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议】用法治之战化解华为危机|盛洪

盛按:控辩交易是普通法的传统。所以从美国的角度看,司法部与孟晩舟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是在法治的框架之内,况且他们获得了孟对误导银行事实的承认,更有利于对华为的起诉。而与中国交换“人质”,是在不违背法治原则下的有利交易,很类似于美苏交换间谍,又有点不像。因为中国如此之快的放回两个加拿大人,正说明是为了交换而抓人,而不是遵循什么法律。有些中国人被这个假象所误导,以为这种在法治规则之外的作法起了作用,并为之欢呼。而恰恰是这种在他们身边存在的违反法治的作法在侵害着他们的基本权利。(2021年9月25日)

盛按:前几天看有消息说,孟晚舟或被释放,但没有说明华为方的法律应对有什么重大动作,却似乎是在暗示中加有什么秘密交易。今天看到加法庭判决孟仍要引渡,明白前述猜测多是基于中国司法现状,并不理解普通法。现再发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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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之战化解华为危机

盛洪

华为孟晚舟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外交部召见美加大使要求放人,否则就有“严重后果”。果然在这之后就拘捕了两名加拿大人。但以为如此可以解决问题,那却大谬不然。早有法律专家指出,在美国和加拿大这种普通法国家,司法独立并不是说着玩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天王老子也管不着,就要走完这一程序。司法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和惯性,即使在古代中国,我们也能看到这样的传统。有人惊了汉文帝的马,张释之给予轻判,汉文帝不满,张释之说,如果在当时没有交给司法机构,你怎么样都行;“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既然已经进了司法程序,这个程序又关系到天下的公正,如不遵循,民众该如何行为?所以你应该接受这个司法程序给出的结果。

普通法国家的司法独立就更根深蒂固。这一传统始自西元十二世纪英国亨利二世时期。当时为了在领主法庭林立之中树立新王朝的司法权,亨利二世派出了巡回法庭。法官们最初毫无司法知识和经验,但在巡回审判中从陪审团那里获得了各地习惯法的知识,并在每年一度的交流中切磋琢磨,形成了普通法传统。经过几百年,这一传统带来了两个丰硕的结果。第一是形成了法律人群体,他们有自己的道德价值和司法技艺,有相对丰厚的收入,不依赖其他人而生存;第二,形成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政治领导人必须服从法的原则,也自然不能干预司法过程。所以,普通法的司法程序,除非自己终结,可不是能让政治领导人轻易打断的。反过来,干预司法却可能是大罪。例如尼克松总统想对抗水门事件的调查,解除独立检察官考克斯的职务,连续有两个司法部长抗命辞职,尼克松却因干预司法程序,导致自己的垮台。

普通法传统并不完美,但相对而言,也许是当今世界上最好的司法体系。相对于欧洲大陆法系,它不太看重国家制定法,而更遵从古老的习惯法。因为这是经受了历史考验的法则。黑尔在《英格兰普通法史》中用一章篇幅叙述了在诺曼征服后,英格兰的习惯法传承下来的事实,并探讨了原因。这是“王在法下”的历史证明。历久弥坚,这种普通法体系能做到“富贵不能淫”,如1911年,经最高法院裁决,标准石油公司被拆分;也能做到“贫贱不能移”,如在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裁判“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违宪;还能做到“威武不能屈”,如1971年,在美国诉《纽约时报》案中判美国政府败诉。尽管在美国并不能排除政治对司法的影响,但是相比于其它国家,这种影响由于普通法传统的抵制会降至最低。因而,中国政府既不可能通过对美加政府的施压而放人,美国政府也较少可能通过对司法体系的施压而达到它的政治目的(或“阴谋”)。

普通法传统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强调程序正义。对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要高于对法典法条的依凭。程序才是哈耶克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法条不过是枝节。有些证据,如果取得的程序有问题,也会被法庭排除;否则就得承认司法机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手段合法,从而瓦解美国宪法保证的公民权利。所以宁肯在获得证据方面有些损失。例如,辛普森案,检方出具的血迹证据明确指向辛普森,但辨方提出,这些血迹只出现于第二时间的照片中,在第一时间的照片中并不存在,因而被怀疑是检方构陷,从而被排除。所以,对于华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充分理解普通法体系的前提下,找到最优秀的普通法律师,发现程序不合法的漏洞,准备在普通法国家打一场法律战。依我这个门外汉看来,纽约东区检察院提出的指控文件中,还是有很多地方是值得推敲的。如用电子邮件地址等作为华为公司与skycom是一个公司的证据,从证据获取的手段到证据本身,都有可质疑的地方。

普通法传统还有一个重要设置,这就是陪审团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找12个或23个公民参加陪审团,只有当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判决。作为被告,有权利要求被选陪审团成员回避,甚至不需要任何理由。选择陪审团成员是随机的,彼此一般并不认识。审理重大案件时,还要与外界隔离,收买起来比较困难,因此有可能避免政治势力操控审判。这在殖民地时期,也是美国人在司法上反抗宗主国的一种形式。所以能够得到陪审团的审判被视为一项权利,甚至在美国《宪法》中有两条相关规定。第三条第2款中规定,“对一切罪行的裁定,除弹劾案外,均应由陪审团裁定”;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又说,“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我想,孟晚舟案也应由陪审团审理。当然在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和要求回避方面,还是有很大空间可以付出努力。往往陪审团成员组成的不同,就会带来不同的结果。例如辛普森脱罪,和陪审团成员主要是黑人有关。

在普通法传统中,对证据的要求也比较高。首先不可能只依据被告的口供而定罪。按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被告不能“被迫自证其罪”。这在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做到,聂树斌案就是一例。除此之外,间接的证据,不合法获取的证据,有可能是栽赃的证据,都有可能不被法庭和陪审团采信。还有就是证人证言的取舍。如果证人被证明与被告利益冲突,他或她的语言多半不会被采信。例如,华为在美国市场的竞争者就是有利害冲突的各方,如思科公司。该公司高管一直都在散布对华为不利的言论,他也有可能影响美国的政治人物和司法机构。如果能够证明证言来自与竞争者相关的个人或机构,就能将这一证言排除。一旦被认为是证据不足,陪审团就要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被告无罪。因而,相对而言,这是一个对被告权利保护得比较充分的司法体系。

当然,作为美国的陪审团成员,他们会受到美国的一般舆论或文化传统的影响。在相当长时间里,华为被形容为一个与中国政府甚至军方有关联的企业,它的产品中包含了可能让中国政府打开的“后门”,可以搜集到美国的重要信息,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有着重大威胁。共和党参议员鲁比奥说,华为与其它中国民营企业一样,不能拒绝政府的命令;而另一个参议员克鲁兹则更为夸张,说华为是伪装成电信公司的间谍机构。所以美国军方警告说,在军事基地附近的商店中,不要销售华为产品。还有言论认为华为的技术多是偷窃美国的技术,华为生产的产品是用来监控本国人民或其它国家的人民的,华为还非法地向美国的敌人伊朗出售美国的高科技产品,并欺骗美国金融机构为其服务,等等。这些负面的舆论当然不能完全由华为自己来负责,在美国的出现也不是空穴来风,却可以反过来检讨一下中国自身的问题。

传统中国的司法体系是以礼为中心的,礼是习俗或惯例的中国形态。不过这种司法体系已经在1949年之后被中断。中国今天的司法体系脱胎于前苏联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既继承了欧洲大陆法系的框架,又在马克思和列宁思想的指导下,将国家视为阶级斗争的暴力机器,将法律视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将大陆法系的弊端推向极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在参照西方诸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文字上看,虽然还有改进的余地,但总体上还是可以接受的。《宪法》规定,要“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中共十九大更进一步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的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独立,而这一原则已由《宪法》第113条明确阐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它法治原则,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也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中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总体而言,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已经与普通法体系的非常相近,都是把“法治”(Rule of law)作为核心概念。然而中国的《宪法》与美国的《宪法》有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这就是,在美国,宪法是可诉的,从而是可以通过司法体系落实的;而在中国,宪法不可诉,因而宪法实际上是被架空的。这一小小的区别却是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宪法和法律等成文法在中国并不能有效落实,上述所有很有价值的司法原则不能通行。例如,虽然中国《宪法》已经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但仍有“政法委”这个机关或团体在干涉。这种制度实际上毁弃了司法体系控辨平衡、保证公正的机制,用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力机构取而代之。不少公诉案件更多的是服务于政治目的,甚至是服从于行政部门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因而不可能做到“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不同于“王在法下”,这个法律体系的实际原则是“权大于法”。

在权大于法的实际司法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只能向权力妥协或借助于权力解决纠纷。企业间的竞争就往往不是通过市场一决雌雄,而是比谁有更多的权力资源。这无疑会削弱市场的作用。习惯于这种环境的中国机构,对境外事务也习惯于借助权力,而低估法律的作用。它们会触犯所在国的法律,出现问题时,就经常借助于权力的力量。例如这次孟晚舟事件,中国外交部威胁加拿大方面“后果会很严重”,就拘捕了两个加拿大人,这就是从中国的司法现状想象普通法体系的结果。其中所炫耀的,不是对法律正当程序的遵循,而是违反法治原则的能力。这种作法即使成功了,也会给中国带来极为负面的结果。这就是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政府是一个倾向于用国家力量解决司法问题的政府。而国家间的司法冲突的最好解决方法,就是保持在司法领域内去解决,这是和平解决纠纷的方法。除此之外就非常危险,那就是走向冷战,……热战。

关于对华为与政府关系的猜疑,也有中国政府方面的问题。早在2003年美国的思科公司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时,就有如此舆论。我们当时曾就此案开过研讨会。后来我们在一个有关中国大企业的研究项目中,对华为的信息和历史做过比较详细的梳理,结论是,不能因为任正非曾经是军人就说他的企业与政府有密切关系。华为应是一个正常的民营企业。如果因美国的某企业家曾经当过兵,就说他与美国政府有关,显然不会被接受。然而,近些年来,华为与政府有关的印象反而被中国政府的某些举措加强了。如要求民营企业建立中共党组织。众所周知,中共是中国的执政党,近年来又一改“党政分开”的改革方向,强调“党政合一”,这使得不少美国人,尤其是有影响的政治家得出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代表了中国政府。自然,华为这样一个大企业也不例外。如果一个国家中的某国企业都内设该国执政党的组织,怎么还能让人认为这是独立的企业呢?

既然代表中国政府,就有可能在其商业运作中渗入政治目的,当然不排除搜集别国情报。雪上加霜的是,201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情报法》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这种顾及政府当下便利、却不考虑多方利益平衡的条款显然缺少立法前的辩论和深思熟虑。情报工作是一国的特殊工作,只应由特殊人员承担。如果所有公民和组织都有义务配合情报工作,当刺探外国情报时,就会触犯所在国法律,置他们于危险境地。一个专业情报人员,如果真实身份被暴露,就是对他或她的严重打击。如美国驻伊拉克前大使威尔逊在揭露小布什关于“伊拉克买铀”的说法不实后,白宫就采取披露他妻子的情报人员身份作为报复。可见情报工作或支持情报工作不应是一国公民的义务。正是这种不明智的法条将包括华为在内的所有中国在外公民和组织置于被怀疑的境地,以至特朗普总统有一次曾暗示所有的中国留学生都是间谍。

一个公民或企业应该忠于祖国。但祖国并不应被理解为具体的政府、政党、或政治领导人,而应被理解为一组文明规则。忠于这组规则,就是忠于祖国。这组规则中包含了成文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宪法权利,包括表达自由(第三十五条),通信保密(第四十条),非公经济的合法权利(第十一条)等。政府部门并非不能向企业提出要求,但一定是在特定时期(如战争或救灾)向企业公开提出。如果非公开地向企业提出违反宪法的要求,实际上就偏离了文明规则。而华为这种生产有关互联网主要产品的公司,如果不能被认为是能够拒绝具体行政部门的违宪要求时,就难免被怀疑在其产品中加入了一些可能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不当功能,又使得公民的另一项宪法权利,即批评政府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第四十一条)无法行使,而将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政府”变为“政府监视人民”。这样的企业到了国外,怎能不让人警惕?

因而,当我们说孟晚舟案应是一场法治之战时,我们不仅指在加拿大或美国法庭上的诉辨对抗,还是指两个法律体系之间的战争。当然这里的“战争”应是和平竞争。获胜的标准是谁更公正,谁更能遵循法治原则;除此之外还有难度标准,“权比法大”易,“王在法下”难。首先可以将中国政府与美加两国政府的公开表现加以比较。无论在孟晚舟案中有多少国家战略的动机,美国究竟是在数年调查的基础上,小心翼翼绕开长臂管辖权争议,以“金融诈骗”的名义发出的拘捕令。加拿大也是按照法律正当程序就是否保释和引渡举行或安排举行公开的听证会。而中国政府“控制和审查”两个加拿大人,是否遵循了中国现有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证,能否严格遵循法律正当程序,透明而公正地听证或审判他们,仍要拭目以待。如果是,才能在这个法治之战中打平。否则即使达到目的,也只是一个回合的输赢;同时向世界展示自己不遵循法治原则的能力。而法律体系的真正胜利,是在多次重复的回合中显示公正,给一国民众带来全面而稳定的利益。因此法治之战更意味着要在改进本国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

从长远看,司法体系的优劣是中美战略竞争的重要制度维度。尽管两国在国家战略上是竞争者,会有很多利益冲突,但平心而论,美国的司法制度确优于中国的司法制度,仍是今天中国司法制度的榜样。道格拉斯·诺思指出,现代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保护产权的制度。而要保护产权,就要约束公权。宪法不能落实,公权就不能约束。在宪法原则没有真正落实,权大于法还是一个普遍现象的时候,我们就很难保证民营企业的经济独立性,因为民营企业不能确信,他们坚持独立、不受政府干预的行为能否受到司法体系的保护。实际上,中国近些年出现的民营企业的危机,并非经济因素引起,不少企业家称,他们想要移民国外的念头,主要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如果司法体系受制于党政机关,就不可能约束公权,反而会成为滥用公权的手段。一个不能保护产权和安全的经济不可能赢得战略上的胜利。如此,中国如要在与美国的长期竞争中获胜,只有在司法制度上进行真正的变革。

中国的民营企业要成为一个独立的、纯粹的企业,就不能被迫建立某个政治组织。因为一个社会有着不同的领域,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不同的领域对应不同的社会功能,由不同性质的组织参与和运作。企业是私人领域的组织,它的任务就是追求利润;政党是公共领域中的组织,它的任务是提供更好的公共治理。经济是做蛋糕,政治是分蛋糕。如果政治组织进入私人领域,用分蛋糕的原则去做蛋糕,其结果是做不大蛋糕;如果企业进入公共领域,用做蛋糕的方法去分蛋糕,其结果就带会来极端的不公正。因而要求民营企业建立中共党组织的作法,就是一个混淆公私领域的作法。而在境外,如前所述,就必然带来不必要的猜疑。这种猜疑并非独独针对中国企业。美国人也有类似教训。当初美国人曾想把垄断的石油公司完全国有化,但由于发现外国会对国有企业产生疑虑而作罢。

中国还要修改不够慎重的《国家情报法》,取消令尤其是境外公民和企业无所措手足的第七条,并将情报工作局限于专业人员。严格而言,中国的科技到今天取得的成就,主要是靠民营企业在专利法保护下进行的研究与开发,而不是靠技术情报人员。华为公司就是这方面的榜样。当初我们在做有关华为的信息梳理时,知道华为在研发方面投入巨大,并且有着严格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据说其员工不能直接从华为办公室接通外部网络,也不能带任何存储介质走出办公楼。一个企业如果把精力放到搜集技术情报上,就必然不能建立起很好的研发团队。并且偷窃技术只能获得某些片断的结果,而研发团队才是技术创新的源泉。孰轻孰重,一眼便知。一个国家也是如此,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是对的,但要求万众搞情报就是错的。

我们看到,华为高管所释放的信号是冷静和明智的。他们强调要“坚定地向美国学习,永远不要让反美情绪主导我们的工作。”在孟晚舟被保释以后,他们也表态说“我们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后续会给出公正的结论。”并再次强调,“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这说明华为不愧是一个在国际市场上打拼多年的企业,对外国,尤其是美国的法律体系有着恰当的理解,并且从华为的全球战略来讲,只有经受住加拿大和美国司法程序的考验,在这一严格但相对公正的司法体系中证明自己的清白,才能真正在这个难以立足的市场中立足,这才是战略上的真正成功。倘若不是如此,依靠中国政府的施压侥幸回国,却失去了一个让美国能够相信华为的机会,华为的高管再也不敢走进美国,华为在美国的市场也因没有司法的保护而会逐渐丧失。这并不符合华为的根本利益。

这样的看法也可以扩展到整个国家。如果中国政府通过施压就能让加美“放人”,那以后怎么办?是中国企业继续违反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企业永远不派高管去美国?美国社会和美国企业又将怎么办?他们是冒着违法的风险继续与中国企业做生意,还是不跟中国企业做生意?这种挣面子的作法带来的是对中国企业的永久损害。因此,对于中国来说,这是一个整体的和长远的战略问题,不能用当下的施压和机巧来解决,而要借助于制度结构的改进。中美之间的法治之战,并不是指以自己现有法律规则加于对方为胜者,能够向别人学习,改进自己的法律体系者才是胜者。华为高管说,“要坚定地向美国学习”,更广义地,也应包含向美国法律体系学习的内容。这也许也是中国赢得法治之战的重要内容。

我一直对华为有好感,华为是我国民营企业和IT产业的骄傲。我也相信华为进入美国市场二十年,经历了思科诉华为案的洗礼,不会以非法的手段在美国市场挣钱。只要华为应对恰当,孟晚舟案会有机会获得好的结果。当特朗普总统说可以干预孟晚舟案时,正是承认这一案件有“政治目的”,那将是华为反对引渡的很好证据。而当中国政府对特朗普的这一说法表示“欢迎”时,则又因为加入了反面的政治目的,而陷孟晚舟于不利境地。两个错误也许打平了。十五年前,我就思科诉华为案写过一篇文章,其中说到,“思科诉华为案已经超越了两个企业或两个国家的冲突,它将提供划定‘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边界的难得契机。当然由于国际政治的原因,我们很难期待美国的法院能够作出如此裁决。”我低估了普通法院,结果比我预料的好,华为与思科和解,并终止诉讼。这次,华为的沉着和智慧或再次起作用。

                  2018年12月14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12月23日《FT中文网》和《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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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究天人之际|盛洪

天人之际

数月前我撰文对“通古今之变”做了番讨论,而“究天人之际”也非简单对仗之辞,太史公另有深意。我之所以把这句话放在后面讨论,并非它较不重要,而是因为它较难理解,其重要性绝不在“通古今之变”之下。

所谓“天人”之“天”,就是神。在当今中国的文化语境下,谈到神,便是玄。其实,广义而言,神是人对自己有限性的理解。我们现在都承认,人的理性有限,尽管人们会不断增加对世界、对宇宙的认知,但无论何时,无论人类理性的成就达到什么样的高度,仍是有限的。与无限相比,这是微不足道的。更进一步,人类理性注定有一个上限,无法彻底参透无限复杂之宇宙。例如人类作为三维半的生物,是不能直接感知更高维的。这种状况被称为“理性不及”。这一说法在经济学中是有传统的。凭借这种不可知论,我们才能知道计划经济为什么错。

反过来,所谓“神”,就可以被理解为在人的理性范围之外的全部信息。正面地说,就是全知全能,至善至美。在人类早期,理性不及的感觉更强烈,因而无论在什么地方,各种原始文化都有神的概念。到后来,尤其是轴心时代,出现了所谓高级宗教或高级文化传统。宗教自不必说,一定有神的概念。只是神的形态不同。一种是所谓人格神,即神具有人的形象,比较典型的是基督教。这可能也有偶然的原因。耶稣在历史中确有其人,后来被视为先知,最后升格为神。伊斯兰教的神,即安拉是没有形象的,但却有人格;也有先知,如默罕默德。佛教之佛也有人格形象,只是与伊斯兰教相似,佛教也不赞成为神立像,但后来的信徒们还是忍不住立了佛像。

比较而言,中国出现的文化传统似乎没有神的概念;严格地说,应该是没有直观的神的概念,即人格神。如果按照前面的广义定义,神是超乎人的理性的规则和秩序,显然道家有“道”,儒家有“天”,“天道”则儒道都用,就是广义神的概念。“天道”虽然没有具体形象,却有类似于人的意志, 有其喜怒哀乐。人间出现不义,上天会震怒,降下灾异。这最典型地体现在“天人感应说”中,老百姓也常说“天打五雷轰”。所以蒋庆说,公羊学认为“天具有隐形的人格,是一种能够表达意志的天。”(《公羊学引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第220页)不过,由于没有具像,“天道”相对而言还是抽象难懂,这也许是为什么儒家或道家较其它宗教形式更少普及的原因之一。

而在另一方面,天或天道表达出的理性不及的宇宙规则与秩序,又与自然神的概念颇为相近。在西方,自然神论即使不被认为是基督教的一支,也是从基督教中生长出来的一种思想传统。这与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有关。牛顿、开普勒等人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描绘天体运行,让人想象上帝对宇宙的统治是通过设立规则而实现的。这个上帝在创世纪时规定了宇宙规则,并设立了奖惩制度,然后就去睡觉了。这与所谓启示宗教的上帝很不相同,他经常会直接干预具体事务,使人们看到特异景象。如在《圣经》中描述的神迹一样,其特点恰恰是通过违反常规来显现上帝的威力。

天道或自然神的基本思想是,这个宇宙是有秩序的,但理性不及的人类注定不会看到这个秩序的全部图像,只要我们坚信有这种秩序,并相信那个至高无上的神设立了并维护着这个秩序就够了。当然这并不排除,人类不断扩展对这种秩序的认识。如儒家一直强调要“探究天道”,而基督教世界没有停止过向宇宙的深处前进。而天道或自然神观念的存在,又时刻提醒人们,对于因探究取得成就而日益自信的人类,在只能不断接近而永远不可企及的天道或自然神面前,他们是如何渺小,并因此应该保持谦卑。用生物学家库安的话来说,“那是人生的最大的快乐,想到自己已经对能探究的加以探究了,然后平静地崇敬不可探究的部分。”

换句话说,就是“对理性可及的探究,对理性不及的敬畏。”为什么要敬畏?这不仅反映出人类在完美且无限的天道面前的自惭形秽,而且也透露出人们的一种信念,这就是如果人类注定不能知道、不能理解,只要遵从天道,遵从自然秩序,就会有好的结果。这与宇宙学中的“人择原理”很类似。当人们问这个宇宙为什么如此这般,最终使人类能够诞生且发展时,答案是,只有如此,才会有问这样的问题的前提。在人类诞生之前很久,这个秩序就使恰当的太阳系中的恰当的地球形成了,就使前人类的生物不断演进;在近代理性主义发展之前,这个秩序就使人类社会发展到使人们的理性能够发挥的程度。这种信念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中也是根深蒂固的。亚当. 斯密说,自然生成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到这时,我们就理解太史公的“天人之际”是什么意思了。这就是人与神的边界,这个边界主要是沿着人的有限性划定的。“究天人之际”,就是探究恰当的人神边界到底在哪。为什么要探究这个边界呢?这是因为,人的有限边界究竟在哪,也依人的看法不同而不同。如果人神边界不恰当,就会导致灾难。在历史上,或者过,或者不及,人们都因偏离恰当的天人之际而受到惩罚。当代让我们记忆深刻的,是哈耶克批评的“致命的自负”。这是因为人类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就因此头脑膨胀,以为自己无所不能,也可以因此而设计一个“理想社会”。结果就出现了计划经济的灾难。

这个以人代神的过程并非只发生在经济领域,近代以来,这是一个人类精神史的重要事件。这个过程是如此地潜移默化和不动声色,以致于如果没有沃格林的工作,人们也许还不能清晰地看到。沃格林作为一个受到纳粹迫害,逃到美国的奥地利犹太人,如同汉娜. 阿伦特一样,对极权主义作了哲学上的思考。在哲学中,这种以人代神的思潮被沃格林称为“灵知主义”。这是起源于古希腊的基督教的一支。它的主要观念是,当下这个社会秩序是坏的,对它的否定要从否定它的头,即它的神开始。而人只有靠自己的知识才能拯救自己。也就是说,人的知识要高于那个主导秩序的神。

按照沃格林的说法,现代灵知主义的第一步是“谋杀上帝”。当然这是一种隐喻,意思是在人的观念中否定上帝的存在。他首先列举了黑格尔,霍布斯和莫尔的例子。沃格林说,在黑格尔那里,“理性被认为具有神圣的属性,而上帝被等同于在思辨和历史中展开的自身的理性”(《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64页),他又说,“黑格尔把人的逻各斯与基督的逻各斯等同起来,以便使得这个富有意义的历史过程变得完全可以理解。”(第11~12页)这就是把人理性可及的对宇宙秩序的理解与理性不及的超越的宇宙秩序混为一谈。因而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已经不是天道或自然秩序的对应概念,而是一个偷梁换柱的替代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上帝被黑格尔谋杀了。

谋杀上帝后做什么?就是自己来冒充上帝。沃格林引用了《扎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中的“夜之歌”后总结说,“不是他想要成为神;出于不可思议的理由,他是不得不成为神”(2007,第33页),之后他又直截了当地说,“那谋杀上帝的人自己会成为上帝。”(2007,第55页)实际上,谋杀上帝或否定神,就是否定人的有限性,否定人的理性不及。没有了神,人们仍然有着存在宇宙秩序的假定,如果人们不承认自己注定不能理解,就必须给出答案。既然他们认为自己的理性可以替代神,甚至比上帝更优越,不管是否公开说出他们自己要冒充上帝的话,他们实际上就是在冒充上帝,把有限的自己假扮为无限的神。

上帝被谋杀了,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变成上帝,而只是那些给出替代方案的人,按照沃格林的说法,就是那些灵知理论家。莫尔给出了《乌托邦》,霍布斯给出了《利维坦》。他们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要拯救世界,而是要获得权力。为此,“每一个起草改造世界之方案的灵知思想者都必须首先构造一幅世界图景,抹去其中那些会使改造方案显得无望或愚蠢的特征。”(沃格林,2007,第79页)例如莫尔在《乌托邦》中提出要消灭私有财产,但他“很清楚这种完美状态是不可能在此世实现的:人对财产的贪心深深地扎根于原罪之中”(第79页)。霍布斯有意忽略的是人心中的“至高的善”(第80页),这类似于孟子所说的“善端”。没有善端的人类之间只能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如果人类没有了趋利避害的经济人本性,乌托邦就是一个理想之邦;如果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只是战争这种极恶,利维坦就是一个拯救人类的避难之所。而乌托邦和利维坦都是一种有权力中心的社会组织。因此,没了上帝,就剩下权力了。在霍布斯看来,“那个正在以新的世界鼓舞着这些的先知们的‘圣灵’,其实不是来自于神的圣灵,而只不过是人的权力欲而已。”(转引自沃格林,2007,第81页)他自己也是如此。“霍布斯对他的构造怀着至死不渝的热忱。他把它推荐给一个大权在握的人,让他去压制精神的表面的自由及其秩序”。(沃格林,2007,第82页)普通人不会因上帝被谋杀而被解放,却因篡夺上帝之位的掌权人又有人类的局限而遭受苦难。

因而,灵知主义就走向了国家主义。这方面,海德格尔表达得很清楚。他认为西方世界偏离了正常的存在,因而,他的使命是,“在我们命定的历史总体之中,把人的历史性生存领回到存在的权力那里”(转引自沃格林,2007,第45页)。后来他果然将960个教授“领回”到“存在的权力”——希特勒的纳粹政权那里,向它宣誓效忠。他的“存在的权力”就是这种极权的国家。这正是迫害了沃格林和阿伦特以及残杀了他们600万同胞的国家。

灵知主义走向极端,就是无神论。如果说黑格尔只是混淆了理性可知的宇宙秩序和理性不及的宇宙秩序,马克思则完全否定存在着理性不及的宇宙秩序。他批判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头足倒置的:“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甚而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只是思维过程的外衣。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转引自沃格林,2007,第112页)在这一讨论中,他似乎混用了两种“观念”概念。一种是人脑的产物,这对应于我们所说的理性,以及理性可知的宇宙秩序。另一方面,观念或精神也是指外在于人脑的宇宙秩序;不管是有没有人,还是人脑能否理解,它都存在着。这就是原来的神的概念,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部分地指这样的精神。

否定神的存在正是马克思的意思。他很赞成费尔巴哈的说法,神是“人的镜子”,在神的身上,人投射了“他的最高级的思想和最纯洁的感情”;因此神就是“人的本质”。“人的唯一的神就是人自己”。(转引自沃格林,2007,第138页)这样的看法可以用于对祭神传统的乘胜追击中,如宗教。“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这句话没有错误。只是宗教的创立本来就不是用来创造人的,而是提醒人类自己有限性的制度。既在观念上否定神的存在,又在制度上摧毁人类有限性的防线,人就变得顶天立地,是一个“大写的人”了。这是很令人振奋的。

只是在实际中,这个“大写的人”也不是每一个人,而是那些声称用理性把握宇宙规律的人。马克思也明确地说,不是每个人都能理解人的本质,理解哲学所揭示的宇宙规则。有些人群因在生产关系中的特殊位置,而具有执行新神的任务的优越性。无产阶级是“一个由于自己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若不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转引自沃格林,2007,第145页)。而无产阶级如果没有这个“头脑”,也不能完成解放的任务。而哲学,按照马克思的语言,也是人造的。因而“大写的人”或新神,只是极少数人。

而其他人并没有提升为“大写的人”,只不过换了一个“神”。原来的神还是真神,就是那个无论哪个人都理性不及的宇宙秩序,而新神则只是一个与他差不多的凡人,理性有限,却声称掌握了宇宙规则。而实际上,虽然新神否定了原神,也不能消灭人类理性不及的宇宙秩序,它依然在发挥作用,而不以人脑能否理解,能否接受,是否承认它的存在为转移。当新神违反了他理性不及的宇宙秩序时,仍然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而他给人们带来的所谓的宇宙真理,却由于他的理性有限而有很大偏离。当人们敬畏和遵从这个新神时,要做一个普通的人而不得。因为灵知理论家虽然用实践和经验否定了外在精神,自己却顶替了这个位置,与实践与经验相对立。

在中国二十世纪人民公社时期,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

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

喝令三山五岳开道。

我来了。

……

按照沃格林的分类,这显然算作灵知主义作品。它被收进小学课本,让人读来很觉豪迈。但是“征服自然”实际上是违背自然秩序的漂亮说法,而且被征服的“自然”不仅包含外在世界,而且是人的内心的自然,即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因而,与这首民谣相伴而行的是中国农村的灾难。其中这个“我”显然不是指每一个普通农民。既然无所敬畏,就不需要尊重产权,市场,农作物的生长机理,以及人内心的自然秩序;就可以“一平二调”;就可以“一大二公”;就可以压低农产品价格,并由国家强制征收;就可以由行政部门指挥农民种什么,种多少,什么时候种。我们发现,没有神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的解放,而是没有了对掌权者剥夺别人的限制。

当然,对“神”的否定和对宗教的憎恶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因为神的概念和宗教传统毕竟是人的产物,所以这只是人们对神的理解,而不是神本身。更何况还有人会借用神的名义以牟其私。在宗教组织中处于高层的神职人员还可能借此腐败和滥用权力。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天主教会的“赎罪券”了,还有就是天主教宗煽动的十字军东征。在另一方面,用过分强调的神压制人性和人的理性。这包括用宗教的名义对世俗生活和快乐的压抑,也包括用宗教裁判所来压制科学的探索。“谋杀上帝”也许就是对这种过度神权的反抗。

另一方面,人们在近代以来自信的增长,也来源于人们所创造之物的神奇性。从制度角度看,民族国家更有效地提供了公共物品,带来社会的繁荣,显现出超出人们理解力的作用,也自然会带来对国家的崇拜。从技术角度看,现代动力机和机械的发明,工业化的发展,都证实了人们对宇宙秩序的理解有了大踏步前进,由此产生对人自己的更强的自信心。人们有理由更相信人而不是更敬畏于神。然而,这种“天人之际”的调整显然过了头。强调国家的作用,并不意味着认为国家无所不能;增强人的自信也不意味着认为人的理性无限。由此带来对神的否定,对人的有限性的无视,则是灵知主义灾难的根源。

更可怕的是,过分以神压人的宗教与“万能”国家的纠缠与结合。例如十字军东征就是宗教与国家的结合。当宗教与国家纠缠时,就形成了十六、七世纪复杂的欧洲政治。英格兰女王伊莉沙白一世与苏格兰女王玛丽之间的恩怨以及政治斗争,背景是天主教与新教之间的斗争。叛乱与战争多因宗教而起。尤其是一神教之间,宗教冲突更为剧烈。在欧洲,犹太人一直受到基督教社会的排斥和压制,他们或者被迫改宗,或者被逐出国门,或者被迫害致死。二战时德国纳粹的对犹太人的屠杀只是这一传统的延续。应该说,人类为宗教冲突而杀的人比为利益冲突而杀的人要多得多。当然,当宗教与利益重叠时,结果更为可怕;如日本人在神道教的鼓舞下侵略中国与亚洲的滔天罪行。

这种以“神”杀人的偏颇,在近代以来受到“政教分离”的医治。如近代以来欧洲国家纷纷摆脱罗马教廷而成为独立的民族国家,经历着政教分离的过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制定“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的法律,彻底消除了宗教借助于政治力量发展的因素;日本战败后,盟军的“神道指令”规定日本要政教分开,这一原则后来写进了日本宪法。政教分离的直接后果,就是废弃了宗教赖以扩张的世俗手段,使宗教变成一种非强制性的制度,很显然也就缩小了宗教的边界,纠正了神权压人权的偏差。

在另一方面,基督教经历了宗教改革,用新的扁平化结构替代了宗教科层组织;再加上基督教的世俗化过程;使得基督新教在现代社会中确立了一个恰当的位置。它不再像中世纪天主教那样掌握过多的世俗权力,并产生对人性和理性的过度压抑。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宗教的变革也就减少了人们对它的反感和抗拒,使它生存了下来,也使它的正面作用得以发挥。它保持着警示人们自身有限性的存在,即神的存在,使人们能够地冷静地看待人类的理性成就,而不至于头脑膨胀,忘乎所以,干出蠢事来。

在非宗教领域,也仍有抗衡现代灵知主义的文化传统,从而使这个世界还没有变得那么糟。其中之一就是经济学,尤其是经济自由主义传统。古典政治经济学起家之初就奉行自然秩序哲学。法国重农学派的原文就是由希腊文“自然”和“统治”两词组成,意即“自然秩序哲学”。虽然经济学表面上显现出是用理性主义方法解释经济现象,并依据发现的原理提出制度和政策的建议,但经济学的核心精神是自然秩序哲学。它的含义是,人类无法完全理解和把握自然秩序,后者的很大部分是理性不及的。当人们不能理解自然秩序时,最好的策略就是遵从自然秩序;而遵从自然秩序,一定会得到好的结果。

而在二十世纪,现代灵知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有着压倒的优势。那时的人们,正如哈耶克所说,“相信在科学的时代只有人造的伦理制度、人造的语言,或甚至一个人造的社会才能算得上是合理的”,“这一点倒是目前要求全面经济计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第24页)面对这种思潮,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主要还是借助于认识论。哈耶克指出,价格体系是一个节约人们知识和信息的体系,“参与这个体系的个人只需要掌握很少信息便能采取正确的行动。”(第82页)而计划当局永远不可能掌握这些分散的、局部的和特质的信息。正如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哈耶克说“价格体系正是一种人类偶然发现的,未经理解而学会利用的体系”(第83页),类似于一种自然神。

我们也知道,儒家既在人类可知的领域强调理性主义,又在人类不可知的领域保持敬畏;儒家的“天”是一个非人格的自然神,它除了提醒人们自己的理性有限、天外有天,并不直接干预人类事务。至多只是通过灾异表示自己的态度,以提醒人类纠正偏差。因而儒家在天人之际是有恰当分寸的。只是这样一种文化传统却在现代灵知主义的击打下溃败了,没有起到抗衡灵知主义或唯理主义的作用。才会出现那样的用有限理性替代无限神性的行为,那种违反自然秩序的社会自杀行为,以及自以为聪明的愚蠢举动。因而复兴儒家的自然神传统,有助于恢复中华社会抗衡现代灵知主义的文化基础。

今天回过头来,才知太史公“究天人之际”实是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人的理性边界在哪里,人如何看待他们注定不能完全认知的宇宙秩序,当他们不能理解自然秩序时该怎么办,以及这种提醒人们清醒的神该是什么样的形式,都在探究之列。历史走到今天,兴衰成败已经告诉我们,恰当的天人之际会使社会发展和繁荣,人们自由而幸福,反之带来的灾难就是大范围的和普遍的。在今天,我们更要警惕的是现代灵知主义,它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还占据着主流的地位,不少知识分子仍然因无神论信念而实际上夸张了自己和人类的理性,他们热衷于指责某些自发的现象,并想象着自己高明的干预会带来比自然秩序更好的结果。因此,在这时,“究天人之际”就是对自身理性的检讨和对宇宙敬畏精神的重新确立。

(2016年7月30日于五木书斋。

2016年10月9日首发于《南方周末》,刊载时有删节。)

 

【有斐君子】经济学家长寿|盛洪

盛按:为避疫情,我们推迟到今天为茅老师举办了94岁生日午宴。借此机会,再发此文向他祝贺。(2023年2月11日)

盛按:今天是茅于轼老师93岁寿辰。祝他生日快乐,祝他长寿!(2022年1月14日)

经济学家长寿

——在庆祝茅于轼老师90寿辰午宴上的讲话

盛 洪

记得德姆塞兹教授(为他致哀)曾经说过,经济学家欢呼自己的英雄。茅于轼老师就是我们的英雄。我们不是时时都要向他欢呼。但今天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我们可以向他欢呼。再过两天,1月14日,就是茅老师的90岁寿辰。在这个日子里,我们要向茅老师致敬。

为什么要向茅老师致敬?是因为茅老师的贡献和他的道德文章。第一个贡献是,他独立发现了资源最佳配置的经济学原理。这就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成本,或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有人会说,这是西方人早已发现的原理,独立发现有什么意义吗?当然有意义。这就是,互相隔绝的发现更能印证这一原理是对的,具有普适性。还有一个意义是,茅老师是在对计划经济的思考中发现这 一原理的。另一个人,兰格教授想把这一原理用于计划经济,或者“计算机市场经济”,即由中央计划者计算出边际成本是否等于边际收益。茅老师突破了兰格的局限,他在《择优分配原理》中指出,普通的家庭妇女就能进行这样的计算。让成千上万的经济当事人分散地计算和决策,这才是真正的经济自由主义。

第二个贡献是,茅老师发展出了人文经济学。他没有停止在经济学基本原理上。他发现经济学的假设过于简单,假定人和人是一样的,或者相差不大。但现实世界中却不是这样。不同的人拥有的优势资源是不一样的。例如男人和女人拥有的暴力资源就是不一样的。在这时如果人们只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的经济人,不会达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为有些人会滥用自己的优势,而并不遵循市场规则。所以茅老师发展出了人文经济学,换句话说,叫作“道德自由主义”。茅老师在弗里德曼自由奖的领奖演说中指出,“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人修养,是不干涉别人应有自由的自我约束。”。意思是说,只有当拥有优势的人不滥用自己的优势,才能达成资源的最佳配置,也才能成全自由主义。

第三个贡献,是茅老师与其他几个经济学家和大象文化公司一起创建了天则所。二十五年过去了,天则所取得的成就已经超出了我们当初的预期。当初我们只是希望能够推动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和发展,现在看来不仅如此,天则所跨越了学科,也跨越了文化,形成了自己的风格与文化,可称之为“天则文化传统”。这一传统很小。但最后取胜的传统不在大小,而在于是否正确。天则文化传统或许会在未来中华新文化传统的形成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四是茅老师不尚空谈。有些学者或理论家能提出非常伟大的理论来,但他们比较轻视实践。茅老师不仅有理论,而且认为要身体力行,他不以善小而不为。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具体努力能够改善人们、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状况。他创建了龙水头村的小额贷款基金,为贫穷的人解燃眉之急;他与一些朋友一起创建了富平保姆学校,帮助那些生活在最边缘、也最弱势的农村妇女。

第五个方面,是茅老师谦恭。他的谦恭不是做出来的谦恭,而是骨子里的谦恭。记得茅老师给我写的第一封信的落款就是“于轼上”,这么多年过去了,他给我写邮件的落款还是“茅于轼上”。茅老师的谦恭表明,他真心就认为他自己是一个普通人。茅老师是长辈,有很大的学问,有很高的声望,但他不为外在的成就所动,而保持着谦恭的定力。

第六个方面,是茅老师的文字简洁明白。在座的多是写文章的,但只有茅老师的文字最简洁明白。这也是最美的文字。简洁明白还会使更多的人能够懂得茅老师 的语言,使大众能够理解经济自由主义。如果没有干扰,茅老师微博的粉丝有两千多万。这使经济自由主义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第七个方面是善意批评。茅老师勇于批评,不怕得罪人,但同时他的批评是心怀善意的。茅老师的批评是最纯的批评,不掺杂其它想法,更不怀有恶意。所谓“善意批评”就是希望被批评者能够接受自己的批评,纠正错误,从而对被批评者本身有好处,当然同时也对社会有好处。这也是天则所的风格。我们有时批评政府或利益集团,有时可能会很直率,但我们绝没有恶意,而是心怀善意并且努力表现出善意。

最后我想说,我们祝愿茅老师生日快乐,健康长寿。我们同时也坚信,茅老师一定会长寿。为什么?因为经济学家长寿。例如科斯教授103岁,诺思教授95岁,哈耶克也90多岁。为什么?我想用经济学的四个核心概念来解释。

第一个概念是“均衡”。经济学家不相信某种要素越多越好,而是相信不同要素之间要形成一个恰当比例,不能“过”也不能“不及”,才能形成一个最好的资源配置。这种外在的不同要素之间形成的均衡,既始于内心,最终也要体现为内心的均衡。所以经济学家是内心均衡的人,也就是内心平和的人。他不会有不平的心态,也不会有极端的情绪。内心平和的人就会长寿。

第二个概念是“最佳”。经济学家相信有一个最优解决方案,有一个最佳境界。以此为标准,他会发现他身处的现实世界有缺陷,与理想境界有距离,他就有趋向理想境界的动力。这使得他感到人生有意义。茅老师曾经说过,他最终体悟到的“人生意义”,就是“享受生活”。他说的享受生活是山珍海味和灯红酒绿吗?显然不是。他说的是,朝着理想境界努力的过程就是一种享受。

第三个概念是“替代”。经济学家在说某种东西不好时,他一定要找出一个替代方案。他不会只说东西不好,而不提出替代方案。只想把坏的东西去掉,那只是破坏;而提出替代方案则具有建设性。建设性对于一个社会来讲是健康的,建设性对个人来讲也是健康的。

第四个概念是“边际”。边际就是一小步一小步的试错。经济学不相信一口能吃个胖子,也不期待有一个超级英雄从天而降拯救受苦受难的老百姓。经济学家相信社会要靠人们自己一步一步地改进。因为他们不相信突然有一天有一个理想社会降临,他们也就不会因它没有降临而失望。他们脚踏实地,更相信通过他们一小步一小步的前进,能够一点儿一点儿地改进这个社会,他们也会在每一小步的改进中充满成就感。

所以,经济学家平和,享受,健康,满足,他们怎能不长寿?所以,茅老师会长寿。让我们举杯祝茅老师生日快乐,健康长寿!

2019年1月12日

历史在每一个互动中前进 | 盛洪

社会是属于所有成员的,其公共治理部分是很小的一部分。而在公共治理领域中,非强制的习惯或传统又起着主要的作用。最后不得不让政府做的事,既少也差强人意;而且还要依赖于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而在一个自称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政府本身又受到了分散民意通过正当政治程序的主导和决定。因而,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对社会的发展有着影响。

在另一方面,历史并非只是为一些看来吸引眼球的“重大事件”所左右。相反,这种事件往往不产生积极的作用,却可能带来灾难。众多分散的社会成员的互动,无论普通成员之间的互动,还是公民与政府的互动,才是构成真实而稳定历史进展的主体。因而,每一个公民都会通过他们的行动而创造历史。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就不会把社会变革的责任推给别人,才不会只期待政府的行动而自己没有行动,也不会只认为那种高调发布的宣言才有历史意义。既然每一个互动行为都可能创造历史,所以我们要珍惜每一个可能推动历史的机会,努力使每一件小事都有一个有效而公正的结果。从一件事的正确解决、而不是这件事的大小来体会我们的成就感。因而,一桩冤案的纠正,一件打破垄断措施的实施,一家企业或一块农民土地的产权受到保护,一个政府官员意识到自己受到了宪法的约束,一名公民根据《选举法》决心竞选人大代表,历史就往前走了一步。

如果“我们”的范围包括了社会的所有成员,每个人的一小步就会合成历史的一大步。反过来,历史“前进的方向”来源于每个普通人的朴素的价值判断。因而,他们的互动行为并不需要精英们的指点,而是来自日常经验。而精英们的价值恰恰来自普通人的经验,如何能获得利益又不损害别人。正是“百姓日用即道”。精英们要做的,一是要将普通人创造历史的权利交还给民众,一是从普通人的日常互动中发现历史的价值。

我们尤其要注意的是,那种号称“动员群众”的方式并不是普通人创造历史,而是利用普通人“创造历史”。三点重要的区别让我们区分两者。第一是,普通人创造历史依赖于个人的理性,而利用人“创造历史”则是利用乌合之众的群体心理;第二是,前者出于爱心,后者得手于对仇恨的煽动;第三是,前者采用和平的手段,而后者借助于暴力。

天则所就在这样的历史之中。她“不以善小而不为”。我们心中有着理想社会图景,但我们知道这一图景的实现要在每一步小的互动中实现。我们甚至并不急于进入一个理想社会,实际上我们也不认为会有一个完美社会。我们甚至更享受走向理想社会、但仍有曲折的过程。尽管面对风险,我们更能体会孔子“天下有道丘不与易也”的境界。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