,很显然,在个人产权与非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之间,也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当影响该经济物品的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这一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一、稀缺的另一个原因:获取成本

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当它们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时,它们首先应该是经济物品,即它们是稀缺的。所谓稀缺,就是在零价格下,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然而稀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类数量的增长,以及他们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资源,我们发现,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或丰裕性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方向是稀缺性增加了。原来并不稀缺的资源变得稀缺了。例如在欧洲人进入美洲之前,那里的野兽也是不稀缺的;是欧洲人的皮毛贸易使印第安人开始划分他们之间的狩猎区域。更引人注目的是水资源的变化。直到工业化之前,水还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自然赐予;但从那之后,人们逐渐感觉到水资源的稀缺。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河的干涸或断流,给了人们更强烈的印象:水资源已成稀缺之物。

对这一变化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水资源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直到有一天,对水资源的总需求超过了水资源的总供给。这时水资源就显得稀缺(见图1)。这当然是一种解释,但不是完全的解释。

图1

    说明:由于水资源的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所以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人类总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从D1向D2移动。D2与S相交说明,在零价格下的需求总量已经大于供给量。稀缺产生了。

如果将获取某一自然资源的过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源本身;一部分是获取资源所采取的行动;我们会发现,稀缺的感觉并非只是来源于人类总需求量大于自然的绝对供给量。第一部分受纯粹的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第二部分受获取资源的行动的成本的影响。更直观地说,如果一个人要购买一种商品享用,他要做两件事。一是到商店买下该商品;一是将该商品运回家。商品的价格对应于商品本身的稀缺性;运费则对应于运输耗费的资源的稀缺性。现在会有一种可能,即使某种资源本身是稀缺的,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行动的成本,或者说是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被获取的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也不会显得稀缺。在这里,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获取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由对该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该资源的价格。

图2

说明:当取水成本较高时(如获取成本曲线1),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低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当随着技术进步取水成本变低(如获取成本曲线2)时,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高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本图也可以说明本文所讲的苹果的例子。Q0表示有5个苹果的供给,而10个人对苹果的需求是10个(Q1)。当将苹果放在1公里以外,就产生了获取苹果的成本。因不同的人的获取成本不同,他们合成的获取成本曲线就相当于获取成本曲线1。这条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在E1点右边,获取成本高于苹果的效用,有些人就不愿去拿。因此对苹果的需求量为Q’,低于供给量Q0,因而显得并不稀缺。当10个人都有了汽车,获取成本就降低了(如获取成本曲线2),与需求曲线形成的均衡需求量为Q”,大于5个苹果(Q0),于是就产生了稀缺。P0表示该资源(水或苹果)的稀缺程度。

举例来说,如果有10个人,有5个苹果,每个人需要1 个苹果。苹果显然是稀缺的。但如果将这5个苹果放在离这10个人1公里远的地方,苹果就可能显得不那么稀缺了。因为10个人中有些人可能认为走1公里远去拿1个苹果是不值得的。更严格地说,即他们认为走1公里的成本高于1个苹果所带来的效用。用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来理解,也可以说,他们认为免去走一公里辛劳的效用大于吃一个苹果的效用。在这里距离具有象征意义。它的长短表示着获取资源的成本的高低。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北京的街道在改革开放前不像今天那样拥挤,并非北京的人口不多,而是因为使用街道的成本(即购买汽车)在当时一般人看来几乎是天价。从传统社会一直到工业化的早期,人们之所以没有感到水资源的宏观稀缺,即重要河流的干涸或断流,也许并非人们的总需求量不够大(以农业为主的清代中国已经有4亿人,直到今天农业仍然是最大的用水户),而是因为获取水资源的资源成本较高。修建大型水库和引水渠都是耗资巨大的工程,工程资源的稀缺显然抑制了对水的需求。还有一些位置优越的临水地区,获取水资源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水资源本身,而是这些临水地区本身成为了稀缺资源。反过来说,珠穆郎玛峰较之黄山、峨眉并非缺少吸引力,只因获取对它的享受的成本过高,才没有像后者那样人满为患。如果捕鱼的船足够昂贵,即使人们很爱吃海中鱼虾,鱼类资源也不会耗竭。

于是,以某一资源的稀缺程度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获取成本高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可以被视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低于时,则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或者,以该资源的绝对供给量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需求量低于资源绝对供给量时,该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在高于时,则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设资源的稀缺程度为P0,绝对供给量为Q0;均衡时的获取成本为Pg,需求量为Qg。某一资源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这两个概念的称呼之所以不那么对称,是因为“公共”一词只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当一种资源不显得稀缺时,就意味着不存在与人类的紧张,从而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从而也无所谓公共性质。就如同谁也不说空气是公共资源一样。所以,只要不稀缺,资源就是自在之物,就是“自然”资源;只要稀缺,就必有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意味着是人类作为整体的事务,因而是“公共的”。

事实上,这个决定某种资源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重要因素 —— 获取成本,是一个变量。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获取资源的成本在下降。现在假设那些想吃苹果的人开着汽车,1公里只花不到1分钟的时间。获取成本的下降显然使更多的人想吃那一个苹果。5个苹果对10个人来说又变得稀缺了。因此我们发现,当获取资源的成本是一个变量,当它不断下降并低于某一点时,成本所反映的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将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这时该资源的稀缺性显露出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就会变成“稀缺的公共资源”。这正是现代社会发生的事情。随着造船技术和电子探测技术等等的发展,单位捕鱼成本已大大降低,这成为许多国家近海鱼类资源耗竭的重要原因。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肯定在下降。我们看到由国家支持的一个又一个大型的引水工程和水库工程跨越在河流之上,每一个都会对河流的水资源量产生显著影响。当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下降得低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以后,水资源本身的宏观稀缺性显露出来。所谓宏观稀缺性,就是自然资源的供给总量低于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总需求量。在缺少公共控制和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河流出现了干涸与断流。

这一现象显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悖论。人们推动技术进步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更有效率,但技术带来的获取成本下降又使资源显得稀缺。在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导致的资源耗竭又是不经济的[1]

二、劳动成本与产权的性质

把上面的思路推广开来。我们将“资源”广义地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还没有任何人类行为施加其上的资源;将“获取资源的行动”理解为人类所有的施加于自然资源的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因为“获取资源的行动”与“利用资源的行动”或“对资源进行加工的行动”,从投入的角度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投入;从结果看也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将资源变得适于人类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到1公里外去拿苹果,春天播种秋天收获,将矿石加热获取所需的金属,还是对资源进行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加工以形成产品,都是一样的事情。

虽然“获取资源的资源”中也包含劳动之外的资源,如资本或其它自然资源,但都可以还原为自然资源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活动理解为自然资源与劳动的结合或互补。只不过与通常将自然资源和劳动并列的作法不同,在本文中,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取自然资源。这种说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只有两个极端是例外。一个极端是空气。这种自然资源的获取一般无需劳动。另一个极端是不需要任何自然资源的劳动,如交易活动,它的对象是另一个人。如果区分交易活动和生产活动,这里指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活动。

由于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然资源,劳动就成了占有资源的具体手段。劳动本身的性质及其稀缺性必然会影响到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方式及其法律关系。同样作为资源,劳动与自然资源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天然是有主的,而自然资源则没有。劳动必然属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本人。而劳动者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即个人是感受成本或效用的基本单位,因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行为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也自然地形成了以个人为单位拥有对资源占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

然而,对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会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的性质。接着讲苹果的故事。这次苹果是长在树上的。这棵树没有产权归属。无主的苹果树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题材,用来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苹果树没有主人,住在苹果树旁的两个人竞相更早地摘苹果,以致最后苹果还没熟就摘完了。这是典型的“公共地悲剧”。更为严格地说,应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产权安排或公共控制情况下的结果[2]。然而如果我们假想这棵树逐渐长高,1米,2米,3米,4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随着树长高,两个人摘取苹果的成本在上升。直到有一点,任何一个人新摘一只苹果的成本已经不低于那只苹果对该人的效用,同时树上至少还剩下一只苹果。在这点以上,苹果对他们来讲不再稀缺,也不会再出现“公共地悲剧”,即他们两个人都会等到苹果熟了以后再摘。

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个原因如上节所说,当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人们就不觉得该资源稀缺;资源既不稀缺,也就无公共地悲剧。第二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形式,天然地构成了占有的基础。自己摘苹果自己拿。既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双方也没有什么歧义。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制度,双方也会相安无事。实际上,也许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后来的产权制度。劳动作为形成产权的重要事实,或者作为其合法性来源,一直很少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它具有这样的性质。正式的法律制度不过是对这一情境的追认。

就这样,由劳动成本的多寡,划分了两类经济事物及其对应的概念。当劳动成本高于某一临界水平时,该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通过劳动会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占有及后来的产权;当低于那一水平时,该自然资源就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该资源的劳动会过度拥挤,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的降低,因而不能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合法占有,更不用说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这一临界水平即劳动的稀缺程度等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劳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该资源的边际效用。这一性质也说明,占有某一自然资源的权利,并非仅来自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本身的成本大到足以使本来可能稀缺的资源不再显得稀缺,从而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不会造成对社会来说效率的降低,是这一权利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劳动的成本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相比过低,以至使自然资源显得稀缺,劳动本身就不构成占有该资源的合法性基础[3]。例如淘金是一个复杂的劳动,但淘金劳动的稀缺性一般低于金本身的稀缺性,所以金矿多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自由进入金矿就会使金矿变得过于拥挤。

图3

说明:为了简便,假定摘苹果的边际成本是不变的,因而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Q0为树上的苹果数量,或某一自然资源的数量。当爬树的边际成本为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成本C0恰好等于第Q0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小于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边际成本会低于该苹果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人们愿意摘更多的苹果,但此时已无苹果可摘,因而显得稀缺。如果依据劳动确立对苹果的个人产权,摘苹果的人就会过于拥挤,从而出现公共地悲剧。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高于C0时,到第Q0个苹果时,边际成本已高于边际效用,因此人们不会摘多于Q0个苹果,因此不显得稀缺。在这时可建立依据劳动的个人产权。

既然在自然资源不稀缺的情况下,依据劳动获得资源既可以使人们相安无事,又会达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即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以劳动为原则而生成的对资源的产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里所谓“自然”,一是指因人们之间没有冲突而成本很低,二是指不需要借助于政府。政府的介入只是因为,在产权生成之后,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就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如盗窃、抢劫或欺骗。反过来,如果政府不承认在自然资源不稀缺情况下的劳动原则,而另外设立一种产权制度,其成本一定会高于因劳动原则而生成的产权制度。

而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情况下,劳动不能作为生成产权的唯一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更为合适呢?一种方式是谈判。但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一是谈判经常可能达不成一致,在不存在谈判双方之上的权威时,人们可能选择其它方式,包括暴力,来获取资源。第二,当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竞争的人数相当多,有些时候他们之间甚至无法相见(如一条河的上下游居民)时,谈判更不可能。实际上,在缺乏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时,谈判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这就是谈判各方势均力敌。当不存在这一条件时,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这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部族间或国家间因争夺土地或其它资源而开战。今天世界上的战略资源石油,也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情况中,政府介入到了产权的创立过程中。第一,当谈判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给一个至少表面看来是公正的裁决,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人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第二,当对资源的竞争者较多时,政府可以作为谈判的发起人、组织者或者中心谈判人,来降低谈判成本,使谈判可以实际实现。第三,政府作为一种合法的暴力组织,依其公正性,以及导致社会效率的提高,可以替代那些非法的暴力。

三、自然资源的形体、人的感官与排他成本

人们经常用在公地上牧羊作为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事例。然而,如果羊不是把草直接吃到肚子里,也许就不会有如此悲剧。有些时候,在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以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殖,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要爬多高的树)。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4]。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

影响排他成本的,有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时间。其它条件不变,持有的时间越长,持有成本越高。回到公地上牧羊的故事。羊直接将草吃进肚子。在“获取”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时间。所以持有的时间几乎为零,持有的成本自然很低。如果不是这样,羊要在咬断青草后,将草放在地上晾干到一定程度再吃,持有的成本就会增加。为了防止别的羊吃自己晾在地上的青草,这只羊或其牧童就要守候在晾的草旁边。这显然会减少羊吃青草的总量。因为如前面爬树的例子一样,排他成本的增加如同获取成本的增加,会使羊或其牧童认为持有的边际成本高于草的边际效用,因而要缩减吃草的量。考虑到羊是反刍动物是很有趣的。将某种资源放进肚子,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其实际归属已是毫无疑问的了。但羊并非是饿了才吃,或者吃了就消化,而是先将食物在肚子里储存起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享用它们。这种生理结构显然缩短了持有时间,从而能使羊享用更多的草。肚子不仅可以为动物自己储存食物,有一种狼可以将捕获的猎物吃进肚子,回家以后吐出来给小狼吃。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自然资源放进肚子,显然是自然产生的最安全的持有方式。它也揭示了影响排他成本的另外两个因素:持有客体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形体。广义地看,自然资源不仅表现为有形的固体,还可能是流动的液体,模糊的气体,无形的波,抽象的文字或数字,或干脆就是一些信息。这些不同的物理形态会对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形的固体有明确的边界,易于辨认和界定,也容易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这使排他成本较低。比较而言,流动的液体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从而较难界定和控制。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有效用的液体资源外面加上一层有形的固体容器。例如装饮料的瓶或盒,或蓄水的水库。容器这个词在技术上是装液体的工具,其功用是取得该液体并能够实际享用,而在制度上则是资源的持有边界。在这时,制造容器就是持有资源的行动,或曰劳动,容器中的液体就是资源本身。再往前走,就是边界更无法界定和控制的气体。虽然空气在总体上是不稀缺的,但人们个别地对空气的利用,还是通过制造容器实现的。如气球或其它充气球类。气体的事例说明,即使资源本身不稀缺,如果存在排他成本,对该资源的最终使用仍是稀缺的。

到了无形的波(如无线电波)和连物理实体都不存在的数字资源(如电话号码)这里,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在技术上好像没有什么容器能够把波或数字装起来。最后是知识产权。套用“自然资源”与“劳动”两分法,对于知识来说,自然资源是无穷的。它是人们能够感知的宇宙万物和社会万象。而对这种自然资源的加工劳动则成本高昂,原因是这种劳动能力是极为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产品——知识的归属就非常清楚,即“劳动者”本身。但作为自然资源的信息是没有边界的,对信息进行加工以后的知识仍是某种形式的信息,也是没有边界的。虽然知识的加工者就是知识的实际占有者,但知识若作为有价值的产品获得收益,必须要将知识讲出来或写出来。一旦如此,它的边界就很难保卫。因为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非常之低。

    另一个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资源之于人类,主要要由人的感官消费。不同的感官,针对不同的资源,以及资源的不同维度,也具有不同的排他成本。凡能直接占有资源的感官,如嘴之于食物和手之于固体物品,都会使排他成本保持在低水平。而其它感官,如眼睛和耳朵,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享受,则是观看和闻听。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别人也观看和闻听。别人的观看或闻听并没损害此人的观看与闻听。人们可以低成本地获取声音和景色,却不可能持有声音和景色。也可以说排他成本非常之高。

与获取成本类似,当排他成本较低时,会导致公共地悲剧,如同前面所说的羊吃草的故事一样。但当排他成本足够高,即持有的边际成本大于等于资源的边际效用时,会使自然资源显得不那么稀缺。但此时如果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就并不能自然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这显然是因为,排他成本太高,个人虽然可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但很难在自然状态下持有该资源,别人更有可能将其拿走。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线电资源。科斯教授写“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时描述的情景,无线电播音台的拥挤现象,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1994)。比较而言,投资一个广播电台即获取无线电资源的成本是较低的,而持有这一资源不让他人侵犯的成本则较高,所以电台间互相串音。从长期看,如果获取的资源总是被别人侵犯,人们就没有动力获取该资源。这也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有动力开发技术的原因之一。

图4

说明:假定获取费用为0。持有的边际成本不变,因此排他成本曲线为一水平线。C0为临界点,在这一点上,排他成本恰好等于资源的稀缺性(或边际效用)。当排他成本低于C0时,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高于C0时,有两种情况。只要获取费用低于C0(本图假定为0),(1)低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从短期看会显得稀缺,但从长期看则由于人们无法有效持有而退出,就表现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却不能自然形成个人产权。(2)高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并且可以自然形成个人产权。如果获取成本为正,且低于C0,上述“排他成本”都要改写成“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显然,房屋和院子扩大了持有的范围,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和锁,都是相关的技术。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这些技术甚至可以降低声音和景色的排他成本。剧院、戏楼或电影院(一种围墙)“持有”了声音和景色。甚至自然景观,也可以通过对入口通道(门)的控制,而实现排他的“持有”。如果谁想进泰山游玩,就必须在红门入口或天外村入口买门票。锁与门相关,区别是在没有人把守门的时候发挥作用,因而进一步降低了排他成本。在今天,墙、门和锁都可以作广义理解。车锁不仅是锁住车的门,还要锁住发动机或者方向盘,达到不让他人开走的目的。计算机或电子邮箱的密码是进入通道的锁,电子钥匙更能低成本地严格保护电子文件(尤其是与金融有关的文件,如电子银行的账户)不受侵犯。

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经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前政府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并实施这一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在这时,正如康芒斯所说,制度放大了个人的能力(1983)。

当然,上述技术的和制度的降低排他成本的努力,有一个界限,即不应低于图4中的C0,即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均衡时的边际效用。在这一范围内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我们称之为“一般的产权制度”。即它并没有由政府特殊创立。而如果排他成本在这之下,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稀缺的公共资源,较好的选择是政府特殊创立的产权制度或公共控制。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四、公共地悲剧、资源退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我们说稀缺时,一般是指在零价格下总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赐予的总供给量。而总供给量一般又是指自然资源的绝对物理量。在碰到这个边界之前,人们很难认为出现了稀缺。例如当人们摘完了野树上的果子后仍感到需要时,就感到了稀缺。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的时间非常漫长,如煤、石油等等。一旦烧完就没有了。对于这类资源的稀缺的感觉当然不是在用完之后才有,而是预期的。即在已知储藏量和年开采量的情况下,预计还会开采多少年。一般而言,这种预计的时间长度不会长于一个人所见的有生之年,如50年。但无论如何,这种预计是以资源的绝对量为基础的。对于许多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绝对量的限制就更为明确。如许多野生植物。如果竹子全被砍完,第二年还会长出来。当然因为加工竹制品的劳动成本高于竹子的稀缺程度,所以我们今天还没有看到竹子被砍光的样子。有些野生植物,如某种中草药,可能会被全部摘采光。正常的情况下,第二年还会长出来。

只要不影响再生能力,资源的绝对物理量是一个自然的限制,使得需求者对资源的使用就此止步。即使在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况下,会出现拥挤,拥挤的成本只由需求者来承担,并不损害资源本身。詹姆斯·布坎南曾在“个人所有权和共同使用”一文中指出,在有多个所有者拥有多个(平行的)公路的情形下,如果公路所有者能够垄断定价,会使汽车通过量达到最优;而在充分竞争的情形下,公路所有者不能影响价格,竞争会使价格降到零利润的水平,这时会产生拥挤。然而,拥挤的成本,即等待的时间,全由使用者即汽车驾驶者承担了,公路所有者并无损失(Buchanan, 1989)。在羊吃草的故事中,所谓公共地悲剧也是类似的情况。羊群的数量过多,也只是导致每只羊吃的草过少,对自然资源即草地的影响并不大。按照布坎南的讨论,只要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加上垄断定价,就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抑制拥挤现象的发生。即使是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也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因为在使用者看来,拥挤(即时间)与垄断价格是互替的,并且拥挤并不伤害资源的再生能力。实际上,只要拥挤成本高于竞争定价,对资源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形(即零价格)与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这时决定使用量的,不是价格,而是拥挤成本(见图5)。人们会在拥挤的边际成本等于行车的边际效用的那一点上不再增加消费。我们甚至很难判断,从整个社会看,拥挤的情况一定要比不拥挤的情况差。因为虽然每辆车通过的时间长了,但通过的总车量增加了。

图5

说明:在有个人产权时,资源拥有者的垄断定价(Pm)在使他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抑制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但如果是竞争性定价,会造成拥挤。但因为存在着拥挤曲线,均衡的需求量为Q1。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个人产权,拥挤成本会使人们自动调整他们对资源的消费。如果过度使用资源不会伤及资源的再生,拥挤的成本只由消费者承担。这时拥挤的状况不见得比不拥挤时差。在图中,拥挤时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 a-Pc-g-e 的面积大于垄断定价时的两者之和 a-Pc-f-b。

然而,如果具体的资源不是公路,也不是其它某种不会损害再生能力的资源,上述结论就要修改。如采摘某种中草药时连根拔出,该种植物很难再生。这意味着,可再生资源的绝对物理量会因人们获取资源的行为而缩小。更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是动物。随着狩猎技术的提高(即单位狩猎成本的下降),捕获猎物的数量在增长,并逼近动物的绝对物理量。但在远没有达到这一极限之前,已经开始伤及动物的再生能力。例如当捕猎使成年野兽数量低于一定水平,就会减少该野兽群的繁殖,当自然增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低于零时,就会使该野兽群逐渐缩小以致走向消亡;在成年动物被捕猎殆尽以后,如果继续捕杀未成年野兽,就不会有任何新的野兽诞生,这个动物群就会全部消失。总之,当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再继续捕猎野兽,就会损害该野兽群的再生能力。因而这一临界点就是保证该野兽群保持稳定数量的数值。所以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不是该动物群的绝对数量,而是该绝对数量减去保证野兽群数量稳定的临界值。所谓稀缺,就是这样的供给量少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的情景。我们称这种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为“长期均衡供给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这等价于前面所说的,依据劳动获得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或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况,都不会使市场制度产生出足以抑制过度需求的价格来。这里所谓过度需求,就是需求量超过长期均衡供给量。因为过度需求,从而过度使用该资源所导致的资源量的长期减少,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才显露出来,现期的市场不会对此所出反应。人们只对现有的供给和需求作出反应,从而使价格低到不考虑长期代价的程度上。这不仅会产生拥挤,还会伤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即减少资源的长期供给量。而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不会造成如此弊端,从而是更好的选择。

与公共权力机构相比,个人产权显然有动力上的优势。而且在资源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排他的产权甚至可以使人们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不管是垄断定价还是竞争定价。在历史上,解决狩猎社会面临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恰是排他性产权。当人们将野生的植物和动物驯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排他成本。人们可以用栅栏、围墙或专业的守护队保卫自己的庄稼和牲畜。这就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排他的共有产权”。在这时,如果有交易庄稼和牲畜的市场,交易者会将再生能力评价进来。今天的一个农村老太太也知道会下蛋的母鸡更值钱,只要一个人可以排他地拥有这个母鸡本身。这一产权制度可以从部落的共有产权到严格的个人产权。应该说,由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牲畜宰杀量的制度也曾存在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在印加帝国(普雷斯科特,1996,第59~60页),但似乎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如政府的腐败,或者牲畜不可交易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从没有成为主流的解决方案来看,在某一范围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逊于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

所谓“某一范围”,应是指排他成本的范围。当某一可再生资源的排他成本足够高,个人或局部的力量不足以“持有”时,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就有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海鱼类资源。过度捕捞会伤害鱼群的再生能力,甚至会耗竭鱼类资源。同时公海中的鱼群很难排他地持有,因此产权制度似乎行不通。水资源除了有类似的性质外,其再生能力是不可分割的。通过河流入海,海水蒸发,水蒸气飘移,降雨,再通过河流入海的循环,水资源作为一个体系不断再生。但如果人们完全用完了再生的水,就会使河流断流或干涸。这会导致流域植被的退化以致荒漠化,最后会减少水资源的再生[5]。换句话说,保证水资源正常再生或长期稳定供给的临界值小于水资源的再生数量。但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能力“持有”具有再生机制的水资源体系,因而“一般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我们只好求助于公共权力机构了。

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也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包括:(1)增加对获取资源的通道的管制,或增加具体操作的难度;(2)通过拍卖创建特殊的产权制度;(3)公共权力机构行政性地控制总量。虽然形式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即增加获取成本。在这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将资源使用量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或者更严格地说,限制在长期均衡供给量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对资源的使用不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关于第一种形式,具体的例子是对海洋捕鱼的管制。管制的方法一般是延长休渔期,控制网具的使用等等。延长休渔期就增加了渔民和渔船的闲置时间,自然增加了成本;对网具的限制则降低了捕鱼的效率(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尽管降低了经济效率,却起到了约束对海洋鱼类的过度捕捞(见下图)。

      图6  通过增加捕捞成本管制渔业

说明:图中E为捕捞的努力量,弯曲的曲线为随捕捞努力的增长而变化的捕鱼量及其导致的收入(假定价格不变)。过度捕捞会使鱼群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捕捞量。通过管制使成本增加,使成本曲线与收入曲线的交点,从A转移到B,而后者是保持鱼群规模不变的平衡点。本图引自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图2.6。

    第二种形式,也是应用最多的形式,是限制进入数量的特许权方式。即由公共权力机构估算出一个恰当的资源供给总量,对于城市交通来说,就是不致产生拥挤的汽车数量;对于鱼类资源或水资源来说,就是长期均衡供给量;然后公开拍卖对这些供给的使用或开发的特许权。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拍卖形成的特许权价格,刚好使特许权的使用或开发数量等于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的供给数量。从微观来看,支付特许权的价格相当于增加了成本,反过来约束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从宏观来看,这种作法制止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出售特许权避免了人为地以降低经济效率的作法提高获取资源的成本,其收入又可以用于提供更有效的公共物品。这种特许权,由于它的出现阻止了公共地悲剧和资源退化,从而按照第二节的说法,具有了成为个人产权的合法性。

图7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用行政手段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总量,并向个人或集团分配资源使用量。由于政府的限制,使用者获取资源的成本增加了。但成本的分配并不公平。增加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制机构本身的运行成本。这一成本并非由使用者们公平地分担,因为这种方法并不像拍卖特许权一样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政府机构的这部分费用来自税收,即理论上由所有纳税人分担,而不同纳税人对该资源的需求或评价是不同的。另一部分成本就是因政府管制机构的存在,造成使用者获取资源的难度。然而由于没有市场的介入,行政分配资源难免不够公正,还会出现贿赂等腐败现象。因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面临的获取资源的难度是不同的。因而,在能够采取前两种形式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只有当政府特殊创立个人产权的形式无法成立,如排他成本经政府的努力仍过高时,公共产权才有意义。假如空气是稀缺的,即使政府拍卖了空气的使用权,也无法将属于一个人的空气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空气分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共物品不仅指某种限制的措施,还包括增加供给的措施,如为了改善环境要增加植树面积。在这时,由于个人的获取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政府又无法增加新鲜空气或美丽景观的个人获取成本或降低个人排他成本,只能采取向所有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这时的公共物品可能就是所谓的“纯”公共物品了。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有效率的。尽管按照定义,所有的人都享受同等的公共物品,但他们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的效用评价是负值,但都要支付同样的代价(假定就某一单一公共物品对所有的人收取同样的税赋)。只是在一个极端的情形中,即(1)过度使用会导致资源退化;(2)个人的获取成本非常低而排他成本非常高;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图8

    说明:税率恰好等于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但因为公物物品不能排他,均衡供给量并不由这一点决定,而至少等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即公共需求曲线是一条垂直线。阴影部分显然是社会损失,尽管可能不可避免。

五、基本结论

与经济学家们以往争论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孰优孰劣的思路相反,本文的讨论力图发现,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使情况有所不同的因素,包括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则主要包括“一般的个人产权”(又分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特殊的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这种分析,使产权制度更加远离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变得更为技术化。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 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以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 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 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在这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 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 但是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 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与其说是提供了不同产权形式的详细分析,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思路;与其说是得出了什么结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份研究提纲。这一研究取向在带来理论趣味的同时,也许会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Buchanan, James, “Private Ownership and Common Usage”,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1989;

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马克·德维利耶, 《水: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刘昌明、傅国斌,《今日水世界》,暨南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C.W. 克拉克,《数学生物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4。


[1] 这显然可以成为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2] 更严格地说,在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谈判划定产权边界。如两个人可以按某一比例分配苹果树上的苹果,而无需提前摘苹果。但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只是一种假定,它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

[3]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并不那样单纯。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自然资源,往往借助于另一些自然资源。如人们为了获取水资源,先要占有临水土地。我们仍然可以用上述方法分析土地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以及是否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然而更重要的,我们可以借用“孰更稀缺”的方法进行判断。更一般地,当一种自然资源,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该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一般就归属于获取资源的资源的产权拥有者无论这种获取资源的资源是劳动,还是其它自然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水资源的权利往往归引水工程的投资者,或作为河岸土地的附带权利(即河岸权)。当然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错觉,以为因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而产生的对资源供给的约束,是该资源本身的稀缺造成的。他们将拥有获取资源的资源的权利,误认为是拥有该资源本身的权利,就像他们将因拥有引水渠而获得的水的权利称为“水权”。但这种“水权”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无关。基于同样的道理,随着取水工程成本的下降,水资源显得稀缺,在这时,继续沿用“谁投资谁拥有水权”,或“谁占有河岸谁拥有水权”的规则就不再有效率。

[4] 在这里,获取成本不包括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的成本,从而持有成本也不包括防范别人的成本。为了简单起见,在本文中剔除了暴力掠夺的因素。

[5] 关于这一判断,笔者请教了水资源专家王浩教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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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十维远景有限公司(TEMVON)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十维远景模型(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9
  2.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11
  3.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12
  4.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14
  5. 对等原则 14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5
  6.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15
  7.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16
  8.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17
  9. 积极的对等原则 18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9
  10.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19
  1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19
  12.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20
  13.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20
  14.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21
  15.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21
  16.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22
  17.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22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23
  18.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23
  19.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23
  20.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25
  2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26
  22.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27
  23.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27
  24.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28
  25.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29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30
  26.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30
  27.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30
  28.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32
  29. 脱钩风险 32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33
  30.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33
  3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34
  32.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36
  33.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36
  34.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37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37
  35. 一个一般结论 37
  36. 脱钩的摆动范围 37
  37. 双方的更优选择 38
  38.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38
    参考文献 40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十维远景有限公司,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1.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1.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1. 对等原则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1.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1.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1.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1.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1.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1.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1.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1.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1.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1.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1.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1.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1.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1.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1.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1.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1. 脱钩风险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1.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1.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1.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1.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1. 一个一般结论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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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为什么中美‘贸易战’可能转化为双羸?”,《FT中文网》,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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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萍,“中国制造业劳动力成本的国际比较”(硕士论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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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新华社,2020年5月18日。

【治国】小民生计,大国根基(+按)|盛洪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涉及到当局开会过度安保给民众带来的不便。现在这种现象却愈演愈烈,发展到它开会就不让别人说话的程度。这不仅没有安全的效果,反而使社会变得更危险。因为一个违反表达自由原则的社会更险恶。我在文中说,“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2023年3月20日)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所批评的事情,现在不仅还存在,而且还要加个“更”字。受到滥权侵害的不仅是挣扎在边缘的弱势群体,而是远为广泛。因而这篇文章所主张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就更值得重申:“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2022年10月14日)

盛按:最近甘蔗翁事件惹众怒。其实这只是有形市场上的视觉冲击。大量并不直观的摆摊人正在被剥夺生计。据说《孔夫子旧书网》的书摊突然被要求办两证,联想到前些天北京民宿被要求办六证,突然大面积下架。这是在前些年取消大量行政许可改革后的反动。行政当局认为它可以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可以随便设立市场进入许可,剥夺民众的经济自由。这是反市场化改革的举动。除了受损害的民众,当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它信誓旦旦的“市场起绝对作用”被小小城管轻易否定,而它不发一声。(2021年12月9日)

近些年来,我每年秋天都要去一趟墙子路长城,这里的秋色分外好看。今年我刚把车停下,就有一个农民走过来,告诉我不能在这里登长城,因为要保护。谈话中,我知道他拿了政府的钱,就要尽职尽责。我看到附近已经开发了“古长城度假村”,较大的停车场也是新建的,显然本地的农民最终下决心要利用本地的长城资源发展旅游。于是我感到了一种逻辑上的悖谬,政府花钱雇农民,做一件断农民财路的事情。当然,保护长城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否这是一个完全否定附近农民经济权利的至高无上的目标,还是一个可以与本地发展互补和兼容的事情呢?例如向登长城者收取适当的“长城维护费”,再雇专人维护。我们暂不讨论这个细节。

中国今天的成就全赖市场化改革。市场制度是一种无数分散个人分别自由决策的规则,我们无法知道这众多个人的决策会合成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们知道,这一结果一定要比计划当局决策的结果好得多。所以市场制度的基础,就是每一个人的经济自由,而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自由。一方面如哈耶克所说,“由于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 所以我们也鲜能知道对自由施以特定限制究竟会使我们失去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如何判断这一规则通行于整个社会了呢?很简单,只要我们发现有一个人的经济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我们就能得出结论来,经济自由原则受到了损害,这一定会涉及更多的人。

经济学有一个“投资乘数”的概念,说的是一笔新增投资会带来数倍的市场需求。这是因为新增投资会同时增加等量的收入,人们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储蓄,消费掉其余部分,而这又会成为其他人的收入,如此循环往复。最后形成数倍于最初投资的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前提就是市场制度。如果任何一个人的交易自由受到限制,市场交易被政府干预而不能顺利进行,其中哪怕一个交易被政府阻断,乘数形成的机理就会遭到破坏。当已经存在的市场制度遭到政府干预,已经起作用的乘数就会失效,也就相当于除数。市场经济虽好,但经不起政府干预的折腾。不用太多时间,经济就可能进入萧条。如果说市场能够给我们带来“意外惊喜”,干预市场就会给我们带来“意外的灾难”。

例如,政府限制城市发展规模。这种政策目标已经进入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规划之中。其政策手段就是用强制力驱赶外来居民。这既带来了震惊中外的“驱赶低端人口”,也在人们并不关注的时候,持续地关闭小商铺,勒令外来居民迁出,停办民工子弟学校,等等。但这立刻毁掉了数十万人的生计,上百万人的生活,也涉及相关的经济产出,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尤其在城乡结合部,有大量提供商业零售、餐饮、洗车、理发、快递等其它服务的人员,失去了他们的工作,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收入。在另一方面,那些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的人被禁止出租他们的房屋,也就没有了租金之利;那些在这里为他们提供服务谋生的人,也没有了谋生收入。

也许有人以为这只是一个局部的事情,无关全局。其实不然。仅拿北京和上海两个公开宣称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来说,一个限制为2300万人,一个限制为2500万人。与世界上其它大都市,如东京的4200万比,还有很大规模潜力。到2016年,北京人口已出现负增长。假定这两个城市各减少了200万人。我们假定这些人离开这两个城市到其它地方谋生,或因限制而不能进入到他们本来想进入的北京或上海,只能获得全国平均水平的收入。以北京的人均GDP128992元和上海的124600元减去全国人均 GDP,则近似地看作是限制人口规模的效率损失,各乘以200万,共约2774亿元。2017年我国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4,代入乘数公式,共损失收入4670亿元。这相当于2017年GDP的0.57%。

但连锁反应还不止于此。那些被储蓄的收入也并没有退出市场。无论是居民直接投资,还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其它金融产品,这些钱还是作为投资需求增加了社会的总需求。出售投资品的人会将收入变成新的需求,出售金融产品的人获得了这笔收入也要购买金融产品,如此循环不已,也形成了一个乘数。只有一个限制,就是银行储蓄还要扣除准备金。因而,这个乘数就叫作“货币乘数”,粗略地,它就是准备金率的倒数。假定准备金率为9%,则上述限制城市人口的效率损失2774亿元的储蓄部分,所可能由货币乘数带来的潜在需求为18493亿元,加上上述消费部分的损失,因限制北京和上海城市人口所带来的损失可达2.8个百分点的GDP当然,无论是投资乘数还是货币乘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循环完成,如果货币周转的速度较慢,也许一年之内不可能完成,但这只能使这种损失分布在更长的时间中,在短期内更不易察觉而已。

而限制规模的作法并没有使北京或上海的环境变好,反而减少了要素供给。首先是房屋供给。一些在北京工作被剥夺城郊住房的人仍要在北京居住,就只能到城内居住。这使得北京更为拥挤。这立刻就显形了。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今年8月的房租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5.8%。这或者直接影响了不少企业的成本,或者使得在北京的外地青年人无法承受,考虑退出北京。一般而言,企业的地租成本约占企业成本的5%,如果为了弥补房租上涨,地租成本就要提高1.25个百分点的企业成本。面对成本的上升,企业或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这就会形成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或者因处于竞争领域中,不敢涨价过多,从而自己消化成本上升。而减少劳动力供给就直接会导致劳动力价格上升。所以在竞争的物流业价格上涨了10%,而我们社区门口的油条价格涨了50%(这算地理垄断了)。更糟的是,花钱也买不到服务,例如我们现在只能自己洗车了。

实际上,城市就是市场在具体空间中最有效的体现,通过人口的集聚带来市场网络外部性,创造出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红利。它因此吸引人们向这个利益中心进一步集聚,直到集聚的成本,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和地价腾贵等上升到抵消集聚带来的好处时,才会停止。人们只要能在京沪谋得生计,就说明这里还有集聚红利,有人需要他们的生意,从整个社会看也就多了一份GDP,无需别人来证明他们在这里的合理性。用某一资源(如水)的缺乏来证明要控制人口,是以单一目标来否定综合结果,根本没有注意到从整体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各种资源都由市场定价,或人为制定接近市场的价格,更稀缺的资源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来获得新的平衡,根本无需大动干戈,以致在冬夜拆毁别人的房屋。从另一个角度看,减少或消除政府干预,也反而会减小像北京这样的城市的规模。这我在《从城市经济学看雄安计划》一文中已有讨论,不再赘述。

又如,以保护环境为名,对生产和生活行为加以限制。众所周知的,是政府强制性地要求煤改气,即使气的设备还没有安装,或还没有通气,就要求停止烧煤取暖,冻着了许多乡村的孩子;大家不太知道的,是政府要求农民不能将秸秆烧掉,而是要将秸秆加工处理。这似乎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政府通过强制性命令的形式实施。有些农村地区反映,乡村干部要经常巡视田间,如果发现有地方冒烟,就要“干部摘帽,农民戴铐”。这种行政行为当然是违反法律的。结果是,农民不敢再用烧秸秆这种简便的方法回收秸秆肥力,也没有额外的精力用别的方法处理秸秆或将秸秆运出,结果就因这一件很小的政府干预,而大量放弃耕种。这可不是一件小事,马上又显现了宏观上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全国夏粮总产量比上年减产306万吨,下降2.2%。其中就可能有不许烧秸秆的原因。

问题是,这些表面为了环保的作法在实际上既破坏了市场的作用、减少了经济产出,却不能达到环保的目的。科斯教授指出,有关环保的问题有“交互性”,即为了环保会提高企业成本或带来损失。不能简单地为了单一目标就由政府强制推行环保措施,而应通过市场交易平衡两方利益,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他于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既然企业生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污染,肯定不能人为地为了环保就关闭企业,就只有给一定的排污权额度,然后让企业在市场中交易。这个建议很快被美国政府和市场所接受,并经过实践,最终形成了成熟制度,产生了环保的效果。这种方法其实也被介绍到了我国来,并在许多省份进行了试验。但在总体上并不成功。这是因为排污权要依赖于政府进行初始界定和分配,但我国的政府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以至不能公平和有效地界定和分配排污权。

然而,科斯理论的基本精神还是可以用来指导环保工作。即在采取环保措施时,一定要想到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和带来的损失。其实,在环保时不违背市场原则,考虑效率因素,也正是环保所需。因为我们不仅要从绝对量上考察排污,也要从每单位经济产出的排污量来考察环保成绩。我们在2009年做过《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研究,发现“从1980年到2005年,我国的市场化指数从4提高到6.3,碳排放效率(GDP/碳排放)从920美元/吨提高到2560美元/吨。”反过来,就是每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碳排放/GDP)在下降,“从1980年到2004年,OECD国家的碳排放强度指数平均每年下降2%,而我国的这一数字则为4.4%”。因为有这样的底气,温家宝总理才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承诺,中国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还要下降40~45%。如果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方法减排,也许会降低一些碳排放,却因更大幅度地降低经济产出,而使碳排放强度提高。

数据来源: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2009。

说明:在计划经济时期,每单位GDP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比较高,改革开放以后,碳排放强度逐年明显下降。

实际上,烧秸秆带来的大气污染在全部污染中有占很小的份额,并且是季节性的,而工业污染、汽车和其它交通工具的污染是大气污染,尤其是构成雾霾的持续的主要部分。但我们的政策并没有限制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也没有限制工业生产。即使搬迁了一些工业企业,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减少废气排放总量,而是为了地区性环保目的。而在所有这些相关人群中,显然农村居民是收入最低且政治最弱势的群体。所以不许烧秸秆这一所谓环保政策,就是一个正面影响很小、却损害最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按照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如果一个社会不得不改变市场的初始分配,也只能向最低收入人群倾斜。而这种禁止农村居民烧秸秆、并强制执行的政策,显然是背道而驰。

再有,就是过度安保。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应该有一定的安保措施,但如果过度安保,安保半径过大,措施要求太高,就会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大幅增加了安保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其他人的不安全。实际上,安全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如果对一些人过于安全了,或者无端做过多安保无用功,就有可能对其他人不安全。以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为名打破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周边企业停止经营,就是这些居民生活的不安全,企业产权的不安全。所谓产权安全,就是其运营要稳定和可靠。如果有过多不可预料的因素使之停止运营,这个产权就不安全。极而言之,真正的和整体的安全,就是宪法得到遵守,民众的宪法权利受到保护。

例如,对于北京的安保,在一个时期,就已经扩张到了周边的华北各省份。在山西的高速公路上就开始了进京安全检查。在北京六环之外设立安全检查站,尤其在高峰期间,可以造成极为严重的堵塞。前年十一假期我从北边返京,竟在八达岭高速上堵了7个多小时。又如,因会议而让企业停工。我亲眼所见的极端例子,是因为一个政治会议让距离北京750公里的企业停工。而就是在这一处工业园区,加上煤改气带来的成本上涨,已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因亏损而停产。这种过度安保的负面影响看似很局部,实际上也会带来宏观结果。例如,如以华北地区计,假设每年因会议而使1/5的企业停工10天,也是一个巨大数字。按2016年数据估计,减少的GDP也高达1080亿元,再考虑投资乘数和货币乘数,则高达9000亿,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1.2个百分点。更何况,近些年来,国际会议不仅在北京召开,而且在诸如杭州、青岛和广州等地召开,它们仿效北京过度安保带来的损失就更为严重。

问题是,这种过度安保不仅没有达到安保的目的,而反更为恶化安保形势。首先是,这些过度安保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看没有增加一丝一毫的安全。换句经济学术语,就是安保的边际效用为零,但边际成本巨大。因为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

总体而言,上面讨论的只是多种政府不当干预中的很小一部分,且局限于个别地区。本文并没有讨论那些更大的和全局性的干预,如对楼市,金融市场,和网络运营的干预,等等。但即使这些小的不当干预,也包含着一般性的特征。这首先在于,这些措施主要实施于北京以及上海和其它主要城市。而首都和一线城市在全国有着示范效应。据报道,已有成都、青岛、大连和西安等城市确定了人口规模控制数量。北京和上海驱赶外地居民的行为,也扩散到了一些地区,据说太原也在以整治“背街小巷和老旧社区”为名,在强制关闭小商辅。因而我们上述分析所估计的损失,还只是局部损失,放在全国就会大得多。

第二个方面是,这些作法宣示的一种价值取向,可能会成为政府的一般原则,就会带来普遍的损害。如召开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而要求本城居民停止工作,周边省份的企业停产,则意味着这个会议与普通大众的利益是直接冲突或截然相反的。这些会议在制定“国家战略”时根本不在乎“小民生计”,甚至以这种不在乎的傲慢态度来突显它的“伟大”。实际上,任何一个伟大的社会都是由无数这种小民生计聚集而成,而最高尚的态度就是视民如伤,岂敢让任何一个小民失去他的生计。相反的态度不只是让一些小民丢失生计,而是宣告着一种反市场的和侵犯经济自由的规则,它将伤害所有的人。因而,无论这些会议达成了什么决议或发出了什么宣言,会议的过度安保本身就是对这些决议或宣言的解构和反讽。

《左传》有云,“国之兴也,视民如伤;其亡也,以民为土芥。”不要以为城管收缴了煎饼摊子的家什与自己无关,也不要把大国崛起看成是可以蔑视小民生计的理由。其实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

         2018年11月3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2018年11月16日《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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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思辅言] 宪治经济学和宪治的形而上维度(4)|盛洪

为什么美国国父们能起草并制定一部泽被后世的宪法,为什么华盛顿对唾手可得的权力毫不动心?这是因为宪治的形而上维度化解了功利主义无法解决的难题。基督教作为一种宗教提供了超越世俗计算的信仰,而这些美国国父都是基督徒。宪治的权利-权力结构再加上宗教基础才是完整的宪治结构。那么中国没有基督教怎么办?中国有儒家传统。天、王、民的概念对应着西方的上帝、政府与人民;有“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有“闻诛一独夫纣,未闻弑君也”,有“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的传统。

这是2014年3月我在“茅于轼学术思想传授班”上的讲课。

【洪范】民主与乌合之众(+按)|盛洪

盛按:虽然表面上看,民主和乌合之众都是表达了“民众意愿”,但根本区别是规则不同。民主投票的基本要求是,每个投票人都在不受别人或外界的干扰下,独立地表达自己个人理性的选择。具体规则包括(1)多个备选方案;(2)无记名;(3)秘密投票。如果不遵循这样的规则,就不能保证投票人的独立和自由选择,因而与乌合之众相差不远。(2023年3月13日)

 民主与乌合之众

盛 洪

摘要:民主与乌合之众是民众结合的两种不同方式。由于结合的规则不同,产生出非常不同的结果。民主的规则是每个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而乌合之众中每个个人的判断和决定会受到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影响。经济学证明,每个个人在独立于他人时,会理性地判断和决策;他们的决策的集合,如投票,就会形成有效率的公共决策。相反,在受到其他人或群体影响时,个人的判断就会偏离独处时的判断,更可能因与其他人共同承担成本而增加破坏性行为。民主的规则是长期契约习惯和自治传统的结果,而乌合之众是因没有这种习惯或传统而容易采取的选择。因而,能够给予一定契约和自治空间的有限君主制,就是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

在我国,一提到“民主”,经常会有人用文革中的“大民主”对之加以批判。这在表面上看颇有道理。因为民主似乎就是民众作主,在“大民主”中,民众似乎也在“作主”。因而,从同是民众主导的表象来讲,民主与“大民主”是同一类事物。文革中的“大民主”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却鲜有建设性。然而,正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碳元素组成的一样,一个个的个人结成一个更大的群体,可能仅因其结成的方式或规则不同,而带来极为不同的结果。

一、两种民众结合的形式

迄今为止,我们至少知道两种民众的结合形式。一种就是民主,一种就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2014)。

所谓“民主”,比较狭义但严格的定义,就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受别人干扰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一个程序(如选举)将这些独立个人的意愿集合成一个公共选择结果。结果是,每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理性的,即比较正确地判断某一公共决策对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民主过程将众多个人理性集合起来,形成了公共理性。

所谓“乌合之众”,或更中立一点,“群体”,是一种心理单位,个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群体,其心理就会偏离自己作为独立个人的心理,而成为群体心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在互相影响,一个人的计算,不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与群体中他人的关系。为了不失去群体,更为了取悦于群体中的他人,他就可能扭曲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是,按勒庞的说法,相对于个人心理,群体心理呈现出一种退化,即理性因素减少了,而更借助于感情,更倾向于形象思维(2014,第3~44页)。

当我们把这两种民众结合形式区分开来,我们就可能会揭示,为什么看来近似的社会运动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就能有对历史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民主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首先,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严格的投票过程,阿罗和布坎南都对投票过程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的初始假定,包含了(1)个人是理性的;(2)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即使能比也没有意义;(3)一个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不受别人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布坎南和图洛克说,“独立的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他们的社会行动中都有独立的目标。”(2000,第14页)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

从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出发,他们是从研究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交易为基础,走向研究个人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互动。在经济学家看来,交易和公共选择都是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从而在制度原则上是同源的;并且“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Olson, 1993;奥尔森,2009,第409页)。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正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两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两个人各作为交易的一方,买方或卖方。他们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最后自愿地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理性联结,形成一个大于个人的决策或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因交易各方都同意,表明没有任何人受损,从而是有效率的;而且达成交易本身,表明双方都愿意为赢得对方同意而妥协,使得互相冲突的意愿得以兼容,在达成经济上的最优均衡的同时,实现了政治上的和谐共处,而具有更高价值。当整个社会通过两两人的交易联结起来时,也就达到了最高的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经济学用其全部的研究证明,只要没有外部性,这种自由交易的结果就是好的,有效率的,也是公正的。

以对市场的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将这种分析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过程。布坎南和图洛克说,“既可以把关于个体理性的基本经济学概念推广到市场选择,也可以把它推广到集体选择。”(2000,第37页)之所以存在公共选择过程,仅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失灵。

这种方法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对市场过程简单的复制。在对个人的基本假设上,应没有什么不同。如个人是理性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个人是独立的和自由的。但在交易身份上,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过程有所不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有着不同身份,一方是“买方”,一方是“卖方”;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买方”。尽管有些时候,也隐含着“卖方”,但他们不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开的卖方。

在“成交”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中,成交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这种同意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当经过讨价还价后仍不能达成同意时,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而在公共选择的投票过程中,“成交”的规则是多数同意,而不管少数人的不同意。并且,尽管少数人受损,他们也很难用“不交易”的方式避免损失,因为这就意味着退出这个社会。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少数人的不同意仍对多数人的方案产生了牵制作用,使其为了获得多数而调低自己的要价,避免了过分侵害少数派的方案的通过。

公共选择过程对市场过程规则的偏离,多少影响了它的效率。然而阿罗、布坎南和奥尔森的研究都证明,这种投票过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投票悖论(循环的大多数),互投赞成票和波德效应[1]等,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建立在理性个人行为假设基础上的模型,在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时,会像相似的模型被应用于市场选择或经济选择时那样,产生丰富的结果。然而,这种比较起来稍弱的预期,决没有为限制这样的模型的展开提供任何理由。”(2000,第42页)

比较强有力的证明,是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即如果有一个公共选择方案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就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因此受损,却有可能受益。他称“一致同意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Buchanan, 1967,p.285;转引自Reisman, 1990, p.102)。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所有的投票规则都源于一致同意规则。只是由于在现实中,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以致高于它所避免的对少数派利益的损害,人们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规则(2000,第66~103页)。

而多数规则,不仅其根源于一致同意规则,而且它自身也表明,一个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公共选择方案,比一个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的方案要好。因而即使多数同意规则所通过的方案不是最优方案,也是一个次优方案,可以被接受;更进一步,如果同意的人数增多,就可以得出判断,这个方案会更好。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方案是否会有改进。所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公共选择过程是可以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方案的。

然而,要强调的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就是在个人进行投票时,是严格互相独立的。这一假定在市场过程中无需强调,是因为在市场中本来就是两两人在谈判,各自为一方,没有同一方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交易对手又是利益冲突的。而在投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影响的问题。一旦有这样的影响,就可能改变一个人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独立判断和表达。上述的阿罗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有效性的证明就不能成立。

因此,在具体的投票操作细节上,每个人的投票都应是秘密的。在当今世界,“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已是国际通行的投票原则(Goodwin-Gill,1994,转引自史为民,1999,第229页)。这一秘密投票的原则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统一选票规格样式,以及秘密投票间等技术性措施加以保证。1830 年,法国的选举程序规定,选民填写选票的桌子应与选举官员有一定距离。这可以视为的秘密投票处的最初形式。185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两院选举法》首创了“澳大利亚式选票”,即统一规格样式的选票(李智,2009);英国于1872年颁布的《投票法》首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张红,2009)。

在今天,如在美国,“选民领取选票之后,占据一个雅位填写选票(涂黑)。所谓雅位(Booth),是一个平台站位,左、右、前、上四个方向都有遮蔽视线的挡板,只留选民进出的那个面敞开。”(老土,2014)很显然这是一个个人保密的独立空间。

图1  美国投票站示意图

资料来源:老土,2014。

在中国,虽然投票制度没有真正严格的操作,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秘密投票的重要性。原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振耀先生,在1999年的一次天则双周论坛演讲时,曾讲述过在农村选举中对设置“秘密划票间”的体会。他说最开始大家坐在一起投票,投票结果显然受到了互相影响,而不能把农民真正想选的人选出来。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摸索,“秘密划票间就是这一阶段中为保证公正自由的选举而创造出来的一项程序”,后来“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又被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王振耀,1999)。王振耀说,这一设置看似很小,但起着关键作用。这一作用就是保证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在农村的投票实践中,这种“秘密划票”规则被认为是能够“保证村民在无任何环境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史为民,1999,第229页)。

因此,保证个人之间在决策时的独立性,是民主区别于乌合之众的关键因素。

当然到这里,问题刚讨论一半,这只是经济学视野内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政治学,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通过互相独立的个人理性选择,并将他们的选择汇集为社会理性的机制,会反过来形成一种有民意和理性基础的政治权力。它由于是由独立的个人投票的同意形成的,所以它本身就有权力应该有的社会成员同意的基础,又由于它给每个独立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好的公共选择,所以也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持续的支持。因而这一政治权力是有坚实社会基础和实质利益内容的权力。虽然政治权力为了维护人身和产权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必须掌握暴力资源,但它的存在和维系并不是主要依赖于暴力的。它的巨大力量正来源于契约,即民众的同意。

三、乌合之众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乌合之众,或群体,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提出来的,是指一群人,他们在利益上有某种相近的诉求,同时在心理上产生某种呼应,使得他们觉得他们作为个人只是一个更大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可称为心理群体。

勒庞指出,无论什么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014,第7页)他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和原始人更为相似的是,他甘心让自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所打动,而组成群体的人在孤立存在时,这些言辞和形象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2014,第11页)

勒庞描述的这一倾向在现代心理学中被称为“从众”,“即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阿伦森,2007,14页)所罗门. 阿希在1951年做的实验告诉人们,当一个被试单独回答问题时,他的正确率约99%,而当他与其他人一起回答问题,且其他人故意回答错误答案并先于他时,他的正确率降低到65%(Carley,2013,pp.2~3)。五十年以后,安东尼. 普拉特坎尼斯又重复了这个实验,结果几乎相同(阿伦森,2007,第15~16页)。这个实验说明了人类身上固有的从众心理,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显著变化。

我们可以把勒庞的“乌合之众”更为一般化,用于表达某一类个人间的关系;即当个人的成本-收益判断以及相关决策受到他人或人群的影响时,我们称此关系为“乌合之众”,意思是,并非由独立的个人理性决策而联结起来的人群。这样,乌合之众就不仅包含街头集聚,也包括政党政治,还包括独裁政治等。如果前者可以被称为“自然群体”,后两者可以被归类为“人为群体”,人为群体还可包括军队和教会等(莫斯科维奇,2003,第322页)。

接下来的问题是,乌合之众群体的决策是有效率的吗?如果是无效率的,是因为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独立的个人进行的公共选择投票是有效率的,那么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如果乌合之众中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使之与他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不同,那么他的判断和决策就是错误的,由这种个人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共同选择就是无效率的。

假定有一个个人,当他作为独立个人时,他对某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而当他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时,他对这同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元,收益仍是100元。很显然,在这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不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做。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境是合理的,那么第二种情境中的决策就是错的。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并非像勒庞所说,理性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变成非理性的了;而是因为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单位发生了变化。正如勒庞自己所说:

“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有一种势不可当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2014,第9页)

一个人看到高档服装店中的服装很想把它拿走,但在个人的情况下拿走的成本过高,他会被当作小偷抓走。但当有一群人游荡在街上,他们就有可能打破商店的橱窗;并且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将会变小。这都使在群体中的个人的成本变低,甚至因“法不责众”,而无需付出成本。

另一种原因,是在群体中的个人除了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外,还增加了新的考虑,这就是要取悦于这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其他人。这样他可以受到群体的称赞和尊敬。这显然也是一种效用。如果仍沿用前述例子,某人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如果他选择这一集体行动可以取悦于这个群体时,他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80元。加上原来的收益100元,为280元。于是采取这一行动变得值得了。

从负面看,如果他选择与群体不一样的行动,他就可能显得“不合群”,过于“标新立异”,就会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斯坦利. 沙赫特的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这种压力的存在:人们最喜欢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仿效者,最不喜欢的是偏离者(阿伦森,2007,11页)。而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行动,则会减少这一压力,也相当于减少了个人成本。但这同时偏离了他独处时的理性判断。

即使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个人结成的群体也会偏离有效结果。因为群体一般是在与另一个群体进行对抗。这就相当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如果交易一方不是依赖于讨价还价,而是依赖于其群体的力量,无论表现为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还是表现为暴力,除了极个别情况,这种群体力量都不会使两个群体之间的互动或关系达到均衡。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这种情况做了深入的研究。只不过主要针对美国的情形,因而群体对抗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卡特尔和游说(1995)。这不过是谈判力量和暴力的美国形式。卡特尔会带来垄断定价;而游说会导致有利于某集团的立法,而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实际上是暴力。

经济学已经证明,垄断偏离平等合约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施行,则限制了合约的自由缔结,也显然是损害效率的。即使像在美国,通过院外活动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某一利益集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设立,也因为损害其它利益集团,而使社会契约遭受削弱。更不用说,仅以群体性行动出现的街头政治形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无制度的限制。这是乌合之众与契约式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它缺少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抗衡和化解机制,使其不能自动地找到利益之间的均衡。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结论,即除了极个别情形,当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联结时,他所做的决策,以及群体中其他个人共同做的决策,都不会是有效率的。当然更严重的是,乌合之众更有可能受到情绪的支配,做出暴虐的事情。所谓“极个别情形”,是指针对由垄断和暴力形成的权力,群体行动才能降低每个人的成本,使推翻这一权力的行动可能发生。但这通常不能把握恰好停在均衡点上。

反过来,从政治学角度看,虽然乌合之众可能形成某种政治权力,但这种政治权力仅是依赖一部分民众对另一部分民众的垄断优势和暴力优势,不可能在民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因而不能在民间社会形成一个自动平衡的政治结构,而只能继续靠垄断优势,尤其是暴力优势。这使得这个政治权力本身缺少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是一个公正和普遍的权力,也因支持它的民众仅因为它能够继续用暴力剥夺另一部分人,而缺少道义基础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也不是该权力长久稳定的因素。

更进一步,这种乌合之众所形成的公共决策,由于没有利益相对方的讨价还价以至抗衡,很难停留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点上,一般都会越过均衡点而造成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损害。这一损害从长远看对暂时获益的利益集团也不利,更对全社会不利。就如同为某一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压低资源价格时,资源的供给激励就会减少,但对资源的需求却会超出有效率的范围。这使社会生产率下降。这种最终对所有利益集团都无好处的结果,也会严重削弱该政治权力。最后,这种既没有普遍民意基础,也无道德价值,更无社会增益的政治权力就不会得到来自每个独立个人的支持,而只能更依赖于暴力的支撑。它一方面变得更残暴,更易于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将自己暴露在无法把握的暴力之下。

四、汉娜. 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比较

在现实中,并没有纯粹的民主和乌合之众,但有相近的类型。在历史上,可以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近似的乌合之众情形,而把美国革命看作是走向民主的道路。这在汉娜. 阿伦特的《论革命》中有比较明显的对比。

在阿伦特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暴力、恐怖,和一个比王权更专制的政权;而美国革命是一次成功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宪政秩序。原因是,“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在有限君主制下,民众有着自组织的空间,因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契约关系;而在绝对主义王权下,则没有这样的空间。

因而,在美国的殖民地时代,虽然宗主权在英国,但殖民地地区已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尤其形成了由街区到市镇,由市镇到殖民地的多层级的社会契约网络。“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2011,第149页)

阿伦特指出,美国的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在还没有到达美洲大陆就开始了,这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由这种社会契约,形成了在北美的实际的权力来源和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一行为很快成为一个先例,不出二十年,当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向康涅狄格移居时,他们就在一片依然荒无人烟的野地上,拟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和《垦殖约法》。这样,当皇家特许状最终送达,将新的拓居地并入康涅狄格殖民地时,它只不过是认可和批准了一个已然 存在的政府体系而已。正因为1662年的皇家特许状只是认可1639年的《基本法》,1776年可以如法炮制,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如‘该州的《公民宪法》处于其人民的单一权威之下,独立于任何国王和君主’。”(2011,第152页)

阿伦特又在好几处强调美国社会的契约基础:

“正是这种对集体事业本身基本结构一针见血的洞察,这种‘鼓舞自己和鼓舞在行动中加入者’的需要,使这些人陶醉于契约观念之中,促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互相‘承诺和约束’。”(2011,第158页)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人的信仰根本不以对人性的准宗教信任为基础,而是相反,以借助共同合约和相互承诺来制约独处之人性的可能性为基础。”(2011,第159页)

“殖民者本人,背负着一百五十年立约历史,他们来自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头到脚,从省或州下至市和地区、市镇、乡村和县,由一个个正式构建起来的实体拼接而成,都自成一国,拥有‘经友人睦邻同意而自由选出的代表’;而且,它们都为‘叠增’而设,因为建立在‘同住’之人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当他们‘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公共的国家’之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子孙’,甚至还为‘后来随时加入者’做筹划。基于这一传统源源不断的力量,殖民者‘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稳操胜券;他们深知,当人们‘以生命、财产和清誉彼此约誓’时,权力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2011,第160~161页)

“其实美国的契约和协议才是这样的‘根本大法’,是‘不可动摇’的权威,其‘界限’甚至连最高立法机构也不可能‘逾越……同时不破坏自身的基础。’”(2011,第163页)

而法国大革命则相反。如果在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结构就是绝对主义王权的话,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中不存在或较少较弱地存在着政治自治的契约基础。当这个绝对王权被推翻时,也不存在可以实行公共治理的替代性权力。阿伦特指出,“当法国革命者声称一切权力在民时,他们通过权力而懂得了一种‘自然’强制力,……通过革命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它被视为一切约束力和一切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众暴力积累的结果。……。但……与一切理论相悖的,是这种乌合产生不了权力,前政治状态中的力量和暴力是会夭折的。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与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他们向群众这一前政治的自然力量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2011,第167页)

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看法,显然受到勒庞的影响。因为后者的《乌合之众》主要的分析材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勒庞用来阐明自己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五十多个具体历史事件中,大约有二十个左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岁月。……就像其他许多法国人一样,勒庞受着这场大革命的纠缠”(罗伯特. 默顿,2014,第19~20页)。勒庞指出:

“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的委员们,如果分开来看,都是举止温和的开明公民。但是当他们结成一个群体时,却毫不犹豫地听命于最野蛮的提议,把完全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并且一反自己的利益,放弃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自己人中间也滥杀无辜。”(2014,第11页)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2014,第11页)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说明了议会能够多么严重地丧失自我意识,让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截然对立的建议牵着鼻子走。贵族放弃自己的特权是个巨大的牺牲。……实际上,他们已经进入了我曾描述过的一个完全不由自主的状态,任何想法都无法阻止他们赞成那些已经把他们冲昏了头脑的建议。”(2014,第163页)

“泰纳说:他们批准并下令执行一些他们引以为荣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只愚蠢透顶,简直就是犯罪——杀害无辜,杀害他们的朋友。在右派的支持下,左派全体一致,在热烈的掌声中把丹东,他们的天然首领,这场革命的伟大发动者和领袖,送上了断头台。在左派的支持下,右派全部一致,在最响亮的掌声中表决通过了革命政府最恶劣的法令。议会全体一致,在一片热烈叫喊的赞扬声中,在对德布瓦、库车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热烈的赞扬声中,不由自主地一再举行改选,使杀人成性的政府留在台上;平民派憎恶它,是因为它杀人如麻,山岳派憎恶它,是因为它草菅人命。平民派和山岳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最后都落了个同意为他们的自相残杀出力的下场。”(2014,第164页)

因而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确实是一场民众参与的革命,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乌合之众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独立个人的理性判断受到扭曲,合成的所谓群体意志就可以既损害每个独立的个人,也损害整个社会。正如柏克所说,“法兰西用暴行买来了贫困!”(1999,第49页)

从而,汉娜. 阿伦特笔下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对比,以及她所提炼出来的两种革命的特质,就可以用来近似地证明,民主和乌合之众的重大区别,以及可以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五、街头政治,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

乌合之众的形式一般被理解为是街头政治形式,即民众在街头的示威、抗议和静坐等形式。这是因为街头政治更接近于民众的自发运动形式。然而若从一个个人在对公共事务判断时是否会受他人或群体影响来定义,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也可被划归与街头政治为一类。

很显然,一个政党要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个人作为政党的一员要遵循这一纲领,尽管这一纲领有可能些许偏离自己的成本收益判断。在政党的集会中,他也会受到其他党员情绪的感染。更进一步,如果他想在党内获得尊重和支持,甚至想成为党的负责人,也要考虑如何取悦于其他党员。一旦如此,他作为个人的判断已经偏离了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判断了。

在独裁政治下,一个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显然要受到独裁者的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来源于独裁者垄断了公共暴力,从而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还来源于独裁者对乌合之众的把握和利用。正如勒庞所说,“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立者,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政治家,甚至再说得平庸一点,一伙人里的小头目、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的了解。”(2014,第7页)他们很懂得如何操控民众心理。因而,在历史上没有不利用群体心理,而只是依靠暴力的独裁者。即使是希特勒,也是受到了当时大多数德国民众的忠心拥护。

当然,这几种乌合之众的类型并非是纯粹的形式,它们之间,以及与民主之间都会形成组合。如上述街头政治与独裁政治的组合,还有政党政治与街头政治的组合,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组合,还有街头政治与民主的组合,政党政治与民主的组合,等等。这就是在真实历史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教科书中的分类。但这使得分析容易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走入歧途。

乌合之众与民主本是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两种表达意见和行动的方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当社会的契约关系和自治形式不够发展时,民众缺少个人独立表达的传统和方法,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群体性行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民众间结合的最原始的方法,不需训练就能施行。反过来,当人们习惯于独立表达意见和缔结契约,他们就会较少采用群体性的方法。

然而,是否有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传统,也会受到已有政治结构的影响。在独裁统治下,独裁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社会自发的契约关系加以压制,不能容忍社会中出现自组织现象。于是在独裁统治下,契约关系就不能充分发展。一旦出现对独裁统治的反抗,导致其垮台,社会并没有契约基础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新建立的政权也可能还要沿袭旧制度(托克维尔,1992)。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契约基础的新政权只是获得了乌合之众短暂的授权,既缺乏普遍性,又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它的公共决策更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因而不能给革命的社会与民众带来好处,也就削弱了它的政治合法性。在缺乏真正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旧制度中的高压手段。

反过来,这种靠暴力高压的新政权更没有政治合法性,也不能给民众带来好处。民众的愤怒还会积聚,最终又以乌合之众的形式爆发出来,将新的独裁政权推翻。在这时,民众仍然没有形成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习惯,那么这种独裁政治与乌合之众的变换仍将进行下去。

六、对“失败的民主化”的分析

对近些年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主化失败的讨论,似乎就没有区分民主与乌合之众。当然,在近乎绝对主义的独裁政治下,社会契约结构很难发展,一旦要反对和推翻独裁统治,也还要借助于群体性运动。这种运动,正如阿伦特所说,“在不幸的压迫之下,群众的合力能够以一种任何制度化和监控性的权力都无法阻挡的暴力爆发出来。”(2011,第167页)它大到可以推翻独裁统治,却不足以建立新型的权力。

当我们不能区分乌合之众与民主时,我们往往把群体性的运动视为民主化本身。如在埃及的民主化运动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群体性运动,是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示威游行。这种群体性运动即使不是直接,也是间接地导致了穆巴拉克的倒台。人们以为,民主化运动胜利了。在泰国,我们也看到以广场示威和静坐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然而,这只是群体性运动,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中,往往分不清乌合之众与民主,所以简单地将这些失败称为“民主化的失败”。

具体到埃及,之所以在这一波民主化中有着乌合之众的倾向,显然和在这之前的契约关系与社会自治不够发展有关。虽然从表面上看,自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除了纳赛尔时期,埃及的多党制一直在发展,但仍然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因而被称为“有限多党制。”(王泰,2014,第161~175页)公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受到了各种限制,尤其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非政府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即使是在环境比较宽松的穆巴拉克时期,执政党操控的议会仍于1993年通过了限制行业协会选举的100号令;二十世纪90年代,政府仍派约6万官员进驻志愿者组织,并严格限制这些组织的政治化。(王泰,2014,第178~198页)。因而,在2013年穆巴拉克倒台之际,“一个强大的政府对应一个弱小的社会”(王泰,2014,第201页),埃及社会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契约网络和自治基础。

因而,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徐姗姗,张维,2011)。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这样的政府就缺少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政府权威不能树立。而穆尔西总统想通过修改宪法增加总统权力,以增加政府权威,然而却适得其反,反而损害了其它利益集团。这使穆尔西总统及其穆斯林兄弟会更缺少社会的代表性,政府也就更缺少政治合法性。

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

无独有偶。泰国的民主政治演化为政党政治,而政治手段演变为街头政治,如“红衫军”或“黄衫军”运动,而街头政治又走向极端,反对派甚至采取封锁曼谷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流血事件。让人深思的是,泰国政党缺少基层组织(叶麒麟,2014,第128~130页),却能动员起群体性街头政治,正说明它们缺少契约性叠增关系,而具有乌合之众的特征。这导致泰国政治斗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承认投票是解决纷争的有效形式,而宁愿采取街头抗争的形式。例如曾有几次的修宪和大选的建议或安排,因街头抗议而流产;即使议会作出决议或通过法案,反对派仍可以拒不接受,继续街头抗议。街头政治不可避免地有过激倾向,不愿接受妥协方案,而使政治经常陷入疆局(叶麒麟,2014,第86~100页)。这就不是民主,而是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运动的结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会限制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所做出公共决策都会偏离理性的社会选择。它们的社会政策往往是偏向某一利益集团(如草根阶层)而损害其它利益集团(如中产阶层)的(叶麒麟,2014,第92~94页),较少尊重由市场决定的利益分配。这使其既没有民众同意的政治基础,又没有恰当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增益,反而会损害民众的基本利益。正因为泰国两党恶斗的结果对大多数民众不利,军方的介入反而成为一个可以接受解决方案。从表面看,军方介入显然是对民主的伤害,但其原因,恰是因为世俗政党政治没有采取真正的民主手段,即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的集合,而是非民主的乌合之众。

顺便说一句,从外部输入的民主,如果缺少社会内部的契约基础,也会归于失败。这是我们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看到的情形。

七、群体心理就是一种人类本性

勒庞说当一个人独处时可以保持理性的思考,但当进入群体后,就变得没有理性了,实际上是说,当进入群体后,心理就起很大作用了。在勒庞之后,他的理论得到了心理学界的响应,如塔德,弗洛依德,和莫斯科维奇等。这恰恰说明,乌合之众正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受心理因素的主导。近些年神经元经济学也发现,仅仅靠理性无法完全解释人类行为,只有将心理因素,即情感和本能反应等引入分析,才能更有解释力(叶航等,2013,第143~156页)。

在目前阶段,神经元经济学只是通过实验发现哪些人类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甚至在大脑的哪个部分支配着哪种心理,用来纠正过去归结于理性的结论,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看来更为严谨,但似乎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这些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本身是否有某种经济性。而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演进心理学,也似乎没有在这种群体心理如何形成方面取得进展。

将经济学的方法放在更长期的视野中,我们似乎可以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做些判断。很显然,这种群体心理是演进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正是依赖于这种群体心理才走到了今天。当勒庞等人批判群体心理时,由于针对其导致的破坏和灾难,所以并没有讨论群体心理的好的一面。这就是,人实际上是社会动物。在人类早期,一个个人如果离开了群体,几乎就活不下去。在群体里,他感到安全,这也是他的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能在群体里生存,他必须顾及群体中其他人,尤其是大多数人的喜恶。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进中,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就生存了下来,而不具备这种心理的人的生存几率就低得多,最后会归于消寂。于是,依赖于群体,就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在另一方面,勒庞所说“人在独处时很理性”有点言过其实。实际上,人是理性有限的。这包括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对信息的判断不仅耗时,而且要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在现实中,人们通常会采用便捷方式,即听一听别人的意见。如在市场中,一个人是不知道一种商品的成本的,他只能借助于别人的成交价来判断自己交易对手的成本。在公共领域中,一个人也很难辨别一种公共政策是否对自己有利,他也是参照别人的意见来形成自己的意见。这种在判断和决策时借助于别人意见的习惯,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即弥补自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足。他也因此而生存下来,并通过繁衍后代,而使这种心理成为定势。

这又足以说明,群体心理是一种经过人类几百万年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它因而是一种人类本性,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既然是本性,既然是自然,就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而也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能忽视的力量。这种本性也就必然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那么,既然群体心理是人们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又在人类历史中,尤其是在近代史中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这是因为,任何自然之物,包括人类本性,都不应过度使用。就如人类自然的恐惧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灾难,但过度的恐惧却只能让人们丧失勇气,缺乏战胜困难的果敢一样。群体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单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弥补信息的不足和理性的有限,但当对群体心理过度使用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如在法国大革命中,群体心理被用来对抗另一部分人,则会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导致对他们彼此的残害。又如对他人提供的信息的相信,尤其对其他人判断的相信,可能会迅速传播一种似是而非的信息,甚至会被有意散布的谎言所劫持,而调动群体的破坏性行动。也就是说,本来帮助人们生存下来的心理定势,一旦被过度使用,就可能变成损害人类的东西。

所谓“过度使用”,是指无意或有意地激发和强化群体心理,使之产生过分的影响。所谓“无意”强化,有些是因为公共信息传播技术的改进,有些是因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权威出现。一般而言,当社会更为开放和自由时,权威之间会互相抵消,但当在特定时期中,权威意见极端化,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群体力量。但无论如何,这种无意强化虽然有破坏力,但仍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所谓“有意”强化,就是从事公共活动的人清楚地知道群体心理的存在,并有意利用。这本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事情。如皇家建筑高大豪华宫殿,将君主的塑像广布公共场所,宗教赞美教主的颂扬之声,对民众心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代史中,更是多见对群体心理的有意利用。如纳粹德国政府在民众中强化对希特勒的崇拜,通过火炬游行等形式激发人们的种族自豪感和对纳粹的忠诚等。在中国文化革命时期,由官方推进对毛的个人崇拜,官方电台天天宣传,播放个人崇拜的歌曲,印行毛的著作和语录,组织群体游行,唱红歌跳“忠字舞”等,使民众心理走向极端。

“有意利用”的极端是“恶意利用”,即故意向群体输入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观念,利用群体心理引导民众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所用,走向错误的极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勒庞对群体心理现象的揭示又成为法西斯煽动民众的知识基础。莫斯科维奇指出,“最循规蹈矩地跟随勒庞,并按照真正的日尔曼人的彻底性来做的人却是阿道夫•希特勒。”(2003,第86页)而他的宣传部长“戈培尔认为除法国的勒庞之外,还没有人能够像他那样对群体现象理解得如此透彻。”(2003,第87页)他所说“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是真理”便是这一理论应用的极端例子。

因而,群体心理作为人类的一种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对待群体心理的恰当态度,就是不要试图利用群体心理以牟取政治利益,尤其是不能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群体心理。在另一方面,人类的另一个特点,即为了交换而谈判和妥协,又经历了数万年演进,形成了另一种心理定势。它与群体心理不同,要人们本能地怀疑别人,但又要知道在利益对立中让步,还可以在形式上脱离群体而成为表面上独立的个人或家庭;因而是群体心理的解毒剂。这就是汉娜. 阿伦特强调的契约传统。

八、能从乌合之众走向民主吗?

虽然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中,君主制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但君主制并不一定是一个典型的独裁政体。按照政治学的划分,君主制可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而在有限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称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有限君主制是演进形成的。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从绝对君主制演进而来,最早的政治实践是13世纪的《大宪章》,其后有所曲折和演进,1688年光荣革命就是这一演进接近完成的重要事件。

在绝对君主制下,君主不仅要获得掌握政权所应获得的回报,主要是税收,还要利用政治权力在税收之外攫取利益。如设立垄断权,直接经营工商业,甚至利用权力直接侵夺他人财产。而在有限君主制下,君主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向社会提供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而获得合理税收作为回报。

因而,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君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民众契约的侵害,以及因害怕民众形成竞争性的政治组织而禁止自发的社会契约,社会的契约基础的发展就受到压抑,不能充分形成契约结构;而在有限君主制下,由于君主受宪法的约束,不能侵害民众的人权和产权,也不能破坏民众间的个人合约和社会契约,因而社会的契约基础就会发展得比较充分。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美国的契约基础比较坚实的原因。最初美国的殖民者大多来自英国,到了17世纪,君主权力已经大大削弱;尤其在光荣革命以后,已形成有限君主制,民众间自由缔约空间比较大,并形成传统。他们到了美国,也把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带到了美国。

从君主角度看,英国的光荣革命所导致的君主立宪也是被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君主立宪对君主没有好处。只是迄今为止,君主立宪对君主的好处因较为长远而少有君主能够意识到。但历史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今天还存在君主制的话,那一定是君主立宪制;绝对君主制已经消亡了。从法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在革命中被砍了头,而英国国王安然渡过民主化的浪潮。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君主将自己约束在宪法范围内,他将因遵循正义的规则而受到尊重和承认;他因给予民众恰当的契约空间而使社会契约网络形成,他的政治权力不是受到这种契约网络的挑战,而是叠加在这一契约网络之上,加强了其权力的社会同意基础,他的政权反而显得更为牢固。一旦出现革命,这一革命也更有可能采取契约的和民主的形式,而不是乌合之众的形式。革命将会更为温和,社会不会在群体性运动之中失去理性,自己也不会如法国国王那样失去生命。

反过来,如果认为保卫自己的政治权力的方法就是压制社会中自治力量和契约结构的形成,不仅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加强政权的社会同意基础,反而使民众积蓄不满,使自己的政权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而一旦爆发革命,其形式只能是乌合之众。自己也不能得到理性的对待。这就是独裁者往往死得很惨的原因。而那些签署了立宪契约的国王则寿终正寝且传位于后代。

因而,真正理性的君主应该走向有限君主制。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九、结论

1.如果民主与乌合之众有天壤之别,最重要的,就是要区分这两种民众结合方式的原则区别。而民众本身并不能弄清它。所以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就有义务作出此种区分,并力促民众选择民主的方式。

2.由于民众的结合不一定都对,对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个人独立理性表达的原则,就应该由基础性法律,即宪法规定。所以,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是宪政的民主。

3.由于民众依其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民”不是无条件地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当“人民”被理解为一个一个具体个人的集合时,只有当“人民意志”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同意”集合而成时,“人民”和“人民意志”才是合法性的来源。

4..群体心理是人类的正常心理现象,但对之加以利用使人们的群体行为超出正常状态是错误的。一个社会尤其要禁止政治权力利用、特别是恶意利用群体心理的作法。

5.既然一个社会的契约基础是民主化的前提,而前民主化的政体一般是君主政体,而只有有限君主制才有可能提供契约网络形成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以民主为目标的革命者,就应首先支持和推进君主制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有限君主制。

6.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欲推进民主的人,应无时无刻地推进契约关系的发展,推进社会契约在基层社会的形成和扩展。由此,民主才有其契约基础,一旦出现革命,才不会只表现为乌合之众,而更容易由已存在的契约结构形成新的政治权力。这一政治权力才因其来源于表示社会同意的契约,而更有力量,和更接近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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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 波德效应是指,一个七人委员会有可能选出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具体可见盛洪,1993。

[茅思辅言] 宪治经济学和宪治的形而上维度(3)|盛洪

布坎南在获得诺奖后并没有停止思考,他进一步想解释“谁来起草宪法”这个问题。好的宪法福泽后代,但宪法起草者并不能获得来自后代的回报。这是经济人假设解释不了的。为此,布坎南发明了“宪法公民身份伦理”的概念。这使对宪治的解释超出了经济学,而走到了伦理学。比起草宪法更严重的问题是“如何达成宪法共识”和“如何落实宪法”,尤其是“如何约束权力最大者”。这似乎是一个悖论。解决的方法就是宪治的形而上维度——承认理性有限,相信有更高的智慧和能力,这种信仰通过人的内心起作用。

这是2014年3月我在“茅于轼学术思想传授班”上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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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批评之美与社会根本(+按)|盛洪

盛按:我在3月4日没有在微信上发文章。但在第二天早上发现,我的群聊和朋友圏功能被限至3月底。才发现这是所谓“两会”的“需要”。中文的“会议”或“议会”都有一个“议”字。意思是议论或说话。“议会”的英文parlament,其词根parlar是讲话之意,所以parlament就是说话的地方。因而“会议”或“议会”的要点是说话。如果在某个“会”时不许别人说话,这个“会”就不是“会”应该是的那个会。自由表达原则是文明的基础原则,违背它就是背离文明。(2023年3月6日)

盛按:值此世界新闻自由日,再发此文。(2022年5月3日)

盛按:李田田对上级的批评似乎没有那么严厉,却遭到该县政府下狠手送进精神病院。这种极不对称的过激反应在正常社会是看不到的。在那里,这样的批评稀松平常,司空见惯,只会触动那些被批评的人,在社会上则应是波澜不惊。只有在这种视践踏宪法为正常的环境中,一个县政府才会不假思索选择最无耻愚蠢的手段来对付批评。这恰暴露了它的脆弱心理和卑劣个性,却可能适得其反。掩盖丑闻比丑闻更丑,压制批评比被批评的行为更坏。如果它成功地压制了对过多检查的批评,却同时在众目睽睽之下表演了滥用权力侵犯宪法权利的丑行。(2021年12月24日)

盛按:诺贝尔和平奖被授予两名记者,嘉奖他们坚持表达自由的贡献。值得庆贺。表达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是包括中国大陆宪法在内的普遍原则,是古今中外四海皆准的文明传统。再发此文。(2021年10月9日)

盛按:近来武汉市政府因封锁新型肺炎消息而遭民众批评,这再一次说明《宪法》第三十五条强调的表达自由何其重要。人们真正恐惧的不是病毒,而是因封锁消息而作的最坏的想象。武汉市政府的作法不过是普遍压制自由表达环境下的扭曲反应。我们最该做的,就是再一次强调《宪法》第三十五条。旧文再发。

近年来神经元研究的发展告诉我们,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反应,不仅凭借理性,也诉诸情绪。所谓情绪,就是神经元的自动反应。而这又是经过数十万年的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一个典型的自动反应,就是在黑暗中感到恐惧。为什么?不是因为黑,而是因为在黑暗中看不到周边的情况,不知是否有威胁正在逼近。这在远古狩猎时代,有助于人们提高警惕。

因而,真正令人恐惧的,是不知道周边的真实信息。由于原始时代人群规模很小,社会组织简单,只要有亮光,就能知道周边的情况,所以黑暗就是不知信息的一种替代性的恐惧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威胁是否逼近或存在,并不是有了亮光就能知晓和掌握。有些危险潜藏在目力所不及的地方,有些危险则根本不能用感官直接感受。这时,就需要借助于别人的感官观察和思考来帮助一个人获得这些信息。这些别人,有可能通过提醒来告知有关危险的信息,有可能通过批评来告知。

然而,也有一种对批评的神经元反应。这就是感到不快。具体而言,有可能是羞愧,也有可能是厌恶。前者可能导致对批评的接受,后者会导致对批评的拒绝。在远古时代,这两种反应都有道理。因为当时对信息的接受主要是感官对周边事物的直接观察,如果不同的人有所不同,很可能与他们的感官能力相关。无论是羞愧导致的接受,还是厌恶导致的拒绝,可能都近似地正确。但是这种演进形成的对批评的自动反应,在规模更大、更为复杂的社会中,就不见得正确了。

中国自夏以后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社会,其疆域大致覆盖了今天的河南、河北、山西和山东,人口至少应有数十万。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即由一个集团提供公共物品。很显然,对于统治集团来说,仅用人体感官不能通晓如此大规模社会的情况。并且由于提供公共物品的定位,使得统治集团必须超越经济人的简单趋利避害本能,以及对批评的厌恶本能,才能有超出个人狭小视野和个人立场局限的信息来源。这就需要依赖一个制度化的信息系统。它包括由多人组成的信息发现、传递与交流功能,也包括克服厌恶批评本能的制度化批评功能。如果没有这种制度化的信息系统,就相当于使一个人,尤其是统治者处于相当于狩猎时代的黑暗之中。只是产生对这种信息系统的需求的时间,还不够长,还不足以通过演进形成神经元的自动反应。

所以才会出现,凭着神经元的自动反应而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如在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大臣关龙逄多次劝谏他,他不但不听,反而将他杀害,结果百姓对桀极度怨恨。商汤伐桀,四方百姓都翘首以盼。夏桀战败被俘,放逐于南巢。后来商纣也是荒淫暴虐,祖尹警告商纣说,“老百姓都盼着殷朝垮台呢”,而商纣却回答说“我生不有命在天?”比干“强谏”纣王,却被他杀害。最后周武王伐纣,商朝士兵倒戈,商纣死于鹿台。这不仅因为对桀纣的威胁在他们的视线之外,而且更多了一个因果环节,即桀纣的奢糜享乐在当时会带来快乐,但享乐的财富却是盘剥百姓的结果。被侵害的百姓就成为桀纣统治的威胁。桀纣对批评的拒绝,不仅因为本能厌恶批评,而且因为当下好处会掩盖未来的危险。

这个教训为周人所深思。周武王说“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即要从民众那里获得有关王朝治理是否得当的信息。因而周朝建立了一个弥补个人感官局限和克服个人立场倾向的制度,设立风官。这种官员,或者专职,或者兼职,到乡下民间,要搜集民谣诗歌。这些诗歌里可能会包含对朝廷的不满与怨恨,即“风”。正如“毛诗序”中所说,老百姓的“风”就是“下以风刺上”。这样的信息正是朝庭求之不得的,以使他们摆脱“黑暗”,纠正错误,所以应“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周虽然也灭亡了,但没有亡在如桀纣一样的暴君手里,且在中国历史中寿命最长,长达800多年,大概与这一制度有关吧。

直到很久以后,还有人羡慕这个制度。唐代白居易曾有一首“采诗官”,就在怀念这一制度。诗中说:

……

周灭秦兴至隋氏,

十代采诗官不置。

郊庙登歌赞君美,

乐府艳词悦君意。

……

没了采诗的制度,也就没有了采诗的精神,即主动寻求批评的精神,于是诗词变成谄媚之声。最后他警告说:

……

君不见厉王胡亥之末年,

群臣有利君无利。

君兮君兮愿听此,

欲开壅蔽达人情,

先向歌诗求讽刺。

其中所说“厉王”就是周厉王,他是没有继承“风刺”精神的个别例子。他对批评极度反感,竟杀害提出批评的人,对无人敢批评的结果喜形于色。邵公于是对他说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句。当然,没有批评的人,提供正确信息的系统就遭到了破坏,周厉王对情势就没有了正确判断。三年后,他被国人驱逐。

“胡亥”即秦二世,也是秦朝的亡国之君。秦之所以亡,贾谊的《过秦论》已经做了精辟总结,就是因为秦帝反感批评,“忠言未卒于口而身糜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阖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而忠臣不谏,智士不谋也。”秦二世盲人骑瞎马,也没人告诉他危险临近了。

白居易显然想用这两个反面教材讽谏当世。然而,他之所以能写这首诗,不是因为唐朝太差了,而是相当地好。我们都知道,唐太宗是从谏如流的典范,却不知道以他重视批评的态度,唐朝建立起了当时最成熟和最有效的专业批评制度,即谏议制度。所谓谏议,就是政治批评。唐太宗认为自己闯荡江湖、连年征战,既懂下层民众之疾苦,也知夺取政权之艰辛;但担心生在深宫中、长在妇人滕下的后代不懂。自己尚且要经魏征等人经常批评才能克服偏颇,对于后代就要有一套制度来对抗他们厌恶批评的神经元反应。因而,一大批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年轻文人的最初职业就是批评,即作所谓拾遗、补阙这种低级谏官。白居易身处唐代末期,这套制度虽有所削弱,但仍然存在,他的仕途的大部分时间就是以谏官为职。我们知道他的《长恨歌》和《琵琶行》,却不知他的大量诗词是“风刺”之作。

我们知道“盛唐”有很多原因,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了一个更完备的侦察潜在危险的信息系统,且可以用来克服把自己关进黑暗中的人性弱点。这就是谏议制度。由于盛唐的榜样,谏议制度的光芒照亮了后世;以致宋太祖给子孙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并警告说,子孙若有违背此条者,天必伐之。这几乎就是第一原则了。有了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正确的信息不因对批评的厌恶而被阻滞。宋朝虽因各种原因有其自己的弱项,也因儒弱最终归于军事失败,但它没有亡在社会的内部崩溃。只因这个第一原则,就使宋与唐比肩。

可是到了明就没有这个第一原则了,结果嘉靖皇帝因“大礼议”之争竟廷仗死了17个谏官。所以在中国历史中,与唐宋相比,明就暗淡多了。但其中也有漂亮人物,如海瑞。就是对那个打死谏官的嘉靖,他买好了棺材,谴散了家人,就上殿去痛责他搞得“家家皆净”。嘉靖竟被他这个气势震住了,把抓他的命令收回。明朝的皇帝中也有明白人,知道海瑞将实情告诉皇帝,实际上救了大明江山。所以后来当海瑞辞世的消息传到万历皇帝那里,他竟辍朝一日,并写祭文。这祭文我们今天在海口的海瑞墓还能看到。在祭文中,万历称赞海瑞“抗言争日月之光”。

海瑞不仅感动了明朝的皇帝,还感动了后代的政治领导人。这就是毛泽东。他看了《明史. 海瑞传》后,就希望有一个当代海瑞,以为他的时代增光。只可惜他只喜欢死海瑞,不喜欢活海瑞。当真的、却打了折扣的海瑞——彭德怀在庐山私下批评了他时,就被打翻在地。后来吴晗遵旨写了《海瑞罢官》,又被敏感地认为是为彭翻案,指使另一个文人“批判”,从而掀起了大规模、系统性地打击批评的运动——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受《海瑞罢官》的牵连,海口的海瑞墓被捣毁。一同被捣毁的,是从白居易到海瑞的批评精神。

毛泽东后来说,“讲海瑞,我很后悔。可能真正出了海瑞,我又受不了。”嘉靖也受不了海瑞,但为什么海瑞还能活下来,并受到朝野推崇?这是因为明代不仅有“海瑞精神”,还有支撑这种精神的制度,即谏议制度。海瑞就是这个制度中的正式成员。而毛时代,这个制度已经没有了,彭只是个业余角色,他被打倒了,也没有嘉靖时那种谏官前赴后继的抗争。嘉靖知道,他可以杀掉海瑞,但杀不掉谏议制度,更杀不掉以谏议为政治正确的历史标准。

没有了了解真实信息的系统,毛闭目塞听。1958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饥荒了,而毛在视察徐水县时,干部们在毛眼皮底下造假,竟让毛得出“全国的粮食多得吃不完”的结论。在当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如何消化吃不完的粮食”竟成了正式议题。即使到了1960年,全国已经饿死了上千万人,毛仍不知情。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地区的党政组织,那时已经变成了阻止真实信息送达到毛耳边的力量。他们检查从当地邮局寄出的每一封信,把说饥荒实情的信说成是“反动信件”加以扣压甚至追查(杨继绳,《墓碑》,香港天地图书,2008,第56~57页,第114页,第225~226页,第228页,……)。少数一些饿死人的信息冲破封锁到了毛的耳边,他也不认为是全局性问题,因为那么多信息都告诉他“形势大好”。直到李先念向毛汇报大饥荒的情况时,毛还说他是“杞国人”。

毛压制批评大概是为了证明自己“一贯正确”,使用的方法是说批评的立场或内容是错误的。如他说“海瑞在明朝是左派”,到彭德怀这里就是一个“右派”。在毛的时代,“右派”就等同于“坏蛋”。这就是对批评作为一种原则和制度的根本否定。因为一个批评是否正确如果要由被批评者来评价的话,他可以将他不想接受的批评说成是“坏的”、“错误的”批评。因而,压制“错误的批评”就等于压制所有的批评。甚至可以说,那些被批评者想压制的批评,往往是真正的批评;而被批评者可以表现得“宽容大度”的批评,可能轻描淡写。历史证明,彭德怀的批评正是这样一个真正的批评。反过来,如果想要真正的批评制度,就要包容所有的批评,包括错误的批评。白居易和海瑞的时代,台谏官们有风闻奏事的权力,就包含了如果失实也不会被追究的权力。

果然,毛的时代,除了一个声音以外,就是鸦雀无声。极少数敢于批评的人,成了“反革命”或“反党分子”。林昭和张志新这两个坚强的女性,只是批评了毛,就遭到了最残酷的对待。更严重的是,当时没有人听到他们。而这个时代,正如古今中外压制批评的后果一样,统治者毁掉了自己的信息系统,依据错误信息作出的错误决定,就将民众和国家带入最悲惨的境地。数千万人在和平时期死于非命;从1949年到1978年,粮食的劳动生产率始终没有超过光绪13年(见下图)。当初那个说“吃饭问题最大”、立志救民于水火的青年,由于压制批评,把吃饭问题变得更大。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1952年~1979年)

资料来源:盛洪,“制度应该怎样变迁”,《学术界》,2014年第12期。

所以,保护批评还是压制批评,是一个社会的根本问题;根本到是否要让这个社会看清自己。凡人由于理性有限及人性弱点,可以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压制批评是一种绝对错误。它使人们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一错再错。就如不承认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的错误导致了大饥荒;不承认大饥荒的错误,就发动了文革一样。别的错误尚可理解,压制批评的错误不可接受。中国自周以来的谏议文化就是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有过必谏”,鼓励“直言极谏”;也要求“从谏如流”,更警告“拒谏者天下必乱”。因而,批评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在传统中国,当社会把这样一种义务加到士大夫身上后,他们在精神上超越了世俗政权的等级,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如果制度要求对最高政治领导人的错误进行批评,还有什么话不能说呢?因而,这种谏议文化与自由表达的原则就是相通的,只是带有中国历史所赋予的特殊色彩。现代中国的创立者孙中山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称赞这种谏议监察制度“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之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这种正气,使《五五宪草》中的“人民有言论著及出版自由”条款理所当然,而独立于君权的弹劾权又成为五权之一的监察权的中国资源。而弹劾,无非是把批评变成行动。

反过来,“表达自由”原则所要着力保护的,无需是民众的日常言论,而是表达最容易受到打击和压制的部分,即政治批评。在1971年美国政府诉《纽约时报》案中,正是保护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致使政府败诉,而使《纽约时报》以披露国防部越战密件的形式对美国政府越战政策的批评,产生了纠正决策错误的作用。也就是说,只要保护最严厉的政治批评的权利,所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就自然都得到了保护。如今,我国也有了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第三十五条》,却因没有了传承了几千年的批评文化,真正该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不能落实,也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不能落实的关键因素。

从中国的谏议文化到现代各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条款,正说明这是从人类几千年成败得失浓缩提炼出来的最宝贵的文明金律。它关乎兴亡。一个社会是否有真正的批评,是一个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替代指标;一个政治领导人能否不压制批评、进而思考批评,则是该人历史功过的重要砝码。对于任何具体个人,批评的重要性还表现为,它对被批评者有利;而压制批评,不仅损害社会,还会埋葬压制者。

没有了批评精神,一个社会不仅失明失聪,也会精神不振。长期压制批评的结果,会使各级行政官员心理脆弱,没有辩驳能力,容忍批评的阈值过低,稍有批评,不是失态,就是失言。如前几年原湖北省长李鸿忠在记者问了稍微难答一点的问题时,竟把记者的录音笔抢走。党政领导不爱听批评的风格也使整个官员群体变得委琐而不负责任。记得郑也夫曾说过,当他通一位北京市政府前官员请市政府内的中级干部们,向市长转交一封千人签名要求玉渊潭开放野泳的信件时,“找了多个人,居然没有一位愿意送这封信”,“我震惊于市政府的干部连转交一封信都不敢”。由于没有批评文化,“以铜为鉴”,竟不可正衣冠。如常年关注前南京市长季建业的资深媒体人丘宁披露,他发现季的鼻毛较长,就买了一把鼻毛剪给他,过两天他发现季用这把剪刀剪了鼻毛,遂感慨季的下属连这种生活小事也不敢向他提。

没有批评文化,既不正确,也没力量,还不美。在一个自由表达且吸纳正确批评的社会中,共识才能达成,社会成员才能在观念上成为一个文化整体;压制批评只能获得表面上的平静,而致使“和谐”一词变意。对于一个政府而言,考虑各方面批评中合理因素的决策,才是有力量的决策,因为它兼顾并平衡了更多人的利益,而获得更多的支持,从而能更有效地实施。

进而,承受批评和承担错误责任就是一个政治人物的首要素质,“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就是最好的解说。坦然面对批评,才真正能反映他的自信,因为他坚信在自由的批评和反批评中,正确的意见是有力量的;坚持表达自由的原则,才能反映他的智慧,因为他知道,多种不同意见的并存和互动,并不会使一种极端的错误意见占上风;吸纳批评,才反映他的力量,因为他知道真正的力量并不在于他自己有多高大,以及政府所掌握的资源有多雄厚,而是来自于改善公共决策而导致的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以及由于释放了不满而带来的民意支撑;只有在批评的环境下,也才能突显他的成就,因为他知道,没有对手的“胜出”和不经辩论的“正确”不是真正的胜出和正确;不公正规则下的“成功”不足称道。

对批评的态度也涉及到政治审美。世界上没有最美的花,只有万紫千红。我们知道“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的偏执带来的是百花凋零。表达自由所带来的多种观念、意见、理论和表达形式的并存,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政治与文化生态。唐宋,那两个我们至今神往的朝代,正是因为有着中国历史上最成熟有效的谏议制度,以及这一制度所激发出的昂扬的批评精神,才出现政治和文化上群星灿烂的图景,而不是“千夫诺诺”的局面。那些我们今天因缺乏批评精神而窄化为“诗人”和“文学家”的人,如李白、杜甫、白居易和韩愈等人,如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苏轼等人,都是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人物,其中很多人就是以政治批评为职业。一个缺乏批评精神的社会,可能会在经济上有所成就,但纵观历史,我们知道它并没有文明史的价值。今天的中国,世人已对她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不存疑义,人们需要拭目以待的,是她怎样继承已有的文化遗产——批评精神,与表达自由的原则贯通,再次攀登政治与文化的高峰。

2015年1月28日于五木书斋

2015年2月3日首发于《FT中文》

【改革开放四十年】罚款均衡与中国改革|盛洪

盛按:“最佳税率”是使得社会收益和政府收入都达到最大化的税率。超过这一点继续增加税率,可能会在以后某一时刻使经济突然崩坍。但这个社会没有自动判别这一最佳税率的机制。我在本文最后说,“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2023年3月2日)

盛按:这篇文章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会有“既要……又要……”的说法,如“既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干预”,这两个“要”都是真诚的,只是它们方向相反,都要的最佳作法就是找到两者的均衡。然而在权力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这个均衡点不好找,且短视的权力也认为用强力从市场创造的财富分割更多的份额对它最有利,所以“既要……又要……”实际上只是一“要”,但这最终是什么也要不了。(2022年11月18日)

盛按:人们奇怪,为什么改革与反改革的语言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和睦相处,又为什么改革宣言可以和反动行为在现实中并存。其实垄断利益集团和滥权利益集团也清楚,市场是财富的源泉,它们不过想分割更大的份额,如此就需要使用反改革的手段——垄断,重税和直接侵夺。况且改革话语还可掩护反市场反法治的劣行。当两者实在有冲突时,则在实施中不必顾及市场规则。再说,还可利用对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控制将反改革说成“改革”。然而口头的假“改革”不会改变结果。分割过大份额必然会损毁产权制度,反改革行为终会破坏市场规则,最后会颠覆市场基础,导致经济崩坍。直接受到损害的自然是民众,但利益集团也会遭到它的短视看不到的毁灭。(2021年12月21日)

一、引言

我们新迁的办公地点位于一个社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很贵,许多人就在院外的大街两旁停车。大街两旁并没有停车位线,在那里停车似乎也没有警察贴罚单。我也加入了这种“免费停车”的队伍中。不过这样的日子不会持久,就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我被罚了两次,每次200元。不过看来这比我在收费停车场的费用还是低一些,所以我还是选择在街旁停车。

我的这种计算也许早就被别人计算过。这就是贴罚单的警察。在这里假设,罚款完全由负责这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享有。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他们的罚款频率和方式?假定在街旁停车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完全消除这一现象,罚款方式就是见一辆车停在非法定停车地点,就罚一辆,结果就是没有人在街旁停车了。但这样一来,如果从警察的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就没有罚款收入了。这显然对他们不利。

如果他们完全不罚款,也没有任何收入,从该派出所的利益来看,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不考虑是否合法,仅从派出所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怎样罚款?似乎应该这样,停车人的预期罚款应该显著低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比如说相当于停车费的80%。如果停车费是每天50元,罚款是每次200元,街旁停车被罚款的概率是20%,则预期罚款就是200元乘以20%,为40元,这等于停车费50元的80%。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的警察每天以20%的概率随机对街旁停车进行罚款,可能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因为这些街旁停车的车主仍认为在街旁是值得的,所以不会把车停到地下停车场。

不过,这可能不是准确的计算,因为随机并不意味着平均,有些车主可能会不走运,被罚的次数要高于20%,所以他们认为不值得,就会退出路边停车场,转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这样一来,派出所要罚款对象的总量就会减少。那么,派出所的罚款概率多少是“最佳”呢?

为此,我设计了一个小模型。假定每个车主在路边停车,如果没有被贴罚单,就相当于赚了50元,即免去了到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如果被贴罚单,警察就赚了200元,同时车主就损失了200元;严格地说,是损失了150元,因为还要减去他省下的50元停车费。当一个车主感受到的期望罚款超过40元,或罚款概率高于20%,他就退出路边停车场,而把车停到收费的地下停车场,每天50元,也就是说他就没有在路边停车场停车、且不被罚的50元收益。假定有400个路边停车位,按一年365天计算。我用EXCEL做了这个小模型,利用里边的随机数函数。罚款概率可以选择给定,但具体分布有赖于随机数。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罚款均衡模型

如图,当罚款概率为0时,车主收益最大,社会总收益也最大。随着概率的提高,警察收益随之提高,车主收益也相应下降,但在罚款概率在14%以内,社会总收益不变。当罚款概率为15%时,有的车主开始退出路边停车场;但警察收益还在上升,社会总收益有所下降。当罚款概率提高到17%时,警察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车主收益已经相当小了。在罚款概率超过17%以后,车主的退出概率迅速上升。在罚款概率为22%时,退出概率已高达64%。到了罚款概率为27%时,社会总收益为0。

这个简单的模型会有很多局限,但其简单性可以用来对中国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做一个比拟性的说明。

二、改革的利益动机

我们假定决定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人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是看这一决定是否对他们自己有利。他们也有其它动机,如为人民谋福利,信奉市场经济,遵循正义原则等,但都是辅助性的。或者说,当他们从自利动机出发作出的决定如果与某种意识形态或思潮相近,他们也可以借助于这些思想资源,但不能说,他们是从这些思想出发的。

四十年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个全面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而由政府控制一切的经济。这很类似于禁止在路旁停车的制度。警察通过高概率(〉27%)的罚款,使得路旁没有一辆车停放。同样地,政府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打击,也几乎消灭了市场交易。如同路旁没车时警察也不能获得罚款收益一样,禁止市场交易的国家也很贫穷。不仅民众贫穷,政府也很贫穷。据说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副总理王震访问英国,当知道英国的清洁工人的工资是他的6倍时,大吃一惊(科斯和王宁,2013,第208页)。就像没有路边停车,警察的罚款收益为0一样,不允许市场交易,中国的政府高官也很穷。

在这时,如果放开市场,民众的收益就会迅速增长。如果政府至少维持以前的收益,就如同上图中警察的罚款概率为27%以上时的警察收入一样,只要将罚款概率降低到0%,警察收入没有减少,但车主收入大幅度提高。在改革初期,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的参照是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比英国的工人收入还低得多。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计算,只有308美元。即使政府高官的收入是这个数的10倍,也不过是3080美元。据说毛泽东在世时,直到1976年,月工资是405元人民币。当然也还要考虑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不过也不会太多。而在1978年,香港的人均GDP是9473美元;英国则是21558美元(2010年美元,世界银行)。

那时计划经济的效率已经穷尽。中央计划当局不敢再增加对农民的征购指标,因为这样会导致农业的显著减产,甚至重蹈三年饥荒的覆辙。因此,中央政府一直很谨慎地不轻易提高对农民的征购。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始终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2013,第160页)。下图是他画的一个示意图,时间是大饥荒后到1977年。其中曲线1代表粮食总产量,曲线2代表农民留下的粮食数量,曲线3是农民个人私分的部分。而曲线1和曲线2之间的部分是政府拿走的部分(高王凌,2013,第161页)。可以看出,尽管总产量有些微上升,但政府所得部分基本没变。

图2  统购统销制度下的粮食分配

说明:曲线1为粮食总产量,曲线2为农民留下的部分,曲线3为农民私分的部分,曲线1与曲线2之间的部分为政府获得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经知道农民在自留地中的单产远远高于集体田地。杜润生是了解中国农村情况的政府高官,他认为“农民平均一年只需干24天农活就可以了”(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有大量信息显示,自留地中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亩产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因而在1978年以后接受和推行包产到户,即保证向政府交纳与以前差不多的粮食,剩下的归农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的制度,就是一个对政府没有丝毫直接损失,却有利于农民的制度。而有利于农民,则政府会在政治上获得回报。因而可以说,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领导人的动机。

图3  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占GDP的比重(1979年~199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果然,在实行包产到户、给农民以更多的经济自由,并逐步开放市场以后,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也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改观。在其它领域,政府也采取了与农村类似的作法。如国有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以及民营企业在低税率环境下的大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一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8.5%降低到了10.7%(见上图)。这带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从1966年到1977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平均为6.1%,这并不低,但考虑到同时存在的短缺和过剩、产品品种的匮乏和质量问题,实际经济情况绝不像数字描绘的那样好。然而,自1978年以后一直到2012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高达平均9.9%(见下图)。自然,政府也在既定份额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一般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146亿元增长为1995年的6242亿元(见上图)。

图4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1966年~2017年)

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决定相吻合的知识传统

包产到户立竿见影,中国农业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使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也逐渐影响到了相关的知识传统。在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打破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使得各种知识传统得以被介绍和传承。在各种知识传统中,有一支经济学的传统,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这是由魁奈、斯密创始的,由现代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科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继承的知识传统。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长期受压的知识传统,由孙冶方和顾准代表的重视价值规律和适度开放商品生产的理论,也得到了解冻,在改革初期成了支持改革决策的重要理论资源。而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被逐渐介绍到中国来,成为一种更成熟和更权威的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知识传统。

这一知识传统在西方有着三、四百年的历史,它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被西方崛起历史所证实的理论,因而在西方世界有着主流和正统地位。正是在与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制度的国家的对比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才最终放弃计划经济,而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这也强化了这一知识传统的权威性和正统地位。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济自由主义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知识传统,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领域的政治正确性的标准。如尽管中国政府经常背离市场经济原则,但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这样写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源配置”,是标准的经济学术语。

在中国国内,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发展和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他们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就用这套知识传统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后来就成为经济智库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当然,所谓“西方经济学”或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有很多不同的分支。如新古典理论,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由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中国经历的改革开放正是一种制度变迁,这种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与之有着很高的契合度,所以就渗透到了改革开放的方案建议甚至操作过程中。在中共的几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西方经济学的术语,如“资源稀缺”,“市场定价机制”,“产权清晰”等。这都说明,经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然,正如前述,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相比,这种知识传统的力量相对较弱。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它与自利动机的方向是一致的。然而也不能低估知识传统的力量。在有些时候,被视为正统的知识传统也会反过来矫正从自利出发的决策。

四、从市场化改革涌流出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在这时,我们还要假定政治领导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当中国因市场化改革而涌流出巨大财富时,他们会想,能否从这巨大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就如同派出所的警察提高罚款概率一样。而中国的政治结构,也适于将提高政府分割份额的意图付诸实施。因为几乎没有一个现实的制度能够约束政府提高分割的份额。

政府能够增大分割份额的,有几种手段。一是税收;一是设立垄断企业,或授予国有企业垄断权;一是用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直接侵夺民众或企业的财产。在权力不能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也公权私用,直接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先看税收。对于政府预算,虽然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只是一个表面文章。我们2009年对地方政府的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决算一般都会超过预算,财政支出又会超过收入决算。包括全国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所有年份的财政支出决算都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预算,见下表。

表1 中国财政收支情况(2000年~2017年)

年份全国财政超收额(亿元)地方财政超收额(亿元)支出超过收入额(亿元)超收幅度超支幅度支出决算超出收入预算幅度
2000 374 6.2%  
2001 873 12.6%  
2002 542 6.8%  
2003 682 7.4%  
2004 1535 14.8%  
2005 1090 7.7%  
2006 1378 8.2%  
20077271 -154116.5%-3.0%12.5%
200811405 35419.5%2.1%22%
20097749 950011.7%11.4%24.4%
20109167 1000011.2%8.1%20.2%
201114176 850015.8%5.2%21.8%
20123635 80003.2%7.4%10.8%
20132533 120002.0%8.5%10.7%
2014837 135000.6%8.1%8.7%
2015-2031 16200-1.3%15.5%14%
20162352 282891.5%17.7%19.5%
20173937 307632.3%17.8%20.6%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显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机制形同虚设。这使得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到2017年,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1.7%上升为25.4%,提高了13.4个百分点。这很类似于警察在逐渐提高罚款概率。

图5  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7年~2016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财政部网站。

在2000年前后,在解决所谓的国有企业问题时,政府组建了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并授予它们垄断权。一些传统的垄断领域,如商业银行,盐业,铁路等,仍保持着垄断状态。有些开始进行的市场化的打破垄断的改革又向后退,如电信业曾经出现过六家基础业务运营商,但后来又合并成三个。这些垄断企业基本上是掌握着基础资源或处于产业的上游,因而它们的产品具有着较低的需求弹性,它们通过设定垄断高价,如商业银行利率差高出市场竞争利率差的66~100%(Sheng, Zhao, and Yang, 2015, p.288),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的31%(Sheng and Qian,2015, p.88),等等,从市场中的下游企业和民众那里攫取利润。

我们在2012年的研究,在2015年的更新告诉人们,在2013年左右,电信产业平均每年的行政性垄断租金约223亿元,石油行业由于垄断高价带来的垄断利润为13289亿元,食盐业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达到177亿元。这些同时就是消费者每年的损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差的均值在1%~2%之间。而我国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差多年来保持在3%,这主要依赖于压低存款利率1.5个百分点实现的;因较低的存款利率,按2013年的全国存款平均余额98.06万亿元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则高达1470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在另一方面,这些垄断国有企业还有买方垄断的问题。它们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和使用国有资源或其它资源。如它们免费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低价获得矿藏开采权,低息获得贷款,又从另一个方向攫取国家与民众的财富。我们的研究发现,“2001~2013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工业土地租金2500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加油站用地少付租金2738亿元,少付的石油资源租金为5604亿元;三大石油企业少付的财务费用为3926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更进一步,就是用政府强制力直接剥夺财产。这包括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用行政强制力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到2012年,当年约有6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1];据我们对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201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从1996年到2012年,约有6492万农村人口失去土地[2]。因补偿款仅占土地市场价值的5~10%(范利祥,2006),且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普遍下降。当农民向法院起诉强占土地事件时,法院却拒绝受理。

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强征来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从低价买进高价售出的土地中获得大量资金,被称为“土地财政”。这部分资金现在被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被称为“政府性基金”。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支持的财政收入,其中包含了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自2000年以来,土地财政数额越来越大,直到2017年已达近5万亿元(见下图),几乎是当年GDP的6%。构成分割财富份额的重要一部分。

图6  土地财政收入(2010年~2017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另一种直接侵夺形式,就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直接占有或没收民营企业的产权或财产。如宣布某些民营企业违法,如犯了非法集资或黑社会等罪行,强迫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或直接没收。这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但有一些著名案例,如重庆打黑案,据李庄,重庆公安局没收了相关企业近1000亿元的财产;又如曾成杰案,湖南省政府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了曾成杰的公司的财产;又如吴英案,也是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财产。这类侵夺案件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我们也就不能进行数量上的估计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类案件作为政府分割国民财富的重要部分。

最后,我们很容易推断,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作为政府官员的个人也会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民众或民营企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其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索贿。反腐运动所揭露的官员贪腐行为,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和民众的盘剥。也有其它以公权力要挟以夺取产权的行为。这与以政府身份的侵夺还不一样,且经常比较隐秘或压制信息,更难让人知道。但正是这个特点,也更为难以约束,作为政府侵夺民众或企业的一部分,将可能在边际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为什么两种对立的知识传统可以“和睦相处”?

我们在中共的政治文件中,可以发现两种知识传统。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一种是西方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知识传统。一方面,有诸如“坚持马克思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在另一方面,又有诸如“市场经济”,“改善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万众创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宪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文字。这两种知识传统怎么能在一个政治文件中和睦相处呢?

强调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是不是很虚伪呢?应该不是。前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领导人最喜欢的经济模式,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提高自己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涌流出巨大的财富,政治领导人也无从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口是心非,而是真诚的。只是这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市场越发展,经济活动越有效,财富就越多地涌流。

其次,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知识传统是支持改革开放的知识传统。由于改革开放的成功,这种知识传统也获得了某种权威性,它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改革开放的语言。这种语言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效力,即当人们听到这种语言时,就会认为这是改革开放的信号,就代表中共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就要继续市场化改革。这样,即使人们有对当下问题的不满,由于有对改革的期待,所以可以耐心等待。这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长期的效果,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世界各国依据对这种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语言的理解,对中国政府产生了继续改革开放,即按他们的理解,就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的期待。这反过来对中国政府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环境都会带来好处。

而在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又赞成政府改变分配比例的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被证明能够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收入。而要证明政府的权力不需要受到外部约束,就要证明中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能够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政党。这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强调,因为无产阶级是一个天生“先进”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而共产党又是掌握了这个科学真理且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它的领袖更是其中之佼佼者。因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这样一个极为优秀而能自律的政党无需监督和约束,“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其隐含的意思,即政府是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全能机构,它有权力对社会中自发的秩序进行干预。这样就满足了政治领导人的另一方面的需求,不得对政府提高分配份额的行为加以限制。

当然,这两种知识传统之所以在文字上可以和平共处,是因为在实践中并不对等。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文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行的原则,如对于一般的民众的产权和交易,起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法治的规则,但当与后一种知识传统,即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直接冲突时,则让位于后者。例如,如果市场规则与政府干预相冲突时,则强调政府干预;当公平竞争原则与行政性垄断权相冲突时,则屈从于垄断;当一般民众与政府或其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在这时,经济自由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文字就只是一种对抽象原则的阐述,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制度保证。但正因如此,它才可以在文字上保留在中共的文件中。

六、政治家能够保持“最佳均衡”吗?

前述讨论告诉我们,至少对政治领导人来说,有一个对他们的“最佳均衡”,即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的均衡。尽管在这一均衡下,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并没有最大化。问题是,他们能够知道这个最佳均衡点在哪吗?再者,如果知道,他们能保持这个最佳均衡吗?

要想判断最佳均衡点在哪,就需要有准确的信息。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下,在强调党的领导的政治框架下,就可能会对不符合政治家意愿或判断的信息加以压制。如对税率的判断。2016年,民营企业税负课题组在李炜光教授的主持下,发布了有关中国企业税负的报告,并称过重的税负为“死亡税率”。这一报告马上就遭到了封杀。李炜光教授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施压。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发起了对这篇报告的连篇累牍的批判,并宣称中国的税率并不高。无论这一报告的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这种声音的压制破坏了社会的舆论生态。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就可能向政治高层释放出虚假信息,使他们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到了最佳均衡。

对于对行政性垄断的揭露和批判,也遭到了压制。课题组于2013年发布了《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就越来越被看作是垄断利益集团的眼中钉。由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是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并且有着深厚的政治资源。它们的领导人多是中共中央委员,所以容易利用政治力量压制对垄断的揭露和批判。这又使得高层政治领导人缺少对垄断侵夺国民利益的信息。

对于地方政府侵夺农民土地事件揭露和信息传播,遭到了几乎制度化的封杀。不仅农民有关土地的诉讼得不到法院受理,而且相关的报道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就土地问题到北京上访,也被制度化地加以压制。如前所述,据一些数据,自2000年以来,有关土地的群体性冲突每年高达数万起,但我们一般只知道若干起,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判断,遑论中央政府高层。所以这也是造成判断失误的一个原因。

最后,有关政府甚至官员直接侵夺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事件,更被看成是一种宣传上的禁忌,所以除了影响巨大的案例,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侵夺。即使那些被披露出来的案例,如重庆所谓“打黑”没收了民营企业近上千亿的资产,曾成杰公司的资产被没收,都没有听到下文了。在这方面,由于舆论上的控制,信息模糊不清。这也会使政治领导人低估对财富分割的份额。

因而,总体来讲,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不仅强化了政府违反市场和法治规则直接干预市场和分割市场创造的财富,而且强化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其最终结果是使政府本身无法准确判断其分割国民财富是否到了最佳均衡点,而很有可能低估了其分割比率。当政治高层在决定最佳均衡时,就有可能是越过了这一最佳点而走向更大的分割比率。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崩坍,也就可能导致政治人物本身的失败。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政治高层决策者看到了最佳均衡点看哪,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但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的行为并非像一个人那样统一行动,并在最佳均衡点到达之前停住脚步。实际上,中国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多个多人的利益集团,它们都可以打着党的领导或政府旗号分割国民财富。而它们的行为又正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它们遵循的恰是中央政府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中央政府也很难约束它们。例如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时,开展“唱红打黑”运动,直接以黑社会罪逮捕企业家,并将其企业的资产没收。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因薄的其它问题将他卷进监狱,但对他侵夺企业资产的事却没有加以惩罚,也没有将企业资产退回。

因而,作为一个多人集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侵夺企业财产,同时不考虑他是否使得政治集团在总体上越过了最佳均衡点,以致整个社会的总产出迅速下降,政治集团的收入也随之迅速下降,最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他们只会考虑自己,从而使得身处中央的政治领导人无法控制政府及其官员在社会中分割的比率,保持在最佳均衡点上。这就如同警察将罚款概率提高到最佳罚款概率以上时,出现的社会总收入的剧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稳定的。

即使中央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约束政府部门或官员对国民财富的分割比例,目前也缺少一个有效机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一直被看作是橡皮图章,受到党政部门的操控;甚至各省的人大主任就是由中共省委书记担任。因而,各地方人大不可能约束和限制地方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扩张。如果由中央政府直接约束,各地方还会有各种手段加以对抗,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政府支出改变为企业支出,或变成银行贷款,等等。而要建立真正有效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对现有政府结构进行改革,将人大改变为真正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即使政府高层下定决心,也需要时日。

七、几种可能的结果或解决办法

一种可能的结果,就是警察并不停下提高罚款概率的脚步,罚款概率太高了,以致整个社会的收入急速下降;也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在社会蛋糕中分割得太多了,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停住脚步,仍然继续提高分割比率。如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而同期GDP的增速为6.6%。很显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进一步上升。至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累计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这又代表着在侵夺土地产权方面,政府也没有停住脚步,而是加快了增大份额的步伐。

问题是,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天则所曾就税负问题进行调查,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2016年,天则所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盛洪,2018)。

随着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给出的数据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对应着税负的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10.68%下降到2016年的7.12%(2018)。见下表。

表2  民营企业税负水平和总资产报酬率      单位:%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利润税负水平6956.659.376.972.171.579.275.9
实际所得税率16.516.517.719.918.818.730.719
总资产报酬率10.689.3314.969.338.357.796.657.12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8。

假定资产负债率为38%(汪娴和王凯,2017),则估计出净资产收益率。减去由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再减去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我们看到,自2012年以来,制造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已经是负值。其含义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已不能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平均的市场回报,还不如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业务。这表明,就是在这几年,不受约束的税负增加已经挤掉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表3  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推导的净资产收益率13.9211.6220.2111.139.708.897.358.57
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45.66.46.46.1565.54.75
再减去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2.14-0.367.43-1.65-2.83-3.49-4.53-2.56

* 这里用来推导净资产的资产负债率是38%(汪娴和王凯,2017);这里采用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为6.38%(廖理和汪毅慧,2003)

图7  以无风险利率加合理的风险溢价估计的资产收益率

上述数据是平均值,具体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布在平均值上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大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平均值之下,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给资本带来正常回报,这就会有大规模的企业退出,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缓慢展现的,而是有一个急剧的下跌。如果经济出现严重萧条,在原来高速成长下被掩盖的各种利益冲突就会变得更为紧张,社会就可能产生动荡,以致导致政治上的激烈变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贵利益集团由于对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因而还会在经济下滑时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导致更大的冲突。

避免这一结果的方法,首先要对这种警察罚款式的社会结构有明确的认识,并清晰地看到,在现有政治结构中,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情形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并有决心改变这一状况。这实际上要求有一个政治变革。但这一变革极为深刻,就是要改变中共几十年的基本治理方法,还要面对庞大的垄断和官僚利益集团的强力对抗。在政治上,这要求有比邓小平还要强有力的领导人,并且要善用政治智慧,化解冲突,并将中共的两套对立的知识系统协调起来。实际上,只要有意愿,这样做并不困难。例如邓小平的典型语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用“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来否定一些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言词。

然而,出现这样的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即使邓小平再世,他所面对的政治形势也与80年代初大不相同。因为那时大家都很穷,没有什么舍不得;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将会对任何触动它的利益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进行顽强抵抗。这需要有比邓小平更强有力和更为智慧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已无法容纳这样的变革,从而就需要政治结构本身的变革。

无论政治结构是否变革,要想扭转这一走向崩溃的局面,基本方向就是要减少政府及其官员在国民收入的分割比率,也就是要改变政府及其官员扩大自身分割比率不受约束的政治机制,相应的政治措施包括,第一,大幅度减税,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财政支出的机制;第二,大幅度裁减政府部门,尤其是用来扩大分割比率,压制对政府侵夺的反抗的部分;第三,取消国有企业垄断权,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的存在;第四,地方政府停止征地,代之以开发商与农民直接谈判,政府只收取土地增值税;第五,要实现司法独立,严格禁止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第六,开放报禁,取消和禁止对互联网信息的政治性审查,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不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网络管理。

如此,中国社会才不会以政治领导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不仅中国经济奇迹会持续下去,中国将会创造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社会奇迹。

* 此文为作者向2018年11月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英文版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Volume 6, Issue 1, 2019.

参考文献:

SHENG Hong and QIAN Pu,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s of Crude Oil and Petroleum products: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Reform Solution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SHENG Hong, ZHAO Nong, and YANG Junfe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Causes, Behaviors, and Termination,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陈光金,“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载陆学艺等编《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可能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1日。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科斯和王宁,《变革中国》,中信出版社,2013。

廖理和汪毅慧,“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研究”,《金融研究》,2003年第4期。

盛洪,“没有约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税率攀升的主要动因”,《FT中文网》,2017年2月7日。

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将尽”,《FT中文网》,2018年9月30日。

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2014。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指数报告(2016/2017)》,2017。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2016。

汪娴和王凯,“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科技经济市场》,2017年第8期。

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901/t20190123_3131221.html

[1]据陈光金,2012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十余万起,其一半左右与征地有关(2013,第13~14页)。可估计群体性事件数量约为12万起,以50%乘之。

[2]据国家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12年,全国耕地减少约12984万亩,2012年农村人口人均耕地为3.17亩。考虑到被征土地多靠近城市,人均耕地按2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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