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TEMVON

盛按:这篇2021年初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看来大致不错。(2023年4月19日)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TEMVON,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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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Shepardson, “Two lawmakers urge U.S. to further tighten restrictions on China’s SMIC”, Reuters, Dec.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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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新华社,2020年5月18日。

《盛洪教授》:研究报告和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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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十维远景有限公司(TEMVON)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十维远景模型(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9
  2.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11
  3.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12
  4.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14
  5. 对等原则 14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5
  6.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15
  7.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16
  8.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17
  9. 积极的对等原则 18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9
  10.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19
  1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19
  12.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20
  13.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20
  14.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21
  15.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21
  16.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22
  17.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22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23
  18.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23
  19.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23
  20.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25
  2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26
  22.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27
  23.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27
  24.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28
  25.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29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30
  26.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30
  27.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30
  28.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32
  29. 脱钩风险 32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33
  30.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33
  3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34
  32.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36
  33.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36
  34.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37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37
  35. 一个一般结论 37
  36. 脱钩的摆动范围 37
  37. 双方的更优选择 38
  38.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38
    参考文献 40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十维远景有限公司,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1.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1.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1. 对等原则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1.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1.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1.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1.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1.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1.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1.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1.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1.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1.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1.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1.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1.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1.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1.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1.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1. 脱钩风险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1.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1.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1.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1.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1. 一个一般结论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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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国医疗制度的理论分析、效果评价与改革方案(2018年简本)|盛洪 张林 钱璞

盛按:最近看到有人说,减少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是为了提高“共济”水平,这是不堪一驳的诡辩。它的第一个错误是无视医保个人账户的个人财产性质。个人账户相当于个人的存款。说为了提高“共济”水平而提走个人存款,是对财产权的严重侵犯。第二个错误是,现有医保规则是在保险精算下的安排,大病赔付比率是事先规定的,按精算应是能覆盖的。如果说大病赔付的赤字要用缩减个人账户来弥补,只能说明保险机构运营有重大错误。第三个错误是,它假设减少个人账户会改善大病赔付状况。其实即使职工个人有可能因大病获得更多的保险赔付,但因为他们个人账户被拿走了大部分,他们不会像以前那样精心使用,而是会过度医疗、过多取药,努力竞争获得更多医保赔付,结果从总体上增加了医疗支出、并可能提高医药价格,结果使个人的医药费用更高。本研究揭示了自付率与医药价格之间的反比关系,提出的方案建议提高自付率,同时减少医保扣款从原来的工资总额的约9.5%降低到2.8%,这也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负担。(2023年2月20日)

目录

  • 一、医疗领域的经济主体与市场… 2
  • 1.病人:专业医生出现之前的情形,病人的基本特性… 2
  • 2.医生及简单医疗市场… 2
  • 3. 制药者:医疗与制药分工后的情形… 3
  • 二、保险制度及其问题… 4
  • 1.保险的目的… 4
  • 2.对保险以往的认识和批评… 4
  • 3. 进一步问题的提出:医疗保险制度对市场机制的削弱… 4
  • 4.保险悖论:保险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医疗成本… 5
  • 5. 保险的其它问题… 5
  • 6.保险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与市场… 5
  • 三、政府对医疗领域的介入… 6
  • 1. 政府应因市场失灵而介入… 6
  • 2.保险制度下政府的介入… 6
  • 3. 政府干预保险引起的宏观结果… 7
  • 四、我国现有医疗体制的特点及问题… 7
  • 1.现有医疗体制框架及特点… 7
  • 2. 医疗体制问题的现象… 8
  • 五、现有医疗体制的效率和公正性评价… 11
  • 1. 效率评价… 11
  • 2.公正性评价… 13
  • 六、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14
  • 1.保险制度改革:取消强制性保险,建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保险制度… 15
  • 2.减少社会医疗保险扣款,实行小病(门诊)费用自付,大病(住院)部分自付、部分保险    15
  • 3.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 15
  • 4.建立国家大病重病救助基金… 15
  • 5.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形成竞争性的医保市场… 16
  • 6.鼓励医疗保健的慈善事业… 16
  • 7.允许中医传统的区别对待价格政策… 16
  • 8.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医保形式… 16
  • 9.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强制医疗储蓄账户… 16
  • 七、医疗服务制度的改革… 17
  • 1.取消对医疗技术人员进入的政府管制,代之以竞争的职业协会的资格认证… 17
  • 2.取消对医院的进入管制,代之以行业协会及竞争的约束… 17
  • 3.取消对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 17
  • 4.取消对医师的定点执业限制,代之以医师与医院的合约关系… 17
  • 5.推动和鼓励医疗服务人员的职业协会的成立与发展… 17
  • 6.鼓励公有医院向民间非营利医院转型… 17
  • 7.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18
  • 8.鼓励通过互联网络的跨院、跨地区的诊断与治疗合作… 18
  • 八、药品生产与流通制度改革… 18
  • 1. 将对新药品的准入机制,建立在政府与技术性协会合作的基础上… 18
  • 2.取消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让企业在市场上竞争… 18
  • 3.取消药品的价格管制… 18
  • 4.取消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进入管制,代之以行业协会与竞争的约束… 18
  • 5.鼓励建立与发展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的行业协会… 19
  • 6.改进中药市场规则,保证中药材质量… 19
  • 九、政府对医疗领域的辅助性管制… 19
  • 1.特定管制:传染病;急诊;药品质量… 19
  • 2.管制垄断与合谋… 19
  • 3.保护产权,保证合约履行,维护公平竞争… 19
  • 4.鼓励建立医疗领域的消费者协会… 19
  • 5.鼓励医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20
  • 6.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私合作… 20
  • 十、医疗改革效果估计    20

一、医疗领域的经济主体与市场

1.病人:专业医生出现之前的情形,病人的基本特性

人体是一个复杂系统,一个人患病的原因、种类、程度、能否正确诊断和治疗等,都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面对“病愈”这种“产品”时,个体需求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一旦患病之后,患者会努力实现“病愈”的目标,因此对于医疗服务需求的价格是缺乏弹性的。在专业医生出现之前,人们只能靠自己及其家庭来治疗疾病,但自我治疗效率很低。

2.医生及简单医疗市场

专业医生出现以后,就出现了医疗服务的供给。医疗服务具有排他性和可竞争性,但同时也具有其他特征:(1)地理垄断性。医疗服务的供给往往不能远距离提供,这经常表现为仅有一个医生负责一个社区或村子的医疗服务,如果医生过多则没有足够的需求支撑成本。因而在这一社区或村子中,这个医生具有某种垄断地位。(2)一定外部性。尤其对于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医疗服务的社会价值超过了个人价值。(3)信息不对称与代理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供给方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可以被克服,但在供给方竞争不充分的情况下,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就可能突显出来。(4)紧急情况下,医疗服务的市场定价机制是失灵的。

对于病人而言,专业医生出现之后,病患需求的不确定性被大大地降低,但并不会影响到需求的价格弹性。部分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病人的需求价格弹性趋近于零,这意味着医疗市场的价格主要取决于医疗服务供给方的市场结构和供给成本。

表1 部分研究的价格弹性估计

医生服务
研究自变量价格弹性
Fuchs and Huang(1972)人均医生出诊-0.2~-0.15
Newhouse and Phelps(1976)诊所就诊-0.08
Gromwell and Mitchell(1986)手术服务-0.18~0.14
Wedig(1988)医生出诊-0.35~0.16

数据来源:舍曼·富兰德等,2015,第238页。

专业医生在提高了医疗服务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具有了信息优势。由于患者和医生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关系,医药合一的专业医生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诱导需求。声誉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医生的医疗效率远高于病人,医生的专业知识及其规模经济形成了潜在的垄断优势。

如果一个相对独立的且封闭的区域只能支撑一个医疗提供者,那么该医生则会实施垄断者定价。如果该区域的人口基数和发病状况能支撑多个医疗提供者,那么这些医疗提供者之间将会产生相当程度的竞争。尤其是当几个医疗提供者之间没有明显的技术差别时,对竞争市场的偏离是非常有限的。

但医疗市场有其不同于普通消费品市场的特性,一是生命与健康定价困难妨碍均衡价格的形成。二是紧急情况削弱了讨价还价机制。三是卫生防疫等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市场供给往往是不足的,需要通过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来增加供给。

3. 制药者:医疗与制药分工后的情形

药品及医疗设备的使用和消费是排他的、且有竞争性的,所以药品及医疗设备是私人物品。但药品生产在医疗领域中也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新药品的开发一般需要投入大量的沉没成本,而模仿新药的成本往往较低,因此需要专利和产权的保护。第二,药品是医疗服务的互补性产品,因此药品的生产和供给还取决于医疗服务的供给情况。第三,对某些药品,尤其是专用性较强的药品来说,相同药品所带来的治疗结果还取决于消费者的个体差异。

医疗和制药分工后,药品生产摆脱了医生诊疗服务的规模限制,从而使得药品的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由于药品具有标准化和大规模生产的特点,行业的集中度比较高。具体到药品细分市场,垄断程度会更高。如果考虑到对新药的专利保护,某些药品的生产就具有独家垄断性质。药品销售和代理企业往往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一个有能力的流通企业可以同时代理数种药品,因此药品流通企业的集中度也比较高。

医药分工之后,医生可以更加专注于诊治患者,并且可以依赖于先进的设备更准确的确定病情,大大提高了医疗服务的专业水平,这也有助于降低患者需求的不确定性。制药者与医疗设备提供者和医生产生了专业分工之后,药品、设备以及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便有可能分别提供给消费者,这也使得消费者有可能绕过医生的诊断过程而直接去消费药品。但由于消费者不具有医生的专业知识,政府往往会通过划分处方药等管制手段,使得专门性的药品提供需要先经过医生的专业判断。对于非处方药品,医生与制药者之间存在着供给上的替代关系,因而市场上也存在着医院之外的独立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市场。

医药分开也并没有改变医疗需求本身的技术特性,即在治愈疾病的层次上,医疗需求的价格弹性仍然趋近于零。

在药品市场具有竞争性的情况下,患者能获得更为便宜的药品。但在受管制的处方药市场,患者仍然要接受医生对药品的定价。尤其是专用性较强的药品不能在医院之外的独立市场流通,此时医院和医生便可能获得该种药品的买方垄断地位。如果该种药品也是市场垄断的,这意味着医院和医生有可能收取超过制药厂商垄断价格的更高价格。

二、保险制度及其问题

1.保险的目的

医疗保险的目的,是通过整合和专业化,将个人在医疗方面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可以预知概率分布的风险,消除不确定性,从而带来确定性效用。

本研究估算,我国现有保险制度带来的确定性效用约为GDP的2.25%。这大约相当于人均医疗费用的44.3%。其含义是,人们支付保险除了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外,还由于获得了确定性,而享受了相当于全部医疗费用44.3%的确定性效用。

2.对保险以往的认识和批评

以往对保险制度问题的认识与批评主要包括:(1)道德风险,即人们会在有保险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方法尽可能地多获得保险的赔付。(2)逆向选择,即在单一标准下,较健康人群不参保,而较不健康人群积极参保的问题。(3)增加机构成本,更有可能,这些机构还会出现机构臃肿、官僚主义的低效率问题。(4)保险市场的买方垄断,此时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由保险公司决定。但这未必意味着能够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相反,有可能存在大保险公司与药品或医疗设备生产巨头的合谋。一方面提高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另一方面提高保险价格。(5)推动价格上涨。医疗保险还存在着增加过度医疗的问题,过度医疗导致对医疗产品和服务总需求的增长,又促进了价格的上升,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导致了保险费用的上升。

3. 进一步问题的提出:医疗保险制度对市场机制的削弱

保险支付可以被看作是按两部制定价:即消费者预先支付了一笔较高的固定费用,当他生病时,只需支付路程成本和时间,再加上一定限额的自付部分。边际成本只是可变费用的边际成本,而不是全成本的边际成本。两部制定价有一个重要结果,就是在支付了固定费用以后,消费者对边际成本的敏感性降低了。

由于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消费者在不同药品中必然要选择质量或疗效最好的服务或药品,而不考虑价格。这相当于没有了预算约束。因此保险支付方式带来的问题是失去预算约束,对价格不敏感。

如果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价格的变动对消费者的行为就不产生影响;反过来,人的选择不会形成有效率的价格。在这时,价格体系无法形成,或者会形成一个无效率的价格体系。还有可能,价格弹性为正,即价格越高,需求越多。在相同治疗效果下,消费者如果选择价格更高的药,这意味着低成本的药品反而被逐出了市场,造成一个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以后并不受预算的约束进行选择,导致他们选择的医疗服务或药品组合偏离最优的组合,也导致他们之间的医疗服务或药品配置偏离最优的配置,最后会形成一种需求结构,它也偏离最优的需求结构。为了满足这一需求结构,生产结构也随之变化。在这样一组需求结构和生产结构的互动中,也会形成一个价格结构,这个价格结构很显然是偏离了最优的价格结构。而这种明显扭曲的价格结构,又成为整个产业进行生产和投资的参照,结果是整个产业的资源配置都是错的。

4. 保险悖论:保险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医疗成本

在保险制度下,因为有保险公司的报销,人们自己支付部分下降而会产生 “收入幻觉”。之所以有这种幻觉,是因为消费者把已经支付过的购买保险的支出看作是沉没成本,在面对现实的医疗费用时则考虑的是当下的边际成本。由于有了保险公司的报销,就相当于价格降低了。

这种收入幻觉又可称为“保险幻觉”或“保险效用”,就是消费者对自付率的两种反应:一是因感觉到收入增加而增加了对医药的需求;二是认为贵的药品能够带来的边际收益高,其消费者剩余要远大于较便宜的医药,且保险报销的数额也大于较便宜的药品。在实际中,这两种保险效用会综合地体现出来,即在同一价格下,有保险的人比无保险的人倾向于买多;在同一数量下有保险的人比无保险的人倾向于买贵。随着自付率的下降,保险效用除了导致价格上升外,还导致了需求量的增长,这部分需求可被视为过度需求。

保险制度的实施,使消费者的需求函数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使原来保险制度设计的均衡预期不再均衡。当保险费提高时医生的服务价格也提高,这就造成没有加入保险的人所面临的服务价格也提高了,反过来服务价格的提高又会要求提高保费。由此可见,保险会带来保费与医药价格的轮番上涨。

5. 保险的其它问题

现实保险制度中多设有起付线、自付率和最高限额。在起付线下病人自付,起付线上保险公司支付较大比例,使得保险支付部分是在定价的边际上起了重要作用,反而抬高了价格。随着自付率上升,由此引起的价格上升就会减少,医疗需求量也会下降。最高限额的设计使得病患家庭最需要帮助的时候,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病患家庭的医疗费用越是高,出现的概率越低,越不会影响到市场的定价。所以,可以考虑去掉最高限额,但保持一个较高的自付率。

保险很难实现对不健康人的补贴。当所有人的保险价格形同时,会出现逆向选择。而如果通过对健康状况进行分组来克服逆向选择,就相当于削弱健康人补贴不健康的人的作用。一个极端,就是将所有人按照健康水平分成理论上无限多个组,并分别定价,这就相当于没有保险。

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推高了金融风险,反过来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依赖性,即消费者需要购买更多的保险。这意味着保险在动态上会推动保费和市场价格不断的上涨。

6. 保险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与市场

医疗保险制度对病人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使病人原本弹性趋近于零的需求曲线叠加上保险效用的需求曲线,对于“保险效用”的考虑使得支付数额随着不同的自付率产生了变化。这个变化的最终结果表现为两方面:第一,它使得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较贵的医疗服务或药品,第二,它使得消费者倾向于增加对医疗和药品的需求量。这两方面是需求方的过度医疗的经济技术基础。

保险制度也使得医生的行为产生了偏离,由于需求方过度需求的倾向,会给作为供给方的医生带来更多的收入。而在理论上,决定接受某一价格和数量的医疗是由病人一方作出的,但由于医生与病人之间存在着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显然有动机利用这种知识和信息上的优势,诱导病人过度需求。

保险制度也同时会使得制药(或医疗设备)方的行为产生某种扭曲。由于消费者和医生在保险制度下所具有过度医疗的倾向,包括价格和数量两个方向的扩展都意味着会购买更贵更多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制药者收入的增加,因而制药者会乐见其成。

由于保险制度下,病人、医生和制药者都有着扩张医疗费用的动机,保险公司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和保险与生俱来的过度医疗与道德风险作斗争。在保险价格既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致力于压低价格和抑制过度医疗。其努力的方向,恰与在保险制度下的病人的取向相反。从动态角度看,保险公司可以医疗费用的上涨为理由,上涨保险价格。这与保险制度下医疗费用的上涨趋势又相一致。

在由保险制度导致的医疗费用上涨的背景下,管理式医疗便应运而生了。医疗市场的最大问题便是保险作为支付方,使得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消费方产生了分离,而管理式医疗的核心便是通过对保险公司进行干预或者管理,使得保险公司作为约束方去约束医疗服务的供给方。但管理式医疗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医疗费用上涨这一问题,因为保险悖论带来的医疗市场价格的提高,会使得各方同时有了提高各自价格的动力。

三、政府对医疗领域的介入

1. 政府应因市场失灵而介入

在医疗领域,政府可介入的方面包括:(1)传染病防治;(2)公共卫生,包括对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环境的监测和管理,与卫生相关的教育、免疫接种等服务;(3)对地理垄断和紧急情况的介入,限制急诊价格甚至通过立法手段要求医院不得拒绝急诊病人等;(4)对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的介入,例如对医生资质的审查,对药品的审查。

2. 保险制度下政府的介入

由于医疗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医疗保险可以通过消除不确定性来提高效用。但是保险市场本身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往往会存在萎缩的倾向,因此政府介入保险市场也便具有了某种合理性。

政府与医疗市场中的病人、医生和制药者不同,也与保险公司和管理式医疗组织不同,它既在静态时强调对医疗费用上涨的抵制,又对一国的医疗费用的长期上涨负有约束的责任。在这一目标下,政府会采取对医生收入进行管制、对以药补医的行为进行管制、对药品进行管制等方式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

由于医疗保健有某种政治含义,从而影响到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政府的介入也可能走向极端,采取全民医疗保险的形式。政府强制的医疗保险会放大医疗保险本身的问题,尤其是当政府实施全民医保时,政府便成为了医疗服务的单一付费方,政府的这一垄断地位会强烈地扭曲甚至消除医疗市场的价格信号,保险价格就不能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就会偏离均衡的市场水平,并随之带来寻租和腐败行为。

3. 政府干预保险引起的宏观结果

除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管理费用外,保险导致的消费者取自约束的减弱甚至丧失,会扭曲医疗领域的市场信号,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保险消费者需求函数的改变,带来了整体的医疗价格和医疗费用的上涨,从而造成了“保险悖论”。以中国为例,根据本报告测算,一个人在有保险下的一生医疗支出是无保险时的约2.18倍。

医疗保险扭曲了医疗市场的价格信号,它影响了病患者的边际决策,每个人在表面上的低边际价格使得过度需求和过度医疗同时起作用,从而使得医疗成本和医疗保险成本同时上升。两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本来以分散成本为目标的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便有了不可持续性。

四、我国现有医疗体制的特点及问题

1. 现有医疗体制框架及特点

我国现有医疗体制是以公立医院为主的,受到多方面管制的,并且由行政部门主导资源配置的体制。

公立医院一直在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居于主体地位,政府历来发布的政策文件中也一直强调这一点。2009年的“新医改”中继续明确“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院则”。公立医院在数量、拥有的优质医疗资源,以及市场份额上都占有主体地位。

图1  公立医院的诊疗人次数占全部门诊量的比例(2005~2015年)

数据来源:依据《2016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行政部门对医疗体系的管制是多方面的,包括医院的设置,医师的资格审查与进入,医生的执业,医生的编制和薪酬,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以及药品的流通交易等。

在公立医院占主体的情况下,由行政部门主导资源配置必然倾向于公立医院,且行政级别越高的医院获得的资源越多。

2. 医疗体制问题的现象

现有的医疗体制所带来的主要问题包括:

总量供给增长缓慢。我国医疗服务市场以政府直接提供为主,且在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数量上进行管制,限制了供给的增加。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制导致医师的收入低于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供给的增加,总量供给增长缓慢。

不同等级医院间的差异明显。由于医院的行政化、等级化的机制,与之相匹配的就是财政资金和人力等资源分配向高等级、大医院倾斜,分配体系最末端往往意味着医疗资源质量最难以得到保障,不同等级医院间在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水平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患者向大医院的集中。高等级医院集中了优质的医疗资源,而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设备落后、医生技术水平偏低等问题,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技术普遍缺乏信任,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这种卫生资源配置长期不均衡导致患者更偏好到大城市和大医院看病。2015年三级医院占医院总数7.7%,诊疗人次数占比高达48.6%。从近些年的发展趋势上,患者向大医院集中度不断增加。过多的患者向大医院聚集,造成大医院的看病的供需矛盾突出。

图2 不同等级医院诊疗人次占比(2005~2015年)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6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

看病贵和看病难并存。由于管制,我国医疗市场出现“看病难”和“看病贵”并存的现象。我们以人均年医药费和人均GDP之比这一指标来衡量居民的看病负担的变化。人均年医药费=门诊费用×看门诊次数+住院费用×住院比例。从图3中可以看出,居民不论是人均年医药费,还是这一费用和人均GDP之比均呈上升趋势,这反映了人们普遍感觉的看病贵问题。在低收入群体和没有医保的群体中,看病贵问题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医保的群体所面临的价格是由有医保的群体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没有医保的群体不仅需要自己承担全部的费用,并且支付的价格是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因而这部分群体获得的是一种更昂贵的产品或服务。

图3 人均医药费和人均GDP之比

资料来源:根据各年医疗卫生统计年鉴计算。

医生总体收入偏低。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直接干预,使价格偏离了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对于供给方——医护人员来说,其提供的服务价值不能被真实体现,所获得的补偿偏低,就其服务价值与应获得的收入来说是不公平的。和人均GDP的增长相比,医生人工费用占人均GDP的比例从2002年的11.7%下降到2015年的3.3%,说明医生服务的价格被显著压低了。

图4 医生人工费用和人均GDP比值的变化

以药/设备补医。对医生而言,在市场机制中,医疗服务的价格是医生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的价格,这一价格被限制过低,并且医生的自由执业和流动也被限制,具有双重垄断优势(技术垄断+制度垄断)的医生必然会通过其他渠道对其付出进行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了“以药补医”、“以设备补医”的现象。尤其在财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医院/医生更有动力通过提供过多医疗服务来补偿财政投入的不足。目前,医院80%以上的收入来自医疗收入/事业收入。

消费者过度需求。服务的需求方——患者则不得不为获得医疗服务,尤其是优质的医疗服务进行竞争,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而其中的行政官员群体,由于掌握着各类资源配置权力,可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排除其他竞争者,优先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虽然有可能产生留租的作用,但也会使分配格局更为恶化。

不同群体的保障程度差异大。我国所建立的分级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是基于人们的身份不同而产生差别,并非基于人们的收入水平的高低。从获得的人均医疗财政保障资金上,从低到高分别为城镇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城镇职工、事业单位员工和公务员。其中公务员的人均医疗财政资金分别是城镇居民和农民的34.2倍、19.8倍,相差悬殊。

表2 不同医保类型的保障程度(2014年)

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中包括财政资金支出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均医保资金为人均财政资金加上人均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公务员人均医保资金为人均财政补助加公费医疗。

对医生执业地点的管制限制了医生作用。一是限制了医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医生通过走穴缓解大城市之外的患者看病难的问题,且节省患者的交通等费用。走穴还有利于医疗技术的推广和交流,提高基层医院诊疗技术水平。因此医生的“走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源配置上区域的不公平,提高资源效用。二是抑制了供给和竞争。医师自由执业等于建立一个人力资源自由流动,竞争充分的医生人力资源市场。在这样一个市场,医生拥有选择和交易的自由,通过竞争来获得反映医生劳务价值的市场均衡价格。

医患关系紧张。为了缓解优质医疗资源的供需矛盾,医生要通过提高劳动强度来增加服务供给,这就意味着医生要压缩对病人的有效时间,病人和医生之间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不利于医患间信任关系的建立。而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制,使得医院又需要靠创收维持生存发展,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会显示出趋利行为,倾向于过度医疗。患者还要承受看病难、看病贵的困扰,增加了医患关系的紧张度。

大病保险的目标没有达到。从医疗保障体制建立的目标和参保人的动机、风险和要求看,大病显然是风险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标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下,存在小病保险的问题不大,大病却常常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医疗费用上涨显著。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多个因素相互作用造成了医疗费用的上涨。2015年人均卫生费用是2000年的8.2倍,医院门诊和住院的人次均医药费为234元、5831元,剔除价格上涨因素,比2000年分别上涨了92.3%%和89.1%。

五、现有医疗体制的效率和公正性评价

1. 效率评价

总量配置效率。从总量上看,在我国医疗需求自自1980年至2014年在医疗需求增长了40倍的情况下,执业医师仅增长1.51倍。供给严重地小于需求。政府医疗保障财政资金的支出结构上,投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比重逐渐增加,从2010年合计的55.47%增长到2014年的70.49%。这反应了财政资金在时间序列上配置结构上有所改善,资金的总效率得到了提高。

保险制度对价格水平的推动程度。保险制度推动我国医疗服务与药品价格上涨了89%。使消费者多购买了16%的医疗服务或药品,因而人均医疗费用将比没有保险情况下的医疗费用增加119%。

保险制度下的过度医疗的损失。保险制度使消费者多购买了16.4%的医疗服务或药品,这也是消费者以及整个社会的损失。按2014年卫生总费用32626亿元计算,过度医疗带来了4596亿元的损失,剔除与上节价格上涨的重复计算部分,约为2432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总量643974亿元的0.38%。

保险制度下的静态效率损失。尽管考虑到保险制度带来的确定性效用,保险制度仍带来静态效率损失约2640亿元,占GDP的0.46%,这是一个纯粹的负值。

保险制度导致价格扭曲带来的损失。价格扭曲带来的价内效率损失相当于价内医疗费用的133.5%。没有计入价内的交易费用约为原本的个人卫生总费用的44.5%,这是医药机构销售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外交易费用。

公费医疗制度下的效率损失。按2014年数据,公费医疗体系约浪费了457亿元。

医疗资源空间配置的效率损失。优质医疗资源不成比例地向大城市、大医院聚集,导致在空间配置的不合理,使得医疗的时间成本和其它非直接医疗成本明显偏高。2013年,将本地看病和异地看病多耗费的费用和时间加在一起,一年浪费了相当于4452亿元的资源。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自身的运作也是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的。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费用,即卫生行政和医疗保险管理费不断上涨,2014年达到437亿元。

因而,仅对医疗保险的作用进行评判,似乎得不偿失。见下图。

图5 保险利弊比较        单位:人均GDP的%

2. 公正性评价

空间分布的公正性评价。一般医疗资源在空间上的分布,总体上相对均衡。大体符合我国以人口为依据进行地区医疗资源配置规划方式。但优质医疗资源空间分布是不均衡的,更多地配置在行政中心。且不均衡程度在增加。

财政资金分配的公正性评价。财政资金在地域配置上的公平性用各省市人均获得医疗卫生财政资金多少来比较。由于各省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因此剔除经济水平对公平性比较的影响后,北京是在医疗财政分配体系中的“极不公正获益”者,而河南、安徽、河北、湖南、江西、贵州、山东等省则是“不公正受损”者。

医疗领域的财政分配体系的不公正性指数为0.344。按照我们的评价标准,这一得分的价值解读是“中”。

图6 各省人均医疗财政补贴的相对损益指数

财政资源在不同群体分配的公正性评价。公务员是医疗财政资金配置体系中的“极不公正获益”者;农民、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都是“不公正受损”者。

图7 不同群体在财政资金分配中的损益指数

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竞争的公正评价。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财政资金支持上,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有巨大差异。民营医院也很难申请为医保和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相对于很少的财政补贴,民营医院的运营成本,包括土地成本、融资成本、税收、水电气的价格等方面却高于公立医院。此外,在实际空间中,民营医院的分布多在非中心的、环境和条件较差的地区。

六、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方案

当我们知道保险制度除了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推动涨价和管理成本以外,还有对市场效率的削弱,我们就要对保险制度进行重新评价。即保险制度真是改善了人们的医疗服务、提高了人们的健康状况,还是徒然建造了一个庞大的管理体系,耗费了我们本来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的资源?无论结论如何,有一点是确定的,我们应该对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这里,我们着重考虑减少或消除保险对市场效率的削弱的改革。

1.保险制度改革:取消强制性保险,建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保险制度

第一,就是尽量减少保险覆盖的范围,让个人支付起作用,形成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的有效的市场价格;第二,在保险覆盖的范围内,也要形成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由市场决定保险价格。

其中的要点,就是要遵循市场的基本规则,让人们自由的选择。即要取消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让人们自由选择商业保险,这同时也意味着,他们有不选择保险的自由。

由此,才能真正形成有效率的保险市场。因为只有存在着不买保险的人群,只有存在着非保险覆盖的医疗市场,才能真正约束保险市场,保险市场覆盖下的医疗市场才能有效率。

2.减少社会医疗保险扣款,实行小病(门诊)费用自付,大病(住院)部分自付、部分保险

既然市场效率的削弱主要来自保险的支付形式,即不是由消费者个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而是由消费者个人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医药服务或产品,由保险公司付费,导致分散的个人根据各自的预算约束选择服务或产品的作用的消失,市场价格制度不再有效,减少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就是一个重要的改革选择。即在医疗费用的保障制度中,增加个人支付的部分,减少保险或政府补贴的部分。

分离大病和小病的医疗服务。具体地,为了操作方便,可用“门诊”和“住院”来区分小病和大病。小病的特点是,得病的频率会明显高于大病,次均医疗费用远远低于大病,因而小病的医疗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较低,医疗费用波动的标准差较小。这意味着小病对人的财务冲击并不大,完全在一般可应付的范围之内,无需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

而大病,则暂时还需要保险。但保险的形式可以改变。由于起付线内的个人支付对边际上的价格和量的决定不产生影响,而起付线上的保险支付比率会拉高价格和需求量,所以取消起付线,而增加个人自付比率,就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改进。

3.取消公费医疗制度,建立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就是由一部分零价格地享受医疗服务,这相当于自付率为零。这既会带来比一般保险制度更低的效率,也是极不公正的。所以建立以市场为主的医疗体制就要取消公费医疗制度,使原有享受的人群逐渐并入其它人群,形成统一规则的公平的医疗保障制度。

4.建立国家大病重病救助基金

由于任何医疗保障制度都是建立在平均数基础上的,且不能或较难进行从富人到穷人,从健康的人到不健康的人之间的转移支付,所以对最低收入人群中的不健康群体,就要有特殊安排。所以,应由政府创立或政府牵头创立针对最穷群体的医疗保障机构,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

由于大病的费用远高于小病,又由于收入和得病概率分布的不平衡,所以要考虑一些极端情况。而社会保险的含义,医疗保险的初衷,本来就是要为得大病而支付不起的人提供帮助。

面对过重的大病医疗费用,可行的办法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补贴,医院或医生实行歧视性价格,以及保险。在大病保险还不能缓解大病带来的财务负担时,就要考虑由国家建立的大病基金。大病重病救助保障国家基金对每笔医疗费用单据报销比例的基本公式是:(当年医疗费用-0.4×当年收入)/当年医疗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救助者感觉到国家基金的救助并非免费,而每笔医疗费用单据都有自己的支付,从而对申请者本人和家属产生约束作用。

根据我们的模型估算,国家大病重病救助基金的恰当规模约为GDP的0.58%,可考虑设立医疗救助税作为基金的指定资金来源;也可以不设立这一税种。

5.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形成竞争性的医保市场

对于一般人来说,大病保险主要要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而为了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保险服务质量,就必要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商业保险市场,让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竞争。

6.鼓励医疗保健的慈善事业

还要鼓励民间的医疗保健慈善事业发展,为人们,尤其是穷人提供医疗求助或相应的资金。

7.允许中医传统的区别对待价格政策

在中医传统中,有着对不同收入水平人群采取区别对待的价格政策的传统。这一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在医疗方面的从富人到穷人的转移支付。

8.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医保形式

一个更基本的原则是,不应强制性地让人们选择某种特定的医疗保障形式,而是让他们自由选择,选择的种类包括商业保险,慈善机构的救助,机构自治的保险,从家庭和亲朋好友中获得医疗求助,甚至不购买或选择任何形式的保险和求助,只依赖于自己在市场中购买医疗服务。

9.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强制医疗储蓄账户

由于一个家庭终究比单个个人有更大规模,从而更能随较大风险,所以如果要建立强制医疗储蓄账户的制度,就应以家庭为单位。虽然这好象会带来确定家庭成员的问题,其实这不是问题。只要单个个人的信息是真实的,且一个个人只能参加一个家庭账户,就不需要对单个个人是否家庭成员进行审查。况且我们的目的并非要判断某人是否属于某家庭,而是要建立更大规模账户,以抵御医疗风险。

七、医疗服务制度的改革

1.取消对医疗技术人员进入的政府管制,代之以竞争的职业协会的资格认证

取消政府对医疗技术人员进入的管制,以释放医疗技术人员资源,缓解医疗服务供给短缺;同时还要注意对医疗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格评价和论证。鼓励建立多家医疗技术职业协会,对医疗技术人员给予资格评价和认证。

2.取消对医院的进入管制,代之以行业协会及竞争的约束

取消政府对对医院设立的管制,鼓励建立医疗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对医院的建立给予评价和资格认证,也要通过市场竞争及声誉机制约束医院,还要通过行业协会形成的行业自律规则对医院的行为加以约束。对于违反医德的行为,要通过行业协会的道德法庭加以谴责;对于违法行为,要诉诸法律。

3.取消对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

除个别情况(如急诊),取消政府对一般医疗服务的价格管制,让消费者在分散选择的过程中形成对不同医院、不同医生的相对价格体系,以更精确地为医疗服务定价,更有效地配置医疗服务资源。

4.取消对医师的定点执业限制,代之以医师与医院的合约关系

取消对医师定点执业的限制,在取消对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的前提下,由医师与医院自由签约。由合约确定该医师与医院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此约束双方行为。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诉诸法律。在此基础上,不排除医师与其它医疗机构的合作,但以不能损害此合约关系为前提。

5.推动和鼓励医疗服务人员的职业协会的成立与发展

推动和鼓励成立医疗人员的职业协会,但在任何地区都不能形成单一协会的垄断局面,至少不能以法律或政策形式排除竞争性医疗职业协会的建立,以促使医疗职业协会的竞争。该竞争应是在制度规则上的竞争,以推动医疗服务业更好制度规则的形成。

6.鼓励公有医院向民间非营利医院转型

鉴于公立医院存在着各种弊端,即由行政部门直接确定资源配置的地点、范围和规模,以及由等级制造成的资源在地区间配置的不公平,可考虑将公立医院转型为民间非营利医院,即吸引民间资源的投入,但并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公立医院的弊端,也可以获得非营利机构的好处,即不过度追求利润,以致把治病救人放到了第二位。

当然,也不排除已转型为民间非营利医院再转型为营利性医院。但针对不同类型的医院,社会和政府对其权利义务的要求不同,如非营利医院可以免税等等。

7.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社会应该鼓励民营医院的发展,取消各种对民营医院的歧视性制度和政策,使民营医院能够在公平竞争的环境成长起来,成为我国医院机构的主干。

8.鼓励通过互联网络的跨院、跨地区的诊断与治疗合作

由于目前医疗资源在地区间配置得极不合理,导致异地求医的情况非常普遍,造成资源的浪费。即使通过改革制度而发送医疗资源在地区间的配置,也仍由于地区间条件不同,仍会存在异地求医的需要,因而社会要鼓励医院、医生通过互联网进行跨院、跨地区的诊断与治疗合作,以使医疗资源能够更均等地为各地区民众服务。

八、药品生产与流通制度改革

1. 将对新药品的准入机制,建立在政府与技术性协会合作的基础上

由于药品对人的健康和生命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其配方和成分的精确要求,对临床效果的安全性和疗效的显著性的确认,需要有新药品的准入机制。较好的形式是政府与医药技术性协会合作基础上的新药品准入审批机构。在审批环节,应侧重发挥医药技术性协会的作用,而在实施方面,应侧重于政府的作用。

2. 取消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让企业在市场上竞争

由于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带来诸多弊端,尤其会导致垄断,所以应取消这一制度,代之以企业的市场中的自由竞争,通过竞争约束企业,提高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

3.取消药品的价格管制

在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即增大个人自付比重,小病自付,大病自付部分的前提下,在取消对医疗服务的价格前提下,取消对药品和医疗设备的价格管制,让众多消费者在大量分散的交易中形成不同药品或不同医疗设备的相对价格体系,以更精确地指导人们的消费,和供给者的投资。

4.取消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进入管制,代之以行业协会与竞争的约束

目前我国虽然存在着对药品流通企业的管制,但我国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数量高达432659家(2013年)(《2014中国单体药店发展状况蓝皮书》),是典型的进入管制下的过度竞争,所以进入管制既无必要,甚至有负面作用,因而要取消进入管制。同时通过行业协会协调产业内企业,实现行业自律;并通过市场竞争约束药店行为。

5.鼓励建立与发展药品生产与流通企业的行业协会

社会要鼓励建立和发展药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业协会。在有些地方缺少自组织意愿和能力的情况下,政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牵头、财政购买服务等措施加以促进。

6.改进中药市场规则,保证中药材质量

中药疗效的重要一环是中药材的质量,而由于中药材中分散地生产和收购的,所以要通过建立较严格的市场规则来保证中药材质量。如建立中药材标准,划分中药材等级,按等级论价,并通过行业协会的规则制约商家的行为,并对违规的加以惩罚。

九、政府对医疗领域的辅助性管制

1.特定管制:传染病;急诊;药品质量

在以市场为配置医药资源的基础性制度的前提下,政府还要在个别市场失灵的方面进行辅助性管制。如传染病具有负的外部性,即如果不加治疗可能会传染给别人,所以社会要对传染病预防和治疗投入资源,并对传染病人实行隔离;如在突发疾病的情况下,急诊病人没有时间和能力讨价还价,所以公共权力机构就可对急诊价格进行上限管制;再有就是药品质量涉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政府行政部门结合行业协会就要对新药上市进行事先审查,并对市场中流通的药品质量予以抽查。

2.管制垄断与合谋

除专利保护外,垄断和合谋会破坏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因而政府的反垄断机构要对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医药生产和销售中的垄断加以管制,并避免采取导致垄断的管制。

3.保护产权,保证合约履行,维护公平竞争

一般地,政府要保护企业与个人的产权,保证合约的履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4.鼓励建立医疗领域的消费者协会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行政部门要鼓励建立医疗领域的消费者协会,使之能对应医疗服务行业,药品生产行业协会,和医疗保险行业,并解决医患矛盾,消除冲突隐患,并在与医疗服务行业、药品生产行业和医疗保险行业的互动中,改进规则与制度。

由于分散的医疗消费者很难自发成立医疗领域消费者协会,行政部门应提供一定财政资金支持促进其建立。

5.鼓励医疗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政府还应鼓励医疗中介机构,包括技术的,法律的,管理的,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发展。

6.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私合作

政府自然要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提供服务并辅之以管制,如城市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卫生宣传,公共防疫措施等,同时还要鼓励发展民间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卫生领域的服务,如特定传染病的防疫等。

十、医疗改革效果估计

若采取取消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险,采取自掏腰包或个人账户的形式支付;将住院医疗费用保险的自付率提高到70%;建立国家大病重病救助保障基金,对当年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超当年收入40%的人予以补助。根据本研究的模型测算,这一改革方案产生的效果为:

  • 带来抑制价格上涨62%的下行力量;约可节约9646亿元,为GDP的1.5%。
  • 带来抑制过度医疗约17.5%下行力量,相当于节约了4710亿元,约为GDP的0.53%。
  • 进一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即供给函数斜率(e)从 0.47变为2,则可每人进一步节约112元医疗费用,全国总共会节约1523亿元。
  • 每人的医疗费用将节约1213元,约为人均GDP的2.57%,全国共可节约16497亿元的医疗费用。
  • 当年全部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超过当年收入的40%的人,占全部人口的约2.3%;如果设立一个大病救助国家基金,其规模在1900亿元左右,约为全国GDP的0.29%。
  • 医疗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有所改善,如果看病的路程和等待时间都缩短了一半,即本地看病时间从4小时缩短为2小时,将节约相当于2662亿元的时间价值;异地看病的路程和等待时间从12天半缩短到6天6小时,将节约290亿元的时间价值。两者相加,共会因为资源在空间上的配置得到改善而减少2952亿元的时间价值的浪费。
  • 取消门诊(小病)保险减少了现有保险工作操作的2/3,按照现有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费用254亿元计,也会节约经营管理费用达169亿。
  • 当医疗费用的上涨受到抑制,相当于大量资源得到了节约,保险的好处又会显露出来。见下图。

图8 医疗改革效果估计

  • 总体而言,本改革方案会将人均医疗费用从人均GDP的5.08%降低到了2.51%,降低幅度为50.6%。
  • 本改革方案也将使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水平从人均GDP的3.1%降低到0.9%,降低幅度为70.2%。如果以现有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扣款来表示,保险的扣款将从原来的工资总额的共9.5%降低到2.8%,这也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 尽管改革后,个人在支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上多于改革前,但由于医疗费用整体上大幅度下降,他们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也低于改革前,只有其86.6%

【制度经济学】医疗保险悖论|盛洪 张林

《盛洪教授》:研究报告和改革建议

[治国]《网络安全法》利弊及修正建议|盛洪

盛按:这是研究报告的一部分,定稿于2019年。其中材料或数据或有点陈旧,但作为历史记录,并不会过时,也不会改变基本判断和观点。(2023年2月13日)

网络需要安全,安全往往就是一种公共物品,市场提供不了,需要有强制力的组织。从“网络是社会的新领域”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安全需要有法律保证。2016年11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网络安全法》是这方面的重要成果。

通观该法,其主要内容有着保护网络安全的积极意义,首先把网络安全理解为对这个社会全体公民的安全保护。如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为达此目的,《网络安全法》首先强调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其第三章第二节专门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作出规定,包括国家要对关键的信息基础设施进行重点保护(第三十一条),对基础设施的提供者和运营者提出安全方面的强制性要求(第三十四条),等等。

进而,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首要内容是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安全,最主要的是对网络运营者的限制和要求,如对用户信息严格保密(第四十条),合理使用用户信息(第四十一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个人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纠正损害或不当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第四十三条),也包含对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限制,“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四十五条)等等。

在第四章的后面一部分,也提出了对个人或组织使用网络的要求,即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也赋予网络运营者和网络相关行政部门“停止传输”这类信息的权力。其中所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包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这在字面上看,应无大问题。任何国家都有权在保证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极端有害的信息加以限制,尤其是恐怖主义和煽动仇恨的言论。

然而,《网络安全法》作为一个在宪法笼罩下,与其它法律共同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法律,必然不能违反宪法原则,不能与其它法律相冲突。一个直接相关、且易受损害的宪法原则,即《宪法》第三十五条“表达自由”原则,最有可能受到《网络安全法》的削弱甚至否定。而“安全”的本意,是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保护的安全,因此削弱或否定宪法权利也违背了《网络安全法》的初衷。因而,宪法原则,尤其是“表达自由”原则就是一个需要在《网络安全法》中强调的原则,而不是一个默认的、不言自明的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不是削弱而是增强了宪法原则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功效与公正性。作为借鉴,我们看到在美国的《网络安全法》(2015)中开宗明义,将“网络安全威胁”定义为“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非常明确地将该法与《宪法》衔接起来,将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行为,即表达自由和信仰自由等行为,排除在该法管辖范围之外。

当然,这一定义在原则上非常清楚,但在适用于具体案例中却可能存在争议。在我国,《网络安全法》列举的那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本身就充满了模糊性或争议性。首先,“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说法,本身就为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提供了可能空间,因为法律尤其是行政法规的规定很有可能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其次,有些概念,如“社会主义制度”就存在不同的定义。在有些定义中,“社会主义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另外一个场合,又可以被理解为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包括多种所有制和市场经济制度等。如果被理解为前者,则现在的主流观点就是在“推翻”这种“社会主义制度”。因而对于争议,就需要有法律正当程序予以裁定。如对于是否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判定,美国的方法就是法院裁决。也就是说,对于哪些行为要受到《网络安全法》的管辖,要由司法第三方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判断。

关于什么是“表达自由”的边界,美国有两个极端的例子,《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和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作了大致鲜明的描述。在前者,认定了《纽约时报》披露美国国防部越战机密文件的行为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后者,认定有威胁目的地燃烧十字架是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重要的还不是这两个案例给出的结论,而是司法裁断过程本身。这两个案例都非常复杂,充满了辩论和争议,最后是在不同意见的交锋中,由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的多数同意所决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判定《网络安全法》的管辖边界,它就极有可能突破这个边界,损害“自由表达”的宪法原则。而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中,却没有明确裁定表达自由边界的司法实体和程序,也就默认有关的行政机构具有这种权力,这就带来了巨大的漏洞。

涉及到网络安全管理的行政实体,是我们第三个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具体执行《网络安全法》的行政实体的界定。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中,并没有具体的指定,也没有一个对这个行政实体的权力边界的限定。而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这一实体有着非常特殊的性质,这一性质就是,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有可能利用技术上的优势作出有利于该部门及其负责人,而不利于社会,甚至不利于国家领导人的事情来。例如即使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对行政部门限制很严的国家,特朗普总统仍然担心自己的电话被窃听。因而在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在一开始的“定义”中,就明确界定了实施该法的“相关联邦实体”,包括商务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国家情报总监办公室等。

而在我国的《网络安全法》中,相关表述相当模糊。如在第八条中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笼统用“部门”模糊地指定实体,而且还不完全列举,用“其他有关机关”来代称,显然就模糊了实施实体的确定和边界。带来的问题是,一些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机构以“其他有关机关”的名义介入管理,却又不受法律约束和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权力与责任的不对称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网络安全法》不仅要受到《宪法》第三十五条的严格约束,而且要置身于《宪法》和其它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之中,要与诸如《宪法》第四十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衔接。一方面要严格限制相关行政部门僭越立法权,另一方面也要约束它在法律正当程序范围内执法。因为《网络安全法》所设立的网络安全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定义,因而也就不是一个法定的行政部门,它甚至没有一个正式行政部门在《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下设立“部门规章”的权力。而《网络安全法》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应是遵循《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正当程序而生成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任意的行政文件。

然而,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例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在《立法法》定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地位,因为即使是最低的“部门规章”也要经过一个法律的正当程序,才能获得合法性,否则只是一张白纸。更何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本身就不是一个由立法创立的行政机构。而在这些所谓“规定”中又有大量自我授权。这样说,并不是对组成这个机构的人不信任,而是一个制度问题。如果一个执法机构同时拥有立法权,就会倾向于发布过宽的标准,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力。我们看到,国务院已经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义为一个执法机构,它就没有权力制定关于“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行政法规。

在僭越立法权之外,还有一个司法权问题。前面已经指出,立法所指的网络安全应是在保护《宪法》第三十五条宪法权利前提下的网络安全。这涉及到对自由表达权利边界的界定。这一界定应该由司法系统负责,而不是行政部门。但《网络安全法》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明确区分,而是把确定违法和执法的两个职能都放在了定义模糊的“管理部门”。《网络安全法》中的界定本来就有着模糊的边界和可争议的地方,如果只是由网络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就等于把模糊的和可争议的问题交由该行政机构自由裁量,导致该机构有着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等价于它拥有司法权。于是,网络管理部门就成了一个集立法、司法和行政于一身的机构。它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制约。

即使是执法,相关行政部门也不能任意而为,也要遵从法律的正当程序。如当进行行政处罚时,就是要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要弄清事实(第三十条),要事先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第三十一条),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第三十二条),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会的权利(第四十二条),并且在具体形式上,也要出具一个盖有该行政单位的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这些程序要求没有满足,就不能认为这是一个有效的行政处罚(第四十一条)。尽管根据法律常识,《网络安全法》与其它法律一样都要遵循已有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程序,但在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网络管理部门基本上不遵循上述法律正当程序,当它关闭某一网站、微博或微信公众号时,既不说明具体事实、相关法规,也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给予听证安排,更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例如,据国家网信办2018年11月12日称,它在三周内关闭了9800个网络自媒体(《IT时报网》,2018),没有事先告知和请当事人申诉,也没有“行政处罚书”。

网络安全管理又与其它的社会管理有所不同,即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领域。在其中工作的个人很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不仅行一已之私,还有可能侵犯其他公民或机构的隐私和通信秘密权利。美国的《网络安全法》在这方面专辟一编规定“联邦网络安全人事评估”。但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并没有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具体规定,这会导致网络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的滥用。例如,河北涉县张某在百度涉县贴吧、搜狐网、微信群等网发贴抱怨“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这本是一个正常的批评或评论,竟被当地派出所拘留(邢台123网,2017)。虽然后来被邯郸公安局纠正,但这一案例也说明,在对行政管理人员没有任何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某些个人会利用这种不受约束的公权力以为私用到了何等地步。

由于存在着上述缺陷,《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首先是,具体行政部门可以利用该法的漏洞作出反对《宪法》精神和中共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一次,我有一篇读书心得,在微信公号上发不出去,提示告诉我“审核失败”,仔细查找,发现是“法治”一词被列为敏感词,审查不能通过。后来我改为“法*治”,才能发出去。

将“法治”改成“法*治”,就能发出去了。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说明,如果没有对相关行政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它们可以滥用权力以致反对《宪法》精神和包括“法治”在内的全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全面压制对行政部门的批评。在微信公众号,每当人们的文章中提及政治领导人,政府机构或政治会议,就会跳出一段文字,上面写着如下文字:

这会摧毁社会的批评文化,鼓励谄媚之风,纵容行政部门傲慢,官员骄横,最终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网络管理部门将不少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负责人的名字作为敏感词,对他们的批评完全删除。这无非是使行政部门在制订和实施公共政策时,缺少公众的反馈,从而不可能正确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必然导致它们犯错误,并且诱使它们犯越来越大的错误。当一个行政部门做了一件错事,而事后把所有批评都压制住,就会进一步犯更大的错误;如果它事先知道它可以控制舆论,就更有可能做会遭到舆论谴责的事件,就会变得越来越糟。如北京市政府进行的对所谓“低端人口”进行野蛮清除,就很可能在事先准备好了删除网上批评的文字,这才使它敢冒天下之大不违。这种诱使行政部门犯错误的作法最终会损害整个社会和国家。

这实际上也在侮辱政治领导人,政府机构和政治会议。人们一般提及某人或某机构,通常是中性的,有些时候赞扬,有些时候批评,极个别时候恶意攻击。只有在恶意攻击时,上面这段文字才有意义。如果在任何提及名字或名称的时候都假设为恶意攻击,虽然无损于提出者,但会严重损害被提及人或机构的声誉,因为这段文字假设恶意攻击的比率很高,无异于在说被提及者是有问题的。根据常识,如果我提及某人,马上会有人说“你是不是想骂他”,这是对被提及者的侮辱。如果这段文字是想压制对被提及者的批评,则是假设该人或该机构不愿意听取批评意见。这无非是在侮辱他们的人格。

第三,公权私用,袒护官员腐败或掩盖有关系个人的丑闻,造成更大腐败或社会侵害。被网络揭露的贪腐分子,或者本身就掌握着某些公权力,或者与掌握公权力的人有关系,或者通过贿赂,使得网络管理部门利用它们本来应该保护安全的技术手段,删除已经发表的文字,禁止将要发表的文字,甚至关闭有批评和揭露文字的社交媒体,限制相关信息的搜索,以达到压制批评和揭露腐败的目的。如前所述,一个小小的县医院都可以利用管理的公权力打击对它的食堂提出批评的普通民众;红黄蓝幼儿园性侵儿童事件也借助于删帖将社会谴责压制下去;鸿茅药酒事件跨省抓捕网络批评者,并在其后压制舆论;成都七中实验学校食品事件,对批评的文章加以删除。更有甚者,有些政府行政部门在准备对公民进行侵犯之前,就已经安排好封掉被侵害者的社交媒体,让抱怨的声音发不出来。如2019年11月北京昌平崔村镇欲强拆香堂文化新村,该村居民的在社交媒体上的抱怨和抗议就被迅速删除。

第四,带来中国文字的混乱和衰败。网络管理部门可以在没有任何约束的情况下,任意规定和添加所谓“敏感词”,这一敏感词辞典已经在无限制地扩大。被披露出来的已达数千字词,且不断地、没有限制地增多。而且限制的词汇许多都是正面的、美好的和有道德内涵的。如前述“法治”一词,还有“宪政”,“自由主义”,有的是批评用语,如“违宪”;有些是人名,既限制对这些人的批评,有一次我有一篇文章发不出去,找了半天敏感词,最后发现是批评了某个人;还有就是有些热点问题的名称,如“低端人口”,“红蓝黄”,“假疫苗”,“死亡税率”等。最让人震惊的是,标点符号也可以是“敏感的”。我有一篇关于就文化问题答记者问的文字,不知为什么总是“审查失败”,后来灵机一动去掉了冒号,竟然就通过了。

人们发表文字动辄就会遇到敏感词禁忌,他们只好用谐音词替代,或用分隔符或拼音替代,或者就干脆发表不了。有人评论说,“这是一个用错别字表达思想的时代”。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中国文字表达的扭曲和衰退。一个文字系统,如果减少用词数量,更不用说如此大的没有限制的减少用词数量,就会危害到这套文字系统本身。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常用词表》中,共有56008个词,如果每两两个词进行组合,理论上能够组合1568420028种语句,这是一种语言丰富、表达力强非常重要的基础,这才能构成优美的中华文化。而有一个“敏感词替换软件”竟然储备了6712个敏感词,几乎为常用词的12%,理论上将会有353396868种语句组合(约22.5%)被禁止,这将会对中文的丰富性和表达力产生致命的损毁。试想,当李白或苏轼在构思诗词时还要顾忌敏感词,我们还能有我们今天为之骄傲的唐诗宋词吗?这无异是对中华文化的犯罪。

第五,给网络管理部门及其官员创造了寻租甚至腐败的空间。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鲁炜,他是中宣部原副部长、国家网信办主任。中纪委指控,鲁炜“以权谋私,收钱敛财”,“以权谋色、毫无廉耻(刘帆,201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新华社记者周方著文揭露鲁炜参加“人奶宴”,被他利用职权删帖和打压(董筱然,2018);他的以权谋色还包括与60多位女性有染,其中有不少妇女是遭其强奸。鲁炜也并不是一个个例,如北京市网信办原副主任陈华也是一个以权牟私,以权谋色,并且以权压制对其的批评和揭露的官员(《人民网》,2018)。实际上,只要对网络管理部门没有监督和约束,就必然会催生出寡廉鲜耻、恣意妄为的网络管理贪官来。

第六,带来警察权力不恰当的膨胀。在不少案例中,我们看到有些人因网上“辱警”而被拘留。如2017年1月沈阳马某在朋友圈中辱骂警察而被拘留七天(吴荣奎等,《搜狐新闻》,2017);2017年11月,黑龙江李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警察,被拘留十五天,罚款一千元。侮辱别人当然是错误的。但第一,这对谁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被侮辱的是警察而被设定是一种罪。如果这是对的,那么“辱民”也同样是一种罪。我们曾看到一个警察辱骂“律师是傻X”的视频,但没听说该警察受到任何惩罚;第二,尽管辱骂是一种错误行为,但还不至于严重到要拘留的程度;涉及到警察本身,就更应该谨慎,不要让人得出是利用公权报复他人。第三,这些警察实际上无中生有地创造出了“辱警”的罪名,这无异于僭越立法权。因而,现在已经发生的众多的“辱警”被拘留事件,就是一起警察部门利用所谓网络安全的借口滥用公权的行为,这导致一种警察国家的趋向。

第七,违反了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显然,“通信”包含了电子通信,这包括,电子邮件,QQ,微信,微信群等。强调一下,QQ群和微信群,是一种特殊的通信方式,即可以在多人之间建立通信关系。一旦一个人发出信息,群内的成员都可以看到。这类似会议。如果一个公司举行电话会议,其通信内容显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公司就无商业秘密可言。一个同学群体也是如此。然而,有大量证据表明,不少微信群被非法侵入;并存在对微信群的公然监视。有些公民因在微信群中的言论而被调查或拘留。如在贵州省平塘县,安徽省界首市,湖北省潜江市都有类似情况发生。关键在于,如果我们界定微信群是一个私人领域,是私人间的通信,这些人的言论,无论是什么,都要受到宪法第四十条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微信群在没有正当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侵入。

在个人微信和微信群被运营公司非法侵入的前提下,这些公司不经任何法律程序就关闭一些个人微信或微信群,不仅侵犯了“通信秘密”的宪法权利,也侵犯了“通信自由”的宪法权利。在微信日益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后,任意关闭个人微信的行为无异于切断电话。我们迄今为止没有听说电信公司有切断电话的行为,这说明它们还至少遵守基本的宪法原则和它们的职业操守底线。而关闭个人微信和微信群则是违宪又违法的行为。除此之外,运营公司还经常采取技术手段,对微信、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的通讯和传播做手脚,如取消转发键,没有任何提示地关闭微信群,却让群成员以为群还存在;截留发送的信息,却让发送者以为已经发送,等等,都是侵犯了“通讯自由”的宪法权利,也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在这种有巨大漏洞的《网络安全法》下面,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个不受约束的网络管理行政部门会做出完全违背该法初衷的事情,即“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结果是使我们的网络更不安全。该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其中的“任何组织”应该无一例外地也包括网络管理行政部门。而如上所述,现在我们对这个网络管理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约束,它就可能利用这一点直接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实施着该法严格禁止的行为,侵犯我们的网络安全。因而,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真正能对我们的安全造成威胁的,恰恰是这种打着“网络安全”旗号,却能在技术上操纵网络、侵入我们的网络账号的所谓网络管理部门。

由于该管理行政部门不遵循《行政处罚法》的正当程序,往往在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删除或封停自媒体或社交账号。这种行为因为不受约束和惩罚已经越来越走向极端,从一开始的对某些有“敏感词”的文章进行删除,或关闭某些发了“敏感文章”的自媒体,到现在在没有有关“敏感词”的情况下,因为无需提出违规证据,在没有任何理由地关闭自媒体或社交账号,它的行为已经使中国的互联网使用者无法辨认还有什么“规则”,造成不确定、不信任的混乱情形。

第九,严重妨碍了中国公民正常的国际交流。相关管理部门在中国网络系统设立所谓“防火墙”,并关闭一些VPN,甚至有些地方还威胁公民不要使用VPN,妨碍了中国公民正常利用互联网登录国外的商业、学术、交友或娱乐网站、交易平台或社交媒体。如不能登录谷歌学术(Google Scholar),脸书(Facebook),推特( Twitter),Youtube,不能正常使用带有谷歌地图的网站,如爱彼迎(Airbnb)。这带来巨大的学术损失和商业损失。而设立“防火墙”阻断中国人与国际网络的通讯,没有任何法律的授权,而恰是阻碍《国家网络安全法》所规定的“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与该法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不用说,这也给在中国的外国人带来巨大麻烦。

第十,任意侵犯和损毁公民或机构在网络上的虚拟产权。网络商业性媒体、社交媒体和自媒体不仅是公民或机构自由表达的形式,而且由于关注者的集聚和相关的收入而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虚拟产权。网络虚拟产权一般可以用集聚程度或粉丝数量来估计,其程度或数量越高,该媒体的网络商业价值越高。因此,网络直播、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都具有网络虚拟资产价值,对这些价值的权利就是网络虚拟产权。网络管理部门在不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强行地大规模关闭网络媒体,也就以极短的时间摧毁了公民或机构的产权。任何一个在网络上发展的个人或企业,不管其经营规模有多大,都可以在没有任何征兆或警告的情况下,也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一夜之间灰飞烟灭。这显然在违反《宪法》第三十五条基础上,又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仅如此,这给依赖于互联网发展的新经济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使投资者和创业者裹足不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

第十一,网络行政部门不受任何约束地关闭和删除网络账号和信息,还会对我国的学术研究、历史记录产生严重破坏。例如一旦关闭一个网站或公众号,就完全关闭掉它们此前发布的所有信息,而这些信息是进行研究所要引用的历史记录或学术文献。由于现在的学术论文已经允许引用网络上的信息,这些网络媒体一旦被关闭以后,学术论文的引用就出现了无法查找引用出处的问题,造成学术研究的重大障碍。一个社会如果可以任意地消灭已经发表的文字,这个社会就没有延续性,就不能从已经有文字中接续传统、总结经验。因而网络管理部门这种蛮横地、不经正当行政程序地任意关闭网络媒体、删除网络信息的行为,最终会压抑中国的学术发展和损毁当代的社会记忆。

那么,这样做,是不是对政府就安全了呢?其实不然。首先对于一个廉洁又自信的政府来说,完全没有必要封锁网络信息。相反,它会借助于网络信息进行公共治理,尤其可以用来约束对权力的滥用,揭发贪腐和批评政策,使它变得更为廉洁和有效。这是何乐而不为的事情。如果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对网络信息的封锁,将会掩盖实际存在和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反而贻误解决的时机。即使是对想掩盖自己错误的政府行政部门来说,网络封锁也是没用的。其实,所有人都知道,在互联网时代,没有能封锁得住的信息,坏事丑事总是以最快的速度传遍世界。让人相信在网上删贴能够改变事实的,只有不受约束的网络管理部门。

当然,更重要的一点是,试图掩盖丑行的行为比丑行本身更恶劣。当罗马皇帝卡拉卡拉杀害其弟,又要求法学家帕比尼安写其弟的罪案时遭到拒绝。帕拉尼安说,“为弑亲罪辩护难,难于犯此罪行。”这让人想起“在齐太史简”的故事,杀掉记录“弑君”的人比弑君更罪大恶极。古今中外,掩盖罪行信息的行为,从来都是比其掩盖的罪行更大的罪行,并且在历史中变得更为醒目。更重要的是,那些本来并不知道被掩盖的罪恶的人,因为网络的封锁本身而直接知道了一个更大的罪恶。近年来在我国出现的这种为掩盖腐败或压制批评而进行的全面的网络控制,已经综合性地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因为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比任何自由表达所能揭露的行为还要丑恶。自2015年以来,中国连续四年被评为网络最不自由的国家。这比任何对中国国家的污蔑和攻击还要严重。最重要的是,这并非是伪造的结果,而是中国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的作为带来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到,《网络安全法》实施以来,给我国公民带来的损失和不便,远远超过了带来的安全感。甚至相反,这种行政管理部门滥用权力的结果,使我国民众的网络安全情况恶化了。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网络账户或私密信息是否已被滥用权力的相关人员所窃取,行政部门因此而扩大的权力也损害他们的基本权利。而政府行政部门也并没有因此而获益,反而从长期看有着更不可估量的损失。总体来看,长此以往,也将会助长逢迎谄媚的萎靡之气,摧折昂首直言的中华精神。因而,我们需要彻底地审视《网络安全法》,并对之加以修订。根据上述分析,我建议做如下修订。

  1. 在序言部分,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所认定的“网络威胁”或“网络不安全”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表达自由)和第四十条(通信保密)所不保护的行为。
  2. 明确规定,关于某一行为是否《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不保护的行为,要由特定司法机关裁定。
  3. 明确确定,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的行政部门的名称,职责,权限范围等,并由该法创立。明确规定,该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立法权和司法权。
  4. 明确规定,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执法要遵循《行政处罚法》。
  5. 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应设立网络敏感词,如有极特殊情况,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应设敏感词。
  6. 明确规定,如人大决定设立敏感词,网络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和添加网络敏感词的权力。
  7. 明确规定,具体网络敏感词由指定司法机关规定,并公开。
  8. 明确规定,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网络管理部门没有权力侵入到电子邮件,QQ群和微信群等。
  9. 明确规定,设立严格的网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标准和审查程序。
  10. 明确规定,如果网络管理部门或其它公权力部门违反《宪法》,《网络安全法》和其它法律,应该受到何种惩罚。

当然,要使《网络安全法》真正保护我国民众和社会的网络安全,就要在实施上下功夫。对于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和公权力部门不遵循《宪法》和其它法律的行为,要有正常适用的司法渠道予以诉讼,要加以纠正。只有如此,才能在保护我国民众和社会的网络安全的前提情况,维护《宪法》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IT时报网》,“网信办整改自媒体 关闭9800个自媒体账号”,2018年11月13日;http://www.it-times.com.cn/a/hulianwang/2018/1113/24679.html

《人民网》,“北京市网信办副主任陈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4月8日。http://bj.people.com.cn/n2/2018/0408/c233088-31435082.html。

董筱然,“‘人奶宴’主角自曝私生活淫乱 让妻完全绝望”,’《希望之声》,2018年11月15日。https://chinaexaminer.bayvoice.net/gb/trends/2018/11/15/421509.htm。

刘帆,“十九大后”首虎”鲁炜被诉 被曝以权谋色毫无廉耻”,《正义网》,2018年7月30日。http://news.jcrb.com/jxsw/201807/t20180730_1890942.html

美国国会,《美国网络安全法》,陈斌等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吴荣奎等,“朋友圈骂警察是种什么体验?男子将在拘留所过年”,《搜狐新闻》,2017年1月22日;https://news.sohu.com/20170122/n479354439.shtml

邢台123网,“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价贵、量少,还是人民的医院吗?”2017年8月20日;https://www.xingtai123.com/shenghuo/news.asp?ID=673279

[研究报告] 行政部门配置医疗资源的效率与公正|课题组

——《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效率与公平》第五章

  2015年12月29日

  • 一.行政部门配置医疗资源的具体机制与内容… 115
  • 1 社会资源在医疗领域的配置… 115
  • 2 医疗行业内的资源配置机制… 125
  • 3 医疗资源在不同群体中的配置机制… 127
  • 4 小结    129
  • 二.医疗领域中对资源错置的策略性行为以及相应的博弈过程… 130
  • 1 到大城市/大医院看病… 130
  • 2 号贩子… 131
  • 3 红包.回扣与走穴… 132
  • 三.行政部门对医疗领域各种策略性行为的对策… 134
  • 1 查处医生收取红包… 134
  • 2 查处医生“走穴”… 135
  • 3 打击“无证行医”… 135
  • 四.行政部门配置医疗资源的结果… 136
  • 1 总量配置… 136
  • 2 医疗资源的空间配置… 138
  • 3 财政资金在医疗卫生领域配置的公平性… 141
  • 4 医疗卫生资源在人群之间的配置… 148
  • 5 寻租问题严重… 151
  • 6 导致社会对立和紧张… 153
  • 7 小结    153

摘要

  • 在当下中国的情境中,存在行政部门独大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配置资源就已经偏离了在标准的公共选择程序下配置资源的形式,而是依行政部门的意志而配置资源,具有行政部门自身的倾向性。
  • 本报告要研究的领域有三个:教育,医疗,与土地。这三个领域都是有部分公共性质的私人物品,因此应以市场制度为配置资源的基本制度,辅以非市场的制度,包括政府制度,来克服市场失灵部分。
  • 在中国,政府结构还存在缺陷,行政部门对资源配置的规模和行为缺少立法机关的界定和约束,也缺少司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制约,所以行政部门对资源配置的领域.规模和行为会大大超出应有的范围。
  • 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优点在于:(1)对资源有较强的当下动员能力;(2)可集中全社会资源实现某一重大单一目标;(3)可将有限的政府资源用于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以实现市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等。
  • 行政部门资源配置的缺点在于:(1)缺少分散的、在具体交易环节中产生的信息,也缺少处理这些信息的能力;(2)行政部门配置资源没有市场信号,所以也就没有由市场信号带来的激励;(3)科层制结构的特点使得上级机关在资源配置方面有优先权,能够选择更好的资源和更多地配置资源;(4)集中决策,这意味着行政部门配置资源更缺乏民众的视角,更不考虑具体的细节;(5)行政部门内部的规则,是下级服从上级的命令与服从的关系;(6)领导最“聪明”,限制了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内部的智力资源作出更好决策的可能性;(7)单一目标的考核机制会以损害社会其它目标为代价;(8)视野较短,期待短期见效,带来配置的无效率;(9)缺少纠错机制。
  • 在我国现实中,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方式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方式包括由行政部门自己直接配置资源,或通过国有企业配置资源;间接的方式包括对产业进入设置管制;对价格进行管制等。
  • 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恰当范围,就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对市场失灵的补救,那么,当行政部门超出这一范围去配置资源,就会带来效率损失。这是因为,在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采取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必然会偏离市场均衡状态,一旦如此,就会产生效率损失。
  • 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是说,每个人最大的平等的自由;第二正义原则是说,如果可以接受一些不平等,就是要向弱势群体倾斜的不平等。我们将遵循罗尔斯这两个正义原则,作为对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公正性的基础性评价原则。
  • 行政部门利用财政资源直接配置资源的公正性评价标准:

(1)一般而言,公正的财政资源分配应是平等分配,因而财政资源分配的基尼系数应是零。如果实在无法实现财政资源平等分配,可以容忍较小的基尼系数,如,0.1,然而要强调的是,这种不公平的财政资源分配应遵循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即要向收入最差的人群倾斜。其限度,应是这种倾斜不应改变现有的收入结构,即最穷的人的补贴不应使其总收入超过次穷的人的总收入。

(2)合理的进入管制一般只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自然垄断情形下,一是为了保证从业者的从业资格。在其它情形下的进入管制,都会无端造成竞争的减缓和供给的减少,使消费者不能享受供给竞争带来的好处,和供给充裕带来的低价和便利。所以,这种进入管制本身就不公平。

(3)在对自然垄断、强寡头垄断的价格管制中,如果偏离了平均成本定价、复合成本定价(两部制定价)或拉姆齐定价原则时,如上述分析,高于或低于都会带来消费者的损失,尤其是低收入家庭或弱势群体的损失。

(4)对产品管制的公平性评价就在于,它是否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以及是否减少了对消费者的损害。

  • 按人均获得的财政医疗补助,北京为人均921元,最低的是河南,人均103元。

北京.上海和天津这三个收入最高的地区,在医疗人均财政补贴方面占据了最优越的位置。北京和上海是在这个财政分配体系中的“极不公正获益”者,而河南、河北、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则是“不公正受损”者。

各省人均医疗财政补贴的相对损益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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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医疗领域的财政分配体系的不公正性指数为0.413,其公正性是“差”。

  • 多年来,我国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大多投向城市,而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投入较少。从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来看,城市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一直是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投入的3到4倍。
  • 医疗资源在不同群体间配置的差异体现在医疗保障制度上。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公费医疗,费用由财政支付,其他人员则参加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由本人和单位支付保险费用。据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用于医疗的财政资金中,80%用在850 万党政官员身上。
  • 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用于医疗保障支出为3657亿元。从保障的程度上,公务员人均1142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均169元;次之是城镇居民,人均213元。
  • 在职公务员和退休公务员在各群体的收入排序上名列前茅,但医疗费用的负担率先却是最低的。如北京的在职公务员住院费用的负担率是8~10%,而在职职工则为36~43%,农民则高达30~80%。

北京不同医保群体的相对损益指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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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部门配置医疗资源的具体机制与内容

医疗领域行政部门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一是通过各种行政管制,包括进入管制、价格管制、生产管制、人员管制等控制社会资源在医疗领域的配置;二是通过行业政策、财政政策在医疗行业体系内根据医院等级、所有制性质等进行资源分配。

1.   社会资源在医疗领域的配置

(1)进入管制及其结果

在医疗机构的进入上,要符合三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规划;第二是标准;第三是行政审批。

  • 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在我国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最早1994年出台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就规定医疗机构的选址要纳入到相关部门规划之中,即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而此规划还要纳入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中对规划的病床数量给出了计算公式[2]

过度准入限制提高了社会资源进入医疗产业的门槛,使得医疗服务市场潜在供给能力受到约束,必然会产生供需矛盾。患者不得不通过支付更高的成本,例如忍受排队或者高价从“号贩子”手中买号,以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

(2)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及其结果

医疗服务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直接和医生创造医疗劳动相关的费用,例如挂号费和诊疗费,包括手术相关费用等;第二类和仪器设备的相关检验费、化验费等。

2000年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中,在定价机制上改政府定价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文件中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市一级。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规范服务项目,在此之下省一级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制定原则上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级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

政策推出之后各省市陆续制定和调整了本辖区的医疗服务价格。但总体上,体现医生技术价值的服务的项目,包括诊疗费和手术费的价格仍然被严重低估。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普通门诊挂号费规定为0.5元/人次,医生按知名专家、正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职称分为为每人次10元、5元、3元和1元,急诊为1元/人次。诊疗费按一、二、三级医院级别分别为每人次2.5元、3元和4元。在手术费定价中,最高的是胰头癌区域性切除术,为1410元/例;最便宜的是头皮/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最低仅为6元/例。在全国公立医院平均门诊收入构成中,2012年挂号收入和手术收入分别占门诊收入的1.0%.1.8%,药费收入占到51.3%。在住院收入构成中,来自手术的收入也仅占6.5%,而药费占到41.3%。在美国,医生收入主要来源于诊疗费和手术费,医院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住院费和各种检查、护理等服务收费。美国虽然是创新药最多的国家,但药费占整个医疗费用的比例仅为12%左右,住院治病的药费只占住院费用的5%。

对于患者来说,如果价格不执行配置资源的功能,稀缺的医疗资源将通过其他非价格的方法,例如排队,进行配置。武汉、青岛等地报道患者候诊平均超过1小时,有的医院甚至高达5小时(陶静,2012)。对需要紧急医疗服务的患者,医生可能仍按先来后到的原则提供服务。此外医生会通过降低质量的方式减低成本,意味着更长的门诊等待时间或较短的医生咨询时间。国内一份大样本调查显示,门诊医生平均只肯听病人述说病情19秒,超过这个时间,医生就会打断病人开处方(廖怀凌等,2009)。另有调查显示,就医过程中,医生诊治仅占1/8左右时间(肖清清,2012)。

对医生而言,在市场机制中,医疗服务的价格是医生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的价格,这一价格被限制过低,具有双重垄断优势(技术垄断+制度垄断)的医生必然会通过其他渠道对其付出进行经济补偿。

对策之一:如果不是对所有的市场实行价格管制,医生可能的对策是在未实行价格管制的市场通过提高价格以弥补较低价格管制带来的损失。如上所述我国在医疗服务和药品方面都存在这样两个市场。政府对基本医疗服务和药品进行价格管制,但同时给予的财政补偿却远远不足以支撑医院的运营。2012年政府的财政补助[3]只占医疗卫生机构收入的13.58%,业务收入/事业收入[4]占82.76%。

图5.1 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构成(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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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依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在财政资金不能补偿的情况下,必然产生了“以药养医”、“以设备养医”的现象。在公立医院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中,药费占比40%-50%,检查治疗费占20%-30%,而医生劳务费用加其他费用约占20%-40%。

图5.2 全国公立医院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构成比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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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依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对策之二:进行过度医疗。过度医疗是由于医生和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以药养医的激励下,医生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诱导需求,从而引发过度检查、用药昂贵、手术耗材剧增等问题。

包括美国心脏病学会(ACC)、美国临床肿瘤学会(ASCO)在内的美国九大医学组织对过度医疗下的简单定义:过度医疗是指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我国过度医疗的具体表现包括:滥用“三无”药品[5],过多或升级使用抗生素,增加大型检查和化验次数,过度使用手术耗材,延长住院天数或者分解住院(唐可心,2011)。

根据卫生部的调查,中国平均每年每人要“挂8瓶水”,国际上平均为2.5瓶—3.3瓶;在中国住院患者中,抗生素的使用率达到70%,是欧美国家的两倍,其中外科患者使用抗生素的比例高达97%,外科清洁切口手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达到95%,但其实真正需要使用抗生素的病人还不到20%。2009年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重庆5家医院儿科门诊病人的调查也显示,抗生素的使用量是同期国外儿科的2倍到8倍。(张蕾,2011)相比较一般药品,抗生素的在临床使用上利润高一些,医生从中可得到的回扣一般在20%至30%(邓京荆,2010)。

对策之三:对于一些地方出台的按日封顶或按病种、人头对医疗服务进行价格管制的机制,医院会采取调整住院天数、患者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对策。如果按日价格封顶(平均每患者每天),应对策略为提高患者日数,包括增加入院患者数量和延长平均住院日。延长住院日,医院能够从后几天获得的利润来补贴费用较高以及强度较大的前几天。如果按病种或患者人头定价,医院的对策包括收治更多的病人,同时降低服务质量和缩短住院天数。

对策之四:收取回扣、红包和进行“走穴”。离谱的“红包”和“回扣”现象也是由于不当价格管制的结果。没有价格管制时,“红包”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是合理合法的。价格管制下,“红包”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性质上类似于小费;二是对医疗服务管制低价的校正,由于是台下交易,这一校正容易偏离“均衡”的补偿价格;三是医护人员凭自己的优势地位,获取与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相称的超额报酬。(周其仁,2008)

这些都可看作是对医生提供服务的一种补偿。“以药养医”、“以设备养医”体制是一种“捆绑销售”策略,中国的“大处方、医生过度用药”,实际上是公立医院将一种具有垄断特征的医疗服务和一种本身不具有垄断特征的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捆绑在一起。医院将对医疗服务进入管制形成的垄断权力延伸到捆绑的商品上,从而尽可能多地攫取垄断租金,和没有价格管制从而也无需捆绑销售相比,双方的福利均受到影响。(朱恒鹏,2011)

(3)药品价格管制

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少数生产具有垄断性和特殊性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与知识产权、质量标准、技术创新及与保密等相关资质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

对实行价格管制的药品,管制措施包括: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管制、购销加价率管制、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以及管制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药占比管制等。

  • (约数万种),销售总额的60%。这一管制从2015年6月1日起被取消。

图5.3 我国药品定价权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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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销加价率管制。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实行流通环节差价(率)[1]控制,规定其不能超过15%。基层用药实行零差率。
  • [1] 流通环节差率(价)是指从出厂(口岸)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差率(价),包含政策允许的医疗机构加价率。

顺加15%的差价率管制政策遏制了正常的价格竞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不以隐性交易作为主要竞争手段。而隐性回扣与医生的处方量直接挂钩的制度会诱导医生多开药、开贵药。私人诊所不执行药品招标政策和顺加15%的差价率管制政策,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基础上自主确定采购和零售价格,采购价格越低、获利越多,私人诊所就有动力低价购进。假如私人诊所不参加政府招标,从药厂购进药品后以北京公立医院1/4的价格,即3.16元/支的价格卖给患者,医院获得了2.56元/支的利润,患者节约了9.49元/支,双方受益。

从2001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行药品集中招标[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等药品需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地)为最小组织单位,通过招标中介进行,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在名单中选择具体企业,通过“二次谈判”定价格、定数量、定厂家。2009年末,行政部门开始执行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推出基本药物采购制度中,将招标采购权集中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省政府建立的基本药物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禁止医疗机构进行“二次定价”。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2009),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集中招标机制下,一方面中间环节增加,随之带来费用的增加,招标除了要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此外可能收取药品质量检验费、样品费、标书工本费、投标品种保证金、中介机构服务费等等名目繁多的费用。更重要的方面是参与招投标各方没有降价的动力,反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推动了部分药价的虚高。

首先,对于招标采购主体——医院不仅没有降价的动力,反而愿意采购价格更高的药品。因为实行购销加价率管制,使得医药价格存在“低价药加价少、高价药加价多”的问题,医院采购价格越高,获得明的加价收益和暗的返利越多。导致低价中标无回扣的药品成为有价无市的“死标”,高价中标有回扣的药品成为销量暴涨的“金标”。

其次,经办机构不仅降价的激励机制,还增加了寻租的机会。药品招标采购主体是医院,在集中招标机制下要委托给招标经办机构,但目前很多地方的招标经办机构都与当地卫生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例如河南2005年推行由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成立药品招标经办机构,全程运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种经办机构和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的做法明显是违规的。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既不是用药方,也不是付款方,没有降价的内在动力。而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为契机,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深度介入药品采购。出现了由相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地方卫生局)统一采购药品,统一收受药品返利(返点)资金,集中使用的做法。实质是药品回扣政府化,药品回扣合法化。这种做法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以合法形式正式参与分享药品收益,这也无助于抑制药价。(朱恒鹏,2011)作为药品的最终付费方——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则被排除在定价机制之外。

因此公立医院在药品差价率管制、政府招标、禁止二次议价等层层管制政策下,药价仍表现为虚高几倍乃至几十倍。2011年11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出厂价约为0.6元/支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2ml:0.3g在北京一家公立医院售价为12.65元,采购价是11元/支;而在山东一家私人诊所售价仅约为北京医院的1/4。限定采购价顺价加价15%的前提下,采购价为11元/支时,加价收益为1.65元/支,如果采购价为0.6元/支,则加价收益仅为0.09元/支。从出厂到患者,药价增长了约12元。其中医药公司赚取的差价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招投标的“推广费”,药品中标后为让医院采购,医药公司要给医院、医生、医药代表回扣,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的回扣达到7块钱一支,医药代表、医生和医院从中获取的利益分配比例大约为1∶6∶3。(顾骏,2011)

图5.4 药品集中采购流程和利益分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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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处方开药量和均次费用管制。《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6)对医生单次开药量做了限制,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单处方开药量管制,医院(医生)则可以通过增加处方数进行规避。应对均次费用管制的措施是一次只开2~3天的用药量,增加了患者去医院的次数,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并没有本质上的下降。

  • 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一项新政: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占比(药品收入占全院经济收入的百分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并且要求超比例的药品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规定,三级综合医院“药占比”标准为≤45%,二级医院“药占比”≤50%。

应对药占比管制,医院(医生)可在不减少药品销售额的情况下,增加医疗检查费从而增加总医疗费用,由此来降低药占比。这样不但没有降低老百姓的费用,反而还可能让看病更贵。欧美国家的药占比一般不超过20%,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药占比基本维持在40%~50%。

(4)医疗设备管制

我国实行对医疗设备购置分级审批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被列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实行国家宏观调控[9],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10]。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乙两级,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并实施配置审批。卫生部提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制定配置规划,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开展审批。

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仪器设备前必须获得卫生主管部门许可。这种许可使医院不能根据自身需求及时购进医疗设备。广州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用于放射治疗的高能直线加速器只有三台,大多数病人需要等候两个月才能得到一次放射治疗的机会。(周鹏,2009)

部分医院,尤其是高等级医院可以购买更高端的仪器设备,因而也就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垄断地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与自己的垄断程度确定价格,获取垄断利润。2007年对福建省医院的调研显示,该省CT(计算机断层扫描)、MRI(磁共振成像)的成本回收率[11]远超过150%(中国卫生经济学会,2009)。目前“以设备养医”也已成为医院重要收入来源,我国按项目付费的医疗支付制度下,高新设备和技术具有高回报率,促使医院进一步在大型医疗设备和技术上进行扩张,而设备投入的成本很容易转嫁到患者身上。

图5.5 综合医院检查治疗费占门诊和住院医药费比例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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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依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5)药品生产的管制机制

  • 生产药品的企业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以及2007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系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亦属于新药范畴。可以看出,我国对新药的界定没有“成分”上的要求,界定比较宽泛。

由于新药价格不受政府管制,在以药养医的体制下,医药企业热衷于获得新药的审批。以2005年为例,国家食品药监局批准的药品申请数量达11086个,其中新药1113个,同期美国FDA批准新药81个。

制药企业不论是研发产品还是仿制药品的生产,必须获得药监局的药品准用批号。通常制药企业为这个批号付出的各种公开费用(批件回扣)是200多万,周期为2到3年(温淑萍,2010)。从2007年的郑筱萸案到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名官员腐败案,显示出监管部门在药品审批上权力的高度集中,权力寻租问题突出。

图5.6 我国批准药品注册和新药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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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

(6)人员管制

要从事医疗服务行业,一般需要相关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取得需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考试,在获得医疗服务资格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以获得执业证书。

以医师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以下简称《医师法》),要获得医师的资质,首先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1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

根据《医师法》,要参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需满足以下条件: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才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13]、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我国对医师实行的是编制管理和定点注册管理。目前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执行的政策依据包括:综合医院依据1978年卫生部颁布《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以下简称《编制原则》)进行编制,社区医院按照2006年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编制。《编制原则》对医院人员编制确定原则基本上是按床位定人,例如300床位以下的医院1︰1.3—1︰1.4计算,300—450张床位按1︰1.4—1︰1.5计算,450张床位以上的按1︰1.6—1︰1.7计算。《指导意见》对社区服务中心和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的编制原则则按服务人数确定,具体为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虽然一些省市颁发的综合医院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改变了按床定人的办法,改为按服务人口确定医院编制,例如辽宁省1999年颁发了《辽宁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定,城市医院卫生人力按每千人口7.15—8.18配备,县级医院按1.42—1.82,乡镇卫生院按0.9—1.0配备。但各地编制区域卫生规划时,只设一个宏观调控目标,没有分解到医院,因此医院仍执行1978年的《编制原则》。而这一编制政策34年未变,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医疗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于公立医院的编制和按人头拨付经费的财政机制相挂钩,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上比较严格。

对人员编制的限定人为减少了医护人员的供给,使得一些医学院毕业生难以进入医疗行业,造成人才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1980~2012年间全国医学专业毕业人数累计增加1097万人,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86万人,中等职业学校611万人。同期全国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88万人,为毕业人数的35.4%;其中执业医师增加146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需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还负责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医疗资源的核心就是医师,这一管制大大阻碍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2011年以《政府工作报告》的形式提出了“完善和推进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医师流动的禁锢。但按照各地已经实施的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要想申请多点执业,一个必不可少的材料是“由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也就是说,要经过医院院长和医务处签字,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有很大的阻力。

医师不能成为“自由人”的障碍还来自于体制——事业单位编制身份,在这一身份上捆绑着职称、科研、退休保障等附加因素。公立医院医生的基本收入,视其所在学科领域和职称级别而定。现有的卫生资源分配和学术认可体制并没有将民营医院纳入其中,如果离开了公立医院,则意味着同时也失去了进行科研和教学的机会。

2.   医疗行业内的资源配置机制

(1)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在医院分级管理制度设计之初,“等”和“级”是分开表述的。医院分级主要是依据其与人群的关系而定。医院分等,重点强调医院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医院的种类按医疗技术水平划分为三级:

三级医院,主要指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主要指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

一级医院,主要指农村乡、镇卫生和城市街道医院。

每个等级又有甲、乙、丙三等。

等级管理同时还对应不同的投资(出资)人主体的差异。在所有制方面,我国医院绝大部分为国有性质,其所有人主体分属不同的国资部门。不同所有制类型的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差异巨大。

表5.1 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平均每个获得财政补助收入(2013年)

单位:万元/张

数据来源:依据《2014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总的来看,我国大部分医院是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所举办医院的规模大小各异。一般来说,县乡政府举办的医院大都被评为一级医院;地区或市级政府举办的医院大都被评为二级或三级乙.丙等医院,少数是三级甲等医院;省部级政府举办的医院大都是三级医院;私立营利性医院由于规模比较小,很少被评为二级甲等或三级医院。

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收费应与医院级别挂钩,级别不同,挂号费、住院床位费等都应有所不同,以适当拉开档次。各地物价部门一般规定,三级医院收费标准比二级高出约30%。财政拨款、科研经费、福利待遇等也都与医院的行政级别挂钩。2013年公立医院的一、二、三级医院,财政补助收入平均为每所医院151万元、883万元、3912万元,科教项目上平均为每所1万元、6万元和387万元。如果考虑到医院规模,按医院人员数量计算人均财政资金,不同等级的医院间的差距仍很明显(见下表)。因卫生部明确要求,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所在医院应为三级医院,因而在获得科教项目资金上,不同等级医院的差距较大。医院分级分类管理,将医院的拨款支持和医疗收费等与医院级别等次挂起钩来,这种以资源分配为实际内容的等级机制,必然会掀起医院之间的升级竞赛热潮,也会加剧资源进一步向大城市大医院集中的趋势。

表5.2 不同等级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和科教项目资金(2013年)

 三级二级一级
财政补助(元/人)306492220412403
科教项目(元/人)326919884

数据来源:依据《2014中国卫生和计划生与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2)医院的等级认证制度

不同的等级机构由不同行政级别的卫生部门评定,如三级特等医院由中央一级政府——卫生部负责组织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评审。不同等级的医院分别享受不同的资源与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的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资源倾斜。等级评审制度实质上是“行政规划下通过竞争排名分配资源”(曹政,闫龑,2012)。在这一体制下,医院热衷于对等级的追逐,因为级别意味着资源和权力。

政府有限的财政资金也更多地用于补助已经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的医院,尤其是高等级医院。无论是乡镇卫生院还是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很少。高级医院由于其行政级别高,也在行政体制内更具有影响力。随着医院能力建设水平的提高,也就越具有竞争力,吸引更多的病人,供需矛盾越来越尖锐,从而也就越有理由要求政府进一步追加补助或投资。在动态上,不同级别的医院后续发展方面获得的支持差距同样巨大,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等级级别的医院之间、同等级别医院在不同地域之间以及城乡之间的医疗资源不平等更进一步被拉大。在初始分配不公平的情况下,再给条件好的地区补贴,是一种逆向补贴,进一步加剧了不公平。

公立医院也分为五种等级,分别是中央属、省属、地级市属、县级市属和县属。行政化配置资源导致等级化,要保证内部人优先享有,资源的配置必然与行政级别相对应,因而资源会向各级行政中心,向大城市集中。做为全国的行政中心,北京人均拥有三级医院数量最多,是云南的9倍(见下图)。北京还集中了大部分的中央属医院,包括属于卫生部的北京医院、协和医院和中日友好医院;教育部部属医院,如北大第三医院,此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军队所属医院。

图5.7 各省人均三级医院数量的比较(2013年)   单位:个/百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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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2014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总体而言,这种制度已经先定地在现有行政框架中在各个医院间配置了公共卫生资源,无论一个医院如何努力,它都无法突破行政等级的框架。这种按行政等级配置卫生资源的规则显然与民众对医疗资源的配置要求相距甚远。从对公共医疗资源的配置来讲,本应配置给更缺乏医疗资源的地区和人员,但实际上是背道而驰。

3.   医疗资源在不同群体中的配置机制

社会各层次人员对资源的占有、分配、使用的不同决定其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的差异,而权力资源是所有资源的第一资源。政府及行政官员掌握着很重要的资源配置权力,医疗资源向官员的倾斜实质是一种权力变现,例如干部病房。目前全国各地大部分的三甲医院都设有干部病房。在卫生部、财政部1989年颁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中,并未对享有公费医疗的国家公职人员分层级、享有不同权利的条文。但在卫生系统内,一直设有专门的“保健委员会”或“保健办公室”,为领导干部的医疗服务(姜广策,2011)。

来自北京积水潭医院网站的资料显示,“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之初,积水潭医院的干部保健科即承担多个处长部委 有着国家机关 高等院校等司局级以上干部 高级知识学会分子的医疗引用保健最早工作 医院成立了干部保健委员会 负责领导并监督完成干部保健工作。同时还直接受中央保健局、卫生局保健办领导,参与完成国家及市级领导重要活动的医疗保障任务 专家出诊 但费用一律按普通号收费,体现医院及我科工作人员对国家干部保健人员的关怀和照顾。每年门诊量22000余人次,病房每年收治病人1400余人次。”[14]

2011年10月,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新竣工的新干部病房投入使用。新干部病房大楼总建筑面积5.6万平方米,设有省级、副省级、厅级及离休干部保健床位257张。该院的干部病房建于1985年,当时是吉林省惟一指定“承担全省及中央直属单位在长春机构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固定服务对象2000人”。而据调查发现,江苏、北京、河南、武汉、山东等地,早已存在诸多的豪华病房。如武汉同济医院的高干VIP病房,每晚费用达1000元(曹林华,2012)。

图5.8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干部病房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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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资源在不同群体间配置的差异还体现在医疗保障制度上。城市居民主要参加的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或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还有医疗补助,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现役军人享受军人免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是根据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建立起来的,是对享受对象实行的一种免费医疗保障制度,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开始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但同时也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此后劳动保障部、财政部2000年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2000年之后大部分省市陆续出台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办法,一般的原则是“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因此,公务员实际上仍然比普通职工享有更高的医疗保障福利。

在取消了公费医疗的地区,改的也并不彻底,很多地方是厅级以下的公务员取消了公费医疗,而厅级以上的公务员仍保持原状(王培霖、马晓华,201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入职工医保时,均存在着不同名目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仍由财政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医保待遇仍优于普通公众。天津、重庆、北京等省市在公费医疗改革中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文件均显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需自付的费用进行“二次报销”,其比例虽然不等,但至少达到70%以上。(叶超、潘晔,2012)

公务员看病低价甚至免费的结果导致公务员过度医疗,资源配置向权力倾斜,权力、关系和人情在“公立医院”里,事实上都相当于一部分货币购买力。这部分群体在长期享受医疗双轨制优势之后,其并轨的成本最终仍旧转嫁到普通纳税人头上。由于公费医疗存在花费越高、个人承担的费用比例越低的制度设计弊端,使得“小病大看”等现象非常普遍。

从医保制度设计上,也可反映出不同群体在医疗服务上获得的利益差别。由于公务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和农民享有不同形式、不同额度的医疗保障方式,因此在个人负担医疗费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职工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看病是1800元门诊费用报销起付线,超过1800元以上在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按70%报销,社区医院报销比例为90%,2万元封顶。退休人员起付线是1300元,报销比例为:70岁以下按是否在社区医院就诊分别为85%-90%(含退休人员补充),70岁以上90%(含退休人员补充),万元封顶。住院费用起付线为1300元,根据医院等级,10万元以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98.2%;超出10万元,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85%-90%,20万元封顶。

2012年起,北京市22万市级公费医疗人员被正式纳入医保,但高于超过职工医保报销标准的费用可以通过“公务员补助”等形式进行二次报销,因此实际报销率高于城镇职工水平。

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主要门诊费用在650元以上,报销50%,2000元封顶;住院费用在1300元以上(学生儿童650元以上),报销70%;17万元封顶。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住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75%,3000元封顶;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50%,住院费用在1000元以上按照不同的额度划分为,报销比例分别为55%~80%,18万元封顶。

对享有不同医保形式的群体比较显示,公务员的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最轻,负担最重的是城镇居民。

4.   小结

在第一章对医疗服务经济特性的分析中,我们明确医疗服务是一种有着部分公共性质.又面临着某些市场失灵的私人物品,其公共性和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一些疾病的传染性、服务的地理垄断性和道德价值判断上。但私人物品性是医疗服务的基本的经济属性,因此其均衡服务数量和价格是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

根据我们对效率评判的标准,当行政部门对某一产品进行直接投入,影响该产品的数量时,就会偏离市场决定的数量均衡,导致效率损失。在医疗领域,行政部门通过规划、行政审批、职业资格准入等方式限定了医疗服务的供给数量,其结果就是医疗服务市场的供需失衡,因而这一管制是低效的。

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直接干预,使价格偏离了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既无效率也不公平。对于服务的供给方——医生,由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被压低,从而通过采取“以药养医”、“过度医疗”、收取“红包、回扣”等途径获得补偿。服务的需求方——患者则不得不承担排队、挂高价号、送红包等额外成本。对药品准入的审批则产生了严重的腐败问题。这些都造成了效率和福利的巨大损失。

资源在个人间配置是否有效的判别标准是每人享受的由行政部门影响配置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否均等;即使是不得不有所倾斜,也应向低收入人群倾斜。而我国各社会群体在所获得的医疗资源上是存在显著差异的,“公费医疗”、“干部病房”都直接体现了资源向掌握着配置权力官员的倾斜。

二.医疗领域中对资源错置的策略性行为以及相应的博弈过程

1. 到大城市/大医院看病

中国的医疗资源和其他所有计划配置的资源一样,从中央层层辐射到地方,从城市最后分配到农村,分配体系最末端往往意味着医疗资源质量最难以得到保障。高等级医院集中了更为优秀的医疗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查设备,反之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相对较低,这种现象在欠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2年三级医院占医院总数5%,集中了39%的卫生技术人员。卫生资源配置长期不均衡导致患者偏好到大城市和大医院看病。

根据宁夏卫生厅数据,2011年全自治区共803.24万人次的总诊疗人数中,有249.31万人次集中到三甲医院就诊,占到31%,而全区的三甲医院仅3家。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的10个大夫每年看6万个病人。来自北京市卫生局信息称,北京一年的“专家号”约178万个,而2008年希望得到专家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人数则为1.2亿,其中有70%以上是来自于外地(陈鸣,2009)。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统计和抽样测算,2013年北京市内三级医院外来就诊患者达3036万人次。上海、广州等大城市也面临类似状况。

到大城市和大医院看病的成本要高于其他地区同等级的医院。例如北京2012年公立三级医院门诊费为457元,高于中央属综合医院的360元,远超过全国三级医院平均水平242元。同年北京三级医院住院病人人均次住院费用达20557元,中央属综合医院费用为18819元,全国三级医院平均费用为11187元。不论是门诊费还是住院费,北京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2倍。

图5.9 北京和全国公立三级医院门诊费用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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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3年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

到大城市或大医院看病的成本除了医疗费用本身外,还包括交通、食宿等支出,以及时间成本。大量病人涌入大城市、大医院,在医院周边催生了包括挂号、租房、餐饮等在内的“看病经济圈”(陈鸣,2009)。

2. 号贩子

“号贩子”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医疗服务真实价格和现价之间存在着巨额差价和利润。这种利润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政府管制价格而产生的价值差。根据各地医疗价格规定,普通门诊的医生挂号费不超过10元左右,专家挂号费不高于14元,专家号的价格远远低于其实际价值,中间存在巨额差价。二是目前体制下高等级医疗服务的绝对供给量小于需求量,而低价管制又加剧了供不应求的矛盾。由于专家号与普通号的差价不大,出现了常见病也要看专家的现象,这使得专家号市场的短缺存在一定的泡沫。由于专家号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获利空间,必然会产生“号贩子”这一为了得到这部分利益而出现的群体。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对外挂的号80%—90%都被号贩子所垄断(张彤等,2012)。

医疗专家是一种稀缺资源,“号贩子”炒高的专家号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专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反映。如果这个价格不能体现在医生诊疗费上,就会以其它形式转嫁到患者身上。北京部分专家号能被号贩子卖到1000元甚至更多,一些热门科室的主治医生、住院医生的号也能被炒到600至1000元(章亚蓉,2012)。这一价格除了包括专家真实的服务价格,还包括了患者排队以及住宿等机会成本。北京大学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曾在2008年通过调查北京大学的几所附属医院,测算外地患者的医疗费用和间接成本比大致为1∶1(王风,赵红等,2010)。从号贩子手中买号可以节省自己的排队时间,以及外地人到北京看病的食宿等费用。因此部分患者认为从号贩子手里买高价号可能还是“合算”的(张彤等,2012)。

获得专家号总成本 = 管制的专家服务价格+排队成本+食宿费用(较多),

或者

获得专家号总成本 = 管制的专家服务价格+号贩子卖号价格+食宿费用(较少)

行政部门出于保护患者的“善意”而进行的价格管制造成了双输的结果。对部分患者而言,不仅没能享受到低挂号费用的福利,还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成本。对于医生来说,提供医疗服务却没有得到足够的激励,诱导医生不得不更多转向 “灰色收入”以弥补其劳动价值。

3. 红包、回扣与走穴

医生基本工资由人事部统一标准制定,正教授级别工资为3000元/月,另一部分收入是科室奖金,与医院效益挂钩,好的医院一般在每月3000-4000元左右。此外挂号也能获得提成,但挂号费用相当低廉。医生的基本工资大概仅占医生在医院的总收入的20%到30%(廖新波,2012)。医生提供服务的真实价格和管制价格间存在的差额主要由“票贩子”获得了,医生没有从中获得合理的收益,必然会通过其它渠道获得补偿。在“以药养医”机制下,医生收入来源除了医院薪酬外,主要还有三种“非正常”渠道:回扣、红包和走穴。

(1)回扣

医药回扣中,除了药品,还包括医疗设备、器械、医院各科用的耗材,以及检验科用的实验药品等。按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回扣是药品零售价的20%~25%(《中国青年报》,2010)。高的回扣率能达到40%以上。例如2010年央视披露湖南湘雅二院医生每开一瓶芦笋片可收回扣80元,占185元中标价的43%。若保守一点按15%计,2011年全国中西药零售总额为3718亿元,据此估算全国一年的药品回扣额可达560亿元之巨。

在回扣的方式中,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学术方面的赞助,如定期举行有关领域的专家讲座,或学术沙龙性的活动;帮助医生发表论文,报销学术活动费等。二是利用考察、学术会议的名义安排进行国内外旅游。三是实物回扣,包括购物卡,生活用品等。四是现金回扣,即按比例提钱给医生。五是以各种名义支付咨询费、劳务费、会诊费等。

(2)红包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卫生系统就开始治理医生收“红包”、“回扣”等问题。2002年4月,广东汕头市城调队在该市的一份调查显示,去门诊就医的病人给医生送红包的占1.5%,而住院病人给医生送红包的比例高达75.8%,做手术的病人几乎都向医生送红包;平均金额最高的是送给主治医生,其次是麻醉师、其他医师和护士;单个红包最高金额为1800元。(黎宏河,2003)2004年4月22日,卫生部下发“八不准”,其中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虽然卫生部屡屡出台措施治理“红包”,时至今日,并未取得预期成效。

上世纪90年代北京一些大医院率先实行“点名费”。2001年,北京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将其列入《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特需服务”的收费项目,规定“可在患者自愿、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收取”。收取标准是,一般手术按手术基础费用的一半收取,最高不能超过800元。“点名手术”限于疑难病症,限于副主任医师以上。2006年这一做法被禁止。点名费实际上是红包合法化、公开化,给了患者一定程度的选择权,但点名费的价格受到上限管制,并没有完全体现市场价格,导致各大医院都出现了患者不论大小病均找高级专家诊疗的现象(王思海,2006)。

收送“红包”现象的根源在于:一是现有的医疗资源稀缺,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红包也是对获得稀缺资源的一种竞争价格。获得红包的往往是副主任以上的医师,且根据医师的名气、职称,红包价格也有差别。二是医疗体制机制尚未理顺,医患之间缺乏互信,而“红包”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医患间的信任中介。

(3)走穴

一些知名医生通过“走穴”(行内称“会诊”,“院外行医”),可获得不菲收入。虽然《医师法》规定医生只能在本单位行医,但现实中,医生在院外执业的情况一直存在,只不过冠以“周末门诊”、“专家指导”等名头。

“医生走穴”的现象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名医到别的医院甚至外地医院做手术挣外快;另一种是大医院的医生将本院病人带到小医院做手术。很多情况下走穴医生是直接拿现金,因此难以得到监管。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披露,在国内收入最高的医生是神经外科、脊柱外科和心脏外科医生,知名三甲医院外科主任 “走穴”,一年最高收入甚至能达到几百万,(钟可芬,2012)。2011年上半年,北京市卫生局对本市医师院外兼职的情况进行的摸底调查显示,有174名医生在本市12家民营医院兼职,他们大多数来自于公立医院。

在国务院提出鼓励医师进行多点执业的政策后,北京市卫生局2011年7月1日通报,全市已有166名医师办理了多点执业注册。医师原执业地点以公立三级医院为主,占92.2%;医师第二执业地点中,民营医疗机构占90.4%,二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卫生室占8.4%。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向的流动,一是由公立大医院向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的流动,二是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的医师向该专科相对薄弱的机构的流动。

这一通报也印证了允许医生自由流动所带来的好处。一是医生“走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偏远地区的患者得到高水平的诊治,且节省患者的费用。二是走穴有利于技术的推广,提高基层医院诊疗技术水平。三是可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医生走穴是对目前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的自动纠正行为,允许医生流动可优化配置医疗资源。

由于目前体制的不健全,医生“走穴”也存在着一定的医疗风险。2005年的一篇报道中称,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因走穴导致的医疗事故已占事故总数的1/10(陈里予,2005)。且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容易加剧医患纠纷。

(4)无证行医

无证行医是指单位或自然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人员在未获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即非医师行医)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无证诊所主要分布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大型工地以及工业区周边的民工集聚区。服务的对象通常为外来流动人口、民工等低收入群体。

随着城市化进程,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大城市。根据我国医疗卫生规划方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庞大的流动人口的医疗需要,医疗机构的分布不能满足人们日常就医的需求,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在广大基层和农村地区则存在医疗资源匮乏,缺医少药的问题。医疗卫生机构不合理配置以及农村卫生资源的不足,给无证诊所留下了很大的生存空间。

此外,这部分群体收入低,医疗保障制度薄弱,绝大多数没有纳入医疗保障体系,就使收费较低无证诊所成为他们看病的第一选择。因为相比正规的医院,无证诊所的价格还是相当低的。

三.行政部门对医疗领域各种策略性行为的对策

1. 查处医生收取红包

对红包的治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这也是我国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开始得到快速释放的时期。表面上看,红包被普遍认为是医德医风的缺失的表现;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则是医疗资源供应不足和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制的必然结果,是对稀缺医疗资源的竞价。

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生收取红包的行为主要做为一种“行业不正之风”予以治理,处罚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1993年卫生部发布的《关于严禁向患者收取‘红包’的通知》(卫生部、卫纠发[1993]第5号)中要求对医生收取红包的行为“按各地制定的行业不正之风处罚规定严肃处理”。随后在1995年的《卫生部关于禁止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要求将红包与医务人员的“职称评聘、晋升、评优及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对医生收取红包的最高处罚力度上升为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将这一处罚方式普遍化,要求各地“全面开展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整顿工作,凡是收红包、拿回扣的医生都将被取消行医资格”。

一些省市对于医生收取红包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基本上都是遵循之前卫生部的规定。例如《上海关于医生收受红包的处理规定》(2004年),《四川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04年),对于对于医务人员收取红包按额度不同给予从行政警告到开除处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理。

2004年上半年据31个省区市不完全统计,医务人员上交“红包”总金额约403.9万元人民币,查处收受“红包”问题223件,113人因收受“红包”受到处理(朱玉、李亚杰,2004)。2007和2008年,全国医务人员上交回扣、“红包”、开单提成3766.37万元(李亚杰,2009)。对于较为普遍存在的红包现象,“禁令”收效甚微。红包问题的根源在于医疗体制本身,并非仅靠一时的查处治理就能解决的。

2 查处医生“走穴”

医生进行“走穴”是对医疗资源区域配置不公平的自动纠错。高水平的医疗资源在大城市.大医院中的集中率越来越高,而目前执行的医生定点执业制度阻碍了资源的流动性,医生通过“走穴”的出诊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源配置上区域的不公平,提高资源效用。

按现行规定,除“会诊”和政府指派的任务,医生只能在注册医疗机构为患者治病,异地执业属于“非法”。《执业医师法》中规定“走穴”的医师将被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及吊销执业证书的处分。卫生部2005年7月开始执行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医师外出会诊必须要得到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对于擅自外出会诊的,要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并实行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等程度不同的处理,医疗机构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也会受到通报批评。

对于医院来说,由于医生“走穴”是一种资源的外流,因此一直是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允许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出台前,一些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生“走穴”行为规定了比较严格的处理措施。例如,2005年四川省卫生厅规定医生私自外出会诊和走穴的,可以按非法行医论处(刘瑶,2005)。上海市卫生局2005年首次对医生“走穴”作出了明确界定,执业医师被邀请到外院诊疗,必须向本单位请假并得到批准,且一个星期内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走穴”,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执业医师资格。

即便如此,“走穴”现象仍普遍存在。据估计,北京“走穴”医生多达数千人(李秋萌,2011)。一般来说,受到查处的多是因“走穴”引发了医疗事故的医生。不少医院对“走穴”采取默许态度。一是因为“走穴”医生基本上都是专家,属于各家医院争夺的人才;二是很多医院院长也认为医生付出与收入不成比例,因此对“走穴”持宽容态度(蒋廷玉,2009)

3 打击“无证行医”

卫生部门对无证行医的打击是力度最大的。从2004年4月卫生部开始了打击非法行医的全国性运动,自2005年4月到7月20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共检查医疗机构、计生机构15 7万余户次,取缔无证行医3.4万余户次,无证行医约占总检查的20%。根据《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2010年无证行医[15]案件为12765件,约占总监督处罚案件数的21%。

除了卫生部外,各地都会不定期的组织打击无证行医的活动。2008~2010 年,安徽省共查处无证行医案件6313件,罚款1252.477万元,没收器械2539件,没收违法所得886891 元(陈健等,2011)。从这三年数据可以看出,打击非法行医不仅没有减少无证行医的数量,反而无证行医不论从绝对数量还是在非法行医案件中所占比例均有明显上升。过高的进入门槛造成了“无证行医”现象的存在,因此对“无证行医”的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表5.3 安徽省2008~2010年无证行医案件

年份无证行医案件其他案件
200817083033
200919562383
201026461404

数据来源:陈健.翟金霞,“安徽省2008-2011年无证行医状况及原因分析”,《安徽医学》,2011(10)。

四.行政部门配置医疗资源的结果

1.   总量配置

1978~2012年,全社会的卫生医疗需求得到了极大的释放,尤其是在1990年代中期之后。2012年我国名义卫生总费用是1978年的254倍,其中个人卫生支出是425倍,人均卫生费用是179倍。如果考虑价格和行业工资上涨因素,则2012年卫生总费用是1978年36倍。

图5.10 医疗卫生市场的供需变化率(1980~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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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根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

5.11医疗卫生市场的供需总量变化(1978~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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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卫生总费用的增长是考虑了价格指数和卫生医疗行业工资水平变化后的修正数据,其中价格指数和卫生医疗行业工资水平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3》。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

与需求相对应的是供给增长缓慢。1978~2012年期间可比需求增长了3500%时,全国的医院数目仅增加了137%,门诊部所增加了99%;医院卫生院床位总数增加了180%(同期人口增加41%,所以每千人床位增加139%)。同期全国卫生人员增加中,执业(助理)医师增长167%,注册护士增长516%,药师(士)仅增长42%。相比1978年,2012年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数量大幅下降,只为1978年23%。在人均拥有医疗资源上,2010年我国每万人拥有执业医生数14名,护士和助产士14名,远低于美国、日本等国家。

图5.12 中国和其他国家每万人拥有医疗资源比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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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供给增长缓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存在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数量管制,限制了供给的增加;另一方面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制导致医师的收入低于市场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供给的增加。例如美国2013年医生薪酬平均数为26.2万美元,同年美国人均收入46380美元,医生薪酬是社会平均收入的5.6倍。北京2012年国有卫生单位平均工资122764,是城镇职工平均的工资1.3倍。

2.   医疗资源的空间配置

(1)不同省份人均拥有卫生资源比较

根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数据计算,2012年人均拥有三级医院数量最多的是北京,每百万人有2.5家三级医院。最低的是河南和安徽和河北,每百万人拥有的三级医院数量为0.59。北京每百万人拥有执业医师3374人,是最低的西藏自治区的3.6倍。

按医疗机构数量获得的政府财政补助最多的是上海,平均为300万元/家,其次为北京198万元/家。获得财政补助最少的省是河北,为9万元/家;随后是湖南的13万元/家。若按人均获得的财政补助,则北京最高,人均921元,最低的是河南,人均103元。

表5.4 各省市每百万人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2012年)

城市卫生医疗机构(个/百万人)综合医院(个/百万人)三级医院 (个/百万人)医院床位(个/百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人/百万人)执业医师(人/百万人)财政补助(元/人)
北京465152.48484194833374921
天津322142.51378754541996415
河北1086110.59390243221493101
山西1113181.31457855282036218
内蒙古926131.33445056182012330
辽宁815121.94526256232048159
吉林717131.02464552381961261
黑龙江552181.83464852471743181
上海20481.53461262092173610
江苏392121.09420650001702212
浙江55371.48389460171999299
安徽389110.59371339441189133
福建72891.08371846981544198
江西87781.00363539901253148
山东711100.79489254731736145
河南73690.59418945561236103
湖北61071.04437849961559154
湖南88370.68432344711302118
广东43970.86335448931505189
广西72961.05360347151310175
海南581170.68341750831381282
重庆610110.62444244711317204
四川948130.83483148221605173
贵州787170.69399637251135161
云南502140.86417935791215189
西藏2165270.6627153035942424
陕西966171.18450957631518207
甘肃1024101.17435743301354200
青海1038151.76453951141773303
宁夏640140.63429052921780335
新疆821290.77589461221852380

数据来源:根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计算。


5.13 各省每百万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的密度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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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颜色越深,密度越高。

(2)省域间人均卫生资源配置的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是根据Lorenz 曲线计算出的反映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统计指标。目前,基尼系数已被广泛应用于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评价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供选择的计算公式并不唯一,本报告根据相关文献(戴建林,2000),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

其中,Wi 为各地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Yi 为各地区某一卫生资源指标数值占相应卫生资源指标总数的比重; Vi = Y1 + Y2 + Y3 + …Y4,为人均卫生资源从低到高排序后占有的累计百分比。

依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中全国31个省市的卫生资源配置情况,根据基尼系数计算公式,政府财政投入的基尼系数为0.2625,即使剔除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财政投入的基尼系数仍达到0.213,在几个指标中显示的是最不公平。卫生技术人员配置则相对公平。

5.5 全国各省卫生资源配置基尼系数(2012年)

综合医院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医师财政资金
0.23590.16120.04850.07680.2625



医疗资源在省域的分布情况,总体上相对均衡。但也可明显看出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直辖市的医疗资源更加集中,人均拥有执业医师的水平明显高出其他地区,也超过了发达国家水平。

图5.14 各省市每万人人均拥有执业医师的比较(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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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横轴是按各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向高排列,纵轴是人均拥有执业医师数。

数据来源:根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在对卫生人力配置公平性的评价中,最常用的是卫生人力——人口坐标系,即按人均拥有执业医师数量从低到高各省排列,然后以各省人口比例累积百分比为横坐标,以对应各省执业医师占全部执业医师比例的累积百分比为纵坐标,画出洛伦兹曲线图(见下图)。总体上,卫生人力资源配置相对均衡,这也是和我国以人口为依据进行地区医疗资源配置规划方式相一致的。

图5.15 基于人口规模的执业医师配置洛仑兹曲线(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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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政资金在医疗卫生领域配置的公平性

(1)医疗财政资金在各省市间的配置

财政资金在地域配置上的公平性用各省市人均获得医疗卫生财政资金多少来比较。若不考虑各省市的经济差异,各省市人均获得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情况见图5.17。由于各省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剔除经济水平对公平性比较的影响。本报告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对各省市的人均财政资金进行修正后,各省市人均医疗卫生财政资金情况见图5.18。横轴是按各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向高排列,纵轴是人均医疗卫生财政资金。

根据公平性评判标准,财政资金在区域间配置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首先表现为财政资金向高收入地区的倾斜,居民收入最高的三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都获得了较高的财政补贴,其中以北京最为显著。其次,收入较低地区包括甘肃、西藏、海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在剔除了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后,居民获得的补贴程度远高于收入次低的地区。这种补贴方式扭曲了居民初始的收入配置,也是不公平的,并且降低了效率。

图5.16 各省市人均获得医疗财政资金(2012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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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横轴是按各省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向高排列,纵轴是人均医疗卫生财政资金。

数据来源:根据《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下图是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对人均财政资金做了修正后的结果。即剔除了人均收入差异的因素。


图5.17  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修正后的各省市人均获得医疗财政资金(2012年)单位:元

根据第二章第6节的讨论,我们用财政体系的“相对损益指数”和“不公正性指数”来描绘财政资金在各省间的分配的公正性。

全国各省有关医疗的人均财政补贴的相对损益指数如下表。

表5.6 各省有关医疗的人均财政补贴的相对损益指数

损益指数排序省份相对损益指数
1河南-0.581
2河北-0.581
3江西-0.419
4贵州-0.387
5甘肃-0.323
6黑龙江-0.323
7四川-0.290
8安徽-0.290
9湖南-0.290
10湖北-0.226
11山东-0.129
12青海-0.065
13辽宁-0.065
14吉林-0.032
15山西-0.032
16广西-0.032
17陕西0.000
18新疆0.032
19福建0.032
20广东0.032
21宁夏0.065
22西藏0.097
23云南0.097
24江苏0.129
25重庆0.161
26海南0.226
27浙江0.387
28内蒙古0.484
29天津0.581
30上海0.806
31北京0.935



更直观地,如下图所示。

图5.18 各省人均医疗财政补贴的相对损益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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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北京、上海和天津这三个收入最高的地区,在医疗人均财政补贴方面占据了最优越的位置。然而根据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又是最不公平的。按照第二章第6节中的“价值解读”,北京和上海是在这个财政分配体系中的“极不公正获益”者,而河南、河北、江西、贵州、黑龙江等省则是“不公正受损”者。

这个医疗领域的财政分配体系的不公正性指数为0.413。按照我们的评价标准,这一得分的价值解读是“差”。

关于这一财政分配体系是否改变了原有的收入分配排序,见下表。

表5.7 各省人均财政医疗补贴对原有收入分配的影响

人均财政医疗补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财政补贴+可支配收入
甘肃2001715717357
青海3031756617869
黑龙江1811776017941
新疆3801792118301
西藏4241802818452
贵州1611870118862
宁夏3351983120166
江西1481986020008
吉林2612020820469
四川1732030720480
山西2182041220630
河南1032044320546
河北1012054320644
陕西2072073420941
湖北1542084020994
海南2822091821200
安徽1332102421157
云南1892107521264
广西1752124321418
湖南1182131921437
重庆2042296823172
内蒙古3302315023480
辽宁1592322323382
山东1452575525900
福建1982805528253
天津4152962630041
江苏2122967729889
广东1893022730416
浙江2993455034849
北京9213646937390
上海6104018840798



其中用红字标出的省、市、自治区是经的财政补贴后,人均总收入超过了补贴前比它们高的省份,包括宁夏,山西,海南,内蒙古和天津。直观地,可看下图。


图5.19 各省人均财政医疗补贴对原有收入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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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乡人均拥有卫生资源配置比较

和城市相比,农村人均拥有的医疗资源,包括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助理)医师约为城市的一半的水平。护士差距更大。这些差异还只是数量上的差异,如果考虑城乡之间卫生医疗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质量的差距,则城乡间占有医疗资源的不平等程度会更大。

图5.20 城乡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2012年)

此图片的alt属性为空;文件名为image-24.png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

多年来,我国城市人口的人均卫生费用要远远超过农村人口的人均水平,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大多投向城市,而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投入较少。从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来看,城市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一直是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投入的3到4倍。

表5.8 城乡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分配表(2000年~2009年)

年份城市医疗卫生财政投入 (亿元)农村医疗卫生财政投入 (亿元)城市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元)农村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元)人均医疗卫生财政投入城市和农村之比
2000393.6304.2126.133.33.8
2001444.0355.0137.838.93.4
2002541.4367.7176.040.73.8
2003705.6413.8188.546.74.0
2004839.7450.7214.551.34.2
20051128.7412.4201.656.53.6
20061298.6483.0225.965.53.5
20071785.9517.1301.971.14.3
20082780.0810.3460.0112.34.1
20093717.01100.1597.7154.33.9

资料来源:文小才,“中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中的财政投入制导机制研究”,《经济经纬》,2011(01).第143页。

(4)北京市人均卫生资源配置情况

北京全市卫生资源配置中,总体的基尼系数,执业(助理)医师的基尼系数为0.2664。从下表也可看出,除了东城区和西城区,其他区的资源分配水平差距不大。但是比较拥有资源最多的东城和最低的通州,则执业(助理)医师数相差近5倍。

表5.9 北京每万人常住人口拥有卫生资源情况(2012年)

地区医疗机构 (个)实有床位数 (张)卫技人员数 (人)执业(助理)医师数(人)注册护士数 (人)
东城区5.7115.0261.299.0101.6
西城区4.5110.0245.885.0105.1
朝阳区3.346.7104.740.844.2
丰台区2.337.469.125.829.1
石景山区3.056.293.136.140.7
海淀区2.829.676.428.432.1
门头沟区8.590.8106.137.245.3
房山区10.161.281.430.731.4
通州区4.624.653.120.819.5
顺义区6.333.662.526.621.1
昌平区4.649.651.520.220.4
大兴区4.837.258.022.022.7
怀柔区12.842.581.834.027.5
平谷区10.248.683.333.329.8
密云县13.832.469.830.520.3
延庆县8.232.561.426.021.5



数据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2012年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

图5.21 北京市各区每万人拥有执业(助理)医师的比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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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横轴是按各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序,纵轴是各区每万人拥有执业医师数。

数据来源: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2012年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

和省域之间资源分布特征类似,区域内会存在1~2个中心具有非常高的医疗资源集中度,而这个中心往往会是这一地区的行政中心,除此之外,其他区域医疗资源水平比较接近。

4.   医疗卫生资源在人群之间的配置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对党政官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其费用由财政支付,这在制度上就是一种在人群间的不公正分配。由于没有公开的公费医疗的数据,我们只能从一些文章中找到一些实例和数据,以估算公费医疗群体获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副部长殷大奎说法,“政府投入的医疗费用中,80%是为了850 万党政干部为主的群体服务的(中科院调查报告);另据监察部、人事部披露,全国党政部门有200 万各级干部长期请病假,其中有40万名干部长期占据了干部病房、干部招待所、度假村,一年开支约为500亿元”。(转引自周其仁,2007)。2009年,北京市人均医疗卫生费用为4179.87元,平均个人负担比例为26.2%,而2010年北京市公费医疗实际支出26.2亿元,比2009年增长6.27%,以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的22万人数来计算,人均医疗费用超1.1万元(海燕,2012)。广州市人社局网站显示,该局2012年度收支预算为50.2亿元,其中,广州市公务员公费医疗一年花费14亿元,占人社局50亿元预算近3成,远超广州210万名农民医保总额。

2012年我国公务员人均医疗补助为1142元,事业单位人员的人均医疗补助为698元。如果加上还享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平均金额计算,则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医疗保障资金则分别为1355元和911元。获益最低的是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人均169元;次之是城镇居民,人均213元。

表5.10 不同群体人均医疗保障金额(2012年)

类型保障资金 (亿元)占全部保障资金比例人数 (万人)人数 占比人均 (元)
公务员医疗补助78.732.42%689.40.59%1142
事业单位医疗补助279.018.58%40003.44%69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69.1614.43%2206618.96%213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2035.1062.61%8050069.18%253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28.820.89%5960.51%484
城市医疗救助65.102.00%2222.01.91%293
农村医疗救助106.163.27%6297.15.41%169
其他医疗保障支出595.3316.28%



数据来源: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数据来自财政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决算表》;其它数据来自《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由于对于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医保形式,他们自己所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也不相同。在职公务员和退休公务员在各群体的收入排序上名列前茅,但医疗费用的负担率先却是最低的。

虽然从2012年,北京开始取消公费医疗,但公务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之后,超额部分还能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和现行公费医疗保障水平之间的差额。而这部分保险费用的缴纳,则是由北京市各级财政负担。改革后无论门诊起付线还是报销封顶线,公务员实际待遇仍比企业职工高。总体上,公务员在职人员门诊报销比例将达到90%,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94%;退休人员门诊报销比例将达到95%,住院报销比例将达到97%左右(张艳玲、戴廉,2012)。报销比例高于一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表5.11 北京不同医保形式群体的医疗自己负担比例

 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其他 补助收入(元/月)(2013年)
退休 公务员1800-2万元:70%-90%1300-10万元:85-97% 10-20万元:85%医疗 补助6781[16]
在职 公务员1800-2万元:70%-90%1300-10万元:85-97% 10-20万元:85%医疗 补助7534[17]
在职职工1800-2万元:70%-90%1300-10万元:85-97% 10-20万元:85%6120[18]
退休职工1300-2万元:85%-90%1300-10万元:91-98.2% 10-20万元:90%3368[19]
城镇居民650-2000元:50%1300-17万:70%3360
新农合100-3000:35%-50%300-18万:55%-80%1528

资料来源:根据北京市医保政策整理。

不同人群分组的相对损益指数如下图所示。

图5.22 北京不同医保群体的相对损益指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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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所示,在北京的医疗保障体系下,在职公务员和退休公务员是“极不公正获益”者;农民是“极不公正受损”者。

在不同医疗保障现实中,享有较高医疗保障程度的居民负担最轻,这部分群体在大.中城市的两周就诊率最高。而其他社会保险和无社会保险的群体就诊率低。这明显表明,因财政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导致对医疗服务分享的不公平。

表5.12 2008年调查地区居民不同医疗保障形式两周就诊比率 (0/00

 小计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45.2186.187.3138.0
公费医疗190.3246.4163.473.9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03.7115.3100.299.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2.050.0107.8211.0
其他社会医疗保险73.165.771.092.8
无社会医疗保险82.570.176.993.9

注:居民两周就诊比率:指调查前两周内居民因病或身体不适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次数与调查人口数之比。

数据来源:《2013中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年鉴》。

(4)不同收入群体的医疗负担

用医疗保健方面的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来衡量医疗负担。根据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中不同收入家庭的人均医疗保健现金消费和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计算不同家庭的医疗负担,明显的可以看出收入越低的家庭其医疗负担越重,随着收入的增加,总体趋势是负担越轻。

表5.13 我国城镇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健支出负担(2012年)

 困难户最低 收入较低 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 收入中等偏上收入较高 收入最高 收入
每人可支配收入65208215124891676122419298143960563824
每人医疗保健现金支出4675486708331096124915801951
比例7.16%6.67%5.36%4.97%4.89%4.19%3.99%3.06%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

5.   寻租问题严重

行业主管部门由于实施医药的准入管制和价格管制,阻止了供给的增加,形成了医药服务总量上的供给不足,且会赋予特定医药厂商的垄断地位。而医药厂商也会通过向主管官员进行游说、行贿等形式来获得这一特定的垄断地位,从中获得“经济租”。

行业主管部门对设立医疗机构实行进入管制,从而也限制了市场中医疗服务供给的数量,没有数量限制与有数量限制之间的收益差额形成了租金。而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拥有着审批权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租金的分配。准入审批制造成准入执照短缺,不可避免的产生对稀缺资源有需求的群体或个体对政府手中的稀缺资源展开竞争。在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基本表现就是获得创办医院诊所的执照而向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行贿。又由于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的不对等地位,对民营医院的创办、经营上管制更为严格,因此民营医院的寻租现象更为严重。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任局长期间,共审批30多个个体诊所,贿赂金额数百万元(金璐、宋毅,2006)。

在现行体制下,药品一般需经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医疗机构参加的集中招标采购程序才能进入非营利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官员、医院采购人员在决定药品是否进入采购名单上都具有一定的权利,而药品进到医院后,医生的推荐也很重要,因此药企会向官员、医疗机构采购人员和医生行贿。

2013年爆出的医药公司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案件中,葛兰素史克通过会议、培训等较为隐蔽的形式贿赂医药行业的官员和从业人员,以获得其药品能够进入医院采购的流通环节。2009年至2013年,上海临江国家旅行社承接了葛兰素史克(中国)多个部门的各项会议、培训项目,之后通过各种方式返给葛兰素史克(中国)部分高管的金额达两千余万元。这些钱一部分被公司高管非法侵占;一部分成为葛兰素史克用来行贿的“备用金”,行贿链条,上至医疗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工商、物价、人社等部门,下至医院、医生。行贿的方式包括提供免费旅游、支付讲课费、咨询费等形式。行贿费用占到药价的30%。(张棻、宗媛媛,2014)

葛兰素史克公司案并非行业个案,包括辉瑞、强生、礼来、贝朗等多家外资医药企业都曾涉嫌贿赂。而中国医药企业协会管理会会长于明德坦言,药企向政府官员、医生行贿早已是医药行业公开的秘密,这种现象广泛存在,并且国内药企行贿现象更严重。(袁国礼、平亦凡,2013)行贿受贿的方式也较回扣更为隐蔽,例如邀请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出国考察学习、提供咨询费等,而这些成本在医药企业中常以差旅费、会议费等形式体现。表现在医药公司财务结构中,销售方面的支出非常高,其中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例如益佰制药2013年的差旅费和会议费总支出为7.99亿元,占销售收入的53.32%,是利润总额的155.15%。长春高新的销售费用构成中包括销售佣金提成、会议费、差旅费、交际费等合计5.03亿元,占销售费用的67.52%。Wind数据显示,2455家A股上市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销售费用共为3227亿元,约占同期营业收入的2.27%(《中国医药报》,2012)。

表5.14 部分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情况(2013年)

 差旅费 (千万元)会议费 (千万元)二者占销售费用比重销售费用/营业收入
益佰制药49.9929.8853.32%77.42%
三精制药13.4910.1626.89%69.55%
中新药业19.0638.2447.61%20.02%
汉森制药2.473.9026.04%41.87%
康恩贝43.8223.2754.75%41.91%
康缘药业4.5842.21%

说明:中新制药的会议费包括宣传.会议费;康恩贝会议费包括市场费(学术推广费.市场调研费.信息咨询费.营销策划费.招投标费.样品费等市场性费用(不包含劳务))和会务费。

资料来源:根据各公司年报数据整理。

由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销售费用也要比其他行业要高。但和国外制药公司相比,国内医药企业销售成本也明显偏高。国外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与营业收入之比普遍集中在25%~35%区间中,离散程度较低。根据David E.Ross(2008年)研究,跨国医药企业的行政与销售费用普遍在20%~35%,超过35%投资者即视为“效率低下”。且跨国医药企业在行政与销售费用上较为稳定。

从表面看,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是为了推高药价,扩大销售,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而追本溯源是由于制度中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一种新药上市,一般要经过临床、审批、统一采购和零售等环节,这些环节都存在行贿的空间。

在采购和零售环节,药价实行购销加价率管制政策,即医院药品销售价格最多允许在招标价基础上顺价加成15%,使得药价存在“低价药加价少、高价药加价多”的问题,医院采购价格越高.加价收益越多,因此医院具有采购高价药品的动力。以药补医的制度也会诱使医生愿意多开药,开高价药,从中获得更多的回扣。而医药公司会将行贿的成本计算进药品价格成本中,进一步推高了药价。

在药品定价上,采取了价格双轨制,对医保目录报销药品采取最高限价方式,其他药品实行单独定价。这一机制单独定价不仅赋予了药品定价部门,而且还有审批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近几年在药品审批的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发改委价格司爆出的系统性腐败案件暴露中其中巨大的制度漏洞。药监局的腐败案件几乎涉及到了药品生产到上市所要经过审批的各环节:注册、认证、检验、评审。而发改委的5各落马官员中有4名主管过医药价格。

表5.15 传媒披露的药品主管部门主要受贿案件表

 案发时间案发时任职主要涉案内容
郑筱萸2006年国家药监局局长受贿649万
郝和平2005年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受贿款物价值百万
曹文庄2006年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长受贿240万余元.玩忽职守罪
卢爱英2006年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受贿36万余元
卫良2009年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任职调研员涉案金额大约150万
孔繁忠2009年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受贿
祁自柏2009年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病毒二室副主任涉嫌受贿
白坚石2009年血液制品室副主任涉嫌受贿
陈继廷2009年血液制品室检验人员涉嫌受贿
陈海峰约2010年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部门负责人受贿130万元
张敬礼2010年国家药监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主管医疗器械审批)收受巨额钱款;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并获得巨额利益
曹长庆2014年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 
郭剑英2014年发改委价格司副巡视员,曾任价格司医药处处长 
刘振秋2014年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分管电价和医药价格 
周望军2014年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分管医药价格 

6.   导致社会对立和紧张

由于医疗领域的资源投入不足,由行政部门配置资源导致的扭曲和地区分布的不公平,少数人占据了较多的优质医疗资源,目前医疗体制下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以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突出表现在医患冲突比例上升。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一个关于医疗纠纷全国性的内部会议上披露,全国医疗纠纷以每年100%的速度增长。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发生医患冲突事件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也有数据显示,2008年~2011年,医生遭遇暴力袭击从3.7%升到4.5%,语言侮辱从22.1%升到27.3%。(董伟,刘世昕,2012)其中更是有一些恶性案件发生,例如北京同仁医院医生徐文被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实习医生王浩被杀等。日趋紧张的医患关系不仅正在严重冲击着医疗服务市场,而且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7.   小结

  • 医疗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提高了社会资源进入医疗产业的门槛,使得医疗服务市场潜在供给能力受到约束,导致严重的供需矛盾。
  • 行政化配置资源导致等级化,而要保证内部人优先享有,资源的配置必然与行政级别相对应,因而资源会向各级行政中心,向大城市集中。北京人均拥有三级甲等医院数量最多,是云南的9倍。
  • 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直接干预,使价格偏离了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既无效率也不公平。对于服务的供给方——医生,由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被压低,转而会通过采取“以药养医”.“过度医疗”、收取“红包、回扣”等途径获得补偿。服务的需求方——患者,则不得不承担排队、挂高价号、送红包等成本。
  • 药品价格在购销加价率管制制度下,存在“低价药加价少、高价药加价多”的问题,从而诱使医院具有采购高价药品的动力。在差价率管制、政府招标、禁止二次议价等层层管制政策下,药价仍虚高几倍乃至几十倍。
  • 如果需要政府对医疗服务进行补贴的话,也应首先补贴低收入人群。然而,在我国,一个系统性的错误就是“逆向补贴”,即向收入高的且有权势的人进行补贴,甚至越是有权势,补贴越多,行政部门的这种资源配置不仅没有减少不公平性,反而加剧了不公平性。
  • 收入最高的地区,在医疗人均财政补贴方面占据了最优越的位置。北京和上海是在这个财政分配体系中的“极不公正获益”者,而河南、河北、江西等省则是“不公正受损”者。医疗领域的财政分配体系的不公正性指数为0.413,按照本报告的评价标准,这一得分的价值解读是“差”。
  • 对收入最低的地区,包括西藏、贵州、甘肃、云南几省的补贴程度明显高于很多中等收入水平的地区,从而改变了现有的收入结构,违反了斯密的税收第三原则。
  • 公务员等群体以支付极低的成本甚至不承担成本享有“公费医疗”、“干部病房”、“医疗补助”等待遇,在社会群体中是“极不公正获益”者,农民和城市居民是“极不公正受损”者。从财政资金流向上,不论在区域还是不同群体间的配置都违反了公平原则。
  • 医药行政部门在资源配置上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了严重的权力寻租问题。
  • 目前医疗体制下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医疗资源在地区和人群间配置的不公平和低效率,以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相互不信任,使得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患冲突比例上升。

[1] 最早是2004年颁布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年颁布了新版。

[2] 例如,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A×B+C-D) 1,床位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其中:A为本区域居民总数是制定规划的关键环节,居民总数包括区域内户籍人口及暂住人口,以制定《规划》周期开始日时的夜间居民人口为基数计算:户籍人口数X当地人口自然增长率+暂住人口(以公安部门已办暂住证数为准)逐年推算至规划周期末; B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5年划分年龄段;C为其它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D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表示总和。

[3] 财政补助是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4] 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5] “三无药品”是指无明确适应症,无明确疗效,无明确毒、副作用的药品。

[6]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物中价格低的药物,使用这类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费用。

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物,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

处方药管理办法中,甲类必须在药店销售,乙类除可在药店销售外,还可在普通商业企业等地方销售,但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符合条件的颁发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

[7] 流通环节差率(价)是指从出厂(口岸)环节到消费环节的差率(价),包含政策允许的医疗机构加价率。

[8] 2001年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01〕308号)。

[9] 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10] 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

[11] 成本回收率=(设备次均收费/次均成本)×100%。

[12]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3]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14] 引自北京积水潭医院网站,http://www.jst-hosp.com.cn/Departments/Main/Detail/517

[15] 无证行医包括: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6]正常退休情况下,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在90%以上。

[17]在职公务员还有可能存在非货币收入,这部分收入未被计入。

[18] 因普通职工要交纳8%的养老金费用,而公务员不交,所以将统计数据除以1.28,得此数。

[19] 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养老金替代率为43%。

《盛洪教授》:研究报告和改革建议

[改革开放] 国有企业的性质、表现与改革(摘要)|课题组

盛按:就在当局宣称要重振经济的同时,一些举动却是背道而驰。陕西省宣布向多家民营企业派遣中共党委第一书记,舆论一片哗然。本研究告诉我们,即使不考虑补贴、资源免费使用或优惠和垄断权,国企的名义净资产收益率也显著低于民企,更不用说剔除这些补贴和垄断,其净资产收益率就是负的。国企作为整体就是整个国民经济的负数。而国企一直就有第一书记,将第一书记派到民企,难道是要将民企的效率降到国企的水平吗?在另一方面,有多家国有全国性企业集团宣布成立,它们有什么把握与已经成为国企主体的企业有所区别呢?这种新一轮的国进民退岂能重振经济?(2022年1月15日)

盛按:最近看到国资委开会讨论国企改革问题。但所提出的“改革”似乎并没有制度变革的性质,只是在推动政府主导的合并和调整。而要想真正进行改革,首先要弄清楚国企问题是什么。我们这个11年前完成、并在以后又修订的研究报告指出,国企一直在免费或低价使用国有资源,并享有行政性垄断权,因而不是一个在市场中的真正的企业。国企改革首先要将国企变成真正的企业,因而第一步就是取消国企享有的资源价格优惠,取消行政性垄断权,让它在市场中与其它企业公平竞争。第二步就是退出所有营利性领域。国资委会议提出“要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倒是沾改革的边,但我恐怕如果国企继续免费使用国有土地,也没有动力“盘活”;并且它也并不知道国有企业占用了多少国有土地。在我们这份报告中,我们对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的国有资源(包括土地)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估计。如果国资委真想改革,可以参考。(2022年7月23日)

2001年至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累计获得利润总额为120027.08亿元,2013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3.89倍,2013年的账面利润总额比2001年增长了5.36倍。累计获得净利润为86086.33亿元,2013年的账面净利润比2001年增长了6.12倍。

2001年至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9.08%,非国有工业企业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5.67%。2013年,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15.64%,国有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为8.73%。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名义绩效也不够高。

国有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的名义净资产收益率比较(2001~2013年)  单位:%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14》。

即使如此,国有企业表现出来的绩效并非其真实绩效,是国有企业在享受着种种政策优惠,和民营企业在不平等的经营环境下所体现出的绩效。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补贴、融资成本和土地及资源租金等方面。

按工业用地价格3%的比例计算工业土地租金,2001~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共应缴纳地租43801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36.5%。如果再考虑商业服务用地,仅2013年一年,国有企业就应交纳12943亿元地租。

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实际利息率为1.6%,其它企业加权平均的实际利率(视为市场利率)则约为4.68%。若按照市场利率水平重新计算国有企业应支付利息, 2001到2013年利息支付差额共计约57124亿元,占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名义利润总额的47.59%。

2011年11月之前,石油的资源税平均仅为每吨26元,加上按销售收入的1%计征的资源补偿费。我国对石油征收的资源租金不足价格的2%;远低于我国向合资企业征收的12.5%的比例。即使加征了特别收益金,也不能完全实现资源所有者的权益。2001年至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少交纳的石油资源租金约为5603亿元。加上天然气和煤炭等自然资源,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2013年间共少交纳资源租金约11138亿元。

从1994 年至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653亿元。据不完全统计, 2007年至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约为2741亿元。

从名义利润总额中将上述共约129291亿元的应付未付成本和补贴扣除,从账面财务数据中还原企业的真实成本。据测算,2001年至201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平均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3.93%。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真实与名义收益率比较(2001~2013)

2013年,国有企业人员的人均工资52388元,非国企单位的加权平均工资为50848元;国有企业人均劳动者报酬16.8万元,比非国有企业高233%,和私营企业水平相当。行业之间在工资上存在巨大差异,2008年,垄断行业职工人均年收入达12.85万元,约为当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8364元的7倍。在收入最高的5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比重最高,在收入最低的5个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比重最小。

按照现行的公积金制度规定,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不少垄断行业的国企和事业机关将这一比例提升到20%。网通运营公司全额计提41.42 亿元,一次性现金住房补贴。国有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用地进行单位集资建房。企业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本企业员工。

2007~2009年,992家国企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为10%,民企的平均税负达到24%。

自1994年至2007年,国有企业没有上交一分钱利润。2009年,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仅约6%,其余利润都在企业内部分配。2010年,该比例降至2.2%,2013年略提升到5.36%。而央企上缴的红利目前主要在央企体系内部转移,尚没有体现出惠及民众的意义。

我国存在结构性的国进民退现象。从资金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85.8%上升到2012年的90.3%;从工业总产值的角度来看,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89.3%上升2011年的9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的国有比重从2005年的90.5%上升到2006年的98.9%,2011年下降为92.1%。

用市场力量的指标对各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进行了定量分析表明,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和电气机械与器材制造等行业中,2007年的垄断程度比2002年有显著增加。这些行业与国有企业比重增大的行业有很大重合。

通过对国家部委官员的履历统计发现,在19个部委的183名副部级以上官员当中,具有国有企业工作经历的就有56人,比重达到30.6%。通过对123家中央企业的高管履历统计发现,在有信息披露的47家企业当中,一共有115名高管具有政府工作背景,平均每家企业达到2.45人。因而,存在国企管理层与官员之间的身份互换。

 企业高管通过进入政府获取政策与资源;政府官员进入企业兑现在位时的经济收益。

行政部门拥有制订法律的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和部门规定等权利,即实际上存在“行政立法”;企业管理层无需游说立法机关,只需游说行政部门即可,即存在“院内活动”。

国有企业应当存在较为明确的边界,其适合于市场机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的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提供。尤其当政府成为唯一买家或者生产过程需要严格控制的产品,应当由国有企业提供,其他产品则由民营经济提供。国有企业存在的条件,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融资阶段和生产阶段不可分离。

国有企业是不同于一般政府和一般企业的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不应以营利为目标,应以实现社会公益为目标。

 我国已有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是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即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而获取利润。因此,当国有资产不断显现资本的属性,政府也就逐渐成为人格化或机构化的资本。

国有资产资本化,尤其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初期,不仅具有逻辑的必然性,而且具有推动市场化的积极意义。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国有资产资本化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其历史使命将告终结。

国有企业的近期改革方案,应当围绕打破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取消国有企业无偿或低价占有和耗费国有资源的特权,规范国有企业的行为等重要方面而设计。其意义在于,促进不同经济主体充分、公平地展开经济竞争,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社会正义,提高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有两个:其一,将国有企业转变为非营利性公法企业;其二,建立国有资产的宪政治理架构。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终极改革目标,国企必须从营利性领域(而不单是从竞争性领域)中逐步退出。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