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小民生计,大国根基(+按)|盛洪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涉及到当局开会过度安保给民众带来的不便。现在这种现象却愈演愈烈,发展到它开会就不让别人说话的程度。这不仅没有安全的效果,反而使社会变得更危险。因为一个违反表达自由原则的社会更险恶。我在文中说,“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2023年3月20日)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所批评的事情,现在不仅还存在,而且还要加个“更”字。受到滥权侵害的不仅是挣扎在边缘的弱势群体,而是远为广泛。因而这篇文章所主张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就更值得重申:“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2022年10月14日)

盛按:最近甘蔗翁事件惹众怒。其实这只是有形市场上的视觉冲击。大量并不直观的摆摊人正在被剥夺生计。据说《孔夫子旧书网》的书摊突然被要求办两证,联想到前些天北京民宿被要求办六证,突然大面积下架。这是在前些年取消大量行政许可改革后的反动。行政当局认为它可以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可以随便设立市场进入许可,剥夺民众的经济自由。这是反市场化改革的举动。除了受损害的民众,当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它信誓旦旦的“市场起绝对作用”被小小城管轻易否定,而它不发一声。(2021年12月9日)

近些年来,我每年秋天都要去一趟墙子路长城,这里的秋色分外好看。今年我刚把车停下,就有一个农民走过来,告诉我不能在这里登长城,因为要保护。谈话中,我知道他拿了政府的钱,就要尽职尽责。我看到附近已经开发了“古长城度假村”,较大的停车场也是新建的,显然本地的农民最终下决心要利用本地的长城资源发展旅游。于是我感到了一种逻辑上的悖谬,政府花钱雇农民,做一件断农民财路的事情。当然,保护长城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否这是一个完全否定附近农民经济权利的至高无上的目标,还是一个可以与本地发展互补和兼容的事情呢?例如向登长城者收取适当的“长城维护费”,再雇专人维护。我们暂不讨论这个细节。

中国今天的成就全赖市场化改革。市场制度是一种无数分散个人分别自由决策的规则,我们无法知道这众多个人的决策会合成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们知道,这一结果一定要比计划当局决策的结果好得多。所以市场制度的基础,就是每一个人的经济自由,而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自由。一方面如哈耶克所说,“由于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 所以我们也鲜能知道对自由施以特定限制究竟会使我们失去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如何判断这一规则通行于整个社会了呢?很简单,只要我们发现有一个人的经济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我们就能得出结论来,经济自由原则受到了损害,这一定会涉及更多的人。

经济学有一个“投资乘数”的概念,说的是一笔新增投资会带来数倍的市场需求。这是因为新增投资会同时增加等量的收入,人们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储蓄,消费掉其余部分,而这又会成为其他人的收入,如此循环往复。最后形成数倍于最初投资的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前提就是市场制度。如果任何一个人的交易自由受到限制,市场交易被政府干预而不能顺利进行,其中哪怕一个交易被政府阻断,乘数形成的机理就会遭到破坏。当已经存在的市场制度遭到政府干预,已经起作用的乘数就会失效,也就相当于除数。市场经济虽好,但经不起政府干预的折腾。不用太多时间,经济就可能进入萧条。如果说市场能够给我们带来“意外惊喜”,干预市场就会给我们带来“意外的灾难”。

例如,政府限制城市发展规模。这种政策目标已经进入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规划之中。其政策手段就是用强制力驱赶外来居民。这既带来了震惊中外的“驱赶低端人口”,也在人们并不关注的时候,持续地关闭小商铺,勒令外来居民迁出,停办民工子弟学校,等等。但这立刻毁掉了数十万人的生计,上百万人的生活,也涉及相关的经济产出,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尤其在城乡结合部,有大量提供商业零售、餐饮、洗车、理发、快递等其它服务的人员,失去了他们的工作,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收入。在另一方面,那些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的人被禁止出租他们的房屋,也就没有了租金之利;那些在这里为他们提供服务谋生的人,也没有了谋生收入。

也许有人以为这只是一个局部的事情,无关全局。其实不然。仅拿北京和上海两个公开宣称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来说,一个限制为2300万人,一个限制为2500万人。与世界上其它大都市,如东京的4200万比,还有很大规模潜力。到2016年,北京人口已出现负增长。假定这两个城市各减少了200万人。我们假定这些人离开这两个城市到其它地方谋生,或因限制而不能进入到他们本来想进入的北京或上海,只能获得全国平均水平的收入。以北京的人均GDP128992元和上海的124600元减去全国人均 GDP,则近似地看作是限制人口规模的效率损失,各乘以200万,共约2774亿元。2017年我国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4,代入乘数公式,共损失收入4670亿元。这相当于2017年GDP的0.57%。

但连锁反应还不止于此。那些被储蓄的收入也并没有退出市场。无论是居民直接投资,还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其它金融产品,这些钱还是作为投资需求增加了社会的总需求。出售投资品的人会将收入变成新的需求,出售金融产品的人获得了这笔收入也要购买金融产品,如此循环不已,也形成了一个乘数。只有一个限制,就是银行储蓄还要扣除准备金。因而,这个乘数就叫作“货币乘数”,粗略地,它就是准备金率的倒数。假定准备金率为9%,则上述限制城市人口的效率损失2774亿元的储蓄部分,所可能由货币乘数带来的潜在需求为18493亿元,加上上述消费部分的损失,因限制北京和上海城市人口所带来的损失可达2.8个百分点的GDP当然,无论是投资乘数还是货币乘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循环完成,如果货币周转的速度较慢,也许一年之内不可能完成,但这只能使这种损失分布在更长的时间中,在短期内更不易察觉而已。

而限制规模的作法并没有使北京或上海的环境变好,反而减少了要素供给。首先是房屋供给。一些在北京工作被剥夺城郊住房的人仍要在北京居住,就只能到城内居住。这使得北京更为拥挤。这立刻就显形了。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今年8月的房租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5.8%。这或者直接影响了不少企业的成本,或者使得在北京的外地青年人无法承受,考虑退出北京。一般而言,企业的地租成本约占企业成本的5%,如果为了弥补房租上涨,地租成本就要提高1.25个百分点的企业成本。面对成本的上升,企业或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这就会形成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或者因处于竞争领域中,不敢涨价过多,从而自己消化成本上升。而减少劳动力供给就直接会导致劳动力价格上升。所以在竞争的物流业价格上涨了10%,而我们社区门口的油条价格涨了50%(这算地理垄断了)。更糟的是,花钱也买不到服务,例如我们现在只能自己洗车了。

实际上,城市就是市场在具体空间中最有效的体现,通过人口的集聚带来市场网络外部性,创造出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红利。它因此吸引人们向这个利益中心进一步集聚,直到集聚的成本,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和地价腾贵等上升到抵消集聚带来的好处时,才会停止。人们只要能在京沪谋得生计,就说明这里还有集聚红利,有人需要他们的生意,从整个社会看也就多了一份GDP,无需别人来证明他们在这里的合理性。用某一资源(如水)的缺乏来证明要控制人口,是以单一目标来否定综合结果,根本没有注意到从整体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各种资源都由市场定价,或人为制定接近市场的价格,更稀缺的资源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来获得新的平衡,根本无需大动干戈,以致在冬夜拆毁别人的房屋。从另一个角度看,减少或消除政府干预,也反而会减小像北京这样的城市的规模。这我在《从城市经济学看雄安计划》一文中已有讨论,不再赘述。

又如,以保护环境为名,对生产和生活行为加以限制。众所周知的,是政府强制性地要求煤改气,即使气的设备还没有安装,或还没有通气,就要求停止烧煤取暖,冻着了许多乡村的孩子;大家不太知道的,是政府要求农民不能将秸秆烧掉,而是要将秸秆加工处理。这似乎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政府通过强制性命令的形式实施。有些农村地区反映,乡村干部要经常巡视田间,如果发现有地方冒烟,就要“干部摘帽,农民戴铐”。这种行政行为当然是违反法律的。结果是,农民不敢再用烧秸秆这种简便的方法回收秸秆肥力,也没有额外的精力用别的方法处理秸秆或将秸秆运出,结果就因这一件很小的政府干预,而大量放弃耕种。这可不是一件小事,马上又显现了宏观上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全国夏粮总产量比上年减产306万吨,下降2.2%。其中就可能有不许烧秸秆的原因。

问题是,这些表面为了环保的作法在实际上既破坏了市场的作用、减少了经济产出,却不能达到环保的目的。科斯教授指出,有关环保的问题有“交互性”,即为了环保会提高企业成本或带来损失。不能简单地为了单一目标就由政府强制推行环保措施,而应通过市场交易平衡两方利益,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他于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既然企业生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污染,肯定不能人为地为了环保就关闭企业,就只有给一定的排污权额度,然后让企业在市场中交易。这个建议很快被美国政府和市场所接受,并经过实践,最终形成了成熟制度,产生了环保的效果。这种方法其实也被介绍到了我国来,并在许多省份进行了试验。但在总体上并不成功。这是因为排污权要依赖于政府进行初始界定和分配,但我国的政府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以至不能公平和有效地界定和分配排污权。

然而,科斯理论的基本精神还是可以用来指导环保工作。即在采取环保措施时,一定要想到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和带来的损失。其实,在环保时不违背市场原则,考虑效率因素,也正是环保所需。因为我们不仅要从绝对量上考察排污,也要从每单位经济产出的排污量来考察环保成绩。我们在2009年做过《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研究,发现“从1980年到2005年,我国的市场化指数从4提高到6.3,碳排放效率(GDP/碳排放)从920美元/吨提高到2560美元/吨。”反过来,就是每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碳排放/GDP)在下降,“从1980年到2004年,OECD国家的碳排放强度指数平均每年下降2%,而我国的这一数字则为4.4%”。因为有这样的底气,温家宝总理才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承诺,中国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还要下降40~45%。如果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方法减排,也许会降低一些碳排放,却因更大幅度地降低经济产出,而使碳排放强度提高。

数据来源: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2009。

说明:在计划经济时期,每单位GDP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比较高,改革开放以后,碳排放强度逐年明显下降。

实际上,烧秸秆带来的大气污染在全部污染中有占很小的份额,并且是季节性的,而工业污染、汽车和其它交通工具的污染是大气污染,尤其是构成雾霾的持续的主要部分。但我们的政策并没有限制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也没有限制工业生产。即使搬迁了一些工业企业,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减少废气排放总量,而是为了地区性环保目的。而在所有这些相关人群中,显然农村居民是收入最低且政治最弱势的群体。所以不许烧秸秆这一所谓环保政策,就是一个正面影响很小、却损害最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按照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如果一个社会不得不改变市场的初始分配,也只能向最低收入人群倾斜。而这种禁止农村居民烧秸秆、并强制执行的政策,显然是背道而驰。

再有,就是过度安保。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应该有一定的安保措施,但如果过度安保,安保半径过大,措施要求太高,就会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大幅增加了安保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其他人的不安全。实际上,安全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如果对一些人过于安全了,或者无端做过多安保无用功,就有可能对其他人不安全。以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为名打破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周边企业停止经营,就是这些居民生活的不安全,企业产权的不安全。所谓产权安全,就是其运营要稳定和可靠。如果有过多不可预料的因素使之停止运营,这个产权就不安全。极而言之,真正的和整体的安全,就是宪法得到遵守,民众的宪法权利受到保护。

例如,对于北京的安保,在一个时期,就已经扩张到了周边的华北各省份。在山西的高速公路上就开始了进京安全检查。在北京六环之外设立安全检查站,尤其在高峰期间,可以造成极为严重的堵塞。前年十一假期我从北边返京,竟在八达岭高速上堵了7个多小时。又如,因会议而让企业停工。我亲眼所见的极端例子,是因为一个政治会议让距离北京750公里的企业停工。而就是在这一处工业园区,加上煤改气带来的成本上涨,已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因亏损而停产。这种过度安保的负面影响看似很局部,实际上也会带来宏观结果。例如,如以华北地区计,假设每年因会议而使1/5的企业停工10天,也是一个巨大数字。按2016年数据估计,减少的GDP也高达1080亿元,再考虑投资乘数和货币乘数,则高达9000亿,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1.2个百分点。更何况,近些年来,国际会议不仅在北京召开,而且在诸如杭州、青岛和广州等地召开,它们仿效北京过度安保带来的损失就更为严重。

问题是,这种过度安保不仅没有达到安保的目的,而反更为恶化安保形势。首先是,这些过度安保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看没有增加一丝一毫的安全。换句经济学术语,就是安保的边际效用为零,但边际成本巨大。因为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

总体而言,上面讨论的只是多种政府不当干预中的很小一部分,且局限于个别地区。本文并没有讨论那些更大的和全局性的干预,如对楼市,金融市场,和网络运营的干预,等等。但即使这些小的不当干预,也包含着一般性的特征。这首先在于,这些措施主要实施于北京以及上海和其它主要城市。而首都和一线城市在全国有着示范效应。据报道,已有成都、青岛、大连和西安等城市确定了人口规模控制数量。北京和上海驱赶外地居民的行为,也扩散到了一些地区,据说太原也在以整治“背街小巷和老旧社区”为名,在强制关闭小商辅。因而我们上述分析所估计的损失,还只是局部损失,放在全国就会大得多。

第二个方面是,这些作法宣示的一种价值取向,可能会成为政府的一般原则,就会带来普遍的损害。如召开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而要求本城居民停止工作,周边省份的企业停产,则意味着这个会议与普通大众的利益是直接冲突或截然相反的。这些会议在制定“国家战略”时根本不在乎“小民生计”,甚至以这种不在乎的傲慢态度来突显它的“伟大”。实际上,任何一个伟大的社会都是由无数这种小民生计聚集而成,而最高尚的态度就是视民如伤,岂敢让任何一个小民失去他的生计。相反的态度不只是让一些小民丢失生计,而是宣告着一种反市场的和侵犯经济自由的规则,它将伤害所有的人。因而,无论这些会议达成了什么决议或发出了什么宣言,会议的过度安保本身就是对这些决议或宣言的解构和反讽。

《左传》有云,“国之兴也,视民如伤;其亡也,以民为土芥。”不要以为城管收缴了煎饼摊子的家什与自己无关,也不要把大国崛起看成是可以蔑视小民生计的理由。其实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

         2018年11月3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2018年11月16日《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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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民主与乌合之众(+按)|盛洪

盛按:虽然表面上看,民主和乌合之众都是表达了“民众意愿”,但根本区别是规则不同。民主投票的基本要求是,每个投票人都在不受别人或外界的干扰下,独立地表达自己个人理性的选择。具体规则包括(1)多个备选方案;(2)无记名;(3)秘密投票。如果不遵循这样的规则,就不能保证投票人的独立和自由选择,因而与乌合之众相差不远。(2023年3月13日)

 民主与乌合之众

盛 洪

摘要:民主与乌合之众是民众结合的两种不同方式。由于结合的规则不同,产生出非常不同的结果。民主的规则是每个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而乌合之众中每个个人的判断和决定会受到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影响。经济学证明,每个个人在独立于他人时,会理性地判断和决策;他们的决策的集合,如投票,就会形成有效率的公共决策。相反,在受到其他人或群体影响时,个人的判断就会偏离独处时的判断,更可能因与其他人共同承担成本而增加破坏性行为。民主的规则是长期契约习惯和自治传统的结果,而乌合之众是因没有这种习惯或传统而容易采取的选择。因而,能够给予一定契约和自治空间的有限君主制,就是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

在我国,一提到“民主”,经常会有人用文革中的“大民主”对之加以批判。这在表面上看颇有道理。因为民主似乎就是民众作主,在“大民主”中,民众似乎也在“作主”。因而,从同是民众主导的表象来讲,民主与“大民主”是同一类事物。文革中的“大民主”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却鲜有建设性。然而,正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碳元素组成的一样,一个个的个人结成一个更大的群体,可能仅因其结成的方式或规则不同,而带来极为不同的结果。

一、两种民众结合的形式

迄今为止,我们至少知道两种民众的结合形式。一种就是民主,一种就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2014)。

所谓“民主”,比较狭义但严格的定义,就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受别人干扰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一个程序(如选举)将这些独立个人的意愿集合成一个公共选择结果。结果是,每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理性的,即比较正确地判断某一公共决策对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民主过程将众多个人理性集合起来,形成了公共理性。

所谓“乌合之众”,或更中立一点,“群体”,是一种心理单位,个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群体,其心理就会偏离自己作为独立个人的心理,而成为群体心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在互相影响,一个人的计算,不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与群体中他人的关系。为了不失去群体,更为了取悦于群体中的他人,他就可能扭曲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是,按勒庞的说法,相对于个人心理,群体心理呈现出一种退化,即理性因素减少了,而更借助于感情,更倾向于形象思维(2014,第3~44页)。

当我们把这两种民众结合形式区分开来,我们就可能会揭示,为什么看来近似的社会运动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就能有对历史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民主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首先,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严格的投票过程,阿罗和布坎南都对投票过程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的初始假定,包含了(1)个人是理性的;(2)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即使能比也没有意义;(3)一个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不受别人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布坎南和图洛克说,“独立的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他们的社会行动中都有独立的目标。”(2000,第14页)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

从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出发,他们是从研究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交易为基础,走向研究个人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互动。在经济学家看来,交易和公共选择都是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从而在制度原则上是同源的;并且“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Olson, 1993;奥尔森,2009,第409页)。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正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两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两个人各作为交易的一方,买方或卖方。他们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最后自愿地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理性联结,形成一个大于个人的决策或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因交易各方都同意,表明没有任何人受损,从而是有效率的;而且达成交易本身,表明双方都愿意为赢得对方同意而妥协,使得互相冲突的意愿得以兼容,在达成经济上的最优均衡的同时,实现了政治上的和谐共处,而具有更高价值。当整个社会通过两两人的交易联结起来时,也就达到了最高的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经济学用其全部的研究证明,只要没有外部性,这种自由交易的结果就是好的,有效率的,也是公正的。

以对市场的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将这种分析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过程。布坎南和图洛克说,“既可以把关于个体理性的基本经济学概念推广到市场选择,也可以把它推广到集体选择。”(2000,第37页)之所以存在公共选择过程,仅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失灵。

这种方法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对市场过程简单的复制。在对个人的基本假设上,应没有什么不同。如个人是理性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个人是独立的和自由的。但在交易身份上,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过程有所不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有着不同身份,一方是“买方”,一方是“卖方”;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买方”。尽管有些时候,也隐含着“卖方”,但他们不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开的卖方。

在“成交”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中,成交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这种同意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当经过讨价还价后仍不能达成同意时,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而在公共选择的投票过程中,“成交”的规则是多数同意,而不管少数人的不同意。并且,尽管少数人受损,他们也很难用“不交易”的方式避免损失,因为这就意味着退出这个社会。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少数人的不同意仍对多数人的方案产生了牵制作用,使其为了获得多数而调低自己的要价,避免了过分侵害少数派的方案的通过。

公共选择过程对市场过程规则的偏离,多少影响了它的效率。然而阿罗、布坎南和奥尔森的研究都证明,这种投票过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投票悖论(循环的大多数),互投赞成票和波德效应[1]等,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建立在理性个人行为假设基础上的模型,在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时,会像相似的模型被应用于市场选择或经济选择时那样,产生丰富的结果。然而,这种比较起来稍弱的预期,决没有为限制这样的模型的展开提供任何理由。”(2000,第42页)

比较强有力的证明,是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即如果有一个公共选择方案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就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因此受损,却有可能受益。他称“一致同意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Buchanan, 1967,p.285;转引自Reisman, 1990, p.102)。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所有的投票规则都源于一致同意规则。只是由于在现实中,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以致高于它所避免的对少数派利益的损害,人们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规则(2000,第66~103页)。

而多数规则,不仅其根源于一致同意规则,而且它自身也表明,一个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公共选择方案,比一个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的方案要好。因而即使多数同意规则所通过的方案不是最优方案,也是一个次优方案,可以被接受;更进一步,如果同意的人数增多,就可以得出判断,这个方案会更好。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方案是否会有改进。所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公共选择过程是可以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方案的。

然而,要强调的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就是在个人进行投票时,是严格互相独立的。这一假定在市场过程中无需强调,是因为在市场中本来就是两两人在谈判,各自为一方,没有同一方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交易对手又是利益冲突的。而在投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影响的问题。一旦有这样的影响,就可能改变一个人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独立判断和表达。上述的阿罗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有效性的证明就不能成立。

因此,在具体的投票操作细节上,每个人的投票都应是秘密的。在当今世界,“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已是国际通行的投票原则(Goodwin-Gill,1994,转引自史为民,1999,第229页)。这一秘密投票的原则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统一选票规格样式,以及秘密投票间等技术性措施加以保证。1830 年,法国的选举程序规定,选民填写选票的桌子应与选举官员有一定距离。这可以视为的秘密投票处的最初形式。185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两院选举法》首创了“澳大利亚式选票”,即统一规格样式的选票(李智,2009);英国于1872年颁布的《投票法》首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张红,2009)。

在今天,如在美国,“选民领取选票之后,占据一个雅位填写选票(涂黑)。所谓雅位(Booth),是一个平台站位,左、右、前、上四个方向都有遮蔽视线的挡板,只留选民进出的那个面敞开。”(老土,2014)很显然这是一个个人保密的独立空间。

图1  美国投票站示意图

资料来源:老土,2014。

在中国,虽然投票制度没有真正严格的操作,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秘密投票的重要性。原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振耀先生,在1999年的一次天则双周论坛演讲时,曾讲述过在农村选举中对设置“秘密划票间”的体会。他说最开始大家坐在一起投票,投票结果显然受到了互相影响,而不能把农民真正想选的人选出来。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摸索,“秘密划票间就是这一阶段中为保证公正自由的选举而创造出来的一项程序”,后来“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又被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王振耀,1999)。王振耀说,这一设置看似很小,但起着关键作用。这一作用就是保证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在农村的投票实践中,这种“秘密划票”规则被认为是能够“保证村民在无任何环境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史为民,1999,第229页)。

因此,保证个人之间在决策时的独立性,是民主区别于乌合之众的关键因素。

当然到这里,问题刚讨论一半,这只是经济学视野内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政治学,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通过互相独立的个人理性选择,并将他们的选择汇集为社会理性的机制,会反过来形成一种有民意和理性基础的政治权力。它由于是由独立的个人投票的同意形成的,所以它本身就有权力应该有的社会成员同意的基础,又由于它给每个独立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好的公共选择,所以也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持续的支持。因而这一政治权力是有坚实社会基础和实质利益内容的权力。虽然政治权力为了维护人身和产权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必须掌握暴力资源,但它的存在和维系并不是主要依赖于暴力的。它的巨大力量正来源于契约,即民众的同意。

三、乌合之众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乌合之众,或群体,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提出来的,是指一群人,他们在利益上有某种相近的诉求,同时在心理上产生某种呼应,使得他们觉得他们作为个人只是一个更大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可称为心理群体。

勒庞指出,无论什么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014,第7页)他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和原始人更为相似的是,他甘心让自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所打动,而组成群体的人在孤立存在时,这些言辞和形象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2014,第11页)

勒庞描述的这一倾向在现代心理学中被称为“从众”,“即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阿伦森,2007,14页)所罗门. 阿希在1951年做的实验告诉人们,当一个被试单独回答问题时,他的正确率约99%,而当他与其他人一起回答问题,且其他人故意回答错误答案并先于他时,他的正确率降低到65%(Carley,2013,pp.2~3)。五十年以后,安东尼. 普拉特坎尼斯又重复了这个实验,结果几乎相同(阿伦森,2007,第15~16页)。这个实验说明了人类身上固有的从众心理,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显著变化。

我们可以把勒庞的“乌合之众”更为一般化,用于表达某一类个人间的关系;即当个人的成本-收益判断以及相关决策受到他人或人群的影响时,我们称此关系为“乌合之众”,意思是,并非由独立的个人理性决策而联结起来的人群。这样,乌合之众就不仅包含街头集聚,也包括政党政治,还包括独裁政治等。如果前者可以被称为“自然群体”,后两者可以被归类为“人为群体”,人为群体还可包括军队和教会等(莫斯科维奇,2003,第322页)。

接下来的问题是,乌合之众群体的决策是有效率的吗?如果是无效率的,是因为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独立的个人进行的公共选择投票是有效率的,那么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如果乌合之众中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使之与他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不同,那么他的判断和决策就是错误的,由这种个人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共同选择就是无效率的。

假定有一个个人,当他作为独立个人时,他对某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而当他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时,他对这同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元,收益仍是100元。很显然,在这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不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做。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境是合理的,那么第二种情境中的决策就是错的。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并非像勒庞所说,理性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变成非理性的了;而是因为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单位发生了变化。正如勒庞自己所说:

“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有一种势不可当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2014,第9页)

一个人看到高档服装店中的服装很想把它拿走,但在个人的情况下拿走的成本过高,他会被当作小偷抓走。但当有一群人游荡在街上,他们就有可能打破商店的橱窗;并且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将会变小。这都使在群体中的个人的成本变低,甚至因“法不责众”,而无需付出成本。

另一种原因,是在群体中的个人除了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外,还增加了新的考虑,这就是要取悦于这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其他人。这样他可以受到群体的称赞和尊敬。这显然也是一种效用。如果仍沿用前述例子,某人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如果他选择这一集体行动可以取悦于这个群体时,他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80元。加上原来的收益100元,为280元。于是采取这一行动变得值得了。

从负面看,如果他选择与群体不一样的行动,他就可能显得“不合群”,过于“标新立异”,就会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斯坦利. 沙赫特的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这种压力的存在:人们最喜欢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仿效者,最不喜欢的是偏离者(阿伦森,2007,11页)。而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行动,则会减少这一压力,也相当于减少了个人成本。但这同时偏离了他独处时的理性判断。

即使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个人结成的群体也会偏离有效结果。因为群体一般是在与另一个群体进行对抗。这就相当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如果交易一方不是依赖于讨价还价,而是依赖于其群体的力量,无论表现为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还是表现为暴力,除了极个别情况,这种群体力量都不会使两个群体之间的互动或关系达到均衡。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这种情况做了深入的研究。只不过主要针对美国的情形,因而群体对抗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卡特尔和游说(1995)。这不过是谈判力量和暴力的美国形式。卡特尔会带来垄断定价;而游说会导致有利于某集团的立法,而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实际上是暴力。

经济学已经证明,垄断偏离平等合约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施行,则限制了合约的自由缔结,也显然是损害效率的。即使像在美国,通过院外活动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某一利益集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设立,也因为损害其它利益集团,而使社会契约遭受削弱。更不用说,仅以群体性行动出现的街头政治形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无制度的限制。这是乌合之众与契约式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它缺少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抗衡和化解机制,使其不能自动地找到利益之间的均衡。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结论,即除了极个别情形,当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联结时,他所做的决策,以及群体中其他个人共同做的决策,都不会是有效率的。当然更严重的是,乌合之众更有可能受到情绪的支配,做出暴虐的事情。所谓“极个别情形”,是指针对由垄断和暴力形成的权力,群体行动才能降低每个人的成本,使推翻这一权力的行动可能发生。但这通常不能把握恰好停在均衡点上。

反过来,从政治学角度看,虽然乌合之众可能形成某种政治权力,但这种政治权力仅是依赖一部分民众对另一部分民众的垄断优势和暴力优势,不可能在民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因而不能在民间社会形成一个自动平衡的政治结构,而只能继续靠垄断优势,尤其是暴力优势。这使得这个政治权力本身缺少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是一个公正和普遍的权力,也因支持它的民众仅因为它能够继续用暴力剥夺另一部分人,而缺少道义基础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也不是该权力长久稳定的因素。

更进一步,这种乌合之众所形成的公共决策,由于没有利益相对方的讨价还价以至抗衡,很难停留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点上,一般都会越过均衡点而造成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损害。这一损害从长远看对暂时获益的利益集团也不利,更对全社会不利。就如同为某一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压低资源价格时,资源的供给激励就会减少,但对资源的需求却会超出有效率的范围。这使社会生产率下降。这种最终对所有利益集团都无好处的结果,也会严重削弱该政治权力。最后,这种既没有普遍民意基础,也无道德价值,更无社会增益的政治权力就不会得到来自每个独立个人的支持,而只能更依赖于暴力的支撑。它一方面变得更残暴,更易于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将自己暴露在无法把握的暴力之下。

四、汉娜. 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比较

在现实中,并没有纯粹的民主和乌合之众,但有相近的类型。在历史上,可以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近似的乌合之众情形,而把美国革命看作是走向民主的道路。这在汉娜. 阿伦特的《论革命》中有比较明显的对比。

在阿伦特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暴力、恐怖,和一个比王权更专制的政权;而美国革命是一次成功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宪政秩序。原因是,“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在有限君主制下,民众有着自组织的空间,因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契约关系;而在绝对主义王权下,则没有这样的空间。

因而,在美国的殖民地时代,虽然宗主权在英国,但殖民地地区已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尤其形成了由街区到市镇,由市镇到殖民地的多层级的社会契约网络。“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2011,第149页)

阿伦特指出,美国的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在还没有到达美洲大陆就开始了,这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由这种社会契约,形成了在北美的实际的权力来源和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一行为很快成为一个先例,不出二十年,当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向康涅狄格移居时,他们就在一片依然荒无人烟的野地上,拟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和《垦殖约法》。这样,当皇家特许状最终送达,将新的拓居地并入康涅狄格殖民地时,它只不过是认可和批准了一个已然 存在的政府体系而已。正因为1662年的皇家特许状只是认可1639年的《基本法》,1776年可以如法炮制,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如‘该州的《公民宪法》处于其人民的单一权威之下,独立于任何国王和君主’。”(2011,第152页)

阿伦特又在好几处强调美国社会的契约基础:

“正是这种对集体事业本身基本结构一针见血的洞察,这种‘鼓舞自己和鼓舞在行动中加入者’的需要,使这些人陶醉于契约观念之中,促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互相‘承诺和约束’。”(2011,第158页)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人的信仰根本不以对人性的准宗教信任为基础,而是相反,以借助共同合约和相互承诺来制约独处之人性的可能性为基础。”(2011,第159页)

“殖民者本人,背负着一百五十年立约历史,他们来自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头到脚,从省或州下至市和地区、市镇、乡村和县,由一个个正式构建起来的实体拼接而成,都自成一国,拥有‘经友人睦邻同意而自由选出的代表’;而且,它们都为‘叠增’而设,因为建立在‘同住’之人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当他们‘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公共的国家’之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子孙’,甚至还为‘后来随时加入者’做筹划。基于这一传统源源不断的力量,殖民者‘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稳操胜券;他们深知,当人们‘以生命、财产和清誉彼此约誓’时,权力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2011,第160~161页)

“其实美国的契约和协议才是这样的‘根本大法’,是‘不可动摇’的权威,其‘界限’甚至连最高立法机构也不可能‘逾越……同时不破坏自身的基础。’”(2011,第163页)

而法国大革命则相反。如果在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结构就是绝对主义王权的话,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中不存在或较少较弱地存在着政治自治的契约基础。当这个绝对王权被推翻时,也不存在可以实行公共治理的替代性权力。阿伦特指出,“当法国革命者声称一切权力在民时,他们通过权力而懂得了一种‘自然’强制力,……通过革命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它被视为一切约束力和一切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众暴力积累的结果。……。但……与一切理论相悖的,是这种乌合产生不了权力,前政治状态中的力量和暴力是会夭折的。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与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他们向群众这一前政治的自然力量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2011,第167页)

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看法,显然受到勒庞的影响。因为后者的《乌合之众》主要的分析材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勒庞用来阐明自己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五十多个具体历史事件中,大约有二十个左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岁月。……就像其他许多法国人一样,勒庞受着这场大革命的纠缠”(罗伯特. 默顿,2014,第19~20页)。勒庞指出:

“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的委员们,如果分开来看,都是举止温和的开明公民。但是当他们结成一个群体时,却毫不犹豫地听命于最野蛮的提议,把完全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并且一反自己的利益,放弃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自己人中间也滥杀无辜。”(2014,第11页)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2014,第11页)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说明了议会能够多么严重地丧失自我意识,让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截然对立的建议牵着鼻子走。贵族放弃自己的特权是个巨大的牺牲。……实际上,他们已经进入了我曾描述过的一个完全不由自主的状态,任何想法都无法阻止他们赞成那些已经把他们冲昏了头脑的建议。”(2014,第163页)

“泰纳说:他们批准并下令执行一些他们引以为荣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只愚蠢透顶,简直就是犯罪——杀害无辜,杀害他们的朋友。在右派的支持下,左派全体一致,在热烈的掌声中把丹东,他们的天然首领,这场革命的伟大发动者和领袖,送上了断头台。在左派的支持下,右派全部一致,在最响亮的掌声中表决通过了革命政府最恶劣的法令。议会全体一致,在一片热烈叫喊的赞扬声中,在对德布瓦、库车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热烈的赞扬声中,不由自主地一再举行改选,使杀人成性的政府留在台上;平民派憎恶它,是因为它杀人如麻,山岳派憎恶它,是因为它草菅人命。平民派和山岳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最后都落了个同意为他们的自相残杀出力的下场。”(2014,第164页)

因而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确实是一场民众参与的革命,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乌合之众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独立个人的理性判断受到扭曲,合成的所谓群体意志就可以既损害每个独立的个人,也损害整个社会。正如柏克所说,“法兰西用暴行买来了贫困!”(1999,第49页)

从而,汉娜. 阿伦特笔下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对比,以及她所提炼出来的两种革命的特质,就可以用来近似地证明,民主和乌合之众的重大区别,以及可以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五、街头政治,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

乌合之众的形式一般被理解为是街头政治形式,即民众在街头的示威、抗议和静坐等形式。这是因为街头政治更接近于民众的自发运动形式。然而若从一个个人在对公共事务判断时是否会受他人或群体影响来定义,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也可被划归与街头政治为一类。

很显然,一个政党要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个人作为政党的一员要遵循这一纲领,尽管这一纲领有可能些许偏离自己的成本收益判断。在政党的集会中,他也会受到其他党员情绪的感染。更进一步,如果他想在党内获得尊重和支持,甚至想成为党的负责人,也要考虑如何取悦于其他党员。一旦如此,他作为个人的判断已经偏离了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判断了。

在独裁政治下,一个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显然要受到独裁者的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来源于独裁者垄断了公共暴力,从而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还来源于独裁者对乌合之众的把握和利用。正如勒庞所说,“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立者,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政治家,甚至再说得平庸一点,一伙人里的小头目、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的了解。”(2014,第7页)他们很懂得如何操控民众心理。因而,在历史上没有不利用群体心理,而只是依靠暴力的独裁者。即使是希特勒,也是受到了当时大多数德国民众的忠心拥护。

当然,这几种乌合之众的类型并非是纯粹的形式,它们之间,以及与民主之间都会形成组合。如上述街头政治与独裁政治的组合,还有政党政治与街头政治的组合,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组合,还有街头政治与民主的组合,政党政治与民主的组合,等等。这就是在真实历史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教科书中的分类。但这使得分析容易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走入歧途。

乌合之众与民主本是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两种表达意见和行动的方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当社会的契约关系和自治形式不够发展时,民众缺少个人独立表达的传统和方法,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群体性行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民众间结合的最原始的方法,不需训练就能施行。反过来,当人们习惯于独立表达意见和缔结契约,他们就会较少采用群体性的方法。

然而,是否有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传统,也会受到已有政治结构的影响。在独裁统治下,独裁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社会自发的契约关系加以压制,不能容忍社会中出现自组织现象。于是在独裁统治下,契约关系就不能充分发展。一旦出现对独裁统治的反抗,导致其垮台,社会并没有契约基础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新建立的政权也可能还要沿袭旧制度(托克维尔,1992)。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契约基础的新政权只是获得了乌合之众短暂的授权,既缺乏普遍性,又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它的公共决策更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因而不能给革命的社会与民众带来好处,也就削弱了它的政治合法性。在缺乏真正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旧制度中的高压手段。

反过来,这种靠暴力高压的新政权更没有政治合法性,也不能给民众带来好处。民众的愤怒还会积聚,最终又以乌合之众的形式爆发出来,将新的独裁政权推翻。在这时,民众仍然没有形成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习惯,那么这种独裁政治与乌合之众的变换仍将进行下去。

六、对“失败的民主化”的分析

对近些年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主化失败的讨论,似乎就没有区分民主与乌合之众。当然,在近乎绝对主义的独裁政治下,社会契约结构很难发展,一旦要反对和推翻独裁统治,也还要借助于群体性运动。这种运动,正如阿伦特所说,“在不幸的压迫之下,群众的合力能够以一种任何制度化和监控性的权力都无法阻挡的暴力爆发出来。”(2011,第167页)它大到可以推翻独裁统治,却不足以建立新型的权力。

当我们不能区分乌合之众与民主时,我们往往把群体性的运动视为民主化本身。如在埃及的民主化运动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群体性运动,是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示威游行。这种群体性运动即使不是直接,也是间接地导致了穆巴拉克的倒台。人们以为,民主化运动胜利了。在泰国,我们也看到以广场示威和静坐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然而,这只是群体性运动,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中,往往分不清乌合之众与民主,所以简单地将这些失败称为“民主化的失败”。

具体到埃及,之所以在这一波民主化中有着乌合之众的倾向,显然和在这之前的契约关系与社会自治不够发展有关。虽然从表面上看,自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除了纳赛尔时期,埃及的多党制一直在发展,但仍然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因而被称为“有限多党制。”(王泰,2014,第161~175页)公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受到了各种限制,尤其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非政府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即使是在环境比较宽松的穆巴拉克时期,执政党操控的议会仍于1993年通过了限制行业协会选举的100号令;二十世纪90年代,政府仍派约6万官员进驻志愿者组织,并严格限制这些组织的政治化。(王泰,2014,第178~198页)。因而,在2013年穆巴拉克倒台之际,“一个强大的政府对应一个弱小的社会”(王泰,2014,第201页),埃及社会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契约网络和自治基础。

因而,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徐姗姗,张维,2011)。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这样的政府就缺少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政府权威不能树立。而穆尔西总统想通过修改宪法增加总统权力,以增加政府权威,然而却适得其反,反而损害了其它利益集团。这使穆尔西总统及其穆斯林兄弟会更缺少社会的代表性,政府也就更缺少政治合法性。

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

无独有偶。泰国的民主政治演化为政党政治,而政治手段演变为街头政治,如“红衫军”或“黄衫军”运动,而街头政治又走向极端,反对派甚至采取封锁曼谷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流血事件。让人深思的是,泰国政党缺少基层组织(叶麒麟,2014,第128~130页),却能动员起群体性街头政治,正说明它们缺少契约性叠增关系,而具有乌合之众的特征。这导致泰国政治斗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承认投票是解决纷争的有效形式,而宁愿采取街头抗争的形式。例如曾有几次的修宪和大选的建议或安排,因街头抗议而流产;即使议会作出决议或通过法案,反对派仍可以拒不接受,继续街头抗议。街头政治不可避免地有过激倾向,不愿接受妥协方案,而使政治经常陷入疆局(叶麒麟,2014,第86~100页)。这就不是民主,而是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运动的结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会限制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所做出公共决策都会偏离理性的社会选择。它们的社会政策往往是偏向某一利益集团(如草根阶层)而损害其它利益集团(如中产阶层)的(叶麒麟,2014,第92~94页),较少尊重由市场决定的利益分配。这使其既没有民众同意的政治基础,又没有恰当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增益,反而会损害民众的基本利益。正因为泰国两党恶斗的结果对大多数民众不利,军方的介入反而成为一个可以接受解决方案。从表面看,军方介入显然是对民主的伤害,但其原因,恰是因为世俗政党政治没有采取真正的民主手段,即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的集合,而是非民主的乌合之众。

顺便说一句,从外部输入的民主,如果缺少社会内部的契约基础,也会归于失败。这是我们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看到的情形。

七、群体心理就是一种人类本性

勒庞说当一个人独处时可以保持理性的思考,但当进入群体后,就变得没有理性了,实际上是说,当进入群体后,心理就起很大作用了。在勒庞之后,他的理论得到了心理学界的响应,如塔德,弗洛依德,和莫斯科维奇等。这恰恰说明,乌合之众正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受心理因素的主导。近些年神经元经济学也发现,仅仅靠理性无法完全解释人类行为,只有将心理因素,即情感和本能反应等引入分析,才能更有解释力(叶航等,2013,第143~156页)。

在目前阶段,神经元经济学只是通过实验发现哪些人类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甚至在大脑的哪个部分支配着哪种心理,用来纠正过去归结于理性的结论,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看来更为严谨,但似乎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这些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本身是否有某种经济性。而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演进心理学,也似乎没有在这种群体心理如何形成方面取得进展。

将经济学的方法放在更长期的视野中,我们似乎可以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做些判断。很显然,这种群体心理是演进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正是依赖于这种群体心理才走到了今天。当勒庞等人批判群体心理时,由于针对其导致的破坏和灾难,所以并没有讨论群体心理的好的一面。这就是,人实际上是社会动物。在人类早期,一个个人如果离开了群体,几乎就活不下去。在群体里,他感到安全,这也是他的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能在群体里生存,他必须顾及群体中其他人,尤其是大多数人的喜恶。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进中,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就生存了下来,而不具备这种心理的人的生存几率就低得多,最后会归于消寂。于是,依赖于群体,就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在另一方面,勒庞所说“人在独处时很理性”有点言过其实。实际上,人是理性有限的。这包括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对信息的判断不仅耗时,而且要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在现实中,人们通常会采用便捷方式,即听一听别人的意见。如在市场中,一个人是不知道一种商品的成本的,他只能借助于别人的成交价来判断自己交易对手的成本。在公共领域中,一个人也很难辨别一种公共政策是否对自己有利,他也是参照别人的意见来形成自己的意见。这种在判断和决策时借助于别人意见的习惯,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即弥补自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足。他也因此而生存下来,并通过繁衍后代,而使这种心理成为定势。

这又足以说明,群体心理是一种经过人类几百万年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它因而是一种人类本性,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既然是本性,既然是自然,就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而也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能忽视的力量。这种本性也就必然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那么,既然群体心理是人们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又在人类历史中,尤其是在近代史中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这是因为,任何自然之物,包括人类本性,都不应过度使用。就如人类自然的恐惧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灾难,但过度的恐惧却只能让人们丧失勇气,缺乏战胜困难的果敢一样。群体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单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弥补信息的不足和理性的有限,但当对群体心理过度使用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如在法国大革命中,群体心理被用来对抗另一部分人,则会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导致对他们彼此的残害。又如对他人提供的信息的相信,尤其对其他人判断的相信,可能会迅速传播一种似是而非的信息,甚至会被有意散布的谎言所劫持,而调动群体的破坏性行动。也就是说,本来帮助人们生存下来的心理定势,一旦被过度使用,就可能变成损害人类的东西。

所谓“过度使用”,是指无意或有意地激发和强化群体心理,使之产生过分的影响。所谓“无意”强化,有些是因为公共信息传播技术的改进,有些是因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权威出现。一般而言,当社会更为开放和自由时,权威之间会互相抵消,但当在特定时期中,权威意见极端化,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群体力量。但无论如何,这种无意强化虽然有破坏力,但仍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所谓“有意”强化,就是从事公共活动的人清楚地知道群体心理的存在,并有意利用。这本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事情。如皇家建筑高大豪华宫殿,将君主的塑像广布公共场所,宗教赞美教主的颂扬之声,对民众心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代史中,更是多见对群体心理的有意利用。如纳粹德国政府在民众中强化对希特勒的崇拜,通过火炬游行等形式激发人们的种族自豪感和对纳粹的忠诚等。在中国文化革命时期,由官方推进对毛的个人崇拜,官方电台天天宣传,播放个人崇拜的歌曲,印行毛的著作和语录,组织群体游行,唱红歌跳“忠字舞”等,使民众心理走向极端。

“有意利用”的极端是“恶意利用”,即故意向群体输入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观念,利用群体心理引导民众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所用,走向错误的极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勒庞对群体心理现象的揭示又成为法西斯煽动民众的知识基础。莫斯科维奇指出,“最循规蹈矩地跟随勒庞,并按照真正的日尔曼人的彻底性来做的人却是阿道夫•希特勒。”(2003,第86页)而他的宣传部长“戈培尔认为除法国的勒庞之外,还没有人能够像他那样对群体现象理解得如此透彻。”(2003,第87页)他所说“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是真理”便是这一理论应用的极端例子。

因而,群体心理作为人类的一种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对待群体心理的恰当态度,就是不要试图利用群体心理以牟取政治利益,尤其是不能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群体心理。在另一方面,人类的另一个特点,即为了交换而谈判和妥协,又经历了数万年演进,形成了另一种心理定势。它与群体心理不同,要人们本能地怀疑别人,但又要知道在利益对立中让步,还可以在形式上脱离群体而成为表面上独立的个人或家庭;因而是群体心理的解毒剂。这就是汉娜. 阿伦特强调的契约传统。

八、能从乌合之众走向民主吗?

虽然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中,君主制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但君主制并不一定是一个典型的独裁政体。按照政治学的划分,君主制可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而在有限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称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有限君主制是演进形成的。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从绝对君主制演进而来,最早的政治实践是13世纪的《大宪章》,其后有所曲折和演进,1688年光荣革命就是这一演进接近完成的重要事件。

在绝对君主制下,君主不仅要获得掌握政权所应获得的回报,主要是税收,还要利用政治权力在税收之外攫取利益。如设立垄断权,直接经营工商业,甚至利用权力直接侵夺他人财产。而在有限君主制下,君主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向社会提供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而获得合理税收作为回报。

因而,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君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民众契约的侵害,以及因害怕民众形成竞争性的政治组织而禁止自发的社会契约,社会的契约基础的发展就受到压抑,不能充分形成契约结构;而在有限君主制下,由于君主受宪法的约束,不能侵害民众的人权和产权,也不能破坏民众间的个人合约和社会契约,因而社会的契约基础就会发展得比较充分。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美国的契约基础比较坚实的原因。最初美国的殖民者大多来自英国,到了17世纪,君主权力已经大大削弱;尤其在光荣革命以后,已形成有限君主制,民众间自由缔约空间比较大,并形成传统。他们到了美国,也把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带到了美国。

从君主角度看,英国的光荣革命所导致的君主立宪也是被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君主立宪对君主没有好处。只是迄今为止,君主立宪对君主的好处因较为长远而少有君主能够意识到。但历史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今天还存在君主制的话,那一定是君主立宪制;绝对君主制已经消亡了。从法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在革命中被砍了头,而英国国王安然渡过民主化的浪潮。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君主将自己约束在宪法范围内,他将因遵循正义的规则而受到尊重和承认;他因给予民众恰当的契约空间而使社会契约网络形成,他的政治权力不是受到这种契约网络的挑战,而是叠加在这一契约网络之上,加强了其权力的社会同意基础,他的政权反而显得更为牢固。一旦出现革命,这一革命也更有可能采取契约的和民主的形式,而不是乌合之众的形式。革命将会更为温和,社会不会在群体性运动之中失去理性,自己也不会如法国国王那样失去生命。

反过来,如果认为保卫自己的政治权力的方法就是压制社会中自治力量和契约结构的形成,不仅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加强政权的社会同意基础,反而使民众积蓄不满,使自己的政权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而一旦爆发革命,其形式只能是乌合之众。自己也不能得到理性的对待。这就是独裁者往往死得很惨的原因。而那些签署了立宪契约的国王则寿终正寝且传位于后代。

因而,真正理性的君主应该走向有限君主制。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九、结论

1.如果民主与乌合之众有天壤之别,最重要的,就是要区分这两种民众结合方式的原则区别。而民众本身并不能弄清它。所以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就有义务作出此种区分,并力促民众选择民主的方式。

2.由于民众的结合不一定都对,对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个人独立理性表达的原则,就应该由基础性法律,即宪法规定。所以,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是宪政的民主。

3.由于民众依其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民”不是无条件地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当“人民”被理解为一个一个具体个人的集合时,只有当“人民意志”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同意”集合而成时,“人民”和“人民意志”才是合法性的来源。

4..群体心理是人类的正常心理现象,但对之加以利用使人们的群体行为超出正常状态是错误的。一个社会尤其要禁止政治权力利用、特别是恶意利用群体心理的作法。

5.既然一个社会的契约基础是民主化的前提,而前民主化的政体一般是君主政体,而只有有限君主制才有可能提供契约网络形成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以民主为目标的革命者,就应首先支持和推进君主制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有限君主制。

6.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欲推进民主的人,应无时无刻地推进契约关系的发展,推进社会契约在基层社会的形成和扩展。由此,民主才有其契约基础,一旦出现革命,才不会只表现为乌合之众,而更容易由已存在的契约结构形成新的政治权力。这一政治权力才因其来源于表示社会同意的契约,而更有力量,和更接近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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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 波德效应是指,一个七人委员会有可能选出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具体可见盛洪,1993。

【横议】批评之美与社会根本(+按)|盛洪

盛按:我在3月4日没有在微信上发文章。但在第二天早上发现,我的群聊和朋友圏功能被限至3月底。才发现这是所谓“两会”的“需要”。中文的“会议”或“议会”都有一个“议”字。意思是议论或说话。“议会”的英文parlament,其词根parlar是讲话之意,所以parlament就是说话的地方。因而“会议”或“议会”的要点是说话。如果在某个“会”时不许别人说话,这个“会”就不是“会”应该是的那个会。自由表达原则是文明的基础原则,违背它就是背离文明。(2023年3月6日)

盛按:值此世界新闻自由日,再发此文。(2022年5月3日)

盛按:李田田对上级的批评似乎没有那么严厉,却遭到该县政府下狠手送进精神病院。这种极不对称的过激反应在正常社会是看不到的。在那里,这样的批评稀松平常,司空见惯,只会触动那些被批评的人,在社会上则应是波澜不惊。只有在这种视践踏宪法为正常的环境中,一个县政府才会不假思索选择最无耻愚蠢的手段来对付批评。这恰暴露了它的脆弱心理和卑劣个性,却可能适得其反。掩盖丑闻比丑闻更丑,压制批评比被批评的行为更坏。如果它成功地压制了对过多检查的批评,却同时在众目睽睽之下表演了滥用权力侵犯宪法权利的丑行。(2021年12月24日)

盛按:诺贝尔和平奖被授予两名记者,嘉奖他们坚持表达自由的贡献。值得庆贺。表达自由是人类的基本价值,是包括中国大陆宪法在内的普遍原则,是古今中外四海皆准的文明传统。再发此文。(2021年10月9日)

盛按:近来武汉市政府因封锁新型肺炎消息而遭民众批评,这再一次说明《宪法》第三十五条强调的表达自由何其重要。人们真正恐惧的不是病毒,而是因封锁消息而作的最坏的想象。武汉市政府的作法不过是普遍压制自由表达环境下的扭曲反应。我们最该做的,就是再一次强调《宪法》第三十五条。旧文再发。

近年来神经元研究的发展告诉我们,人们对事物的判断和反应,不仅凭借理性,也诉诸情绪。所谓情绪,就是神经元的自动反应。而这又是经过数十万年的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一个典型的自动反应,就是在黑暗中感到恐惧。为什么?不是因为黑,而是因为在黑暗中看不到周边的情况,不知是否有威胁正在逼近。这在远古狩猎时代,有助于人们提高警惕。

因而,真正令人恐惧的,是不知道周边的真实信息。由于原始时代人群规模很小,社会组织简单,只要有亮光,就能知道周边的情况,所以黑暗就是不知信息的一种替代性的恐惧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组织越来越复杂,威胁是否逼近或存在,并不是有了亮光就能知晓和掌握。有些危险潜藏在目力所不及的地方,有些危险则根本不能用感官直接感受。这时,就需要借助于别人的感官观察和思考来帮助一个人获得这些信息。这些别人,有可能通过提醒来告知有关危险的信息,有可能通过批评来告知。

然而,也有一种对批评的神经元反应。这就是感到不快。具体而言,有可能是羞愧,也有可能是厌恶。前者可能导致对批评的接受,后者会导致对批评的拒绝。在远古时代,这两种反应都有道理。因为当时对信息的接受主要是感官对周边事物的直接观察,如果不同的人有所不同,很可能与他们的感官能力相关。无论是羞愧导致的接受,还是厌恶导致的拒绝,可能都近似地正确。但是这种演进形成的对批评的自动反应,在规模更大、更为复杂的社会中,就不见得正确了。

中国自夏以后形成了较大规模的社会,其疆域大致覆盖了今天的河南、河北、山西和山东,人口至少应有数十万。已经初步形成了国家,即由一个集团提供公共物品。很显然,对于统治集团来说,仅用人体感官不能通晓如此大规模社会的情况。并且由于提供公共物品的定位,使得统治集团必须超越经济人的简单趋利避害本能,以及对批评的厌恶本能,才能有超出个人狭小视野和个人立场局限的信息来源。这就需要依赖一个制度化的信息系统。它包括由多人组成的信息发现、传递与交流功能,也包括克服厌恶批评本能的制度化批评功能。如果没有这种制度化的信息系统,就相当于使一个人,尤其是统治者处于相当于狩猎时代的黑暗之中。只是产生对这种信息系统的需求的时间,还不够长,还不足以通过演进形成神经元的自动反应。

所以才会出现,凭着神经元的自动反应而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如在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大臣关龙逄多次劝谏他,他不但不听,反而将他杀害,结果百姓对桀极度怨恨。商汤伐桀,四方百姓都翘首以盼。夏桀战败被俘,放逐于南巢。后来商纣也是荒淫暴虐,祖尹警告商纣说,“老百姓都盼着殷朝垮台呢”,而商纣却回答说“我生不有命在天?”比干“强谏”纣王,却被他杀害。最后周武王伐纣,商朝士兵倒戈,商纣死于鹿台。这不仅因为对桀纣的威胁在他们的视线之外,而且更多了一个因果环节,即桀纣的奢糜享乐在当时会带来快乐,但享乐的财富却是盘剥百姓的结果。被侵害的百姓就成为桀纣统治的威胁。桀纣对批评的拒绝,不仅因为本能厌恶批评,而且因为当下好处会掩盖未来的危险。

这个教训为周人所深思。周武王说“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即要从民众那里获得有关王朝治理是否得当的信息。因而周朝建立了一个弥补个人感官局限和克服个人立场倾向的制度,设立风官。这种官员,或者专职,或者兼职,到乡下民间,要搜集民谣诗歌。这些诗歌里可能会包含对朝廷的不满与怨恨,即“风”。正如“毛诗序”中所说,老百姓的“风”就是“下以风刺上”。这样的信息正是朝庭求之不得的,以使他们摆脱“黑暗”,纠正错误,所以应“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周虽然也灭亡了,但没有亡在如桀纣一样的暴君手里,且在中国历史中寿命最长,长达800多年,大概与这一制度有关吧。

直到很久以后,还有人羡慕这个制度。唐代白居易曾有一首“采诗官”,就在怀念这一制度。诗中说:

……

周灭秦兴至隋氏,

十代采诗官不置。

郊庙登歌赞君美,

乐府艳词悦君意。

……

没了采诗的制度,也就没有了采诗的精神,即主动寻求批评的精神,于是诗词变成谄媚之声。最后他警告说:

……

君不见厉王胡亥之末年,

群臣有利君无利。

君兮君兮愿听此,

欲开壅蔽达人情,

先向歌诗求讽刺。

其中所说“厉王”就是周厉王,他是没有继承“风刺”精神的个别例子。他对批评极度反感,竟杀害提出批评的人,对无人敢批评的结果喜形于色。邵公于是对他说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句。当然,没有批评的人,提供正确信息的系统就遭到了破坏,周厉王对情势就没有了正确判断。三年后,他被国人驱逐。

“胡亥”即秦二世,也是秦朝的亡国之君。秦之所以亡,贾谊的《过秦论》已经做了精辟总结,就是因为秦帝反感批评,“忠言未卒于口而身糜没矣。故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阖口而不言。是以三主失道,而忠臣不谏,智士不谋也。”秦二世盲人骑瞎马,也没人告诉他危险临近了。

白居易显然想用这两个反面教材讽谏当世。然而,他之所以能写这首诗,不是因为唐朝太差了,而是相当地好。我们都知道,唐太宗是从谏如流的典范,却不知道以他重视批评的态度,唐朝建立起了当时最成熟和最有效的专业批评制度,即谏议制度。所谓谏议,就是政治批评。唐太宗认为自己闯荡江湖、连年征战,既懂下层民众之疾苦,也知夺取政权之艰辛;但担心生在深宫中、长在妇人滕下的后代不懂。自己尚且要经魏征等人经常批评才能克服偏颇,对于后代就要有一套制度来对抗他们厌恶批评的神经元反应。因而,一大批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年轻文人的最初职业就是批评,即作所谓拾遗、补阙这种低级谏官。白居易身处唐代末期,这套制度虽有所削弱,但仍然存在,他的仕途的大部分时间就是以谏官为职。我们知道他的《长恨歌》和《琵琶行》,却不知他的大量诗词是“风刺”之作。

我们知道“盛唐”有很多原因,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建立了一个更完备的侦察潜在危险的信息系统,且可以用来克服把自己关进黑暗中的人性弱点。这就是谏议制度。由于盛唐的榜样,谏议制度的光芒照亮了后世;以致宋太祖给子孙立下“秘密誓约”,“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并警告说,子孙若有违背此条者,天必伐之。这几乎就是第一原则了。有了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正确的信息不因对批评的厌恶而被阻滞。宋朝虽因各种原因有其自己的弱项,也因儒弱最终归于军事失败,但它没有亡在社会的内部崩溃。只因这个第一原则,就使宋与唐比肩。

可是到了明就没有这个第一原则了,结果嘉靖皇帝因“大礼议”之争竟廷仗死了17个谏官。所以在中国历史中,与唐宋相比,明就暗淡多了。但其中也有漂亮人物,如海瑞。就是对那个打死谏官的嘉靖,他买好了棺材,谴散了家人,就上殿去痛责他搞得“家家皆净”。嘉靖竟被他这个气势震住了,把抓他的命令收回。明朝的皇帝中也有明白人,知道海瑞将实情告诉皇帝,实际上救了大明江山。所以后来当海瑞辞世的消息传到万历皇帝那里,他竟辍朝一日,并写祭文。这祭文我们今天在海口的海瑞墓还能看到。在祭文中,万历称赞海瑞“抗言争日月之光”。

海瑞不仅感动了明朝的皇帝,还感动了后代的政治领导人。这就是毛泽东。他看了《明史. 海瑞传》后,就希望有一个当代海瑞,以为他的时代增光。只可惜他只喜欢死海瑞,不喜欢活海瑞。当真的、却打了折扣的海瑞——彭德怀在庐山私下批评了他时,就被打翻在地。后来吴晗遵旨写了《海瑞罢官》,又被敏感地认为是为彭翻案,指使另一个文人“批判”,从而掀起了大规模、系统性地打击批评的运动——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受《海瑞罢官》的牵连,海口的海瑞墓被捣毁。一同被捣毁的,是从白居易到海瑞的批评精神。

毛泽东后来说,“讲海瑞,我很后悔。可能真正出了海瑞,我又受不了。”嘉靖也受不了海瑞,但为什么海瑞还能活下来,并受到朝野推崇?这是因为明代不仅有“海瑞精神”,还有支撑这种精神的制度,即谏议制度。海瑞就是这个制度中的正式成员。而毛时代,这个制度已经没有了,彭只是个业余角色,他被打倒了,也没有嘉靖时那种谏官前赴后继的抗争。嘉靖知道,他可以杀掉海瑞,但杀不掉谏议制度,更杀不掉以谏议为政治正确的历史标准。

没有了了解真实信息的系统,毛闭目塞听。1958年,一些地区已经开始饥荒了,而毛在视察徐水县时,干部们在毛眼皮底下造假,竟让毛得出“全国的粮食多得吃不完”的结论。在当年8月的北戴河会议上,“如何消化吃不完的粮食”竟成了正式议题。即使到了1960年,全国已经饿死了上千万人,毛仍不知情。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地区的党政组织,那时已经变成了阻止真实信息送达到毛耳边的力量。他们检查从当地邮局寄出的每一封信,把说饥荒实情的信说成是“反动信件”加以扣压甚至追查(杨继绳,《墓碑》,香港天地图书,2008,第56~57页,第114页,第225~226页,第228页,……)。少数一些饿死人的信息冲破封锁到了毛的耳边,他也不认为是全局性问题,因为那么多信息都告诉他“形势大好”。直到李先念向毛汇报大饥荒的情况时,毛还说他是“杞国人”。

毛压制批评大概是为了证明自己“一贯正确”,使用的方法是说批评的立场或内容是错误的。如他说“海瑞在明朝是左派”,到彭德怀这里就是一个“右派”。在毛的时代,“右派”就等同于“坏蛋”。这就是对批评作为一种原则和制度的根本否定。因为一个批评是否正确如果要由被批评者来评价的话,他可以将他不想接受的批评说成是“坏的”、“错误的”批评。因而,压制“错误的批评”就等于压制所有的批评。甚至可以说,那些被批评者想压制的批评,往往是真正的批评;而被批评者可以表现得“宽容大度”的批评,可能轻描淡写。历史证明,彭德怀的批评正是这样一个真正的批评。反过来,如果想要真正的批评制度,就要包容所有的批评,包括错误的批评。白居易和海瑞的时代,台谏官们有风闻奏事的权力,就包含了如果失实也不会被追究的权力。

果然,毛的时代,除了一个声音以外,就是鸦雀无声。极少数敢于批评的人,成了“反革命”或“反党分子”。林昭和张志新这两个坚强的女性,只是批评了毛,就遭到了最残酷的对待。更严重的是,当时没有人听到他们。而这个时代,正如古今中外压制批评的后果一样,统治者毁掉了自己的信息系统,依据错误信息作出的错误决定,就将民众和国家带入最悲惨的境地。数千万人在和平时期死于非命;从1949年到1978年,粮食的劳动生产率始终没有超过光绪13年(见下图)。当初那个说“吃饭问题最大”、立志救民于水火的青年,由于压制批评,把吃饭问题变得更大。

中国农业劳动生产率(1952年~1979年)

资料来源:盛洪,“制度应该怎样变迁”,《学术界》,2014年第12期。

所以,保护批评还是压制批评,是一个社会的根本问题;根本到是否要让这个社会看清自己。凡人由于理性有限及人性弱点,可以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压制批评是一种绝对错误。它使人们不承认错误,坚持错误,一错再错。就如不承认人民公社和公共食堂的错误导致了大饥荒;不承认大饥荒的错误,就发动了文革一样。别的错误尚可理解,压制批评的错误不可接受。中国自周以来的谏议文化就是一个基本原则。它要求“有过必谏”,鼓励“直言极谏”;也要求“从谏如流”,更警告“拒谏者天下必乱”。因而,批评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在传统中国,当社会把这样一种义务加到士大夫身上后,他们在精神上超越了世俗政权的等级,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如果制度要求对最高政治领导人的错误进行批评,还有什么话不能说呢?因而,这种谏议文化与自由表达的原则就是相通的,只是带有中国历史所赋予的特殊色彩。现代中国的创立者孙中山也看到了这一点,他称赞这种谏议监察制度“代表人民国家之正气,此数千年之制度可为世界进化之先觉。”这种正气,使《五五宪草》中的“人民有言论著及出版自由”条款理所当然,而独立于君权的弹劾权又成为五权之一的监察权的中国资源。而弹劾,无非是把批评变成行动。

反过来,“表达自由”原则所要着力保护的,无需是民众的日常言论,而是表达最容易受到打击和压制的部分,即政治批评。在1971年美国政府诉《纽约时报》案中,正是保护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致使政府败诉,而使《纽约时报》以披露国防部越战密件的形式对美国政府越战政策的批评,产生了纠正决策错误的作用。也就是说,只要保护最严厉的政治批评的权利,所有表达自由的权利就自然都得到了保护。如今,我国也有了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第三十五条》,却因没有了传承了几千年的批评文化,真正该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不能落实,也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不能落实的关键因素。

从中国的谏议文化到现代各国宪法中的“表达自由”条款,正说明这是从人类几千年成败得失浓缩提炼出来的最宝贵的文明金律。它关乎兴亡。一个社会是否有真正的批评,是一个社会能否健康发展的替代指标;一个政治领导人能否不压制批评、进而思考批评,则是该人历史功过的重要砝码。对于任何具体个人,批评的重要性还表现为,它对被批评者有利;而压制批评,不仅损害社会,还会埋葬压制者。

没有了批评精神,一个社会不仅失明失聪,也会精神不振。长期压制批评的结果,会使各级行政官员心理脆弱,没有辩驳能力,容忍批评的阈值过低,稍有批评,不是失态,就是失言。如前几年原湖北省长李鸿忠在记者问了稍微难答一点的问题时,竟把记者的录音笔抢走。党政领导不爱听批评的风格也使整个官员群体变得委琐而不负责任。记得郑也夫曾说过,当他通一位北京市政府前官员请市政府内的中级干部们,向市长转交一封千人签名要求玉渊潭开放野泳的信件时,“找了多个人,居然没有一位愿意送这封信”,“我震惊于市政府的干部连转交一封信都不敢”。由于没有批评文化,“以铜为鉴”,竟不可正衣冠。如常年关注前南京市长季建业的资深媒体人丘宁披露,他发现季的鼻毛较长,就买了一把鼻毛剪给他,过两天他发现季用这把剪刀剪了鼻毛,遂感慨季的下属连这种生活小事也不敢向他提。

没有批评文化,既不正确,也没力量,还不美。在一个自由表达且吸纳正确批评的社会中,共识才能达成,社会成员才能在观念上成为一个文化整体;压制批评只能获得表面上的平静,而致使“和谐”一词变意。对于一个政府而言,考虑各方面批评中合理因素的决策,才是有力量的决策,因为它兼顾并平衡了更多人的利益,而获得更多的支持,从而能更有效地实施。

进而,承受批评和承担错误责任就是一个政治人物的首要素质,“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就是最好的解说。坦然面对批评,才真正能反映他的自信,因为他坚信在自由的批评和反批评中,正确的意见是有力量的;坚持表达自由的原则,才能反映他的智慧,因为他知道,多种不同意见的并存和互动,并不会使一种极端的错误意见占上风;吸纳批评,才反映他的力量,因为他知道真正的力量并不在于他自己有多高大,以及政府所掌握的资源有多雄厚,而是来自于改善公共决策而导致的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以及由于释放了不满而带来的民意支撑;只有在批评的环境下,也才能突显他的成就,因为他知道,没有对手的“胜出”和不经辩论的“正确”不是真正的胜出和正确;不公正规则下的“成功”不足称道。

对批评的态度也涉及到政治审美。世界上没有最美的花,只有万紫千红。我们知道“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的偏执带来的是百花凋零。表达自由所带来的多种观念、意见、理论和表达形式的并存,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政治与文化生态。唐宋,那两个我们至今神往的朝代,正是因为有着中国历史上最成熟有效的谏议制度,以及这一制度所激发出的昂扬的批评精神,才出现政治和文化上群星灿烂的图景,而不是“千夫诺诺”的局面。那些我们今天因缺乏批评精神而窄化为“诗人”和“文学家”的人,如李白、杜甫、白居易和韩愈等人,如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苏轼等人,都是活跃在政治舞台上的人物,其中很多人就是以政治批评为职业。一个缺乏批评精神的社会,可能会在经济上有所成就,但纵观历史,我们知道它并没有文明史的价值。今天的中国,世人已对她所取得的经济成就不存疑义,人们需要拭目以待的,是她怎样继承已有的文化遗产——批评精神,与表达自由的原则贯通,再次攀登政治与文化的高峰。

2015年1月28日于五木书斋

2015年2月3日首发于《FT中文》

【改革开放四十年】罚款均衡与中国改革|盛洪

盛按:“最佳税率”是使得社会收益和政府收入都达到最大化的税率。超过这一点继续增加税率,可能会在以后某一时刻使经济突然崩坍。但这个社会没有自动判别这一最佳税率的机制。我在本文最后说,“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2023年3月2日)

盛按:这篇文章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会有“既要……又要……”的说法,如“既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干预”,这两个“要”都是真诚的,只是它们方向相反,都要的最佳作法就是找到两者的均衡。然而在权力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这个均衡点不好找,且短视的权力也认为用强力从市场创造的财富分割更多的份额对它最有利,所以“既要……又要……”实际上只是一“要”,但这最终是什么也要不了。(2022年11月18日)

盛按:人们奇怪,为什么改革与反改革的语言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和睦相处,又为什么改革宣言可以和反动行为在现实中并存。其实垄断利益集团和滥权利益集团也清楚,市场是财富的源泉,它们不过想分割更大的份额,如此就需要使用反改革的手段——垄断,重税和直接侵夺。况且改革话语还可掩护反市场反法治的劣行。当两者实在有冲突时,则在实施中不必顾及市场规则。再说,还可利用对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控制将反改革说成“改革”。然而口头的假“改革”不会改变结果。分割过大份额必然会损毁产权制度,反改革行为终会破坏市场规则,最后会颠覆市场基础,导致经济崩坍。直接受到损害的自然是民众,但利益集团也会遭到它的短视看不到的毁灭。(2021年12月21日)

一、引言

我们新迁的办公地点位于一个社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很贵,许多人就在院外的大街两旁停车。大街两旁并没有停车位线,在那里停车似乎也没有警察贴罚单。我也加入了这种“免费停车”的队伍中。不过这样的日子不会持久,就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我被罚了两次,每次200元。不过看来这比我在收费停车场的费用还是低一些,所以我还是选择在街旁停车。

我的这种计算也许早就被别人计算过。这就是贴罚单的警察。在这里假设,罚款完全由负责这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享有。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他们的罚款频率和方式?假定在街旁停车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完全消除这一现象,罚款方式就是见一辆车停在非法定停车地点,就罚一辆,结果就是没有人在街旁停车了。但这样一来,如果从警察的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就没有罚款收入了。这显然对他们不利。

如果他们完全不罚款,也没有任何收入,从该派出所的利益来看,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不考虑是否合法,仅从派出所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怎样罚款?似乎应该这样,停车人的预期罚款应该显著低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比如说相当于停车费的80%。如果停车费是每天50元,罚款是每次200元,街旁停车被罚款的概率是20%,则预期罚款就是200元乘以20%,为40元,这等于停车费50元的80%。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的警察每天以20%的概率随机对街旁停车进行罚款,可能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因为这些街旁停车的车主仍认为在街旁是值得的,所以不会把车停到地下停车场。

不过,这可能不是准确的计算,因为随机并不意味着平均,有些车主可能会不走运,被罚的次数要高于20%,所以他们认为不值得,就会退出路边停车场,转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这样一来,派出所要罚款对象的总量就会减少。那么,派出所的罚款概率多少是“最佳”呢?

为此,我设计了一个小模型。假定每个车主在路边停车,如果没有被贴罚单,就相当于赚了50元,即免去了到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如果被贴罚单,警察就赚了200元,同时车主就损失了200元;严格地说,是损失了150元,因为还要减去他省下的50元停车费。当一个车主感受到的期望罚款超过40元,或罚款概率高于20%,他就退出路边停车场,而把车停到收费的地下停车场,每天50元,也就是说他就没有在路边停车场停车、且不被罚的50元收益。假定有400个路边停车位,按一年365天计算。我用EXCEL做了这个小模型,利用里边的随机数函数。罚款概率可以选择给定,但具体分布有赖于随机数。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罚款均衡模型

如图,当罚款概率为0时,车主收益最大,社会总收益也最大。随着概率的提高,警察收益随之提高,车主收益也相应下降,但在罚款概率在14%以内,社会总收益不变。当罚款概率为15%时,有的车主开始退出路边停车场;但警察收益还在上升,社会总收益有所下降。当罚款概率提高到17%时,警察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车主收益已经相当小了。在罚款概率超过17%以后,车主的退出概率迅速上升。在罚款概率为22%时,退出概率已高达64%。到了罚款概率为27%时,社会总收益为0。

这个简单的模型会有很多局限,但其简单性可以用来对中国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做一个比拟性的说明。

二、改革的利益动机

我们假定决定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人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是看这一决定是否对他们自己有利。他们也有其它动机,如为人民谋福利,信奉市场经济,遵循正义原则等,但都是辅助性的。或者说,当他们从自利动机出发作出的决定如果与某种意识形态或思潮相近,他们也可以借助于这些思想资源,但不能说,他们是从这些思想出发的。

四十年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个全面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而由政府控制一切的经济。这很类似于禁止在路旁停车的制度。警察通过高概率(〉27%)的罚款,使得路旁没有一辆车停放。同样地,政府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打击,也几乎消灭了市场交易。如同路旁没车时警察也不能获得罚款收益一样,禁止市场交易的国家也很贫穷。不仅民众贫穷,政府也很贫穷。据说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副总理王震访问英国,当知道英国的清洁工人的工资是他的6倍时,大吃一惊(科斯和王宁,2013,第208页)。就像没有路边停车,警察的罚款收益为0一样,不允许市场交易,中国的政府高官也很穷。

在这时,如果放开市场,民众的收益就会迅速增长。如果政府至少维持以前的收益,就如同上图中警察的罚款概率为27%以上时的警察收入一样,只要将罚款概率降低到0%,警察收入没有减少,但车主收入大幅度提高。在改革初期,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的参照是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比英国的工人收入还低得多。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计算,只有308美元。即使政府高官的收入是这个数的10倍,也不过是3080美元。据说毛泽东在世时,直到1976年,月工资是405元人民币。当然也还要考虑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不过也不会太多。而在1978年,香港的人均GDP是9473美元;英国则是21558美元(2010年美元,世界银行)。

那时计划经济的效率已经穷尽。中央计划当局不敢再增加对农民的征购指标,因为这样会导致农业的显著减产,甚至重蹈三年饥荒的覆辙。因此,中央政府一直很谨慎地不轻易提高对农民的征购。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始终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2013,第160页)。下图是他画的一个示意图,时间是大饥荒后到1977年。其中曲线1代表粮食总产量,曲线2代表农民留下的粮食数量,曲线3是农民个人私分的部分。而曲线1和曲线2之间的部分是政府拿走的部分(高王凌,2013,第161页)。可以看出,尽管总产量有些微上升,但政府所得部分基本没变。

图2  统购统销制度下的粮食分配

说明:曲线1为粮食总产量,曲线2为农民留下的部分,曲线3为农民私分的部分,曲线1与曲线2之间的部分为政府获得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经知道农民在自留地中的单产远远高于集体田地。杜润生是了解中国农村情况的政府高官,他认为“农民平均一年只需干24天农活就可以了”(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有大量信息显示,自留地中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亩产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因而在1978年以后接受和推行包产到户,即保证向政府交纳与以前差不多的粮食,剩下的归农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的制度,就是一个对政府没有丝毫直接损失,却有利于农民的制度。而有利于农民,则政府会在政治上获得回报。因而可以说,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领导人的动机。

图3  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占GDP的比重(1979年~199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果然,在实行包产到户、给农民以更多的经济自由,并逐步开放市场以后,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也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改观。在其它领域,政府也采取了与农村类似的作法。如国有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以及民营企业在低税率环境下的大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一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8.5%降低到了10.7%(见上图)。这带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从1966年到1977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平均为6.1%,这并不低,但考虑到同时存在的短缺和过剩、产品品种的匮乏和质量问题,实际经济情况绝不像数字描绘的那样好。然而,自1978年以后一直到2012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高达平均9.9%(见下图)。自然,政府也在既定份额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一般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146亿元增长为1995年的6242亿元(见上图)。

图4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1966年~2017年)

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决定相吻合的知识传统

包产到户立竿见影,中国农业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使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也逐渐影响到了相关的知识传统。在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打破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使得各种知识传统得以被介绍和传承。在各种知识传统中,有一支经济学的传统,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这是由魁奈、斯密创始的,由现代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科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继承的知识传统。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长期受压的知识传统,由孙冶方和顾准代表的重视价值规律和适度开放商品生产的理论,也得到了解冻,在改革初期成了支持改革决策的重要理论资源。而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被逐渐介绍到中国来,成为一种更成熟和更权威的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知识传统。

这一知识传统在西方有着三、四百年的历史,它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被西方崛起历史所证实的理论,因而在西方世界有着主流和正统地位。正是在与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制度的国家的对比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才最终放弃计划经济,而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这也强化了这一知识传统的权威性和正统地位。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济自由主义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知识传统,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领域的政治正确性的标准。如尽管中国政府经常背离市场经济原则,但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这样写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源配置”,是标准的经济学术语。

在中国国内,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发展和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他们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就用这套知识传统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后来就成为经济智库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当然,所谓“西方经济学”或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有很多不同的分支。如新古典理论,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由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中国经历的改革开放正是一种制度变迁,这种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与之有着很高的契合度,所以就渗透到了改革开放的方案建议甚至操作过程中。在中共的几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西方经济学的术语,如“资源稀缺”,“市场定价机制”,“产权清晰”等。这都说明,经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然,正如前述,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相比,这种知识传统的力量相对较弱。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它与自利动机的方向是一致的。然而也不能低估知识传统的力量。在有些时候,被视为正统的知识传统也会反过来矫正从自利出发的决策。

四、从市场化改革涌流出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在这时,我们还要假定政治领导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当中国因市场化改革而涌流出巨大财富时,他们会想,能否从这巨大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就如同派出所的警察提高罚款概率一样。而中国的政治结构,也适于将提高政府分割份额的意图付诸实施。因为几乎没有一个现实的制度能够约束政府提高分割的份额。

政府能够增大分割份额的,有几种手段。一是税收;一是设立垄断企业,或授予国有企业垄断权;一是用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直接侵夺民众或企业的财产。在权力不能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也公权私用,直接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先看税收。对于政府预算,虽然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只是一个表面文章。我们2009年对地方政府的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决算一般都会超过预算,财政支出又会超过收入决算。包括全国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所有年份的财政支出决算都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预算,见下表。

表1 中国财政收支情况(2000年~2017年)

年份全国财政超收额(亿元)地方财政超收额(亿元)支出超过收入额(亿元)超收幅度超支幅度支出决算超出收入预算幅度
2000 374 6.2%  
2001 873 12.6%  
2002 542 6.8%  
2003 682 7.4%  
2004 1535 14.8%  
2005 1090 7.7%  
2006 1378 8.2%  
20077271 -154116.5%-3.0%12.5%
200811405 35419.5%2.1%22%
20097749 950011.7%11.4%24.4%
20109167 1000011.2%8.1%20.2%
201114176 850015.8%5.2%21.8%
20123635 80003.2%7.4%10.8%
20132533 120002.0%8.5%10.7%
2014837 135000.6%8.1%8.7%
2015-2031 16200-1.3%15.5%14%
20162352 282891.5%17.7%19.5%
20173937 307632.3%17.8%20.6%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显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机制形同虚设。这使得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到2017年,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1.7%上升为25.4%,提高了13.4个百分点。这很类似于警察在逐渐提高罚款概率。

图5  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7年~2016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财政部网站。

在2000年前后,在解决所谓的国有企业问题时,政府组建了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并授予它们垄断权。一些传统的垄断领域,如商业银行,盐业,铁路等,仍保持着垄断状态。有些开始进行的市场化的打破垄断的改革又向后退,如电信业曾经出现过六家基础业务运营商,但后来又合并成三个。这些垄断企业基本上是掌握着基础资源或处于产业的上游,因而它们的产品具有着较低的需求弹性,它们通过设定垄断高价,如商业银行利率差高出市场竞争利率差的66~100%(Sheng, Zhao, and Yang, 2015, p.288),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的31%(Sheng and Qian,2015, p.88),等等,从市场中的下游企业和民众那里攫取利润。

我们在2012年的研究,在2015年的更新告诉人们,在2013年左右,电信产业平均每年的行政性垄断租金约223亿元,石油行业由于垄断高价带来的垄断利润为13289亿元,食盐业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达到177亿元。这些同时就是消费者每年的损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差的均值在1%~2%之间。而我国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差多年来保持在3%,这主要依赖于压低存款利率1.5个百分点实现的;因较低的存款利率,按2013年的全国存款平均余额98.06万亿元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则高达1470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在另一方面,这些垄断国有企业还有买方垄断的问题。它们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和使用国有资源或其它资源。如它们免费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低价获得矿藏开采权,低息获得贷款,又从另一个方向攫取国家与民众的财富。我们的研究发现,“2001~2013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工业土地租金2500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加油站用地少付租金2738亿元,少付的石油资源租金为5604亿元;三大石油企业少付的财务费用为3926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更进一步,就是用政府强制力直接剥夺财产。这包括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用行政强制力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到2012年,当年约有6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1];据我们对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201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从1996年到2012年,约有6492万农村人口失去土地[2]。因补偿款仅占土地市场价值的5~10%(范利祥,2006),且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普遍下降。当农民向法院起诉强占土地事件时,法院却拒绝受理。

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强征来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从低价买进高价售出的土地中获得大量资金,被称为“土地财政”。这部分资金现在被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被称为“政府性基金”。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支持的财政收入,其中包含了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自2000年以来,土地财政数额越来越大,直到2017年已达近5万亿元(见下图),几乎是当年GDP的6%。构成分割财富份额的重要一部分。

图6  土地财政收入(2010年~2017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另一种直接侵夺形式,就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直接占有或没收民营企业的产权或财产。如宣布某些民营企业违法,如犯了非法集资或黑社会等罪行,强迫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或直接没收。这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但有一些著名案例,如重庆打黑案,据李庄,重庆公安局没收了相关企业近1000亿元的财产;又如曾成杰案,湖南省政府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了曾成杰的公司的财产;又如吴英案,也是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财产。这类侵夺案件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我们也就不能进行数量上的估计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类案件作为政府分割国民财富的重要部分。

最后,我们很容易推断,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作为政府官员的个人也会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民众或民营企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其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索贿。反腐运动所揭露的官员贪腐行为,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和民众的盘剥。也有其它以公权力要挟以夺取产权的行为。这与以政府身份的侵夺还不一样,且经常比较隐秘或压制信息,更难让人知道。但正是这个特点,也更为难以约束,作为政府侵夺民众或企业的一部分,将可能在边际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为什么两种对立的知识传统可以“和睦相处”?

我们在中共的政治文件中,可以发现两种知识传统。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一种是西方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知识传统。一方面,有诸如“坚持马克思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在另一方面,又有诸如“市场经济”,“改善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万众创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宪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文字。这两种知识传统怎么能在一个政治文件中和睦相处呢?

强调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是不是很虚伪呢?应该不是。前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领导人最喜欢的经济模式,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提高自己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涌流出巨大的财富,政治领导人也无从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口是心非,而是真诚的。只是这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市场越发展,经济活动越有效,财富就越多地涌流。

其次,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知识传统是支持改革开放的知识传统。由于改革开放的成功,这种知识传统也获得了某种权威性,它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改革开放的语言。这种语言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效力,即当人们听到这种语言时,就会认为这是改革开放的信号,就代表中共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就要继续市场化改革。这样,即使人们有对当下问题的不满,由于有对改革的期待,所以可以耐心等待。这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长期的效果,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世界各国依据对这种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语言的理解,对中国政府产生了继续改革开放,即按他们的理解,就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的期待。这反过来对中国政府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环境都会带来好处。

而在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又赞成政府改变分配比例的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被证明能够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收入。而要证明政府的权力不需要受到外部约束,就要证明中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能够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政党。这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强调,因为无产阶级是一个天生“先进”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而共产党又是掌握了这个科学真理且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它的领袖更是其中之佼佼者。因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这样一个极为优秀而能自律的政党无需监督和约束,“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其隐含的意思,即政府是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全能机构,它有权力对社会中自发的秩序进行干预。这样就满足了政治领导人的另一方面的需求,不得对政府提高分配份额的行为加以限制。

当然,这两种知识传统之所以在文字上可以和平共处,是因为在实践中并不对等。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文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行的原则,如对于一般的民众的产权和交易,起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法治的规则,但当与后一种知识传统,即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直接冲突时,则让位于后者。例如,如果市场规则与政府干预相冲突时,则强调政府干预;当公平竞争原则与行政性垄断权相冲突时,则屈从于垄断;当一般民众与政府或其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在这时,经济自由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文字就只是一种对抽象原则的阐述,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制度保证。但正因如此,它才可以在文字上保留在中共的文件中。

六、政治家能够保持“最佳均衡”吗?

前述讨论告诉我们,至少对政治领导人来说,有一个对他们的“最佳均衡”,即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的均衡。尽管在这一均衡下,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并没有最大化。问题是,他们能够知道这个最佳均衡点在哪吗?再者,如果知道,他们能保持这个最佳均衡吗?

要想判断最佳均衡点在哪,就需要有准确的信息。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下,在强调党的领导的政治框架下,就可能会对不符合政治家意愿或判断的信息加以压制。如对税率的判断。2016年,民营企业税负课题组在李炜光教授的主持下,发布了有关中国企业税负的报告,并称过重的税负为“死亡税率”。这一报告马上就遭到了封杀。李炜光教授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施压。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发起了对这篇报告的连篇累牍的批判,并宣称中国的税率并不高。无论这一报告的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这种声音的压制破坏了社会的舆论生态。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就可能向政治高层释放出虚假信息,使他们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到了最佳均衡。

对于对行政性垄断的揭露和批判,也遭到了压制。课题组于2013年发布了《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就越来越被看作是垄断利益集团的眼中钉。由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是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并且有着深厚的政治资源。它们的领导人多是中共中央委员,所以容易利用政治力量压制对垄断的揭露和批判。这又使得高层政治领导人缺少对垄断侵夺国民利益的信息。

对于地方政府侵夺农民土地事件揭露和信息传播,遭到了几乎制度化的封杀。不仅农民有关土地的诉讼得不到法院受理,而且相关的报道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就土地问题到北京上访,也被制度化地加以压制。如前所述,据一些数据,自2000年以来,有关土地的群体性冲突每年高达数万起,但我们一般只知道若干起,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判断,遑论中央政府高层。所以这也是造成判断失误的一个原因。

最后,有关政府甚至官员直接侵夺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事件,更被看成是一种宣传上的禁忌,所以除了影响巨大的案例,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侵夺。即使那些被披露出来的案例,如重庆所谓“打黑”没收了民营企业近上千亿的资产,曾成杰公司的资产被没收,都没有听到下文了。在这方面,由于舆论上的控制,信息模糊不清。这也会使政治领导人低估对财富分割的份额。

因而,总体来讲,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不仅强化了政府违反市场和法治规则直接干预市场和分割市场创造的财富,而且强化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其最终结果是使政府本身无法准确判断其分割国民财富是否到了最佳均衡点,而很有可能低估了其分割比率。当政治高层在决定最佳均衡时,就有可能是越过了这一最佳点而走向更大的分割比率。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崩坍,也就可能导致政治人物本身的失败。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政治高层决策者看到了最佳均衡点看哪,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但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的行为并非像一个人那样统一行动,并在最佳均衡点到达之前停住脚步。实际上,中国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多个多人的利益集团,它们都可以打着党的领导或政府旗号分割国民财富。而它们的行为又正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它们遵循的恰是中央政府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中央政府也很难约束它们。例如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时,开展“唱红打黑”运动,直接以黑社会罪逮捕企业家,并将其企业的资产没收。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因薄的其它问题将他卷进监狱,但对他侵夺企业资产的事却没有加以惩罚,也没有将企业资产退回。

因而,作为一个多人集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侵夺企业财产,同时不考虑他是否使得政治集团在总体上越过了最佳均衡点,以致整个社会的总产出迅速下降,政治集团的收入也随之迅速下降,最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他们只会考虑自己,从而使得身处中央的政治领导人无法控制政府及其官员在社会中分割的比率,保持在最佳均衡点上。这就如同警察将罚款概率提高到最佳罚款概率以上时,出现的社会总收入的剧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稳定的。

即使中央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约束政府部门或官员对国民财富的分割比例,目前也缺少一个有效机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一直被看作是橡皮图章,受到党政部门的操控;甚至各省的人大主任就是由中共省委书记担任。因而,各地方人大不可能约束和限制地方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扩张。如果由中央政府直接约束,各地方还会有各种手段加以对抗,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政府支出改变为企业支出,或变成银行贷款,等等。而要建立真正有效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对现有政府结构进行改革,将人大改变为真正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即使政府高层下定决心,也需要时日。

七、几种可能的结果或解决办法

一种可能的结果,就是警察并不停下提高罚款概率的脚步,罚款概率太高了,以致整个社会的收入急速下降;也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在社会蛋糕中分割得太多了,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停住脚步,仍然继续提高分割比率。如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而同期GDP的增速为6.6%。很显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进一步上升。至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累计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这又代表着在侵夺土地产权方面,政府也没有停住脚步,而是加快了增大份额的步伐。

问题是,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天则所曾就税负问题进行调查,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2016年,天则所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盛洪,2018)。

随着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给出的数据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对应着税负的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10.68%下降到2016年的7.12%(2018)。见下表。

表2  民营企业税负水平和总资产报酬率      单位:%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利润税负水平6956.659.376.972.171.579.275.9
实际所得税率16.516.517.719.918.818.730.719
总资产报酬率10.689.3314.969.338.357.796.657.12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8。

假定资产负债率为38%(汪娴和王凯,2017),则估计出净资产收益率。减去由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再减去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我们看到,自2012年以来,制造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已经是负值。其含义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已不能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平均的市场回报,还不如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业务。这表明,就是在这几年,不受约束的税负增加已经挤掉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表3  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推导的净资产收益率13.9211.6220.2111.139.708.897.358.57
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45.66.46.46.1565.54.75
再减去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2.14-0.367.43-1.65-2.83-3.49-4.53-2.56

* 这里用来推导净资产的资产负债率是38%(汪娴和王凯,2017);这里采用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为6.38%(廖理和汪毅慧,2003)

图7  以无风险利率加合理的风险溢价估计的资产收益率

上述数据是平均值,具体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布在平均值上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大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平均值之下,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给资本带来正常回报,这就会有大规模的企业退出,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缓慢展现的,而是有一个急剧的下跌。如果经济出现严重萧条,在原来高速成长下被掩盖的各种利益冲突就会变得更为紧张,社会就可能产生动荡,以致导致政治上的激烈变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贵利益集团由于对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因而还会在经济下滑时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导致更大的冲突。

避免这一结果的方法,首先要对这种警察罚款式的社会结构有明确的认识,并清晰地看到,在现有政治结构中,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情形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并有决心改变这一状况。这实际上要求有一个政治变革。但这一变革极为深刻,就是要改变中共几十年的基本治理方法,还要面对庞大的垄断和官僚利益集团的强力对抗。在政治上,这要求有比邓小平还要强有力的领导人,并且要善用政治智慧,化解冲突,并将中共的两套对立的知识系统协调起来。实际上,只要有意愿,这样做并不困难。例如邓小平的典型语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用“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来否定一些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言词。

然而,出现这样的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即使邓小平再世,他所面对的政治形势也与80年代初大不相同。因为那时大家都很穷,没有什么舍不得;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将会对任何触动它的利益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进行顽强抵抗。这需要有比邓小平更强有力和更为智慧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已无法容纳这样的变革,从而就需要政治结构本身的变革。

无论政治结构是否变革,要想扭转这一走向崩溃的局面,基本方向就是要减少政府及其官员在国民收入的分割比率,也就是要改变政府及其官员扩大自身分割比率不受约束的政治机制,相应的政治措施包括,第一,大幅度减税,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财政支出的机制;第二,大幅度裁减政府部门,尤其是用来扩大分割比率,压制对政府侵夺的反抗的部分;第三,取消国有企业垄断权,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的存在;第四,地方政府停止征地,代之以开发商与农民直接谈判,政府只收取土地增值税;第五,要实现司法独立,严格禁止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第六,开放报禁,取消和禁止对互联网信息的政治性审查,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不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网络管理。

如此,中国社会才不会以政治领导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不仅中国经济奇迹会持续下去,中国将会创造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社会奇迹。

* 此文为作者向2018年11月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英文版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Volume 6, Issue 1, 2019.

参考文献:

SHENG Hong and QIAN Pu,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s of Crude Oil and Petroleum products: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Reform Solution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SHENG Hong, ZHAO Nong, and YANG Junfe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Causes, Behaviors, and Termination,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陈光金,“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载陆学艺等编《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可能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1日。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科斯和王宁,《变革中国》,中信出版社,2013。

廖理和汪毅慧,“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研究”,《金融研究》,2003年第4期。

盛洪,“没有约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税率攀升的主要动因”,《FT中文网》,2017年2月7日。

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将尽”,《FT中文网》,2018年9月30日。

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2014。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指数报告(2016/2017)》,2017。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2016。

汪娴和王凯,“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科技经济市场》,2017年第8期。

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901/t20190123_3131221.html

[1]据陈光金,2012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十余万起,其一半左右与征地有关(2013,第13~14页)。可估计群体性事件数量约为12万起,以50%乘之。

[2]据国家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12年,全国耕地减少约12984万亩,2012年农村人口人均耕地为3.17亩。考虑到被征土地多靠近城市,人均耕地按2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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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个人账户争议辨析|盛洪

最近所谓“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引起了不少的关注。大量民众突然发现,他们的医保个人账户中的钱少了约2/3。这引起很多人的不满。立刻就有若干文章,指责这些人目光短浅,没有看到长期的利益。这些文章大多用词模糊,似是而非,引用片断数字,用普通百姓不熟悉的术语偷梁换柱。总体来讲,这些文章有如下几种说法。

第一,个人账户的钱虽然少了,但以后得病报销的钱多了;这只是权益上的置换。

例如一篇文章说,虽然职工个人账户的钱少了,但医保统筹增加了个人门诊费用的赔付。他举了一个例子,是说某人按新医保规定,可比原来多报销2160元,若是退休人员,可多报4985元(阿力米热,2023)。但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在减少个人账户资金的同时,在统筹报销方面有哪些变化,如起付线、报销率或最高限额是否变了。这三点,这篇文章都没完整提到。如没有提到起付线是否变了。该文说在广州新的门诊报销率是80~~85%,其上限是10100 元。但原来是多少没有提。据一份题为《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2)》的文件说,普通门诊报销率是50~60%,特定病种门诊还要酌情高些。而最高限额,该文件说“不超过上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水平的8倍”,按2020 年全国居民人均收入32189元估计,约有24万元。但没有说门诊报销的最高限额。估计不会比10100元低许多。对比北京的门诊报销率,在职和退休职工是70~90%,其上限是20000元。都比文中提到的报销率和上限要高。这篇文章显然是夸张了增加的报销金额。

但估且认为,增加的报销金额是该文所说的那么多。但两者是否等价呢?如果将个人账户里的金额看作一种财产,而将可能的保险赔付也看作财产,只有当两种财产在价值上相等才能算是完全置换。稍微算一下,如果原来的个人账户是每月180元,每月减少120元,一年就减少了1340元。但这不能直接与多获2160元或4985元比较。个人账户中的钱,是100%拿在手里的钱,而多获2160元或4985元赔付,只是一个很小的可能。要报销医药费的前提是得病,并不是每个人都得作者假设的“慢性胆囊炎”或类似疾病,并且医药费也不见得会超过报销上限。根据我们开发的模型模拟(注),在门诊中约有82.8%的人的费用达不到起付线标准,因而不能报销;门诊医药费用超过10100元的人只有1.6%。假定这1.6%的人是随机分布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人在门诊看病费用超过10100元的概率只有1.6% 。因而他可能最多获4985元赔付的概率是1.6%。期望值是两者乘积为79.8元,与减少的1340元相距甚远.。

这是期望值概念,一般来讲,如果两种金融资产期望值相同,还可以在表面上算是等价。但是若考虑风险,两者还不等价。一般人都会觉得“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即如果有1/10的概率获得100元钱,也不如手里有10元钱。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拿走1340 元,即使有26.8%概率获得4985元的医药费用报销(期望值是1340元),一般人也不愿意;更何况只有1.6%的概率。也就是说,减少个人账户的金额,用小概率的所谓多报销作为“置换”,实际上是对人的财产权的侵夺。说两者等价就是一种欺瞒,有文章甚至说“增加的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比个人账户减少要高”(人民日报,2023),那能是什么?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制度,如果可以以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侵犯产权,是对这个社会根基的动摇。如果这个行为能够成立,就等于承认颠覆社会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

这些文章说的第二个方面是,即使有对部分人的利益削减,也是有人得利。现在的情况是“有病的不够花,没病的用不了”,大量个人账户的资金趴在账上没有用,不如用于急需看病的人身上,这样就提高了医保资金的“共济”水平。(人民日报,2023)这看似很高尚。用这样的语言还可以进一步说,有大量的存款趴在账上没有用,不如花在需要钱的人身上。然而“看来没用”的存款和其它积累的财产的重要作用是,它使人们形成了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可以激励他们为积累财产而努力工作。如果他们暂时不用的财产可以随时被用来“共济”,他们还有激励努力工作吗?财产权用一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即使我现在不用,别人也不能动用。”如果别人可以以“既然你现在没用,就给需要的人用吧”拿走你的财产,那就不叫“财产权”。况且积累财产的作用并不只是当下时时花费,而是用于未来的大用。尤其是年轻人,他们“暂时不用”的钱可能用于求学、结婚、买房或养育子女,如果没有积累的财产,人们当下就不会安宁,也对未来没有信心。

个人账户的资金也同样具备这样的性质,只不过专门用于医疗。当初设立个人账户被视作个人用于医疗的强制性储蓄,是针对有些人没有长远眼光,但仍然是个人的储蓄。人们一般都是年轻时少病,老时多病,到现在为止,也从来没有仅靠保险体系完全覆盖医疗费用的情况。因而,他们在个人账户上积累资金就是他们对自己存款的替代。人们当然可以有仁慈之心,将自己富余的钱用于帮助别人;也可以将自己暂时不用的钱以一定条件借给别人。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自愿,要经过本人的同意。如果打着帮助他人的旗号无偿动用别人的钱,就无高尚可言。也无需唱高调。有专家说个人账户中累积1万多亿元钱,就说要把这些钱用“活了”(时代周报,2023);此话更可用于银行中约102万亿的“住户存款”,不更应用“活了”吗?除非说这样话的人将自己的存款捐出,说要提高“共济”水平,我们才能相信他是真心的。再则,这个“共济”口号的提出颇像另一个“共产”口号。我们的社会经历过“共产风”的洗劫。这个看似高尚的口号误导了多少民众,使这个社会走上一段不堪回首的弯路,还要重复吗?

第三个论点是,“一些人认为个人账户里的钱就是个人自己的,这是概念上的误解。”因为这“在法律上”是“医保基金,由政府管理。”(人民日报,2023)这完全无视社会医保虽然有强制性质,但基本上仍是一个交易。即由职工用自己的钱购买,医保则是他们购买的服务,包括个人账户注入资金,是当初购买时的一个服务承诺。这个在未来实现的服务承诺就是买者的财产。表现在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两边,在资产方叫作“货币资金”或其它投资,在负债方叫作“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保险机构的负债就是投保人的债权,或曰“财产权”。说个人账户中的钱是“医保基金”相当于说个人储蓄是“银行存款”,仍脱不了个人财产的性质。只不过医保服务购买的形式不那么直观,是以企业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掉一部分,企业又支付一部分的形式。企业支付的部分也相当于工人的工资。经济学家早就指出,企业为交医保而扣的款本来就是工人的。这是因为企业雇用工人的工资率是由劳动力市场决定的,当其中一部分被强制性地交纳医保,企业就相应地降低工资率,使工资率加医保扣款仍等于市场工资率。

还谈什么“政府管理”。在这些作者看来,似乎一谈“政府”,就有某种优越感。其实医保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运营还是以企业形式为佳历史已证明,政府制度只有在公共物品领域才勉强算是有效,而在类市场性质的产业中则是低效的。他们也似乎觉得,一谈“政府”,财产的个人性质就会灰飞烟灭,好象政府有侵犯产权的特权。这是对政府性质的无知。其实,按照大陆中国宪法,政府都是民众的,政府是靠民众纳的税养活的,如果政府不按照社会契约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产权,公正裁决和维护秩序,政府及其官员是没资格动用纳税人的钱的。政府的职责恰恰是保护产权的,如果它的存在是为了否定产权,则它就没有它赖以成立的合法性基础。这种论点从根本上否定个人账户的财产权性质,又是对财产权侵犯的不打自招。这样做的结果就不仅仅是在当下侵损了个人财产,而且是破坏一个本来颠扑不破的原则——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人们担心他们的其它财产也会被政府以各种理由加以侵犯。

第四个论点是,减少个人账户金额的其它理由还有,可在家庭成员中“共济”;并且如果不用这些资金就会贬值(郑秉文,2023)。其实,在大陆中国,基本的财产单位就是家庭,这无需官方提倡就早已是现实,即使在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中不通用的时候,家庭成员之间早已通过互相开药等方式近似地实现了通用。说个人账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共济只不过是在形式上承认了财产以家庭为单位。只不过,这个家庭共济的好处绝不能成为在家庭之外“共济”的理由。在家庭与非家庭领域之间还是有一道明确的界限,突破它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至于个人账户的钱如果不用就会贬值,更是明显牵强的借口。如果保险机构担心“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会贬值,其正确的作法不是不负责任地加快花掉,而是进行安全的保值增值的投资;正如银行通过有效的贷款维持存款的价值一样。至于参保人感到的贬值也可以通过保险机构提高利率来消除;即使真的贬值了,既然个人账户真的是个人自己的,也无需别人操心。如果一个人或机构以会贬值为由侵夺别人的财产,则是明目张胆地抢劫。任何一个人都会知道,资产贬值却在自己手里,总比别人抢走好。

第五,这些作者似乎认为,医保当局单方面地改变医保规则——大幅度削减个人账户是理所当然的。但如果我们将医保看作是一种交易,则交易条件的变化则应经过交易双方的谈判才能达成。我们看到在无锡的职工在今年的1月1日以后才知道他们的个人账户遭到削减(澎湃新闻,2023),医保当局甚至在改变头一天还向交易对方保密。这说明这种医保体系根本没有将参保人作为它的交易相对方或服务购买者,也没有将他们作为人民主权社会中的公民,它单方面修改交易条件是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也违反民主与法治原则。这种削减个人账户金额的作法或许还与医保当局的运营不善和政府干预有关。如此庞大的医保系统的基本规则应是经过保险精算安排的,不应轻易改动。就在上一年,医保资金被违规地用于公共卫生项目——常态化全员核酸和疫苗,造成了医保收支的不平衡。这种单方面减少个人账户的作法恐怕是用来补窟窿。医保当局之所以敢这样做,大概是因为它认为它可以滥权压制因此带来的不满,但这样的作法只能使本来就效率不高的医保体系更为恶化。

第六点,这些文章说,减少个人账户金额,提高统筹部分会提高医保的“共济性”,能够改善医保的服务或提高效率。这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说法。我们对医保有过系统的研究,研究报告《中国医疗制度的理论研究、效果评价和改革方案》的英文版已于2022年出版。我们在研究中发现,保险制度虽然有些好处,但有一个致命的缺陷,就是它会制造“保险幻觉”,使享受医保报销的人觉得医药费用很便宜,并且购买越多越贵的医药能占越大的报销便宜。这在宏观上导致医药费用的反比例上涨。我们在这个报告中专辟一章讨论这个医保悖论——医药价格与自付率成反比的现象,并利用CHARLS微观数据及《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数据,验证了医疗保险悖论在中国的存在。随着医保体系的建立,大陆中国的医药价格在明显上升。这一章以“医疗保险悖论”为题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了(盛洪,张林,2020)。针对这一点,我们的改革建议是,提高医疗费用的自付率,降低保险报销比率,同时减少医保扣款(即降低医保价格),从总共约9.5%降低到1.2%(盛洪,张林,钱璞,2018)。

根据这个研究,现在这个所谓的“改革”,大幅减少个人账户,而提高医保赔付,正好与正确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会加剧现有医保的弊端。由于个人账户的钱相当于自己的钱,人们在使用时还是精打细算,而一旦个人账户的钱大幅减少,人们就会更依赖于医保报销,他们就不会像以前一样精打细算,而是通过过度医疗、多买药品来竞争更多的报销款。这在微观上似乎是对个人有利,但从宏观上看,大多数人都这样做,会导致总体需求的大幅上升进而使医药价格上升。即使有较大比例的报销,但不足以抵偿价格上升的损失。加上人们还是花费自己的钱购买的医保,其总成本会迅速增加。因而这个看似又“共济”又“改善”的“改革”实际上是一个恶化医保服务的倒退。

设立和发展个人账户是一个克服“保险幻觉”的好安排。这是借鉴了新加坡的经验。在世界各国的医保制度中,新加坡的得分是较高的,它既提供了较好的医疗服务,又使其成本处于低位,约为GDP的4.7%(2012年,对比美国的18%)。这得益于个人账户具有“自己的钱”的性质,人们会精打细算地花费,而不会受到“保险幻觉”的诱惑而大手大脚。在大陆中国的医疗费用逐年高涨的背景下,学习借鉴新加坡经验具有长远意义。而这种削减甚至“淡化”个人账户的所谓“改革”方向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从总体来看,大陆中国医疗体系的弊端有很多。从公平和效率上看,比较突出的是,依人的身份不同并存着几种医保制度,享受着不同的财政补贴。而这种财政补贴却违反布坎南第二正义原则——如果不得不对收入分配有某种干预的话,就要从给最穷者的补贴开始,而是对权力和收入的优势者给予更大的补贴(见表1)。如果真要提高“共济性”,这是最好的切入点。如果放着这样人为不公平的制度不去触动,却对自然生成的健康者和多病者的个人账户结存的多寡大做文章,显然没有改革的诚意。让财政资金更多地补贴更穷的人难道不是更有“共济”性质吗?而那些打着“专家”旗号用专业术语的扭曲解释为这种“改革”背书的人,要么是不够专业,要么是没有职业道德。

表1  不同医保类型的保障程度(2016年)

数据来源:Sheng Hong, Zhang Lin, Qian Pu, A Theoretical Analysis,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Reform Solution of the HEALTH Care System in China,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21, p.203.

注:这个模型根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8)数据和CHARLS(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ina Health and Retirement Longitudinal Study,CHARLS))数据估计的医疗费用分布特征(期望值和方差)建立起对大陆中国的医疗费用分布的模拟,用随机数生成收入,小病费用,大病费用的正态分布(见下图),用来对各种医保条件及其效果进行测试和估计。

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概率分布

参考文献

阿力米热,“医保个人账户为什么会‘缩水’,我们帮你算一笔账”,《时代周报》,2023年2月20 日。

澎湃新闻,“权威解答!关于医保个人账户”,《澎湃新闻》,2023年2月22日。

人民日报,“怎样看待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人民日报》,2023年2月20日。

Sheng Hong, Zhang Lin, Qian Pu, A Theoretical Analysis,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Reform Solution of the HEALTH Care System in China,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21.

盛洪,张林,“医疗保险悖论:医药价格与自付率成反比的假说及其在中国的验证”,《制度经济学研究》,2020年第一期。

郑秉文,“医保个人账户改革底层逻辑与现实冲突”,《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2月18日。

2023年2月27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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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 宪法第35条与政府公信力|盛洪

胡鑫宇案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江西警方关于此案的“通报”一出,又激起普遍质疑。从这一个案来看,“通报”关于胡鑫宇自杀的断言确实有不少明显的疑点,这已为不少网民或专家所指出。更一般地,这一现象涉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已有法学教授著文指出了这一点(韩旭,2023)。这其实是比胡鑫宇案更应让政府担忧的事情,也不仅是江西一个地方的事情。已经有多项事实证明,政府“通报”远离可信真相。如徐州铁链女事件的政府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政府通报等。实际上,无论胡鑫宇是自杀或他杀,江西当局说的是实话或假话,都已经对政府公信力无所增减。重要的是政府应对这一事件的作法和形式。本人无意就此案作出技术上的判断,扬长避短,我却可以就政府公信力问题说点儿意见。

先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真相。但关键是如何让民众相信这是真相。看一看“通报”的跟帖就知道,仍然有大量的人不相信。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在于,“通报”的内容要与“通报”的环境和形式相一致,相谐调。我们注意到,在“通报”的后面部分,有一段杀气腾腾的话,“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果“通报”说的是真的, 这样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真相已经揭穿了谎言,让造谣者名誉扫地,已经是惩罚了。从社会效果来看,真相会胜过谎言,让更多的人相信。“博眼球”只能说是一种不良动机,不是犯罪。再说除极端情况(如当下危险),只能用言论对抗言论,无需动用暴力。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宪法第35条保护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当然也有边界。我们可以参照同样有“表达自由”宪法原则的其它国家来看这个边界在哪儿。如美国有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与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同样的表达自由原则。在这个国家的正统解释中,只有会造成当下伤害的言论才应被禁止,如在电影院里喊“着火了”。在2003年的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中,法庭宣判一个在公路旁点燃十字架的白人有罪,他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燃烧十字架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心理恐惧。后来这个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认定弗吉尼亚州的《禁烧十字架法》合宪(何帆,2010,转引自2017)。因而,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身体的或心理的)的言论不受宪法的保护。这就是自由表达的边界。而在这一界限内,所有表达都应受到保护,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真相还是谣言。因为如果不允许错误的言论,就等于没有表达自由,因为当局就有可能将它不喜欢的言论说成“错误言论”,并加以压制。例如在文革中,“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结果是万马齐喑。

用这样的标准来看待江西当局所说的“谣言”,没有一项符合“造成当下伤害的”。再仔细看看,它们大多是对当局通报的信息提出的怀疑。江西警方所说有“120余种谣言”显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其中大多数是网友的猜测,这更不能说是有意造谣了。至于那些有意拼接、摆拍的信息,虽可说是制造了虚假信息,但也属于猜测的一种形式,只要用真相加以揭露和澄清,遭到舆论谴责,就无需进行抓捕。更何况,“谣言”的本意已被大陆中国的地方当局不止一次地解构了。最著名的一次,当属2020年初,武汉警方以“造谣”的罪名训诫了李文亮等八名医生。事后证明,他们说的是实话。对他们的训诫导致了有关疫情的信息被延误,使社会错过了防疫的最初重要关头。这种把真相说成“谣言”的事例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而在另一面,官方通报却经常隐瞒真相,给出虚假信息。如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当地政府的几次通报,都不能保持前后的逻辑一致。因而当江西当局企图以打压“谣言”的方式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相,即使确实是真相,已经不起多少作用了,甚至是反作用。

在形式上,如果一个人要表现出自己说的是真话,就要允许不同意见和批评,只有经受住质疑的千锤百炼,真话才能显其真。真相的特点是,面对无论什么样的质疑,它会始终保持逻辑一致;它也会在细节上不厌其细。而谣言不可能编得滴水不漏,它经不起多方怀疑 和质问。如果保留那些所谓的“谣言”,让民众将“谣言”与“真相”一一比对,而真相不怕任何细节的拷问,真假立判。这是让人相信真相的最好方法。如果一边要别人相信自己说的是真话,一边又使用暴力禁止不同意见或“谣言”,是没有可能的让人相信的,而且还失去了用“谣言”反衬真相的机会。禁止别人说话是一种行为语言,实际上是宣称,“我没有道理,但我有拳头。”这是常识。因而,在目前的言论环境上,不少质疑声音被删除和限制,据官方消息,至少“有138个账号被处置”,就是与“官方通报是真相”不相谐调,这是在形式上让人生疑的拙劣作法。再者,当局在发布信息时,如果不能保持至少表面上的中立立场,就失去了一个公共机构中立性的形象,也就把自己贬低为事件中的一方。这种姿态本身就是让人怀疑的。

再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假话。那就更不会有人相信了。因为即使说的是真话,只要还继续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人们也会根据这种环境和形式,而不是根据具体细节,采取怀疑态度。更何况是假话。既然是假话,就不可能不破绽百出。因为一件事情是多方面的,人的智力是有限的,说真话尚且不能穷尽细节,说假话更是顾此失彼。因而,谎是不可能编圆的。如果自知是谎话,就会更加心虚,就更不愿看到民众的穷追猛打,就会更借助于滥用公权力以禁止来自各方的质疑。然而这样一来,当局在环境和形式上就愈加与说真话的环境和形式大不相同,人们更没理由相信这样的当局通报。看一看徐州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我们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众还会相信当局的说法。

从长远和全局看,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首先是政府不遵循宪法第35条的结果。一方面,不管政府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政府都要宣布其它说法是“谣言”,滥用公共暴力禁止或限制这些质疑,如删帖,封号,训诫,甚至拘留。这种做法表面上减少了或者消灭了对官方说法的质疑,却不可能消除民众心里的疑问,甚至加重他们的怀疑。再者,对官方暴力手段的恐惧使人们也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见闻或看法,使得整个社会的信息严重扭曲,而离真相更远。但这种情况也会在一段时间以后发生变化,或在政府改变政策后政府操纵的信息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当局原来以暴力维持的说法被动摇,使民众发现当局原来说的并非“真相”。如疫情以来的几次变化,病毒从“不会人传人”到“人传人”,奥密克戎从“洪水猛兽”到“并不可怕”,这都会加深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怀疑。在这时,当局说的话是真话或假话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说话的形式——只许自己说,不许别人说。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当局可以“谣言”的名义禁止其它言论,久而久之,官员们可以不在乎他们自己是否说的是真话,因为可以用强力使社会上只有自己的一种声音,而消灭所有其它声音。他们也没有必要把话编圆,因而我们看到各地当局的信息发布越来越没有逻辑一致性,甚至越来越缺乏基本常识。更进一步,如果可以将“有事”说成“没事”,“坏事”说成“好事”,就没有必要努力工作,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当出现问题时,出现民众的抱怨时,简单地让受害者闭嘴,通过操控舆论加以否认,就会更为轻松。这只能导致各地官员不努力工作,甚至滥用权力以侵犯权利的方式为自己牟利,而由于他们的劣迹不会暴露出来,仍可以高枕无忧。这会导致各地政府越来越偏离它们本来性质,恶化当地的公共治理环境,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当地当局进一步滥用公权力压制对问题的揭露,而把所有批评和揭露都诬为“谣言”,而这与民众的感受又进一步拉大,造成政府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

所以,恢复政府公信力任重道远。一个最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遵守和维护宪法第35条——自由表达原则。如果一边想重建政府公信力,一边又要破坏宪法第35条的自由表达原则,就不可能做到。道理前边已经讲了。人们不会相信一个滥用公共暴力禁止自由表达的政府说的是实话。最近人们看到在江西当局有关胡鑫宇案的新闻发布会,提问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央媒,其他记者只是陪衬(就是你啊,2023),显然是当局想控制提问的范围,使之不要超出它准备好的范围。这种事先编剧本演戏式的新闻发布会从形式上就不会让人信服。只要不能自由提问,所谓“真相”就不是真相。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真相。况且这反映出江西当局长期没有经历自由提问的历练,应对能力大大退化,官员也因此变得更加愚蠢。反过来,只有完全遵守宪法第35条,让民众和新闻界自由地反复拷问,才有可能让人们相信它说的话是真话。如此长期坚持,才有可能终有一天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韩旭,“从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侠眼》(微信公号),2023年1月30日。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转引自“大法官说了算(6) ”,《搜狐》∙《书虫子》,2017年10月7日。

就是你啊,“胡鑫宇事件发布会上,‘不懂事’记者和他们最后一丝骄傲的倔强”,《知乎》∙《就是你啊》,2023年2月6日。

2023年2月8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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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经济政治分析与评论

【改革开放】国企改革何以可能?|盛洪

盛按:改革最重要的问题是改革动力问题。有人就认为,国企管理层因独享垄断与优惠之利,没有改革动力。我在“局部产权理论和国企幻象”指出,表面看来国企的巨额好处实际上会引来众多的竞争者,他们为挤进国企不惜互相倾轧,从而他们获罪的几率远高于民营企业。他们若识破这一点,就要起来改革。不过那篇文章比较学术化。本文是该文的通俗版。我相信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国企高管们能看懂这篇文章。(2023年2月6日)

盛按:最近听到消息说,国企2020年上缴利润只有全部利润的不足10%,远低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承诺的上缴比例30%。看来国企管理利益集团在对抗改革方面又胜利了。然而,按照我在“局部产权理论和国企幻象”中发展的理论,它羸了,但是还是输了。因为它为国企争取的每一笔不义之财,都没有确切指定给某个个人,如此这些不义之财吸引了众多贪婪者的竞争,而在国企内部竞争规则就不仅是市场规则和经营绩效,还有政治手段和构陷阴谋。我发现,按照比例国企管理者获罪概率是民营企业家的94倍。所以,国企管理利益集团越是从十四亿股东那里攫取更多不义之财,就越会出现更激烈和险恶的竞争,就越有可能进监狱。因而,国企是一个幻象,是引诱人进入然后再毁灭他的陷阱。而最可悲的是,这个陷阱是这些受害者自己挖的。我的这篇文章是“局部产权理论和国企幻象”的通俗版。在文章最后,我对国企管理集团有些期待。现在看来,我太乐观了,我太高估他们了。(2021年11月29日)

一直备受关注却久拖不决的国企改革,在今天因为两件事情变得更为重要和紧迫。第一件事情是我国经济增速的严重下滑。据国家统计局,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率已经降到6.3%,为多年来的最低点;而根据克强指数,增长率约为4.1%。对其中发电量进行修正,则约为3% [注]。新车销售量已经连续13个月下滑。房地产销售面积也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1~7月,销售面积同比下降了1.3%;在总体销售额上升的同时,办公楼销售额下降13.3%,商业营业用房销售额下降10.9%。

与之相应,上海和深圳的写字楼空置率在增加。今年1~7月份,上海写字楼空置率已达18%。在租金下降20~30%的情况下,深圳写字楼空置率已从上2018年下半年的17~18%增加到今年上半年的25%(“深圳写字楼空置率攀升是实体经济艰难的反映”,《和讯新闻》,2019年8月21日)。房地产和汽车,是昂贵的商品;深圳和上海是中国代表性的商业城市。这些数据与宏观数据一起告诉我们,尽管出台了减税措施,我国经济还是有可能走向衰退。

在经济显著放缓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表现是重要的因素。我们看到,2019年1~6月,国有工业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增长率为5%,低于6%的平均水平;利润总额增长率为-8.7%,低于-2.4%的平均水平;贸易额增长-5.4%,低于12%的平均水平(大成企业研究院,“经济稳韧有进,民企担纲中坚”,2019);净资产收益率从2018年的3.9%降到1.9%(根据国资委数据估计)。

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享有免费资本、免费土地、低息贷款、低价的资源开采权,以及垄断权,这样的“成绩”就更成问题。按照我们以前的研究,国有企业的名义的与实际的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相差12.77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实际的净资产收益率已经降到负的10.8%。按照所有者权益691681亿元计算,约亏损-74790亿元,相当于去年全国GDP的8.3%。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存在使经济总量下降了8.3%;而带来的机会损失就不仅如此。如果假定国有企业的这些净资产能够带来6%的净利润,就说明它们的存在严重拖累了经济增长约11%,是经济下滑的最主要原因。因而,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中国市场化改革必过的一关,而且是阻止经济增速进一步下滑的关键举措。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是我国改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障碍。在中美贸易纠纷中,“国有企业”的名字时隐时现。说它“时隐时现”,是说有些时候,它的问题用别的名词替代,如“政府补贴”,“垄断”或“强制转让技术”。今年5月2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三方在巴黎举行的部长级会谈,将这一担忧明确地表达了出来。他们说:

部长们日益担心其他国家将国有企业发展为“国家冠军企业”,破坏以市场导向的贸易,并指导这些国有企业控制全球市场。部长们也对国有企业所拥有的非市场优势和非市场的国内行为日益关切,这些优势和行为对三方国内的农民、工人和企业产生了扭曲的负面影响。

其中所说的“其他国家”应是指中国无疑。除了这一点,这段话在中国也是“政治正确”的,因为中共在其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已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因而“破坏以市场导向的贸易”就是错的。实际上在中国,国企改革问题也是一个长期被官民关注的问题。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大多数人都对国企改革能否真正实施持悲观态度。这是因为,国企高管群体在享有着巨大的国有资源优惠和政府补贴的同时,又是一个政治上的强势群体,让他们放弃利益几乎就是与虎谋皮。然而,这个看法也许是错的。

表面看来,国有企业的特殊利益极为醒目。这包括,第一,不交利润,即资本成本为零。虽然自2007年始,它们貌似每年上交数百上千亿元的利润,但又以补贴或再投资的形式投回到作为整体的国有企业中去。第二,对于已划拨的国有土地不交地租,即土地成本为零。虽然有些上市公司象征性地给母公司交一些地租,但这些国有母公司却将此作为自己的收入。第三,获得低息贷款。据刘小玄等人的研究,国企实际上只需要支付1.6%的融资费率,而市场利率水平约4.68%。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只支付平均市场利率的34%的融资成本第四,拥有垄断权。据我们的研究,国有企业的垄断权,使其增加相当于营业收入的4.8%的收入;或按制造业增加值率22%计算,相当于增加值的21.8%。还有低价获得国有自然资源的开采权,并时常获得政府的资金补贴;在这里我们忽略不计。

图1   增加值中扣除各种要素收益份额和垄断收益份额之后的劳动收益份额

而在另一方面,2001年由当时的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文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中提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一句话,就是对劳动(含管理)要素的报酬不设限。虽然近些年来政府对国企高管的收入水平设置了上限,但主要采取的是平均工资倍数的相对限制,人们很容易采取水涨船高的对策,还可以用非工资甚至非货币的形式进行分配,通过在职消费享有利益,最差也可以用减少工作努力而直接消耗上述减免非劳动要素成本的好处。

于是,我们可以这样描述国有企业,它是一个资本成本减少100%,土地成本减少100%,货币成本减少66%,垄断利益增加相当于增加值的21.8%的企业。将这些要素成本减免的利益折合成增加值的份额,约为61.2个百分点。我们也可称之为“国企租”。但对劳动(管理)要素的成本却没有限制。按照现在国有企业的效率,如果完全支付这些要素的成本并去除垄断收益,劳动者报酬的份额为-7.3%。而按上述的减免优惠,则劳动者报酬会占增加值的53.9%。也就是说,即使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吃掉了不少这些减免带来的好处,但由于不交或少交其它要素成本,国有企业的劳动(管理)者能获得一大半增加值。这样一种既轻松(所以效率低)又挣钱的地方,谁人不想去?

图2 将资本、土地和垄断收益份额降为零,货币收益份额降为原来的34%的劳动收益份额

然而,这些通过行政部门规定的要素成本减免,却不是补贴给国有企业中的确定的个人的。这就给看似诱人的国有企业带来了致命的颠覆。这是为什么呢?类似的情况经济学已经做过研究。如张五常教授在其《佃农理论》中对台湾的“三七五减租”做的研究。所谓“三七五减租”,就是政府强制性地把市场形成的地租率(56.8%)减掉三分之一,就是37.5%。那么第一个问题是,减下来的租金给了谁?五常教授说,这要分情况。如果减下来的租金转给确定的佃农,那么后者就相当于获得了相应部分的土地产权,结果就与正常的产权关系下的情形相同。但如果减下来的租金并不确定地转移给某个(些)人,则佃农们会竞争这块利益,在竞争中,这块利益就消失殆尽。他称之为“租值消散”。

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如果人们竞争一块“白得”的利益,他们可以采取不经济的行为。例如,如果政府规定一种商品的价格降低为市场价格的50%,消费者的反应就是抢购,他们会把时间耗费在排队上面。而排队是不产出商品的。但由于商品便宜了50%,所以作为经济人的消费者会花至多相当于便宜部分价值的时间去排队。于是,价格降低的租值就这样耗散掉了。类似的,在“在三七五减租”的例子中,假定在减租前佃农的收入是100元,这是他的边际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也与社会平均的工资率相当。减租后,他可以多得50元。但这时如果可以自由竞争这块地的租佃权的话,很多原来收入100元的劳动者,就会投入到土地租佃权的竞争中来,即使他们的加入或者原佃农增加劳动投入,都会使边际生产率递减,以致实际的佃农收入减低到90元,80元,70元,……,但加上减租的50元,仍然高于100元,即他们的机会成本,所以还是值得的,直到降低的劳动边际生产率完全抵消了减租的好处。

那么,国有企业是这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呢?应该说都不是,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状态。“国企租”不是转让给确定个人的,所以不是第一种情况。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不是随便可以进入的,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国有企业的产权在理论上归国家所有,管理团队和普通员工都是雇员,他们有任期或合同期,他们不可能拥有国有企业的长期利益。但他们一定清楚,在他们的任期内,是可以获得国有企业这种“国企租”的巨大利益的。因而他们又有足够的动力抗拒人们从企业外涌入。他们用正常的劳动人事制度限制企业员工数量。但由于有大量权力和关系的介入安插更多的员工,国有企业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冗员,个别企业如中石化的冗员度甚至高达90%,但总体来说没有达到自由进入那样的水平。所以国有企业维持了显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收入水平。据我们的估计,2013年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是非国有企业的330%。

在另一方面,由于国企高管与行政官员共同属于一个群体,他们之间经常进行身份互换,“国企租”的巨大利益会激起行政官员的强烈动机。根据我们2011年做的官员履历统计,在 19 个部委的 183 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当中,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就有 56 人。通过对 123 家央企的高管履历统计发现,在有信息披露的 47 家企业当中,一共有 115 名高管具有政府工作背景。而按照制度,国企高管是有任期的,正常的更换才会给企图进入的行政官员带来机会。所以在政治过程中,国企高管任期被压缩得很短,约为三年一届,这明显不利于一个企业运营的连续性,但有利于为外部行政官员创造更多的进入机会。在现实中,就是国企,尤其是央企高管频繁更换。如在2018年,至少有97位央企负责人职位调动。而央企一共只有96家,平均调动率是100%。

而非程序的、非正常的进入是另一种进入机会。这就是,现有国企高管因犯罪落马而空出肥缺。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国企高管都会意识到三年任期来日无多,所以除了合法收入外还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攫取利益。第二,他们的位置被有权势的行政官员觊觎,利用政治手段影响司法构陷他们。无论如何,结果表现为国企高管有更高的几率获罪。而且根据上述逻辑,越是有“油水”的企业,高管获罪几率越高;越是职位高,越有可能落马。例如石油行业因为垄断和其它优惠政策,是油水大的行业,所以中石油和中石化的高管获罪率很高。另据统计,从中共十八大到2015年11月,共有171名国企高管落马,其中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等共15人,约为9%;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共52人,约为30%;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共104人,占总数的61%(赵振宇,“部分被查处国企高管案例分析”,《中国纪检监查》杂志,2015年第6期)。显然是职位越高,获罪几率越高。

图 3   国企高管获罪频率(中共十八大~2015年11月)

数据来源:赵振宇,“部分被查处国企高管案例分析”,《中国纪检监查》杂志,2015年第6期。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统计,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犯罪的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企高管768人(和讯名家,2018)。由于2017年国有企业数只有1946家,而非国有企业则高达371054家,在这五年内,平均每家企业的国企高管获罪几率是39%,而民营企业家是0.4%,前者是后者的94倍。尽管国有企业一般规模偏大,但由于国有企业有着“隐性家庭化的特点”,一个人的腐败或垮台经常表现为“窝案”,牵扯到一群人。尤其是如上所述,获罪风险会随着职位的升高而增加,如果用上述国企高管犯罪的768人乘以61%(一把手占全部获罪人员比例),国企一把手获罪几率约为24%。考虑到所谓“一把手”一般指董事长和总经理,而党委书记是兼任,所以一把手一般是两人,所以具体到个人,一把手的获罪几率是12%。

一旦考虑到获罪风险,上述国企的巨额利益就会被抵消掉,甚至是负数。假定一个国企高管每年能够获得来自于“国企租”的额外收入400万元,平均任职五年,共2000万元,但获罪几率是12%。一旦判刑,根据现有的经验,大概是50万元一年,共可能判40年。我们又假定入狱一年的损失是400万元,则期望值是-160万元,显然得不偿失。那么为什么人们还是飞蛾扑火那样涌向国有企业呢?是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不少人由于心理偏差认识不到这一点。亚当 ∙ 斯密说,人们通常表现为对“自己能力的过分自负”和“对自己好运的荒谬假设”。他又说,“贪婪,使人们高估贫穷和富有之间的区别;野心,使人们高估私人职位和公共职位之间的区别;虚荣,使人们高估寂寂无名和德高望重之间的区别。”实际上这两种弱点会使人们高估国企高管位置的价值,因为这兼有金钱、地位和名声的好处;而低估他们面临的风险,从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现代心理学证实了亚当 ∙ 斯密的观察。认知心理学曾做过实验,发现人们很容易犯“忽略基础比率”的错误。即人们只关注一种现象发生的表面比例,如红色的汽车发生事故的概率是蓝色的两倍,人们往往不考虑红色汽车的数量是蓝色汽车的两倍,而得出红色汽车更容易出事故的结论来。这是人们经常犯的错误,即使是在哈佛大学学生中做这个实验,竟也有45%的人犯了“忽略基础比率”的错误(艾森克和基思,《认知心理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578页)。在国企的例子中,人们只看到获罪的民营企业家在总量上比国企高管多,就误以为后者更安全。实际上,这是因为忽略了民营企业的数量是国有企业的191倍这个“基础比率”。国企高管犯此错误的人应比哈佛大学的学生要多一些。

然而,也有一些有长远眼光的国企高管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采取各种方法规避风险。如投入和积累更多的政治资源,以期在高管任命方面保住自己的位置并获得更多的安全;或者进行高风险的投资,使企业的财务处于风险的边际之上,以使觊觎位置的人觉得无利可图而止步。但这些还都是技术层面的应对。更聪明的应对则是严格律己、小心谨慎,不追求当下的利益,而求长久平安。不过,这只是在个人层面上的防范,丝毫不会改变国企高管群体面对的平均的负的期望收益。这是因为,如果他们真的处处设防,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们也就减少了获得“国企租”的数量。在风险减少的同时减少可能的收益,并且还付出了沉重的心理代价,甚至还不能摆脱恶意的构陷,其收入期望值不会提高。任何一个还没有落马的国企高管,甚至是在退休以后,仍然会有同样的几率在某一天身陷囹圄。

因而,国企高管的处境是一个制度性悖论。这就是,国企高管的这种悲剧式命运,是他们这个群体自己造成的。国有企业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政策性利益,是因为国企高管群体与行政官员群体高度重叠,或者说就是一个群体造成的。正是因为国企高管可以与行政官员互换身份,一个行政官员有朝一日可能变身为国企高管,所以在他制定政策时,就更有可能倾向于国有企业。而在我国,由于“部门立法”有着历史惯性,本来应该由立法机关批准的对国企的免收利润或赋予垄断权等决定,却由行政部门作出。如石油行业的垄断权是被称作“38号文件”的行政规定所赋予的,没有任何合法性。但在他们在密室中作出决定时,不可能赤裸裸地将这些利益归于他们自己,却可能将利益归于一个群体,他们自己又是这个群体中人。他们误以为,这样做一定对他们自己有好处,而实际上,他们为自己挖了个陷阱。

这是因为,只要他们不能把这一巨额利益直接划归自己,他们就面临着同一群体中别人的竞争。而不同于自由市场中的竞争,和平的,遵循市场规则的竞争,他们自己之间的竞争可能会采取更为激烈的形式,如政治的或法律的,他们之间甚至可以成为你死我活的“敌人”。这样一种国有企业体制,就是一个迷惑人的、具有欺骗性的陷阱。当人们陷入其中,甚至锒铛入狱,仍然没有明白他们是怎么进去的。只要这种国企体制不变,他们就无法摆脱那个无可逃遁的命运,就像孙悟空无法跳出如来佛的手心一样。悖论在于,这个陷阱恰恰是国企高管-行政官员这个群体自己设置的。其中的诱饵就是那个令人垂涎的“国企租”,而陷阱则是这个并没有确定“国企租”归属从而导致他们之间争斗的制度环境。正是因为这个国企制度本身违反了人间的基本正义、不通过正当程序就将国家和民众的巨大利益划归自己这个群体,才必然导致这个制度反噬他们自己,如同“天罚”。

然而,国企的这种真相终归要为国企中人所认识。这是因为,一方面国企真相在不断展现,那些触目惊心的腐败案在冲击人们的头脑;另一方面,经济心理学发现,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越有耐心,亦即他们越有更长远的眼光。而眼光越长,越能发现隐藏在表现利益后面的代价。而国企中藏龙卧虎,精英荟萃,他们中不少人清楚,不义之财不是财富,而是罪证,这会遭到监察机关的直接惩戒;其中更有一些人能够明白,制度的不正义是广义的、且更为隐蔽的不正义,它可能符合字面上的规则,但他们获得的“国企租”也是广义的不义之财,仍会受到广义的惩罚,即错误制度引起的贪欲和恶意争斗的惩戒。“国企租”越多,越是诱人,惩罚也就越严厉。结束国企高管悲剧命运的根本出路,就是进行彻底的国企改革,首先就要去除“国企租”,使国企成为与其它企业一样的市场中平等的竞争者。即使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也要将国企这种制造幻象的陷阱拆除。

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国企改革的曙光。国企改革要靠国企内部的动力。以往当我们提出国企改革时,国企高管层就会齐声反对,当时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捍卫的是陷他们自己于死地的陷阱。现在应该到了一个转折点。国企体制的陷阱性质被揭示出来,越来越多的国企高管认识到了这一点。并且位置越高,风险越大,平均而言受教育水平越高,眼光越长远,就越有动力对国企现有体制进行改革。他们将是今后国企改革主要力量。更何况,国企改革是中国民众和国家的利益所在。如果我们用五年时间完成国企改革,最后完全去除“国企租”,则每年可以享有两个百分点的经济增速。而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由于那个阻碍国际公平贸易的利益集团实际上发现,他们的利益子虚乌有,还有负面结果,因而这个利益集团就会瓦解,他们也不会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去捍卫国企这个陷阱,中国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就更容易达成公平的贸易协议。这是民众、社会、国家和国企中人皆大欢喜的结果。还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国企改革呢?

[注] 2019年上半年克强指数估计:货物周转量增长率,5%(权重25%);货币供给增长率,4.4%(权重35%);发电量增长率,3.3%(40%),修正数,0.6%。

2019年9月14日于五木书斋

2019年9月20日首发于《FT中文》

【治国】最让人担心的,是政府又要鼓励生育|盛洪

盛按:大陆中国人口多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引起舆论震惊,我们多年前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由于计划生育利益集团的对抗,结束计划生育的时间又被拖了几年,使人口减少的问题更早、更严重地出现了。我在几年前预言,在劳动力减少之前,会出现市场萧条。但我们更担心的是,政府行政部门又要以此为借口鼓励生育。如此一来,人口问题就是一个政府政策方向的问题,少也政府,多也政府,它里外里都有理,其实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它制造的。我希望,人口减少这件事能够引起对人口问题长远因果的思考,认识到夫妇自然选择生育要远比政府政策好得多,也不会出现人口的大起大落,以及人口结构的失衡。(2023年1月19日)

盛按:最近看当局宣布允许中国父母生三个孩子,感叹计划经济思维如此根深蒂固。中国的计划经济灾难已经证明物质产品生产是不可计划的,人作为复杂得多的生命体怎么能被计划?更糟的是,限制生育的计划政策由于不能被批评而在显现恶果时长期得不到纠正,新的政策由于要实现短期目标而摆向另一个极端。它将制造下一轮的错误,又要用新的一轮极端政策来纠正。我在5年前的双周论坛上评论易富贤的演讲时,已经提出了这一担忧。现再发该评论。

最让人担心的,是政府又要鼓励生育

——在第546期双周论坛上的评论

盛洪

时间差不多了,我再说两句。我虽然也批评易教授单一因素的分析方法,但这个单一因素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我们要承认人是第一位的要素。包括很多方面,他是劳动力、他是消费者、他是企业家、他是创业者、他是创新者,都是经济最重要的要素,所以我很同意做这样的研究。当然,我的批评是说仅仅只有这个要素是不够的,还是不够严格,不够精确。

上次易教授来讨论的时候我提的那个问题,在碰到劳动力短缺之前,会碰到经济危机,所谓经济危机就是市场的萎缩。首先人口减少是作为消费者人口的减少,消费者人口的减少会被放大,人口增长速度减慢,就相当于减少了一个需求的增量,这就类似于紧缩的政策,宏观经济学有一个概念投资乘数,增加一个投资增量,它可以放大数倍,当然这个乘数原理正反都起作用,你增加一个增量会增加数倍,减少一个增量会减少数倍。易教授讲人口和经济是有这个关系的,但是不那么严格,我相信经济学家可以做更多的工作,可以更严格一些。

第二点,确实有很多现象不能用简单的用人口解释,比如说像城市化过程的一个现象,大城市收入数倍于其他地方,然后缩小,实际上城市化就是一个均衡的过程,在没有达到新均衡以前这些都是正常的,达到城市化均衡以后,就像您刚才说的人不再往东京流了,或者人不再往上海流了,这就是一个新均衡,这是正常的。除了大城市的利益以外,还有大城市的成本,比如说拥挤、污染都有问题,这些年还有其他因素,比如说像汽车化,汽车化也导致城郊化,在美国也发生过了,还有互联网化等因素。如果再完整解释这些现象,再加入一些因素会更好一点。

第三,我再阐发一下刚才张老师提的问题,我国计划生育的这样一个故事,应该作为人类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就是政府自作聪明、不当干预导致的结果。政府认为它比市场聪明,它比每一对夫妇依据自己现有的情况做出决策更聪明,这个想法是错的,这是哈耶克批判过的。其实成千上万人的分散决策导致一个综合的结果,你不知道这里面的道理,作为一个计划者,你认为那个所谓目标是好的,但是你其实理性有限。当时中共中央的目的就是说孩子少了负担率就低了,忘了几十年以后负担率就高了,这个逻辑很简单。第二,执政者的眼光是短浅的,为什么?人的寿命有限,他执政时间也有限,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所以,不仅要看到这些年执行这个政策的方向是错的,在制度上和原则上也是错的。

现在的危险是什么?不知道易博士是不是能接受,就是我们现在是不是要鼓励生育?这会带来一个什么问题?还得靠政府鼓励生育,原来我们要节育,少生孩子发奖金,是不是多生育也发奖金,政府正反都有事干了。现在大家觉得生育率很低,根本不能维持人口水平,这不是很严重的问题吗?政府应该鼓励生育啊,我曾经说过一句话,政府的管制是因为管制所以管制,为什么?我举个比较近的例子,就是现在的楼市,大家看都在折饼子,干什么呢?一直对楼市进行管制、限购,后来发现经济掉下来,就鼓励买房,突然楼价又一下子飞涨,又反过来管,里外都不是你干的吗?你不限制,怎么会有经济箫条?你不鼓励,怎么会有楼市高涨呢?其实核心就在于里外你都在证明你政府有道理,其实里外里你都证明了你政府没有道理,因为现在的问题都是你创造的问题,这是核心。

我现在想说的是,严格来讲不能通过政府鼓励生育,这是核心,这是更高阶的原则。你要说现在鼓励,然后又过头了,又生多了,又计划生育,政府里外里老能干活,整天这些活都是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易老师举的例子是印度和美国,因为他们没有这种干预,我觉得这其实要特别注意,它们各方面的指标相对来讲比较均衡,包括负担率等等。要特别强调,现在很有可能计生委变成鼓励计生委了,它就变得很可怕,我们要非常清楚地认识这一点,这帮人根本没有必要存在。

最后一个问题,为什么政策调整会滞后?刚才张老师也说了有利益集团,其他人也说过这个问题,计生委严格来讲就是利益集团,计生委就是罪人,他们卖孩子,都是有证据的。因为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卖孩子,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挣钱,这个在莫言的《蛙》小说里面都有提到。还有一个原因,言论不自由。我们不能公开的正面讨论这个问题,为什么成为国策?就像易老师说那本书不让出版。这说明一个社会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是多么核心。相当长时间不允许别人讨论,那就贻误时机。因为这些人理性有限,甚至有自己利益集团的利益,不让讨论不是这个事情多么正确,是因为有他们的利益,触犯他们的利益了,所以管制是非常糟糕的,这是另外一个故事,又是另外一个经典案例,说明一个社会不许大家自由讨论问题会带来什么灾难。

2016年4月8日

[横议] 三年教训,以直报怨|盛洪

关于奥密克戎病毒感染的疾病,在放开以后又有与之前传闻不同的症状和表现。其中是说它导致的血氧下降会致人死亡,还有是说它仍会给约10%的人带来后遗症。这是应该值得警惕的。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另一种后遗症,这是容易被忽略的。这就是过度防疫所导致的滥权后遗症。当防疫政策从严防转向放开以后,人们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取消了,动辄封城或弹窗的恐惧消失了,病毒大面积地感染成为问题,医药资源以致丧葬资源紧缺成为最大关切,但背后的原因并没有变,不论封还是放,背后的逻辑是一样的,这个逻辑就是,权力(power)高于权利(rights)。这已经不是滥权后遗症,而是一种权力基础病。如果我们看不到这一点,就会永远在其中焦虑或奔波。

公权力是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它的有效行使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均衡,一是各项公共物品之间的均衡。私人物品就是民众自己提供的物品,不需要公权力机构提供或干预,以提供公共物品为名压低私人物品的提供就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而只有保护民众的权利,让他们在行使权利中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才能充分提供私人物品,并与恰当规模的公共物品之间形成均衡。在公共经济学中,这时投入一单位资源产生的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社会边际效用相等。而公共物品也有多种,在既定总规模下,增加一种公共物品必然以减少其它公共物品为代价,因而它们之间也应有一个最佳均衡,这时任两项公共物品的社会边际效用相等。能够帮助实现这两个原则的制度结构,是一套权利体系,以及受到权利制约的权力。

用这种观念去衡量防疫政策,我们就应明白,生病虽是个人之事,皆因传染具有负外部性,使防疫成为公共物品。而传染病是一种社会灾害,它是多种社会灾害中的一种,所有社会灾害是对所有社会福利的削减。所以设立公权力控制传染病,是减少社会灾害提高社会福利的一种措施。然而这种措施应有恰当的度,就是其挤压私人物品和其它公共物品资源所带来的损失不超过其带来的防疫增益。因而过度防疫的错误就在于,它把防疫当成社会唯一重要的事情,不惜削减和侵夺民众的权利、进而损害他们的利益,这包括非新冠死亡,被强迫绑架至方舱,住宅被撬门消杀,等等;它亦把防疫当成唯一重要的公共物品,不仅挤压其它公共物品的资源,而且破坏其它公共物品,大量用于方舱、核酸的投资挤压了建ICU或其它公共设施的资源,而为了执行过度防疫,又在破坏自由表达和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

而在另一方面,防疫措施的仓促取消仍是违反了上述公共物品的均衡原则。这就是对防疫公共物品供给不足。这是一种特殊的“不足”,起因于防疫当局在此之前的过度防疫。首先是感染人数迅速增加,超出其它早放开国家的比率。这很有可能是由于长时期将人关闭在狭小空间中,缺少正常生活,没有户外运动,加之惊恐和不确定,导致人们身心俱疲,更会降低对病毒的抗衡能力。因而放开之后感染迅速漫延,布洛芬等退烧药奇缺。其实这种结果正是过度防疫造成的。布洛芬作为一种药可以经市场作用而达到供求均衡,这本与政府无关。只是防疫当局为了实现其清零目标,企图直接控制所有有感染嫌疑的人,不惜采取破坏正常医药环境,破坏市场机理的作法,禁止医院或诊所接治发热病人,禁止药店或网上出售退烧、止咳等药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既然没有需求,制药企业也就没有生产。这使得大陆中国的药品供应严重低于正常水平。因而,感染患者激增和药品的不足都是防疫当局制造的供需不平衡,理应由防疫当局承担责任,并尽快弥补这方面的短缺。

放开的方向还是不容置疑的。虽然在放开以后,由于没有把握节奏和缺少相关医药资源储备而造成的短时间严重短缺,因缺乏经验和不能及时得到治疗而带来的死亡,也是不容低估的。然而与结束遥遥无期的过度防疫相比,这一情况终究是有结束的时候,这就是感染人数超过了群体免疫的比率,短时期内不会再出现染病高峰。人们可以放心地工作、学习、消费和出行。不过在过度防疫或放开背后,防疫当局的动机不是对防疫效果的判断,而是证明它比别人做得好,它有决策的或制度的优势,从而无需吸纳国内的不同意见,也无需参考国外的不同作法。因而这种决策注定是错的。过度防疫与仓促放开决策的共同特点是极端缺乏分寸感,没有均衡的概念。防疫当局固执地认为,将一件它认为最重要的事做到头就是成绩,值得夸耀。其实在现实世界中,最好的事情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均衡。《大学》说,“大学之道”在“止于致善”。为什么“至善”还要“止”?就是因为“至善”不是越多越好,“至善”是均衡,是适可而止。

而防疫当局之所以能够做出极端的决策,一是它不理解公共物品是什么,它的“好”在哪里。二是它摧毁了形成正确决策的信息环境。我们假定新冠疫情是自然病毒引致的,它的发生并无防疫当局的责任。防疫当局的任务只是在既有的疫情下做出努力,以减少疫情带来的危害。在这里,公共物品就是它减少的疾病危害。假如病毒无法彻底消灭,也就不是防疫当局的责任。而将目标定在“清零”病毒,就是在做一件超出自己职责和能力的事情,并且不惜损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社会的其它目标。因而不可能是一个“好”的公共决策。并且在防疫之前,社会的信息系统就遭到严重损坏,自由表达受到严重侵犯,尤其到了防疫时期,这种情况更加严重。不同的声音被压制,以致在决策时就没有可以抗衡的不同意见,以缓和决策的极端性。而放开则是在权利进行反抗、且过度防疫愈发显现其负面结果的情况下的反应。仓促决策或许是因为反对信息是非常规地传达到防疫决策层,使其始料不及,以及原来被压抑的相反信息一同起作用。

决策的极端性必然导致执行的极端性。为了完成本来不可能完成的清零任务,也必然要求执行者超强度超范围地执行。所以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而执行过度防疫的各地方政府显然只是防疫当局的工具,而没有自己依据宪法的对防疫和其它目标之间的权衡。这表现为防疫的单一指标一票否决。不少地方官员只因多了几个新冠病例就被免去职务,而不管他们在兼顾其它社会目标方面做得如何。这种示范作用在这种本来就是执行工具的体系中产生了巨大影响,官员们不得不考虑将防疫放在第一位,而不惜牺牲民众的权利和其它社会利益。这就如同张五常教授讲的“履行定律”,即当人们关心商品的某一属性时,这一属性就被突出,而其它属性就被忽略。如按瓶购买维生素,人们就只注意瓶子的多少,而忽略瓶子里面有多少粒维生素片以及其含量。公共服务显然复杂得多,但道理一样,当上级只关心新冠病例数量时,地方官员也只顾及病例,而为此不惜侵犯民众权利,甚至导致其它疾病的加重或死亡。

地方政府对上级防疫政策的执行还是一种特别的竞争,这就是朝着上级倾向的方向多走几步,走快几步。如果地方官员只是想把握防疫及社会目标的均衡,那么在其行为方面就没有什么突出表现让上级注意。这时只有做得更进一步、更为极端,才有可能让上级关注。而如果这是地方之间竞争的模式,那么走得比别人快也是竞争的结果。因而我们看到,当有的城市因有几十病例封城时,就有城市因只有一个病例而封城,甚至有的地方没有一例核酸阳性而封城。当政策转向放开,各地政府也是忙不迭地取消各种限制,而不会顾及是否有一个缓冲,是否在医药资源上有所准备,于是一旦放开,又出现了感染迅速漫延,甚至在20多天的时间内就感染了几乎全部人口的现象,这种突然的冲击是任何正常的医药条件和丧葬条件都无法应对的。

地方政府的竞争,就像赛跑一样,重要是跑得快,朝哪跑是次要的。我们可以认为11月27日动态清零政策开始松动,这一天北京不少小区提前结束封控。而就在此之前的十多天时间里,从11月15日到25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多篇署名仲音的文章,不断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动态清零’总方针”(15日),“‘动态清零’可持续而且必须坚持”(25日)。“仲音”这个笔名的谐音似乎代表着它的权威。这给地方政府以错误的理解。就在11月下旬,广州加强了对海珠区的封控,激起了当地居民的反抗,出现了警民冲突。然而就在11月30日,广州防疫当局宣布解除封控。就在北京全面放开的前几天,我们小区连续十几天强制要求每天检测核酸。就在11月25日,在小区没有一例核酸阳性的情况下,竟将小区北大门用铁条焊死。虽然11月27日将其拆除,仍要求每天核酸。

如此突然的政策变动显示出防疫当局不是将防疫政策用于防疫,而是用防疫证明自己正确。因而它的防疫政策伴随着对宪法和法律的违反和破坏。它以其实际掌控的公权力实施着这种违反和破坏,而在社会中显得无人阻挡。第一个对宪法的违反和破坏就是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防疫当局只要认为对它自己当下的决定有利,就可以动用公权力,限制信息的传播,并凭借公共信息机构宣扬不实信息。无论信息表达的方向如何,这种借用公权力的对信息中立的扭曲,都会带来对疫情的判断失误。这种失误不仅是公众的失误,而且是防疫当局本身的失误。如在疫情之初,为了掩盖疫情,防疫当局压制对疫情信息的披露,反而以其官方身份组织武汉的万家宴,加速病毒的传播;而在鼓吹“动态清零”的时候,就将其它不实施此政策的国家的情况说得一塌糊涂,完全不去注意它们的真实数据和经验,这种持续的宣传使放开不能有序实现,给公众带来不必要的恐慌,又使人们缺乏应对的经验。

在新的情况下,防疫当局又在掩盖事实,扭曲数据。如要求医生将患新冠死亡者的死因写成其它疾病(在西交大的浙江人,2023)。这种作法只对它当下的作为很在意,要求看起来很好看,受到别人的称赞。防疫当局就像一个争强好胜的孩子,只对一阶信息有反应,而对其背后的二阶信息完全没感觉。所谓“二阶信息”,就是表面信息所反映的更深层含义。如一件重大公共事故,如实报道出来确实是一件坏事,但这件事的如实报道说明了当局没有阻止它的报道,正是证明了自由表达原则得到了遵循。丹宁勋爵在对英国的一项“蔑视法庭罪”的判决时这样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1999,第32页)他这话说得如此自豪,显然是认为维护表达自由是一件更为光彩的事情。

而动用公权力压制表面看来的“坏”信息,表面看来很好看,但一来这种“好”得过头的信息没人相信,没有起到当局想起的作用,另一方面为了压制“坏”信息而动用公权力,进行删帖,封号,训诫,上门威胁,甚至抓捕信息披露者,则是比“坏”信息更坏数倍的行为。防疫当局以自己的一阶信息观念揣测别人的荣辱标准,恰不知别人的标准正好相反,反而弄巧成拙,将自己坏的一面更充分地暴露给别人。不仅如此,压制不同声音,对别人的批评睚眦必报,也使自己少了补充信息和不同视角观念的来源,少了因批评而引起的反省,少了反对意见带来的更周密的思考,不可能做出更中立完善的决策来,也必会导向极端。

在过度防疫时期,防疫当局借口“防疫”普遍、经常、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如上门绑架核酸阳性甚至阴性者,强迫居民交钥匙、或撬门入户消杀,阻止急重病人医院就医,在小区、楼宇外面加装硬隔离,等等。本来大陆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被设定用来限制并阻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但司法体系整个屈从于防疫当局,它们没有起到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作用,却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助纣为虐。如在过度防疫时期,将极端措施奉为法律,对仍然救治发热病人的医生抓捕判刑,对可能导致传染的普通人也加以刑事惩罚,且审判过程缺少对正当程序的遵循,刑期甚至高达四年( 蛙爆料,2023)。实际上,这些刑事判决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疫情特殊时期的特定法律依据,如《传染病防治法》并无如此惩罚规定。在《刑法》中似有第330条与此沾边,但其中内容没有涉及救治发热病人医生或传染病毒的普通人,仅其最后一款涉及“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但其重点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而该法并未规定这样的内容。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发文调整涉疫刑事案件的办理,这似乎只是表明,随着防疫当局将新冠疾病降为“乙类乙管”,对法律的适用也应相应调整。其实,即使是在“乙类甲管”时期的涉疫刑事判决,也没有与刑法沾边的,却以超越法律的作法予以重判,这显然是当时防疫当局影响司法部门所为,并无法律依据。五部门的这种“调整”给人以错觉,以为政策高于法律,政策变了,法律就应随之而变。这是大错特错的事情。法律比政策更基本更恒久,它不应因政策变化而变化。否则它就变成了一个不可预期的、不稳定的条款,让人无所适从。在这次疫情中,首先是防疫当局是将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迫使司法体系作出没有法律根据的判决;然后又以它自己的政策变化要求法律变化,这是对法律的污辱,也会使民众产生政策高于法律的错觉。五部门的意见也只是对“正在办理的”的案件发生作用,而似乎已经判的则要继续执行。这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如果判刑没有法律依据,到什么时候都要纠正。

放开后对医药资源的挤兑,使人们批评防疫资源没有有效配置。就在防疫当局放开态度已经很明确的时候,还传来“山东拟投资超230亿元建永久方舱”的消息,为此要发行专项债130多亿元(陈汐等,2022)。这显然是个滞后的信息。山东省党政部门还在为“动态清零”而表现自己,而不是理性地分析这巨额公共资金用于何处才是最有效率的。很显然,按照那种“应收尽收”的口号方舱根本不够,然而这种措施对防疫有何好处,方舱的条件恶劣,管理混乱已为各地经验所显示,并且核酸阳性者如果在家隔离并自愈是更好的应对方法,则方舱就完全是浪费资源。很粗陋地看,山东官员们也似乎没有进行大致的分析,表现无需如此费力。还有人指出,方舱是靠收费维持的,是政府在购买这种公共服务。有报导称,为了增加方舱入住人员,有核酸公司造假阳性。

套用公共经济学的术语,建方舱或测核酸也是一种公用事业,它们需要政府的特许,也需要竞争性地进入。这需要一套管制机制。就如同在二十一世纪初就开始推行的公共事业市场化的作法一样。民营企业有权参加公用事业的竞标,但进入程序应该公开透明,企业通过对资产或服务收费的竞价,优胜者中标。而这种机制也应套用到防疫的公用事业上。但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一个省进行过方舱或核酸的竞标,却有人发现,很多检测核酸的公司都是刚刚成立,它们获得特许也无人知道是否经过了正当程序。更有人通过《天眼查》发现,有的人,如张姗姗,一人竟是35家核酸公司的监事(谭谈社会,2022)。而这35家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它们是如何获得核酸特许的,是令人生疑的。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是竞争的,一个政府的最好作法就是保护这种竞争的环境。防疫中的市场也是一样。只是有些防疫产品是比较特殊的产品,一般的企业是没有技术能力生产出来的。如核酸、抗原检测试剂,如疫苗。这可能使得在一国之内只有少数几家企业生产。这就天然地缺少竞争。而在这时,首先是,对这类产品的约束就是消费者对它们的信任,如果他们认为核酸检测是多余的,或疫苗有严重副作用,他们应该有权拒绝检测或接种。然而如果防疫当局直接鼓吹这类产品的效力,而刻意隐瞒其副作用,就会对消费者的判断中立性有所干扰。例如有些人由于相信了当局的宣传,接种疫苗后患了白血病或其它严重疾病(yys,2021);这也是在市场中立性遭到扭曲后导致的问题。更有的地方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接种疫苗的措施,如若出现问题,强制方却是不负责任。

因而,要保证防疫产品有效发挥作用,并依赖于竞争使其质量得到提高,最好的办法是,防疫当局要在防疫产品市场面前采取中立态度,要求商家完全披露技术数据,不能强制人们接受一种或几种防疫产品,甚至不能表达倾向态度。并且要公平对待世界上所有的防疫产品制造商,不能借口所谓“国家尊严”就利用政府公权力拒绝外国产品的进入,实际上是保护了国内垄断者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让外国医药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不一定是因为外国产品优于本国产品,而是要让不同国家产品在本国市场中平等进入和公平竞争,通过增加竞争压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例如防疫当局对辉瑞疫苗和治疗新冠口服药采取了拒绝和限制的态度,而将该产品排除在外。其直接后果是增强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垄断程度。这显然是违反了宪法所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公权力破坏了市场竞争规则。这是一个国家最没有尊严的事情。

在过度防疫时期另一个严重的滥权事件就是郑州红码事件。《健康码》网络系统是针对防疫而设立的,其正常功能是有效辨别公民的健康状态,以及时判断感染风险。这个系统若要有效发挥作用,就要保证其中的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如果其中数据被使用系统的防疫部门篡改、用于非防疫目的,损害的不仅是被赋红码的具体个人,而且是整个系统的公信力和可靠度,人们就会对整个《健康码》产生怀疑。这是对具有特殊公共意义的网络的摧毁,是较为严重的犯罪。而这些犯罪嫌疑人赋红码的对象,都是河南村镇银行的储户。因为该银行出现网上提款困难,储户普遍担心他们的存款安全,遂到郑州该银行总部去问询。这本是一个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问题,涉及可能的银行无法支付、甚至倒闭的危险。为什么郑州官方要以赋红码的手段阻止储户到郑呢?据报道,河南村镇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是河南新财富集团。郑州官员为了它的利益不惜摧垮《健康码》系统,让人严重怀疑他们之间的不正当关系。

当防疫管制放开以后,上述这些滥权行为或事件都像遥远的过去发生的事情,很快被抛诸脑后,舆论不再关注。然而滥权行为究竟是实施了,如果我们的社会对此无所作为,就会给人一种误解,这些侵犯公民权利及利益的行为只是当时政策的过头举措,人们可以原谅,滥权实施者或官员也会有错觉,认为他们在防疫的情况下就可以违反宪法、侵犯权利。这会带来负面的社会结果,在以后就可能出现另一种类似情形,权力又可以以另外一种“特殊”理由违宪、违法。而在这些被容忍和被“习惯”的滥权后遗症背后,是导致这种后遗症的病毒,这是导致过度防疫以及仓促放开的共同原因,是使我们的社会很难走向法治的观念病毒,这些观念包括:

政府优先于社会;

政府的目标是高于社会综合目标及其它目标的;

为了实施政府制定的政策,可以不考虑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这三种看法显然是错的,但在社会中它们却被官方实际强调,而为大多数人所默认。设立政府,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因而社会先于并高于政府。这也是古今中外的主导观念,如荀子曾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将政府放在社会之上,就颠倒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对政府性质的歪曲夸大。正因为社会先于政府,社会综合目标显然是一个社会的优先目标,而作为社会之下的政府,它只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只是社会需要的一部分,因而不能将公共服务放在社会综合目标之上。而为了保证政府忠实地执行社会所赋予的职责,而不将自己的目标凌驾于社会综合目标之上,公众创立了一个社会契约,它以宪法的形式出现,并以宪法为基础,设立了相关的法律,约束政府只做社会综合目标允许做的事情,而不能滥用权力偏离这一目标。

而前述种种滥权行为,都 实际上违背了这个社会契约,偏离了政府在社会中的恰当定位,如果不对这些滥权行为加以抵制和惩罚,这种行为将成为我们社会中的常态。我们将会在任意时间被权力突然破门而入,侵犯人身自由,财产权,隐私权或住宅权。因而我们真正忧虑的是,在防疫政策和措施中表现出来的滥权行为会在另一种环境下继续存在,对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综合利益持续地侵犯和破坏。因而只有惩罚在防疫中的滥权行为,纠正官员和民众对这种行为的认识,打断容忍这种行为的“习惯”,最终起到消杀导致这些侵权的滥权病毒的作用。

有人会说,这是否对防疫人员的报复?当然不是报复。报复是用颠倒的规则来进行的。而我说要惩罚过度防疫时期滥权的人,是依据在当时也存在的宪法和法律。我们是按照当时的(也是现在的)宪法和法律的标准来审判他们。例如侵犯公民表达自由就是违反当时的宪法第35条,因此而对公民实施行政行为则违反了行政诸法;对医生或感染者的枉法裁判违反了当时的宪法第131条法庭独立审判原则,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经正当程序就指定特定企业投资或经营防疫公用事业,也违反了宪法第15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违反了“反垄断法”第44条关于不得加强垄断行为的规定。更不用说,那些强行闯入居民家绑架人,既侵犯了住宅权,又侵犯了人身自由,还对人身施加了伤害,更是现行法律所不容;那些撬门侵入居民家中进行消杀的人也是侵犯了住宅权,财产权和隐私权,也可以用《刑法》对号入座。……

对于在防疫中出现的郑州红码事件的当事人的惩罚,可以专门地讨论一下。郑州当局已经对犯事者作了处罚。郑州当局的《通报》说,“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献彬,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琳琳,擅自决定对部分村镇银行储户来郑赋红码”,“安排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处处长赵勇,市大数据局科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健康码管理组组长陈冲,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耀环,对储户在郑扫码人员赋红码。”决定“给予冯献彬撤销党政职务的处分;给予张琳琳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陈冲记大过处分;给予杨耀环、赵勇政务记过处分。”这只是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他们应该受到刑事惩罚是什么呢?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规定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其中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款显然适用于郑州红码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对健康码信息做了修改,以致没有健康问题的人被赋了红码。这一犯罪行为涉及了“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人数较多,且此举造成《健康码》网络体系的公信力被严重削减,可谓“后果严重”。适用于“前款处罚”。这就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仅如此。由于《刑法》中规定的该罪还只是假设个人犯罪,而郑州红码事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只是一两个人,而是一群人,他们之间又有着组织关系,因而这是一起“有组织犯罪”。根据定义,有组织犯罪是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对他人……,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这适用于利用篡改《健康码》信息,用红码“限制人身自由”,且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郑州红码事件。

还不仅如此。在郑州红码事件中的“犯罪组织”不是别人,而是打着“政府”旗号。无论是指使者还是执行者都有政府的行政职位。因而这是“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郑州红码事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第五十条第一款)。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虽然该法没有直接规定“有组织犯罪”的量刑,但数次提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说明这是要比个人犯罪更为严重的惩罚。而在这个基础上的“从重处罚”又应是多重呢?

由这一事件的讨论我们还可推广,即在一般的犯罪之上,如果是由政府官员或其命令的人所做,是否要按照上述讨论,考虑到“有组织的犯罪”,“政府犯罪”,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是否也要加重处罚?这是当然的。对一个社会最危险的破坏并不来自外部,也不来自民众之间的争斗,而是来自本来保护民众权利的政府,后者因此而获得民众聚集的公共资源和使用公共暴力的授权。而一旦这个公权力机构违背社会契约,滥用它被赋予的权力以侵犯权利的方式攫取自己的利益,民众很难加以阻止。因而以政府名义的有组织犯罪才是一个社会最该加以防范的罪恶。我们当然不是主张对做过错事的政府机构或其官员加以报复,而是如孔子所说的是“以直报怨”,即用正直的惩罚对待犯罪,不仅向社会昭示这种行为是错的,让受害受损者的怨恨得到伸张,也使加害者清楚知道这是公正的惩罚,他们心甘情愿领受。如此持之以恒,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原则才能够得到彰显,大陆中国才法治可期也。

参考文献

Yys,“接种新冠疫苗后得了白血病——是谁惹的祸?”及评论,《知乎》∙《医云社》,2021年9-月4日。

陈汐,郑慧,刘建中,“山东拟投资超230亿元建方舱医院,新增隔离床位超20万个”,《财经十一人》,2022年12月1日。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

谭谈社会,“张姗姗照片曝光,核酸造假,拥有35家核酸公司,背后大佬不简单”,《百度》∙《谭谈社会》,2022年11月29日。

蛙爆料,“涉疫获刑,司机申请再审:如果今天无罪,明天就出车”,《 网易号》∙《 蛙爆料》。

在西交大的浙江人,“医生爆料:我开了一张新冠肺炎死亡诊断,医院却要求更改死亡原因”,《百度》∙《在西交大的浙江人》,2023年1月6日。

《盛洪教授》:防疫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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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如何让民营企业家相信政府?|盛洪

盛按:过度防疫结束,当局又要讲经济,讲民营企业,讲信心了。“信心”可不是讲出来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制度,它是市场制度和法治交互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对产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不可能建立起信心。如果没有保护产权的至少十年的历史,也不可能让人有稳定的信心。保护产权意味着,对行政权力要加以约束,不能动辄干预或限制市场,要为包括企业家在内所有公民提供公正司法,对滥权侵犯产权的行政部门及官员要绳之以法。一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陷民营企业家于囹圄,一边却期待他们创造价值,就如同挖掉树根却希望获得果实一样荒谬。(2022年12月22日)

盛按:从2018年底到现在,我们一直听着“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宣言,但民营企业家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直到大午事件终于达到一个高峰。如果一个政府宣称要保护民众的安全和产权而不抓强盗,“保护”就是空话。如果不对违宪违法侵害民营企业的地方行政部门采取霹雳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文件就是一张白纸。再发2018年的文章。

从9月12日吴小平发表有关“民营经济离场论”的文章到习近平先生11月1日发表讲话之间的事情,被有些媒体称为“民营经济惊心动魄的50天”。这大概不算夸张,但不能称为正常。为什么一个普通的评论者,毫无官方背景,却能掀起如此大浪,非要中共总书记亲自出马才能平息?《人民日报》紧接着发表文章,称此举“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不料竟引来网上一片嘲讽。有些人说定心丸的效力没有多久,有人说这是“话疗”。还有人拿出几十年的《人民日报》,称“定心丸”已经吃了好几十年。还有学者评论说,“自己人”的说法反而让企业家不安,因为在自己人和非自己人之间才能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对“自己人”反而可以不讲规则。如此等等。这是为什么呢?

孔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这也许也是民营企业家对政府政策认识过程的写照。实际上,“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非公经济”的原则早已写入《宪法》,近些年来历届中共代表大会决议也都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仅从最近十几年来看,我们已经看惯了政府安抚和力挺民营企业的各种政策、文件和讲话。例如在胡温时期,政府出台过非常著名的新旧《非公36条》,即《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非公36条”出台于2005年,其中就有“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和“加大财税和信贷支持力度”等条款。这在原则上与这次习近平先生的讲话没有太大区别。

然而,就在“旧非公36条”发布之前不久,2004年,就出现了两个侵犯和打击民营企业产权的著名案件。一个是铁本案件。在这一案件中,铁本公司被指违规进行投资和征用土地,董事长戴国芳被拘捕,之后又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公诉,徒刑5年。实际上,民营企业的投资应是它的经济自由,本来无需谁来批准;而征用土地则是当地政府批准的,如果有错,也是相关政府部门的错。另一个案例是陕北油田案。2003年,陕北地方政府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企业经营的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只给相当于投资额的20%的“补偿款”。面对投资者们的抗议,当地政府滥用强制性公权力,竟诬投资者们是“寻衅滋事”,将其中一些人投入牢狱。投资者们的律师也被以“非法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这几乎就是光天化日下的抢夺。

这两个事件都是直接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案件,并且都发生在“旧非公36条”前后。如果真能够落实“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即使这种案件已经发生,也会在其后的处理中加以纠正。对铁本董事长戴国芳的公诉虽与项目本身无关,但项目却因此下马,铁本花巨资购买的设备就迅速贬值,几为废铁,私有产权没有得到保护、却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侵害。陕北油田的投资者们也最后也大蚀其本、铩羽而归。同样,他们的损失不仅是由于政府不保护产权,而且就来自于政府的强制性收回。而更谈不上“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这两个案件都有赤裸裸的所有制歧视,就在铁本下马之时,宝钢、武钢等国有钢铁公司都宣布了新的大规模投资;而“收回”陕北油田的起因,就是要“收归国有”。其实,不是“旧非公36条”,而是这两个案件给了民营企业家最真实和最强烈的信息。

数年后,2010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新非公36条”,重点在市场准入方面做了细化,如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电信基础业务,电力,石油,交通等基础产业领域,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入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然而,就在“新非公36条”出台的同时,陕西省的凯奇莱案正难解难分。这正是一个“新非公36条”所涵盖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此案主要起因于,合约的国有一方,西勘院以“合同内容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撕毁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约。据称其真正原因是西勘院在勘探中发现了价值千亿的煤矿储藏。就在2011年,陕西省高院重审凯奇莱案,宣布其与西勘院的合约无效;凯奇莱公司被工商局取消登记;其法定代表人赵发奇被抓捕入狱。

另一个大案就是曾成杰案。曾成杰及其湖南三馆房地产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合同,承担了当地三个公共场馆的投资建设,并在政府鼓励下,进行了公开集资。但当出现金融政策变化和金融危机时,当地政府及其官员率先退出,又将违约责任推给了企业家。在曾成杰的公司有能力偿还,并且愿意偿还的情况下,竟判他死刑,并将他的公司低价卖给了一家国有企业。在这时,曾成杰不仅没有保住产权,连性命都丢了,遑论“市场进入”了。在这时,哪个信息更真实,“新非公36条”还是曾成杰死刑,就不用争论了。其实就是在2010年左右,还有一个更为重大的事件,就是“重庆打黑案”。这里的所谓“黑社会”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共有13人被执行了死刑。在薄熙来倒台以后,也没有再对这一大案进行重审和甄别。更有李庄指出,在这一运动中重庆公安局没收了1000亿左右的资产,而进入国库的只是9.3亿左右。

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把“保护产权”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提出“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和“共同参与”等五项原则。用心不可谓不端正,言辞不可谓不真切。其中有“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一节,强调“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然而,就在这个文件发布之后,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犯事件却有越演越烈,也越来越普遍之势。例如民营企业普遍被要求建立中共党支部,至2016年底,已有68%的非国企已经成立了党组织。这不仅会带来成本的增加,而且会用政治组织的原则去干扰公司治理结构的决策,从而导致民间产权的不安全。2017年底在北京进行的驱赶外来居民和拆除楼顶广告的政府行动中,又既不提前告知,也没有对资产损失的补偿,受到损害的民众和民营企业根本找不到所谓的“救济渠道”,令上述中共中央文件如同废纸。

这次习近平先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时的讲话,又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还承诺要“要加大减税力度。”然而几乎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大午康养小镇生态养老中心所建8栋住宅楼,被徐水区国土局没收了,理由是未批先建。”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被海淀工商局吊销执照,理由是从事了应该申请许可但没有申请的“教育培训”项目。前一个事件直接侵犯了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后一个事件则在加强市场准入的限制,扩大审批的范围,直接抗衡习近平先生的讲话。

政府决策者制定的文件和讲话似乎与我们感受到的事实形成了鲜明对照。这是他们不够真诚、言不由衷吗?并非如此。实际上,政府决策者非常清楚,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财富涌流的主要来源。正如习近平先生所说,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如果从增量来看,民营企业贡献了90%以上的新增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即还填补了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他们也知道,民营企业的效率和创新力要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并且国有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因为现在国有企业大多集中于上游的基础性产业,如金融,电信,电力,铁路,石油等产业,只有下游企业发展了,它们才能从下游企业的收入中分得自己的份额,并且是垄断的份额。

然而,在另一方面,政府决策者又是税负增长的直接受益者,而国有企业高管集团与行政部门官员集团其实就是一个集团,两个集团在仕途阶梯上的位置是可以互换的,所以他们不会在制约和监督财政支出方面下大力气,也不愿“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甚至不愿意加强对滥用公权力的约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些作法并没有直接产生显著的负面结果,是因为在改革之初,由于政府的参照系是计划经济时期,当时不仅百姓穷,政府也穷,所以当时的税率也很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涌流,政府由于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所以在不断地提高宏观税率,也在利用行政权设立垄断权,并且对利用公权侵夺民营企业资产的官员也相对放纵。这就是为什么在知道民营企业重要性的前提下,还要不时侵夺民营企业的原因。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护产权和不约束公权似乎并行不悖。这是因为,税率是一点儿一点儿提高的,而且起点很低,在提高的过程中,民营企业虽然感到利润率在减少,但离临界点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并不构成很大的问题。而利用公权侵夺私产的情况在最初还比较零星,人们往往认为是偶然事件。但当税率提高到相当高度时,一些经营不太好的民营企业首先感到了压力,他们会发出税负太重的抱怨。而利用公权侵夺私产的行为由于没有受到制度的约束和惩罚,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仿效,相关案件越来越多,侵夺的单位规模也越来越大。也就形成了民营企业家感受到的税负太重和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一般认识。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也就出现保护产权和不约束公权这两个原则的最初冲突。

最后,当民营企业家人心浮动,没有信心继续投资,甚至要移居海外时,累积的结果会影响宏观经济状态。如2016年上半年,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增速逐月下降,到7月份仅为2.1%,宏观决策者感受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能不说,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当时的这一重要问题。这次习近平先生11月1日的讲话,也和当下的严峻经济形势相关。即民营企业已大面积地财务性亏损,即净资产收益率已经低于无风险利率与合理风险溢价之和;经济明显下滑;同时外有贸易战压力。因而中央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这两次出手都具有“短期功利主义”性质,即只是为了解决当下问题,当问题“被解决”或不太严重时,就不再去注意坚持《意见》或讲话中提出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发生过很多次,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家们也就只能把这些《意见》或讲话看成是急时抱佛脚。

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邀请专家讨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我和一些专家就强调,多少文件不如一个案例。自那时起,中央政府还是推动着一些冤案的重审。比较著名的有凯奇莱案,最高院终审判凯奇莱公司胜诉;吴英案重审减刑;赵守帅案重审无罪;还有重审顾雏军案,重审牟其中案等等。最近刘鹤先生又强调“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11月12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强调要把上述文件或讲话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这显然是一个比较大的动作,意图让人们听其言,也观其行,尽管还有短期功利主义性质,但已经站到了一个制度化改变的门口。一方面,这种行动还保留了运动式的风格,还是在配合当下的政策,人们有理由认为只是做做样子;但在另一方面,一旦落实到司法体系,这些案例就有可能起到示范作用,开启新的持久有效的制度。

不过,无论如何,这还不够,还不足以让民营企业家放心。更重要的,不是平反几个冤案,而是要有制度保证,不再发生新的冤案。上述最高法院的那个《通知》的题目就像一个针对一部分人的特例,而不是被成文宪法和法律准确描述,适用于所有人的,并被司法机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实施的正常制度。而所谓“平反冤案”一词有着内在悖论。如果在重审之前就知道是“冤案”,那它就会被看作是在此之前故意制造的;如果从概率角度讲“冤案”,那就是承认现有的司法制度是有问题的,而问题就是它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平反”作为一个行政目标,其过程更有可能是进一步无视公正的司法程序,同样的手法也可以重新制造冤案。真正能够稳定人心的,就是对制度的稳定预期。当一个人坚信,他能按照宪法和法律文本,通过一个法律正当程序,抗衡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得到一个大致可预期的结果,他的心才会稳定。

那么,涉及到民营企业家的稳定预期的制度是什么?就是能够约束和制衡公权力不被滥用的制度。“保护产权”这四个字,不是一旦被说出来就自动实施了,实际上要由一组制度结构来保证,要由一系列制度性操作来实现。这包括,抱怨,警示,申请,诉讼,裁断,实施和约束等。扼其要,(1)人们要有抱怨或表达意见的权利,即《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得到保障;(2)约束政府行政部门的制度;即政府不当干预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错误当事人受到惩罚;(3)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人们不会因党政干预从而被拒之于法院门外,人们可以预期这一司法体系内的人致力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等等。

首先,如果没有抱怨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人们甚至都不会知道,企业家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所以它是首要的权利。反观这些年,企业家们抱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压制。不少侵犯产权甚至伤害生命的案件没有得到公共表达。例如曾成杰是在2013年被判处死刑的,直到2015年才被执行死刑,但在此期间,并没有听到相关的舆论声音。据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的助理,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几乎跑遍了所有的网站、报纸、杂志,得到的都是‘负面报道压力太大’、‘有领导不让发’等答复。”与之对比,吴英案则在一开始就诉诸舆论,天则所也曾专门为吴英案开过讨论会,其结果,是吴英从死刑改为无期。而在曾成杰被杀害以后,我们专门召开的曾成杰案研讨会,也受到了严重干扰,会场两易其地,若干专家因受压力不能到会。因而,如果不能保证《宪法》第35条得到实施,就没有让企业家们放心的第一个“制度信号”。

除了上述两个会,天则所还召开了不少有关企业家案件的会议。如孙大午案,凯奇莱案等。应该说,天则所是我国少有的为民营企业声言的民间机构。天则所设有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近些年来每年都发布《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指数报告》,召开有关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研讨会等。2016年底,我们发布了《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这是基于对四个省市100多位企业家的座谈,113个企业的有效问卷进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民营企业税负太重,几乎到了“死亡税率”的程度。但这种声音很快就召致了压制。更为严重的是,就在几乎习先生讲话的同时,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被以极为荒谬的指控吊销执照。这是一个为民营企业发声的民营企业,它的存否,就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信号”,如果它不能生存,其它有关“自己人”的定心丸还灵验吗?

第二个“制度信号”,就是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有效约束。一个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约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而行政部门只是在《宪法》框架下建立的公共部门,只应是为了服务于宪法权利(包括非公产权)的次级的和派生的权力。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产权高于行政权。当我看到一个徐水区国土局竟认为它有权力没收一家民营企业的资产时,就知道它没有一点对宪法的理解和对产权的敬畏。当然这不只是一个徐水区国土局的问题,而是全国行政部门的普遍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北京大规模驱赶外来居民和强拆楼顶广告的恶性事件。直到现在我们还在看到不少行政部门在肆无忌惮地以公权名义侵犯产权。这些侵犯行为即使由于某些原因而被叫停,也没见到行为当事人受到处罚。所以,人们也需要有一个对行政部门侵犯产权行为处罚的“标志性事件”。

第三个“制度信号”,就是司法独立。这是宪法原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个首要的标志,就是民营企业(当然是所有公民)能否获得司法服务。现在干预司法独立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行政部门的诉讼。如大午集团想就其广告牌被拆起诉当地政府行政部门,但法院“不受理”。显然,“保护产权”是一个普遍需要的公共服务,不能只靠政治领导人说一句话,而要靠遍布全国的一般司法体系。一个法院动辄就“不受理”一个正当起诉,民营企业的产权安全就没有救济手段。在这种司法体系下,“保护产权”难道不是一句空话?况且,即使法院受理,也有一个能否公正审理的问题。在法院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和强力干预下,是否还存在公正审判呢?显然不能。首先是不能遵循程序正义。

例如重庆打黑案时,竟然会出现委托人检举自己的律师的荒诞一幕,并且在李庄案庭审中,所有八位证人均不能出庭作证。又如在辽源市中级法院王成忠二审时,审判法官及其团队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却不能依法回避。除了不遵循回避制度,直接向证人施压外,我们经常还能看到的,就是对法律过程的非官方主体的施压,如直接对民营企业聘请的律师施压。这反映了,政府部门还是把司法体系看成是自己的工具,而不是生成正义的机制。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由于不能落实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而不能受到大家、包括民营企业家的信赖。因而,逐渐改变人们的印象,就要首先有一组“标志性事件”,如(1)对法院无理“不受理”行为的惩罚;(2)对施压于律师或证人的行政部门人员的惩罚;(3)对不遵循程序正义的法院的惩罚;等等。找到这类案例并不困难,可以说俯拾皆是,关键是要下定决心。

只有给出这些制度信号,并且正心诚意地持续进行制度变革,不管有无“定心丸”,人心自安。虽然以往的“短期功利主义”目的还能达成,但“定心丸”的效力会随着服用次数的增加而递减,直到最后衰减殆尽。因而,即使只是为了当下目的,执政当局也只能采取有利于长远的制度性改革。同时,执政当局的眼光也应从短期变为长期,从只顾自身的利益转变为关照所有人的利益。尽管这有点儿形势所迫,但也到了应出现某种超越意识的时候了。现在我们看到的对言论的压制,对行政部门的放纵,对司法过程的扭曲,都是一次博弈思维,即只从当下的输赢看待问题。然而实际上,这些在一次博弈中获胜的人,都会在多次博弈中输掉。例如压制别人的抱怨和批评,就会使自己作出错误判断和错误行为;借用行政权力侵夺企业财产,抢来的财产却不是财产,而是罪证;直接干预司法导致不公正,最终可能对自己也不会公正;等等。因而,对于执政当局以及对任何人来说,公正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中国今天的情形,也许再清楚不过地展现出市场制度(私人产权)与法治体系(约束公权)在原则上的同构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这种关系早已被曼瑟·奥尔森所揭示。他在“独裁、民主和发展”一文中说,“使个体拥有最大限度的经济发展的权利所需条件,恰恰与维持一个持续的民主政体所需要条件相同。显然,如果个体 …… 缺乏自由表达的权利,缺乏受到保护的财产和契约的权利,或者如果法治不被遵循,…… 那么一个民主政体是不能生存下去的。因此,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中译文载《现代制度经济学》(第二版),上卷,第409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内涵着约束公权的法治原则。况且在今天,在保护私产和不约束公权之间已经没有缓冲和腾挪的余地,解决当下问题,也需长远之策。

孔子说,“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载之行事之深切著明。”制度不是抽象的,它是由具体的众多的人互动形成的。因而制度变革必然有具体的行动,和由此带来的制度信号。也要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比别人更聪明。如果再玩一次安抚和假装被安抚的游戏,贻误的只是时机。在诸多具体行动中,司法改革的具体行动也许最为重要。因为司法制度是通过判例向社会宣示正当行为规则的制度,而不是对每个人进行监督,时时刻刻干预到细节的制度。后者不仅无法达成,也是弊端丛生。因为它无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决比这个案件的结果对某一方(如政府一方)有利,更能带来对执政当局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民众对其公正性、从而政治合法性的认可。因而,在民营企业普遍亏损,民营企业家无心经营的当下形势下,把挽救危局转变为落实宪法权利,实现司法独立,切实约束行政权力的改革行动,应是正着。

2018年11月30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12月5日《FT中文网》与《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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