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范】民主与乌合之众(+按)|盛洪

盛按:虽然表面上看,民主和乌合之众都是表达了“民众意愿”,但根本区别是规则不同。民主投票的基本要求是,每个投票人都在不受别人或外界的干扰下,独立地表达自己个人理性的选择。具体规则包括(1)多个备选方案;(2)无记名;(3)秘密投票。如果不遵循这样的规则,就不能保证投票人的独立和自由选择,因而与乌合之众相差不远。(2023年3月13日)

 民主与乌合之众

盛 洪

摘要:民主与乌合之众是民众结合的两种不同方式。由于结合的规则不同,产生出非常不同的结果。民主的规则是每个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而乌合之众中每个个人的判断和决定会受到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影响。经济学证明,每个个人在独立于他人时,会理性地判断和决策;他们的决策的集合,如投票,就会形成有效率的公共决策。相反,在受到其他人或群体影响时,个人的判断就会偏离独处时的判断,更可能因与其他人共同承担成本而增加破坏性行为。民主的规则是长期契约习惯和自治传统的结果,而乌合之众是因没有这种习惯或传统而容易采取的选择。因而,能够给予一定契约和自治空间的有限君主制,就是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

在我国,一提到“民主”,经常会有人用文革中的“大民主”对之加以批判。这在表面上看颇有道理。因为民主似乎就是民众作主,在“大民主”中,民众似乎也在“作主”。因而,从同是民众主导的表象来讲,民主与“大民主”是同一类事物。文革中的“大民主”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却鲜有建设性。然而,正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碳元素组成的一样,一个个的个人结成一个更大的群体,可能仅因其结成的方式或规则不同,而带来极为不同的结果。

一、两种民众结合的形式

迄今为止,我们至少知道两种民众的结合形式。一种就是民主,一种就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2014)。

所谓“民主”,比较狭义但严格的定义,就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受别人干扰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一个程序(如选举)将这些独立个人的意愿集合成一个公共选择结果。结果是,每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理性的,即比较正确地判断某一公共决策对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民主过程将众多个人理性集合起来,形成了公共理性。

所谓“乌合之众”,或更中立一点,“群体”,是一种心理单位,个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群体,其心理就会偏离自己作为独立个人的心理,而成为群体心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在互相影响,一个人的计算,不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与群体中他人的关系。为了不失去群体,更为了取悦于群体中的他人,他就可能扭曲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是,按勒庞的说法,相对于个人心理,群体心理呈现出一种退化,即理性因素减少了,而更借助于感情,更倾向于形象思维(2014,第3~44页)。

当我们把这两种民众结合形式区分开来,我们就可能会揭示,为什么看来近似的社会运动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就能有对历史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民主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首先,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严格的投票过程,阿罗和布坎南都对投票过程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的初始假定,包含了(1)个人是理性的;(2)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即使能比也没有意义;(3)一个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不受别人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布坎南和图洛克说,“独立的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他们的社会行动中都有独立的目标。”(2000,第14页)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

从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出发,他们是从研究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交易为基础,走向研究个人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互动。在经济学家看来,交易和公共选择都是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从而在制度原则上是同源的;并且“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Olson, 1993;奥尔森,2009,第409页)。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正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两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两个人各作为交易的一方,买方或卖方。他们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最后自愿地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理性联结,形成一个大于个人的决策或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因交易各方都同意,表明没有任何人受损,从而是有效率的;而且达成交易本身,表明双方都愿意为赢得对方同意而妥协,使得互相冲突的意愿得以兼容,在达成经济上的最优均衡的同时,实现了政治上的和谐共处,而具有更高价值。当整个社会通过两两人的交易联结起来时,也就达到了最高的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经济学用其全部的研究证明,只要没有外部性,这种自由交易的结果就是好的,有效率的,也是公正的。

以对市场的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将这种分析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过程。布坎南和图洛克说,“既可以把关于个体理性的基本经济学概念推广到市场选择,也可以把它推广到集体选择。”(2000,第37页)之所以存在公共选择过程,仅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失灵。

这种方法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对市场过程简单的复制。在对个人的基本假设上,应没有什么不同。如个人是理性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个人是独立的和自由的。但在交易身份上,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过程有所不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有着不同身份,一方是“买方”,一方是“卖方”;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买方”。尽管有些时候,也隐含着“卖方”,但他们不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开的卖方。

在“成交”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中,成交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这种同意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当经过讨价还价后仍不能达成同意时,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而在公共选择的投票过程中,“成交”的规则是多数同意,而不管少数人的不同意。并且,尽管少数人受损,他们也很难用“不交易”的方式避免损失,因为这就意味着退出这个社会。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少数人的不同意仍对多数人的方案产生了牵制作用,使其为了获得多数而调低自己的要价,避免了过分侵害少数派的方案的通过。

公共选择过程对市场过程规则的偏离,多少影响了它的效率。然而阿罗、布坎南和奥尔森的研究都证明,这种投票过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投票悖论(循环的大多数),互投赞成票和波德效应[1]等,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建立在理性个人行为假设基础上的模型,在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时,会像相似的模型被应用于市场选择或经济选择时那样,产生丰富的结果。然而,这种比较起来稍弱的预期,决没有为限制这样的模型的展开提供任何理由。”(2000,第42页)

比较强有力的证明,是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即如果有一个公共选择方案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就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因此受损,却有可能受益。他称“一致同意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Buchanan, 1967,p.285;转引自Reisman, 1990, p.102)。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所有的投票规则都源于一致同意规则。只是由于在现实中,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以致高于它所避免的对少数派利益的损害,人们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规则(2000,第66~103页)。

而多数规则,不仅其根源于一致同意规则,而且它自身也表明,一个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公共选择方案,比一个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的方案要好。因而即使多数同意规则所通过的方案不是最优方案,也是一个次优方案,可以被接受;更进一步,如果同意的人数增多,就可以得出判断,这个方案会更好。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方案是否会有改进。所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公共选择过程是可以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方案的。

然而,要强调的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就是在个人进行投票时,是严格互相独立的。这一假定在市场过程中无需强调,是因为在市场中本来就是两两人在谈判,各自为一方,没有同一方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交易对手又是利益冲突的。而在投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影响的问题。一旦有这样的影响,就可能改变一个人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独立判断和表达。上述的阿罗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有效性的证明就不能成立。

因此,在具体的投票操作细节上,每个人的投票都应是秘密的。在当今世界,“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已是国际通行的投票原则(Goodwin-Gill,1994,转引自史为民,1999,第229页)。这一秘密投票的原则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统一选票规格样式,以及秘密投票间等技术性措施加以保证。1830 年,法国的选举程序规定,选民填写选票的桌子应与选举官员有一定距离。这可以视为的秘密投票处的最初形式。185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两院选举法》首创了“澳大利亚式选票”,即统一规格样式的选票(李智,2009);英国于1872年颁布的《投票法》首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张红,2009)。

在今天,如在美国,“选民领取选票之后,占据一个雅位填写选票(涂黑)。所谓雅位(Booth),是一个平台站位,左、右、前、上四个方向都有遮蔽视线的挡板,只留选民进出的那个面敞开。”(老土,2014)很显然这是一个个人保密的独立空间。

图1  美国投票站示意图

资料来源:老土,2014。

在中国,虽然投票制度没有真正严格的操作,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秘密投票的重要性。原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振耀先生,在1999年的一次天则双周论坛演讲时,曾讲述过在农村选举中对设置“秘密划票间”的体会。他说最开始大家坐在一起投票,投票结果显然受到了互相影响,而不能把农民真正想选的人选出来。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摸索,“秘密划票间就是这一阶段中为保证公正自由的选举而创造出来的一项程序”,后来“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又被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王振耀,1999)。王振耀说,这一设置看似很小,但起着关键作用。这一作用就是保证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在农村的投票实践中,这种“秘密划票”规则被认为是能够“保证村民在无任何环境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史为民,1999,第229页)。

因此,保证个人之间在决策时的独立性,是民主区别于乌合之众的关键因素。

当然到这里,问题刚讨论一半,这只是经济学视野内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政治学,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通过互相独立的个人理性选择,并将他们的选择汇集为社会理性的机制,会反过来形成一种有民意和理性基础的政治权力。它由于是由独立的个人投票的同意形成的,所以它本身就有权力应该有的社会成员同意的基础,又由于它给每个独立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好的公共选择,所以也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持续的支持。因而这一政治权力是有坚实社会基础和实质利益内容的权力。虽然政治权力为了维护人身和产权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必须掌握暴力资源,但它的存在和维系并不是主要依赖于暴力的。它的巨大力量正来源于契约,即民众的同意。

三、乌合之众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乌合之众,或群体,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提出来的,是指一群人,他们在利益上有某种相近的诉求,同时在心理上产生某种呼应,使得他们觉得他们作为个人只是一个更大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可称为心理群体。

勒庞指出,无论什么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014,第7页)他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和原始人更为相似的是,他甘心让自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所打动,而组成群体的人在孤立存在时,这些言辞和形象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2014,第11页)

勒庞描述的这一倾向在现代心理学中被称为“从众”,“即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阿伦森,2007,14页)所罗门. 阿希在1951年做的实验告诉人们,当一个被试单独回答问题时,他的正确率约99%,而当他与其他人一起回答问题,且其他人故意回答错误答案并先于他时,他的正确率降低到65%(Carley,2013,pp.2~3)。五十年以后,安东尼. 普拉特坎尼斯又重复了这个实验,结果几乎相同(阿伦森,2007,第15~16页)。这个实验说明了人类身上固有的从众心理,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显著变化。

我们可以把勒庞的“乌合之众”更为一般化,用于表达某一类个人间的关系;即当个人的成本-收益判断以及相关决策受到他人或人群的影响时,我们称此关系为“乌合之众”,意思是,并非由独立的个人理性决策而联结起来的人群。这样,乌合之众就不仅包含街头集聚,也包括政党政治,还包括独裁政治等。如果前者可以被称为“自然群体”,后两者可以被归类为“人为群体”,人为群体还可包括军队和教会等(莫斯科维奇,2003,第322页)。

接下来的问题是,乌合之众群体的决策是有效率的吗?如果是无效率的,是因为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独立的个人进行的公共选择投票是有效率的,那么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如果乌合之众中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使之与他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不同,那么他的判断和决策就是错误的,由这种个人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共同选择就是无效率的。

假定有一个个人,当他作为独立个人时,他对某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而当他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时,他对这同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元,收益仍是100元。很显然,在这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不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做。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境是合理的,那么第二种情境中的决策就是错的。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并非像勒庞所说,理性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变成非理性的了;而是因为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单位发生了变化。正如勒庞自己所说:

“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有一种势不可当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2014,第9页)

一个人看到高档服装店中的服装很想把它拿走,但在个人的情况下拿走的成本过高,他会被当作小偷抓走。但当有一群人游荡在街上,他们就有可能打破商店的橱窗;并且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将会变小。这都使在群体中的个人的成本变低,甚至因“法不责众”,而无需付出成本。

另一种原因,是在群体中的个人除了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外,还增加了新的考虑,这就是要取悦于这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其他人。这样他可以受到群体的称赞和尊敬。这显然也是一种效用。如果仍沿用前述例子,某人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如果他选择这一集体行动可以取悦于这个群体时,他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80元。加上原来的收益100元,为280元。于是采取这一行动变得值得了。

从负面看,如果他选择与群体不一样的行动,他就可能显得“不合群”,过于“标新立异”,就会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斯坦利. 沙赫特的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这种压力的存在:人们最喜欢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仿效者,最不喜欢的是偏离者(阿伦森,2007,11页)。而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行动,则会减少这一压力,也相当于减少了个人成本。但这同时偏离了他独处时的理性判断。

即使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个人结成的群体也会偏离有效结果。因为群体一般是在与另一个群体进行对抗。这就相当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如果交易一方不是依赖于讨价还价,而是依赖于其群体的力量,无论表现为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还是表现为暴力,除了极个别情况,这种群体力量都不会使两个群体之间的互动或关系达到均衡。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这种情况做了深入的研究。只不过主要针对美国的情形,因而群体对抗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卡特尔和游说(1995)。这不过是谈判力量和暴力的美国形式。卡特尔会带来垄断定价;而游说会导致有利于某集团的立法,而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实际上是暴力。

经济学已经证明,垄断偏离平等合约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施行,则限制了合约的自由缔结,也显然是损害效率的。即使像在美国,通过院外活动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某一利益集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设立,也因为损害其它利益集团,而使社会契约遭受削弱。更不用说,仅以群体性行动出现的街头政治形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无制度的限制。这是乌合之众与契约式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它缺少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抗衡和化解机制,使其不能自动地找到利益之间的均衡。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结论,即除了极个别情形,当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联结时,他所做的决策,以及群体中其他个人共同做的决策,都不会是有效率的。当然更严重的是,乌合之众更有可能受到情绪的支配,做出暴虐的事情。所谓“极个别情形”,是指针对由垄断和暴力形成的权力,群体行动才能降低每个人的成本,使推翻这一权力的行动可能发生。但这通常不能把握恰好停在均衡点上。

反过来,从政治学角度看,虽然乌合之众可能形成某种政治权力,但这种政治权力仅是依赖一部分民众对另一部分民众的垄断优势和暴力优势,不可能在民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因而不能在民间社会形成一个自动平衡的政治结构,而只能继续靠垄断优势,尤其是暴力优势。这使得这个政治权力本身缺少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是一个公正和普遍的权力,也因支持它的民众仅因为它能够继续用暴力剥夺另一部分人,而缺少道义基础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也不是该权力长久稳定的因素。

更进一步,这种乌合之众所形成的公共决策,由于没有利益相对方的讨价还价以至抗衡,很难停留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点上,一般都会越过均衡点而造成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损害。这一损害从长远看对暂时获益的利益集团也不利,更对全社会不利。就如同为某一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压低资源价格时,资源的供给激励就会减少,但对资源的需求却会超出有效率的范围。这使社会生产率下降。这种最终对所有利益集团都无好处的结果,也会严重削弱该政治权力。最后,这种既没有普遍民意基础,也无道德价值,更无社会增益的政治权力就不会得到来自每个独立个人的支持,而只能更依赖于暴力的支撑。它一方面变得更残暴,更易于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将自己暴露在无法把握的暴力之下。

四、汉娜. 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比较

在现实中,并没有纯粹的民主和乌合之众,但有相近的类型。在历史上,可以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近似的乌合之众情形,而把美国革命看作是走向民主的道路。这在汉娜. 阿伦特的《论革命》中有比较明显的对比。

在阿伦特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暴力、恐怖,和一个比王权更专制的政权;而美国革命是一次成功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宪政秩序。原因是,“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在有限君主制下,民众有着自组织的空间,因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契约关系;而在绝对主义王权下,则没有这样的空间。

因而,在美国的殖民地时代,虽然宗主权在英国,但殖民地地区已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尤其形成了由街区到市镇,由市镇到殖民地的多层级的社会契约网络。“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2011,第149页)

阿伦特指出,美国的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在还没有到达美洲大陆就开始了,这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由这种社会契约,形成了在北美的实际的权力来源和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一行为很快成为一个先例,不出二十年,当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向康涅狄格移居时,他们就在一片依然荒无人烟的野地上,拟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和《垦殖约法》。这样,当皇家特许状最终送达,将新的拓居地并入康涅狄格殖民地时,它只不过是认可和批准了一个已然 存在的政府体系而已。正因为1662年的皇家特许状只是认可1639年的《基本法》,1776年可以如法炮制,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如‘该州的《公民宪法》处于其人民的单一权威之下,独立于任何国王和君主’。”(2011,第152页)

阿伦特又在好几处强调美国社会的契约基础:

“正是这种对集体事业本身基本结构一针见血的洞察,这种‘鼓舞自己和鼓舞在行动中加入者’的需要,使这些人陶醉于契约观念之中,促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互相‘承诺和约束’。”(2011,第158页)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人的信仰根本不以对人性的准宗教信任为基础,而是相反,以借助共同合约和相互承诺来制约独处之人性的可能性为基础。”(2011,第159页)

“殖民者本人,背负着一百五十年立约历史,他们来自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头到脚,从省或州下至市和地区、市镇、乡村和县,由一个个正式构建起来的实体拼接而成,都自成一国,拥有‘经友人睦邻同意而自由选出的代表’;而且,它们都为‘叠增’而设,因为建立在‘同住’之人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当他们‘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公共的国家’之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子孙’,甚至还为‘后来随时加入者’做筹划。基于这一传统源源不断的力量,殖民者‘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稳操胜券;他们深知,当人们‘以生命、财产和清誉彼此约誓’时,权力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2011,第160~161页)

“其实美国的契约和协议才是这样的‘根本大法’,是‘不可动摇’的权威,其‘界限’甚至连最高立法机构也不可能‘逾越……同时不破坏自身的基础。’”(2011,第163页)

而法国大革命则相反。如果在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结构就是绝对主义王权的话,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中不存在或较少较弱地存在着政治自治的契约基础。当这个绝对王权被推翻时,也不存在可以实行公共治理的替代性权力。阿伦特指出,“当法国革命者声称一切权力在民时,他们通过权力而懂得了一种‘自然’强制力,……通过革命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它被视为一切约束力和一切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众暴力积累的结果。……。但……与一切理论相悖的,是这种乌合产生不了权力,前政治状态中的力量和暴力是会夭折的。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与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他们向群众这一前政治的自然力量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2011,第167页)

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看法,显然受到勒庞的影响。因为后者的《乌合之众》主要的分析材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勒庞用来阐明自己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五十多个具体历史事件中,大约有二十个左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岁月。……就像其他许多法国人一样,勒庞受着这场大革命的纠缠”(罗伯特. 默顿,2014,第19~20页)。勒庞指出:

“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的委员们,如果分开来看,都是举止温和的开明公民。但是当他们结成一个群体时,却毫不犹豫地听命于最野蛮的提议,把完全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并且一反自己的利益,放弃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自己人中间也滥杀无辜。”(2014,第11页)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2014,第11页)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说明了议会能够多么严重地丧失自我意识,让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截然对立的建议牵着鼻子走。贵族放弃自己的特权是个巨大的牺牲。……实际上,他们已经进入了我曾描述过的一个完全不由自主的状态,任何想法都无法阻止他们赞成那些已经把他们冲昏了头脑的建议。”(2014,第163页)

“泰纳说:他们批准并下令执行一些他们引以为荣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只愚蠢透顶,简直就是犯罪——杀害无辜,杀害他们的朋友。在右派的支持下,左派全体一致,在热烈的掌声中把丹东,他们的天然首领,这场革命的伟大发动者和领袖,送上了断头台。在左派的支持下,右派全部一致,在最响亮的掌声中表决通过了革命政府最恶劣的法令。议会全体一致,在一片热烈叫喊的赞扬声中,在对德布瓦、库车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热烈的赞扬声中,不由自主地一再举行改选,使杀人成性的政府留在台上;平民派憎恶它,是因为它杀人如麻,山岳派憎恶它,是因为它草菅人命。平民派和山岳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最后都落了个同意为他们的自相残杀出力的下场。”(2014,第164页)

因而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确实是一场民众参与的革命,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乌合之众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独立个人的理性判断受到扭曲,合成的所谓群体意志就可以既损害每个独立的个人,也损害整个社会。正如柏克所说,“法兰西用暴行买来了贫困!”(1999,第49页)

从而,汉娜. 阿伦特笔下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对比,以及她所提炼出来的两种革命的特质,就可以用来近似地证明,民主和乌合之众的重大区别,以及可以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五、街头政治,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

乌合之众的形式一般被理解为是街头政治形式,即民众在街头的示威、抗议和静坐等形式。这是因为街头政治更接近于民众的自发运动形式。然而若从一个个人在对公共事务判断时是否会受他人或群体影响来定义,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也可被划归与街头政治为一类。

很显然,一个政党要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个人作为政党的一员要遵循这一纲领,尽管这一纲领有可能些许偏离自己的成本收益判断。在政党的集会中,他也会受到其他党员情绪的感染。更进一步,如果他想在党内获得尊重和支持,甚至想成为党的负责人,也要考虑如何取悦于其他党员。一旦如此,他作为个人的判断已经偏离了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判断了。

在独裁政治下,一个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显然要受到独裁者的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来源于独裁者垄断了公共暴力,从而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还来源于独裁者对乌合之众的把握和利用。正如勒庞所说,“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立者,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政治家,甚至再说得平庸一点,一伙人里的小头目、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的了解。”(2014,第7页)他们很懂得如何操控民众心理。因而,在历史上没有不利用群体心理,而只是依靠暴力的独裁者。即使是希特勒,也是受到了当时大多数德国民众的忠心拥护。

当然,这几种乌合之众的类型并非是纯粹的形式,它们之间,以及与民主之间都会形成组合。如上述街头政治与独裁政治的组合,还有政党政治与街头政治的组合,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组合,还有街头政治与民主的组合,政党政治与民主的组合,等等。这就是在真实历史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教科书中的分类。但这使得分析容易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走入歧途。

乌合之众与民主本是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两种表达意见和行动的方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当社会的契约关系和自治形式不够发展时,民众缺少个人独立表达的传统和方法,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群体性行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民众间结合的最原始的方法,不需训练就能施行。反过来,当人们习惯于独立表达意见和缔结契约,他们就会较少采用群体性的方法。

然而,是否有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传统,也会受到已有政治结构的影响。在独裁统治下,独裁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社会自发的契约关系加以压制,不能容忍社会中出现自组织现象。于是在独裁统治下,契约关系就不能充分发展。一旦出现对独裁统治的反抗,导致其垮台,社会并没有契约基础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新建立的政权也可能还要沿袭旧制度(托克维尔,1992)。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契约基础的新政权只是获得了乌合之众短暂的授权,既缺乏普遍性,又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它的公共决策更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因而不能给革命的社会与民众带来好处,也就削弱了它的政治合法性。在缺乏真正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旧制度中的高压手段。

反过来,这种靠暴力高压的新政权更没有政治合法性,也不能给民众带来好处。民众的愤怒还会积聚,最终又以乌合之众的形式爆发出来,将新的独裁政权推翻。在这时,民众仍然没有形成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习惯,那么这种独裁政治与乌合之众的变换仍将进行下去。

六、对“失败的民主化”的分析

对近些年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主化失败的讨论,似乎就没有区分民主与乌合之众。当然,在近乎绝对主义的独裁政治下,社会契约结构很难发展,一旦要反对和推翻独裁统治,也还要借助于群体性运动。这种运动,正如阿伦特所说,“在不幸的压迫之下,群众的合力能够以一种任何制度化和监控性的权力都无法阻挡的暴力爆发出来。”(2011,第167页)它大到可以推翻独裁统治,却不足以建立新型的权力。

当我们不能区分乌合之众与民主时,我们往往把群体性的运动视为民主化本身。如在埃及的民主化运动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群体性运动,是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示威游行。这种群体性运动即使不是直接,也是间接地导致了穆巴拉克的倒台。人们以为,民主化运动胜利了。在泰国,我们也看到以广场示威和静坐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然而,这只是群体性运动,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中,往往分不清乌合之众与民主,所以简单地将这些失败称为“民主化的失败”。

具体到埃及,之所以在这一波民主化中有着乌合之众的倾向,显然和在这之前的契约关系与社会自治不够发展有关。虽然从表面上看,自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除了纳赛尔时期,埃及的多党制一直在发展,但仍然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因而被称为“有限多党制。”(王泰,2014,第161~175页)公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受到了各种限制,尤其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非政府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即使是在环境比较宽松的穆巴拉克时期,执政党操控的议会仍于1993年通过了限制行业协会选举的100号令;二十世纪90年代,政府仍派约6万官员进驻志愿者组织,并严格限制这些组织的政治化。(王泰,2014,第178~198页)。因而,在2013年穆巴拉克倒台之际,“一个强大的政府对应一个弱小的社会”(王泰,2014,第201页),埃及社会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契约网络和自治基础。

因而,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徐姗姗,张维,2011)。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这样的政府就缺少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政府权威不能树立。而穆尔西总统想通过修改宪法增加总统权力,以增加政府权威,然而却适得其反,反而损害了其它利益集团。这使穆尔西总统及其穆斯林兄弟会更缺少社会的代表性,政府也就更缺少政治合法性。

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

无独有偶。泰国的民主政治演化为政党政治,而政治手段演变为街头政治,如“红衫军”或“黄衫军”运动,而街头政治又走向极端,反对派甚至采取封锁曼谷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流血事件。让人深思的是,泰国政党缺少基层组织(叶麒麟,2014,第128~130页),却能动员起群体性街头政治,正说明它们缺少契约性叠增关系,而具有乌合之众的特征。这导致泰国政治斗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承认投票是解决纷争的有效形式,而宁愿采取街头抗争的形式。例如曾有几次的修宪和大选的建议或安排,因街头抗议而流产;即使议会作出决议或通过法案,反对派仍可以拒不接受,继续街头抗议。街头政治不可避免地有过激倾向,不愿接受妥协方案,而使政治经常陷入疆局(叶麒麟,2014,第86~100页)。这就不是民主,而是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运动的结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会限制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所做出公共决策都会偏离理性的社会选择。它们的社会政策往往是偏向某一利益集团(如草根阶层)而损害其它利益集团(如中产阶层)的(叶麒麟,2014,第92~94页),较少尊重由市场决定的利益分配。这使其既没有民众同意的政治基础,又没有恰当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增益,反而会损害民众的基本利益。正因为泰国两党恶斗的结果对大多数民众不利,军方的介入反而成为一个可以接受解决方案。从表面看,军方介入显然是对民主的伤害,但其原因,恰是因为世俗政党政治没有采取真正的民主手段,即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的集合,而是非民主的乌合之众。

顺便说一句,从外部输入的民主,如果缺少社会内部的契约基础,也会归于失败。这是我们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看到的情形。

七、群体心理就是一种人类本性

勒庞说当一个人独处时可以保持理性的思考,但当进入群体后,就变得没有理性了,实际上是说,当进入群体后,心理就起很大作用了。在勒庞之后,他的理论得到了心理学界的响应,如塔德,弗洛依德,和莫斯科维奇等。这恰恰说明,乌合之众正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受心理因素的主导。近些年神经元经济学也发现,仅仅靠理性无法完全解释人类行为,只有将心理因素,即情感和本能反应等引入分析,才能更有解释力(叶航等,2013,第143~156页)。

在目前阶段,神经元经济学只是通过实验发现哪些人类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甚至在大脑的哪个部分支配着哪种心理,用来纠正过去归结于理性的结论,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看来更为严谨,但似乎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这些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本身是否有某种经济性。而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演进心理学,也似乎没有在这种群体心理如何形成方面取得进展。

将经济学的方法放在更长期的视野中,我们似乎可以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做些判断。很显然,这种群体心理是演进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正是依赖于这种群体心理才走到了今天。当勒庞等人批判群体心理时,由于针对其导致的破坏和灾难,所以并没有讨论群体心理的好的一面。这就是,人实际上是社会动物。在人类早期,一个个人如果离开了群体,几乎就活不下去。在群体里,他感到安全,这也是他的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能在群体里生存,他必须顾及群体中其他人,尤其是大多数人的喜恶。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进中,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就生存了下来,而不具备这种心理的人的生存几率就低得多,最后会归于消寂。于是,依赖于群体,就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在另一方面,勒庞所说“人在独处时很理性”有点言过其实。实际上,人是理性有限的。这包括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对信息的判断不仅耗时,而且要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在现实中,人们通常会采用便捷方式,即听一听别人的意见。如在市场中,一个人是不知道一种商品的成本的,他只能借助于别人的成交价来判断自己交易对手的成本。在公共领域中,一个人也很难辨别一种公共政策是否对自己有利,他也是参照别人的意见来形成自己的意见。这种在判断和决策时借助于别人意见的习惯,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即弥补自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足。他也因此而生存下来,并通过繁衍后代,而使这种心理成为定势。

这又足以说明,群体心理是一种经过人类几百万年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它因而是一种人类本性,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既然是本性,既然是自然,就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而也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能忽视的力量。这种本性也就必然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那么,既然群体心理是人们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又在人类历史中,尤其是在近代史中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这是因为,任何自然之物,包括人类本性,都不应过度使用。就如人类自然的恐惧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灾难,但过度的恐惧却只能让人们丧失勇气,缺乏战胜困难的果敢一样。群体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单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弥补信息的不足和理性的有限,但当对群体心理过度使用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如在法国大革命中,群体心理被用来对抗另一部分人,则会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导致对他们彼此的残害。又如对他人提供的信息的相信,尤其对其他人判断的相信,可能会迅速传播一种似是而非的信息,甚至会被有意散布的谎言所劫持,而调动群体的破坏性行动。也就是说,本来帮助人们生存下来的心理定势,一旦被过度使用,就可能变成损害人类的东西。

所谓“过度使用”,是指无意或有意地激发和强化群体心理,使之产生过分的影响。所谓“无意”强化,有些是因为公共信息传播技术的改进,有些是因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权威出现。一般而言,当社会更为开放和自由时,权威之间会互相抵消,但当在特定时期中,权威意见极端化,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群体力量。但无论如何,这种无意强化虽然有破坏力,但仍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所谓“有意”强化,就是从事公共活动的人清楚地知道群体心理的存在,并有意利用。这本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事情。如皇家建筑高大豪华宫殿,将君主的塑像广布公共场所,宗教赞美教主的颂扬之声,对民众心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代史中,更是多见对群体心理的有意利用。如纳粹德国政府在民众中强化对希特勒的崇拜,通过火炬游行等形式激发人们的种族自豪感和对纳粹的忠诚等。在中国文化革命时期,由官方推进对毛的个人崇拜,官方电台天天宣传,播放个人崇拜的歌曲,印行毛的著作和语录,组织群体游行,唱红歌跳“忠字舞”等,使民众心理走向极端。

“有意利用”的极端是“恶意利用”,即故意向群体输入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观念,利用群体心理引导民众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所用,走向错误的极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勒庞对群体心理现象的揭示又成为法西斯煽动民众的知识基础。莫斯科维奇指出,“最循规蹈矩地跟随勒庞,并按照真正的日尔曼人的彻底性来做的人却是阿道夫•希特勒。”(2003,第86页)而他的宣传部长“戈培尔认为除法国的勒庞之外,还没有人能够像他那样对群体现象理解得如此透彻。”(2003,第87页)他所说“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是真理”便是这一理论应用的极端例子。

因而,群体心理作为人类的一种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对待群体心理的恰当态度,就是不要试图利用群体心理以牟取政治利益,尤其是不能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群体心理。在另一方面,人类的另一个特点,即为了交换而谈判和妥协,又经历了数万年演进,形成了另一种心理定势。它与群体心理不同,要人们本能地怀疑别人,但又要知道在利益对立中让步,还可以在形式上脱离群体而成为表面上独立的个人或家庭;因而是群体心理的解毒剂。这就是汉娜. 阿伦特强调的契约传统。

八、能从乌合之众走向民主吗?

虽然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中,君主制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但君主制并不一定是一个典型的独裁政体。按照政治学的划分,君主制可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而在有限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称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有限君主制是演进形成的。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从绝对君主制演进而来,最早的政治实践是13世纪的《大宪章》,其后有所曲折和演进,1688年光荣革命就是这一演进接近完成的重要事件。

在绝对君主制下,君主不仅要获得掌握政权所应获得的回报,主要是税收,还要利用政治权力在税收之外攫取利益。如设立垄断权,直接经营工商业,甚至利用权力直接侵夺他人财产。而在有限君主制下,君主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向社会提供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而获得合理税收作为回报。

因而,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君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民众契约的侵害,以及因害怕民众形成竞争性的政治组织而禁止自发的社会契约,社会的契约基础的发展就受到压抑,不能充分形成契约结构;而在有限君主制下,由于君主受宪法的约束,不能侵害民众的人权和产权,也不能破坏民众间的个人合约和社会契约,因而社会的契约基础就会发展得比较充分。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美国的契约基础比较坚实的原因。最初美国的殖民者大多来自英国,到了17世纪,君主权力已经大大削弱;尤其在光荣革命以后,已形成有限君主制,民众间自由缔约空间比较大,并形成传统。他们到了美国,也把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带到了美国。

从君主角度看,英国的光荣革命所导致的君主立宪也是被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君主立宪对君主没有好处。只是迄今为止,君主立宪对君主的好处因较为长远而少有君主能够意识到。但历史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今天还存在君主制的话,那一定是君主立宪制;绝对君主制已经消亡了。从法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在革命中被砍了头,而英国国王安然渡过民主化的浪潮。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君主将自己约束在宪法范围内,他将因遵循正义的规则而受到尊重和承认;他因给予民众恰当的契约空间而使社会契约网络形成,他的政治权力不是受到这种契约网络的挑战,而是叠加在这一契约网络之上,加强了其权力的社会同意基础,他的政权反而显得更为牢固。一旦出现革命,这一革命也更有可能采取契约的和民主的形式,而不是乌合之众的形式。革命将会更为温和,社会不会在群体性运动之中失去理性,自己也不会如法国国王那样失去生命。

反过来,如果认为保卫自己的政治权力的方法就是压制社会中自治力量和契约结构的形成,不仅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加强政权的社会同意基础,反而使民众积蓄不满,使自己的政权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而一旦爆发革命,其形式只能是乌合之众。自己也不能得到理性的对待。这就是独裁者往往死得很惨的原因。而那些签署了立宪契约的国王则寿终正寝且传位于后代。

因而,真正理性的君主应该走向有限君主制。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九、结论

1.如果民主与乌合之众有天壤之别,最重要的,就是要区分这两种民众结合方式的原则区别。而民众本身并不能弄清它。所以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就有义务作出此种区分,并力促民众选择民主的方式。

2.由于民众的结合不一定都对,对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个人独立理性表达的原则,就应该由基础性法律,即宪法规定。所以,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是宪政的民主。

3.由于民众依其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民”不是无条件地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当“人民”被理解为一个一个具体个人的集合时,只有当“人民意志”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同意”集合而成时,“人民”和“人民意志”才是合法性的来源。

4..群体心理是人类的正常心理现象,但对之加以利用使人们的群体行为超出正常状态是错误的。一个社会尤其要禁止政治权力利用、特别是恶意利用群体心理的作法。

5.既然一个社会的契约基础是民主化的前提,而前民主化的政体一般是君主政体,而只有有限君主制才有可能提供契约网络形成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以民主为目标的革命者,就应首先支持和推进君主制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有限君主制。

6.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欲推进民主的人,应无时无刻地推进契约关系的发展,推进社会契约在基层社会的形成和扩展。由此,民主才有其契约基础,一旦出现革命,才不会只表现为乌合之众,而更容易由已存在的契约结构形成新的政治权力。这一政治权力才因其来源于表示社会同意的契约,而更有力量,和更接近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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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1] 波德效应是指,一个七人委员会有可能选出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具体可见盛洪,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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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和平交权,宪法凯旋|盛洪

盛按:“美国众院1/6特别委员会”提议要对前总统特朗普提起刑事指控。如果该委员会所指特朗普谎称竞选没有失败,并且拒绝号召支持者撒离国会大厦有着坚实的证据,这个指控是恰当的。因为如果企图采用非宪法的方法推翻选举结果,就是在颠覆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对这样行为的惩罚就是要避免以后再出现阻碍和平交权的情况。(2022年12月26日)

盛按:去年今日,美国第46任总统宣誓就职。至此,充满争议的2020年大选尘埃落定。曲折动荡的大选过程暴露了民主的各种问题,它最终回归宪法又突显宪政制度的伟力。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之一是和平交接权力,其要点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谁该当总统,不是认为谁更好,而是谁获得的选票经得起合法程序的认定。事实证明,确实有人想采取非宪法的手段(如“内战2.0”)改变大选结果,然而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再加上深入人心的宪法精神使得党派利益让位于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化解了这一宪政危机。我们作为局外人,“看热闹”或“过度投入”的心态都不妥当,惟有中立和冷静地观察,才能从这个透明展现的大选过程中汲取智慧。在这方面,这篇我去年写的文章,现在看来还是有些价值。再发。(2022年1月20日)

2021年1月20日,美国总统进行了第45次和平交接。我们应该说,祝贺美国。自上次美国大选,我就有点担忧,如果选票出现争议,最高法院裁决若不利于特朗普,他会接受吗?好在他上一次羸了,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问题被推迟到了四年以后。尽管有担忧,我还是对美国的宪政体制高度肯定。我在讨论2016年美国大选的研讨会上说,对这样一个经历过内战又回归宪法的国家,还有比内战更严厉的考验吗?我认为“美国大选是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极端考验”,我们作为局外人,正好可以观察美国大选的过程,看看她能否经受住这样的考验,或者怎样经受这样的考验。2020年的美国大选惊险迭出,眼看走到宪法的边缘,最后又有惊无险,回归了宪法。

宪政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优点,就是和平交接政权。这避免了武力争夺政权所带来的生灵涂炭和社会崩溃,也避免了用暴力获得政权的统治者因无人制衡,而可能实行的暴政;因而是一个远优于其它政体的政治制度。一般的理解,民主制度是用民众的投票来选择政治领导人,这在一方面用民众的同意来定夺多个候选人的竞争,而不是用武力来决定,和平且优雅;另一方面,同意意味着同意者认为被同意的人或事至少不伤害自己,更可能有好处;同意的人数越多,社会的好处也越大;因而多数同意的投票规则意味着由此产生的政治领导人及其治国主张,比少数人同意的更能代表社会的利益。

然而投票制度的“同意”是有着严格要求的,这就是投票的个人要在一种不受干扰的环境下进行投票,这时他能够独立地思考,不受他人或思潮的影响,理性地判断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对公共决策的对象做冷静地选择。这样,投票制度才能将成千上万这样的个人的真实意愿集合起来,形成社会意志,做出公共决策。然而,这种环境很容易被干扰。我这里主要指的是广场效应或群体心理。勒庞指出,在群体中,一个个人很容易受到群体心理的影响,他或她可能会失去他独处时的理智,将理性或情商降到很低的水平。在群体心理笼罩下,一个平常理性的遵循道德价值的人可以变得无理且粗暴(2014,第3~44页)。这是因为,在群体中,从众心理和匿名性在起作用。从众心理就是一个人要尽量将自己的观点向群体的观点靠拢,以使自己适宜在群体中生存;匿名性就是当一个人只作为群体的一员、而不是一个有名有姓的个人时,就会做出一些不会由自己负责的事情来。

投票制度还有其它缺陷。如“投票悖论”,“波德效应”和“多数人暴政”等。投票悖论是指在有三个以上候选人或方案时,投票可能会出现“循环的多数”,即多个合法结果,造成选举结果的不唯一、不确定。波德效应是指,在三个候选人或方案时,由于投票顺序的不同,多数人喜欢的候选人可能落选。“多数人暴政”则是讲在多数同意规则下,多数人胜选后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据阿罗,美国的两党制是克服“投票悖论”的制度形式,这同时也克服了“波德效应”弊端;据布坎南,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不可通过投票修改的,而修宪程序则要求实行一致同意规则,至少是2/3或3/4多数规则,这就避免了“多数人暴政”(盛洪,1993)。然而这些投票制度弊端,以及还隐藏在投票规则之内的其它弊端,还会时不时地出来作怪,投票制度本身并不万无一失。因此一次总统大选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不奇怪了。

宪政民主制度鼓励政治竞争,那些立志要提供公共治理的人或集团通过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改进自己的公共治理方案来赢得民众的选票,是竞争的积极的一面。这种政治竞争在美国最后演化为两党竞争也许有前面说的避免“投票悖论”的好处,但也使政治纲领之间差距较大,缺少中间纲领,使竞争变得过于激烈。又有可能出现恶性竞争,即将党派掌权的目的放在改进公共治理的目的之上。为此不惜采取一些违反宪法的行为。而在宪法框架之内,也有利用群体心理的举动。这些做法都会偏离宪法所欲达到的目标,使社会不能从政治竞争中获得公共治理的好处。

何况2020年美国大选又增添了新的变数。其一是由于新冠疫情,美国各州增加了大量的邮寄投票;其二是共和党候选人、在任总统特朗普是一个经常挑战宪法边界,善于掌控选民群体和驾驭广场效应的人。其三是由于互联网的发展,推特、脸书等自媒体平台发展成影响舆论举足轻重的庞然大物,用合法的或非法的手段利用网络舆论就会产生影响胜败的作用。邮寄投票的问题是,这打破了秘密投票间和验证选民身份的制度。秘密投票间本意是用于创造一个个人的独立投票空间,让别人不知道他或她的选择,减少群体心理压力,使投票能够在理性的独立选择下进行。而邮寄投票则可能在家人、同事或同学中间完成,不能避免周围人的干扰,这就瓦解了秘密投票间的作用。再加上邮寄投票带来的其它问题,如真实身份问题,投票时间认定问题,等等,会增加选票合法性上的不确定性,带来质疑。

特朗普是一个很强势的竞争者,除了他的政治政纲吸引特定选民群体外,还善于驾驭广场效应;他口若悬河,雄辩滔滔,很能调动群体情绪。美国宪法不禁止竞选人召开民众大会,也就是允许竞选人利用群体心理。然而特朗普的这种优势恰恰能够让他调动起民粹主义情绪,这种情绪虽然来自特定阶层的直接利益判断,但缺少深思熟虑,往往忽略看来有利的政策适得其反的长远后果。然而这种情绪足以使他们坚定支持给他们以表面承诺的人。调动他们的技巧包括将他们的损失归因于特定人群,声称他将带领他们扫灭这群阴谋伤害他们的人,为达此目的他可以不顾宪法和法律的约束。推特等自媒体的出现使特朗普如虎添翼,个人发推的影响力随着个人知名度的提高而提高,且发布频率可更高和更为及时,转推可以推动信息的迅速扩散,大量的选民通过推特获得信息,是制造广场效应更好的媒介。在2016年的总统大选时,特朗普就借助于推特战胜了依赖于传统媒体的竞争对手。

更进一步,超级自媒体平台还有许多缺陷。在这里,群体心理覆盖人群更为庞大,境况和文化相近的人结成的朋友圈,更容易分享观点相近的信息,群体心理更为强化和极化。有人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得出来的结论,针对特定用户群发布有倾向性的信息,以影响投票结果。更有人制造假新闻,人们更愿意接受符合他们意愿的消息,而不管真假。更重要的是,这三种新变数在2020年大选中同时出现,又加大了突破宪法框架的可能性。一个善于制造广场效应的强势政治人物,得心应手地使用超级自媒体,恰有一个新的投票形式还未经过打磨,存在很多问题。

于是因为邮寄选票,戏剧性地改变了大选的趋势。在正式投票当天,特朗普还在几个摇摆州中大幅领先,第二天形势大变,拜登反超。这是一夜之间计数邮寄投票所致。邮寄选票的合法性成了争议焦点。当各州选票尘埃落定,特朗普败选。由于邮寄投票存在着这么多漏洞,自然成为质疑的对象。特朗普发表演讲,说追究选票是否为真,并不是为了自己当选,而是为了保证选举公正。在这时特朗普选择了宪法框架下的武器,其团队或支持者对一些州的选票合法性提出了57起诉讼。其中包括对邮寄选票问题,对计票问题,对dominion计票系统的问题,对观察员受干扰的问题,等等,但大部分诉讼被驳回。只有少数诉讼被接受,并得到救济。但这不足以改变大选结果。

最为重要的诉讼,是12月8日德克萨斯向最高法院诉宾夕法尼亚等四州,指责该四州不经议会就更改了投票规则,且一州之内投票规则也有差别,违反了《宪法》中的“选举人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要求宣布该四州选举结果不合法,不予计票。12月11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投票否决,理由是德州提出的动议缺少《宪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格,且德州没有法定的在他州选举中的可辨识的利益。在美国的政治制度结构中,司法裁决是弥补投票制度缺陷的重要安排,其权威使得一次选举一定有一个确定的结果,使其合法性不受质疑。因而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不仅影响双方的胜负,而且影响到是否有一个唯一的、确定的胜负。以往,法官裁决是对选举僵局的一锤定音式的化解。

在此之后,12月14日,根据美国《宪法》,选举人团在华盛顿投票,确认了大选的结果,拜登当选。然而特朗普没有兑现他在之前的承诺——承认大选结果;也不甘心接受最高法院的裁决,继续说拜登的胜选是偷的,宣称自己胜利了。这就坐实了我的担心,特朗普有可能不接受最高法院裁决。这就偏离了大选争议尊重最高法院裁决的传统,使大选陷入前所未有的政治僵局。

我们说宪政民主制度的优越之处就是和平交接权力,它也是和平交接政权的制度保证。反过来和平交接政权也是宪政制度的重要条件,因为暴力产生的统治者不屑遵守反映各方利益均衡的制度规则(分配方案),和众多平等权利经长期磨合而形成的宪政原则;他可以用暴力优势获得比遵循宪法更多的当下利益和权力,而又无人可以惩罚他。如果和平的继任者是通过宪法规定的竞选正当程序当选的,他的承诺就是保护选民的宪法权利;他也知道,如果他不遵循宪法,就会有相应的程序让他下台。他上台以后更会遵循宪法规则。

上述道理很简单明了,但在特定情况下,似乎又不那么清楚。假如有一个杰出的军事领袖打赢一场卫国战争,或者一个政治人物在以往的公共治理中很有政绩,民众出于对他的感激和信任,希望他无条件地就任政治领导人,或者允许将他的权力扩展到宪法边界之外。避免这种结果的例子,是丘吉尔带领英国打赢了二战,是英国的民族英雄,然而二战后丘吉尔败选,英国人做了聪明的选择。导致这种结果的例子是希特勒,他带领德国走出经济危机,增加了就业,德国人放任他吞并立法权,压制自由传媒。形成了纳粹暴政。

希特勒的例子具有普遍性。人类历史中的独裁者开始多是一个民族中的英雄,受到民众的崇拜,甚至被视为神,他被认为一贯正确,因而赋予他过多的权力。而他作为一个凡人,本来就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好,再加上他被置于一个几乎没有制约的制度环境之中,就会犯很多错误。为了装得没有错误,就会滥用权力压制批评,进而压制自由媒体,动用暴力消灭政治反对派。最后变成了一个独裁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宪政民主制度并不依据别的什么而只依据是否遵循宪政原则来分配权力和制衡权力。

美国建国二百多年来进行过45次政权和平交接,之所以基本上成功,就是因为美国人民,美国政治精英和法律精英大多都深深理解上述宪政与和平交接政权互为因果的道理。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忠诚于宪法,而不是个人。第二是败选者承认失败,并向胜选者祝贺。尤其是在大选出现选票争议时,法院法官和国会议员们的选择就非常关键。他们的思路不是判断哪个候选人更好,而是他们的得票是否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如果他们把票投给那个他们认为好的人,他们就犯了一个错误,他们就把自己的判断加于千万选民之上。而民主恰是让每一个公民直接表达自己对候选人好坏判断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说大法官的判断高于普通公民,只是每个人的判断基于内心对效用和成本的直觉,别人无论多高明也无从得知,且民主的作用是将众多个人的判断集合成社会的判断,任何“代表人民”的总判断都可能是对真实民意的扭曲,使民主失败。

为什么法官依据宪法原则要比依据候选人好坏要好呢?美国有普通法的传统,她的宪法原则是从普通法提炼出来的。而普通法是在英国习惯法传统中生成的,其特点就是强调法律正当程序,即哈耶克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它有抽象性,非目的性和否定性。法律正当程序强调只要符合程序,就可能达到社会最好结果,即使有限理性的人们不知道它是什么样,而若为追求“好的目的”而偏离法律正当程序,就会带来大得多的社会损失。“非目的性”恰恰能够成全社会的最优目的。

普通法的法律正当程序为什么那样神奇?这是因为它古老。普通法是从12世纪发展起来的,而它的源泉又是英格兰古老的习惯法传统。习惯是民众经历长期互动形成的,如果有人觉得它对自己不公,就可以以拒绝遵循避免损失或伤害,只要时间足够的长,那些不太好的习惯就会被淘汰,古老的习惯法具有“历史适当性”,即“一直就存在着遵守它的习惯”(波斯特玛,2013,第5页),再经饱读基督教和欧洲经典的美国国父们的提炼,纳入到美国宪法中,成为宪法原则。

如此的普通法传统,具有保守性和节制性。保守性意味着人们认为传统规则既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轻易改变反而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节制性则反映对自己理性有限性的认识,不想用自己的意见替代别人的意见,更不想用自己的判断改变包含着多代无数人智慧的习惯法传统。因此我们看到美国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很节制,尽量不要作出扩大自己权限的判决,不要将自己的政治判断加于法律正当程序之上。例如在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判决说,宪法没有授权最高法院初审有关治安法官认命的案件;虽然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规定了最高法院这项权力,却是违宪的,应被取消。这是保守的,因为就是照搬宪法原文;又是节制的,不想借政府其它机构申请裁决之机扩张自己的权力。然而这种以退为进的裁决却开创了对违宪的司法审查机制。使联邦法院就成为美国的护宪体系。

回到2020年美国大选。特朗普团队及支持者就选举舞弊提出的大多数诉讼,多被各个法院驳回,我们相信它们遵循保守和节制的传统。尤其是最高法院对德克萨斯提出的动议裁决道,它缺少宪法第三条的资格,没有提出其它四州在大选中的行为对德克萨斯州的法定利益有什么影响,因此驳回该动议。这样的判决以宪法为依据否定了德州的诉讼,也否定了最高法院自己的审判管辖权,从而避开了决定谁当总统的裁断。这一风格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如出一辙,是典型的“司法节制”。这是把宪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放在政治判断之上,而不直接卷入政治纷争。

如果说最高法院法官对宪法的忠诚外在地反映在对法律正当程序的遵循,他们作为个人,则是受着宪法教育成长起来的,在他们心中,宪法是美国最宝贵的价值,是保证美国公民权利和繁荣强大的制度结构。任何个人,无论多么杰出,只有在宪法环境下才能施展才华。如果把个人放在宪法之上,就是损坏美国的最大价值。面对大选争端,最可贵的是,九名大法官保持中立,不以党派站队。其中有七名投票同意上述裁决,尤其是三名被特朗普提名而当上大法官的人,被称为“特朗普法官”,都没有投出倾向于特朗普的票。说明“特朗普法官”并不是忠于特朗普个人的,他们心中有宪法。

除了大法官们,美国大多数政治精英忠诚于国家和宪法,而不是忠诚于个人或政党。换成文言中文就是“从道不从君”。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就是不以政党划界。特朗普任命的司法部长巴尔公开宣称没有证据表明存在足以改变大选结果的舞弊行为。特朗普给乔治亚州州长打电话,要求他重新计票以推翻已有结果,而作为共和党人的布莱恩∙坎普州长拒绝了特朗普的要求。当政权的行政交接在国防部遇到阻碍,拉姆斯菲尔德和切尼等10名前国防部长联名发文警告说,“让美国武装部队参与解决选举争端的努力将把我们带入危险、非法和违宪的境地。”他们中既有民主党人又有共和党人,他们身上传承着华盛顿开创的“军队服从议会”的传统。保证和平交接政权,避免使用武力甚至演化成内战,是他们的共同关切。否则就不仅是美国的宪政危机,简直是美国宪政民主制度的失败。

 实现和平交接政权要有一个重要仪式,即败选者承认失败,并祝贺当选者,在后者宣誓就职时参加仪式。虽然没有法律规定,这是一个政权和平交接的伟大仪式。它蕴涵着非凡的宪法含义,它见证着前一任总统明确承认他已经结束了自己的任期,并向全体公民表明总统的权力和责任已经转移到继任总统。他号召自己的支持者支持新总统,敦促两派和解,强调国家团结,加强新政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大选结果出来的第二天,共和党的前总统乔治 ∙ 布什就祝贺拜登当选。发出了共和党移交政权的第一声。在12月14日选举人团投票确认拜登当选后,虽然特朗普继续不承认失败,但共和党参院领袖麦康奈尔祝贺拜登当选,大部分共和党议员由此转而承认选举结果。在和平移交政权上又迈进了一大步。

最后在2021年1月6日国会确认选举结果的仪式上,按规定由副总统主持。许多特朗普支持者希望彭斯能够利用这个机会推翻大选结果,彭斯也直接受到特朗普的压力。他在此之前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他在信中说,他从小就受到宪法教育,首先应该忠于宪法。根据宪法和前例,他理解他的主持是一个仪式性的职责,没有权力否定或接受某一选举结果,他希望议员们行使权力,确认或质疑选举结果。在他这个共和党人的主持下,国会正常进行关于选举结果的确认。就在这时,特朗普及其支持者在不远的白宫南面举行着否认选举结果的集会。会后他们向国会大厦前进,目的似乎是,打断这个符合宪法的程序,改变选举结果。

当冲击国会山事件发生后,不少共和党议员出来谴责,称这已经不是和平抗议而是暴乱,共和党参议员林赛 ∙ 格莱汉姆的发言最为经典,他说他与特朗普关系密切,是他的坚定盟友。他称赞特朗普的一系列政绩,从减税,边界安全,疫苗,到中东政策的成就。但是这一切都被1月6日特朗普支持者的暴乱毁于一旦。他和不少发言者都强调要保证“权力和平移交”。彭斯继续主持选票认定仪式,他说“暴力不会羸,自由会赢”。几名原来准备挑战选举结果的议员改变态度,转而支持拜登当选。较之“谁当选”,他们更介意“和平交接权力”。最后即使是特朗普本人也谴责对国会大厦的冲击,并承诺和平交接权力。1月20日,尽管特朗普没有参加拜登的就职典礼,彭斯却参加了。也算是代表上届政府做出仪式性的姿态。至此,美国的政权终于可以和平移交了,没有出现美国200多年历史从未出现的民主失败。美国政治在宪法边缘上转了一圈又回来了。宪法危机过去了。

对美国这次宪政危机,从中国的视角来看好像“很乱”,很多人对国会大厦被攻破幸灾乐祸,但从美国人完成的伟业来看,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相比,它总体还是和平的,成本相对是很低的。人类几千年文明史,政权更替不是依靠暴力,就是靠世袭,和平交接政权一直是一个政治理想。在中国,这存在于儒家的上古传说中,古代圣王通过禅让移交权力。一个仁慈睿智的政治领袖选定一个继任者,举行禅让仪式,在万众瞩目之下,把权力移交给继任者,表明他是主动让出权力,把他以往的合法性和权威转移到继任者身上。然而西周以后的禅让,不是以失败告终,就是打着禅让幌子的篡权。有趣的是,中止禅让制度的恰是具有民主性质的事件。禹将权力禅让给伯益,而民众拥戴他的儿子启,却由此开启了中国的世袭制。美国的宪政民主体制是在一个大国里,成功地把民主与和平禅让结合在一起,终结了暴力夺权和世袭制,实现了人类几千年未能实现的政治理想,难道不是一项旷世伟业吗?

之所以能如此。美国宪法功不可没。宪法一方面通过权力外在的相互制衡,来保证一旦有人违背宪法程序,就会有人出来制约和纠正。重要的选择或决定,如谁当总统,就需要经过多次制度确认。在争议不大的时候显现不出来,在如2020年大选争议很大时,这些宪法安排就成了必过的关卡。在另一方面,宪法通过人的内心起作用。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无论是法官还是议员,无论是现任内阁成员,还是前任国防部长,都把宪法原则放在党派利益之上,忠于宪法而不效忠个人,才会使外在制约机制发挥有效作用,而人们内心的同意是合法性更为坚实的标志和基础。

对宪法原则和普通法的坚守不仅存在于精英群体,而且普遍存在于民众之中。既然普通法起源于习惯法,其精神就存在于民众的常识之中。如阿伦特所说,美国宪法是由民间契约和社区自治规则自下而上地“叠增”而成(2011,第160~161页)。他们习惯于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在日常的法律运用中习惯于接受裁决。市场和法治都是和平的游戏规则,都会有输赢。如果赢了就承认规则,输了就不承认,市场和法治就无法通行。两位候选人的支持者也可称为粉丝,就其英文fans 的本意就像是两个球队的球迷,对待大选就像看一场球赛,他们为自己支持的球队呐喊,如果自己的球队输了,他们会非常伤心,如果认为裁判不公 ,还会骂几声裁判。更执着者还会走法律程序。但大多数球迷仅此而已。他们认输认赢。就像他们遵循市场规则赔了钱,或者输了官司一样。只有极个别的“铁粉”才会大闹球场。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新教传统又使众多民众从小接受宗教启蒙,“牧童皆祭司”,他们阅读宗教经典,直面上帝思考自然法,把宪法看作是国父们创立“上帝之城”的律法。他们认为一个制度规则产生的结果是神圣的,就如他们把陪审团的裁断看作“上帝的声音”。随着法律程序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川粉”承认了大选结果。这也表现在特朗普的政治集会人数越来越少。到了1月6日,号称“百万人”的华盛顿集会实际上只有2000多人。有这样的民众,是政治精英们坚持宪法的文化基础,是决定美国可以和平交接政权的民族特质。

而坚守宪法的意义不仅是保证政权和平移交,而是一个社会发展的更好历史道路。相反的思路强调当下功利目的,认为政治领导人的个人因素更为重要。如果他曾经功勋卓著,极具个人魅力,言辞激动人心,承诺美好前景,方案看起来科学精密,他就会被赋予过高的期待,还可能被神化,认为是“上帝派来的”,不惜违背宪法程序让他上台,并纵容他攫取超宪法的权力。纵观历史,这样的结果多是灾难,即使有所建树,也常代价巨大。而遵循宪法的道路,将制度看得比个人重要,比看来有直接功利目的的举措更能推进一个社会的发展。因为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会兼顾各方的利益,因公正有着最强的激励效果,使公众感到公正而凝聚,因保障自由而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它所带来的综合的好处是理性有限的人们不能穷尽的。但只有坚信遵循正当行为规则是对的,从长期看就能显现出社会繁荣的结果。这正是美国成功的秘诀。

这并不是说,美国的制度完美无缺。只要是凡人的国度,就一定有缺陷。关键在于如何对待制度的缺陷。正确的态度是,第一是不因制度有缺陷而不遵循制度,第二是提出改进方案,通过法律正当程序改进制度。普通法传统和对宪法的忠诚保证了第一条;关于第二条,美国宪法本身就有修正规则,可以提出修宪提案,经參众两院2/3多数,3/4的州议会同意,即可成立。正如道格拉斯.诺思所说,制度不可不变,不可轻易变。前者是承认制度有缺陷需要不断改进,后者是强调制度要有长期稳定性。美国的这种修宪制度恰是兼顾这两者的适宜规则。美国在历史上有不少污点甚至罪恶,凭借修宪、立法和司法裁判,美国洗刷了奴隶制的污点,结束了对菲律宾的殖民,部分归还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取缔了排华法案,在实际中不断消除种族、性别歧视。

这次大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邮寄选票的不规范问题,自媒体平台超大的舆论影响力问题,朋友圈的信息偏颇观念极化问题,利用上述互联网环境特点而制造假新闻企图操纵大选问题,都是大选引起争议,导致动荡的原因。特朗普作为现任总统、候选人之一在国会确认选票的同一天,在国会大厦附近召开大规模集会,向国会施压,企图影响结果,是很不妥当的做法,最后导致了攻击国会大厦的暴乱。这些问题都会被深入反省,导致法律以致宪法的修改。到现在为止,美国国会已经就dominion计票机举行了听证会,就推特,脸书和谷歌会否让恶劣行为得逞召集该三公司高管作证。对网络上言论自由的边界也有新的反省。传统经典的说法是,“在电影院里高喊着火了”是不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因为这会导致社会混乱造成伤害。这次国会暴乱之前一些特朗普的支持者在社交媒体上宣扬暴力( Kaya Yurieff, 2021),性质比这还要严重,应在禁止之列。

这种不断修宪和改进制度的机制,会使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走向完善。其背后的哲学思想,就是不期待一举建立完美无缺的制度,社会一跃而进入理想境界,而是针对涌现出来的问题,通过改进制度加以解决,一步一步趋向完善。如果凡人注定不能建立十全十美的制度,这种有着恰当改进规则的社会就是一个次优社会,也是凡人能够达到的最好状态。这也正是期待一个从天而降的英雄还是相信制度的重要区别。从美国的宪法和历史来看,她是后一种类型。纵观世界,美国是最接近这种境界的国家。她以自己的苦难,纷乱,错误,争斗,彷徨,坚守,反省,探索,智慧和勇气在世界上树立了一个榜样,清楚透明地把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展示給其它国家,帮助它们探寻更好的制度结构。这是搞秘密政治的国家所不能提供的。这又是美国在人类社会中的价值。无论褒贬,这次美国大选都将长久留在历史记忆中,供人们思考。对于外部观察者来说,我们学到了什么?

参考文献

盛洪, “经济学透视下的民主”,载《现代经济学前沿专辑》第三辑, 商务印书馆, 1993。

勒庞,古斯塔夫,《乌合之众》(电子版),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

波斯特玛,杰拉德,《边沁与普通法传统》,法律出版社,2013。

 Kaya Yurieff,”Before rioters stormed the US Capitol, Trump supporters called for violence online”, CNN business,  January 7, 2021.

阿伦特,汉娜,《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2021年2月2日于五木书斋

2021年2月7日《金时中文》首发,刊发时题为“美国大选:和平交权,宪法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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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范] 宪法为什么重要?|盛洪

盛按:听说12月4日是“宪法日”。我想最好的庆祝方式是遵循宪法,而“遵循宪法”最好的方式是不违反宪法,“不违反宪法”最好的方法是惩罚违反宪法的行为。

宪法为什么重要?

—— 2011年4月7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演讲

盛 洪

谢谢准律师协会的邀请,让我非常荣幸地再次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我上次来是2000年,已经是十多年前了,那时在座的大概还是小学生。我不知道为什么会隔这么长时间。无论如何,这次是一个非常宝贵的机会。

我个人其实和法学院还是有点渊源,虽然我是学经济学的。我有幸曾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度过半年时间,和科斯教授一起讨论问题,度过一段非常宝贵的时间。大家知道他是法和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今天鉴于我听说同学们刚刚步入大学,我不会讲太深的东西。但我觉得我要讲的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一方面这个学问很重要,一方面这个学问在中国大陆的大学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如果得不到表达,会出现很多错误,我就从这些错误开始说。

“宪政”这个词非常大。刚才我们也看到了,主办方的同学做了很多功课,介绍了很多有关宪政的概念。这些概念实际上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能见到的概念。只是我们以为它们离我们很远,其实并不远。

举一个例子:两会期间,开记者招待会的时候,记者问住建部长姜伟新一个问题:在北京等大城市实施了一个叫作“限购令”的新政策,就是说外地人不能购买本地的房屋;在北京买房必须要有北京的户口,外地人必须住满5年以上,还要有各种证明。其实这是一种歧视,将全体中国人加以区别对待,于是批评的声音就出来了。记者就问,“限购”是不是一种户籍歧视?而住建部长姜伟新是一个非常有才干的行政官员,他非常聪明。在他看来他的回答可能是一种非常雄辩的回答。他说:不合理的事情特别多。你要能想出一个完全没有任何副作用的方案,我用您的。

这句话大错。错在哪呢?为什么说这句话有宪政错误呢?我做个比喻,也是一个非常简单的一问一答。有人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东西?回答:我要帮助穷人,虽然手段不见得很合理,但是哪有没有代价的事情啊?住建部长说我是为了平抑房价,所以想了这样一个方法使只有较少的人能买,这样房价不就不上去了吗。实际上这样的平抑房价的措施是一种行政目标,但是从经济学家的角度上看,并不是房价真正地被平抑下去了,只是直接干预了它的需求。这类似于,你不要让河水的水面那么高,于是在上游建一个坝,把河水拦下来,底下的水面就下去了。但其实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上游还积蓄着大量的水。这会越积越多,直到有一天把大坝冲垮。我不说这个政策性目标,只说这个目标本身。这个目标涉及到价格,但这个目标违反了一个更根本的原则,这就是“人生而在权利上平等”的原则,他们在中国这块土地上是平等的。这个原则更为基础。姜伟新的错就在于,他认为为了一个行政政策性目标,可以做一些违反最基本原则的事情。那么这就是大错,就类似于“帮助穷人可以偷”的比喻一样,这两者几乎是等价的。

我们的组织者做了大量的功课,引用了很多西方的宪政资源。但是,宪政是不是那么大,宪政是不是那么远?其实都不是。它是一个非常一般的概念。我后面还会讲,“宪政”并不都是西方泊来的概念,它就是“基本原则”的意思。在中国,很多学者都讨论过中国的宪政,宪政的渊源,宪政的资源问题。比如说梁漱溟先生说过,中国是有自己的宪法的,只不过是不成文的宪法,孔孟儒学就是中国的不成文宪法。这是中国在相当长时间里在世界各文明中走在前列的非常重要的原因。还有另一个学者叫杜刚建,他也在研究中国的宪政传统,说在中文中,“宪”是在“法”之上,是比“法”更高的概念,具有统邦国、治朝政、彰善恶和治法律的功效。仁义礼智信则是传统中国的宪理。“宪”是一直存在的更基本的更高的更一般的“法”的概念。还有一个学者叫卢国龙,是研究儒家和道家的,在社科院工作。他在《宋儒微言》中指出:在宋代的时候,有“自然”与“名教”之争,这些争论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统帅国家的宪政纲领,试图用“道统”驾驭“政统”。所以应该说,在中国“宪”这个概念从来就有,对宪政并不陌生。所以,不要认为一说宪政改革就是西方化。

我不能花太多的时间讲宪政经济学,因为时间太短了。我相信参加这个讲座的同学还是有点儿幸运,我会给大家讲通俗的宪政经济学。其实把握两点大家就全懂了,有些专业术语,把这点撇开不要管,我们可以做一些通俗的解释。大家知道,中国有句话叫“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我说这就是宪政。毛泽东原来就说过这句话。我们应该怎样理解呢?大道理就是宪法、宪政原则、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小道理就是当下的利害、技术性目标、行政目标。比如我去买股票,为了赚钱,就是小道理,就是当下利害,做一个现在的规则下的决策;技术性目标就是去达到一个行政目标,比如平抑房价,节能减排,城市化,包括GDP,都是小道理。大家知道有很多道理,道理的层次不同,比如大道理,中道理,小道理,简单地讲,就是大道理和小道理,宪政就是大道理,是基本原则,一般原则,小道理就是当下利害,行政目标,区分开来。宪政就是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

还有一个比喻叫工作母机,就是马克思说的生产机器的机器。宪政就像工作母机,能够决定规则,是生成规则的规则,比如《立法法》就是宪法性质的法律,它不做具体的事,如刑法怎么样、民法怎么样,他管法本身应该怎么生成。比如美国宪法,它规定了宪法如果要修正的话应该如何,这个规定本身会生发出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那么这个规则就是更基本的。“小道理”就相当于直接生产消费品的机器,生产电视机呀、汽车呀等等,生产最终产品。从规则来讲,它是具体规则,具体制度,从法律角度可能是具体的法律。所以这是两个不同的层次。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肯定是工作母机更重要。因为生产机器的机器如果坏了,那么生产出来的机器肯定不好,那么这个机器生产出来的最终消费品肯定不好。所以你去想我们做事情应该怎么样去做,什么是更重要的事情呢?肯定是工作母机更重要,生产机器的机器更重要,而不是先去改进生产消费品的机器。所以这个逻辑就非常清楚,所谓大道理比小道理重要,所谓宪政原则比一般原则更重要,就是这个原因。

有个宪政经济学大师,叫布坎南,他1997年获得诺贝尔奖。他说研究经济学,最棒的就是对宪政经济学的研究。他的原话是,对宪政的经济学研究比对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和我刚才讲的一样,就是如果出了问题要修工作母机还是一般机器,当然要修工作母机。你只要把基本的宪政原则找对了,把它创立起来;由这种更好的宪政原则,去生成的这些法律制度,可能才会更好。假如宪政原则是错的,那么这个法律制度框架就是歪的,是吧?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概念。那么,对于经济学家来讲,经济学讲“效率”,那么经济学家更加讲效率。经济学家讲效率的标志,就是要选择那个最重要的问题去研究。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宪政问题。所以布坎南说,什么是最有效率的经济学?就是宪政经济学。所以这是宪政经济学的重要性。

当然在布坎南这里,有两个概念,可以描画宪政经济学跟一般经济学有什么区别。一般经济学的研究,叫做在既定规则下的选择,也叫规则内选择。就是,比如说,你下围棋,围棋规则已经定了,那么在规则下你就下棋,你去努力去占更大的地盘,去吃掉对方更多的子,最后你战胜了,比对方占更多的地,你赢了。这叫规则内选择。当然,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就是在市场规则下。市场规则是什么样?跟别人去平等的、自愿的去讨价还价。假如一个价格你最后不能接受,那你只能最后达不成这个交易,你不能强制别人接受。是吧?所以你在规则内去选择。这是一般经济学。所以我们讲,我们学微观经济学的话,就是假定一个成熟的有效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你作为一个消费者或作为一个厂商你如何行为的这样一个经济学。

布坎南说,宪政经济学研究的,是在规则间的选择。大家看,这个概念叫规则间选择。那么也就是说,我现在做的事情是对围棋的规则进行选择。大家,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懂不懂围棋,围棋现在是有很多种规则。有中国的规则,日本的规则,韩国的规则。它们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因为总是黑先走的话,就有优势,就要补偿给白方,就要“贴目”,按照不同规则,它们之间有时候差半目或者差一目。这是不同的规则。这个不同规则哪个规则更好?要有什么样的方式去选择?

大家知道,规则不同,人的行为不同。这跟规则内选择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所以它就更深一层更进一步。这是规则间的选择。大家知道围棋,规则一变,如采用应氏杯的规则,贴目最多,达到八目半,导致一个结果就是黑棋就要非常具有进攻性,不然的话它就完蛋了。规则差一点儿,人的行为就会变得很多。

再举一个大家更熟悉的例子,像篮球规则。大家知道过去篮球是没有三十秒的规则的,一般的战术就是老在后场拍球,观众看着非常没有意思。后来就改了规则,就是你如果三十秒内不投篮,就算犯规,就要让对方发球。有三十秒规则以后篮球就打得非常激烈,因为三十秒过后就犯规了,对方罚球。那么这样篮球就非常好看了。所以规则的变化导致人的行为的变化,行为变化导致效率的变化。所以规则间的选择是更进一步,更深入的选择。那么这是,宪政经济学要研究的问题。

再讲讲大道理和小道理有什么区别。这里有两道题,是心理学书上看到的。

类型A:VI=VII+I

类型B:IV=III-I

上面这个式子是罗马数字的等式,但是现在不等值,下面这个也不等值。我不知道哪位同学对这两个式子,就像挪一个火柴棍一样,使它相等。有哪位同学能够做一下?好, 这位同学。

同学:第一个加号竖的那一道移到下面那个减号上。

盛洪:(笑)你这个答案很超越,不要上下这样挪。哪个同学?(场下同学小声在回答)对,第二个呢?对、对。就是这个很简单的问题。我特别表扬一下第一个同学。我想给出这个实验,最后的结果呢,是一般人对第一道题很快就能做出来。第二个就时间长一些,或者说费事一些,发现答案的人比较少。那么能把这两个挪一块儿作出来的那就更少,但是第一个同学有学好宪政经济学的潜质(笑)。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符号不变的时候,改变数字会比较直观;如果改变符号的话,相对来说就比较难。这个意思就是说,其实小道理是容易发现的,它是直观的,短期可以看到结果,没有过多因果链,一个因一个果。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很多现象不是那么简单的。所以小道理是这样一个特点,类似于第一个式子,很直观,我们看着数字一下子就反应过来了。但是大道理最大特点是什么?是不太直观。它是经过长期试错、积累和提炼的结果。这个结果就可能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对历史的观察,试错、积累和提炼,得出了一些基本的原则。它其中有很多因果链条,不是一个。很多经济学家一说话就遭批,为什么呢,因为经济学它给你揭示的是经过很多因果链条得来的结果,但是一般人只会看一个因和果,所以他会不理解经济学家说什么,这是经常会出现的事情。所以,有些大道理是经过多个链条,才能检验出来的。

当然,很简单一个例子就是,私有财产权是不是对的。这不是一个很能直观看到的问题。所以历史上经常会有平民革命,导致的结果是大家打倒富人阶层,取消私有财产权。要直观的看,私有财产权是个很坏的制度,它导致贫富差距;但是从长远看就不一定,它使社会可以持续地保持较高的效率。所以小道理和大道理它是有区别的。大道理不是一下就能发现的。那么我们现在再想一想,如果社会只有小道理会怎样?当然这就是一个非常棒的博士论文题了,非常深,甚至不是博士论文,写好了直接获得诺贝尔奖。

那么,在这儿我给大家一个结论。美国有一个桑塔费学派,他们用计算机模拟仿真了一种模型。这个模型假设社会是怎么样的,人有哪几类人,有自私者,合作者和强互惠者。自私者就是自私自利,我做所有事情都对我当下有利。合作者他知道跟对方合作会带来好处。但如果对方背叛,自己便不跟对方合作。强互惠者知道从长远看,从整个社会看,合作肯定比不合作好,所以当对方背叛了,为了维护合作秩序,他必须惩罚对方,让对方回到合作轨道上来,这是区别。结果是什么?就是如果只有自私者,社会就会崩溃掉。

为什么呢?这个道理太多了,后面有句话叫做个人主义失灵。我们听说过有个词叫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个人主义失灵的其中一种,还有,民主失灵也是个人主义失灵的一种。所以如果我们只是自私者,社会全是自私者,这个社会是要崩溃掉的。为什么?自私者就跟刚才讲的,他们就看小道理,只知当下利害和技术性目标,不看大道理,这个社会就完蛋了。那么如果只演化出合作者,这是什么结果,他们就是你跟我合作,我跟你合作,但是你不跟我合作我就不跟你合作者,最后会从合作者退化变成自私者,结果所有人都是自私者了。刚才说了,只有自私者,社会会崩溃。只有存在一定比例的强互惠者,社会才能发展。那么强互惠者是什么?就是那些看到大道理的人。下面这个图就是他们模拟了几万次形成的曲线,这就不讲了。所以刚才讲,只有小道理社会就崩溃了,反过来讲这个社会不能没有大道理,就是这个社会不能没有基本的原则。

但是为什么小道理有时候显得有道理?小道理他也是道理是吧,他显得特别有道理。所以社会才会犯宪政错误。就跟刚开始我讲的那个住建部长犯的错误是一样的。他讲的有道理,但他那里大道理小道理分不清啊。都是道理,是吧。这个小道理有时显得更有道理。

为什么呢?我们举个例子。像我们现在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家知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它的一套制度规则,也是它的宪政规则,它的宪政框架。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小的单位,一个企业,有它的宪政规则。家庭也有。所以我们说,宪政不是大得不得了的事情,只要有基本原则就行。那么在两个人之间,男朋友女朋友之间也有。一个企业的基本结构是,股东大会是权力来源,它是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它选出来的代理机构;管理层就是他们选出来的、代理他们进行实际的公司操作的人。一般的公司的规矩就是,股东大会给董事会一个授权,因为最大的权力来自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权力决定公司的财务、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金怎么去使用怎么去分配。比如说我的公司的资本和公司的盈利,应该投资投在哪个方向或者哪个项目上。但是股东大会不见得全自己做,它会有一个授权,比如说,我们给董事会一个授权,五千万元以下的投资由你来决定。那么董事会有了这样一个权力,它对CEO或者总经理说,一千万元以下的投资你做决定,这就是一个很合理的授权体系。那么现在呢,有个问题,有一个CEO、一个总经理,特别能干,他特别聪明,投资眼光特别高,这个时候,其实他投资,比如说一亿元,都做的特别好,他是否应该违背这个规则?有时候就会有这样一种探讨,就是这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怎么这么压抑我这个CEO的才华呀,是吧,是否为了让他发挥才干,是不是应该让他不受这样一个限制?这似乎是非常有道理的,这是小道理有道理。但是大家知道,公司治理结构是针对一般情况,大多数情况的一套长久有效的规则,它不针对个人,而且它有个重要的特点是,它不见得时时处处都显得这么优越。有些时候并不是最好。但最重要的是,这个公司的CEO不总是这个人,有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人,有时候可能你约束这个人,他的才华就要被约束,但从长远看, CEO,一方面是才干,一方面是他的忠诚部分,他是不是总是能自觉维护这种规矩,这是不确定的,但是确定的是股东的权利,与他的出资,是和他的风险相匹配的。因为实际上最终承担风险的是股东,所以,把最大的权利,给予他们,让他们决定一切,这从长远看是对的。在某些时候,小道理会显得有道理;宪政原则在某些时候,可能显得不如在具体情境时,一些具体人发挥才干的小道理更有道理,但是这恰恰容易出现宪政错误。

再举个例子,就是大概是2001年,有一个律师叫乔占祥,他诉铁道部。诉的原因是,铁道部在春运的时候,擅自调涨火车票售价。他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这个法说,像这种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是要通过听证会的,但铁道部没有。我记得当时有很多经济学家写文章,支持铁道部,说铁道部得调价,因为春运需求量太大,假如不调的话,需求量就非常大,供不应求,就不可能通过价格调整供求关系。按价格法,铁道部可能做不到通过价格调节供求。所以经济学家大多支持铁道部,但法学家不支持。但是我是支持乔占祥的,是因为我从宪政经济学角度出发,我当时写过一篇文章,大家也可以看一下,叫做“让宪法起作用”。我说有可能,铁道部是由既忠诚于民众,业务上又非常优秀的精英组成,但是从长远看,我们是不能保证这样的人总是存在的,所以,由于有这样的一种可能性,从长远看,这样一个行政部门,调整公共事业价格的这样一个行为要受到约束。不然的话,这批很优秀的人过去了,他们都是雷锋,又换了一批不是雷锋的,我们就受损了,因为在这样一批雷锋在的时候,我们放弃了宪政框架,以后我们会受损。就是我们为了一个当下的好处,放弃了一个更根本的原则,这对社会是错的,所以要实行宪政,就是为什么有时候小道理显得有道理,也得在宪政框架下讨论的原因。

再讲一下大道理,显然大道理是难以发现的。那么我就问一个问题,大道理能自然产生吗?我讲讲布坎南。布坎南是宪政经济学的大师,他是1997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还有很多宪政经济学的著述,而且在获奖前讨论了很多有关宪政经济学的问题。他比较著名的问题是,什么是最好的宪法?就是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宪法是最好的,这叫一致同意原则。大家将来可以找书看一看。“所有人同意”在真正的意义上是说,这个决策对任何人至少没有损害。大家都知道“同意”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因为法律上的“同意”恐怕跟这个“同意”很类似,即因为这件事不损害我所以我同意,要是损害我我肯定不同意。那么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一件事它能不是好事吗?肯定是。布坎南说,一致同意的宪法是最好的宪法,后来就获诺贝尔奖了。

但是获诺贝尔奖以后,他又问一个问题,他说这宪法是从哪来的,谁起草的宪法?举手同意,首先这个宪法草案在哪啊,你同意什么呢?你不能同意空气。于是他就费尽心思来证明。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证明,经济学的角度是讲利害讲功利的,讲经济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就是说“这样对他有好处,所以他就这样做”。这就是经济学分析。这样做对他有坏处,他就反对这样做,这就是经济学,这很简单。布坎南要证明起草宪法对起草者有好处。然后他就开始证明,起草者是追求作领导者的感觉。起草让他有领导者的这种感觉,聚集了很多追随者,现在的话来讲就是有很多粉丝,有一种心理满足,就是领导者。我是个领导者,然后大家都对着我来崇拜,给我回报,这是一种精神上的回报。他就又问了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宪法不仅是给当代人起草的,还是给子孙万代的,美国宪法现在至少200多年了,百年以后那些崇拜者他也看不到了,所以这个不能算。如果仅为了生前的荣耀,你只要对当代人好,为什么宪法要对后代人好?后来他就解释不了。他说这个没法用经济学解释。

后来他就发明了一个词,叫“宪法公民身份伦理”,他们这些人具有宪政层次的公民身份。大家知道,经济学家在讲伦理的时候,他一定认为经济学已经没有办法去解释了,他就讲伦理了。伦理就是解释这些行为它不见得能用成本和收益去解释得了的这种行为,就用伦理学。后来布坎南有一本书叫做《宪政的经济学和伦理学》,于是他就走到了伦理学,就是每一个唯利是图的人他不能理解的大道理。这个社会必须得有强互惠者,就是你在违反合作规则的时候,我宁肯受到损害,也要让你回到合作的轨道上,这种人就叫精英。精英就是超越自身利害,就是刚才讲的小道理,就是当下利益,你得超越。你有自己的利益,但不能完全只顾自己的利益,你要从整个社会角度去看,这叫超越自身利害。还要有道德约束。道德就是跟刚才讲的伦理一样的,你明知这些行为对当下可能有些损害,但对他人对社会有些好处,你要去遵守道德,这是精英。

实际上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大道理的形成是精英群体提出的。比如像哈耶克所说,像英美法系吧,judge made law,就是法官来造法。因为英国过去的法官,就是一个精英群体,它是个专业集团。这样的一些人形成的集团,通过判案形成的这些法律原则,叫做法官造法。我们讲的英美的判例法的这种传统,是通过这样的一种方式,形成一些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形成法律传统,有些知识精英、文化精英从中提炼基本原则,进一步地形成宪法。这是哈耶克的理论,讲的是由精英集团来完成的宪政原则的提炼,那么在中国呢,就更明显了。大家知道,孔子讲的“士志于道”。士就是君子,就是精英。志于道,道等于天道,就是大道理。有这样一群精英他们的志向和使命就是去发现天道,去把天道变成人间法律,然后让大家去接受,这就叫士志于道。为此他们可能要舍生取义,义是一种大道理,那么舍生取义是什么意思?就是有些时候你坚守这些大道理可能要付出代价。

如果只从当下利害去判断的一般人或者我们叫“小人”,古代的儒家称的那些“小人”,他是根本不可能去做这种事情。反过来讲也是这个道理,大道理是不能自然产生的,有时甚至需要牺牲。那么大道理可以被发现,最后怎么变成社会的宪政原则呢?这个故事又非常多。看看人类历史,比如像早期的犹太人,有《摩西十诫》。最开始有些精英发现这些大道理形成宪政原则,然后以神的名义来告诉社会成员,说这是上帝告诉我的。如摩西上了西奈山,面见上帝,回来说这是上帝告诉我的有这十条规则,大家要遵守。这是一种情况。在中国呢,也有这种情况。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可以想象最初的大道理是由一些精英发现的,然后他们又是这个群体或部落的政治领导人,他们就把它贯穿到部落的秩序中去。怎么这样一种大道理就能发展产生呢?是因为不同部落在竞争,没有发现大道理的部落就衰落下来,就没有了,你就不知道了。发现这些大道理的,就兴盛起来,比如说像周,中国的周朝是很重要的。大家知道中华文化到今天,一个根就是周,周发现了很多大道理,我们在《尚书》中可以看到。这个大家应该知道。当然它不是通过现代的方式来发现的,所以说在前现代是有这样的宪政社会形成的。

最后,比较西方的现代的形式,刚才给大家讲了,很多大道理被发现了。但你不能说发现了就行了,还要经过大家投票。像美国国父们,他们起草了宪法,大家一起开立宪大会。讨论完了,各州拿去投票,大家表达自己的观点。当然不可能是完全一致同意,是接近一致同意的原则,多数通过。大道理被投票通过了,这就是宪政。所以,我们回头再去探求,一个社会应该是什么框架,一个合理的宪政框架下,大道理和小道理是相结合的。当然大道理要管小道理。精英和大众之间,精英是代表大道理,美国宪法是大多数公众通过,但是别忘了,是谁起草的宪法,精英——非常优秀的精英。如果只靠美国西部牛仔投票,一百年也投不出美国宪法来。

这样一种结合是一种什么结构呢?是用大道理来避免小道理的偏离,和小道理的当下利益合成一个共识。我们需要大道理,用大道理来看到社会的长远、全部的利益,避免小道理的不足。我再举一个例子,就是我刚才讲的私有财产的问题,如果现在我们按照一人一票制度来投票的话,假定没有任何宪政原则框架,私有财产制度可能会被否定掉。为什么?因为穷人比富人多,所以从当下去想的话,我为什么不去瓜分富人的财产呢?而这种事情在古希腊发生过多次。大家只知道古希腊民主,不知道古希腊的民主是经常反复的一种民主,穷人上台是要分富人财产的,都是通过投票的。所以只知小道理的话,是形成不了对人类长远的全局的有效的看法。所以这是为什么需要大道理。大道理,大道理,这是不能通过投票去推翻的。

小道理可以用来避免大道理太空。这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大道理都是全部的长远的利益,只知精英,不知民众,这是另一个极端。有些政治精英、文化精英可以谎称自己发现了大道理,谎称这个大道理可以带领人民走向幸福的未来,然后呢,谎称人民都特别幸福。但人民真正幸福不幸福?所以注意小道理的意义是,我们还必须要去问所有的人自己,你到底幸福不幸福?你到底同意不同意?大道理是要小道理去证明的。所以当权者说我们的人民都很幸福那是不行的,要经过小道理检验。小道理要在大道理的框架下通行。所以你想帮助穷人是好事,但你必须在尊重别人产权的前提下去帮助穷人,你不能偷别人的东西去帮助穷人,所以必须在宪政框架内进行。这个框架是什么?尊重产权,尊重人权。你可以想别的办法,但不能偷东西去帮助别人。所以,叫做小道理在大道理框架下通行,

当然,大道理也不能代替小道理。大道理有大道理的用途,大多数情况下,适用的还是小道理。我不是否定小道理,而是说只有小道理不行,大家还要讲自己的利害。一个美好的社会,如果不许大家说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利益受损失了还不准张嘴去说,这在中国文革时期是出现过的,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很糟糕的社会。所以大道理不能完全替代小道理。每个普通老百姓,每个“小人”,都有自己的利害,这个利害在大道理的合理范围内,是恰当的。宪政框架是什么,宪政民主是一种政治框架,要把宪政放在民主前面。,什么意思?宪政是大道理,统摄这些小道理,民主就是许许多多的小道理在大道理框架下集合起来,形成社会的意志。宪政民主是这样一种政治结构。无宪政的民主是很可怕的。中国的政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先宪政后民主。先有个基本规则,在基本规则下大家去选择。

最后再稍微讲讲中国的问题。中国的问题很严重,我们的行政人员随便违反宪政原则,因为他们不懂宪政,中国存在非常严重的宪政缺陷。首先我们要说,现存成文宪法的生成,没有充分吸取古今中外的宪政经验,我们的宪法是有待改进的。当然它也没有一个比较严格的形式上的一致同意过程,大概只是通过几千人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了,宪法修正案也是如此,这都是不够的。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性大法,意愿表达的范围太小。

在实施方面,宪法不可实施,不可操作。我们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不能依据宪法起诉别人,这是一个问题。也没有违宪审查。没有这样一个程序,审查政府出台的政策和人大通过的法律是否违背宪法。那么在这个背景下,我们的问题是行政部门僭越宪法,它有实际的立法权。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它有实施能力。一个法律是否真正有权威在于是否可实施,比如说宪法,明明很大,但不能实施,违背宪法不受惩罚,它就很小,很没权威,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但是行政部门是最有实施能力的,比如说北京汽车的尾号限行,它是可实施的。对这个规定的合法性有各种说法,但你不得不遵守这个规定。这个规定在宪政上的层级非常低,但你不得不尊重。因为只要你违反了,他就会罚你200块钱;但你违反宪法就不会被罚。所以我们说“行政立法”。

行政部门在有宪法、有法律的条件下,出台一个行政法规,行政意见,这个行政法规或意见大于宪法,大于法律,因为它可实施。比如38号文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和几个部委联合发布的意见,这个意见名义上是为了调整石油天然气产业结构,消灭落后技术,提高规模,但它这个决定实际上授予了中石油、中石化石油产业的垄断权。在任何一个宪政健全的国家,任何不得已的垄断都是要经过议会批准的。但在中国,这样一个行政部门的文件因可实施,而实际上有效力。

我们的行政人员基本上是没有宪政意识的,不懂什么是大道理什么是小道理。这样会造成很多问题,比如说侵犯产权和人权。比如强拆,政府官员很理直气壮,因为我们要推进城市化,我们要有GDP,政绩。我刚才讲了,这是小道理,技术性目标、行政性目标。它损害的是基本产权,这是农民对土地的基本产权,甚至逼得人自焚,这损害的是人权。甚至出现小道理僭越大道理,比如说我们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实际上很多具体规定是限制这个权利的。最近的一个著名的事件是北大的会商制度。张千帆教授将这个问题提升到宪法学的高度,这是个宪政问题。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小道理僭越大道理。这就是中国当前严重的宪政问题。

最后我讲一讲,我们怎么形成今日的宪政原则。这个话题太大,我们简要讲一讲。首先我们要吸取中国的宪政资源,中国是文明古国,四书五经,汉唐宋明,都是有很好的文献。列举几个。比如天命说,就是任何统治集团都不是天然具有合法性的。《尚书》有句话叫“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这是自周以后中国历代的政治传统,没有哪个集团是上帝的选民,从来没有。你有德,天命才会落你头上。这个德是什么——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事实上是要为老百姓服务,否则你就没有资格,没有天命。

还有一点,叫作“历史约束”。中国有句老话叫“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你现在做的好事坏事都会受到报应,在中国这句话被强化了。在中国有独立的史官制度。有一次据说康熙走到一个房子里,看到有不少人在在记东西,问他们记什么,史官答记他的日常行为,康熙马上意识到他走错地方了,离开了。清代有一套非常棒的历史记载文献,这就是《康熙起居注》。这是清代的,保存得非常好,记录了康熙每天做的事情,是做史学的最基础的资料。所以很多时候皇帝很怕史官的,这是有传统的。当然还有比如谥号制度。大家知道皇帝死的时候是要有个封号,这个封号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它要对你的一生作出评价,用一个字来盖棺论定。比如商纣王,纣就是他的谥号,纣就是做了坏事;比如隋炀帝,这也是他的谥号。这是死后对他的盖棺论定。这是对一个人的评价。

中国还有私人修史的传统。“史”不会是本朝给本朝写的,绝对不会是给本朝著史,从来都是给别人写的。中国的文人多有私人著史,从春秋开始。比如说《春秋》就是孔子私人著史,还包括司马迁写《史记》、陈寿著《三国志》,都是私人著史。就是说历史评价不可能由自己来写自己,没有可能性,你必须要接受非常公正的评判。

还有权力制衡和谏议制度。中国历史中从来就存在权力制衡,这是毫无疑问的。还有一个传统是司法独立。大家会问,中国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吗?当然有。西周时就有,在《尚书》中周公就有这样的讨论。还有文景之治、《贞观政要》都有这个传统的记载,这个我就不说了。这是有关司法独立的文献。还有就是“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的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政府不能进行商业性的活动去牟利,你只能提供公共服务和收税,这是《盐铁论》一书留下的原则。这是我们国家非常重要的一个文献。还有科举制度这就不说了。

还要吸收其他文明的宪政制度的经验,比如美国的经验,有许多是值得学习和肯定的。比如美国宪法,它好在它就是一部非常好的制定规则生成制度的文本,并不是它一制定下来就是好的,它制定下来的时候有很多的罪恶,包括在刚开始的时候奴隶制还是合法的,奴隶们黑人们只算是五分之三的白人,也被赋予投票权,但是这是白人奴隶主的权利。但是它好在哪呢,它好在这个生成规则的规则,生成制度的制度。它允许后代去修改它,但是改不能随便改,所以诺思教授,他也是一位经济学家,1993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说美国宪法是可以更改的制度,但是它改的程序设定的是非常好的,一个制度不可能不改变。考虑到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延展,宪法不可能不改但又不能随便改。不能说今天是白明天是黑,这个不行。美国宪法大概需要参众两院三分之二以上提出,各州的议会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通过,这样一个宪法修正案才能产生出来。但是你看现在的美国宪法就好多了,这是它伟大的地方。所以奥巴马才能当总统,不然的话,如果根据当初的美国宪法,奥巴马根本不可能当美国总统。

我认为还有一个为人称道的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是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这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它的含义是什么?当然这又牵涉到另外的话题,我就用一句话来说吧,对于社会来说,它应该有着一套最好的观念。但是这一套最好的观念或是人对社会的认识,不是先定的,不是说某一些观念某一些理论就是真理它就是好的,我们规定为意识形态,规定为主流文化。而这个结果一定会是最坏的。其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法最重要的含义就是说,最好的观念是在不断的争论和竞争中产生的,为了能够寻求到、获得这套最好的观念,最好的方法就是保证言论自由。它的宪法的深意在这儿。不然你根本不知道哪一种观念是最好的,因为有可能那种先定的规定某一种理论是正统的作法,就把最好的观念给排除了。所以这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非常好的一方面。

再进一步就是我们怎么去在中国社会中去建立一套这样的宪政框架。针对我刚才说的中国的问题我们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让大道理管住小道理。是因为现在大道理没管住小道理,小道理不服从大道理,小道理僭越大道理。为一个技术性的目标去违反一个原则性的规则,这是我们面对的普遍的问题。所以,第一要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必须可实施,不可实施它就是一纸空文。当初刘少奇被押着去批斗的时候,手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那是没有用的,那是很悲哀的一件事。在这方面确实要借鉴美国的这套制度。在美国,联邦法院就是宪法法院,在联邦法院可以用宪法为依据提起诉讼,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拿宪法去提起诉讼。在中国也应该有宪法法院。此外还要有司法审查权。这都是我们正在或者将要去努力的地方。

美国的这套制度也是在美国宪法框架下生成的,如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形成了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可以对议会提出的法案和政府作出的行政命令进行违宪审查,从而推翻这些法律和行政命令。这是非常有益的。那么对我们来说,也要建立一套框架,明确规定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权力平衡。因为现在是没有规定,我们要对越界者进行明确的限制,当你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基本原则的时候,当你侵犯了产权的时候,有一种强制力的限制。比如说某些地区的地方政府带着一帮警察去强拆某片居民区的话,那我的建议就是要对这个县长或者镇长提起公诉,以侵犯产权为罪名的公诉,只有这样才能约束他,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这样的宪政框架下做事。我们希望他做事,但是你不能够偷别人的钱去帮助穷人,你不能侵犯平等原则去平抑房价,你不能用侵犯产权的方法去搞城市化。我们必须要给它带上笼头,限制住它。这个逻辑很简单,如果你能肆意而为,你有什么能耐呢?你要在尊重法律、尊重宪政、尊重一切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做事,这才是根本。换句话说,这个社会最好的结果也是在尊重人权的原则下才能实现,并不是说尊重产权就没办法做事,并非如此。尊重产权的结果更好。先要让行政部门在宪政框架下,在大道理的框架下去做事。

最后给同学们再讲几句话。有一次我们开有关国有企业问题的会,我说国企的很大一块收入就是因无偿占有国有土地,不交地租,省下来的成本部分就变成了利润。最近我们要发布有关国企的报告,对这个问题做了全面的、依据公布的统计数字推导出的估计。在中间休会的时候就有一个某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来问我,说:“老师,不是国有企业本就不该交地租吗?”当时我就特别震惊,我问“这是你们老师教的吗?”他看我反应太激烈了也有些害怕。但是我对这事很震惊,我在想,法学院的学生应该学什么呢?是学习法条吗?不是,法学院的“法”不是法条的意思,我们法学院的“法”是法理。“法理”是什么?是大道理,我们要学的是大道理不是小道理。大道理是什么?大道理是从整个社会的长远目标出发生成的基本原则。“法条”是什么?当下的行政目标,甚至是某些利益集团的意志。大家知道法学院要学法哲学,法理,它的极致是天道,就是最高正义。我们要学的法是这个“法”,不是那些法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托克维尔说过,法律人就是一个精英群体,这是针对美国从英国过来的这样一个群体说的。在欧洲中世纪有贵族,算精英;有法律人,也算精英。但是近代以来,贵族被打倒,所以有社会传统的法律人就成为精英群体。我说过精英群体的定义,超越自身利害,做出道德选择。所以精英群体从本质上就是要追求大道理。不要只记法条,法条可以去看,但更应追求其中的道理,就是要知道什么大什么小,什么根本什么次要。在道理之间发生冲突时,我们怎么去辨别什么是大道理什么是小道理,我不希望我们现在有些同学将来当了部长,也做出那样的回答,那是我们政法大学的悲剧。我们教出什么样的学生来?十年以后二十年以后,我们希望看到有非常清醒的宪政意识的中国法律工作人员。所以要非常明确,要分清楚什么是小道理,什么是大道理,让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所以,最后,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健康的宪政结构,让中国成为一个大道理管住小道理,小道理印证大道理的国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盛洪老师,谢谢。

主持人:相信大家听了盛洪老师的精彩演讲以后一定会有很多疑问,现在希望大家把握机会,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举手向盛洪老师提问。

提问者甲:老师您好,我是来自我们学校国际法学院大一的学生。刚才听您说这个小道理、大道理,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从这个学期接触宪法包括看一些宪法方面的书包括思考中国怎么样走这条宪政的道路,但我一直很想不通的就是,你讲这些我们都懂,我们也认为很对,但是具体我们作为一个法科的学生,我们作为将来要走进社会去守住这个社会的良心去发展这条宪政道路的这些学生,我们应该具体要怎么样做才可以让我们的人民,让大多数的人,让他们都可以透过这些小道理看到大道理,让他们怎么来接受宪政这条路?因为之前有老师跟我讲过,中国人是比较务实的,近代的时候,我们接受宪法也是走的一条非常务实的道路,觉得它有用才会用。包括今天大多数的人也是比较务实的,就是你只有让我看到它的确是有用,我才会接受它、同意它。但是大多数人他们只能看到小道理,那么我们怎么才能让他们看到大道理呢?

盛洪:首先,还是要去探究大道理,只有探究充分,才能得到。实际上,我不认为我们现在的宪法充分反映了大道理。所以宪政改革,还是要对宪法有一个比较大的改变,充分去吸收中外的宪政资源,这是要去做大量工作的。首先你要去探究,还不是说大道理摆在这儿,大道理肯定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所以第一步是要去探究的。第二点是,所谓知识精英群体要提出大道理。我刚才讲的,美国的宪法并不是所有美国人都能提出来的,它是由一群精英,是美国的国父们提出来的。所以提案这件事情非常重要,当然我讲的这个提案并不是说你一定要去提宪法性提案。作为法学院的学生,你们将来最重要的事就是提出提案,要提出建议,可以是宪法的建议,也可以是具体法律的建议,各种各样规则的建议,这是知识精英能主动发挥作用的地方。一个社会如果只是一群大众,那么它是止步不前的。你要做的事情就是这样的事情,你要提议。也可能这些提案会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被大家接受,但这是要你做的,要反复去做。在这种比较有具体形式的提案经过必要程序形成法律或宪法之前,是有大量工作要做。大量工作就是你反复去做,反复讲这些大道理。我原来也是不太愿意反复重复,但我现在非常喜欢反复去讲。你作为一个学者可能认为,我不愿说重复的话,我想创新,但是呢,对于社会你要有责任心的话,你要反复去说,你说的话别人可能没听过或者听了一遍忘掉了。这样才可能会逐渐形成一种主流的文化,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宪政共识,这个共识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那么,一般的人是要看小道理的,但是他并不是绝对不看大道理。孔子讲:君子德风,小人德草。这些知识精英在这中间要起到作用。他们说的话是要让一般大众多想想。这就是知识精英应该做的事。那么这个社会就需要你下决心,付诸努力,要耐心,去反复做这样的事情,才能推动。而这个事业大得不得了,肯定不能急功近利,不见得马上要见结果,甚至你不可能在你有生之年见到结果。大家知道西方宪政思想也不是一代人就完成的,也由很多代人完成的。所以没有关系,你如果是精英的话,你的视野就不是一般人的视野,你是跨越世代的。所以,不要太介意。宋儒有句话,不问利害,只问义与不义。就够了,所以,去做就行了。谢谢。

主持人:你这个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是吧,需要在座的各位精英上下求索。那么接下来还有哪些同学想要提问题?

提问者乙:谢谢盛洪老师精彩的演讲,然后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听刚才老师讲说你有经济学的背景,然后加上法学有一定的研究,那么我就想知道在当今社会上怎么找到一个经济学和法学的契合点,然后更好的报效社会。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教授您角色转换一下,关于刚才那个部长回答新闻记者的那个问题,如果您当时是作为那个部长的话,您如何回答那个记者的问题?

盛洪:这个结合点就摆在面前了嘛。刚才我提到了科斯教授。科斯教授是个经济学家,他在经济学和法学开创了两门学科,一门在经济学叫新制度经济学,一门在法学叫法与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法与经济学就是经济学和法学结合的比较好的。所以我觉得,你现在是商学院的的学生,你要是想再去学法学的话,你可以去关注新制度经济学,读一些这方面的文献。从这点来介入,了解法学和经济学的结合部。第二个问题,我要是那个部长,我就不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不会限购,很简单。

主持人:接下来还有那个同学想要问问题?

提问者丙:想问一个我的疑问,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是否有权力去救灾呢?如果有权力得话,是否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原则呢?因为凭什么那所有纳税人的钱去救助一部分人呢,但如果没有这种权力的话,又似乎不合道义,违背了道德。两者中哪一个是大道理呢,是否以一种完善的方式来应对这样的天灾呢?

盛洪:这个灾害中,人的生命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它是一种特殊状态,那么这样一种特殊状态往往已经不能用常规的方法或者常规的技术来解决,比如投票原则。它是一种特殊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市场是失灵的,常规的方法也有失灵的情况。所以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政府拿纳税人的钱去救灾,就是大道理。为什么说它是大道理呢,为什么是公平的呢?为什么拿全体公民的钱去救一小部分人呢?是因为,这是一种对社会的长久承诺,即假如哪一部分受灾的话,政府都来出手相救。并不是特意针对某些人,因为在灾害的出现是随机的。所以任何人都平等的获得承诺,只不过你这儿暂时没地震,也许哪一天你这地震了,所以这是非常公平的。这种公平和买保险是一样的,为什么买保险只有少部分人受益呢?这是公平的,因为保险它是针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做出的一种承诺,政府的这种救灾也是对未来的一种承诺。

当然,我认为,政府救灾是要有一定限度,不见得占用任何资源来做这个事,因为在灾害面前,市场机制,和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完全没有作为的。大家在汶川地震也能看到,当时大量的志愿者涌入四川,非常多,非常快,就是说非政府力量其实非常强,不见得非得全是政府来救灾。非政府力量有时候也会针对意外事件,意外灾害做出迅速反应。还有就是灾后重建,其实要迅速的回到市场经济渠道,因为重建是可以利用市场制度。政府在救灾重建的时候,要限定自己的范围。但是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大家可以看到,地震时政府表现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所以从这点来讲,他是大道理。

主持人:盛洪教授不愧是一个优秀的经济学家和宪政学家,从法学角度说的话,下面还有哪位同学需要提问?

提问者丁:盛洪老师您好,刚才您提到大道理与小道理相结合,精英与大众相结合,那么这样是不是就是说,一部由精英起草,大众一致通过的宪法就是一部合理的宪法。如果是,那这个精英阶层该怎样产生呢?

盛洪:嗯,对。这个精英阶层是竞争性产生的。实际上你想问,谁是精英?关键在于这些精英并不见得是由外在的选择来确定。这部分精英,是要起草宪法的,他要是假精英怎么办?起草的法案有问题怎么办?这个精英团体应该是竞争性的。其实古往今来,精英都是竞争产生的。在最早期,精英在各个部落内产生出来。体现在这些精英对于社会提供的这些宪政的基本原则。周有周公,他对周的宪政原则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什么我们现在提到周公,很简单,就是因为周公的竞争者后代全死了,因为他们的这套原则是伪原则。假设有一个社会,其中有真精英,假精英,他们各自在自己的部落提出自己的宪法原则,但是后来只留下一个,其实还有另外的,但那个宪法已经不存在了,因为那个宪法很糟糕,使各应用这种宪法的部落衰落和消亡了。所以说美国比较成功,这不是说美国没有问题,它也有很多自身的问题,但美国相对来讲还是很成功的。美国存在和发展,美国宪法才会存在和被大家关注,美国其实是被竞争选择的,美国的国父们也就是被竞争选择出来的。好,谢谢。

主持人:由于时间问题,我们剩下最后一个问题。

提问人戊:老师,您好。我们知道在中央,人大和党的总书记是两个人的,分属两个人管理,但是在一些地方,比如省,市或者其下级地区的行政机构,党的领导人和地方的人大主任都是同一个人担任的。我在想这是一个合理的状态吗?老师您能否帮我解答呢?

盛洪:省的人大主席由省委书记来兼任,应该是有好的方面,因为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框架下,人大的权力是相对较弱的,行政部门的权力远远强于人大,这种结构是有巨大问题的,结果表现为小道理不服从大道理。如果做些调整,加强立法机关的力量,在中国是执政党有实际权力,在现在的政治结构中,省委书记,市委书记是一把手,他们兼任人大主任的话,可以加强人大的力量,来稍微调整一下人大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平衡。这个变化相对来讲是好的变化,当然这个结果怎么样,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来观察的。这件事本身我觉得还是值得考虑。

主持人:感谢老师能来我们这个讲座,我们最后来多加一个问题。请问还有人想问问题的吗?

提问者己:盛洪老师您好,刚才就说我们学习法律的人对宪政的理解是宪政的核心问题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我一直有个疑惑,盛洪您谈到,大道理产生小道理,大道理通过一致同意原则产生,我想问的是:老师的这个理论究竟是解决什么问题?您的这个理论的目的是什么?它能解决什么问题?

盛洪:问题大了,现在有个大的失误,就是大道理在成为社会接受的宪政原则的时候,可以不经过一个一致同意程序,这其实是一个重大失误。实际上一个社会,如果进行一个公共决策,怎么判断公共决策是好的,应该说没有好的办法。假如有个人,非常聪明非常权威,他自己规定了宪法的内容,而不通过一致同意原则,结果是什么呢?就是他所设定的原则不能通过社会每一个个体的验证,没有这种通过验证,就不能证明大道理是不是真正是好的,这个事情关系非常重大。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会对这个问题有疑问。很简单一个道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如果这个法律只在人大常委三百多人中间进行投票,会有很多问题,很多利益相关者不能发言,没有人代表他们发言,这时候法律通过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法律就会出现很大问题。你怎么判定它是好的法律呢?判定方法就是这些当事人的意见。这个太重要了。再举个例子,1982年宪法做了一条修订,这个规定就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当时在城市有私有房产的业主都没有参与投票,他们的权利就被剥夺了,你知道这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有多少灾难多少悲剧,这个宪法怎么是好法呢?我怎么知道这个宪法是好的呢?最理想的应该是所有人一致同意,那这样的话,在城市拥有土地私产的人怎么能同意这个宪法修正案呢?所以说你的问题,恰恰是你自己有问题,你没有想明白,这个问题太重要了。

这是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从经济学角度,从宪政经济学或者公共选择经济学来讲,叫做主体性。就是一个人的成本和收益是由他自己来判断,而不能由别人替他判断,除非你说这件事对你有利,这件事才对你有利,才能让别人代表。你不能被代表,只能代表你自己。而现在恰恰是人民被代表了,但是根本没有代表人民。所以说公共选择的决策一定经过当事人的意见表达和选择,达成一个结果,有多少人同意。同意的人越多,这个法律或者说宪法损害的人越少,就一定比同意的人较少的那个宪法要好。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规则。这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讨论的。如果你不同意,那我就不知道还有什么能够达成更好宪法的程序了。

提问者己:老师您可能理解错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不是说反对老师您的这个理论,我的意思是这个理论究竟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比如这个理论是为了更好地设计宪法,如何设计宪政,如何设计宪政体系的建构。

盛洪:对呀,举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现在中国的宪法的生成程序是什么样的,这个是需要讨论的,很多国家的宪法要全民公决,那全民公决和三千多人投票的结果能一样吗?这就是实际功用,而现在我们恰恰就是要这样的实际功用,这样的需要太多了。主体性和一致同意原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根本性原则,而我们中国恰恰在很多方面没有达到这个原则,所以我们才说它有用,它太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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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议】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盛洪

盛按:最近看到不少公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据理力争致使“居委会”或行政当局拆除铁门、撤消违法封区的视频。据说有不少正在被封控的小区在11月27日这天提前解封,北京当局更是明智地“严禁硬质围档”。更令人高兴的是,一些警察也站在了保卫公民权利的一边。人们依据的是国务院“20条”和“九不准”,在这背后是宪法精神。这使人看到了法的力量。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法只有被援引和要求当局遵守才能显现出力量。这是一次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以及由此激发的维护权利的伟大行动。公民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政府恩赐的,但在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权利的维护还要靠公民自己的努力。这是上帝辨别一群人是否有资格享有权利的考验。长期以来,在大陆中国似乎人们不能通过这个考验,现在看来不是这样。这是中华族群应享有其尊严,再次崛起于世界的征兆。(2022年11月28日)

盛按:今天看到长沙一公民在地铁要求接种疫苗证明、否则不许乘地铁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权利的视频,感到很高兴。这个公民非常清楚自己的宪法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据理力争,勇敢捍卫。在网上也有文章批评长沙政府这一以防疫为名侵犯公民权利的作法。很快,又看到长沙政府撤消了在地铁对公民接种疫苗的检查。这说明,虽然宪法权利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也写入了《宪法》,但由于存在着不受约束的权力,纸上的权利不会自动实现,还要靠公民依据《宪法》捍卫权利的努力。如果认为自己很渺小,努力也没有用,就永远不会享有权利。正如本文标题所说,“只有用宪法,宪法才有用。”再发。(2021年8月30日)

习近平先生在中共十九大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大多数人或许认为,这只是政府高层的事情。其实不然。宪法不是一个高悬空中、玄奥飘渺的东西,而是扎根于人们的常识。因为宪法所表达的原则就是从无数民众和数千年历史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它必是我们最熟悉的,而不是最陌生的。在世界范围内,美国《宪法》堪称典范。然而,汉娜·阿伦特指出,美国的《宪法》就是从村、乡、镇和县的习俗和自治协议中自下而上“叠增”而成的。美国《宪法》也吸收了大量普通法原则。而我们知道,普通法就是汲取民间习俗、常识和契约而成。

所谓“宪法权利”,不是最高权利的意思,而是基本权利或底线权利的意思。仔细看看,它们不过是我们正常人的基本道德,这来自于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如财产权利,人们从小就会受到父母的教导,别人家的东西不要拿;住宅权利,常识要求我们不经别人允许不能进别人的家;人格尊严,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敬”字,《礼记》的第一句话就是“毋不敬”,又说,“自卑而尊人,虽负贩者,必有尊也”;表达自由,“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出自《尚书》,“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出自《国语》。因此,宪法权利从来不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的恩赐,而是来自于我们自己的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按照柏克的解释,“人赋人权”就是扎根于常识、习惯和传统中的人权。倘若《宪法》不符合常识和文化传统,就要令人怀疑;如果你没有看过《宪法》,你也可以根据常识来判断什么行为违宪了。

为什么宪法权利是常识,还需要在《宪法》中明文规定?这是因为,常识通行于正常状态,即民间生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有一群人的暴力优于其他人时,这种常识就可能被打破。这既包括不同人群(如种族或民族)间的关系,也包括一种典型的情形,即政府。从不同种族间的关系来看,这种打破常识的情况多有发生,比如在美国。我们知道,在历史上,美国存在着种族压迫。尽管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人生而平等”,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过去的劳役状况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否认或剥夺。”但美国黑人的宪法权利,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宪法就是一个国家对公民的承诺。承诺不会自动兑现,需要有人敦促。从这个角度看,1963年马丁·路德·金的著名演说《我有一个梦想》,就是一个要求兑现承诺的敦促书。他说,“100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其原则后来载入《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然而100年后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黑人还没有得到自由这一悲惨的事实。100年后的今天,在种族隔离的镣铐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下,黑人的生活备受压榨。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生活在物质充裕海洋中一个穷困的孤岛上。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仍然蜷缩在美国社会的角落里,并且感觉自己是故土家园中的流亡者。”

更进一步,他明确宣布,“今天我们是为了要求兑现诺言而汇集到我们国家的首都来的”,要求兑现美国国父们在《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承诺的“所有人——不论白人还是黑人——都享有不可让渡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就有色公民而论,美国显然没有实践她的诺言。美国没有履行这项神圣的义务,只是给黑人开了一张空头支票”,“因此今天我们要求将支票兑现——这张支票将给予我们宝贵的自由和正义保障。”二十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就是一场黑人要求兑现美国宪法权利的运动。正是因为这场运动是要求兑现在美国达到高度共识的宪法权利,所以引起了朝野互动,黑白共鸣,轰轰烈烈,有时还剑拔弩张,但终究取得了很大成功。尽管我们不能说美国的种族问题已经解决,但奥巴马的入主白宫,若没有民权运动几乎是不可能的。

打破常识的另一种情况,政府的存在是一种更为普遍的现象。因为政府是一种合法暴力。但当政府权力不受有效约束时,这种暴力就会被用于个别行政机构或官员的私人目的。这在美国一样不能幸免。例如保证表达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虽然于1791年通过,但直到一百多年以后才第一次被法庭采用。在这之间,仍出现了不少国会制定限制自由表达的法案,或政府行政部门违反言论自由原则、压制批评的案例。只是由于来自民间和各州依据宪法的反抗,才使情形不那么糟。

如1798年,参议院通过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法案包含了不少限制言论自由的内容,如发表、出版“任何针对联邦政府……国会……总统的恶意、虚假、诽谤性言论都构成犯罪”。(转引自刘易斯,《言论的边界》,法律出版社,2010,第17页)这个法案出台以后的头几个案例,都是用来打击政治对手的。这个法案及其判例很快引起了民间的抗议。《独立宣言》和《宪法》起草者杰弗逊又起草了《肯塔基提案》,用来抵制《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该《提案》在肯塔基州获得通过,再次强调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麦迪森也起草了《弗吉尼亚提案》,直接指出《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使用的是 “一种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使用的权力”(第23页)。当1801年杰弗逊当上了总统以后,特赦了因该法而获罪的人,国会也废止了《外侨和煽动叛乱法案》。

当然,使用宪法,提出保护宪法权利的主张不是一般的主张。因为宪法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具有一般性。其含义是,当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这个人受到了损害,更重要的是,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原则受到了伤害。这是因为,如果对某个具体的人的宪法权利,如财产权的侵犯不加以制止和惩罚,就等于默认了这一宪法权利的一般性受到了伤害。如果再对另外一个人的宪法权利进行侵犯,他就有更大的概率不受保护。因此,保护宪法权利必然要超出一个个案的范围。但这又是非常难的一件事。因为大多数人更愿意搭便车,别人努力而自己享受权利保护的成果。然而,如果每个人都这么想,他们就没有希望享受宪法权利。

更糟的是,有些人还会以为,不保护宪法权利是件好事。他们可能正处于一种位置,他们会受益于不遵循宪法的情形,这更便利于整肃政敌,侵犯弱者,或者压制批评者。但他们不会永远处于不遵循宪法时的优势地位。当他需要宪法保护时,宪法已经被他践踏了。例如刘少奇。当他被红卫兵带走时,他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说,“宪法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但为时已晚,没人把宪法当回事。因为《宪法》就是由于他的行为而变得没用的。在他处于不遵守宪法会获益的位置时,在土改、反右和四清等运动中多次侵犯大量其他人的宪法权利。就是在文革前的两三年,他和他的夫人王光美用践踏别人宪法权利的方法搞了一个“桃园经验”。文革初期他又把这一经验推广到了清华大学。

另一个例子是陈伯达。据说陈伯达在失势以后,被关在了监狱里。他抱怨说,“陈独秀被审判时,他早年留日时的同学章士钊出庭为他辩护,章士钊在当时名声很大,敢于为国民党的敌人陈独秀辩护,是很不容易的。后来陈独秀坐牢,胡适等还到狱中看他。现在革命胜利了,一个人一旦有事,大家就都六亲不认,这个风气实在不好。”他在说这些话时,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对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负有责任。他在山西娄烦搞土改时不经审判枪杀了一名抗日英雄;他在天津小站指挥“四清”运动时,“开创”了“先定罪,后找证据”的恶劣先例;他起草了发动文革的《五一六通知》,他直接参与了对彭德怀、朱德、彭真等人的迫害。在他之前,不知有多少人都失去了被辩护和让人探监的权利,甚至失去了生命。陈伯达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一个人不为侵犯宪法权利受到惩罚,就一定会受到宪法权利被侵犯的惩罚。

批评文革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因为文革伤及了自己或家人,一种是认为文革违反了宪法原则甚至是基本人性。对于前者,他们基本上没有认识到文革的问题;他们认为文革伤害自己或家人是错误的,而迫害别人则是正确的,因为别人是坏人,自己是好人。他们不认为侵犯别人的宪法权利与自己宪法权利被侵犯有什么关联。而后者才真正认识到,正是他们曾经伤害过别人的宪法权利,才致使自己的宪法权利也受到伤害。若想维护自己的宪法权利,就要将其他所有人的宪法权利一并维护。但后一种人并不多。这才导致直到今天,《宪法》虽好,却较难落实。

人们,尤其是有权力优势的人,一般也缺少较长远的眼光。他们很难把自己当下不受宪法约束的便利,与宪法受到破坏后对自己的不利联系起来。当后面的情况发生时,已为时已晚,无法挽回。例如薄熙来在重庆主政时,破坏宪法、违背法律对一些无辜者进行严刑拷打甚至致死,而当自己被收监审查时,又抱怨专案组对他进行了威胁,所以委屈认罪。这与前面说的刘少奇和陈伯达的例子很类似。因此,若想宪法真正受到尊重,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当政者有一种长远视野,看到对任何一个人宪法权利的侵犯就可能是对自己宪法权利的侵犯;他还要有不滥用权力优势的政治道德,如同华盛顿、杰弗逊等人那样。

而对于普通人来讲,最大的问题就是认为,整个宪法都得不到落实,自己的一个个案就更渺小,几乎不可能实现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更何况,很多合宪性审查的申请似乎是泥牛入海,很多人就认为“我们说宪法权利也没用”。其实这是很错误的看法。正如前面所说,任何一个侵犯宪法权利的个案都会削弱对普遍的宪法权利,任何一个保护宪法权利的个案也会加固普遍的宪法权利。如果更多的普通人意识到这一点,有更多的保卫宪法权利的行动,我们的宪法权利才会变得更为真实。

确实,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只初具雏形,但并不意味着提请合宪性审查不起作用。实际上,即使是表面上看没有回应的合宪性审查申请,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先后有三法学博士和五学者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宪法审查,并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两个请愿虽然没有得到人大常委会的直接回应,却通过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的互动,推动了国务院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不能小看这一结果,因为它带来的是对普遍歧视和迫害外来人口的系统性错误的纠正,从此以后大量来自农村和外省的民众不再担惊受怕。这是我国民众宪法权利保护的一大成就。

当然有些人还会质疑,孙志刚案是一个特例,还有很多合宪性审查请愿全然没有引起变化。但是,我强调,不要低估《宪法》文字的震慑力,也不要怀疑宪法精神征服人心的力量。如果我们同意宪法原则包含了融入常识的文化传统,它就不是生疏的和隔膜的,它一定有来自人的内心的力量,正如王阳明先生所说的“良知”。每个人天生都有良知,只是年长日久,被短视的利害观遮蔽了,就像尘土遮盖了明镜一样。当一个社会长期不敢讲宪法,不敢对违反宪法的现象说“不”,就会形成一种遮蔽良知和宪法的灰尘,久而久之,不少人认为违反宪法的作法才是正常的,而维护宪法的努力却是不正常的。许多人违反宪法而不自知。而一旦有人提出合宪性审查,遮盖在绝大多数人心中良知上的虚妄歪理就会被拂去,良知就会显露。他们不仅不会反对、而且还会感谢帮助他们恢复良知和宪法意识的人。即使有极个别人因巨大的当下既得利益而反对宪法原则,也会在宪法精神的威慑面前有所忌惮。

例如最近在北京发生的驱赶外来居民一事,难道北京市政府的大多数官员都缺乏常识,不知道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高于城市管理的行政目标?不知道人的生命、温饱、住宅需求、财产权和安全感比火灾隐患、煤改气和天际线更为基本?只是在我国各级政府中一直缺少宪法教育,官员们被训练得只知有上级,不知有宪法;把行政命令看得比宪法还重,才遮蔽了那个能通宪法精神的心中良知,才做出中外不耻、天人共愤的事情来。12月19日江平等八位学者(我有幸是其中之一)提出对北京市驱赶事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既是为受侵害人群伸张权利,也是拂去这些官员心中遮蔽宪法良知尘土的一举,他们大多数人都会发现良知,重见宪法之光。

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承担着《宪法》赋予“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常委们应对“宪法”二字最为敏感。实际上,任何一项公民提请的合宪性审查都会在人大常委会中产生作用。自从2003年孙志刚事件以来,人大常委会虽然长期没有对合宪性审查公开作出回应,但都通过各种方式加以处理。而就在最近的2017年12月24日,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公开回应,审议了对五起公民提请合宪性审查案件的处理情况。这五起案件都得到了积极的结果,或者相关地方法规已经修改,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停止执行,或者已经致函相关地方政府要求修改相关地方法规等。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可见合宪性审查已经逐渐走上轨道。

孔子说,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意思是说,天道只有通过人的行为才能在人间施行,而不能离开人的努力而自动施行。西谚云,自助者天助。茅于轼先生说,宪法只有经常用,才会变得有用。宪法是一种普遍原则,所以需要普遍地用才能起作用;所谓“普遍地用”,就是普通老百姓要用;用宪法的最好行动,就是要向已经提出1527件合宪性审查的人学习,对凡是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提出合宪性审查。不要担心一时没有回应,而一定要相信,宪法原则的力量将会产生制裁违宪的内应力。而对于最普通的老百姓,用《宪法》就是要把宪法说出来。这首先需要熟知《宪法》规定的公民宪法权利。当有人侵犯你的宪法权利时,你要做的最简单的事情就是,把宪法说出来,指出该人侵犯了你的哪条宪法权利。你知道会有什么结果吗?试试看!

2018年1月6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3月5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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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 走一条有过程的宪政改革之路|盛洪

近代以来,不少中国知识精英一直纠缠于中西之争。一个简单的逻辑是说,西方的宪政民主体制是好的,中国的君主加士人的体制是不好的。若想走向现代政治体制,就要否定中国传统体制,并在实践中将它打碎,才能建立一个崭新的政治体制。在这背后是文化之争。既然传统中国的政制是不好的,支撑其存在的儒家文化就是专制的帮凶;而发展出宪政民主的西方文化就是好的。这种看法甚至成了一种文化色彩。一些中国知识人表明自己的“现代性”的简单方法,就是批判中华文化。这似乎是一个伪命题。

其实,笼统地说“西方文化”就是错的,因为至少要区分英美文化和欧洲大陆文化。经常听有些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说“英法自由主义”,这都过不了哈耶克的关。他说要区分“盎格鲁自由”和“高卢自由”。这两者很不相同。“只是英国认识并懂得了自由,而法国则否。”(1997,第61~62页)那种简单全称判断的思路并非中国思路,而是从欧洲大陆传过来的。欧洲大陆有着笛卡尔-黑格尔哲学传统,其要害是将世界视为精神的客观化和外在化。而这种“精神”不是人类遥不可及的天道,而可以是某些个人的天才大脑的产物。与天道比,这些人物再“天才”,其大脑产物也是非常粗陋的。当理性有限的个人的思想被推向极端,成为大众不可更改的教条时,灾难就会降临。

最先走入现代政治制度的英国,实际上是通过试错和摸索,经历了上千年的演化过程,最后形成了宪政民主体制。而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法治”在教科书中只是一个词,但在英国是活生生的历史。这是英国普通法发展过程的果实。它不应仅是一个概念,而是一个有机体生长过程。亨利二世在西元12世纪时开创了王室巡回法庭,我们现在看不出就是法治;《大宪章》中的“自由”或“权利”(liberty)被后来的研究者指出实际上是贵族“特权”,“自由人”(freeman)就是“世袭地产保有人”(孟广林,2017,第56~57页)。都铎王朝的亨利八世仍然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处死王后和贵族;伊利沙白一世还用火刑对付天主教徒。

然而,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法治思想和规则在孕育成长。王室巡回法庭形成了对领主法庭的竞争,通过建立陪审团制度了解乡间习俗,形成普通法的习惯法基础;《大宪章》虽然只针对贵族的权利,但提出了两个重要的法治原则,第一是征税要经被征税者同意;第二是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被审判者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到了詹姆士一世时期,这两条原则被爱德华·柯克从贵族权利推广到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公民权利的实际扩展,还是通过普通法以习惯的形式逐渐形成传统。麦基文说,英格兰在欧洲最具宪法精神而无需一部成文宪法,是因为“对专断的限制已经根深蒂固于民族传统之中,以致于英格兰并不存在对国民幸福的严重威胁,从而他们根本没有必要采用正式法典。”(2004,第9~10页)

普通法的两个基本特点限制了王权。第一是普通法依据习惯法。这包含了对习俗和传统的高度尊重,自然王权也不例外;第二是普通法发展中形成了职业法律人群体,他们有着法律专业技艺,不是一个法学业余的国王所能胜任的。不是“司法独立”的简单口号,而是普通法悠远的传统,使得王权不得不让司法独立。既然尊重习俗和传统,就要视它们为法的来源,是任何国王所不能更改的。正如福蒂斯丘所说,各种统治者曾经统治过不列颠,但他们都无法改变她的习惯法。“英国的习惯法不仅是好的,而且是最优秀的”(2008,第57~58页)所以当爱德华·柯克说“王在法下”时,这是一个已经被历史所证明的原则。

当然,英国王权并不是一下子被限制到合理的范围,而是一小步一小步被逐渐限制的,直到光荣革命,大致完成了限制王权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英国出现了汉娜·阿伦特所说的“有限君主制”。在这一制度下,君主没有无限权力,他或她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行事。在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得到了发展。公民们在市场中交易,在其它社会事务中自治,无需国王的强制力,进一步形成和发展了习惯法,又被法律人吸纳到普通法中。所以在宪政民主制度生成的最后时刻,所要解决的政治问题已使暴力不再必需,“临门一脚”是和平的光荣革命。屈威廉说,“这次革命的真正‘光荣’之所在,并不是为了保证它的成功只使用了最低限度的暴力,而是在于,这次革命的解决方法为后世的英格兰人找到一个避免使用暴力的方法。”(2020,第2页)我要再加一句,正是因为采用了和平方式,才使解决方案(制度安排)更接近公正。

通过英国的工业革命和实力崛起,世界其它国家认识到宪政民主政制的好处。尤其是与英国比邻的欧洲大陆国家,急于获得英国的世俗成就而简单仿效英国政体的结果,而不管这是英国历史过程所形成,而只要结果不要过程。在另一方面,由于缺少如普通法那样的演化过程,既没有对王权的有效约束,也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欲达到英国宪政民主的成熟形态,就只能将其特征化和概念化,再通过比较暴烈的形式实现变革。这不仅导致这一过程过于残酷,也使得革命后的新政治结构并不能按照革命者的想象去运作,甚至会出现比传统制度更糟的情况。

然而,对这种错误的理论和失败的实践也较少批判。法国革命却被当作可以仿效的榜样。这更为一种“阶级斗争”的理论所肯定。它认定从现有的弊病百出的社会走向理想的乌托邦,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暴力革命,结果是好的,“无产者失去的只是锁链,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这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观念,将人类历史看作是断裂的不同图景,且它们之间相差很大,是“罪恶”和“完美”之差。因而值得用暴力打碎罪恶的体制,而一举建立一个完美的世界。这种以“革命”将“暴力”合法化的理论,最终掀起实际的暴力狂潮,而有暴力优势的集团最终不可能带来只有和平谈判才能形成的法治社会,必然导致对它自己倾斜的制度结构,而只能带来史无前例的专制。

因而,“要有过程的结果”是正确的道路。而所谓“有过程”,就是有起点,就是不能脱离具体情境,而不同文明、社会或民族的具体情境都是不同的。因而当他们看到有一个值得仿效的社会时,应该考虑的,不是否定现有社会,而是如何从现有社会走向那个较优的社会。其作法,就是要通过解决该社会的当下问题,借鉴较优社会的思想资源和示范影响参与对问题的解决。与此同时,也要挖掘本社会中值得肯定的资源,这既包括与较优社会取向相近的资源,也包括与其不同但会互补的资源,融会贯通,形成新的制度。如此,一步一步地走向更优社会。

这就是强调制度变迁的渐进性质。既然渐进,就不是跳跃或断裂。就不是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因而这种“要过程”的走向较优社会的过程就是和平的。只有征得利益各方的同意,才能够和平地制度变迁,而只有如此,才不会形成暴力优势集团及其独霸的权力,从而不会破坏由同意带来的社会秩序以及利益均衡。这样的社会才是较优的社会。

对于中国来讲,与其它社会无异,都要从当下的具体情境向前走。与欧洲大陆不同的是,如果以英国为较优社会,中国的传统社会有着更为相近的性质。仅举两点。第一是传统中国形成了一个以习惯法(礼)和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这与普通法很相近。费孝通说,“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 (1985,第50页)梁治平说,传统中国民事案件的审理,“往往没有明白载于律文的依据。……更多是法官的自由裁断。当然,自由裁断并非无所依凭,…… 只是在更多的情况下, 他依凭的是礼。”(1997,第223~224页)近代以来,中国的知识精英向欧洲大陆看齐,发现中国没有一部民法典时感到很自卑。他们忽略了英国也是没有民法典的国家,并不因此而自卑,反而生出一些自豪感。中国人其实一直是用与普通法很类似、但比它还古老的礼在处理民众间的民事纠纷,从周到民国。

第二个类似的方面是制约君权的制度。汉娜·阿伦特将有限君主制定义为君主遵循宪法和法律行事。这实际上到了光荣革命后才趋于成熟。在此之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君权的限制,且不断发展成熟。若将宋朝与时间相近的英国王朝——从威廉大公到亨利三世作一对比,我们可以看到,在当时中国对君主的约束程度要高于英国。宋朝大概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较好的一个,已经建立了很好的君权约束机制。如台谏制度,就是制度化地批评君主的制度;封驳制度,即对皇帝诏书的驳回制度;宰相副署制度;经筵讲习制度,即给皇帝上课的制度;独立史官制度;谥号制度,即对皇帝逝后的评价制度;等等。对君权作了几个方面的约束。

而按照政治学的标准,威廉大公还只是一个独裁者;他的后继者,亨利一世,亨利二世,约翰王,亨利三世等,都是没有制度化约束的君主。《大宪章》是贵族们约束君主的企图,但其原则有时得以遵守,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仍被废弃。

还有一个传统中国优于英国的地方,是政府文官制度。传统中国从汉开始就有比较成熟的选拔、培养和任用文官的制度。而文官主要是以儒士为主,即信奉孔孟思想的士大夫为主。文官制度的意义在于,政府的大部分实际权力由文官代理和实施。记得有人曾说,“代理就是一种实际的限权。”因为只要不是由君主直接行使,作为文官的儒士就是一个道德中心,他会以儒家价值为标准实行治理,因而不是君主可以任意施行自己的意志。正如余英时所说,汉代循吏“所奉行的不复是朝廷法令,而是大传统的中心教义”(2003,第139页)。而在英国,从威廉大公到亨利三世,这样的文官制度还没有形成。

最后,我们还要就《大宪章》中的两个重要原则做一下对比。即,第一,君主征税要得到被征税人的同意;第二,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任何人都不可被剥夺财产、自由和生命。在宋朝,这两项原则得到实施了吗?当然首先要注意的是,此时中国和英国的政治结构有着很大不同。在中国,早已结束了封建制度,而进入郡县制度,政府获得公共资源的形式主要是征税。而英国还是处于封建制度之中。征服者威廉刚刚重新建立了封建体系。虽然国王和贵族们都有自己的土地以供日常之需,但一旦出现额外之需,如战争或重大典礼等,还需贵族们在约定的义务之外做出贡献。所以先看第一条,宋朝的征税规则是什么呢?

在传统中国的税赋结构中,“税以供郊庙社稷、天子奉养、百官禄食也,赋以给车马甲兵士徒赐予也。”(杜佑,1988,第69页)也就是说,税是用于支付公共治理和宗教活动的成本,而赋是支付国防战争等的费用。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的支出。在其中,“赋”字本身,即武贝,就意味着专门用于的军事的赋税。而对赋税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早有孟子之“尧舜之道”,即十税一的标准。后人称赞井田制,还有一层含义,即“田与赋不相离,虽暴君不能违田而取赋,污吏不能什一而加多。”(杜佑,1988,第1388~1389页)意思是说,赋税已由公田的多少确定下来,暴君污吏也无法改变。可以看出,中国自周以后形成的赋税体系已经确定了包含军事用途的费用,以及被正统思想认可的边界。

中国自汉以后的税赋主要是田赋,而田赋是有着法定的稳定的比率或数额。如汉景帝以后是三十税一,即3.3%;在东汉时期,基本沿袭了三十税一的税制(郑樵,1995,第1380页),而后还有“百一而税”之说(第1389页)。到了唐代,则采取租、庸、调之税赋制度。租对应于田赋,庸对应于家庭赋税,调对应于男丁兵役。后两者可用货币支付免除(郑樵,第1389页)。尤其是用赋税替代兵役,所以只剩下租和庸,且只在春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两税法”。唐代田赋约为1.3%[1],据我估计,唐代的租庸调加在一起约为四十税一(2.5%)。宋承唐制,只是更为赋税化和货币化,并且税率有逐渐增加之趋势,田赋标准约为5%[2]。这说明,宋代有着相对稳定的较低的赋税比率。

对于战争等不时之需,朝廷是在已有的赋税框架下腾挪,如朝廷将赋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或临近省份之间调用,或出售经营特许权——盐引,及颁发度牒或官诰的收入等用于军事目的(汪圣铎,1995,第54~60页)。并且在宋代,形成了朝廷公库和皇家私库的分别,而后者一般被称为“掌受岁计之余积,以待邦国非常之用”,而不只是供皇家花销。且“历年又确实将内藏库的一部分财赋调出,用于军费或恤灾”(汪圣铎,第443页)。即使是王安石变法,以筹措军费为目的,也不敢轻易公开加税,而是采取类市场的形式,如青苗法、均输法、市易法和免役法等形式,在表面上还是在进行交易。因而,宋代中国似乎不存在《大宪章》所欲解决的赋税过重和不稳定的问题。

再看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是否要经过一个法律正当程序呢?那么,什么是“法律正当程序”?按照普通法传统,最为简化的理解是,要有一个陪审团。这当然很重要,但这只是法律正当程序的一个显现的特征,而更重要的是,这一法律正当程序是用一系列规则防止不公正的审判。看一下宋朝的司法制度,一个人是否要经过一个法律正当程序才能被剥夺财产、自由或生命呢?一般而言,自汉代董仲舒“春秋决狱”以后,形成了以儒家经典为价值原则的法律体系,并形成了司法程序。一般民众如果与他人有纠纷,或者受到朝廷及其官员的不公对待,就可以要求进入司法程序。一般的形式就是到县衙门喊冤。一旦知县受理,就是进入了司法程序。如果认为在县、州等政府机构没有得到公正处理,还可到帝都敲登闻鼓,这相当于上诉。在宋代,还专门设置了登闻鼓院,接受各色人等的诉讼。

而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宋代的司法程序有着保证司法公正的目的特征。仅举两例。一是鞫谳分司制度,即是将审与判分别由两个司法机关进行,避免为判而审,一家独断的弊端;一是翻异别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喊冤,就更换另一个法庭审理(张利,2010,电子版,第142~144页)。这种权利可行使多达4~5次。宋慈的《洗冤录》的出版,显然与同时代英国的神判形成鲜明对照。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制度安排显然是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因而那种不经审判就剥夺一个人的财产、自由或生命的现象,就是这个司法体系所要避免的。所以,宋代似乎也没有要纠正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审判的强烈要求。

当然,这两个问题是英国的问题,与当时的中国并不对应。并且在具体形式上,显得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例如,征税必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就包含了征税与纳税的互动,由此达成的均衡,是力量相抗的结果;而中国的三十税一似乎只是朝廷的单方面仁慈。其实也未必是这样。从较长历史来看,朝廷较低的税率也是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博弈的结果,只不过这种博弈时间段太长,成本太高,如秦帝国的重税招致民众起义和战争。汉初显然是吸取了秦的教训,采取了三十税一的税率。另一方面,轻徭薄赋是儒家的传统,在儒家占主导地位的朝代,这种文化传统也是抑制税率的重要力量。

而在普通法语境中,法律正当程序包括要由陪审团审判。在传统中国,司法程序中显然没有陪审团。宋代继承汉唐传统,主要是由官员来审判。这些官员实际上是选举或科举制度选拔的儒士,他们受过儒家基本价值原则的很好训练,因而可以说是由文化精英来审判。譬如一个知县实际上首先是县法院的院长,他心中有儒家价值,而在实际审判中,按照梁治平的说法,是依据礼来审判。而礼就是乡间习俗,因而有着英国最初陪审团的意义,即了解当地习俗,形成习惯法。而儒家经典,也是在对礼的收集、总结和提炼后形成的。所以在表面上看,宋代没有陪审团,但文化精英们用另外一种方法接近了陪审团审判的效果。

南宋灭亡后,宋的制度多被废弃。但经元、明、清,较低和稳定的税率在原则上保存了下来。如据黄仁宇研究,明代“整个帝国赋税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过农业产量的10%”(2001,第226页);据王业健研究,“在清朝最后的二十五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苏州、上海地区占8~10%。”(2008,第165页)当然在明清两代,都有些扰动和偏离。明代万历年间,朝廷派太监到到苏州法外征收商税,遭到当地士绅民众的强烈反抗,这恰说明这种法外加税的情况不被社会主流接受,是一种对常态的偏离;清代平定太平天国期间,地方政府征收厘金,在朝廷田赋之外增加了赋税,但这仍被儒家主流看作是临时措施,并多次主张革除,到民国时期(1931年)终被废除。这都说明儒家轻徭薄赋原则一直都被视为正统的赋税原则,也应是近代法治与宪政原则可借鉴的传统资源。

在司法体系方面,在清代,我们还看到了翻异别勘的规则。例如在王树汶案中,犯罪嫌疑人临刑喊冤,就马上停止行刑,改由另一个法庭审判,最后证明这是一起冤案。行将问斩者并非原犯,而是被屈打成招的顶替者(徐忠明和杜金,2014,第136~137页)。这种喊冤即覆审的规则就是宋代翻异别勘规则的遗存。在另一个案件,许氏杀夫案中,尽管许氏自己承认是她杀了亲夫,但仍被刑部官员怀疑是逼供所致,退回了三次,并进行了三次尸检,还要求“另委贤员”重审。徐忠明和杜金指出,这“显然是出于回避的考虑”。于是该案从平阳县移解阳江县(2014,第23页),又从阳江县转送肇庆府(第26页)。这又说明,即使嫌疑人本人不喊冤,只要司法官员怀疑,也要进行“别勘”,即送到另一法院重审。

而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更大领域,直到清末和民国,民间的礼或习惯法一直起着主要作用。梁治平在其《清代习惯法》一书中指出,关于研究依据的文献资料,他“采用的主要有三类, 第一是习惯法调查报告,第二是清代官方档案,第三是清代民间契约文书。”第一类“调查所得之习惯虽然皆通行于清末民初,但其起源往往可以溯及清中叶乃至明末清初,而当时尚通行的各种契式,渊源更是久远。”第二类“不但相当真实地记录了当时各地流行之‘乡规’、‘俗例’,同时也暴露了作为非正式法之习惯法与国家正式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第三类则“不但涉及民间生活的各个方面,遍及清廷治下的几乎所有地区。而且上自元、明,下迄民国,贯通于清代各个历史时期,自成统系,从这些数量庞大的民间文书里面,我们可以辨认出一个相当完整的习惯法秩序。”(2015,第516~534页)这说明这些在清末民初仍然存在的习惯法的时间跨度至少是从宋代开始,而空间则覆盖了整个中国。

在对皇帝和行政部门的制约方面,清代丢掉了宋代的不少制度。如谏议制度虽然在表面上存在,但风闻奏事的规则不再被遵守;将御史台与谏院合并,即“台谏合一”,实际上取消了批评皇帝的职能。然而其它制度,如经延讲学制度,史官制度,谥号制度等仍然保留下来。台谏制度在总体上还有着监督和弹劾行政官员的作用。早在满清入关之前的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就设立了都察院(林乾和句华,2013,第69页),其职能类似于唐宋时期御史台和谏院。《康熙起居注》也许是传统中国最为完备的对帝王日常起居和工作的记录。其中包括对经筵讲席的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和讲官姓名及讲授内容。在皇帝或重臣去世后,他们仍被授以谥号。如康熙皇帝的谥号为“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中和功德大成仁皇帝”;曾国藩谥号“文正”;李鸿章谥号“文忠”。虽然多是褒杨,但终究是盖棺论定,起到某种评价作用。

至于科举制及文官制度,清代虽然表面上延续了前朝的考试制度,但在官僚体系内却并不完全以中榜士人为基础任命官员,而是以满族人以主,通过科举考试的汉人只是作为陪衬和补充。然而科举的形式是保留了下来。一些栋梁之才也是从科举中脱颖而出。到了民国,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还专设“考试权”,成立考试院。然而1949年以后的《宪法》,已经没有“考试权”了。虽然仍然有大学的入学考试,但考上大学不意味着一定要进入到政府官僚体系中。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政府部门的公务员,主要是来自中共战争时期的军人或地下党员,其晋升主要是上级的指定。在改革开放以后,虽然有更多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到政府部门,后来还有公务员考试,但这些考试都只作为参考,官僚体系中的选任和晋升还主要靠关系或上级领导的意见。而1949年以后之所以甚至没有继承民国时期的考试权制度,是在宣称建立了一个“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而对传统中国制度以及民国制度进行全面否定的前提下做出的。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比传统中国的科举制度要差很多。

至于税率,在1949以后的相当长时间,除了正式的田赋(公粮)以外,还有所谓“征购”,即用很低的价格强征粮食,两者加一起就是实际田赋率,一般都在10%以上,最高时曾达到49%(1960年)。各年份实际田赋率见下表。这使农业生产率急剧下降,导致了1959~1961年的大饥荒,成千上万人失去了生命。

1  实际田赋率(粮食征购率) 1950~1961     单位:%

195019511952195319541955195619571958195919601961
10.110.48.629.5230.131.828.325.826.639.649.037.4

转引自盛洪,2014。
数据来源:粮食征收和征购数量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新中国50年统计资料汇编》,《陈云文选(1949~1956)》,《农村集体化重要汇编》;转引自《网易》。粮食产量数据取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国家数据》,“主要农作物产品产量”,http://data.stats.gov.cn/workspace/index?m=hgnd 。

而在1978年以后,实际的田赋率还经常在很高的水平上。如1978年和1979年仍为22.6%。这反映了在此前的田赋水平。在此之后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很不稳定,在大多数年份仍高于10%。因而可以看出,在中国近代以来废弃中国传统的土地制度,建立了一个所谓公有制的土地制度以后,也废弃了传统的田赋水平,却使实际田赋率远高于传统中国的稳定时期。

2  实际田赋率(农业税加集体提留)1978~1989      单位:%

1978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6198719881989
22.622.619.714.67.65.85.210.29.810.111.211.2

资料来源:胡志辉,2014,第72页。
说明:这里假定,农民都是自耕农。

当走了几十年弯路后,改革开放以后,才废弃了人民公社制度,逐渐形成了土地家庭承包制,将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部分转让权回归农民,使土地制度又回到了接近传统的土地制度后,实际田赋率才逐年下降,最后到2005年为3.34%(胡志辉,2014,第79页)。

在1949年以后,声称建立了崭新制度的政府,完全废弃了传统中国的台谏制度,也没有继承孙中山创立的监察权及监察院。在政治结构中,完全没有任何专司批评的机构,也没有权力之间的制衡。而在另一方面,却建立了专门压制批评的机构;并多次强调要“实行一元化领导”,剪除一切掣肘党政权力的制度安排。结果是政治决策一错再错。直到1959年的庐山会议,彭德怀非制度化地批评了毛,结果被报复为“反党”。自此之后,再也没有什么可以阻挡最高领导人犯严重错误了,文革爆发了。这种没有制度化的批评和监察制度的情形一直延续至今,使得该执政党一旦犯错,就很难纠正。

再看司法制度。1949年以后,当局将法律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用来镇压所谓的“阶级敌人”,后来又用来镇压对政府不满的普通公民,不仅将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视为资产阶级的工具,而且完全否定了传统中国的司法传统。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宪法和法律体系,将中国描述为人民主权的国家,宪法和法律框架是用来约束党政部门的权力,使之不会侵犯公民权利。然而直到今天,中国大陆的司法体系还不能实施翻异别勘规则。许多冤案多年得不到平反。如聂树斌案,呼格案,都是实行死刑后,由于真凶的出现,才经历多年曲折,最终实现平反。当这些被冤屈的人喊冤时,没有重审的机会。另外,不仅没有实现鞫谳分司制度,反而用政法委的设置将公安、检察和法院三种机构合为一体,不能通过它们的分工避免为判而审,也不能让它们在实现自己的职能时互相制衡,导致制造冤案的成本很低,平反冤案的成本很高。

我们只要看一下中国追求“现代化”的历史就会发现,那种“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思路,那种因此认为要学习其它国家的先进制度,就要否定本土社会的制度传统的作法,带来的并不是现代化的快速实现,也不是所谓“先进制度”的有效引进,而是用所谓“先进制度”替代了传统制度,而这个“先进制度”其实不仅在理论上悖谬,而且在实践上也极具破坏性。“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取向不仅是“欲速则不达”,而且是“适得其反”。因为用于“加速”的暴力方式不仅导致暴力优势集团的掌权,而且因破坏了和平博弈而不能达到公正的解决方案或制度安排。而被替代和废弃的传统制度,却是既适宜本土社会,又符合教科书的有效制度。如传统中国的土地制度,就是一个可以自由买卖或租佃的土地制度。这既是从汉以后就形成、到了宋以后更加完善的土地制度,而且高度吻合经济学教科书中的理想土地制度。而替代它的人民公社制度,却是一个陈腐的、倒退了几千年的土地制度,它在现实中的实施饿死了数千万人。

我们发现,“不要过程,只要结果”的路径,实际上要的是“形似”的结果。任何制度过程的结果都会有一些特征。而一般人会认为,只要具备这些特征,就算得到了结果。这往往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善意的情形。只要结果的模仿者尽力把握制度特征,并期待符合这些特征的“现代化”制度能够带来与通过过程形成结果的制度一样或相近的效果。这就是欧洲大陆那些国家的情形。另一种是恶意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某个人或集团为了权力,而声称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并在掌权后实际上建立了形似现代化的制度结构。如议会和法院。而这种“议会”没有对公共事务的真正讨论和民意表达,而只是一个装样子的橡皮图章;这种“法院”并没有独立的审判和中立的立场,而是贯彻党政领导的意图。其结果,实际的专制披上了“民主”和“法治”的外衣,反而具有欺骗性,使专制更为恶劣,距离“现代性”更为遥远。

因此,中国的现代化,就是要有过程的结果。也就是有起点的现代化。重视起点,就是要仔细观察一个社会现有的制度资源,它们在以往历史中起到了多少积极作用,在走向较优制度结构时又有多少潜力可挖,在避免新制度安排的负面效果时是否具有互补性。中国的文化精英不应在表面相似上大做文章,而是要在制度深处的规则层次发现价值。而对外来制度资源的引进,不应是一个运动或政府命令,而应是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的参照,并随着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解决而逐渐渗入本国的制度结构。具体到中国,我们应该在传承礼——习惯法的资源基础上,吸纳来自西方的普通法和民法资源;引进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制度,也要传承台谏制度等制约权力的制度;将科举-考试院作为公务员体系唯一的晋升通道的同时,保证公民的请愿权和自由表达;重建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等制度,也要强调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等等。我们会发现,这样一条道路,是比中国近代以来所走的“现代化”道路更为接近现代化的道路。

更为根本的,是我国的文化精英要摒弃唯理主义建构论,用经验主义的演进观看待现代化进程。我们要在社会和民间传承从宋到民国的习惯法,使之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更为重要的位置,而降低制定法的优先性。在当下,我们应更重视由市场交易和公民自治而形成的规则,将契约和自治条例(如在互联网中的)作为今天的习惯法,并把它们看作是效力优于和先于制定法的规则。我们不能期待某一天突然会出现天翻地覆的变化,一个理想社会会从天而降,而是在今天就为每一个微小的权利而努力,将每一个维权的个案当作一个堡垒来攻克。而维权的一个重要资源,就是中国传统的习惯法和民间常识。当越来越多的堡垒被攻克时,制度变迁就显现出趋势,法治就会流行,权力就越来越本分,那个宪政民主的结果就会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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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代田赋为“百亩税收二石”(张安福,2008,第124页),而平均亩产约为1.5石(第185页)。

[2] “亩税一斗,天下之通法。”(转引自汪圣铎,1995,第191页)而宋时的平均亩产约为2石(余也非,1980)。

原载《中国:历史与未来》2020年11月8日(https://www.chinese-future.org/articles/w63b63wnwp37dc7fk5akfgse6xjymf)

【平天下】尊崇宪治,天下无敌|盛洪

盛按:最近看到美国全面收紧对华芯片等产品和技术出口。如果还有人认为这是世界老大不容老二,那就是故意不看问题的性质。限制芯片,就是限制“敌国”获得先进技术。这直接影响假若发生战争的武器优势。这种“敌国”的待遇可不是压制竞争者所能解释的。为什么是“敌国”?当局不是要“搞好”中美关系吗?本文已经指出,即使没有出现直接的敌对状态,如果不遵循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反而推行倚重暴力的计划、滥权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暴力规则内在地就含有敌对性质。而计划、滥权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又恰是摧毁创新和生产的有效机制的主要因素。所以阻碍大陆中国芯片等高科技发展的,恰是计划、滥权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2022年10月17日)

盛按:最近中美之间新一轮紧张说明,真正的力量不是来源于动用暴力的恫吓,而是社会和内心所秉持的文明规则-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遵循这些规则,社会才有创新活力和政治向心力,才会有内生的力量,才能维持领先地位,也才能得道多助。(2022年8月9日)

盛按:外交当局似以市井吵架为本事,逞口舌之快,并依当下目标变动而在极端间摆动。一会儿说“中米关系不能再恶化下去”;一会儿又说对方的批评“全是谎言”。为什么要与满嘴谎言的人“好起来”呢?看来,没有道德价值基础,不遵循普遍认同的宪治原则,就不可能在国际事务上逻辑一致,以不变应万变。宪治原则在国内国际是一样的。在国内动不动就废弃市场、违反法治、压制自由表达,就不可能在国际上向别人宣示“非敌意”,也很难扭转“恶化下去”的趋势。只要能在别人的批评下反省自己,纠正违反宪治的行为,尊崇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在国际上自然会赢得朋友和尊重。(2022年6月1日)

盛按:如同制度经济学所强调的,最重要的冲突是制度的冲突。如果违反普遍珍视和遵循的基本制度规则,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是与遵循者为敌。因为这组规则内含着和平的非敌对性质。如果将他们对违反基本制度规则的批评视为敌意,进而拒绝甚至企图阻止他们发声,就是继续违反这一基本制度规则,也就进一步释放敌意。我在这篇文章中说,所谓“天下无敌”不是指要打败所有国家,而是指在世界上没有敌人。要想没有敌人,就要遵循非敌意的基本制度规则,即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这集中表现在保护产权和公正司法,这首先会收到减少在国内制造敌人的功效。这方面的一个具体行动,就可以最有效地向世界宣示“非敌意”,进而有可能走向“没有敌人”的境界。(2021年12月14日)

盛按:中美关系的恶化,被认为是缘于美方错误地把中共当作“假想敌”。这表达了不愿与美国为敌的愿望,是清醒和明智的。然而如果只把责任归咎于美方,恐怕于事无补。“敌人”是假想的还是真实的,不是只看当下是否有直接的武装冲突;还要看所遵循的规则是否包含着根本的冲突,例如,反市场的垄断和管制,行政权力不受制约地侵犯公民权利,限制表达自由的管制条例和实际封锁,都必然动用暴力才能实施。如果持续地扩展这些含有暴力的规则,必然有一天会与他国遵循的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的规则冲突,并可能使用暴力手段。因而,违反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的规则,就是敌意的宣示。反过来,回到邓小平的改革开放路线,坚持宪治的规则,则是最醒目的非敌意宣言。(2021年9月22日)

盛按:最近中美又开始谈判。听说剑拔弩张。我觉得不该有这么大分歧。如果把观点主张分成”对的”和”错的”,而不是”我的”和”你的”,双方会达成一致。因为”对的”和”错的”对双方都是一样的。坚持”错的”最终会伤害自己。最不应该发生的事情是,因为是”我的”而坚持”错的”。根据本文,尊崇宪治才是”对的”。再发。(2021年3月20日)

最近看到几篇讨论中美关系的文章,发现作者们是在不同意义上使用“中国”一词。“中国”或是指一个由世代中国人组成的历史性的有机整体,或者指当下的中国,或者指中国政府,甚至被代指中国的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中国文化”一词是与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有机整体”有关,却经常被用来指现在中国的文化特性,甚至是政治化的特性。当谈到中美之间的博弈时,一些人往往分不清什么是输赢。实际上,博弈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在规则内的博弈,一个是在规则间的博弈。人们往往看不到,一个规则内博弈的胜利,在规则间博弈上可能是失败的。从时间角度看,也可分成一次博弈和长期多次博弈。一次博弈的胜利也可能会导致多次博弈的失败。这几种混淆重叠,就会有人将一个利益集团违反正当行为规则而获得的当下好处看作中国文化的胜利。在本文中,我们把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性的有机整体来讨论,以中国文化传统的基本价值作为中国的文化特性,从规则间博弈和多次博弈的角度看待输赢。

孟子说,仁者无敌。“仁”就是仁慈,其底线就是人与人之间权利上的均衡,也是解决冲突的和平方式。“仁者”则是指施仁政的人。而仁政,就是仁的规则或善的制度,在本文中也可简称为“宪治”。仿效“法治”(rule of law)一词,“宪治”(rule of constitution)是法治中更基础的部分。而无敌之“敌”有两个含义。一个是“敌手”,这是在竞技中的对手,无敌即“打遍天下无敌手”;一个是“敌人”,即朋友的反义词,就是不共戴天之人。敌手是竞争者,双方在竞争中可能都有增进;敌人之间则是此消彼长,敌人的发展就是我方的威胁。用中共的语言说,“敌手”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敌人”就是“敌我矛盾”。孟子讲的“无敌”包含这两个意思,更重要的是“没有敌人”。但有时,“没有敌人”与“没有敌手”是互为补充和互相依赖的。仁者无敌,就是行仁政之人没有敌人;因为仁的规则只是和平地解决冲突,而不制造敌人。和平解决方式也会将强制力降至最低,从而因高度自由而使社会繁荣和充满创造力,又可能没有敌手。

一个国家发展的最高境界,不是称霸世界,而是既无敌手,也无敌人。这也并不是靠对利益冲突方处处让步获得的,而是遵循宪治,简单可概括为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市场制度可以凝练表现为有产权的竞争。在产权受到保护的前提下,竞争的结果才可能是创造新增财富;产权安全才能进行长远投资,也才能专注创新。在这一产权规则下,资源能够有效配置,生产热情得以激励,创新力受到充分激发。个人收入增长,财富大量涌流,国家走向繁荣。而要保证这一市场规则实施的是法治。法治的要义,就是制约掌握公权力的机构或个人对权力的滥用,否则它们就会侵夺产权,垄断市场,有产权的竞争规则就会被破坏。在法治要保护的各种宪法权利中,最重要的是表达自由,因为舍此其它宪法权利也无法保护和实施。如果不能自由表达,宪法权利即使被侵犯了,也不为社会所知,就无从保护了。因而表达自由是有无宪治的简单判别方法。

上述道理已为中国大陆七十年来的事实所证明。据世界银行,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大陆的人均GDP掉到了世界倒数第二,1978年为307美元(2010年不变价);而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三十多年里,则在经济总量上迅速恢复到了世界第二,2016年为9.52万亿美元(2010年不变价)。改革开放的制度含义,就是市场化和法治化。两者交互作用的集中体现就是产权。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基础,又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改革开放,一个有产权的竞争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宪法和法律文本得到改进以保护公民宪法权利;表达自由有了越来越大的空间。如此才造就了中国奇迹。中国作为一个巨型国家,以巨大经济总量为基础,将一定比例的国民财富用于国防,才逐渐接近“没有敌手”的境界。

除了效率和公正以外,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其强制性程度。计划必然会偏离由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因而只能强迫人们服从。而市场经济让人们自由决定生产和消费行为。自由意味着权利平等,也意味着和平解决分歧;而强制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实际上是用暴力解决争端。中国大陆以往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以“投机倒把”罪名严酷打击市场行为的基础之上。据记载,1964年时任陕西省委书记的胡耀邦曾对9500多名“投机倒把分子”进行复查(严如平,2003),整体数字可想而知;甚至到了1982年,还有3万多人因“投机倒把”获罪(韩永,2009);直到2009年这一罪名才最后取消。所以,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是在竞争;而在计划经济中,人与人之间实际上是敌对的。将这一计划经济逻辑推向国外,就是向外输出强制性和敌意。例如为了维护石油利益集团的垄断,必须用政府力量控制石油产品的进出口。这背后就是强制力。这也相当于在国际上把要求打破垄断的人视为敌人。

法治除了提供公正裁决,促使人们遵从正当行为规则外,还能消除敌对状态。在法治建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冲突更多采用私人暴力,并有可能怨怨相报。而在改革开放前,法律被认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文革极端时期,表面上的司法程序都不被遵守,成千上万的人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被判罪甚至枪毙。据中共中央统计,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人数约172.8万,其中13.5万人被处死刑(转引自杨继绳,2013)。而法治不仅强调法律原则对天道和自然法的仿效,而且强调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不是用于威胁、报复或情绪化发泄,这会让人们承认司法是在解决冲突时的公正机制,从而冲突各方虽然有可能对裁决有异议,但不会继续互为敌人。虽然司法裁决有时可能要用强制力实施,但这是不得以采取的暴力手段。一个法院裁决越是接近公正,越能得到当事双方的认可,其实施中所要使用的强制力就越少。法治终止了怨怨相报,也就使所有社会中人都不再互为敌人。所以,遵循法治也就是遵从“非敌对”的规则,否则就适用“敌对”规则。

表达自由就是要用非暴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观点,而不能用暴力或其它强制性手段表达,或压制别人表达。而政府就是一个被授权使用公共暴力的机构,政府通过立法、制定政策或直接采取行动压制表达自由,就是在动用暴力压制表达自由。因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就是对政府这种倾向的限制。因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一个和平的非敌对的规则。如果违反这一规则,就等于放纵政府利用公共暴力压制不同意见的表达,就是非和平的规则。在极端时期,这意味着血雨腥风和人头落地。如文革时期有无数人因言获罪,张志新竟因言论被处死。将不同意见的人置于死地,这难道不是敌对行为吗?将侵犯表达自由的作法推向国外,不能容忍别人的不同意见、以至对压制自由表达的批评,威胁要用限制批评者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加以“制裁”,就相当于用公共暴力压制表达自由。因为对市场进入的限制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强制力。

尊崇宪治,即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遵循敌手之间的游戏规则;否则就是不遵循敌手之间的游戏规则,也就等于适用敌人之间的规则。适用敌人之间的规则,就是在国内进行阶级斗争,用公共暴力侵犯产权和人权,维护垄断和政府对国家资源的直接控制;在国际上输出暴力革命,用政府力量限制自由贸易,侵犯他国产权,甚至动用政府资源干涉他国的表达自由。中国大陆在1978年以后之所以能够在改革过程中成功地实现开放,实际上有赖于国内改革结束了计划经济,不再把法律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逐步建立起法治体系,并有一定程度上的表达自由。而既然市场经济奠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自愿交易,法治终结私力报复、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自由表达是用舌头替代拳头,也就没有了敌人。只要将国内坚持的宪治适用于国际,我们就会发现,国际上也就没有敌人了。市场规则、法治与表达自由原则就可以与其它国家的同类规则相对接,适用竞争者之间的规则,而不是敌人之间的规则。

反过来,没有敌人,宪治才能通行无阻。因为有产权的竞争规则本来就是和平的规则,也是将强制性降至最低、从而也就是自由的规则。法治是有产权的竞争的有效保证,它唯一要动用的强制性就是对违反规则行为的惩罚。表达自由则是维护法治的主要原则。如果各国都遵循有产权的竞争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会因和平与兼容的性质共同构成一个世界范围的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从而增进各国利益。中国也才能享有广阔的国际贸易平台,获得巨额贸易红利。既然如此,为什么要作敌人呢?例如在中美之间,美国的要求——开放市场,取消国有企业补贴,保护专利,以及开放互联网,都与中国国内的宪治,即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方向相一致。中国实行有产权的竞争规则,就会使中国受益,成长为一个强大且和平的国家,因而至少是一个“天下少敌手”的国家;同时这一规则也与美国等其它国家的规则不相冲突。中美怎么会是敌人呢?

既无敌手,又无敌人,这就是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未来发展之道。这难道不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吗?为什么还会出现破坏宪治的情况呢?这是因为,从“历史性有机整体”的长远利益来看,这是好事;但是从一个时段或局部看,未必是好事。从特殊利益集团,如国企垄断集团或行政滥权集团角度看,就不是好事。如果在财富不断涌流的巨大市场中享有垄断权,显然有利于垄断利益集团;如果能够用行政强制手段增加税率、侵夺公民或企业的产权,也会对行政滥权集团有好处。因而我们看到,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进入尾声,对石油,电力,电信,铁路等产业的垄断权不但没有破除,反而愈加巩固;宏观税率在从1997年到2017年20年的时间里增加了12.9个百分点;行政部门通过没收、强拆等手段侵犯产权的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在产权受到威胁,竞争无法公平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就不愿意增加投资甚至不愿意继续生产,经济发展就会遭到严重挫折。

而政府侵犯产权,是一个重要标志,既说明市场制度遭到颠覆,又说明法治没有到位,甚至是倒退了。尽管宪法和法律在文本上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但最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文本不能得到有效实施。首先是在事先不能制止行政部门的非法行为。例如在最近几个月中,北京、山东和河北等地有上万座公民的家园被非法摧毁,山西平遥政府非法没收200多座公民的祖宅(刘经宇,2020),汕头市潮阳自然资源分局非法没收投资10亿元的“英之园”(小晖,2020)。比这些恶劣后果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些地方政府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如履平地。 北京市昌平区、怀柔区等地的非法强拆直接违反20项以上的法律规定(盛洪,2020),山西平遥政府没收行为依据的是1958年发布的早已无效的省委文件,汕头市潮阳自然资源分局的没收手续就是用一张A4纸,既无公章也没注明《土地管理法》的具体条款(见下图)。更令人发指的是,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公然敲诈武汉远成公司,在被拒绝以后,抓捕该公司人员,并交由慈利检察院起诉(林枫,2020年10月3日);公然将执法和司法机构变成掠夺财产的工具。

资料来源:小晖,2020。

更为恶劣的是,在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法律正当程序,侵犯公民权利以后,又进一步违反法律,阻止公民使用司法服务维护权利。如当受害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要求赔偿的司法行动时,却在大多数情况下遭遇“不受理”,拖延不回应,甚至将复议申请原封退回的情况(盛洪,2020);在很多时候,当事人的律师还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威胁退出代理。行政部门还无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司法程序没有完成之前就采取非法行动,没收或强拆公民房屋。而一些公民受到指控,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执法机关不能遵守法律正当程序,及时告知家属,允许律师及时到场,以及让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经常超期长期羁押,并且不能避免刑讯逼供和审前折磨。如浙江大学副校长褚健在被关押的前9个月,没获取保候审,没有看到家属或任何律师(夸克显示,2016)。又如谭秦东医生网上批评鸿茅药酒后,被该公司当地警方跨省抓捕,在看守所的三个月中被折磨得面目全非(石爱华,2018)。

违反法治原则,滥用公权力的最严重的行为,就是违反《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的条款。这又为行政部门侵犯产权和人权创造了条件。例如行政部门对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严加限制,打击恐吓网民,以达到掩盖腐败和滥权,压制批评的目的。这样一来,大量滥权事件得不到披露,无法引起社会与公众的关注,也就得到了纵容。这种控制舆论行为上行下效、由官而民,甚至一个人在网上抱怨县医院食堂的饭菜不好,也遭到行政拘留;狗不理包子王府井总店,因顾客在网上的差评竟报警。这种压制表达自由的作法助长了对公民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大规模侵犯。如在6月28日北京昌平的瓦窑别墅区被非法攻陷以后,有数十名居民被非法拘禁,至今未放,有人放风说,罪名之一是接受了媒体采访。瓦窑居民的即使怀念家园的文字也在网上被迅速删除。由于这种对表达自由的严厉压制,居民们噤若寒蝉,行政当局则更肆无忌惮,瓦窑别墅区约1800座家园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被摧毁殆尽。又如近年来有不少民营企业的产权受到侵犯,企业家遭受不白之冤,但据我所知有关民营企业的研讨会却多次被干预叫停。

背离宪治,实际上已经削弱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实力。例如2018、2019年的实际经济增长率均在零以下(盛洪,2019a,2019b);据大成企业研究院数据,中国大陆的民间投资,2019年比上年下降了19%;而2020年8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了9.9%,全国投资总量净减1137亿元(2020)。这使未来经济增长失去动力。同时,将保护垄断和侵犯产权的规则用于国际,就增加了敌对性质。例如,国企垄断利益集团不仅不向国内其它企业开放市场,也不向外国企业开放市场。而“不开放市场”是要控制海关和互联网,这要用政府强制力来实现,违背了有产权的竞争规则。将这一作法延伸到国外,国与国的关系就不能维持在和平的竞争关系上。再例如当涉及与外国人的纠纷时,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就无法保证对他们的公正裁决,而突显威胁和报复动机,也在增加敌对性质。再比如,当与他国有不同意见并言语冲突时,用限制贸易的方式施以压力,实际上就是运用政府手段解决观念问题。背离宪治,就会又“有敌手”,又“有敌人”。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对外关系是建立在有产权的竞争规则之上,特殊利益集团在国内破坏这些规则,并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国外的同类事务,也就破坏了国际上的有产权的竞争规则。如此一来,也就破坏了中国的国际关系的规则基础。既然不遵循公平的竞争规则,中国与其它国家,中国企业与其它国家的企业就不是竞争者,而是敌对关系了。作为相对国家,也就不能对中国国家和企业适用有产权的竞争规则了。因为敌对关系就涉及强制性,在国际间就可能采取军事手段解决纠纷。在这时有关军事的技术就不能成为市场中的商品与敌对者共享;一些战略性资源,如芯片或石油等,也就不能成为一般商品进行买卖。更进一步,就要中止有着潜在军事用途的科研合作与交流。而实际上,任何一项基础理论,虽然看似与实际应用相距甚远,但随时有可能变成实用军事技术,就如同量子理论在二战中很快被用来制造原子弹一样。因而在科研上的脱钩是敌对国家之间的必然逻辑。

近三十多年来中国在技术方面的迅速赶上,实在有赖于对国际科技平台的共享和在世界市场上的分工。只是多年来,这种国际制度环境是一种非强制的市场或学术环境,“太上不知有知”。不少特殊利益集团中人认为他们可以无条件地享有这样的环境,而无需遵循它的规则。而这并不是出于中国的整体利益,而是从这个集团的利益出发。它们要把在国内形成的不公正规则带到国际上。由于特殊利益集团一方面掌握公权力,另一方面又拒不退出市场,从而它既能享有市场制度带来的效率和财富涌流,另一方面又可以利用公权力直接分割更大的市场蛋糕,甚至直接切割私人企业的财产。政府是靠对市场征税维持的,用政府强制性手段设立垄断和侵犯产权,就是用来自市场的资源侵害市场。而在世界范围内,如果有人又想获得市场交易和学术交流的好处,又不遵循它的规则,并且最后把获得的好处用于破坏规则,这就不能被容忍。因此,美国对涉及军事敏感技术方面的留学生和访问学者的限制,就是可以预见的了。

一旦中国对国际学术交流平台的分享和有关战略物资的交易受到限制,中国在军事科技的短板立刻突显出来。这是因为,虽然中国大陆的专利制度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现有的科研制度主要是国家基金加专利制度。专利制度主要是民营企业所依赖的技术创新制度,很自然主要是应用技术,尤其是非核心技术的专利。而国家基金主要分配给国有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但其中90%以上用于应用技术研究,只有10%左右用于基础理论研究。这与美国正好相反。并且国有机构在分配资金时既不公正,也没效率,很难将资金分配给真正有创新力的人。有数据表明,2016年国有机构投入于研发的人力资源和经费分别只占全部的7.4%和2.6%;其获得的有效专利只占全部的3%(盛洪,2019c)。因而国家科研资金不能有效推动中国大陆的科研。而官方经常宣称要“弯道超车”,是一个极为错误的想法。因为真正的创新是无法预料的,不会知道哪里是“弯道”,更谈不上“超车”。事先把资金配置到某个领域,常常会扑空。因而这种科研体制必然缺乏创新力。

而一个能够不断涌现科学天才和理论创新的学术平台,虽然需要各种物质条件,但最重要的条件是表达自由的规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理论创新可能潜伏在任何可能的方向上,任何一个无意表达都有可能启发人们大脑中的灵感。如果限制表达自由,也就限制了思想自由。思想不自由,也就会失去很多创新的机会。新的具有颠覆性理论的出现,不是谁能计划出来,而是在无数随意的遐想中脱颖而出。因而, 一个在网络上有六千多敏感词限制,要求大学教授进行政治学习,认为科研可以用立军令状的方式发展的社会,注定不可能在科研上有什么全面的领先。正因如此,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在与其它国家一样遵循有产权的竞争规则的前提下,分享国际学术平台的知识,通过国际贸易获得尖端技术之产品,才是可行的。而企图通过违背这一规则超越领先国家,则是断断不可能的。因压制表达自由而成为敌人,也就不能成为别人的敌手了。而若想成为一个理论创新涌流的社会,就必须从表达自由做起。

更糟糕的是,由于特殊利益集团将自己的利益打扮成国家利益,又因此以国家的名义与他国形成敌对关系,但同时又把这种情况说成是别国对中国的敌意,并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就会进一步恶化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让整个国家及其民众承担后果。例如把别人对特殊利益集团违背市场规则和法治的批评,看成是对中国的批评甚至污辱,不仅在言语上睚眦必报,而且还动用国内市场的购买力进行要挟,以压制批评,就是将在国内压制表达自由的作法推向国际,既不能冷静思考这些批评的积极含义,也进一步暴露出更严重的错误。以限制表达自由的方法掩盖对市场规则的违背,在一般意义上,前者是比后者更严重的错误。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却暴露了一个更大的错误。一个人类社会,如果不能存在多种声音,不能互相批评,这个社会就不能有效运转。将这一错误加于世界,就是对世界最深的侵害。因而,特殊利益集团压制国际批评的作法,只能进一步恶化中国大陆的国际形象,与各国之间的关系会变得更为敌对。

到了这一步,如果不反思何以走到这一步,就可能朝着真正敌对的方向迈进。实际上,在国内已经有人在叫嚣战争,甚至是核大战。例如胡锡进先生以及赵盛烨先生。其实他们的提法之错误,首先还不是他们的想法如何丧心病狂,而是没有说明“为什么要打一场核战争”。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如果中国遵循仁者无敌的规则,有必要成为别国的敌人吗?别国有必要将中国大陆视为敌人吗?人类最可悲的事情难道不是,在进行了一场血腥的战争之后,还不知道为什么而战吗?为领土吗?中美之间没有领土争端。为贸易利益吗?中美已经达成阶段性协议。为意识形态吗?中国的宪法文本,中共有关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正式文件,都在肯定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这与美国的主流文化没有太大区别。为了美国朝野对中国政府的批评吗?这些都是在批评偏离了市场规则,法治规则或表达自由原则的作法。如果我们认为尊崇宪治符合作为一个历史性整体的中国的长远利益,这些批评难道不应被看作是维护中国整体的长远利益的外部批评吗?

现在不少人在思考中美脱钩或者爆发战争以后怎么办,这是把精力放错了地方。当务之急,是中国大陆回到宪治上来。具体而言,就是回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轨道上来,这是向着宪治前进的道路。只有遵循敌手之间的游戏规则,才能避免彼此敌对。2013年和2014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强调了市场化和法治化,虽然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总的方向是对的。近些年的问题,是在实际中,政府行政部门并不尊崇宪治,反而背道而驰,滥用公权力维护垄断,侵犯产权和人权,压制表达自由。但在文本意义上,它们不仅违反宪法和法律,而且是对改革开放的背叛,对中共市场化和法治化诺言的背弃。而回到改革开放道路上来,也不能仅在口头上宣称,也不能用一些貌似的改革形式哄骗世人。是否回归改革开放的试金石,就是侵犯还是保护产权。如前所述,产权是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综合标志,也是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制度遗产。如果做不到保护产权,有关“改革”的宣言就是假的。只有做到保护产权,才能真正回到敌手间的游戏规则上来,也才不是敌人;也就不需要讨论什么脱钩或战争了。

当然,敌手之间也有竞争关系。竞争者之间不仅会按市场规则竞争,也会采取市场之外的手段竞争。例如采取法律手段。但只要适用法治规则,就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敌手。而法律,就是由中立第三方进行裁断,并动用被授权的公共暴力加以实施,而避免双方直接的暴力冲突。双方也可以通过语言文字表达对对方的不满和批评,争取舆论的支持,并最后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决不可用政府资源垄断和操纵舆论,扭曲信息。在这种宪治框架下,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当然竞争者之间也有可能不遵守规则,采用敌对手段打击对方。这不仅需要用言词批判,而且还要用对等原则,即同样的手段加以阻止和惩罚,使之回到宪治上来。在这时,无敌手才能保证无敌人。而长远看,尊崇仁者无敌的规则才能持久保持既无敌人,又无敌手。因而敌手间的竞争最终表现为在规则上的竞争,即看谁更能接近宪治,更能保持有产权的竞争,公正的司法和表达自由。中国若要超过美国,不可能通过偏离宪治,而是要比美国更接近宪治。

违背宪治以获得博弈的胜利,在更大背景上看就是失败,因为违背宪治从根本上损害一国的整体利益。例如如果用扣押对方人员的手段“换回”孟晚舟,即使得逞了,也是最大的失败,是规则间博弈的失败。被扣留的加拿大人既没获取保候审,也长时间没有被允许会见家属和律师,这明显违反中国自己的法律正当程序。现在中国大陆落实法治的最大障碍,就是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前述浙江大学褚健被长期关押而见不到律师,谭秦东医生在看守所中受到折磨,就是因为不能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如果执法机关不执行法律正当程序,就难免将司法和执法力量以威胁、报复和情绪化发泄的方式用于自身目的,而这些都不是法律的目的和形式。实际上,是否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是是否实行法治的分水岭,也是敌手或敌人之间的分水岭。一个不遵循自己制定的法律正当程序的权力机构,就不是一个合法的政府。如果将这种情形向其它国家展示,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从而不能消除敌意。因而企图通过违背法律正当程序而获得当下便利,即使一时看来羸了,在规则间博弈中也输了。

宪治也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因而不是一次博弈的胜负所能达成的。例如在国际关系上企图用违背国际协议而获得当下便宜,或者企图以军事手段获得和平谈判所不能获得的好处,是为取得一次性博弈的胜利,而不惜输掉多次博弈,失去形成稳定均衡结果的机会。而在现代社会,国与国之间纠纷的最终解决,一定是在当事各国都同意的情况下达成,不可能通过战争实现。有人认为在某地开战中国可以打羸,估且不讨论胜负,即使打羸了,之后怎么办?只能徒增国家间的仇恨,开启新的对抗,而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而,坚持和平谈判,而不是动用武力,才是获得长期多次博弈胜利的重要形式。如果我们坚信我们“自古以来”的权利是真实的,如果我们发挥解决冲突的智慧,和平谈判的结果就可能在皆大欢喜的同时对已方有利。即使暂时没有结果,谈判的持续也并不妨碍与其它国家的正常交往,和本国发展的主流大势。最重要的是,和平谈判避免了用战争获得一次博弈胜利而失去和平手段长久解决纠纷的机会。

我们也应看清,垄断利益集团的利益,行政滥权集团的行为,甚至行政部门对国际协议或一般准则的违背,并不是“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性有机整体的要求;对它们的批评也就不是对中国文化的冒犯。宪治既是当今世界通行的规则,也与中华文化高度兼容。“仁政必自经界始”,“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和税赋的“尧舜之道”就是经济自由主义的表达。“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就是强调用礼这种习惯法治理社会;而普通法也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礼与法律是同样的社会规则,区别只在于实施的自愿或强制。而“天听自我民听”,“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古训,“有过必谏”,“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台谏风骨和士大夫精神,是政治批评这个敏感领域中的表达自由原则。中国有关国际关系的文化传统不是民族主义,而是天下主义。这包括“天下一家”的胸怀,“以德服人”的追求,“近悦远来”的实践,“不噬杀人者能一之”的期望和“天下文明”的理想。中华文化传统怎么会为违反宪治导致与他国互为敌对的行为辩护呢?

在文化形式上,传统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礼记》第一句话就是“毋不敬,俨若思,安定辞。”“敬”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即使与他国有重大冲突,也要思考缜密,言辞安定。何怀宏说,即使周人一无是处,也有一点值得肯定,那就是他们优雅。两国交战之前也要用《诗经》过招。而在今天的外交场合,我们疑惑什么是“外交辞令”,看不到礼仪之邦的优雅。却看到出言粗鄙却自鸣得意,用威胁反驳批评,用违宪歪理矫情,不时进行人身攻击。《孝经》说,“敬一人而千万人悦 ”。尤其对他国领导人不敬甚至人身攻击,既失大国风范,也失中华智慧,招致千万人怒。这种偏离中华文化传统的“外交”形式,追求外在脸面,逞一时口舌之快,而违背仁的规则,不惜损失重要的邦交友谊。这是“中国的”吗?外交本意味着“非敌对”关系,但这种“外交”经常混淆敌手和敌人,主动将敌手推向敌人。当谈判受挫或竞争失利时,就把对方当敌人;而这种敌意也就会促使对方把自己当敌人。

如今当政者也意识到不能与美国脱钩。其实这并不难。只要回到改革开放的道路即可,这是通向宪治的道路。宪治在中国大陆已经存在于宪法和法律的文本之中。《宪法》已经规定,中国实行“市场经济”;《宪法》说要建设“法治国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第35条规定表达自由;《宪法》还强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从文字上看,中国大陆存在着有产权的竞争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并且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已经朝着这个方向走了很长的路。只是在近些年来,出现了前述违背宪治的现象。当政者要做的,就是要约束自己不能违反仁的规则,就是不能再假装没有看到前述那些严重违宪违法的行为,果断出手制止这类行为,惩罚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否则他们自己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做的一个要点,就是严格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保证公民对违反法律正当程序行为的抵制和反抗的权利,并惩罚违反法律正当程序的行政机构或官员。

在国内尊崇宪治,就是中国大陆对外释放的最强的“无敌意”信号。中国的宪治就很自然地与美国及其它国家的宪治平稳对接,在自由和平的规则中进行交往。即使在其它国家的竞争者中,也有人想将中国说成“敌人”以获得在竞争中的好处,但若中国真正实施关税对等的自由贸易,对待外国当事人时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以及在国际上遵循表达自由原则,都会以实际的后果而使“敌人”幻象不攻自破。在这时,中国就不会是其它国家、包括美国的敌人,同时享有世界的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的好处,从而以其巨大规模接近没有敌手的境地。而中国天下主义的传统,世界对永久和平的追求,使得无敌手的能力不是用来侵夺他国或在争霸中取胜,而是用来维护没有敌人的境界。这就是用来对抗那些企图用武力违反宪治的行为。当市场规则,法治规则和表达自由原则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没有敌人的境界才能持久。进一步的改善,需要国家间在宪治基础之上进行规则间的竞争,即看谁能够发现并实施更好的宪治,更好地用和平手段解决国家间冲突。一个尊崇宪治的中国或有可能在竞争中胜出:天下无敌。

参考文献

大成企业研究院,“1-8月全国投资总额378834亿元,民间占比 56.6%”,《中华工商时报全联通》,2020年9月22日。

韩永,“男子因投机倒把罪被判9年 近6千斤沉香被没收”,《中国新闻周刊》,转自2009年11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夸克显示,“中国科技第一案:他因贪被抓,800人求情,英雄囚徒”,《搜狐》,2016年9月30日。

林枫,“《让子弹飞》现实版:‘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要搞点钱’”,《湘江法治》,2020年10月3日。

刘经宇,“谁动了我的祖屋?”,《财经》,2020年8月15日。

盛洪,“法治才是核心技术”,《金时中文》,2019年3月29日(2019c)。

盛洪,“如何扭转经济颓势?”,《金时中文》,2019年1月22日(2019a)。

盛洪,“为什么法治是‘一阶宏观政策’”,《金时中文》,2019年12月23日(2019b)。

盛洪,“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盛洪教授》,2020年9月8日。

石爱华,“‘劫后’谭秦东:那个地方,我今生不入”,《北青深一度》,2018年9月27日。

严如平,“叶帅在逆境中扶助胡耀邦”,《炎黄春秋》,2003年第11期。

杨继绳,“道路·理论·制度——我对文化大革命的思考”,《记忆》,第104期,2013年11月30日。

(2020年10月17日于五木书斋)

【横议】领导是一种制度|盛洪

盛按: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去世,功过盖棺,极享荣光。这让人思考如何评价。她与其说作为一个个人,不如说代表一个家族——英国王室。这并不是一个无私而高尚的王族,却是为了自身长期利益而聪明地发起或接受走向法治和宪政的变革。历史地看,这使英国人民享有公正和效率的制度结构,英国从一个边缘小国成长为一个强大国家。而完成这一伟业,只有一个秘诀,就是限制和削减自己的权力;伊利莎白二世一生只做了一件事,就是不逾法。这看起来容易,七十年如一日就很难。休谟指出,“失去了人们既定原则和意见的支持,君权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所幸有制度。这具有一般性。领导就是一种制度;好的领导就是一种宪治结构。(2022年9月13日)

每个民族都崇拜英雄。如果没有也要创造出一个。人们喜欢把豪迈壮举、超凡智慧和伟大功绩集于英雄一身。这满足我们的想象,也符合我们的审美。因此历史中有很多伟大领袖,是他们创造的历史。但这是不真实的。武王伐纣,并没有正史中说的那么英勇果断;诸葛亮也没有借东风,赤壁之战是周瑜的杰作。关于英雄的故事,听听可以,但是真信,就有问题了。这就是,真的认为一个个人能够超凡入圣,全知全能,一贯正确,料事如神,一个国家或政府所做的决策,都是因为这个人的盖世天才而百发百中;这会导致灾难。

实际上,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凡人,他或她至多比别人聪明一些。而担任一个团体的领导人,他所遇到的事务的复杂度,就远远超过作为个人面对事务的复杂度。在这时,如果仅是这个个人,他不可能时时英明,事事正确。如果这个团体的人数非常之多,已经大到国家的规模,则事务的复杂度更上了几个数量级。在现实中,人类早就知道,一个个人的智慧和能力是有限的,一个国家的领导不可能单凭一个人来承担,而要由多个人组成的结构,或称“制度”承担决策职能,才能做出接近正确的决定来。

只是在另一方面,人以个人为单位,也以个人为思考和判断的单位,个人也是信息输出的单位。一个团体,如果要在公共领域像一个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政出多门,就必须至少在名义上由一个人来担当领导,即政令出自于他。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政令只是他一个人决定的。然而,表面上的印象,久而久之会使人们以为,这个政令只是他一个人意志。如果这个政令是正确的,带来了好的效果,则人们会把功劳归于他一身;当然,如果错了,也是他一个人的错误。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但是会被人们误以为对。这是人类心理的又一个缺陷。

在现实中,正确的决策来源于一种制度。所谓制度,就是一种多人互动的结构。这里假设,每一个个人都是有限的。理性有限,注意力有限,能力有限,获取的信息也有限。确实有些人比其他人更聪明,注意力更集中,能力更强,获取的信息更全面。即使如此,哲学上讲,最聪明的人也不如多人结合起来的制度强。更何况,他还有疏忽的时候,生病的时候,衰老的时候等等。多人互动的制度,首先是用来弥补个人理性的局限。这种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多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意见交锋,其目的,是要达成一个唯一的结论、判断或意见,作为一个立法性决定,或者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命令。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普通法国家的陪审团制度。一般由十二个人组成,他们经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法庭辩论,经过他们内部的商讨,最后给出一个一致同意的“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这十二个人的身份不同,职业不同,种族不同,性别不同,学历不同,他们都拥有各自局部的知识,但通过商议,交流着不同的信息和见解,时不时地进行辩论,各自又都对不同意见进行思考和消化,再调整自己的意见。经过一个过程,他们达成一致。这个一致就是不同局部知识互补拼接形成的更完整的知识的结果,这个结果比其中任何一个个人的知识都更全面和周到,结论则就更接近正确。这是陪审团制度之所以有效的道理。

个人之间的区别,除了知识,还有立场,或利益。当涉及到利益,人的知识就可能变形,他或她会夸大有利于自己的因素,而贬低不利于自己的知识,就会带来错误的决策。解决的办法,就是不同利益的人之间的交流、竞争甚至对抗。一个人夸张的知识,会受到另一个人夸张的知识的挤压,使两者同时变得不那么夸张,最后使得他们之间达成的一致更接近他们之间的自然均衡。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市场。我们说市场是一种制度,就是说在夸张自己成本的卖者和夸张自己不划算的买者之间,有一种讨价还价的互动过程,在两边都存在着竞争的情况下,使卖者的夸张和买者的夸张都受到挤压,最后达成一个一致同意的价格。类似的例子还有普通法法院中的控辩双方的辩论,以及立法机关中就某一法案的辩论等,都是挤压夸张意见的机制。

许多人一直有个误解,认为在君主制下,就没有多人互动形成决策的制度,总是皇帝乾纲独断。其实,正如休谟指出的那样,“失去了人们既定原则和意见的支持,君权经不起任何风吹草动。”远在周朝,召公在劝谏周厉王时,说出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千古名言,接着他说,“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曚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即在决策之前,君主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斟酌焉”。这正是一种知识互补的多人互动结构。当然,严格来讲,这还只是一种咨询和参考机制。

汉以后,直到唐宋,这种多人互动的决策机制逐渐强化。不同意见之间不仅是一种知识之间的竞争和挤压,而且是一种可操作的否决、反否决机制。如一个决策,可能是由某大臣建议,皇帝草旨,下达到中书省,由中书令拟旨;但中书令有权“封驳”,即可以扣住不发,可以提出修改意见返还,还可以拒绝拟诏。即使通过了中书省,还有门下省专门负责审查诏书,最后还要由宰相附署,全通过了,才能交由尚书省执行。因而在传统中国,存在着一个多人互动的进行最高决策的制度。

即使到了现代,似乎有证据证明有一个人特别聪明,他的决策曾使某一军队百战百胜,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共中央在总结三年饥荒和文化革命的历史教训时也说,毛泽东思想并不是毛泽东一个人的思想,而“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只是为了树立毛泽东的个人声望,才把功劳全都功于他一身。如“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口号是王明最先提出来的,毛泽东把这个口号接过来变成了他自己的发明。“减租减息”是张国焘最先实施于川北根据地的政策,也在后来被用在了中共在陕北根据地的土地政策上。

然而,这个把集体智慧归于一人的作法,后来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巨大的负面作用。这就是,不仅亿万民众真的以为中共的成功就是毛个人的功绩,中共党内也产生了个人崇拜,有人也利用这一点逢迎毛本人,使他压制批评、拒绝改错并独断专行,才酿成大祸。林彪是中共崛起的过来人,也曾与毛意见不合,但他罔顾历史事实,吹捧毛说,几十年来,我们的工作搞得好一些的时候,是毛的思想得到遵循的时候;如果不听从毛的意见,事情就要出毛病。并进一步说毛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就是因为认为一个人聪明得可以不听其他人的意见,就可以废弃那个保证决策正确的制度,才会导致三年饥荒和文化革命的灾难。对毛本人,也是最深的损害。

当然,一个社会体,一般总应有一个主流文化,有一个社会成员之间的“重叠共识”。然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对这种情境的追求经常被描述成是“统一思想”。但这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从领导只是一个人出发,“统一思想”就是要把别人的思想“统”到自己的思想上来。从前面的讨论可知,这是把众多不同身份、背景和角度的局部知识否定掉,用自己的局部知识替代较全面的制度知识,显然是一个更劣的结果。因为众多人局部知识的互补一定会优于一个哪怕最聪明的人。因而,一个社会要想在文化和思想上达到最大的重叠共识,一个最重要的办法就是让所有的成员自由表达意见。可能在最初,人们的意见纷繁,争论不已,但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沟通和辩论,人们会对其他人更为了解,他们之间的分歧会变小,社会上就会形成一个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共识。

那么,这么说来,一切只靠制度,难道天下就没有什么“英雄”了?又不然。如果我们知道领导就是一种制度,那么一个想建功立业的领导人应该做什么?且不说大话,什么“为了国家民族或世界和平”,只说他想做一个世人争颂的“好领导”,应该做什么?那就是要维护好这个制度。试想,如果你坚信个人不如制度好,就要坚持让制度起作用,如此作出的决策就会优于自己个人作出的决策,作为一个领导人,自然也会享有正确决策带来的功绩。也许,勇于捍卫保证决策正确的制度,才是英雄的真义。

所谓“英雄”,首先要战胜“心中贼”。这种制度经常遇到的风险,就是人类弱点容易导致的错误。这就是夸大自己能力的错误。这种错误会被另一种错误所利用,就是经不往阿谀奉承的弱点。有人会赞颂领导人英明伟大,高瞻远瞩,他的聪明才智使他无需咨询别人的意见,当别人提出批评时,一定是不能揣摩伟大胸襟。应对的方法,首先要靠自己的定力,相信在无限宇宙面前自己的渺小和局限。但也要借助于他人。在传统中国,“远小人,近君子”是对君王的基本要求,而什么是“小人”,什么是“君子”,虽然有各种标准,在这一维度上,可以是非常简单。小人就是指的谄媚之辈,君子则是指直言极谏之人。

当然,仅靠这种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硬”的制度。前述决策程序,台谏制度,议会制度,司法过程中的诉辩对抗,对违宪的司法审查,都可以在领导人不能自律时发挥作用。而明智的领导人,虽然在某些时候不能控制自己,但静下心来却知道这种他律制度从长远看对自己有好处。唐太宗一怒之下杀了张蕴古,冷静下来想到张罪不至死,非常后悔,于是将批准死刑的程序从三覆奏改为五覆奏。所谓“覆奏”,大概就是申请批准。他认为一日之内就可以三覆奏,而五覆奏就必须到第二天,这时人就可能清醒冷静作出判断。当然李世民的远见,不仅是要管住自己,还要管住子孙,所以唐代才发展了自周以来的谏议制度,使之约束开国者不谙世事的后代。

人们多以为华盛顿对美国的功绩就是他打羸了仗,其实他更大的功绩是他主动把打羸仗的军队置于国会之下。1783年,一些年轻军官因为国会拖延发放军饷而要发动兵变,被他劝阻下来。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的解说词形容此举是“确定了一个经久不衰的美国原则:军队服从民选政府。”美国宪法只是在文字上描绘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府,而这个文本既需要具体领导人的行动奠基,又需要他以行动来维护。正因如此,他所维护的制度会使社会繁荣起来,他自己也会愈显高大。

对制度的珍视,会使领导人对破坏制度的行为高度敏感。而所谓“破坏制度”的最常见形式,就是利用领导人的人类弱点,以吹捧领导人个人的方式,贬低甚至否定制度的功效与作用。例如宋代不仅有宋太祖“不杀上书言事人”的密诏,而且还有较成熟的台谏制度,其中有制度规定,御史即使受皇帝委派弹劾某官,也不得再直接向皇帝或宰相请示。就是要在制度中杜绝逢迎拍马。谏官孙觉揣测宋神宗对某官不满,就提出弹劾,结果被神宗认为是“希旨言事,夺去言职。”孙只因被怀疑逢迎,就丢了官。这种处理似乎过于苛责,但也说明宋神宗保持了保护制度的高度警惕。

对人性弱点的透彻把握,也许莫过于美国的国父们了。他们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它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说“政府本身就是人性的最大耻辱”,真是知耻近乎勇了。正因有了这种承认人性耻辱的制度结构,美国才涌现出了华盛顿、杰弗逊、林肯、威尔逊和罗斯福等伟大的领导人。

在1978年邓小平复出以后,就着手恢复毛时代完全打碎的尚不完备的制度,包括有关决策的制度。尽管他有优势,却不个人独断,而是经过了党政系统的正当程序或非正式协商。在当时与邓小平有着同样权威的党内大佬陈云,经常与邓意见不合,所以邓的很多改革设想是在吸纳了陈云意见后的妥协方案。例如,当邓小平主张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时,陈云主张“鸟笼经济”,即放宽管制的计划经济;虽然邓的主张代表改革的方向,陈的主张却也把握了改革的阶段性节奏。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平衡的决策机制是他们两人有意为之的。据说,是陈云首先提出中共中央要以邓小平为“头子”;而邓小平在发现有意见分歧时,主动派人向陈云汇报,征求意见。

有人以为,如果要听取别人的意见,要将别人意见吸纳进自己的方案,就会显得自己不那么强有力,就不是一个有作为、有魄力的领导人。实际上恰恰相反,把批评意见吸纳进来,就使得批评意见所代表的反对力量转化为支持的力量,这时主导决策的一方的力量不是削弱了,而是增强了。反过来,如果不顾批评意见,一意孤行,表面上看似乎很强势,其实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消极的甚至积极的对抗,反而使得领导力受到削弱。真正的领导力就是获得社会更多成员支持的决策,而不是徒然语气强硬、要求离谱的宣言。这恰会进一步损害领导力,因为这更突出了语言与现实的反差。

在有些特定时间和情境下,可能需要领导人的裁断,如在战争的紧急状态下,如在民众的争讼时。但不要忘了,这是在整个以整合各方智慧为基础的制度结构背景下的个别制度安排,它一定是这个制度结构中获得了自己的合法性。同时这种独断也是在整合智慧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的,如法官是在控辨双方的辩论基础上,在陪审团的裁断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司令官是在参谋人员的意见和情报人员的信息基础上发布的命令。最重要的是,一个领导人不能被这样的假象所误导,而真以为自己可以替代制度。实际上,一个人为了保证自己决策的正确,借助于其他人的意见是何乐而不为的事情,他应该唯恐不知道别人的意见。

总体而言,“领导是一种制度”的说法,主要是说两件事情,一件事情就是要尽量多的和中立地获得社会上更多成员的意见。一件事情就是要尽量让各个利益相关方参与到决策中来。关于第一件事,中国早有传统。《毛诗序》云,“言天下之事,形四方之风,谓之雅。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在这里,“风”就是贯通社会各个成员,使之联络互动的言论或意见。谈论公共事务,倾听四面八方的意见,才能形成公正、正确的公共治理(雅)。第二件事,就是民主制度的要义,法治的要义。民主表现为利益相关方的直接投票,真正的法治表现为生成于民众的社会规则得到实施。

最后,一个领导人想青史留名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心态,但若要如此,就要理解“领导是一种制度,而不是一个个人”的道理。如果一个领导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命令社会成员执行自己头脑中的想法,他就破坏了“领导”这种制度,反而缺乏领导力;如果一个领导人想通过宣传来使自己青史留名,其结果更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好的领导不是宣传出来的,而借重宣传往往是领导得不怎么好的拙劣粉饰。并且越是相信领导的好坏靠宣传而不是靠制度、靠真正的政绩,就会更忽视制度和政绩,而实际上做得更差。从长期看,肯定不会有什么好的领导。因此,把握领导是一种制度,依赖这个制度,维护这个制度,其结果则是社会受益,而领导人则青史留名。

2017年9月20日于忘言山房

2017年9月26日《FT中文网》和《中评网》同步首发

【洪范】民主与乌合之众|盛洪

盛按:在刚过去的上海防疫恶政中,“大白”是一个特殊群体。那些极端犯罪行为,如半夜绑架高龄老人,破门入户消杀,给楼宇加装铁栏,殴打居民,都是由“大白”们具体实施的。甚至在上海当局表示要解封以后,有的“大白”仍然守在小区门口不让居民出来。他们这样做是为什么?他们是受骗的吗?还是他们真心愿意这样做?并且享受这样的权力炫耀?他们为什么那么卖力,甚至主动出击?为什么少见他们“枪口抬高一寸”?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课题。上海这两个月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丰富素材。这为社会学者和心理学者提供了一个深入研究的很好机会。我建议有心的学者抓紧机会访谈“大白”,获得他们心理状态的一手资料。根据勒庞的群体心理理论,“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并且“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而勒厐理论揭示的这种人类弱点经常被专制者利用,如希特勒或文革。这也许是一个解释“大白”们为什么作恶的有用的理论。(2022年6月6日)

盛按:最近缅甸发生军人政变,使我又翻出这篇文章。在这里,我以埃及和泰国为例,讨论了“民主失败”的问题。我总结道,“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这样的分析是否也适用缅甸呢?(2021年2月5日)

盛按:美国这次总统大选出现的问题,部分地与民主规则受到削弱,乌合之众规则有所扩展有关。民主和乌合之众的共同之处是有众多个人,区别是个人之间结合的规则。民主的规则是独立的个人在不受外界影响下的理性选择,而乌合之众的规则是个人选择受群体心理的影响。民主制度设立秘密投票间和匿名投票规则是为了保证个人投票不受别人影响。此次问题与邮寄投票和互联网对舆论的巨大影响有关。暂不考虑作假问题,邮寄投票使秘密投票间和匿名投票规则的作用受到削弱,互联网更易传递群体心理。此次无论谁羸,投票制度都需要反思和调整,使之保证个人独立选择。(2020年11月27日)

盛按:穆巴拉克去世,人们似乎又要反思一下埃及的阿拉伯之春。我在数年前的这篇文章有简略讨论:“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

 民主与乌合之众

盛 洪

摘要:民主与乌合之众是民众结合的两种不同方式。由于结合的规则不同,产生出非常不同的结果。民主的规则是每个人独立地判断和决策;而乌合之众中每个个人的判断和决定会受到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影响。经济学证明,每个个人在独立于他人时,会理性地判断和决策;他们的决策的集合,如投票,就会形成有效率的公共决策。相反,在受到其他人或群体影响时,个人的判断就会偏离独处时的判断,更可能因与其他人共同承担成本而增加破坏性行为。民主的规则是长期契约习惯和自治传统的结果,而乌合之众是因没有这种习惯或传统而容易采取的选择。因而,能够给予一定契约和自治空间的有限君主制,就是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民主的重要一步。

在我国,一提到“民主”,经常会有人用文革中的“大民主”对之加以批判。这在表面上看颇有道理。因为民主似乎就是民众作主,在“大民主”中,民众似乎也在“作主”。因而,从同是民众主导的表象来讲,民主与“大民主”是同一类事物。文革中的“大民主”确实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力,却鲜有建设性。然而,正如石墨和金刚石都是碳元素组成的一样,一个个的个人结成一个更大的群体,可能仅因其结成的方式或规则不同,而带来极为不同的结果。

一、两种民众结合的形式

迄今为止,我们至少知道两种民众的结合形式。一种就是民主,一种就是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2014)。

所谓“民主”,比较狭义但严格的定义,就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人不受别人干扰地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意愿,通过一个程序(如选举)将这些独立个人的意愿集合成一个公共选择结果。结果是,每个人的选择是个人理性的,即比较正确地判断某一公共决策对自己成本和收益的影响,民主过程将众多个人理性集合起来,形成了公共理性。

所谓“乌合之众”,或更中立一点,“群体”,是一种心理单位,个人一旦进入到这一群体,其心理就会偏离自己作为独立个人的心理,而成为群体心理的一部分。这是因为,群体中的个体在互相影响,一个人的计算,不仅要考虑自己个人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与群体中他人的关系。为了不失去群体,更为了取悦于群体中的他人,他就可能扭曲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结果是,按勒庞的说法,相对于个人心理,群体心理呈现出一种退化,即理性因素减少了,而更借助于感情,更倾向于形象思维(2014,第3~44页)。

当我们把这两种民众结合形式区分开来,我们就可能会揭示,为什么看来近似的社会运动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我们就能有对历史更为深刻的理解。

二、民主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首先,为了方便分析,我们把民主假定为一个严格的投票过程,阿罗和布坎南都对投票过程进行过比较深入的分析。他们分析的初始假定,包含了(1)个人是理性的;(2)个人之间的效用不可比,即使能比也没有意义;(3)一个个人的成本收益计算不受别人的影响,因而是独立的。布坎南和图洛克说,“独立的个人被认为在他们的私人行动和他们的社会行动中都有独立的目标。”(2000,第14页)这实际上是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基本假定。

从经济学的研究路径出发,他们是从研究个人之间在市场中的交易为基础,走向研究个人在公共选择领域中的互动。在经济学家看来,交易和公共选择都是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从而在制度原则上是同源的;并且“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Olson, 1993;奥尔森,2009,第409页)。财产权和契约权利正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在市场中的交易,一般是两两个人之间的交易。即两个人各作为交易的一方,买方或卖方。他们通过自由的讨价还价,最后自愿地达成交易,从而实现了独立的个人之间的理性联结,形成一个大于个人的决策或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因交易各方都同意,表明没有任何人受损,从而是有效率的;而且达成交易本身,表明双方都愿意为赢得对方同意而妥协,使得互相冲突的意愿得以兼容,在达成经济上的最优均衡的同时,实现了政治上的和谐共处,而具有更高价值。当整个社会通过两两人的交易联结起来时,也就达到了最高的社会效率,从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经济学用其全部的研究证明,只要没有外部性,这种自由交易的结果就是好的,有效率的,也是公正的。

以对市场的分析为基础,经济学家将这种分析方法扩展到公共选择过程。布坎南和图洛克说,“既可以把关于个体理性的基本经济学概念推广到市场选择,也可以把它推广到集体选择。”(2000,第37页)之所以存在公共选择过程,仅是因为市场并不完全适用于社会的所有领域。有的地方存在市场失灵。

这种方法的扩展并不完全是对市场过程简单的复制。在对个人的基本假设上,应没有什么不同。如个人是理性的,效用是不可比的,个人是独立的和自由的。但在交易身份上,公共选择过程与市场过程有所不同。在市场中,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有着不同身份,一方是“买方”,一方是“卖方”;而在公共选择过程中,所有的人都是“买方”。尽管有些时候,也隐含着“卖方”,但他们不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开的卖方。

在“成交”的规则上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中,成交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而这种同意是经过讨价还价的。当经过讨价还价后仍不能达成同意时,双方可以选择“不交易”。而在公共选择的投票过程中,“成交”的规则是多数同意,而不管少数人的不同意。并且,尽管少数人受损,他们也很难用“不交易”的方式避免损失,因为这就意味着退出这个社会。当然应该强调的是,即使如此,少数人的不同意仍对多数人的方案产生了牵制作用,使其为了获得多数而调低自己的要价,避免了过分侵害少数派的方案的通过。

公共选择过程对市场过程规则的偏离,多少影响了它的效率。然而阿罗、布坎南和奥尔森的研究都证明,这种投票过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如投票悖论(循环的大多数),互投赞成票和波德效应[1]等,仍在大多数情况下和总体上是有效率的。布坎南和图洛克指出,“我们不应指望,建立在理性个人行为假设基础上的模型,在应用于集体选择过程时,会像相似的模型被应用于市场选择或经济选择时那样,产生丰富的结果。然而,这种比较起来稍弱的预期,决没有为限制这样的模型的展开提供任何理由。”(2000,第42页)

比较强有力的证明,是布坎南的“一致同意规则”。即如果有一个公共选择方案得到了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就一定是一个最好的方案,因为一致同意意味着,没有人因此受损,却有可能受益。他称“一致同意规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Buchanan, 1967,p.285;转引自Reisman, 1990, p.102)。布坎南和图洛克认为,所有的投票规则都源于一致同意规则。只是由于在现实中,达成一致同意的成本太高,以致高于它所避免的对少数派利益的损害,人们才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规则(2000,第66~103页)。

而多数规则,不仅其根源于一致同意规则,而且它自身也表明,一个多数人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公共选择方案,比一个少数人同意而多数人不同意的方案要好。因而即使多数同意规则所通过的方案不是最优方案,也是一个次优方案,可以被接受;更进一步,如果同意的人数增多,就可以得出判断,这个方案会更好。这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可以用来判断一个公共选择方案是否会有改进。所以,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公共选择过程是可以达成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方案的。

然而,要强调的是,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还有一个隐含的假定,就是在个人进行投票时,是严格互相独立的。这一假定在市场过程中无需强调,是因为在市场中本来就是两两人在谈判,各自为一方,没有同一方的其他人的影响,而交易对手又是利益冲突的。而在投票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互相影响的问题。一旦有这样的影响,就可能改变一个人对其自身的成本-收益的独立判断和表达。上述的阿罗和布坎南对公共选择过程有效性的证明就不能成立。

因此,在具体的投票操作细节上,每个人的投票都应是秘密的。在当今世界,“秘密投票的绝对权利,不受外界的任何限制”原则已是国际通行的投票原则(Goodwin-Gill,1994,转引自史为民,1999,第229页)。这一秘密投票的原则还要通过无记名投票,统一选票规格样式,以及秘密投票间等技术性措施加以保证。1830 年,法国的选举程序规定,选民填写选票的桌子应与选举官员有一定距离。这可以视为的秘密投票处的最初形式。1856年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两院选举法》首创了“澳大利亚式选票”,即统一规格样式的选票(李智,2009);英国于1872年颁布的《投票法》首次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张红,2009)。

在今天,如在美国,“选民领取选票之后,占据一个雅位填写选票(涂黑)。所谓雅位(Booth),是一个平台站位,左、右、前、上四个方向都有遮蔽视线的挡板,只留选民进出的那个面敞开。”(老土,2014)很显然这是一个个人保密的独立空间。

图1  美国投票站示意图

资料来源:老土,2014。

在中国,虽然投票制度没有真正严格的操作,但在农村村民自治的选举过程中,也逐步意识到秘密投票的重要性。原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振耀先生,在1999年的一次天则双周论坛演讲时,曾讲述过在农村选举中对设置“秘密划票间”的体会。他说最开始大家坐在一起投票,投票结果显然受到了互相影响,而不能把农民真正想选的人选出来。经过九十年代初的摸索,“秘密划票间就是这一阶段中为保证公正自由的选举而创造出来的一项程序”,后来“秘密写票处”的设置又被写入了《村委会组织法》(王振耀,1999)。王振耀说,这一设置看似很小,但起着关键作用。这一作用就是保证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在农村的投票实践中,这种“秘密划票”规则被认为是能够“保证村民在无任何环境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史为民,1999,第229页)。

因此,保证个人之间在决策时的独立性,是民主区别于乌合之众的关键因素。

当然到这里,问题刚讨论一半,这只是经济学视野内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视野扩展到政治学,我们就可以发现,这种通过互相独立的个人理性选择,并将他们的选择汇集为社会理性的机制,会反过来形成一种有民意和理性基础的政治权力。它由于是由独立的个人投票的同意形成的,所以它本身就有权力应该有的社会成员同意的基础,又由于它给每个独立的个人和整个社会带来更好的公共选择,所以也会受到社会成员的持续的支持。因而这一政治权力是有坚实社会基础和实质利益内容的权力。虽然政治权力为了维护人身和产权的安全,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必须掌握暴力资源,但它的存在和维系并不是主要依赖于暴力的。它的巨大力量正来源于契约,即民众的同意。

三、乌合之众的制度经济学性质 

乌合之众,或群体,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提出来的,是指一群人,他们在利益上有某种相近的诉求,同时在心理上产生某种呼应,使得他们觉得他们作为个人只是一个更大群体的一员。这个群体可称为心理群体。

勒庞指出,无论什么人,一旦形成一个群体,“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2014,第7页)他进一步说,“单单是他变成一个有机群体的成员这个事实,就能使他在文明的阶梯上倒退好几步。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和原始人更为相似的是,他甘心让自己被各种言辞和形象所打动,而组成群体的人在孤立存在时,这些言辞和形象根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2014,第11页)

勒庞描述的这一倾向在现代心理学中被称为“从众”,“即由于受到来自他人或群体的真实的或者想象的压力,一个人的行为或意见发生了改变。”(阿伦森,2007,14页)所罗门. 阿希在1951年做的实验告诉人们,当一个被试单独回答问题时,他的正确率约99%,而当他与其他人一起回答问题,且其他人故意回答错误答案并先于他时,他的正确率降低到65%(Carley,2013,pp.2~3)。五十年以后,安东尼. 普拉特坎尼斯又重复了这个实验,结果几乎相同(阿伦森,2007,第15~16页)。这个实验说明了人类身上固有的从众心理,不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有显著变化。

我们可以把勒庞的“乌合之众”更为一般化,用于表达某一类个人间的关系;即当个人的成本-收益判断以及相关决策受到他人或人群的影响时,我们称此关系为“乌合之众”,意思是,并非由独立的个人理性决策而联结起来的人群。这样,乌合之众就不仅包含街头集聚,也包括政党政治,还包括独裁政治等。如果前者可以被称为“自然群体”,后两者可以被归类为“人为群体”,人为群体还可包括军队和教会等(莫斯科维奇,2003,第322页)。

接下来的问题是,乌合之众群体的决策是有效率的吗?如果是无效率的,是因为什么?如果我们接受,独立的个人进行的公共选择投票是有效率的,那么一个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如果乌合之众中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受到他人或群体的影响,使之与他作为独立的个人的判断和决策不同,那么他的判断和决策就是错误的,由这种个人组成的乌合之众的共同选择就是无效率的。

假定有一个个人,当他作为独立个人时,他对某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而当他作为群体的一个成员时,他对这同一行动的判断是,成本是20元,收益仍是100元。很显然,在这第一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不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他的决策是做。如果我们认为第一种情境是合理的,那么第二种情境中的决策就是错的。然而,导致这种结果的,并非像勒庞所说,理性的个人一旦进入群体,就变成非理性的了;而是因为成本和收益计算的单位发生了变化。正如勒庞自己所说:

“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到有一种势不可当的力量。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而在独自一人时,他是必须对这些欲望加以限制的。他很难约束自己不产生这样的念头: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必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总是约束着个人的责任感便彻底消失了。”(2014,第9页)

一个人看到高档服装店中的服装很想把它拿走,但在个人的情况下拿走的成本过高,他会被当作小偷抓走。但当有一群人游荡在街上,他们就有可能打破商店的橱窗;并且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将会变小。这都使在群体中的个人的成本变低,甚至因“法不责众”,而无需付出成本。

另一种原因,是在群体中的个人除了他自己的成本收益外,还增加了新的考虑,这就是要取悦于这个群体或群体中的其他人。这样他可以受到群体的称赞和尊敬。这显然也是一种效用。如果仍沿用前述例子,某人对某一行为的判断是,成本是200元,收益是100元。如果他选择这一集体行动可以取悦于这个群体时,他因此获得的收益是180元。加上原来的收益100元,为280元。于是采取这一行动变得值得了。

从负面看,如果他选择与群体不一样的行动,他就可能显得“不合群”,过于“标新立异”,就会受到心理上的压力。斯坦利. 沙赫特的心理学实验证实了这种压力的存在:人们最喜欢与群体标准相一致的仿效者,最不喜欢的是偏离者(阿伦森,2007,11页)。而选择与群体相一致的行动,则会减少这一压力,也相当于减少了个人成本。但这同时偏离了他独处时的理性判断。

即使不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个人结成的群体也会偏离有效结果。因为群体一般是在与另一个群体进行对抗。这就相当于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如果交易一方不是依赖于讨价还价,而是依赖于其群体的力量,无论表现为谈判力量(Bargaining power),还是表现为暴力,除了极个别情况,这种群体力量都不会使两个群体之间的互动或关系达到均衡。曼瑟尔. 奥尔森教授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对这种情况做了深入的研究。只不过主要针对美国的情形,因而群体对抗中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卡特尔和游说(1995)。这不过是谈判力量和暴力的美国形式。卡特尔会带来垄断定价;而游说会导致有利于某集团的立法,而法律是要强制执行的,所以实际上是暴力。

经济学已经证明,垄断偏离平等合约的原则,因而是无效率的;而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施行,则限制了合约的自由缔结,也显然是损害效率的。即使像在美国,通过院外活动获得立法机关的支持,某一利益集团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案设立,也因为损害其它利益集团,而使社会契约遭受削弱。更不用说,仅以群体性行动出现的街头政治形式,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损害可能更无制度的限制。这是乌合之众与契约式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即它缺少个人之间利益冲突的抗衡和化解机制,使其不能自动地找到利益之间的均衡。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结论,即除了极个别情形,当个人以乌合之众的方式联结时,他所做的决策,以及群体中其他个人共同做的决策,都不会是有效率的。当然更严重的是,乌合之众更有可能受到情绪的支配,做出暴虐的事情。所谓“极个别情形”,是指针对由垄断和暴力形成的权力,群体行动才能降低每个人的成本,使推翻这一权力的行动可能发生。但这通常不能把握恰好停在均衡点上。

反过来,从政治学角度看,虽然乌合之众可能形成某种政治权力,但这种政治权力仅是依赖一部分民众对另一部分民众的垄断优势和暴力优势,不可能在民众之间形成利益的平衡,因而不能在民间社会形成一个自动平衡的政治结构,而只能继续靠垄断优势,尤其是暴力优势。这使得这个政治权力本身缺少一部分民众的支持而不是一个公正和普遍的权力,也因支持它的民众仅因为它能够继续用暴力剥夺另一部分人,而缺少道义基础和利益的平衡,从而也不是该权力长久稳定的因素。

更进一步,这种乌合之众所形成的公共决策,由于没有利益相对方的讨价还价以至抗衡,很难停留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均衡点上,一般都会越过均衡点而造成对另一个利益集团的损害。这一损害从长远看对暂时获益的利益集团也不利,更对全社会不利。就如同为某一占据优势的利益集团压低资源价格时,资源的供给激励就会减少,但对资源的需求却会超出有效率的范围。这使社会生产率下降。这种最终对所有利益集团都无好处的结果,也会严重削弱该政治权力。最后,这种既没有普遍民意基础,也无道德价值,更无社会增益的政治权力就不会得到来自每个独立个人的支持,而只能更依赖于暴力的支撑。它一方面变得更残暴,更易于使用暴力,一方面又将自己暴露在无法把握的暴力之下。

四、汉娜. 阿伦特对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比较

在现实中,并没有纯粹的民主和乌合之众,但有相近的类型。在历史上,可以把法国革命看作是近似的乌合之众情形,而把美国革命看作是走向民主的道路。这在汉娜. 阿伦特的《论革命》中有比较明显的对比。

在阿伦特看来,法国大革命是一次失败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暴力、恐怖,和一个比王权更专制的政权;而美国革命是一次成功的革命,因为它带来了宪政秩序。原因是,“美国革命是‘有限君主制’的历史遗产,法国大革命则是绝对主义的遗产。”(2011,第140页)在有限君主制下,民众有着自组织的空间,因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契约关系;而在绝对主义王权下,则没有这样的空间。

因而,在美国的殖民地时代,虽然宗主权在英国,但殖民地地区已经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尤其形成了由街区到市镇,由市镇到殖民地的多层级的社会契约网络。“殖民地人民在与英国对抗之前,已经以自治体形式组织起来了,……麦迪逊针对美国宪法而提出的东西,即美国宪法要‘完全从次级权威中’汲取它的‘总权威’,不过是在国家规模上重复殖民地自身在构建州政府时所做的事。”(2011,第149页)

阿伦特指出,美国的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在还没有到达美洲大陆就开始了,这就是“五月花号公约”。由这种社会契约,形成了在北美的实际的权力来源和一个“文明的政治体”。“这一行为很快成为一个先例,不出二十年,当殖民者从马萨诸塞向康涅狄格移居时,他们就在一片依然荒无人烟的野地上,拟定了自己的《基本法》和《垦殖约法》。这样,当皇家特许状最终送达,将新的拓居地并入康涅狄格殖民地时,它只不过是认可和批准了一个已然 存在的政府体系而已。正因为1662年的皇家特许状只是认可1639年的《基本法》,1776年可以如法炮制,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如‘该州的《公民宪法》处于其人民的单一权威之下,独立于任何国王和君主’。”(2011,第152页)

阿伦特又在好几处强调美国社会的契约基础:

“正是这种对集体事业本身基本结构一针见血的洞察,这种‘鼓舞自己和鼓舞在行动中加入者’的需要,使这些人陶醉于契约观念之中,促使他们一次又一次地互相‘承诺和约束’。”(2011,第158页)

“在十九世纪之前,美国人的信仰根本不以对人性的准宗教信任为基础,而是相反,以借助共同合约和相互承诺来制约独处之人性的可能性为基础。”(2011,第159页)

“殖民者本人,背负着一百五十年立约历史,他们来自这样一个国家:它从头到脚,从省或州下至市和地区、市镇、乡村和县,由一个个正式构建起来的实体拼接而成,都自成一国,拥有‘经友人睦邻同意而自由选出的代表’;而且,它们都为‘叠增’而设,因为建立在‘同住’之人相互承诺的基础之上,当他们‘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公共的国家’之时,不仅仅是为了他们的‘子孙’,甚至还为‘后来随时加入者’做筹划。基于这一传统源源不断的力量,殖民者‘向不列颠做最后告别’。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稳操胜券;他们深知,当人们‘以生命、财产和清誉彼此约誓’时,权力就会迸发出巨大的能量。”(2011,第160~161页)

“其实美国的契约和协议才是这样的‘根本大法’,是‘不可动摇’的权威,其‘界限’甚至连最高立法机构也不可能‘逾越……同时不破坏自身的基础。’”(2011,第163页)

而法国大革命则相反。如果在革命前,法国的政治结构就是绝对主义王权的话,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中不存在或较少较弱地存在着政治自治的契约基础。当这个绝对王权被推翻时,也不存在可以实行公共治理的替代性权力。阿伦特指出,“当法国革命者声称一切权力在民时,他们通过权力而懂得了一种‘自然’强制力,……通过革命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它被视为一切约束力和一切政治组织之外的群众暴力积累的结果。……。但……与一切理论相悖的,是这种乌合产生不了权力,前政治状态中的力量和暴力是会夭折的。法国革命者不懂得如何区分暴力与权力,相信一切权力必须来自人民,他们向群众这一前政治的自然力量打开了政治领域的大门,却被这种力量扫荡一空,重蹈了国王和旧权力的覆辙。”(2011,第167页)

阿伦特对法国大革命的这种看法,显然受到勒庞的影响。因为后者的《乌合之众》主要的分析材料就是法国大革命。“在勒庞用来阐明自己这个或那个观点的五十多个具体历史事件中,大约有二十个左右说的是法国大革命的岁月。……就像其他许多法国人一样,勒庞受着这场大革命的纠缠”(罗伯特. 默顿,2014,第19~20页)。勒庞指出:

“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的委员们,如果分开来看,都是举止温和的开明公民。但是当他们结成一个群体时,却毫不犹豫地听命于最野蛮的提议,把完全清白无辜的人送上断头台,并且一反自己的利益,放弃他们不可侵犯的权利,在自己人中间也滥杀无辜。”(2014,第11页)

“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在1789年8月4日那个值得纪念的晚上,法国的贵族一时激情澎湃,毅然投票放弃了自己的特权,他们如果是单独考虑这件事,没有一个人会表示同意。”(2014,第11页)

“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说明了议会能够多么严重地丧失自我意识,让那些与自己的利益截然对立的建议牵着鼻子走。贵族放弃自己的特权是个巨大的牺牲。……实际上,他们已经进入了我曾描述过的一个完全不由自主的状态,任何想法都无法阻止他们赞成那些已经把他们冲昏了头脑的建议。”(2014,第163页)

“泰纳说:他们批准并下令执行一些他们引以为荣的措施。这些措施不只愚蠢透顶,简直就是犯罪——杀害无辜,杀害他们的朋友。在右派的支持下,左派全体一致,在热烈的掌声中把丹东,他们的天然首领,这场革命的伟大发动者和领袖,送上了断头台。在左派的支持下,右派全部一致,在最响亮的掌声中表决通过了革命政府最恶劣的法令。议会全体一致,在一片热烈叫喊的赞扬声中,在对德布瓦、库车和罗伯斯庇尔等人热烈的赞扬声中,不由自主地一再举行改选,使杀人成性的政府留在台上;平民派憎恶它,是因为它杀人如麻,山岳派憎恶它,是因为它草菅人命。平民派和山岳派,多数派和少数派,最后都落了个同意为他们的自相残杀出力的下场。”(2014,第164页)

因而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确实是一场民众参与的革命,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乌合之众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互相影响,独立个人的理性判断受到扭曲,合成的所谓群体意志就可以既损害每个独立的个人,也损害整个社会。正如柏克所说,“法兰西用暴行买来了贫困!”(1999,第49页)

从而,汉娜. 阿伦特笔下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的对比,以及她所提炼出来的两种革命的特质,就可以用来近似地证明,民主和乌合之众的重大区别,以及可以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后果。

五、街头政治,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

乌合之众的形式一般被理解为是街头政治形式,即民众在街头的示威、抗议和静坐等形式。这是因为街头政治更接近于民众的自发运动形式。然而若从一个个人在对公共事务判断时是否会受他人或群体影响来定义,政党政治和独裁政治也可被划归与街头政治为一类。

很显然,一个政党要有统一的政治纲领,个人作为政党的一员要遵循这一纲领,尽管这一纲领有可能些许偏离自己的成本收益判断。在政党的集会中,他也会受到其他党员情绪的感染。更进一步,如果他想在党内获得尊重和支持,甚至想成为党的负责人,也要考虑如何取悦于其他党员。一旦如此,他作为个人的判断已经偏离了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判断了。

在独裁政治下,一个个人的判断和决策显然要受到独裁者的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来源于独裁者垄断了公共暴力,从而强制性地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服从他的命令,还来源于独裁者对乌合之众的把握和利用。正如勒庞所说,“一切宗教和帝国的建立者,一切信仰的使徒和杰出政治家,甚至再说得平庸一点,一伙人里的小头目、都是不自觉的心理学家,他们对于群体性格有着出自本能但往往十分可靠的了解。”(2014,第7页)他们很懂得如何操控民众心理。因而,在历史上没有不利用群体心理,而只是依靠暴力的独裁者。即使是希特勒,也是受到了当时大多数德国民众的忠心拥护。

当然,这几种乌合之众的类型并非是纯粹的形式,它们之间,以及与民主之间都会形成组合。如上述街头政治与独裁政治的组合,还有政党政治与街头政治的组合,独裁政治与政党政治的组合,还有街头政治与民主的组合,政党政治与民主的组合,等等。这就是在真实历史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教科书中的分类。但这使得分析容易被眼花缭乱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走入歧途。

乌合之众与民主本是民众对公共事务的两种表达意见和行动的方法,它们之间存在着互替关系。当社会的契约关系和自治形式不够发展时,民众缺少个人独立表达的传统和方法,就有可能更多地利用群体性行动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民众间结合的最原始的方法,不需训练就能施行。反过来,当人们习惯于独立表达意见和缔结契约,他们就会较少采用群体性的方法。

然而,是否有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传统,也会受到已有政治结构的影响。在独裁统治下,独裁者可能为了自己的统治而对社会自发的契约关系加以压制,不能容忍社会中出现自组织现象。于是在独裁统治下,契约关系就不能充分发展。一旦出现对独裁统治的反抗,导致其垮台,社会并没有契约基础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新建立的政权也可能还要沿袭旧制度(托克维尔,1992)。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契约基础的新政权只是获得了乌合之众短暂的授权,既缺乏普遍性,又缺乏持久性;另一方面是因为,由于没有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它的公共决策更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因而不能给革命的社会与民众带来好处,也就削弱了它的政治合法性。在缺乏真正政治合法性的情况下,就只能借助于旧制度中的高压手段。

反过来,这种靠暴力高压的新政权更没有政治合法性,也不能给民众带来好处。民众的愤怒还会积聚,最终又以乌合之众的形式爆发出来,将新的独裁政权推翻。在这时,民众仍然没有形成独立表达意见和自由缔约的习惯,那么这种独裁政治与乌合之众的变换仍将进行下去。

六、对“失败的民主化”的分析

对近些年一些国家出现的民主化失败的讨论,似乎就没有区分民主与乌合之众。当然,在近乎绝对主义的独裁政治下,社会契约结构很难发展,一旦要反对和推翻独裁统治,也还要借助于群体性运动。这种运动,正如阿伦特所说,“在不幸的压迫之下,群众的合力能够以一种任何制度化和监控性的权力都无法阻挡的暴力爆发出来。”(2011,第167页)它大到可以推翻独裁统治,却不足以建立新型的权力。

当我们不能区分乌合之众与民主时,我们往往把群体性的运动视为民主化本身。如在埃及的民主化运动中,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群体性运动,是在开罗解放广场上的示威游行。这种群体性运动即使不是直接,也是间接地导致了穆巴拉克的倒台。人们以为,民主化运动胜利了。在泰国,我们也看到以广场示威和静坐为主要形式的“民主”运动。然而,这只是群体性运动,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但人们在对这些事件的分析中,往往分不清乌合之众与民主,所以简单地将这些失败称为“民主化的失败”。

具体到埃及,之所以在这一波民主化中有着乌合之众的倾向,显然和在这之前的契约关系与社会自治不够发展有关。虽然从表面上看,自1922年埃及独立以后,除了纳赛尔时期,埃及的多党制一直在发展,但仍然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因而被称为“有限多党制。”(王泰,2014,第161~175页)公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但受到了各种限制,尤其纳赛尔和萨达特时期,非政府组织受到了政府的严格控制;即使是在环境比较宽松的穆巴拉克时期,执政党操控的议会仍于1993年通过了限制行业协会选举的100号令;二十世纪90年代,政府仍派约6万官员进驻志愿者组织,并严格限制这些组织的政治化。(王泰,2014,第178~198页)。因而,在2013年穆巴拉克倒台之际,“一个强大的政府对应一个弱小的社会”(王泰,2014,第201页),埃及社会并没有形成成熟的契约网络和自治基础。

因而,当穆巴拉克被推翻以后,政府的治理功能不能马上被替代,通过投票选举出来的总统只是以微弱多数胜出,并没有得到将近一半人口的同意和支持。他所代表的穆斯林兄弟会也因长期受到压制,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成熟的政党(徐姗姗,张维,2011)。况且在革命之后的选举中,群体心理依然在起作用,选民受到政党和其他人的影响,而可能较少保持独立个人的理性。这样的政府就缺少政治权力的社会基础,政府权威不能树立。而穆尔西总统想通过修改宪法增加总统权力,以增加政府权威,然而却适得其反,反而损害了其它利益集团。这使穆尔西总统及其穆斯林兄弟会更缺少社会的代表性,政府也就更缺少政治合法性。

军人政变显然是民主化的倒退。但其发生也有原因。这就是因为埃及社会缺少契约基础的时候,其形成的政府就缺少从基层“叠增”起来的民意和自治基础,因而其权力就受到限制;再加上由于缺少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公共决策就更可能出现失误,造成社会的损失,从而进一步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军人政变虽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由于军人握有暴力资源,他们至少在减少街头政治方面具有威慑能力;反对派会受到压制,但动荡会减少。这勉强能够获得民众的支持,但仍然没有真正的民主化。军人政权所能采取的手段,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也只能是旧制度的翻版(1992),因为没有现成的资源支持真正的民主制度。

无独有偶。泰国的民主政治演化为政党政治,而政治手段演变为街头政治,如“红衫军”或“黄衫军”运动,而街头政治又走向极端,反对派甚至采取封锁曼谷的行为;甚至还出现了流血事件。让人深思的是,泰国政党缺少基层组织(叶麒麟,2014,第128~130页),却能动员起群体性街头政治,正说明它们缺少契约性叠增关系,而具有乌合之众的特征。这导致泰国政治斗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承认投票是解决纷争的有效形式,而宁愿采取街头抗争的形式。例如曾有几次的修宪和大选的建议或安排,因街头抗议而流产;即使议会作出决议或通过法案,反对派仍可以拒不接受,继续街头抗议。街头政治不可避免地有过激倾向,不愿接受妥协方案,而使政治经常陷入疆局(叶麒麟,2014,第86~100页)。这就不是民主,而是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运动的结果,无论哪个政党上台,都会限制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所做出公共决策都会偏离理性的社会选择。它们的社会政策往往是偏向某一利益集团(如草根阶层)而损害其它利益集团(如中产阶层)的(叶麒麟,2014,第92~94页),较少尊重由市场决定的利益分配。这使其既没有民众同意的政治基础,又没有恰当的公共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增益,反而会损害民众的基本利益。正因为泰国两党恶斗的结果对大多数民众不利,军方的介入反而成为一个可以接受解决方案。从表面看,军方介入显然是对民主的伤害,但其原因,恰是因为世俗政党政治没有采取真正的民主手段,即独立个人的理性表达的集合,而是非民主的乌合之众。

顺便说一句,从外部输入的民主,如果缺少社会内部的契约基础,也会归于失败。这是我们在伊拉克和利比亚看到的情形。

七、群体心理就是一种人类本性

勒庞说当一个人独处时可以保持理性的思考,但当进入群体后,就变得没有理性了,实际上是说,当进入群体后,心理就起很大作用了。在勒庞之后,他的理论得到了心理学界的响应,如塔德,弗洛依德,和莫斯科维奇等。这恰恰说明,乌合之众正是一个心理学现象,受心理因素的主导。近些年神经元经济学也发现,仅仅靠理性无法完全解释人类行为,只有将心理因素,即情感和本能反应等引入分析,才能更有解释力(叶航等,2013,第143~156页)。

在目前阶段,神经元经济学只是通过实验发现哪些人类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甚至在大脑的哪个部分支配着哪种心理,用来纠正过去归结于理性的结论,从而使经济学的分析看来更为严谨,但似乎还没有来得及考虑,这些心理定势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本身是否有某种经济性。而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演进心理学,也似乎没有在这种群体心理如何形成方面取得进展。

将经济学的方法放在更长期的视野中,我们似乎可以对群体心理的形成做些判断。很显然,这种群体心理是演进的结果。这就是说,人类正是依赖于这种群体心理才走到了今天。当勒庞等人批判群体心理时,由于针对其导致的破坏和灾难,所以并没有讨论群体心理的好的一面。这就是,人实际上是社会动物。在人类早期,一个个人如果离开了群体,几乎就活不下去。在群体里,他感到安全,这也是他的幸福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能在群体里生存,他必须顾及群体中其他人,尤其是大多数人的喜恶。在人类社会的长期演进中,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就生存了下来,而不具备这种心理的人的生存几率就低得多,最后会归于消寂。于是,依赖于群体,就成了一种心理定势。

在另一方面,勒庞所说“人在独处时很理性”有点言过其实。实际上,人是理性有限的。这包括获得信息是有成本的,对信息的判断不仅耗时,而且要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在现实中,人们通常会采用便捷方式,即听一听别人的意见。如在市场中,一个人是不知道一种商品的成本的,他只能借助于别人的成交价来判断自己交易对手的成本。在公共领域中,一个人也很难辨别一种公共政策是否对自己有利,他也是参照别人的意见来形成自己的意见。这种在判断和决策时借助于别人意见的习惯,会给当事人带来好处,即弥补自己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足。他也因此而生存下来,并通过繁衍后代,而使这种心理成为定势。

这又足以说明,群体心理是一种经过人类几百万年演进而形成的心理定势,它因而是一种人类本性,是一种自然的力量。既然是本性,既然是自然,就是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而也是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不能忽视的力量。这种本性也就必然是经济学和政治学分析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那么,既然群体心理是人们生存下来的重要因素,为什么又在人类历史中,尤其是在近代史中产生了巨大的破坏力?这是因为,任何自然之物,包括人类本性,都不应过度使用。就如人类自然的恐惧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警惕,避免灾难,但过度的恐惧却只能让人们丧失勇气,缺乏战胜困难的果敢一样。群体心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帮助人们克服单个人无法克服的困难,弥补信息的不足和理性的有限,但当对群体心理过度使用时,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如在法国大革命中,群体心理被用来对抗另一部分人,则会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力量平衡,导致对他们彼此的残害。又如对他人提供的信息的相信,尤其对其他人判断的相信,可能会迅速传播一种似是而非的信息,甚至会被有意散布的谎言所劫持,而调动群体的破坏性行动。也就是说,本来帮助人们生存下来的心理定势,一旦被过度使用,就可能变成损害人类的东西。

所谓“过度使用”,是指无意或有意地激发和强化群体心理,使之产生过分的影响。所谓“无意”强化,有些是因为公共信息传播技术的改进,有些是因为具有更大影响力的权威出现。一般而言,当社会更为开放和自由时,权威之间会互相抵消,但当在特定时期中,权威意见极端化,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群体力量。但无论如何,这种无意强化虽然有破坏力,但仍在可容忍的范围内。

所谓“有意”强化,就是从事公共活动的人清楚地知道群体心理的存在,并有意利用。这本是人类历史中常见的事情。如皇家建筑高大豪华宫殿,将君主的塑像广布公共场所,宗教赞美教主的颂扬之声,对民众心理产生影响。尤其是在现代史中,更是多见对群体心理的有意利用。如纳粹德国政府在民众中强化对希特勒的崇拜,通过火炬游行等形式激发人们的种族自豪感和对纳粹的忠诚等。在中国文化革命时期,由官方推进对毛的个人崇拜,官方电台天天宣传,播放个人崇拜的歌曲,印行毛的著作和语录,组织群体游行,唱红歌跳“忠字舞”等,使民众心理走向极端。

“有意利用”的极端是“恶意利用”,即故意向群体输入不符合事实或错误的观念,利用群体心理引导民众为自己的政治利益所用,走向错误的极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勒庞对群体心理现象的揭示又成为法西斯煽动民众的知识基础。莫斯科维奇指出,“最循规蹈矩地跟随勒庞,并按照真正的日尔曼人的彻底性来做的人却是阿道夫•希特勒。”(2003,第86页)而他的宣传部长“戈培尔认为除法国的勒庞之外,还没有人能够像他那样对群体现象理解得如此透彻。”(2003,第87页)他所说“谎言重复一千遍便是真理”便是这一理论应用的极端例子。

因而,群体心理作为人类的一种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对待群体心理的恰当态度,就是不要试图利用群体心理以牟取政治利益,尤其是不能利用政治权力去强化群体心理。在另一方面,人类的另一个特点,即为了交换而谈判和妥协,又经历了数万年演进,形成了另一种心理定势。它与群体心理不同,要人们本能地怀疑别人,但又要知道在利益对立中让步,还可以在形式上脱离群体而成为表面上独立的个人或家庭;因而是群体心理的解毒剂。这就是汉娜. 阿伦特强调的契约传统。

八、能从乌合之众走向民主吗?

虽然在人类相当长的历史中,君主制占据了大部分时间,但君主制并不一定是一个典型的独裁政体。按照政治学的划分,君主制可分绝对君主制和有限君主制。在绝对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不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力;而在有限君主制的情况下,君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也可称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有限君主制是演进形成的。如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从绝对君主制演进而来,最早的政治实践是13世纪的《大宪章》,其后有所曲折和演进,1688年光荣革命就是这一演进接近完成的重要事件。

在绝对君主制下,君主不仅要获得掌握政权所应获得的回报,主要是税收,还要利用政治权力在税收之外攫取利益。如设立垄断权,直接经营工商业,甚至利用权力直接侵夺他人财产。而在有限君主制下,君主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向社会提供应该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而获得合理税收作为回报。

因而,在绝对君主制下,由于君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经常表现为对民众契约的侵害,以及因害怕民众形成竞争性的政治组织而禁止自发的社会契约,社会的契约基础的发展就受到压抑,不能充分形成契约结构;而在有限君主制下,由于君主受宪法的约束,不能侵害民众的人权和产权,也不能破坏民众间的个人合约和社会契约,因而社会的契约基础就会发展得比较充分。这正是阿伦特所说美国的契约基础比较坚实的原因。最初美国的殖民者大多来自英国,到了17世纪,君主权力已经大大削弱;尤其在光荣革命以后,已形成有限君主制,民众间自由缔约空间比较大,并形成传统。他们到了美国,也把这种社会契约传统带到了美国。

从君主角度看,英国的光荣革命所导致的君主立宪也是被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君主立宪对君主没有好处。只是迄今为止,君主立宪对君主的好处因较为长远而少有君主能够意识到。但历史结果告诉我们,如果今天还存在君主制的话,那一定是君主立宪制;绝对君主制已经消亡了。从法国革命与英国革命的对比也可以看出,法国国王在革命中被砍了头,而英国国王安然渡过民主化的浪潮。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君主将自己约束在宪法范围内,他将因遵循正义的规则而受到尊重和承认;他因给予民众恰当的契约空间而使社会契约网络形成,他的政治权力不是受到这种契约网络的挑战,而是叠加在这一契约网络之上,加强了其权力的社会同意基础,他的政权反而显得更为牢固。一旦出现革命,这一革命也更有可能采取契约的和民主的形式,而不是乌合之众的形式。革命将会更为温和,社会不会在群体性运动之中失去理性,自己也不会如法国国王那样失去生命。

反过来,如果认为保卫自己的政治权力的方法就是压制社会中自治力量和契约结构的形成,不仅不能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加强政权的社会同意基础,反而使民众积蓄不满,使自己的政权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而一旦爆发革命,其形式只能是乌合之众。自己也不能得到理性的对待。这就是独裁者往往死得很惨的原因。而那些签署了立宪契约的国王则寿终正寝且传位于后代。

因而,真正理性的君主应该走向有限君主制。这是他最好的选择。

九、结论

1.如果民主与乌合之众有天壤之别,最重要的,就是要区分这两种民众结合方式的原则区别。而民众本身并不能弄清它。所以文化精英和政治精英就有义务作出此种区分,并力促民众选择民主的方式。

2.由于民众的结合不一定都对,对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个人独立理性表达的原则,就应该由基础性法律,即宪法规定。所以,民主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是宪政的民主。

3.由于民众依其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所以“人民”不是无条件地就是合法性的来源。只有当“人民”被理解为一个一个具体个人的集合时,只有当“人民意志”是由一个个的“个人同意”集合而成时,“人民”和“人民意志”才是合法性的来源。

4..群体心理是人类的正常心理现象,但对之加以利用使人们的群体行为超出正常状态是错误的。一个社会尤其要禁止政治权力利用、特别是恶意利用群体心理的作法。

5.既然一个社会的契约基础是民主化的前提,而前民主化的政体一般是君主政体,而只有有限君主制才有可能提供契约网络形成和发展的空间。所以以民主为目标的革命者,就应首先支持和推进君主制从绝对君主制走向有限君主制。

6.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欲推进民主的人,应无时无刻地推进契约关系的发展,推进社会契约在基层社会的形成和扩展。由此,民主才有其契约基础,一旦出现革命,才不会只表现为乌合之众,而更容易由已存在的契约结构形成新的政治权力。这一政治权力才因其来源于表示社会同意的契约,而更有力量,和更接近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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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波德效应是指,一个七人委员会有可能选出大多数人不喜欢的人。具体可见盛洪,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