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 公共物品什么时候可以变成私人物品?|盛洪

摘要: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了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关键词: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产权制度

经济学将经济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为了便于讨论;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更一般地,即使是划定经济学疆界的“稀缺性”,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谱系。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

除了经常对应于政府和市场以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还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含义,即私人物品意味着适于建立个人的排他的产权;而公共物品则不适宜。如果我们将两者之间作为一个连续的谱系,很显然,在个人产权与非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之间,也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当影响该经济物品的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这一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一、稀缺的另一个原因:获取成本

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当它们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时,它们首先应该是经济物品,即它们是稀缺的。所谓稀缺,就是在零价格下,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然而稀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类数量的增长,以及他们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资源,我们发现,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或丰裕性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方向是稀缺性增加了。原来并不稀缺的资源变得稀缺了。例如在欧洲人进入美洲之前,那里的野兽也是不稀缺的;是欧洲人的皮毛贸易使印第安人开始划分他们之间的狩猎区域。更引人注目的是水资源的变化。直到工业化之前,水还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自然赐予;但从那之后,人们逐渐感觉到水资源的稀缺。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河的干涸或断流,给了人们更强烈的印象:水资源已成稀缺之物。

对这一变化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水资源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直到有一天,对水资源的总需求超过了水资源的总供给。这时水资源就显得稀缺(见图1)。这当然是一种解释,但不是完全的解释。

图1

    说明:由于水资源的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所以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人类总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从D1向D2移动。D2与S相交说明,在零价格下的需求总量已经大于供给量。稀缺产生了。

如果将获取某一自然资源的过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源本身;一部分是获取资源所采取的行动;我们会发现,稀缺的感觉并非只是来源于人类总需求量大于自然的绝对供给量。第一部分受纯粹的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第二部分受获取资源的行动的成本的影响。更直观地说,如果一个人要购买一种商品享用,他要做两件事。一是到商店买下该商品;一是将该商品运回家。商品的价格对应于商品本身的稀缺性;运费则对应于运输耗费的资源的稀缺性。现在会有一种可能,即使某种资源本身是稀缺的,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行动的成本,或者说是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被获取的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也不会显得稀缺。在这里,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获取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由对该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该资源的价格。

图2

说明:当取水成本较高时(如获取成本曲线1),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低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当随着技术进步取水成本变低(如获取成本曲线2)时,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高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本图也可以说明本文所讲的苹果的例子。Q0表示有5个苹果的供给,而10个人对苹果的需求是10个(Q1)。当将苹果放在1公里以外,就产生了获取苹果的成本。因不同的人的获取成本不同,他们合成的获取成本曲线就相当于获取成本曲线1。这条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在E1点右边,获取成本高于苹果的效用,有些人就不愿去拿。因此对苹果的需求量为Q’,低于供给量Q0,因而显得并不稀缺。当10个人都有了汽车,获取成本就降低了(如获取成本曲线2),与需求曲线形成的均衡需求量为Q”,大于5个苹果(Q0),于是就产生了稀缺。P0表示该资源(水或苹果)的稀缺程度。

举例来说,如果有10个人,有5个苹果,每个人需要1 个苹果。苹果显然是稀缺的。但如果将这5个苹果放在离这10个人1公里远的地方,苹果就可能显得不那么稀缺了。因为10个人中有些人可能认为走1公里远去拿1个苹果是不值得的。更严格地说,即他们认为走1公里的成本高于1个苹果所带来的效用。用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来理解,也可以说,他们认为免去走一公里辛劳的效用大于吃一个苹果的效用。在这里距离具有象征意义。它的长短表示着获取资源的成本的高低。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北京的街道在改革开放前不像今天那样拥挤,并非北京的人口不多,而是因为使用街道的成本(即购买汽车)在当时一般人看来几乎是天价。从传统社会一直到工业化的早期,人们之所以没有感到水资源的宏观稀缺,即重要河流的干涸或断流,也许并非人们的总需求量不够大(以农业为主的清代中国已经有4亿人,直到今天农业仍然是最大的用水户),而是因为获取水资源的资源成本较高。修建大型水库和引水渠都是耗资巨大的工程,工程资源的稀缺显然抑制了对水的需求。还有一些位置优越的临水地区,获取水资源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水资源本身,而是这些临水地区本身成为了稀缺资源。反过来说,珠穆郎玛峰较之黄山、峨眉并非缺少吸引力,只因获取对它的享受的成本过高,才没有像后者那样人满为患。如果捕鱼的船足够昂贵,即使人们很爱吃海中鱼虾,鱼类资源也不会耗竭。

于是,以某一资源的稀缺程度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获取成本高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可以被视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低于时,则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或者,以该资源的绝对供给量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需求量低于资源绝对供给量时,该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在高于时,则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设资源的稀缺程度为P0,绝对供给量为Q0;均衡时的获取成本为Pg,需求量为Qg。某一资源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这两个概念的称呼之所以不那么对称,是因为“公共”一词只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当一种资源不显得稀缺时,就意味着不存在与人类的紧张,从而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从而也无所谓公共性质。就如同谁也不说空气是公共资源一样。所以,只要不稀缺,资源就是自在之物,就是“自然”资源;只要稀缺,就必有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意味着是人类作为整体的事务,因而是“公共的”。

事实上,这个决定某种资源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重要因素 —— 获取成本,是一个变量。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获取资源的成本在下降。现在假设那些想吃苹果的人开着汽车,1公里只花不到1分钟的时间。获取成本的下降显然使更多的人想吃那一个苹果。5个苹果对10个人来说又变得稀缺了。因此我们发现,当获取资源的成本是一个变量,当它不断下降并低于某一点时,成本所反映的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将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这时该资源的稀缺性显露出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就会变成“稀缺的公共资源”。这正是现代社会发生的事情。随着造船技术和电子探测技术等等的发展,单位捕鱼成本已大大降低,这成为许多国家近海鱼类资源耗竭的重要原因。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肯定在下降。我们看到由国家支持的一个又一个大型的引水工程和水库工程跨越在河流之上,每一个都会对河流的水资源量产生显著影响。当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下降得低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以后,水资源本身的宏观稀缺性显露出来。所谓宏观稀缺性,就是自然资源的供给总量低于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总需求量。在缺少公共控制和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河流出现了干涸与断流。

这一现象显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悖论。人们推动技术进步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更有效率,但技术带来的获取成本下降又使资源显得稀缺。在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导致的资源耗竭又是不经济的[1]

二、劳动成本与产权的性质

把上面的思路推广开来。我们将“资源”广义地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还没有任何人类行为施加其上的资源;将“获取资源的行动”理解为人类所有的施加于自然资源的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因为“获取资源的行动”与“利用资源的行动”或“对资源进行加工的行动”,从投入的角度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投入;从结果看也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将资源变得适于人类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到1公里外去拿苹果,春天播种秋天收获,将矿石加热获取所需的金属,还是对资源进行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加工以形成产品,都是一样的事情。

虽然“获取资源的资源”中也包含劳动之外的资源,如资本或其它自然资源,但都可以还原为自然资源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活动理解为自然资源与劳动的结合或互补。只不过与通常将自然资源和劳动并列的作法不同,在本文中,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取自然资源。这种说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只有两个极端是例外。一个极端是空气。这种自然资源的获取一般无需劳动。另一个极端是不需要任何自然资源的劳动,如交易活动,它的对象是另一个人。如果区分交易活动和生产活动,这里指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活动。

由于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然资源,劳动就成了占有资源的具体手段。劳动本身的性质及其稀缺性必然会影响到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方式及其法律关系。同样作为资源,劳动与自然资源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天然是有主的,而自然资源则没有。劳动必然属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本人。而劳动者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即个人是感受成本或效用的基本单位,因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行为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也自然地形成了以个人为单位拥有对资源占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

然而,对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会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的性质。接着讲苹果的故事。这次苹果是长在树上的。这棵树没有产权归属。无主的苹果树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题材,用来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苹果树没有主人,住在苹果树旁的两个人竞相更早地摘苹果,以致最后苹果还没熟就摘完了。这是典型的“公共地悲剧”。更为严格地说,应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产权安排或公共控制情况下的结果[2]。然而如果我们假想这棵树逐渐长高,1米,2米,3米,4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随着树长高,两个人摘取苹果的成本在上升。直到有一点,任何一个人新摘一只苹果的成本已经不低于那只苹果对该人的效用,同时树上至少还剩下一只苹果。在这点以上,苹果对他们来讲不再稀缺,也不会再出现“公共地悲剧”,即他们两个人都会等到苹果熟了以后再摘。

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个原因如上节所说,当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人们就不觉得该资源稀缺;资源既不稀缺,也就无公共地悲剧。第二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形式,天然地构成了占有的基础。自己摘苹果自己拿。既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双方也没有什么歧义。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制度,双方也会相安无事。实际上,也许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后来的产权制度。劳动作为形成产权的重要事实,或者作为其合法性来源,一直很少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它具有这样的性质。正式的法律制度不过是对这一情境的追认。

就这样,由劳动成本的多寡,划分了两类经济事物及其对应的概念。当劳动成本高于某一临界水平时,该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通过劳动会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占有及后来的产权;当低于那一水平时,该自然资源就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该资源的劳动会过度拥挤,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的降低,因而不能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合法占有,更不用说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这一临界水平即劳动的稀缺程度等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劳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该资源的边际效用。这一性质也说明,占有某一自然资源的权利,并非仅来自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本身的成本大到足以使本来可能稀缺的资源不再显得稀缺,从而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不会造成对社会来说效率的降低,是这一权利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劳动的成本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相比过低,以至使自然资源显得稀缺,劳动本身就不构成占有该资源的合法性基础[3]。例如淘金是一个复杂的劳动,但淘金劳动的稀缺性一般低于金本身的稀缺性,所以金矿多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自由进入金矿就会使金矿变得过于拥挤。

图3

说明:为了简便,假定摘苹果的边际成本是不变的,因而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Q0为树上的苹果数量,或某一自然资源的数量。当爬树的边际成本为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成本C0恰好等于第Q0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小于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边际成本会低于该苹果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人们愿意摘更多的苹果,但此时已无苹果可摘,因而显得稀缺。如果依据劳动确立对苹果的个人产权,摘苹果的人就会过于拥挤,从而出现公共地悲剧。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高于C0时,到第Q0个苹果时,边际成本已高于边际效用,因此人们不会摘多于Q0个苹果,因此不显得稀缺。在这时可建立依据劳动的个人产权。

既然在自然资源不稀缺的情况下,依据劳动获得资源既可以使人们相安无事,又会达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即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以劳动为原则而生成的对资源的产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里所谓“自然”,一是指因人们之间没有冲突而成本很低,二是指不需要借助于政府。政府的介入只是因为,在产权生成之后,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就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如盗窃、抢劫或欺骗。反过来,如果政府不承认在自然资源不稀缺情况下的劳动原则,而另外设立一种产权制度,其成本一定会高于因劳动原则而生成的产权制度。

而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情况下,劳动不能作为生成产权的唯一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更为合适呢?一种方式是谈判。但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一是谈判经常可能达不成一致,在不存在谈判双方之上的权威时,人们可能选择其它方式,包括暴力,来获取资源。第二,当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竞争的人数相当多,有些时候他们之间甚至无法相见(如一条河的上下游居民)时,谈判更不可能。实际上,在缺乏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时,谈判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这就是谈判各方势均力敌。当不存在这一条件时,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这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部族间或国家间因争夺土地或其它资源而开战。今天世界上的战略资源石油,也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情况中,政府介入到了产权的创立过程中。第一,当谈判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给一个至少表面看来是公正的裁决,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人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第二,当对资源的竞争者较多时,政府可以作为谈判的发起人、组织者或者中心谈判人,来降低谈判成本,使谈判可以实际实现。第三,政府作为一种合法的暴力组织,依其公正性,以及导致社会效率的提高,可以替代那些非法的暴力。

三、自然资源的形体、人的感官与排他成本

人们经常用在公地上牧羊作为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事例。然而,如果羊不是把草直接吃到肚子里,也许就不会有如此悲剧。有些时候,在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以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殖,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要爬多高的树)。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4]。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

影响排他成本的,有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时间。其它条件不变,持有的时间越长,持有成本越高。回到公地上牧羊的故事。羊直接将草吃进肚子。在“获取”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时间。所以持有的时间几乎为零,持有的成本自然很低。如果不是这样,羊要在咬断青草后,将草放在地上晾干到一定程度再吃,持有的成本就会增加。为了防止别的羊吃自己晾在地上的青草,这只羊或其牧童就要守候在晾的草旁边。这显然会减少羊吃青草的总量。因为如前面爬树的例子一样,排他成本的增加如同获取成本的增加,会使羊或其牧童认为持有的边际成本高于草的边际效用,因而要缩减吃草的量。考虑到羊是反刍动物是很有趣的。将某种资源放进肚子,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其实际归属已是毫无疑问的了。但羊并非是饿了才吃,或者吃了就消化,而是先将食物在肚子里储存起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享用它们。这种生理结构显然缩短了持有时间,从而能使羊享用更多的草。肚子不仅可以为动物自己储存食物,有一种狼可以将捕获的猎物吃进肚子,回家以后吐出来给小狼吃。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自然资源放进肚子,显然是自然产生的最安全的持有方式。它也揭示了影响排他成本的另外两个因素:持有客体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形体。广义地看,自然资源不仅表现为有形的固体,还可能是流动的液体,模糊的气体,无形的波,抽象的文字或数字,或干脆就是一些信息。这些不同的物理形态会对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形的固体有明确的边界,易于辨认和界定,也容易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这使排他成本较低。比较而言,流动的液体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从而较难界定和控制。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有效用的液体资源外面加上一层有形的固体容器。例如装饮料的瓶或盒,或蓄水的水库。容器这个词在技术上是装液体的工具,其功用是取得该液体并能够实际享用,而在制度上则是资源的持有边界。在这时,制造容器就是持有资源的行动,或曰劳动,容器中的液体就是资源本身。再往前走,就是边界更无法界定和控制的气体。虽然空气在总体上是不稀缺的,但人们个别地对空气的利用,还是通过制造容器实现的。如气球或其它充气球类。气体的事例说明,即使资源本身不稀缺,如果存在排他成本,对该资源的最终使用仍是稀缺的。

到了无形的波(如无线电波)和连物理实体都不存在的数字资源(如电话号码)这里,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在技术上好像没有什么容器能够把波或数字装起来。最后是知识产权。套用“自然资源”与“劳动”两分法,对于知识来说,自然资源是无穷的。它是人们能够感知的宇宙万物和社会万象。而对这种自然资源的加工劳动则成本高昂,原因是这种劳动能力是极为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产品——知识的归属就非常清楚,即“劳动者”本身。但作为自然资源的信息是没有边界的,对信息进行加工以后的知识仍是某种形式的信息,也是没有边界的。虽然知识的加工者就是知识的实际占有者,但知识若作为有价值的产品获得收益,必须要将知识讲出来或写出来。一旦如此,它的边界就很难保卫。因为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非常之低。

    另一个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资源之于人类,主要要由人的感官消费。不同的感官,针对不同的资源,以及资源的不同维度,也具有不同的排他成本。凡能直接占有资源的感官,如嘴之于食物和手之于固体物品,都会使排他成本保持在低水平。而其它感官,如眼睛和耳朵,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享受,则是观看和闻听。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别人也观看和闻听。别人的观看或闻听并没损害此人的观看与闻听。人们可以低成本地获取声音和景色,却不可能持有声音和景色。也可以说排他成本非常之高。

与获取成本类似,当排他成本较低时,会导致公共地悲剧,如同前面所说的羊吃草的故事一样。但当排他成本足够高,即持有的边际成本大于等于资源的边际效用时,会使自然资源显得不那么稀缺。但此时如果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就并不能自然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这显然是因为,排他成本太高,个人虽然可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但很难在自然状态下持有该资源,别人更有可能将其拿走。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线电资源。科斯教授写“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时描述的情景,无线电播音台的拥挤现象,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1994)。比较而言,投资一个广播电台即获取无线电资源的成本是较低的,而持有这一资源不让他人侵犯的成本则较高,所以电台间互相串音。从长期看,如果获取的资源总是被别人侵犯,人们就没有动力获取该资源。这也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有动力开发技术的原因之一。

图4

说明:假定获取费用为0。持有的边际成本不变,因此排他成本曲线为一水平线。C0为临界点,在这一点上,排他成本恰好等于资源的稀缺性(或边际效用)。当排他成本低于C0时,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高于C0时,有两种情况。只要获取费用低于C0(本图假定为0),(1)低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从短期看会显得稀缺,但从长期看则由于人们无法有效持有而退出,就表现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却不能自然形成个人产权。(2)高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并且可以自然形成个人产权。如果获取成本为正,且低于C0,上述“排他成本”都要改写成“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显然,房屋和院子扩大了持有的范围,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和锁,都是相关的技术。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这些技术甚至可以降低声音和景色的排他成本。剧院、戏楼或电影院(一种围墙)“持有”了声音和景色。甚至自然景观,也可以通过对入口通道(门)的控制,而实现排他的“持有”。如果谁想进泰山游玩,就必须在红门入口或天外村入口买门票。锁与门相关,区别是在没有人把守门的时候发挥作用,因而进一步降低了排他成本。在今天,墙、门和锁都可以作广义理解。车锁不仅是锁住车的门,还要锁住发动机或者方向盘,达到不让他人开走的目的。计算机或电子邮箱的密码是进入通道的锁,电子钥匙更能低成本地严格保护电子文件(尤其是与金融有关的文件,如电子银行的账户)不受侵犯。

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经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前政府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并实施这一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在这时,正如康芒斯所说,制度放大了个人的能力(1983)。

当然,上述技术的和制度的降低排他成本的努力,有一个界限,即不应低于图4中的C0,即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均衡时的边际效用。在这一范围内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我们称之为“一般的产权制度”。即它并没有由政府特殊创立。而如果排他成本在这之下,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稀缺的公共资源,较好的选择是政府特殊创立的产权制度或公共控制。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四、公共地悲剧、资源退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我们说稀缺时,一般是指在零价格下总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赐予的总供给量。而总供给量一般又是指自然资源的绝对物理量。在碰到这个边界之前,人们很难认为出现了稀缺。例如当人们摘完了野树上的果子后仍感到需要时,就感到了稀缺。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的时间非常漫长,如煤、石油等等。一旦烧完就没有了。对于这类资源的稀缺的感觉当然不是在用完之后才有,而是预期的。即在已知储藏量和年开采量的情况下,预计还会开采多少年。一般而言,这种预计的时间长度不会长于一个人所见的有生之年,如50年。但无论如何,这种预计是以资源的绝对量为基础的。对于许多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绝对量的限制就更为明确。如许多野生植物。如果竹子全被砍完,第二年还会长出来。当然因为加工竹制品的劳动成本高于竹子的稀缺程度,所以我们今天还没有看到竹子被砍光的样子。有些野生植物,如某种中草药,可能会被全部摘采光。正常的情况下,第二年还会长出来。

只要不影响再生能力,资源的绝对物理量是一个自然的限制,使得需求者对资源的使用就此止步。即使在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况下,会出现拥挤,拥挤的成本只由需求者来承担,并不损害资源本身。詹姆斯·布坎南曾在“个人所有权和共同使用”一文中指出,在有多个所有者拥有多个(平行的)公路的情形下,如果公路所有者能够垄断定价,会使汽车通过量达到最优;而在充分竞争的情形下,公路所有者不能影响价格,竞争会使价格降到零利润的水平,这时会产生拥挤。然而,拥挤的成本,即等待的时间,全由使用者即汽车驾驶者承担了,公路所有者并无损失(Buchanan, 1989)。在羊吃草的故事中,所谓公共地悲剧也是类似的情况。羊群的数量过多,也只是导致每只羊吃的草过少,对自然资源即草地的影响并不大。按照布坎南的讨论,只要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加上垄断定价,就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抑制拥挤现象的发生。即使是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也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因为在使用者看来,拥挤(即时间)与垄断价格是互替的,并且拥挤并不伤害资源的再生能力。实际上,只要拥挤成本高于竞争定价,对资源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形(即零价格)与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这时决定使用量的,不是价格,而是拥挤成本(见图5)。人们会在拥挤的边际成本等于行车的边际效用的那一点上不再增加消费。我们甚至很难判断,从整个社会看,拥挤的情况一定要比不拥挤的情况差。因为虽然每辆车通过的时间长了,但通过的总车量增加了。

图5

说明:在有个人产权时,资源拥有者的垄断定价(Pm)在使他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抑制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但如果是竞争性定价,会造成拥挤。但因为存在着拥挤曲线,均衡的需求量为Q1。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个人产权,拥挤成本会使人们自动调整他们对资源的消费。如果过度使用资源不会伤及资源的再生,拥挤的成本只由消费者承担。这时拥挤的状况不见得比不拥挤时差。在图中,拥挤时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 a-Pc-g-e 的面积大于垄断定价时的两者之和 a-Pc-f-b。

然而,如果具体的资源不是公路,也不是其它某种不会损害再生能力的资源,上述结论就要修改。如采摘某种中草药时连根拔出,该种植物很难再生。这意味着,可再生资源的绝对物理量会因人们获取资源的行为而缩小。更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是动物。随着狩猎技术的提高(即单位狩猎成本的下降),捕获猎物的数量在增长,并逼近动物的绝对物理量。但在远没有达到这一极限之前,已经开始伤及动物的再生能力。例如当捕猎使成年野兽数量低于一定水平,就会减少该野兽群的繁殖,当自然增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低于零时,就会使该野兽群逐渐缩小以致走向消亡;在成年动物被捕猎殆尽以后,如果继续捕杀未成年野兽,就不会有任何新的野兽诞生,这个动物群就会全部消失。总之,当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再继续捕猎野兽,就会损害该野兽群的再生能力。因而这一临界点就是保证该野兽群保持稳定数量的数值。所以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不是该动物群的绝对数量,而是该绝对数量减去保证野兽群数量稳定的临界值。所谓稀缺,就是这样的供给量少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的情景。我们称这种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为“长期均衡供给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这等价于前面所说的,依据劳动获得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或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况,都不会使市场制度产生出足以抑制过度需求的价格来。这里所谓过度需求,就是需求量超过长期均衡供给量。因为过度需求,从而过度使用该资源所导致的资源量的长期减少,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才显露出来,现期的市场不会对此所出反应。人们只对现有的供给和需求作出反应,从而使价格低到不考虑长期代价的程度上。这不仅会产生拥挤,还会伤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即减少资源的长期供给量。而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不会造成如此弊端,从而是更好的选择。

与公共权力机构相比,个人产权显然有动力上的优势。而且在资源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排他的产权甚至可以使人们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不管是垄断定价还是竞争定价。在历史上,解决狩猎社会面临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恰是排他性产权。当人们将野生的植物和动物驯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排他成本。人们可以用栅栏、围墙或专业的守护队保卫自己的庄稼和牲畜。这就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排他的共有产权”。在这时,如果有交易庄稼和牲畜的市场,交易者会将再生能力评价进来。今天的一个农村老太太也知道会下蛋的母鸡更值钱,只要一个人可以排他地拥有这个母鸡本身。这一产权制度可以从部落的共有产权到严格的个人产权。应该说,由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牲畜宰杀量的制度也曾存在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在印加帝国(普雷斯科特,1996,第59~60页),但似乎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如政府的腐败,或者牲畜不可交易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从没有成为主流的解决方案来看,在某一范围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逊于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

所谓“某一范围”,应是指排他成本的范围。当某一可再生资源的排他成本足够高,个人或局部的力量不足以“持有”时,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就有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海鱼类资源。过度捕捞会伤害鱼群的再生能力,甚至会耗竭鱼类资源。同时公海中的鱼群很难排他地持有,因此产权制度似乎行不通。水资源除了有类似的性质外,其再生能力是不可分割的。通过河流入海,海水蒸发,水蒸气飘移,降雨,再通过河流入海的循环,水资源作为一个体系不断再生。但如果人们完全用完了再生的水,就会使河流断流或干涸。这会导致流域植被的退化以致荒漠化,最后会减少水资源的再生[5]。换句话说,保证水资源正常再生或长期稳定供给的临界值小于水资源的再生数量。但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能力“持有”具有再生机制的水资源体系,因而“一般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我们只好求助于公共权力机构了。

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也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包括:(1)增加对获取资源的通道的管制,或增加具体操作的难度;(2)通过拍卖创建特殊的产权制度;(3)公共权力机构行政性地控制总量。虽然形式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即增加获取成本。在这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将资源使用量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或者更严格地说,限制在长期均衡供给量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对资源的使用不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关于第一种形式,具体的例子是对海洋捕鱼的管制。管制的方法一般是延长休渔期,控制网具的使用等等。延长休渔期就增加了渔民和渔船的闲置时间,自然增加了成本;对网具的限制则降低了捕鱼的效率(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尽管降低了经济效率,却起到了约束对海洋鱼类的过度捕捞(见下图)。

      图6  通过增加捕捞成本管制渔业

说明:图中E为捕捞的努力量,弯曲的曲线为随捕捞努力的增长而变化的捕鱼量及其导致的收入(假定价格不变)。过度捕捞会使鱼群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捕捞量。通过管制使成本增加,使成本曲线与收入曲线的交点,从A转移到B,而后者是保持鱼群规模不变的平衡点。本图引自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图2.6。

    第二种形式,也是应用最多的形式,是限制进入数量的特许权方式。即由公共权力机构估算出一个恰当的资源供给总量,对于城市交通来说,就是不致产生拥挤的汽车数量;对于鱼类资源或水资源来说,就是长期均衡供给量;然后公开拍卖对这些供给的使用或开发的特许权。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拍卖形成的特许权价格,刚好使特许权的使用或开发数量等于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的供给数量。从微观来看,支付特许权的价格相当于增加了成本,反过来约束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从宏观来看,这种作法制止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出售特许权避免了人为地以降低经济效率的作法提高获取资源的成本,其收入又可以用于提供更有效的公共物品。这种特许权,由于它的出现阻止了公共地悲剧和资源退化,从而按照第二节的说法,具有了成为个人产权的合法性。

图7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用行政手段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总量,并向个人或集团分配资源使用量。由于政府的限制,使用者获取资源的成本增加了。但成本的分配并不公平。增加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制机构本身的运行成本。这一成本并非由使用者们公平地分担,因为这种方法并不像拍卖特许权一样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政府机构的这部分费用来自税收,即理论上由所有纳税人分担,而不同纳税人对该资源的需求或评价是不同的。另一部分成本就是因政府管制机构的存在,造成使用者获取资源的难度。然而由于没有市场的介入,行政分配资源难免不够公正,还会出现贿赂等腐败现象。因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面临的获取资源的难度是不同的。因而,在能够采取前两种形式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只有当政府特殊创立个人产权的形式无法成立,如排他成本经政府的努力仍过高时,公共产权才有意义。假如空气是稀缺的,即使政府拍卖了空气的使用权,也无法将属于一个人的空气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空气分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共物品不仅指某种限制的措施,还包括增加供给的措施,如为了改善环境要增加植树面积。在这时,由于个人的获取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政府又无法增加新鲜空气或美丽景观的个人获取成本或降低个人排他成本,只能采取向所有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这时的公共物品可能就是所谓的“纯”公共物品了。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有效率的。尽管按照定义,所有的人都享受同等的公共物品,但他们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的效用评价是负值,但都要支付同样的代价(假定就某一单一公共物品对所有的人收取同样的税赋)。只是在一个极端的情形中,即(1)过度使用会导致资源退化;(2)个人的获取成本非常低而排他成本非常高;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图8

    说明:税率恰好等于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但因为公物物品不能排他,均衡供给量并不由这一点决定,而至少等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即公共需求曲线是一条垂直线。阴影部分显然是社会损失,尽管可能不可避免。

五、基本结论

与经济学家们以往争论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孰优孰劣的思路相反,本文的讨论力图发现,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使情况有所不同的因素,包括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则主要包括“一般的个人产权”(又分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特殊的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这种分析,使产权制度更加远离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变得更为技术化。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 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以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 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 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在这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 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 但是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 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与其说是提供了不同产权形式的详细分析,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思路;与其说是得出了什么结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份研究提纲。这一研究取向在带来理论趣味的同时,也许会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Buchanan, James, “Private Ownership and Common Usage”,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1989;

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马克·德维利耶, 《水: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刘昌明、傅国斌,《今日水世界》,暨南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C.W. 克拉克,《数学生物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4。


[1] 这显然可以成为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2] 更严格地说,在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谈判划定产权边界。如两个人可以按某一比例分配苹果树上的苹果,而无需提前摘苹果。但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只是一种假定,它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

[3]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并不那样单纯。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自然资源,往往借助于另一些自然资源。如人们为了获取水资源,先要占有临水土地。我们仍然可以用上述方法分析土地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以及是否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然而更重要的,我们可以借用“孰更稀缺”的方法进行判断。更一般地,当一种自然资源,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该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一般就归属于获取资源的资源的产权拥有者无论这种获取资源的资源是劳动,还是其它自然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水资源的权利往往归引水工程的投资者,或作为河岸土地的附带权利(即河岸权)。当然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错觉,以为因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而产生的对资源供给的约束,是该资源本身的稀缺造成的。他们将拥有获取资源的资源的权利,误认为是拥有该资源本身的权利,就像他们将因拥有引水渠而获得的水的权利称为“水权”。但这种“水权”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无关。基于同样的道理,随着取水工程成本的下降,水资源显得稀缺,在这时,继续沿用“谁投资谁拥有水权”,或“谁占有河岸谁拥有水权”的规则就不再有效率。

[4] 在这里,获取成本不包括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的成本,从而持有成本也不包括防范别人的成本。为了简单起见,在本文中剔除了暴力掠夺的因素。

[5] 关于这一判断,笔者请教了水资源专家王浩教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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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罚款均衡与中国改革|盛洪

盛按:“最佳税率”是使得社会收益和政府收入都达到最大化的税率。超过这一点继续增加税率,可能会在以后某一时刻使经济突然崩坍。但这个社会没有自动判别这一最佳税率的机制。我在本文最后说,“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2023年3月2日)

盛按:这篇文章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会有“既要……又要……”的说法,如“既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干预”,这两个“要”都是真诚的,只是它们方向相反,都要的最佳作法就是找到两者的均衡。然而在权力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这个均衡点不好找,且短视的权力也认为用强力从市场创造的财富分割更多的份额对它最有利,所以“既要……又要……”实际上只是一“要”,但这最终是什么也要不了。(2022年11月18日)

盛按:人们奇怪,为什么改革与反改革的语言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和睦相处,又为什么改革宣言可以和反动行为在现实中并存。其实垄断利益集团和滥权利益集团也清楚,市场是财富的源泉,它们不过想分割更大的份额,如此就需要使用反改革的手段——垄断,重税和直接侵夺。况且改革话语还可掩护反市场反法治的劣行。当两者实在有冲突时,则在实施中不必顾及市场规则。再说,还可利用对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控制将反改革说成“改革”。然而口头的假“改革”不会改变结果。分割过大份额必然会损毁产权制度,反改革行为终会破坏市场规则,最后会颠覆市场基础,导致经济崩坍。直接受到损害的自然是民众,但利益集团也会遭到它的短视看不到的毁灭。(2021年12月21日)

一、引言

我们新迁的办公地点位于一个社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很贵,许多人就在院外的大街两旁停车。大街两旁并没有停车位线,在那里停车似乎也没有警察贴罚单。我也加入了这种“免费停车”的队伍中。不过这样的日子不会持久,就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我被罚了两次,每次200元。不过看来这比我在收费停车场的费用还是低一些,所以我还是选择在街旁停车。

我的这种计算也许早就被别人计算过。这就是贴罚单的警察。在这里假设,罚款完全由负责这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享有。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他们的罚款频率和方式?假定在街旁停车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完全消除这一现象,罚款方式就是见一辆车停在非法定停车地点,就罚一辆,结果就是没有人在街旁停车了。但这样一来,如果从警察的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就没有罚款收入了。这显然对他们不利。

如果他们完全不罚款,也没有任何收入,从该派出所的利益来看,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不考虑是否合法,仅从派出所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怎样罚款?似乎应该这样,停车人的预期罚款应该显著低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比如说相当于停车费的80%。如果停车费是每天50元,罚款是每次200元,街旁停车被罚款的概率是20%,则预期罚款就是200元乘以20%,为40元,这等于停车费50元的80%。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的警察每天以20%的概率随机对街旁停车进行罚款,可能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因为这些街旁停车的车主仍认为在街旁是值得的,所以不会把车停到地下停车场。

不过,这可能不是准确的计算,因为随机并不意味着平均,有些车主可能会不走运,被罚的次数要高于20%,所以他们认为不值得,就会退出路边停车场,转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这样一来,派出所要罚款对象的总量就会减少。那么,派出所的罚款概率多少是“最佳”呢?

为此,我设计了一个小模型。假定每个车主在路边停车,如果没有被贴罚单,就相当于赚了50元,即免去了到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如果被贴罚单,警察就赚了200元,同时车主就损失了200元;严格地说,是损失了150元,因为还要减去他省下的50元停车费。当一个车主感受到的期望罚款超过40元,或罚款概率高于20%,他就退出路边停车场,而把车停到收费的地下停车场,每天50元,也就是说他就没有在路边停车场停车、且不被罚的50元收益。假定有400个路边停车位,按一年365天计算。我用EXCEL做了这个小模型,利用里边的随机数函数。罚款概率可以选择给定,但具体分布有赖于随机数。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罚款均衡模型

如图,当罚款概率为0时,车主收益最大,社会总收益也最大。随着概率的提高,警察收益随之提高,车主收益也相应下降,但在罚款概率在14%以内,社会总收益不变。当罚款概率为15%时,有的车主开始退出路边停车场;但警察收益还在上升,社会总收益有所下降。当罚款概率提高到17%时,警察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车主收益已经相当小了。在罚款概率超过17%以后,车主的退出概率迅速上升。在罚款概率为22%时,退出概率已高达64%。到了罚款概率为27%时,社会总收益为0。

这个简单的模型会有很多局限,但其简单性可以用来对中国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做一个比拟性的说明。

二、改革的利益动机

我们假定决定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人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是看这一决定是否对他们自己有利。他们也有其它动机,如为人民谋福利,信奉市场经济,遵循正义原则等,但都是辅助性的。或者说,当他们从自利动机出发作出的决定如果与某种意识形态或思潮相近,他们也可以借助于这些思想资源,但不能说,他们是从这些思想出发的。

四十年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个全面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而由政府控制一切的经济。这很类似于禁止在路旁停车的制度。警察通过高概率(〉27%)的罚款,使得路旁没有一辆车停放。同样地,政府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打击,也几乎消灭了市场交易。如同路旁没车时警察也不能获得罚款收益一样,禁止市场交易的国家也很贫穷。不仅民众贫穷,政府也很贫穷。据说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副总理王震访问英国,当知道英国的清洁工人的工资是他的6倍时,大吃一惊(科斯和王宁,2013,第208页)。就像没有路边停车,警察的罚款收益为0一样,不允许市场交易,中国的政府高官也很穷。

在这时,如果放开市场,民众的收益就会迅速增长。如果政府至少维持以前的收益,就如同上图中警察的罚款概率为27%以上时的警察收入一样,只要将罚款概率降低到0%,警察收入没有减少,但车主收入大幅度提高。在改革初期,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的参照是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比英国的工人收入还低得多。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计算,只有308美元。即使政府高官的收入是这个数的10倍,也不过是3080美元。据说毛泽东在世时,直到1976年,月工资是405元人民币。当然也还要考虑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不过也不会太多。而在1978年,香港的人均GDP是9473美元;英国则是21558美元(2010年美元,世界银行)。

那时计划经济的效率已经穷尽。中央计划当局不敢再增加对农民的征购指标,因为这样会导致农业的显著减产,甚至重蹈三年饥荒的覆辙。因此,中央政府一直很谨慎地不轻易提高对农民的征购。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始终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2013,第160页)。下图是他画的一个示意图,时间是大饥荒后到1977年。其中曲线1代表粮食总产量,曲线2代表农民留下的粮食数量,曲线3是农民个人私分的部分。而曲线1和曲线2之间的部分是政府拿走的部分(高王凌,2013,第161页)。可以看出,尽管总产量有些微上升,但政府所得部分基本没变。

图2  统购统销制度下的粮食分配

说明:曲线1为粮食总产量,曲线2为农民留下的部分,曲线3为农民私分的部分,曲线1与曲线2之间的部分为政府获得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经知道农民在自留地中的单产远远高于集体田地。杜润生是了解中国农村情况的政府高官,他认为“农民平均一年只需干24天农活就可以了”(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有大量信息显示,自留地中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亩产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因而在1978年以后接受和推行包产到户,即保证向政府交纳与以前差不多的粮食,剩下的归农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的制度,就是一个对政府没有丝毫直接损失,却有利于农民的制度。而有利于农民,则政府会在政治上获得回报。因而可以说,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领导人的动机。

图3  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占GDP的比重(1979年~199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果然,在实行包产到户、给农民以更多的经济自由,并逐步开放市场以后,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也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改观。在其它领域,政府也采取了与农村类似的作法。如国有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以及民营企业在低税率环境下的大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一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8.5%降低到了10.7%(见上图)。这带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从1966年到1977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平均为6.1%,这并不低,但考虑到同时存在的短缺和过剩、产品品种的匮乏和质量问题,实际经济情况绝不像数字描绘的那样好。然而,自1978年以后一直到2012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高达平均9.9%(见下图)。自然,政府也在既定份额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一般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146亿元增长为1995年的6242亿元(见上图)。

图4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1966年~2017年)

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决定相吻合的知识传统

包产到户立竿见影,中国农业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使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也逐渐影响到了相关的知识传统。在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打破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使得各种知识传统得以被介绍和传承。在各种知识传统中,有一支经济学的传统,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这是由魁奈、斯密创始的,由现代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科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继承的知识传统。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长期受压的知识传统,由孙冶方和顾准代表的重视价值规律和适度开放商品生产的理论,也得到了解冻,在改革初期成了支持改革决策的重要理论资源。而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被逐渐介绍到中国来,成为一种更成熟和更权威的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知识传统。

这一知识传统在西方有着三、四百年的历史,它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被西方崛起历史所证实的理论,因而在西方世界有着主流和正统地位。正是在与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制度的国家的对比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才最终放弃计划经济,而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这也强化了这一知识传统的权威性和正统地位。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济自由主义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知识传统,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领域的政治正确性的标准。如尽管中国政府经常背离市场经济原则,但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这样写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源配置”,是标准的经济学术语。

在中国国内,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发展和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他们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就用这套知识传统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后来就成为经济智库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当然,所谓“西方经济学”或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有很多不同的分支。如新古典理论,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由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中国经历的改革开放正是一种制度变迁,这种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与之有着很高的契合度,所以就渗透到了改革开放的方案建议甚至操作过程中。在中共的几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西方经济学的术语,如“资源稀缺”,“市场定价机制”,“产权清晰”等。这都说明,经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然,正如前述,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相比,这种知识传统的力量相对较弱。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它与自利动机的方向是一致的。然而也不能低估知识传统的力量。在有些时候,被视为正统的知识传统也会反过来矫正从自利出发的决策。

四、从市场化改革涌流出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在这时,我们还要假定政治领导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当中国因市场化改革而涌流出巨大财富时,他们会想,能否从这巨大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就如同派出所的警察提高罚款概率一样。而中国的政治结构,也适于将提高政府分割份额的意图付诸实施。因为几乎没有一个现实的制度能够约束政府提高分割的份额。

政府能够增大分割份额的,有几种手段。一是税收;一是设立垄断企业,或授予国有企业垄断权;一是用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直接侵夺民众或企业的财产。在权力不能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也公权私用,直接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先看税收。对于政府预算,虽然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只是一个表面文章。我们2009年对地方政府的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决算一般都会超过预算,财政支出又会超过收入决算。包括全国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所有年份的财政支出决算都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预算,见下表。

表1 中国财政收支情况(2000年~2017年)

年份全国财政超收额(亿元)地方财政超收额(亿元)支出超过收入额(亿元)超收幅度超支幅度支出决算超出收入预算幅度
2000 374 6.2%  
2001 873 12.6%  
2002 542 6.8%  
2003 682 7.4%  
2004 1535 14.8%  
2005 1090 7.7%  
2006 1378 8.2%  
20077271 -154116.5%-3.0%12.5%
200811405 35419.5%2.1%22%
20097749 950011.7%11.4%24.4%
20109167 1000011.2%8.1%20.2%
201114176 850015.8%5.2%21.8%
20123635 80003.2%7.4%10.8%
20132533 120002.0%8.5%10.7%
2014837 135000.6%8.1%8.7%
2015-2031 16200-1.3%15.5%14%
20162352 282891.5%17.7%19.5%
20173937 307632.3%17.8%20.6%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显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机制形同虚设。这使得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到2017年,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1.7%上升为25.4%,提高了13.4个百分点。这很类似于警察在逐渐提高罚款概率。

图5  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7年~2016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财政部网站。

在2000年前后,在解决所谓的国有企业问题时,政府组建了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并授予它们垄断权。一些传统的垄断领域,如商业银行,盐业,铁路等,仍保持着垄断状态。有些开始进行的市场化的打破垄断的改革又向后退,如电信业曾经出现过六家基础业务运营商,但后来又合并成三个。这些垄断企业基本上是掌握着基础资源或处于产业的上游,因而它们的产品具有着较低的需求弹性,它们通过设定垄断高价,如商业银行利率差高出市场竞争利率差的66~100%(Sheng, Zhao, and Yang, 2015, p.288),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的31%(Sheng and Qian,2015, p.88),等等,从市场中的下游企业和民众那里攫取利润。

我们在2012年的研究,在2015年的更新告诉人们,在2013年左右,电信产业平均每年的行政性垄断租金约223亿元,石油行业由于垄断高价带来的垄断利润为13289亿元,食盐业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达到177亿元。这些同时就是消费者每年的损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差的均值在1%~2%之间。而我国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差多年来保持在3%,这主要依赖于压低存款利率1.5个百分点实现的;因较低的存款利率,按2013年的全国存款平均余额98.06万亿元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则高达1470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在另一方面,这些垄断国有企业还有买方垄断的问题。它们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和使用国有资源或其它资源。如它们免费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低价获得矿藏开采权,低息获得贷款,又从另一个方向攫取国家与民众的财富。我们的研究发现,“2001~2013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工业土地租金2500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加油站用地少付租金2738亿元,少付的石油资源租金为5604亿元;三大石油企业少付的财务费用为3926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更进一步,就是用政府强制力直接剥夺财产。这包括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用行政强制力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到2012年,当年约有6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1];据我们对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201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从1996年到2012年,约有6492万农村人口失去土地[2]。因补偿款仅占土地市场价值的5~10%(范利祥,2006),且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普遍下降。当农民向法院起诉强占土地事件时,法院却拒绝受理。

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强征来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从低价买进高价售出的土地中获得大量资金,被称为“土地财政”。这部分资金现在被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被称为“政府性基金”。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支持的财政收入,其中包含了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自2000年以来,土地财政数额越来越大,直到2017年已达近5万亿元(见下图),几乎是当年GDP的6%。构成分割财富份额的重要一部分。

图6  土地财政收入(2010年~2017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另一种直接侵夺形式,就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直接占有或没收民营企业的产权或财产。如宣布某些民营企业违法,如犯了非法集资或黑社会等罪行,强迫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或直接没收。这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但有一些著名案例,如重庆打黑案,据李庄,重庆公安局没收了相关企业近1000亿元的财产;又如曾成杰案,湖南省政府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了曾成杰的公司的财产;又如吴英案,也是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财产。这类侵夺案件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我们也就不能进行数量上的估计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类案件作为政府分割国民财富的重要部分。

最后,我们很容易推断,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作为政府官员的个人也会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民众或民营企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其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索贿。反腐运动所揭露的官员贪腐行为,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和民众的盘剥。也有其它以公权力要挟以夺取产权的行为。这与以政府身份的侵夺还不一样,且经常比较隐秘或压制信息,更难让人知道。但正是这个特点,也更为难以约束,作为政府侵夺民众或企业的一部分,将可能在边际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为什么两种对立的知识传统可以“和睦相处”?

我们在中共的政治文件中,可以发现两种知识传统。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一种是西方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知识传统。一方面,有诸如“坚持马克思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在另一方面,又有诸如“市场经济”,“改善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万众创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宪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文字。这两种知识传统怎么能在一个政治文件中和睦相处呢?

强调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是不是很虚伪呢?应该不是。前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领导人最喜欢的经济模式,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提高自己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涌流出巨大的财富,政治领导人也无从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口是心非,而是真诚的。只是这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市场越发展,经济活动越有效,财富就越多地涌流。

其次,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知识传统是支持改革开放的知识传统。由于改革开放的成功,这种知识传统也获得了某种权威性,它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改革开放的语言。这种语言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效力,即当人们听到这种语言时,就会认为这是改革开放的信号,就代表中共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就要继续市场化改革。这样,即使人们有对当下问题的不满,由于有对改革的期待,所以可以耐心等待。这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长期的效果,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世界各国依据对这种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语言的理解,对中国政府产生了继续改革开放,即按他们的理解,就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的期待。这反过来对中国政府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环境都会带来好处。

而在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又赞成政府改变分配比例的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被证明能够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收入。而要证明政府的权力不需要受到外部约束,就要证明中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能够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政党。这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强调,因为无产阶级是一个天生“先进”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而共产党又是掌握了这个科学真理且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它的领袖更是其中之佼佼者。因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这样一个极为优秀而能自律的政党无需监督和约束,“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其隐含的意思,即政府是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全能机构,它有权力对社会中自发的秩序进行干预。这样就满足了政治领导人的另一方面的需求,不得对政府提高分配份额的行为加以限制。

当然,这两种知识传统之所以在文字上可以和平共处,是因为在实践中并不对等。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文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行的原则,如对于一般的民众的产权和交易,起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法治的规则,但当与后一种知识传统,即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直接冲突时,则让位于后者。例如,如果市场规则与政府干预相冲突时,则强调政府干预;当公平竞争原则与行政性垄断权相冲突时,则屈从于垄断;当一般民众与政府或其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在这时,经济自由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文字就只是一种对抽象原则的阐述,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制度保证。但正因如此,它才可以在文字上保留在中共的文件中。

六、政治家能够保持“最佳均衡”吗?

前述讨论告诉我们,至少对政治领导人来说,有一个对他们的“最佳均衡”,即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的均衡。尽管在这一均衡下,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并没有最大化。问题是,他们能够知道这个最佳均衡点在哪吗?再者,如果知道,他们能保持这个最佳均衡吗?

要想判断最佳均衡点在哪,就需要有准确的信息。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下,在强调党的领导的政治框架下,就可能会对不符合政治家意愿或判断的信息加以压制。如对税率的判断。2016年,民营企业税负课题组在李炜光教授的主持下,发布了有关中国企业税负的报告,并称过重的税负为“死亡税率”。这一报告马上就遭到了封杀。李炜光教授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施压。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发起了对这篇报告的连篇累牍的批判,并宣称中国的税率并不高。无论这一报告的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这种声音的压制破坏了社会的舆论生态。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就可能向政治高层释放出虚假信息,使他们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到了最佳均衡。

对于对行政性垄断的揭露和批判,也遭到了压制。课题组于2013年发布了《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就越来越被看作是垄断利益集团的眼中钉。由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是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并且有着深厚的政治资源。它们的领导人多是中共中央委员,所以容易利用政治力量压制对垄断的揭露和批判。这又使得高层政治领导人缺少对垄断侵夺国民利益的信息。

对于地方政府侵夺农民土地事件揭露和信息传播,遭到了几乎制度化的封杀。不仅农民有关土地的诉讼得不到法院受理,而且相关的报道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就土地问题到北京上访,也被制度化地加以压制。如前所述,据一些数据,自2000年以来,有关土地的群体性冲突每年高达数万起,但我们一般只知道若干起,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判断,遑论中央政府高层。所以这也是造成判断失误的一个原因。

最后,有关政府甚至官员直接侵夺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事件,更被看成是一种宣传上的禁忌,所以除了影响巨大的案例,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侵夺。即使那些被披露出来的案例,如重庆所谓“打黑”没收了民营企业近上千亿的资产,曾成杰公司的资产被没收,都没有听到下文了。在这方面,由于舆论上的控制,信息模糊不清。这也会使政治领导人低估对财富分割的份额。

因而,总体来讲,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不仅强化了政府违反市场和法治规则直接干预市场和分割市场创造的财富,而且强化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其最终结果是使政府本身无法准确判断其分割国民财富是否到了最佳均衡点,而很有可能低估了其分割比率。当政治高层在决定最佳均衡时,就有可能是越过了这一最佳点而走向更大的分割比率。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崩坍,也就可能导致政治人物本身的失败。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政治高层决策者看到了最佳均衡点看哪,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但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的行为并非像一个人那样统一行动,并在最佳均衡点到达之前停住脚步。实际上,中国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多个多人的利益集团,它们都可以打着党的领导或政府旗号分割国民财富。而它们的行为又正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它们遵循的恰是中央政府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中央政府也很难约束它们。例如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时,开展“唱红打黑”运动,直接以黑社会罪逮捕企业家,并将其企业的资产没收。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因薄的其它问题将他卷进监狱,但对他侵夺企业资产的事却没有加以惩罚,也没有将企业资产退回。

因而,作为一个多人集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侵夺企业财产,同时不考虑他是否使得政治集团在总体上越过了最佳均衡点,以致整个社会的总产出迅速下降,政治集团的收入也随之迅速下降,最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他们只会考虑自己,从而使得身处中央的政治领导人无法控制政府及其官员在社会中分割的比率,保持在最佳均衡点上。这就如同警察将罚款概率提高到最佳罚款概率以上时,出现的社会总收入的剧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稳定的。

即使中央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约束政府部门或官员对国民财富的分割比例,目前也缺少一个有效机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一直被看作是橡皮图章,受到党政部门的操控;甚至各省的人大主任就是由中共省委书记担任。因而,各地方人大不可能约束和限制地方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扩张。如果由中央政府直接约束,各地方还会有各种手段加以对抗,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政府支出改变为企业支出,或变成银行贷款,等等。而要建立真正有效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对现有政府结构进行改革,将人大改变为真正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即使政府高层下定决心,也需要时日。

七、几种可能的结果或解决办法

一种可能的结果,就是警察并不停下提高罚款概率的脚步,罚款概率太高了,以致整个社会的收入急速下降;也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在社会蛋糕中分割得太多了,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停住脚步,仍然继续提高分割比率。如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而同期GDP的增速为6.6%。很显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进一步上升。至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累计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这又代表着在侵夺土地产权方面,政府也没有停住脚步,而是加快了增大份额的步伐。

问题是,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天则所曾就税负问题进行调查,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2016年,天则所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盛洪,2018)。

随着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给出的数据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对应着税负的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10.68%下降到2016年的7.12%(2018)。见下表。

表2  民营企业税负水平和总资产报酬率      单位:%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利润税负水平6956.659.376.972.171.579.275.9
实际所得税率16.516.517.719.918.818.730.719
总资产报酬率10.689.3314.969.338.357.796.657.12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8。

假定资产负债率为38%(汪娴和王凯,2017),则估计出净资产收益率。减去由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再减去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我们看到,自2012年以来,制造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已经是负值。其含义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已不能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平均的市场回报,还不如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业务。这表明,就是在这几年,不受约束的税负增加已经挤掉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表3  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推导的净资产收益率13.9211.6220.2111.139.708.897.358.57
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45.66.46.46.1565.54.75
再减去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2.14-0.367.43-1.65-2.83-3.49-4.53-2.56

* 这里用来推导净资产的资产负债率是38%(汪娴和王凯,2017);这里采用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为6.38%(廖理和汪毅慧,2003)

图7  以无风险利率加合理的风险溢价估计的资产收益率

上述数据是平均值,具体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布在平均值上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大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平均值之下,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给资本带来正常回报,这就会有大规模的企业退出,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缓慢展现的,而是有一个急剧的下跌。如果经济出现严重萧条,在原来高速成长下被掩盖的各种利益冲突就会变得更为紧张,社会就可能产生动荡,以致导致政治上的激烈变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贵利益集团由于对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因而还会在经济下滑时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导致更大的冲突。

避免这一结果的方法,首先要对这种警察罚款式的社会结构有明确的认识,并清晰地看到,在现有政治结构中,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情形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并有决心改变这一状况。这实际上要求有一个政治变革。但这一变革极为深刻,就是要改变中共几十年的基本治理方法,还要面对庞大的垄断和官僚利益集团的强力对抗。在政治上,这要求有比邓小平还要强有力的领导人,并且要善用政治智慧,化解冲突,并将中共的两套对立的知识系统协调起来。实际上,只要有意愿,这样做并不困难。例如邓小平的典型语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用“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来否定一些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言词。

然而,出现这样的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即使邓小平再世,他所面对的政治形势也与80年代初大不相同。因为那时大家都很穷,没有什么舍不得;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将会对任何触动它的利益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进行顽强抵抗。这需要有比邓小平更强有力和更为智慧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已无法容纳这样的变革,从而就需要政治结构本身的变革。

无论政治结构是否变革,要想扭转这一走向崩溃的局面,基本方向就是要减少政府及其官员在国民收入的分割比率,也就是要改变政府及其官员扩大自身分割比率不受约束的政治机制,相应的政治措施包括,第一,大幅度减税,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财政支出的机制;第二,大幅度裁减政府部门,尤其是用来扩大分割比率,压制对政府侵夺的反抗的部分;第三,取消国有企业垄断权,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的存在;第四,地方政府停止征地,代之以开发商与农民直接谈判,政府只收取土地增值税;第五,要实现司法独立,严格禁止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第六,开放报禁,取消和禁止对互联网信息的政治性审查,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不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网络管理。

如此,中国社会才不会以政治领导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不仅中国经济奇迹会持续下去,中国将会创造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社会奇迹。

* 此文为作者向2018年11月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英文版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Volume 6, Issue 1, 2019.

参考文献:

SHENG Hong and QIAN Pu,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s of Crude Oil and Petroleum products: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Reform Solution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SHENG Hong, ZHAO Nong, and YANG Junfe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Causes, Behaviors, and Termination,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陈光金,“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载陆学艺等编《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可能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1日。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科斯和王宁,《变革中国》,中信出版社,2013。

廖理和汪毅慧,“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研究”,《金融研究》,2003年第4期。

盛洪,“没有约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税率攀升的主要动因”,《FT中文网》,2017年2月7日。

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将尽”,《FT中文网》,2018年9月30日。

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2014。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指数报告(2016/2017)》,2017。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2016。

汪娴和王凯,“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科技经济市场》,2017年第8期。

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901/t20190123_3131221.html

[1]据陈光金,2012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十余万起,其一半左右与征地有关(2013,第13~14页)。可估计群体性事件数量约为12万起,以50%乘之。

[2]据国家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12年,全国耕地减少约12984万亩,2012年农村人口人均耕地为3.17亩。考虑到被征土地多靠近城市,人均耕地按2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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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合约重要:一种对历史的更好解释|盛洪

盛按:前几天我将“制度经济学与中国改革”讲课视频分几期发布。文字版早已成文以“合约重要:一种对历史的更好解释”为题发表。现发在此。供有兴趣的朋友们参考。(2023年2月17日)

摘要:合约作为一种制度形式,也有着影响效率的作用。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会带来不同的效率。与产权制度更需要法律的强制性实施不同,合约因多是两方一致同意所达成,更多地是依赖于合约各方的自觉实施。因而在产权制度由于政治的或意识形态的原因无法很快改变的情况下,进行合约方式的变革可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与产权制度改革的近似的结果。这正是中国改革,尤其是农业改革的情形;即农村的名义土地产权——集体土地产权并没有变化,但由于改变了农民与国家和集体的合约方式,而带来了极为显著的经济增长。更一般地,人类历史上经常出现产权制度——法律制度因政治的或其它原因无法改变,或改变要付出战争和流血代价的情形,所以作为替代,合约方式的变革往往是制度变迁的不引人瞩目的、却实际发生作用的普遍形式。

制度经济学的要义,由道格拉斯•诺思教授总结为“制度重要”(Institutions matter.)。而制度可以被分类为各种制度安排。所以“制度重要”可以具体为“产权重要”,“法律重要”,“组织重要”,或“道德重要”。由于交易费用在制度分析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所以交易费用也很重要。由此制度经济学又可分为产权经济学或交易费用经济学。前者有阿尔奇安和德姆塞兹等人的贡献,后者以威廉森为代表。

五常教授着力关注的,是合约。在五常教授对经济学的众多贡献中,最突出的贡献就是对合约问题的研究。其经典之一就是《佃农理论》。这部著作主要研究不同的租佃合约,定额租约和分成租约,以及自耕或雇工形式。他发现,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同合约的效率是一样的(Cheung, 2000, p159)。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人们实际选择的合约形式,也是在具体情境下最好的形式。因而,在现实中同一产权安排的不同合约形式都是有效率的(Cheung, 2000, p85)。反过来,正如正的交易费用的世界中制度是重要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合约也是重要的。也可以推论说,在同一情境下,不同的合约形式会带来不同的效率。

另一个经典是“企业的合约性质”。在这篇论文中,五常教授告诉我们,合约形式在人类社会中覆盖的领域比我们想象的大得多。对于一般认为与市场迥然不同的企业,五常教授也认为是一连串的合约组成的。只是企业中的合约与市场中的合约有所不同。在企业中,多是用要素的合约替代产品的合约。用此观点再看企业,企业被合约穿透了,企业就不见了;或者说,企业的边界不知在哪了。剩下的,就是合约了(Cheung, 1983)。合约的这种普遍性也正说明了合约理论的重要性。

那么,合约有多重要?关于产权的重要性已被很多制度经济学家强调过了,如阿尔钦(Alchian, 1977)和德姆塞兹(Demseetz,1964,1967)的论文(Alchian, Demsetz, 1973)所讨论过的内容。合约的重要性,以及它的独特性质,恰可以在与产权的对比中发现。

产权是一种排他的财产权利,而合约是一种缔约各方的一致同意。这两者既有重叠,也有不同。产权显然也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所谓“排他”,就是排除他人;就是一种一人与他人的关系。在产权的形成过程中,显然经历过一种合约缔结的过程。这就是与某产权人相关的其他人同意该产权人拥有该财产,当然也会以他同样尊重这几个相关人的财产权利为条件。因而,有关产权的互相同意也就是一种合约。在这一合约中,产权人有财产的权利,而相关人有尊重该产权的义务。当然,在产权制度扩展以后,对某一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就不能仅以与该财产相邻的人的同意为保证,这是因为真正有效的产权不仅要求临近的人尊重,而且要求所有的人都尊重。这时,至少在技术上无法保证所有的人都同意该产权人拥有该财产;没有同意过该产权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侵犯该产权。在这时,就要有一种超出合约的产权合法性原则,这就是,如果周边的人同意了某人的财产权利,其他所有的人也应该承认该产权。为了维护这一原则,保护产权,就需要有合法的强制力,这就是法律,由政府来施行。

因而,合约与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合约一般是两个人之间的一致同意的结果,尽管也有违约的情况,但既然是双方同意的,就会在大多数情况下自愿地执行。因违约而诉诸法律的强制介入是极少数情况。而产权因一般是对所有人的排他性权利,所以比一般的合约更要借助于强制性的法律作为后盾。

迄今为止,关于产权制度的变革为什么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有若干讨论。一是产权排他性的建立会给予产权一种较长期的预期,从而可以作出资源配置的长期安排,这种长期安排比短期安排要更有效率。如诺思教授曾列举的排他的共有产权的例子,其之所以对人类社会从狩猎社会转变为畜牧社会至关重要,是因为一个部落对于畜养动物比野生动物有更长远的安排,而不会没等动物长成就射杀(North, 1981,Chapter 7)。

一是更为清晰的产权边界会减少产权纠纷、从而减少对纠纷的非生产性投入。一是产权归属于更小的群体、以致归属到家庭或个人就会更有激励。因为更小单位人群或个人会更为清楚地知道运用这一财产的结果完全由自己承担或享有,他(们)会比较大群体更精心和努力地运用这一资源(Alchian, 1977, Chapter 5)。

再有,就是产权的规模和形式变得更易于交易。如将较大规模的资产划分为多份较小资产,如股份制那样,会因减少了融资需要而更易于出售;将产权证券化,也会更便利交易。

而合约方式的变革最主要的结果就是降低交易费用。而其功效不仅是节约了一点交易费用,而是因为交易费用的降低,而使以前因交易费用过高而无法实现的交易得以实现。如货币就是相对于以货易货的一种新的合约方式,由于极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所以货币经济要比易货经济交易的数量和品种多得多,也就繁荣得多。总体来讲,因合约本身具有的一般性,合约方式变革带来的好处也具有普遍性,对人类社会的影响也就更大。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产权制度的变迁与合约方式的变迁也很不相同。诺思教授曾说过,制度分基础性制度和次级制度。所谓“基础性制度”是指法律制度,而所谓“次级制度”则是指合约方式。诺思指出,较之法律制度的变迁,合约方式的变迁比较灵活,容易发生。历史上一般是先有大量合约方式的变迁出现,当这一种变迁所导致的结果积累到一定程度,使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后,甚至使政治形势发生很大变化以后,法律制度的变迁才会发生(North and Thomas, 1971)。

根据五常教授的合约理论,我们可以推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约方式的不同会带来效率的不同;从而,合约方式的改变会带来效率的改进。因而,如果说制度变迁对于人类社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合约方式的变迁在制度变迁中就占有重要地位。合约方式变迁的重要性还不仅在于合约方式变迁本身能带来效率的提高,而且还在于合约方式变迁比法律制度变迁成本更低和更易发生,从而在人类的制度变迁史中占据着重要位置。

一般而言,合约就是自愿执行的,而法律需要强制执行。在前民主时代,法律多是由法官体系的判例收敛而成,也会渗入统治者的私见,因而会有部分人甚至大部分人感到受到侵害;在民主时代,法律由立法机关投票设立,虽然立法机关成员是由选举产生,但法律设立只能遵循多数原则,即一个法律的通过会违背少数人的意志。因而法律一旦形成,就要强制少数人接受;少数人要想改变也比较困难,除非诉诸武力。而合约既然是自愿签订的,改变合约也可以是自愿的,从而不需要通过武力。而产权配置,或者产权制度,如前所述,多是要用法律来保证的,所以改变产权配置或产权制度,多是以武力为后盾的政治行动的结果。很显然,自愿的制度变迁与凭借武力的制度变迁相比,正因成本很低而成为成功的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

更进一步,合约方式的变迁与法律制度的变迁也并非平行的两种制度变迁。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法律制度因各种原因并不符合正义原则,也因此很有可能没有效率,合约方式的变迁起到了弥补的作用。

其实,当科斯在阐述后来被称为“科斯定理”的故事时,已经涉及了这个问题。科斯定理说,无论产权配置给何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通过自由交易,就可以纠正产权初始配置的错误,重新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Coase, 1960)。近似的推论是,如果交易费用为正,只要相对较低,也可以纠正或部分纠正产权错置的结果。

对于科斯定理,人们从中引申出了不少观点。例如,将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改变为交易费用为正,就能得出“产权配置重要”的结论来。这其实也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直接讨论的问题。他指出,如果交易费用较高,产权的初始错置就无法由自由的交易纠正,因而如果产权一开始就配置给更有效地使用它的人就显得比较重要(Coase, 1960)。我们可以称之为“引申1”。另一个引申是,如果产权界定清晰,就会便于交易,从而纠正初始配置的错误。因而清晰界定产权很重要。由于“交易费用为零”已经涵盖了“产权界定清晰”,所以我们就不把这一引申看作是一个独立的引申。

人们往往把上述这些引申含义作为科斯定理的全部含义,却忽略了两个显而易见的引申。

引申2:如果自由的交易可以使资源配置达致最优,那么对自由交易带来的资源配置的强制性干预就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引申3:假如由政府或法律强制性地裁定产权的归属,或规定某种产权制度是错误的,自由的交易可以将其纠正。

仔细观察就可以发现,这两种情况并非只是从理论中引申出来的假设情境,在现实世界中是广泛存在的。

正因为研究合约方式,五常教授对这两种情况都很熟悉。在《佃农理论》中,他讨论了台湾土改中的三七五减租[1]。这是典型的政府或法律对自由合约的干预。这正是上述引申2。五常教授指出,政府规定的地租率低于市场地租率的部分并没有由佃农获得,因为低地租的诱惑,或者有更多的人竞争租佃土地,或者是原有佃农自己投入更多的劳动,以获得土地上的更多的产出。但当土地的边际生产率递增时,劳动的边际生产率递减,且可能减至负值;两相抵消,整体效率是下降的(Cheung, 2000, Chapter 5,6,7)。这就是所谓的“租值消散”。五常教授在台湾的实例中发现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也就证明了科斯定理的一个引申,对自由合约的政府干预会导致效率降低。

在香港,五常教授又发现了上述引申3。他原来以为,香港政府对楼宇的租价的干预,即将租价强制性地压低到市价的1/10,也会产生明显的租值耗散现象,但事实却非如此。他发现大量的分租和天台木屋现象。这些行为是在价格管制下保留租值,使其不致消散的努力,其具体方式就是合约。五常教授观察到,分租和天台木屋现象使得租值只消散了1/4(Cheung, 2000, F25~F28)。这很合乎科斯定理的逻辑,因为合约的费用是正的。四分之一的租值正是被交易费用消耗掉了。抽象一下,这种现象不正是在产权被法律错误界定的条件下,通过自由的合约可以加以纠正的经典事例吗?

五常教授很清楚分租和天台木屋现象并非香港特例,他很敏锐地将这一现象推广到所有的价格管制的情形。只要管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且如果中间的差额并不排他地留给指定的人,就是无主之物,成为可能被消散的租值。但人们并不忍看到实在的利益化为乌有,采取各种方式留住租值(cheung, 1974)。而所谓“各种方式”就是各种合约方式。如在计划经济下存在着普遍的价格管制,人们可以通过黑市、买卖票证的方法留住租值,从而部分地纠正政府强制性管制带来的资源配置的错误。因而,通过合约纠正法律错误的作法具有一般性。

另外,还要注意一个细节,这就是,当我们说合约可以纠正或部分纠正政府(法律)的错误时,我们暗示,政府或法律的这个错误可以暂时不予纠正,或者更现实地说,是不便纠正。反过来说,

引申3.1:即使政府或法律干预的错误暂时无法纠正,人们也有一种方法能够纠正,这就是合约的方式,这也就避免了当下纠正政府或法律错误的困难或成本。

后面我们会看到,这一细节在人类社会的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

五常教授关于合约的理论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不仅是一个逻辑自洽甚至优美的理论,而在于它被重要的事实所证实。当年爱因斯坦发表了广义相对论后,英国科学家爱丁顿到南半球拍摄到星光经过太阳时弯曲的照片,很快证实了爱因斯坦的理论,使之很快被科学界所接受。那么,谁是五常教授的爱丁顿呢?

1959年到1961年中国的大饥荒震惊世界。其主要原因就是当时政府设立的产权制度是错误的。这包括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也包括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管制,当然是低于市场价格。这自然导致严重的效率下降,即租值消散。1961年,农业劳动生产率仅为光绪13年(1887年)的61%。然而,即使如此,纠正产权制度的错误几乎没有可能。当时的产权安排背后是政府的强制力,也有着当时政治领导人的意识形态自信。

但在这种不能改变产权制度的选择空间内,仍有调整合约的足够空间。邓子恢是当时中共党内最资深的农业专家[2],1961年他受到安徽省和湖南省一些地区试行“包产到户”和“责任田”的启发,认为这是一个既不改变当时政府规定的产权制度,又能提高生产率的好方法。究其实质,包产到户就是在既有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改变合约方式。在人民公社初期,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都归公社所有,社员与人民公社之间实际上是一种雇工合约。农民干多干少都一样。而包产到户意味着每户农民上缴政府的粮食是一个固定数额,上缴给集体的收入也是一个固定数额,扣除这两项,剩下的都是农民自己的。这一改变,就相当于从雇工合约改变为固定地租合约。

然而,仅仅是这一个小小的合约方式改变,却产生了非常显著的效率的提高。如1961年安徽省符离集区试行了“责任田”,当年粮食就增产了18%(陈丕显等,1996,557页)。实际上,这是在中共高层对包产到户有争论,尤其是毛泽东本人明显地不赞成包产到户的前提下的增产。如果对比自留地,自留地的亩产一般为集体土地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如果对比改革开放后受法律保护的包产到户,如“山东章丘县某村包产到户后棉花亩产从17斤提高到130斤;另一村从亩产10斤7两,提高到81斤。有一个大队“改革后连年丰收,粮食总产量由20万斤增加到110万斤。”(高王凌,2013,第186页)则为集体土地上的5到8倍。这一差额正是在错误的土地公有产权制度下,消散的租值。

邓子恢本人并不执着于土地公有的产权制度。然而在他非常清楚毛泽东不会在产权制度上让步的前提下,他提出的包产到户对策,就是在不改变产权制度下的合约方式的改变。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责任田’没有改变所有制性质。”(转引自陈丕显等,1996,第564页)所谓包产到户的“包”是指固定农民上交给政府和集体的粮食数额(邓子恢,第386页)。但结果会带来农业生产效率的显著提高。这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改革方案,当时赢得了中共高层大多数领导人的赞同,但他在1961年两次晋见毛泽东试图说服他时,被拒绝了(陈丕显等,1996,第564~566页)。在毛这里,他不仅反对改变产权制度,而且反对改变合约方式。他只是从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退到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3]。他的理由是要反对民众在收入上的两极分化。他敏锐地意识到,一旦实行邓子恢主张的合约方式变革,种田能手就会迅速富起来。

当然,在毛泽东拒绝进行合约方式变革的前提下,民众要吃饱肚子和增加收入的需求不可遏制。在当时政府不允许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努力保留将要消散的租值。如不少地区私下扩大自留地的面积,相对于政府规定自留地比例不能超过5%,不少地区可达土地总面积的40~55%;最高可达72%,如再加上社员“开荒”的土地,则为86%(高王凌,2013,第201~210页)。

再有就是暗地实行包产到户。尽管由于毛泽东反对包产到户,中共中央经常发布文件打压包产到户,在农村基层则多采取游击战和拉锯战,在1960年,安徽省的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村曾达80%,其它一些省份地区也有40~74%的比例(高王凌,2013,第220页)。在包产到户受到最严厉压制的70年代,仍有如四川省泸县两区约10~50%的生产队秘密实行包产到户(高王凌,2013,第223页)。

其它名堂还有农民向集体“借地”耕种,“开荒”,“包产到组”等。我们由此看到一个比香港天台木屋大得多、也广泛得多的保留租值的现象(高王凌,2013,第228~234页)。它们的作用不可低估。正是这些不受政府保护的合约方式的变革,减少了租值消散,才使中国避免了重蹈大饥荒的覆辙。

毛泽东以后的政治领导人,尤其是邓小平主政以后,邓子恢的主张又被提了出来。这时是以当年邓子恢的副手杜润生[4]为代表。这一主张虽然受到了强烈反对,但也获得了一些高层政治领导人,尤其是邓小平的支持。在1979年初的一次农业问题的“七省三县座谈会”中,当正反两方争持不下时,就妥协为,对要包产到户的农民“不要勉强纠正,也不要搞批判斗争”(转引自杜润生,2005,第106页)。这实际上就是说,不要用强制性力量阻止农民进行包产到户这种合约方式的变革。到了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时,已提出“应承认群众自由选择的权利”(杜润生,2005,119页);在强调“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的同时,提出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

应该说,包产到户的合约还不是一个民众之间的自由合约,还涉及到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国的政治高层之所以愿意让步,是因为原来的集体化的合约,即农民实际上作为政府雇工的合约并不能为政府带来更多的收入。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在这里,作者略去了三年饥荒时期的特殊情况——引者注)。也就是说,农民成功地挫败了政府征收‘余粮’的原有企图,而多少保护了自己的生产所得。政府不但没有如其所愿的取得粮食生产中的增加额,实际上所拿到的,不过是个‘定量租’而已;而且,…… 三年困难以后,政府粮食征购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从25%一直下跌到20%,直到改革开放。”(2013,第160页)既然是一个固定且下降的租税额,政府将农民上交自己的粮食包干为一个固定数额,就没有什么损失,甚至还有增益。

由于包产到户这种在集体土地产权下的新的合约方式受到了政治高层的支持,从而获得了合法性的保护,其纠正产权错置的潜能,即减少租值消散的作用充分发挥了出来,进一步推动了包产到户在全国迅速推广。1982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正式肯定了包产到户,使之后来成为现在中国农村典型的合约方式,即家庭土地承包制。这一合约方式的基本内容是,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通过与集体之间的一个合约,获得使用该块土地耕种和收益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可以有条件的转让。农民的义务是向政府交纳固定数额的公粮,以及向集体交纳固定数额的收入。用农民的话说,就是“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固定租金的永佃合约。后来的事实我们已经知道,中国农村从此天翻地覆。

五常教授在1970年发表的《合约结构与非排他性产权》一文中指出,私人财产包括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转让权,私人所有权是不需要的(Cheung, 1970)。也就是说,如果用合约的方式获得某块土地的使用权,收入享受权和转让权,无需获得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功效也与私人所有权无异。虽然从理论上看这之间的差别极小,但在实践中可以把产权改革转化为合约方式变革,极大地减低了改革的难度,从而使改革得以实行。显然,五常教授在那时就非常清楚这两种改革的重要区别,所以他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中说,“中国可能永远不会以‘资本主义’国家自居,甚或使用‘私有产权’这一类字眼。我的推测不外是,中国将来所采用的产权结构必然与私有产权制度极其类似。”(Cheung, 1986)[5]

也许当时中国的政治决策者根本没有看到过这些文字,但看过与否都不重要。甚至没有看过更能说明问题。因为他们当时面临的情境与策略空间与五常教授合约理论及其分析框架极为巧合地相似。大的制度环境,就是一个由强制性的历史形成的错误的产权制度,但由于政治及意识形态的原因,要改变它极其困难。由于这种错误,租值明显地消散了。但存在着一种合约方式的变革策略,它可以在不改变产权制度的前提下,极大地减少租值的消散。政治决策者已经决定将人人收入平等的目标转变为经济增长的目标,并且已经看到了自留地和农民自发实行的包产到户的明显增产效果[6]。而这种合约方式变革的成本比产权制度变革的成本低很多。明智的政治决策者还能作其它选择吗?

把这一思路推广一下,就可以想到,这种合约方式的改革不仅适用于中国农村;因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遍及全国的。由于产权错置和计划扭曲,租值消散现象是普遍的,因而通过合约方式的变革所带来的减少租值消散的效果也应是普遍的。

如前所述,产权制度的错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产权错置,一是管制价格。后者是说,因价格管制,使得产权所有者在交易时不能获得其财产或财产的产出的全部市场价值。中国农村的家庭土地承包制就是用定额租金合约纠正了产权错置的错误,这一合约方式也一度被城市和工业领域所仿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对价格管制带来的资源错置,似乎不能简单地用定额租金合约来纠正。这是因为,定额租金合约只是在微观层次,在家庭和企业层次改变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并不能直接改变价格体系。对于农业来讲,产品品种相对较少;且当时政府更重视少数几种粮食作物,对粮食价格进行调整、并由政府的财政承担可能的亏损还是比较简单的。

而计划价格体系就是一个对所有产品全面的价格管制体系,只要修改其中一个价格,就会改变所有产品的相对价格,就会带来收入的重新分配,这就变成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问题。因而纠正管制价格的错误,不仅要遭遇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反对,还要面对收入重新分配带来的社会不满。也就是说,要想取消管制价格是极为困难的,但微观层次的合约改革也不能在很大程度上纠正管制价格带来的资源错置。五常教授提到香港的例子,分租和天台木屋都在价格管制范围外通过合约对资源错置的纠正。分租是在价格管制的“深度”之外,天台木屋是在其“广度”之外。且楼宇价格管制只是在市场价格体系中的一项管制,而当时中国大陆的计划价格几乎是无所不在的价格管制。

当然,很自然,首先出现的是计划价格体系的“深度”和“广度”之外出现的合约变革。即农村的乡镇企业,城市的集体企业,以及个体户生产出来的计划外产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形成了市场价格。于是出现了计划价格体系与市场价格体系平行的双轨制现象。但两轨之间是互通的。如果不用法律的强制性进行阻止,计划价格体系很快就会被市场价格体系吞掉。但在政治上,虽然计划价格体系没有像公有制那样强的意识形态支持,但这一转变过程可以会带来大量收入分配的扭曲,从而会带来受损者的不满,因而存在着巨大风险。因此,当政治决策者因看到取消管制价格会带来租值消散显著减少的前景,而决心进行价格体系改革时,就遭到了消费者抢购和社会动荡的阻击[7]

1988年抢购风和1989年的动荡以后,全面取消计划价格体系的改革似乎根本不可行。然而,当我1990年到上海调研时发现,有计划指标的产品只占当时上海全部产品品种的10~20%。也就是说,80%以上的产品已经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使我大吃一惊,也使我有所领悟。回来后写了一篇题为“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的论文(盛洪,1991)。我提出,在计划经济下每个企业和地方政府也有其由计划决定的权利和义务,我称之为“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在市场价格体系的映照下,它们的价值或成本被显现了出来。在这时如果允许企业或地方政府之间交易它们的计划权利或计划义务,就不仅会纠正计划价格体系带来的资源错置,而且最终会消除计划价格体系本身,而无需政治行动。

关于计划权利交易的实例,我找到了外汇额度交易。这可能是唯一合法的计划权利交易。即每个有出口权的企业因其超额完成创汇任务而获得了额外的外汇奖励,其形式是“外汇额度”,即以官方汇率的价格购买额度内的外汇,但又不见得当下有用,就可以将额度卖出,外汇额度的价格就是市场汇率和官方汇率之差。这样就可以纠正外汇资源错置,而且在最终,也消灭了外汇额度本身,实现了外汇价格的双轨的并轨。我因此写了一篇题为“外汇额度的交易:一个计划权利交易的案例”(盛洪,1995)的文章。但这不能解释大部分产品静稍稍地进入了市场。

实际上,最大量的“计划权利交易”采取的是对冲形式。即一个地方政府或企业将自己的计划权利与计划义务对冲,或与相关机构的计划权利对冲。用当时上海工业局官员的话说,就是“我们不要国家的平价钢材,我们也就不给国家平价汽车。”而我们知道,在计划经济中,计划权利通常都伴随着相当的计划义务,因而对冲不需要额外补偿。在具体操作上,对冲也是最简单的,因为并不需要与其它机构实际签约。虽然取消对相对机构的计划义务可能会损害它的利益,但由于相对机构也取消了对本机构的计划义务,所以也就打平了。实际上,对冲往往来自于较高级别的政府。首先是中央政府不能履行它的计划义务,所以地方政府也就可以顺水推舟地取消对它的计划义务。更奇妙的是,对冲导致了计划价格本身的消失(盛洪,2003)。

我后来在“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一文中,进行了更一般化的讨论。我提出,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有两种改革形式,政府和市场,即法律的变革和合约的变革。它们又各自有它们的改革成本。采用哪种改革形式,取决于改革成本。一般而言,只要新制度的交易费用较旧体制中资源错置的损失为低,改革就会进行;直到交易费用与错置损失(即租值消散)相等的那一点。但这还要取决于改革成本的高低。比较而言,即使是采取民主的公共选择方式决定政府的或法律的改革,因对少数人的损害而遭到他们积极地或消极地反抗,也会导致较高的改革成本;而市场的或合约的改革则因其本质上就是双方的同意而不会有人受损,也不会有人反抗,所以改革成本较低。因此,即使政府不改变产权配置,继续维护旧制度中的“产权初始界定”,只要同时允许人们用合约的方式对资源错置进行纠正,不仅会减少效率损失,而且最终旧制度中的错误的初始产权配置和价格管制也不见了。这样一种改革形式的组合,“是成本最低,从而也是最容易成功的形式。”(盛洪,1992)

更一般地,合约方式变革实际上主导着世界历史中的制度变迁。在这里,我们可以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英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一个例子是西欧农奴制的瓦解。

11世纪威廉大公攻入英国以后建立的封建土地制度或称土地保有制,并无正义可言。这种制度就是国王将土地分封给领主,领主分封给封臣,封臣分封给保有农。后者同时有向前者提供劳役的义务。通常是兵役,也有宗教活动的劳役或其它杂役。今天的英国国王至少在名义上仍是威廉大公的后代,因而威廉大公建立的土地制度至少在法律文本上没有明显改变。尽管在王室与国会的战争后会有土地产权的变更,但由于当时的国会主要是土地贵族组成,他们只想变更土地产权,并不想变更土地产权制度。可以推断,这种土地产权的初始配置也是无效率的。不仅土地并非配置给了最善于利用它的人,而且用合约的方式纠正这种错置也非常困难。因为在土地保有制下,与土地保有权相关的各方并非自由而平等的经济主体,而是有着人身依附关系。土地转让手续非常繁琐,交易费用可高达三至五年的收成(咸鸿昌,2009,第346页)。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英王的土地所有权的实际内容在逐渐发生变化。今天,虽然英国的土地名义上属英王所有,但这只是领土主权的含义,“封建等级的土地保有制度如今已无实际意义”(劳森和冉得,2008,第85~86页)。而保有农才是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人。土地产权的交易也变得容易很多。我们看到,直到1925年,英国的法律才正式取消土地保有制。而土地保有制度的“若干概念和技术术语仍然在普通法世界中通用,即便是在早已抵制了君主制度的美国也是如此。”(劳森和冉得,2008,第86页)在英国的历史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类似于中国历史中的初税亩和以战争胜利支撑的“废封建,立郡县”这样的重大政治法律变革,这说明,土地保有制实质内容的改变,不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而更有可能是通过合约方式的变革而实现的。

首先是,在土地保有制下有若干种不同的合约方式,如自由保有权,公薄保有权,租地保有权和维兰保有权等等,都可以被看作是既定法律框架下的不同合约方式。其中的区别是领主与保有农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同。自由保有权是保有农权利较多而对领主的义务较少的一种形式;而租地保有权则接近于一种市场契约关系;维兰保有权接近农奴,而公薄保有权则不受国王的普通法庭的保护,而要受庄园法庭的管辖。在14世纪到16世纪期间,维兰保有农的数量在逐渐减少,除了一些特殊原因,“绝大多数维兰是通过赎买取得解放。”赎金“有的地区高达10英镑”(沈汉,2005,30页)在这一过程的尾声,英国议会才讨论了普遍解放的法案(沈汉,2005,31页)。

反过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租地保有权在迅速发展。到16世纪,据托尼搜集的16个庄园的资料,租地农场的土地占庄园土地面积的比例从40~90%不等,“租地农场经营在英格兰农村庄园中已成为相当大比例的经营形式。”(沈汉,2005,第80页)自由保有权的比例在增加。据英国农业协理会,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的大部分地区中,自由保有农的形式最为普遍(沈汉,2005,198~211页)。自由保有权是适用普通法的保有权形式,而租地保有权则适用于市场的自由合约,所以这两种形式都是保有农实际权利较大的形式,因而自由保有权和租地保有权的比例的增长就是保有农从整体上在既定产权框架下的权利增加,而借助的形式只是合约的变化。

不仅如此,自由保有农向领土交付的是固定地租,他们的权利期限却非常地长,一般是从终身到可以无条件地继承。租地保有农也是向领土交付固定地租,而租期可达50~60年,最长可达90年(沈汉,2005,第70页)。这就相当于永佃制。在定额租约下,就会激励保有农对土地的投入,因为任何因改善地力而带来的收入增加都会全部地由保有农获得。于是,久而久之,由于土地单产的不断增加和通货膨胀,“这些数额不大的地租随着时间推移有的逐渐消失。……在16世纪和17世纪,自由持有农的封建负担已非常少,而到了复辟以后,自由持有农已经免除了一切封建负担。”(沈汉,2005,212页)租地保有农的情形也是类似。

如果国王和各级领主实际上收不到地租,他们就不是土地产权的实际所有者。而原来土地附带的各种劳役,也由货币赋税逐渐取代了。至于赋税在国王和议会间怎样分配,那是由政治力量的对比决定的,且属于国家财政范畴,对土地的产权性质并不产生影响。反过来,任何属于自然人或法人的土地产权,都是既定领土主权下的产权,都有纳税义务。于是,没有硝烟,兵不血刃,直接属于国王的土地最终实际上变成了属于保有人的土地;所谓“国王土地”只是领土的一种替代说法。

谈到奴隶制,就更没有什么正义和效率可言。不言而喻,这是最为无效的资源配置,即将一个有无限创造潜能的人贬低为一种工具。而奴隶制的建立,一定是依赖于暴力的;其维持也要依赖于暴力。然而解放奴隶却未必要用暴力。福格尔指出,除了美国和海地,大多数国家废除奴隶制采取的是和平的方法。“在美国南方之外,许多,也许是大多数国家是用渐进解放的方式解放了奴隶。这些方案通常是解放那些生于解放奴隶法案颁布之后某一天的儿童,而不是成人。而且解放的时间是要延迟到他们18岁,21岁,有些地方是28岁的生日。在这种安排下,奴隶主不会承受早已成年的男女奴隶的损失。掌握新生奴隶21岁或28岁之前的服务,意味着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喂养这些奴隶的成本已经被他们开始生产之年到被解放之年的收入所抵偿。”(Fogel and Engerman, 1989, p35)如果从合约角度看,这种奴隶解放方案类似于一种资产购买合约。

上述的解放奴隶方案似乎还不能算是纯粹的合约方式变革,因为在之前还有国家的解放奴隶法案的颁布。但是,如果我们知道法律制度变革的滞后性,我们就能猜到,这些法案正是合约变革的结果。这些法案多是颁布于18~19世纪(Fogel and Engerman, 1989, pp.33~34),而在15世纪的西欧,已经开始了瓦解农奴制的历程了。道格拉斯•诺思与保罗•托马斯的“西欧制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型”讨论了这一过程。首先是,13世纪黑死病流行后,劳动力相对于土地更为稀缺,且农奴可以通过逃亡获得更好的待遇,农奴主们之间竞争着较少的劳动力,因而提高了农奴的待遇。在这之后,人口又逐渐增长,庄园之外的市场也发展了起来。市场给出了庄园产品的价格,使得庄园主更愿意将自己的产品卖到市场中换成货币,再从市场中购买自己喜欢的产品组合,而无需让农奴在庄园中直接种植这个产品组合。农奴也可以将自己多余的物品到市场中去卖。

在这种背景下,重要的合约方式变革就发生了。首先是劳役租税可以变为货币租税。这在最初也许就是等价的,但却极大地节约了交易费用,使得农奴可以从对庄园主的劳役中脱身,为完全的自由奠定了基础。农奴在市场交易中也积累了一定量的货币,可用来赎身。而对于庄园主来说,由黑死病后人地关系决定的农奴待遇已经高于当下市场决定的劳动力价格,因而他很愿意接受农奴的赎身。于是,通过合约方式的改变,通过将自身买出的合约,农奴自由了。这样的事情不断发生,最后导致西欧庄园制的衰亡。

在这一论文中,诺思教授与其合作者根据五常教授的《佃农理论》指出,“不同的合约在执行和谈判中会有不同的结果”(1991,第326页),合约作为次级制度安排的变革成本要低于基础性安排的变革成本。因而,制度变革多是首先改革合约方式。合约的变化包括两类。一类是对特定资产产权价格的重新谈判,如对土地价格或劳动力价格的重新谈判,这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或其它权利义务边界的变动,如自由持有农的增加;一类是合约方式的变化,如劳役租税合约变为货币租税,这两种变化都会带来租值消散的减少,同时如同计划价格消失一样,消除了原来的法律关系,即农奴的人身依附关系。

更进一步,诺思教授与托马斯考虑到合约方式变革对基础性制度的影响:“违背、更改或其他绕过现在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这类变化不断积累力量,终将会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更基本的或成本更高的修改产生不断增长的压力。”(1991,328页)到后来,国王法庭压倒了庄园法庭,普通法压倒了习惯法。最后到了1925年,《英国财产法》在字面上结束了土地封建制度。

五常教授说合约理论是经济学的“缺环”。这不是一般的缺环。尽管合约理论已被提出,但并没有得到经济学界的足够关注,致使我们有关制度的知识结构不够平衡。今天,当人们一谈到制度,首先想到的是产权;一说到制度变革,主要是指产权制度的变革。而对合约方式的变革却少有提及。这种偏差使得我们不能正确地理解历史。由于产权制度与法律相关,而法律又与强制性相关,产权制度的变革往往是重大的政治事件,甚至与流血和战争联系在一起。人们很容易更加关注人们之间的紧张与冲突,而且往往以为这样的事情才是重要的,才真正影响了历史。其实并非如此。正如在灯下找钥匙的故事一样,钥匙其实在黑暗处。

相反,合约方式的变革之所以不被人们关注,是因为它太和平了,也就平淡无奇了。但平淡无奇就意味着没有紧张与冲突,意味着改革成本低,改革波澜不惊,顺利成功。而之所以波澜不惊,是因为合约的性质就是谈判双方一致同意,而一致同意的事情就没有人受损,也就不会有人反对。而一致同意,就是布坎南教授所说的“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也就能据此判断其结果是有效率的。因此合约方式的变革本身,就是结果有效和成本低廉的意思。

与法律制度变革必然是一个全局性的改革不同,合约方式变革还有一个重要的优点,就是它以制度的最小单位——交易为单位进行改革。只要有两个人达成一致,合约变革就可以开始。这使得这种制度变革从宏观角度看是分散地和逐渐地展开的。它使变革不那么剧烈,可以使人们和社会渐渐地适应,也防止过激变革带来的文化冲击和历史断裂。当合约方式变革逐渐穷尽了变革带来的增益,就会自动停止下来,因而可以使改革恰到好处,不致过头。还一个好处,就是不像法律变革那样整齐划一,而是使不愿接受变革的人保留原来的或自己的合约形式,保存了制度的多样性。

反观法律制度的变革,不用说专制制度下的法律,即使是民主程序下的法律,也必然带有强制性。因为多人的一致同意几乎无法达到,所以一般只能采取多数原则。这从根本上就无法避免损害一些人,从而不可能达到帕累托效率。而有些当下看来损害少数人的法律,如侵犯少数人产权的法律,从长远看会损害多数人甚至是全体人的利益。因而法律制度的改革的成功率是相对较低的。

当法律改革涉及到对产权制度或产权归属的变动时,就可能引起极为强烈的社会对抗,因为这是对人的利益的直接触动。况且,法律变革经常伴随着政治变动,而在政治上处于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更可能使法律变革矫枉过正,使产权制度偏向另一端。如认为私有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政治集团,建立了一个更糟的公有产权制度。如此导致重大财富再分配的变革极有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以至战争。而这种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变革,无论如何,也是成本高昂,不可接受的;如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和中国革命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的那样。

即使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导致法律变革的政治变动能否带来一个更有效率的制度是令人生疑的,甚至可以说,能否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与其付出的代价没有什么正相关性,却很有可能存在着负相关性。因为流血越多,说明反抗者越多,胜利者对失败者的制度安排越不公正,也就越是偏离利益的均衡,也就越没有正义性和效率。如中国土改后建立的土地制度是一个倒退了几千年的制度,它直接导致了饿死几千万人的大饥荒。

更狭义一些,五常教授提出的合约理论可以用于一个特定情境,即在一个被确认是错误的产权制度前提下,且这一错误由于政治及其它原因,不可能首先通过改变法律而加以纠正,这时采取合约方式的变革,就可以在这个错误产权制度继续存在的前提下,以较低的成本显著地减少因产权错置而导致的租值消散,进而直接消除产权错置,或通过合约方式变革的积累及其明显呈现出来的增益,使法律变革的基本原则有更为准确和充分的参照,而其阻力变得最小。

将这一结论应用于政治选择,就是一个政治集团,当它意识到现有的产权制度存在问题,但又缺乏政治条件马上对之进行改革,一个重要的选择就是在保留现有产权制度的前提下,允许民众进行合约方式的变革,并保护这一变革的结果。这就是中国的执政党在1979年以后的15~20年间所做的事情。即家庭土地承包制的推行和计划权利的交易。

以往由于没有从合约理论出发,许多人对中国没有进行明显的产权改革,却出现经济奇迹感到不解。他们或者宣布产权理论不灵了,或者用产权理论进行复杂的解释,或者将中国奇迹的发生归功于原有的产权制度。有些人甚至说中国的成功是因为政府的多方干预和国有企业的群体性崛起。如果用合约理论,中国奇迹的原因就再简单清楚不过了。这就是因为“合约重要”,合约方式的改变就能带来租值消散的减少和效率的提高。

用合约理论也能解释,为什么在大约从2000年左右开始,中国的改革可能会遭逆转。这是因为,当我们说政治集团要尊重现有产权制度,通过合约改革可以减少租值消散时,我们还要增加它不能再设立新的错误的产权制度这一条件。这是因为,如果错误的产权制度不断地重新设立,就等于开启了新的一轮租值消散。还有一个条件是,合约变革的结果,即它所形成的产权配置要得到尊重,否则合约变革的激励就会消失,它减少的租值消散又会消散。在2000年左右,政治集团豁免了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的义务,赋予了它们支配国企利润的权力,设立了若干项重大的垄断权,削弱了农村集体的土地权利,就相当于重新设立了错误的产权制度,造成新的租值消散;而对于农村集体和民营企业通过合约获得的产权却加以剥夺,如对农民的土地和民企购买的自然资源开采权的侵夺[8]。这些作法都导致了中国经济发展形势的恶化。

总之,发展和运用合约理论,经济学对历史和制度变迁的解释力就会显著增强。五常教授作为合约理论的开创者,对经济学的贡献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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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即由法律规定,将地租率从平均56.8%以上减低到37.5%(Cheung, 2000, p.88)。

[2] 邓子恢,1953年起担任过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国务院副总理,政协第四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1972年去世。

[3] 相当于将经济核算单位从乡缩小到自然村。

[4] 杜润生被称为“中国农村改革之父”,1979年后历任中国国家农业委员副主任,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农村发展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5] 五常教授后来在《经济解释》中提到,“早在1968年,在芝大我看到一本共产中国的关于合约法律的书,奇怪没有私人产权的国家会有合约法律。当时跟施蒂格勒和德姆塞兹提到该书,他们认为可能是纸上谈兵,没有用场。我见该书很厚,没有用场不会花那么多笔墨写出来。蔡俊华提供的资料证实合约早在共产中国存在。其含义重要:中国的权利结构改革可从修改合约这通道走,绝佳,因为不仅可以避免另一次流血革命,而且修改合约带来的效果是稳定的。”(2014,297页)

[6] 杜润生在《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的第四章“公有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大变革”中,对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共高层决策者们对包产到户的经济效果的认识有很多描述(2005,第96~138页)。

[7] 1988年,当中国的政治决策者决定取消计划价格体系时,出现了严重的抢购风潮。决策者被迫取消了这次价格改革。1989年,因价格双轨制产生的腐败让民众不满,又因胡耀邦逝世引发了政治动荡,最后导致“六四事件”。

[8] 对农民土地产权的侵夺,是指自二十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的情形,即地方政府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从农民手里强制性地夺走土地。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是指山西省强制性地从浙江民营企业手中收回它以前卖出的煤矿开采权。

(《学术界》2018年第三期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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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制度经济学

[天人之际] 宗教人及其制度含义|盛洪

摘要:人们通常以为,互相制衡的宪政结构是限制权力的完善结构,而忽略了这种他律制度仍然面对无法约束最高实际权力的问题。更一般地,只要存在着经济人,就没有完全有效的他律制度可以无一遗漏地约束权力。我们不得不求助于人的自律。不同于经济人,宗教人超越自我、关心他人与社会,就是一种自律的人。有关宗教心理学的研究表明,通过皈依和修身过程,一个人可以转变为宗教人。宗教和文化传统是产生这种宗教人的重要机制。美国宪政体制的成功,不仅依赖于其制度结构,而且受益于美国国父们的宗教背景和对宗教理想的热诚。这也说明了宗教人在宪政结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问题的提出

对制度结构的考察发现,所有他律的制度都不能完满地制约个人或组织越界侵害别人的利益。如因有外部性问题,公共物品问题和垄断问题的存在,市场制度会失灵。克服市场失灵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政府。但这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带来了更大的问题。因为在市场中,个人交易者之间的差别不是很大,而企业间虽有规模的差别,但没有权利(right)上的高下。而一旦建立政府,不仅其规模巨大,而且有对权力(power)的垄断。权力是一种以公共暴力为后盾的支配力,它因可以限制权利而强于后者。一旦政府失灵,解决起来就更困难。

一个解决的办法是民主。即所有公民都有权利通过投票决定法律和政府领导人,因而会约束政府的越界扩张。但民主也会失灵。如孔多塞指出的循环的大多数,波德指出选举有可能将大多数人最不喜欢的人选出,阿罗指出的投票悖论,布坎南指出的互投赞成票和多数人暴政,奥尔森指出的少数人利益集团更有力量,等等。结果是,一旦政府领导人被选出,他就可能利用其在位掌握实权之便,修改法律以获得更多的权力(如希特勒或查维斯);即使个人权力的扩张受到限制,作为整体的政府的扩张却似乎很难避免(如二战后的欧洲和美国)。更重要的是,一旦民主失灵,利益相关人却不能像退出市场一样退出社会,因为那意味着背井离乡。

据哈耶克,对民主失灵的解决方法是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而不是人的统治(rule by men)。法治的极致形式就是宪政,就是通过宪法对权力进行制约。然而,法的统治仍然要由人来执行(rule of law by men)。悖论在于,如果要约束权力,尤其是占据权力顶峰的权力,或实际上的最大权力(如军权),是否要有更大的权力?如果没有的话,依据经济人假设,掌握权力的人怎么可能自觉地约束自己?如果有的话,这个更大的权力谁来约束?

更一般地,上述问题可称为个人主义假设的失灵。即如果假设一个社会中全是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不可能存在一组针对经济人本性的制度安排,使得社会中的所有的人得到有效制约,使之不会越过自己权利或权力的边界,损害或侵犯别人的权利,尤其是一般公民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经济学范围内,即在假定人是理性的经济人基本假设前提下,没有一种制度结构的安排是可以解决约束权力问题的。我们可以猜想,以往认为可以约束权力的宪政,其实不仅是利用了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而且还有其它因素在起作用。

实际上,经济学家们已经发现了这个问题。如桑塔费学派已经指出,如果仅有自利的经济人,一个社会只能走向崩溃;即使加上弱互惠者,也避免不了这样的命运,因为他们无法阻止自利者违约以自肥的行为。只有演化出强互惠者,即一些不惜付出额外成本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契约原则的人,才可能使社会生存和发展(Bowles and Gintis,2004)。然而,这些强互惠者是如何演化出来的,却没有答案。

布坎南在得出了“一致同意的宪法是最好的宪法”的结论后,进一步问了一个问题,“谁来起草宪法?”他无法用经济学来解释。因为好的宪法不仅对当代人有好处,也会荫及后代。宪法起草者怎么获得后代的回报呢?他因此用伦理学来解释,即具有“宪法公民身份伦理”的人来起草宪法(2008,第153~205页)。他后来把他的理论称为《宪法秩序的经济学和伦理学》。然而,类似的,布坎南没有回答,具有宪法公民身份伦理的人是怎样产生的问题。

因此,我们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认定,以个人主义为前提的他律制度不能就约束权力提供完满的功能的话,就需要有自律的制度和个人起作用。这种自律的制度是什么样的,自律的人是如何产生的?即使有自律的人,自律的强度能否抵御权力的巨大诱惑?

二、宗教人

在这里,宗教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也是一个可以应用于经济学中的概念。宗教人不仅包括现有宗教的信徒,遵从类宗教文化传统的君子,而且包括一切认为存在超越个人利害的天道或最高正义的人,他们愿意为了实现这一天道或最高正义不惜付出个人代价。在经济学中,“宗教人”可以拿来与“经济人”相对应。经济人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而宗教人却可能做对自己不利、但对(他认为的)社会有利的事。

更具体一些,宗教人的特点,就是能够跳出自己作为一个凡人的肉身,更超然和中立地看待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甚至站在整体的(社会的,宇宙的)立场看待事物。这样,他或她就有可能在与他人发生利害冲突时,不仅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且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而更公正地对待冲突;当一种选择对全社会有利、但可能对他自己不利时,也能够接受和实行这种选择。

很显然,宗教人不仅与自利的人(眼光短浅的经济人)不同,而且与弱互惠者(有长远眼光的经济人)不同。奥古斯丁说,自由意志可以使人选择过善的生活,而不过恶的生活,是因为不可能所有的人采取恶的生活而不受到损害,但所有的人采取善的生活却可以互不损害(转引自黄裕生,2008,第110~111页)。这种“善的生活”也不过是一种的长远眼光的经济人的选择。他们也很类似于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描述的经济人。他们从较长远的成本收益比较中,可以得出遵循道德对自己有利的结论来。不过他们遵循道德的强度是有限的,一旦遵循道德的成本高于收益,他们就可能不再遵循。

即使他们有些看来利他的行为,在斯密看来是出于“自爱”,“一种对自己优秀品格的爱”(p137,转引自科斯2010,第118页)。这种自爱当然是有限度的。科斯曾就亚当·斯密的“亿万中国人的生命和自己的小手指”的比喻设问,如果用自己的小手指去换亿万人的生命,一个有人道的人是否愿意呢?他接着问,“如果不是失去小手指,而是胳膊或大腿,并且他牺牲所拯救的中国人是一百人而不是一亿人,那么,他很可能作出不同的决定。”因为同情与其它行为一样,其“程度依赖于它的代价。”(第118页)

而宗教人则不一样,当他们做他们认为是正确的事情时,就不太在乎是否要承担成本。当然不同的宗教人会随着其“宗教性”的不同而愿意承担不同的代价,从淡泊名利(如孔颜之乐)到献出生命(如耶稣上十字架)。所谓宗教性,就是一个个体从整体出发思考问题。这时的“整体”,包括全部空间和永恒时间。与弱互惠者的区别在于,宗教人的整体是无限的,而经济人的长远眼光再长也是有限的。当用整体眼光看待事物时,就比有限的视野更全面和准确。

那么,宗教人是怎样产生的呢?按孔子的说法,“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是说有人生来就具有宗教性。但这只是人类中的很少一部分人,大多数宗教人要靠学习和其它宗教启发的方法。这就会存在一个从经济人变为宗教人的过程,通常被称为皈依过程或修身过程。这种转变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变化,也不仅仅是人的一种观念上的转变,而是心理的转变,基本人性的根本改变。无怪乎,探究这一转变是如何发生的,是宗教心理学的重点研究内容之一。

经济人之所以能够变为宗教人,首先是因为每个人的心中都潜藏着宗教性,或孟子所说的“善端”。为什么在每个有着自身利害的个人身上会有善端?这是因为任何个体从一开始就是整体的一部分,在数亿年的个体与整体互动的长期演化过程中,个体中必包含着某种“整体性”。正是因为有着这种整体性,如同有着个体对成本和收益的感觉一样,才会形成复杂的生物,以及生物个体构成的复杂的社会。只是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有着整体性多少的不同。

只是通常,宗教性只是深埋在一个人的心中,只有通过一个启发过程,才能显现出来。一般而言,宗教不仅意味着宗教经典,还意味着一套启发宗教性的仪式,经常还有一个组织。这个启发宗教性或善端的过程,不同的宗教或文化传统都有论及。如在王阳明这里,宗教性或善端被比喻为明镜,启发善端的过程就是把镜子磨亮的过程。而遮蔽明镜的锈渍则是“人欲”,即肉身之欲。王阳明说,“去得人欲,便识天理。”即超然于个人利害,就会看到天道或上帝的正义。在基督教《圣经》中,在伊斯兰教《古兰经》中,在佛教经典中,等等,都有类似的比喻。

三、宗教人形成的心理学描述及其意义

现代西方的宗教心理学提供了大量皈依过程的经验案例。如《宗教经验种种》一书中,就引述了不少皈依过程的心理体验。如:

斯蒂芬·布拉德雷:“我的心跳继续加快,很快我就深信,这是圣灵对我施加影响。”(詹姆斯,2012,第144页)

S.H.哈德雷:“我坐在那思考,觉得有一个伟大非凡的东西出现。……到后来才知道,那就是耶稣。”(詹姆斯,2012,第145页)

大卫·布雷纳德:“我走进茂密的树林,一种说不出的荣耀似乎突然开启,为我的灵魂所领悟。”(詹姆斯,2012,第156页)

阿兰:“刹那间,救赎的爱便随着反复吟诵的经文闯入我的灵魂,强烈无比,我的整个灵魂都似乎融化在爱中。”(詹姆斯,2012,第163页)

阿尔丰斯·拉提斯邦:“出教堂时,眼前充满光明。……好像天生的盲人突然睁开眼睛,看到耀眼的白昼。”(詹姆斯,2012,第169页)

……

在中国很有名的艾伟德:“一天晚上,因某种我无法解释的原因,参加了一个宗教集会,在那里,我第一次意识到上帝对我一生有一个要求,我于是接受基督·耶稣为我的救主。”(Gladys, 1974,p1)

而经历这个心理过程以后,人就彻底改变了。如:

T.W.B.:“我恢复知觉时,自己正跪着,不是为自己祈祷,而是为他人祈祷。…… 我对自己的关怀似乎完全丧失,让位于对他人的关怀。”(詹姆斯,2012,第157页)

阿兰:“我渴望成就基督的事业,…… 。我对世俗的快乐、世俗的伴侣,完全失去兴趣,因而能够远离它们。”(詹姆斯,2012,第216页)

柳巴教授的通信者:“我把自己完全交给上帝,最坚定地相信,我个人将被摧毁,他将从我这拿走一切,我情愿如此。”(詹姆斯,2012,第219页)

阿尔丰斯·拉提斯邦:“我只知道自己变了,相信自己变成了另一个我。我在自身寻找自我,但是没有找到。”(詹姆斯,2012,第221页)

……

皈依以后,他们的行为就发生变化。

如阿兰即刻成为基督教传教士。“他的一生克已奉公,忠于职守,足以列入最虔诚的圣徒行列。尽管他在拼命工作中获得幸福,却再没有品尝过世俗的快乐”(詹姆斯,2012,第216页)。

再如那位柳巴教授的通信者,他以前酗酒嗜烟,皈依以后就完全戒掉了(詹姆斯,2012,第219~220页)。

再比如艾伟德后来读到了一篇有关中国的文章,决心到中国传教。她后来在中国的抗日战争期间收养和救助了一百多个孤儿,并翻山越岭将他们从山西阳城送到西安(Gladys, 1974)。

仔细思考这些皈依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到,宗教皈依的过程和结果,就是降低甚至完全取消一个人对个人利害的关心,转变为对他人甚至对社会整体和天下苍生的关心,具体表现为对上帝,这个代表宇宙总体的神圣存在的敬畏和服从;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说,一个人从普通的经济人变成一个宗教人。从而,经济学以经济人为假设前提的分析不再有效。

这种服从上帝,即服从整体利益,而忽视自身利害的精神取向,之所以使经济学的分析变得无效,是因为它可以使宗教人采取完全放弃个人利害的选择,即即使面对死亡也不会改变。如沃依齐先生所说,“假如伤害降临,他们甘愿承担,因为主是他们的保护人,没有主的意志,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假如这是主的旨意,那么伤害对于他们是一种福气,绝非祸事。”(詹姆斯,2012,第271页)

当然《宗教经验种种》只是针对基督教的研究。在其它宗教和文化传统中,似乎还没有成熟的研究,只是有一些记录。如关于王阳明的“龙场悟道”,《王阳明年谱》中有如下记载:

时瑾憾未已,自计得失荣辱皆能超脱,惟生死一念尚觉未化,乃为石墩自誓曰:「吾惟俟命而已!」日夜端居澄默,以求静一;久之,胸中洒洒。而从者皆病,自析薪取水作糜饲之;又恐其怀抑郁,则与歌诗;又不悦,复调越曲,杂以诙笑,始能忘其为疾病夷狄患难也。因念:「圣人处此,更有何道?」忽中夜大悟格物致知之旨,寤寐中若有人语之者,不觉呼跃,从者皆惊。始知圣人之道,吾性自足,向之求理於事物者误也。

也可以看出,王阳明的龙场悟道,也是一个忘却自身利害,而用自己的心直接感悟天道的过程。

实际上在中国,很早就有君子和小人之区分。在这种语境中,“小人”就是经济人,而“君子”则是宗教人。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即是说君子重义(天道正义)而轻利(个人利害);孟子说,“生我所欲也,义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也。”说的是为了天道正义,可以舍去生命。不过,除了像王阳明那样通过顿悟获知天道的以外,一个主要的途径是修身。即通过读圣贤之书成为君子。这方面有大量的文献,但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提炼。

总之,宗教皈依或体悟天道以后,人就达到了一个新的心理均衡或境界,《宗教经验种种》的作者威廉·詹姆斯将其称为“圣徒性”,包括:

显然,这种圣徒性与经济人的定义有明显的差别,后者强调人会趋利避害,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而反对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前者则完全没有这种考虑,超越了私利,并且有“非我的要求”(第1条和第4条),却将自己与天道正义(即“理想力量”)联系在一起(第2条),正因如此,他或她感到自己与他人或社会或宇宙之间的界限消失了(第3条)。当然具有圣徒性的宗教人并非与经济人完全对立,他们的快乐不仅来自于忘却个人私利及其带来的忧虑,而且来自社会与自己,整体与个人之间本来存在着的互利关系。所以我们可以说,宗教人不是否定了经济人,而是超越了经济人。

如果我们确定了有这样一种宗教人,那么很自然,由于他们与经济人的的区别,即超越个人利害的性质,也许就能解决第一节中提出来的悖论:如何约束政治结构中的最大的权力?

四、美国:一个例证

一般认为,美国的宪政民主制度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这种制度包含的互相制衡机制的结果。从总体上看,这大致不错。但这种大致看法,却掩盖了一个更重要的事实,即这种制度并不能在所有地方都实现完美的互相制衡,反而使人们误以为,一旦有了这种互相制衡的机制,就无需人的道德自律,其在制度结构中的作用并不重要。

事实并非如此。看一看美国创立的过程,就知道她不仅是一个世俗政治结构的精心设计,更充满了清教理想的道德激情。而后者,是美国宪政框架的重要柱石。《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一书的作者约翰·艾兹摩尔指出,当初从英国移民到北美的人群主要是清教徒,他们想在北美建立一个奥古斯丁所说的“上帝之城”,一个基督教理想国。甚至有人称加尔文是美国的真正的国父(2010,第4页)。

这种基督教理想对美国的宪政制度有何重要意义吗?这当然是一个庞大的题目,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可能做详细的讨论。作为替代方式,本文只通过两个故事和美国国父们的基督教背景来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第一个故事是说,1787年在费城的美国制宪会议期间,各州代表相持不下,会议陷入僵局,很多代表准备打道回府。6月28日,时年81岁的本·富兰克林站起来说,人类智慧是有限的,他们需要神的智慧,而“上帝掌管着着人类的事务。”他建议请牧师主持每天大会的祷告。他的建议虽然没有被大多数人马上接受,但几经妥协,还是请了牧师做了一次祷告。重要的是,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祷告使人们将世俗的问题放在了上帝的视野下重新审视。“一种和谐的精神最终回到了大会中。代表们在大多数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一致,在其它议题上也取得了和解。”(2010,第321~322页)美国宪法诞生了。

如果这个故事是真的,它至少告诉我们。在没有宗教因素的情况下,人们只按照经济人的逻辑去行事,他们赞成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而反对对自己不利的选择。在市场中,人们也有永远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但这时他们可以一走了之;而在公共事务领域中,由利害冲突引起的永远不一致,却不能用一走了之来解决,只有互相僵持。如果宗教人意味着减弱甚至放弃自己的利害考虑,也就会导致各州代表们不就较次要分歧争执不下,他们就有可能达成一致。正如富兰克林所说,“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没法期望更好的,也因为我不敢肯定这不是最好的。关于我个人认为其中有错误的地方,我愿为公众的利益而放弃我的看法。”(转引自艾兹摩尔,2010,324页)

第二个故事是说,独立战争结束后,1783年,有一批青年军官因军晌未兑现而企图发动兵变,推翻大陆议会。华盛顿知道此事,就到军营中去说服他们放弃哗变。军官们听从了华盛顿的劝告。从此美国就形成了一个重要传统,即军队要在文官政体的控制之下(the military serves under civilian control)。就在同一年年底,居功至伟的华盛顿就将军队的指挥权交回大陆议会,从而创造了一个宪政先例,即美国军队从属于文官政权(America’s military is subordinate to civilian authority)。不能不说,这是宪政制度的最重要原则。因为掌握了军队,就掌握了实际使用公共暴力的权力,一旦为一已之私而利用,无人能挡,宪政结构也就毫无保障。

不能不说,华盛顿的行为对美国宪政制度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因为“一个在华盛顿位置上的得胜将军满可以借此攫取权力,但华盛顿回到了他的私人生活中。”(A triumphant general in Washington’s position might have tried to seize power, but Washington returned to private life.)(美国国家历史博物馆)是什么力量让他放弃了在经济人看来的一个巨大诱惑?显然,是他内心的自律的道德力量。那么,这一道德力量是从哪来的呢?

在《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中,作者艾兹摩尔对美国国父们的宗教信仰做了梳理。很显然,华盛顿是一个信仰上帝的人。尽管由于政治上的考虑,或对宗教教派间争斗的谨慎,他很少说出自己的具体宗教归属,但他并不忌讳说自己信仰上帝。在华盛顿回应一个牧师的布道词时表明他赞成:“(1)上帝希望人们生活在公民社会之中;(2)上帝为人们设立了统治者;因而(3)统治者有权受到尊重;但是(4)统治者也在上帝之下;(5)统治者接受上帝的审判;及(6)上帝可以让统治者下台。”(转引自艾兹摩尔,第105页)。

如果知道政府权力是上帝为了造福公民而设立的,而统治者只有在遵循上帝的正义才可以继续执政,华盛顿就会坚信,即使利用军队就可以掌握并维系政治权力,如果违背了上帝的正义,也要下台;即使赖在台上不下台,也失去了执政的合法性,既没有正面含义,也迟早要下台。所以利用军队去获得政治权力并非在他的选择范围之内。

除了华盛顿,其他美国国父们也大多有着很强的宗教信仰。麦迪逊,汉密尔顿,亚当斯,杰佛逊,不用说,富兰克林,等等。其中亚当斯和杰佛逊是两个典型。尽管托马斯·杰佛逊更强调理性主义,并没有明显的基督教色彩,但他无疑信仰上帝。在他起草的《独立宣言》中,他提到:

“……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

“人人被造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

“我们坚定地信赖上帝的庇佑……”。(转引自艾兹摩尔,2010,第十三章)

而约翰·亚当斯就是一个纯正的清教徒,或者说是一个正统的加尔文主义者。他相信只有通过上帝的启示人们才能认识真理,只靠人的理性是不够的。而《圣经》就是神的启示。由于具有超越自身的视野,尽管他主张美国革命,但他在波士顿惨案中却为开枪的英国士兵辩护,也反对法国大革命。而鼓舞他推动美国独立的,不仅是世俗的利害,更是基督教的宗教热情。他把自己比作摩西,“摩西不是说过,‘我是谁?竟能领导这伟大的民族?’当我想到,在过去的那些伟大事件和正在快速发展的更伟大的事件中,我可能在拨动发条或推动小齿轮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一想到这个,我心中便现出一种难以形容的敬畏。”(艾兹摩尔,2010,第十五章)

艾兹摩尔提到,有两位教授,唐纳德·鲁兹(Ronald Lutz)和查尔斯·希尼曼(Charles Hyneman)对美国1769年到1805年之间的2200种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引用最多的文献来源是《圣经》,高达34%。各种不同思想资源的引用比例见下表。

这也说明,美国国父们基本上是一些信仰宗教的人,或者说,宗教人。正是他们对宗教的信仰,使得他们:

……

4.相信人非完人,政府理论必须虑及这一事实。

5.相信人间政府是上帝所命定的,为对人类的罪性予以限制。

……

8.相信人类之法应当与神法和自然法相符。与更高一级的法相违背的人类法无效,不应遵行,而应受到抵制。

……

10.相信神启法和自然法包含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上帝赐予、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11.相信政府的建立是为保护人类权利,其基础是人民的合约或契约。

12.相信政府仅享有上述合约或契约中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一旦政府企图夺取人民未授予的权力,政府就变为不合法,应当受到抵制。

……(艾兹摩尔,2010,第60~61页)

我们知道,这些原则构成了美国宪法的基础。而这一宪法可能比以往所有的人类法律都更警惕政府滥用权力的问题,从而竭力设计出制衡权力的制度结构来。但这组宪法原则本身要经过一个正当程序才能有效。而只有制宪会议的多数代表达成一致才能通过这个政治程序。在这时,富兰克林以宗教的名义号召代表们放宽视野,减少利益争斗,各自多做让步,起到了达成多数同意的作用,从而使美国的宪法从原则变成文本。

而宪法文本要落实,就要由人来执行。华盛顿以最高军事长官之身份,自觉地遵守基本宪政原则,为后来的政治领导人和军事领导人做出了表率。而以后历届美国总统,即使不是基督徒,也至少是明确信仰上帝的人,他们都有经过不同路径皈依的过程,从而不同程度地接近是一个宗教人。正是他们身上的宗教性,让他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自觉地遵守宪法,保证了美国的宪政制度得以成功。

五、结语

如果我们仅限于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我们无法解决约束和限制最高权力(或实权)的问题。而人类历史早就告诉我们,人们经过顿悟和修身可以达到皈依宗教和体悟天道的境界,即成为宗教人。宗教人不同于经济人,会超越个人利害,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自觉遵循宪政原则,从而可能解决最高权力无人约束的难题,使宪政制度得以成立。

近代以来,人们过于迷信暴力的作用,迷信利用趋利避害本能的他律制度,而忽视有几千年历史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在制度结构中的作用,导致制度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尤其在中国,很多人只把社会改进的手段局限于或者是民主的,或者是暴力的,而没有看到宗教和文化传统在宪政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结果可能会在民主和暴力之间摇摆,而不能形成真正有效的宪政制度。如果我们认识到宗教人的制度含义,我们就会重新审视中国的文化传统或外来的宗教资源,才可能形成成熟且有效的宪政制度。

参考文献:

艾兹摩尔,2010,《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开国先父的信仰和选择》,中央编译出版社。

Bowles, 2004, Samuel, and Gintis, Herbert, The evolution of strong reciprocity: cooperation in heterogeneous populations, Theoretical Population Biology 65.1(February 2004). 中译文载汪丁丁等主编,2005,《走向统一的社会科学:来自桑塔费学派的看法》,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布坎南,2008,《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商务印书馆。

黄裕生,2008,《宗教与哲学的相遇:奥古斯丁与托马斯·阿奎那的基督教哲学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

科斯,2010,《论经济学与经济学家》,格致出版社。

詹姆斯,威廉,2012,《宗教经验种种》,华夏出版社。

(原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28,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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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罚款均衡与中国改革|盛洪

盛按:这篇文章有助于理解为什么会有“既要……又要……”的说法,如“既要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干预”,这两个“要”都是真诚的,只是它们方向相反,都要的最佳作法就是找到两者的均衡。然而在权力没有约束的条件下,这个均衡点不好找,且短视的权力也认为用强力从市场创造的财富分割更多的份额对它最有利,所以“既要……又要……”实际上只是一“要”,但这最终是什么也要不了。(2022年11月18日)

盛按:人们奇怪,为什么改革与反改革的语言可以在官方文件中和睦相处,又为什么改革宣言可以和反动行为在现实中并存。其实垄断利益集团和滥权利益集团也清楚,市场是财富的源泉,它们不过想分割更大的份额,如此就需要使用反改革的手段——垄断,重税和直接侵夺。况且改革话语还可掩护反市场反法治的劣行。当两者实在有冲突时,则在实施中不必顾及市场规则。再说,还可利用对信息的封锁和舆论的控制将反改革说成“改革”。然而口头的假“改革”不会改变结果。分割过大份额必然会损毁产权制度,反改革行为终会破坏市场规则,最后会颠覆市场基础,导致经济崩坍。直接受到损害的自然是民众,但利益集团也会遭到它的短视看不到的毁灭。(2021年12月21日)

一、引言

我们新迁的办公地点位于一个社区,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很贵,许多人就在院外的大街两旁停车。大街两旁并没有停车位线,在那里停车似乎也没有警察贴罚单。我也加入了这种“免费停车”的队伍中。不过这样的日子不会持久,就在大约半年的时间里,我被罚了两次,每次200元。不过看来这比我在收费停车场的费用还是低一些,所以我还是选择在街旁停车。

我的这种计算也许早就被别人计算过。这就是贴罚单的警察。在这里假设,罚款完全由负责这里的公安局派出所享有。对于他们来说,什么是最有利于他们的罚款频率和方式?假定在街旁停车就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完全消除这一现象,罚款方式就是见一辆车停在非法定停车地点,就罚一辆,结果就是没有人在街旁停车了。但这样一来,如果从警察的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也就没有罚款收入了。这显然对他们不利。

如果他们完全不罚款,也没有任何收入,从该派出所的利益来看,这是不能接受的。如果不考虑是否合法,仅从派出所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们应该怎样罚款?似乎应该这样,停车人的预期罚款应该显著低于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费,比如说相当于停车费的80%。如果停车费是每天50元,罚款是每次200元,街旁停车被罚款的概率是20%,则预期罚款就是200元乘以20%,为40元,这等于停车费50元的80%。也就是说,如果派出所的警察每天以20%的概率随机对街旁停车进行罚款,可能会获得最大的收益。因为这些街旁停车的车主仍认为在街旁是值得的,所以不会把车停到地下停车场。

不过,这可能不是准确的计算,因为随机并不意味着平均,有些车主可能会不走运,被罚的次数要高于20%,所以他们认为不值得,就会退出路边停车场,转而将车停到地下停车场。这样一来,派出所要罚款对象的总量就会减少。那么,派出所的罚款概率多少是“最佳”呢?

为此,我设计了一个小模型。假定每个车主在路边停车,如果没有被贴罚单,就相当于赚了50元,即免去了到地下停车场的费用;如果被贴罚单,警察就赚了200元,同时车主就损失了200元;严格地说,是损失了150元,因为还要减去他省下的50元停车费。当一个车主感受到的期望罚款超过40元,或罚款概率高于20%,他就退出路边停车场,而把车停到收费的地下停车场,每天50元,也就是说他就没有在路边停车场停车、且不被罚的50元收益。假定有400个路边停车位,按一年365天计算。我用EXCEL做了这个小模型,利用里边的随机数函数。罚款概率可以选择给定,但具体分布有赖于随机数。结果如下图所示。

图1  罚款均衡模型

如图,当罚款概率为0时,车主收益最大,社会总收益也最大。随着概率的提高,警察收益随之提高,车主收益也相应下降,但在罚款概率在14%以内,社会总收益不变。当罚款概率为15%时,有的车主开始退出路边停车场;但警察收益还在上升,社会总收益有所下降。当罚款概率提高到17%时,警察收益达到最大,而此时车主收益已经相当小了。在罚款概率超过17%以后,车主的退出概率迅速上升。在罚款概率为22%时,退出概率已高达64%。到了罚款概率为27%时,社会总收益为0。

这个简单的模型会有很多局限,但其简单性可以用来对中国的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做一个比拟性的说明。

二、改革的利益动机

我们假定决定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人物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即他们作出决定的动机,是看这一决定是否对他们自己有利。他们也有其它动机,如为人民谋福利,信奉市场经济,遵循正义原则等,但都是辅助性的。或者说,当他们从自利动机出发作出的决定如果与某种意识形态或思潮相近,他们也可以借助于这些思想资源,但不能说,他们是从这些思想出发的。

四十年前,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这是一个全面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而由政府控制一切的经济。这很类似于禁止在路旁停车的制度。警察通过高概率(〉27%)的罚款,使得路旁没有一辆车停放。同样地,政府通过对市场行为的打击,也几乎消灭了市场交易。如同路旁没车时警察也不能获得罚款收益一样,禁止市场交易的国家也很贫穷。不仅民众贫穷,政府也很贫穷。据说二十世纪70年代末,中国副总理王震访问英国,当知道英国的清洁工人的工资是他的6倍时,大吃一惊(科斯和王宁,2013,第208页)。就像没有路边停车,警察的罚款收益为0一样,不允许市场交易,中国的政府高官也很穷。

在这时,如果放开市场,民众的收益就会迅速增长。如果政府至少维持以前的收益,就如同上图中警察的罚款概率为27%以上时的警察收入一样,只要将罚款概率降低到0%,警察收入没有减少,但车主收入大幅度提高。在改革初期,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的参照是他们在计划经济时期的收入,比英国的工人收入还低得多。根据世界银行数据,1978年,中国的人均GDP,按2010年美元不变价计算,只有308美元。即使政府高官的收入是这个数的10倍,也不过是3080美元。据说毛泽东在世时,直到1976年,月工资是405元人民币。当然也还要考虑各种非货币的福利。不过也不会太多。而在1978年,香港的人均GDP是9473美元;英国则是21558美元(2010年美元,世界银行)。

那时计划经济的效率已经穷尽。中央计划当局不敢再增加对农民的征购指标,因为这样会导致农业的显著减产,甚至重蹈三年饥荒的覆辙。因此,中央政府一直很谨慎地不轻易提高对农民的征购。高王凌指出,“自统购统销以来,农民每年所交售的‘任务粮’的数字(包括各种‘公粮’和‘余粮’及所有上交任务在内),始终就没有什么增长,一直维持在800~900亿斤的水平上”(2013,第160页)。下图是他画的一个示意图,时间是大饥荒后到1977年。其中曲线1代表粮食总产量,曲线2代表农民留下的粮食数量,曲线3是农民个人私分的部分。而曲线1和曲线2之间的部分是政府拿走的部分(高王凌,2013,第161页)。可以看出,尽管总产量有些微上升,但政府所得部分基本没变。

图2  统购统销制度下的粮食分配

说明:曲线1为粮食总产量,曲线2为农民留下的部分,曲线3为农民私分的部分,曲线1与曲线2之间的部分为政府获得的部分。

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已经知道农民在自留地中的单产远远高于集体田地。杜润生是了解中国农村情况的政府高官,他认为“农民平均一年只需干24天农活就可以了”(转引自高王凌,2013,第177页)。有大量信息显示,自留地中的亩产一般是集体地亩产的4到5倍(高王凌,2013,第207页)。因而在1978年以后接受和推行包产到户,即保证向政府交纳与以前差不多的粮食,剩下的归农村集体和农户自己的制度,就是一个对政府没有丝毫直接损失,却有利于农民的制度。而有利于农民,则政府会在政治上获得回报。因而可以说,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理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领导人的动机。

图3  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占GDP的比重(1979年~1998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果然,在实行包产到户、给农民以更多的经济自由,并逐步开放市场以后,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也使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得到改观。在其它领域,政府也采取了与农村类似的作法。如国有工业企业的承包制,以及民营企业在低税率环境下的大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一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28.5%降低到了10.7%(见上图)。这带来了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从1966年到1977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平均为6.1%,这并不低,但考虑到同时存在的短缺和过剩、产品品种的匮乏和质量问题,实际经济情况绝不像数字描绘的那样好。然而,自1978年以后一直到2012年,中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高达平均9.9%(见下图)。自然,政府也在既定份额中获得更多的收入。一般财政收入从1979年的1146亿元增长为1995年的6242亿元(见上图)。

图4  中国经济增长速度(1966年~2017年)

三、与改革开放初期的政治决定相吻合的知识传统

包产到户立竿见影,中国农业和经济形势的迅速好转,使改革开放这一政治决策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赞同,也逐渐影响到了相关的知识传统。在另一方面,与改革开放同时进行的思想解放运动,也打破了意识形态的禁锢,使得各种知识传统得以被介绍和传承。在各种知识传统中,有一支经济学的传统,或称为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这是由魁奈、斯密创始的,由现代经济学家,包括哈耶克、科斯、弗里德曼、斯蒂格勒等人继承的知识传统。在此之前,在中国大陆长期受压的知识传统,由孙冶方和顾准代表的重视价值规律和适度开放商品生产的理论,也得到了解冻,在改革初期成了支持改革决策的重要理论资源。而西方的经济自由主义传统被逐渐介绍到中国来,成为一种更成熟和更权威的支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知识传统。

这一知识传统在西方有着三、四百年的历史,它不仅是一种理论,而且是被西方崛起历史所证实的理论,因而在西方世界有着主流和正统地位。正是在与奉行经济自由主义制度的国家的对比中,原来的计划经济国家才最终放弃计划经济,而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这也强化了这一知识传统的权威性和正统地位。自二十世纪80年代初到现在,经济自由主义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学界的主流知识传统,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治领域的政治正确性的标准。如尽管中国政府经常背离市场经济原则,但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这样写道,“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资源配置”,是标准的经济学术语。

在中国国内,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发展和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的经济学家。他们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就用这套知识传统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后来就成为经济智库的基本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当然,所谓“西方经济学”或经济自由主义知识传统也有很多不同的分支。如新古典理论,发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等。其中由科斯开创的新制度经济学有着特殊的影响。由于中国经历的改革开放正是一种制度变迁,这种分析制度的经济学与之有着很高的契合度,所以就渗透到了改革开放的方案建议甚至操作过程中。在中共的几次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西方经济学的术语,如“资源稀缺”,“市场定价机制”,“产权清晰”等。这都说明,经济自由主义的知识传统已经成为支撑和推动改革开放的重要力量。

当然,正如前述,与经济人的自利动机相比,这种知识传统的力量相对较弱。它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它与自利动机的方向是一致的。然而也不能低估知识传统的力量。在有些时候,被视为正统的知识传统也会反过来矫正从自利出发的决策。

四、从市场化改革涌流出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在这时,我们还要假定政治领导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当中国因市场化改革而涌流出巨大财富时,他们会想,能否从这巨大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就如同派出所的警察提高罚款概率一样。而中国的政治结构,也适于将提高政府分割份额的意图付诸实施。因为几乎没有一个现实的制度能够约束政府提高分割的份额。

政府能够增大分割份额的,有几种手段。一是税收;一是设立垄断企业,或授予国有企业垄断权;一是用行政或司法的手段直接侵夺民众或企业的财产。在权力不能有效约束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也公权私用,直接抢夺民营企业的财产。

先看税收。对于政府预算,虽然表面上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制度,但这一制度只是一个表面文章。我们2009年对地方政府的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决算一般都会超过预算,财政支出又会超过收入决算。包括全国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数据,从2000年到2017年,所有年份的财政支出决算都大大超过了财政收入预算,见下表。

表1 中国财政收支情况(2000年~2017年)

年份全国财政超收额(亿元)地方财政超收额(亿元)支出超过收入额(亿元)超收幅度超支幅度支出决算超出收入预算幅度
2000 374 6.2%  
2001 873 12.6%  
2002 542 6.8%  
2003 682 7.4%  
2004 1535 14.8%  
2005 1090 7.7%  
2006 1378 8.2%  
20077271 -154116.5%-3.0%12.5%
200811405 35419.5%2.1%22%
20097749 950011.7%11.4%24.4%
20109167 1000011.2%8.1%20.2%
201114176 850015.8%5.2%21.8%
20123635 80003.2%7.4%10.8%
20132533 120002.0%8.5%10.7%
2014837 135000.6%8.1%8.7%
2015-2031 16200-1.3%15.5%14%
20162352 282891.5%17.7%19.5%
20173937 307632.3%17.8%20.6%

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

显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机制形同虚设。这使得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从2000年到2017年,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从11.7%上升为25.4%,提高了13.4个百分点。这很类似于警察在逐渐提高罚款概率。

图5  一般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1997年~2016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和财政部网站。

在2000年前后,在解决所谓的国有企业问题时,政府组建了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并授予它们垄断权。一些传统的垄断领域,如商业银行,盐业,铁路等,仍保持着垄断状态。有些开始进行的市场化的打破垄断的改革又向后退,如电信业曾经出现过六家基础业务运营商,但后来又合并成三个。这些垄断企业基本上是掌握着基础资源或处于产业的上游,因而它们的产品具有着较低的需求弹性,它们通过设定垄断高价,如商业银行利率差高出市场竞争利率差的66~100%(Sheng, Zhao, and Yang, 2015, p.288),成品油税前零售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水平的31%(Sheng and Qian,2015, p.88),等等,从市场中的下游企业和民众那里攫取利润。

我们在2012年的研究,在2015年的更新告诉人们,在2013年左右,电信产业平均每年的行政性垄断租金约223亿元,石油行业由于垄断高价带来的垄断利润为13289亿元,食盐业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达到177亿元。这些同时就是消费者每年的损失。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存贷款利率差的均值在1%~2%之间。而我国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差多年来保持在3%,这主要依赖于压低存款利率1.5个百分点实现的;因较低的存款利率,按2013年的全国存款平均余额98.06万亿元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则高达1470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在另一方面,这些垄断国有企业还有买方垄断的问题。它们低价甚至免费获得和使用国有资源或其它资源。如它们免费占有和使用国有土地,低价获得矿藏开采权,低息获得贷款,又从另一个方向攫取国家与民众的财富。我们的研究发现,“2001~2013年,中石油公司共少付工业土地租金2500亿元;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加油站用地少付租金2738亿元,少付的石油资源租金为5604亿元;三大石油企业少付的财务费用为3926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

更进一步,就是用政府强制力直接剥夺财产。这包括用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两种。比较普遍的就是用行政强制力剥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由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大范围的严重的社会冲突。到2012年,当年约有6万起群体性冲突事件与土地问题有关[1];据我们对媒体报道的不完全统计,自2003年到2014年8月,恶性强拆事件一共182件。其中强拆双方的人员伤亡484人,死亡人数162人(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2014)。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从1996年到2012年,约有6492万农村人口失去土地[2]。因补偿款仅占土地市场价值的5~10%(范利祥,2006),且再就业困难,失地农民的生活境况普遍下降。当农民向法院起诉强占土地事件时,法院却拒绝受理。

在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强征来的土地进行一级开发,以拍卖的方式出售给开发商,获得土地的市场价值。政府从低价买进高价售出的土地中获得大量资金,被称为“土地财政”。这部分资金现在被视为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被称为“政府性基金”。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法律支持的财政收入,其中包含了对农民财产权的剥夺。自2000年以来,土地财政数额越来越大,直到2017年已达近5万亿元(见下图),几乎是当年GDP的6%。构成分割财富份额的重要一部分。

图6  土地财政收入(2010年~2017年)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另一种直接侵夺形式,就是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直接占有或没收民营企业的产权或财产。如宣布某些民营企业违法,如犯了非法集资或黑社会等罪行,强迫民营企业家交出产权,或直接没收。这方面没有统计数据,但有一些著名案例,如重庆打黑案,据李庄,重庆公安局没收了相关企业近1000亿元的财产;又如曾成杰案,湖南省政府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了曾成杰的公司的财产;又如吴英案,也是以非法集资罪低价处置财产。这类侵夺案件因没有相应的统计,我们也就不能进行数量上的估计了。重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类案件作为政府分割国民财富的重要部分。

最后,我们很容易推断,如果权力不受约束,作为政府官员的个人也会利用这种制度缺陷,从民众或民营企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其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形式就是索贿。反腐运动所揭露的官员贪腐行为,绝大多数是向企业和民众的盘剥。也有其它以公权力要挟以夺取产权的行为。这与以政府身份的侵夺还不一样,且经常比较隐秘或压制信息,更难让人知道。但正是这个特点,也更为难以约束,作为政府侵夺民众或企业的一部分,将可能在边际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五、为什么两种对立的知识传统可以“和睦相处”?

我们在中共的政治文件中,可以发现两种知识传统。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一种是西方经济学或政治学的知识传统。一方面,有诸如“坚持马克思主义”,“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等等。而在另一方面,又有诸如“市场经济”,“改善资源配置”,“鼓励创新”,“万众创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宪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等文字。这两种知识传统怎么能在一个政治文件中和睦相处呢?

强调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是不是很虚伪呢?应该不是。前面的讨论告诉我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政治领导人最喜欢的经济模式,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提高自己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如果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涌流出巨大的财富,政治领导人也无从获得相应的利益。因而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非口是心非,而是真诚的。只是这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市场越发展,经济活动越有效,财富就越多地涌流。

其次,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的知识传统是支持改革开放的知识传统。由于改革开放的成功,这种知识传统也获得了某种权威性,它甚至被认为是一种改革开放的语言。这种语言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效力,即当人们听到这种语言时,就会认为这是改革开放的信号,就代表中共在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就要继续市场化改革。这样,即使人们有对当下问题的不满,由于有对改革的期待,所以可以耐心等待。这在中国国内产生了较长期的效果,在国际上也是如此。在相当长时间内,世界各国依据对这种西方经济学和政治学语言的理解,对中国政府产生了继续改革开放,即按他们的理解,就是继续走向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道路的期待。这反过来对中国政府的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环境都会带来好处。

而在另一方面,理性的经济人又赞成政府改变分配比例的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被证明能够提高政府及其官员的收入。而要证明政府的权力不需要受到外部约束,就要证明中共的特殊性,即它是一个能够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和约束的政党。这就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语言强调,因为无产阶级是一个天生“先进”的阶级,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而共产党又是掌握了这个科学真理且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党,它的领袖更是其中之佼佼者。因而“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对这样一个极为优秀而能自律的政党无需监督和约束,“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其隐含的意思,即政府是一个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全能机构,它有权力对社会中自发的秩序进行干预。这样就满足了政治领导人的另一方面的需求,不得对政府提高分配份额的行为加以限制。

当然,这两种知识传统之所以在文字上可以和平共处,是因为在实践中并不对等。有关市场经济和法治的文字,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成为通行的原则,如对于一般的民众的产权和交易,起着基础性规则的作用;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采取法治的规则,但当与后一种知识传统,即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直接冲突时,则让位于后者。例如,如果市场规则与政府干预相冲突时,则强调政府干预;当公平竞争原则与行政性垄断权相冲突时,则屈从于垄断;当一般民众与政府或其官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则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对司法程序的干预。在这时,经济自由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文字就只是一种对抽象原则的阐述,没有任何实际上的制度保证。但正因如此,它才可以在文字上保留在中共的文件中。

六、政治家能够保持“最佳均衡”吗?

前述讨论告诉我们,至少对政治领导人来说,有一个对他们的“最佳均衡”,即能使他们的利益最大的均衡。尽管在这一均衡下,社会和民众的利益并没有最大化。问题是,他们能够知道这个最佳均衡点在哪吗?再者,如果知道,他们能保持这个最佳均衡吗?

要想判断最佳均衡点在哪,就需要有准确的信息。而在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下,在强调党的领导的政治框架下,就可能会对不符合政治家意愿或判断的信息加以压制。如对税率的判断。2016年,民营企业税负课题组在李炜光教授的主持下,发布了有关中国企业税负的报告,并称过重的税负为“死亡税率”。这一报告马上就遭到了封杀。李炜光教授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施压。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主流媒体发起了对这篇报告的连篇累牍的批判,并宣称中国的税率并不高。无论这一报告的判断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对这种声音的压制破坏了社会的舆论生态。然而,正是由于存在着这样一种非中立的信息环境,就可能向政治高层释放出虚假信息,使他们不能正确地判断是否到了最佳均衡。

对于对行政性垄断的揭露和批判,也遭到了压制。课题组于2013年发布了《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和破除》,就越来越被看作是垄断利益集团的眼中钉。由于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是庞大的垄断利益集团,并且有着深厚的政治资源。它们的领导人多是中共中央委员,所以容易利用政治力量压制对垄断的揭露和批判。这又使得高层政治领导人缺少对垄断侵夺国民利益的信息。

对于地方政府侵夺农民土地事件揭露和信息传播,遭到了几乎制度化的封杀。不仅农民有关土地的诉讼得不到法院受理,而且相关的报道也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就土地问题到北京上访,也被制度化地加以压制。如前所述,据一些数据,自2000年以来,有关土地的群体性冲突每年高达数万起,但我们一般只知道若干起,这严重影响了我们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判断,遑论中央政府高层。所以这也是造成判断失误的一个原因。

最后,有关政府甚至官员直接侵夺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事件,更被看成是一种宣传上的禁忌,所以除了影响巨大的案例,我们不知道究竟有多少民营企业的资产被侵夺。即使那些被披露出来的案例,如重庆所谓“打黑”没收了民营企业近上千亿的资产,曾成杰公司的资产被没收,都没有听到下文了。在这方面,由于舆论上的控制,信息模糊不清。这也会使政治领导人低估对财富分割的份额。

因而,总体来讲,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的知识传统,不仅强化了政府违反市场和法治规则直接干预市场和分割市场创造的财富,而且强化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其最终结果是使政府本身无法准确判断其分割国民财富是否到了最佳均衡点,而很有可能低估了其分割比率。当政治高层在决定最佳均衡时,就有可能是越过了这一最佳点而走向更大的分割比率。但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全社会经济的崩坍,也就可能导致政治人物本身的失败。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政治高层决策者看到了最佳均衡点看哪,并且作出了正确的决定,使政府及其官员的利益最大化,但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使得政府的行为并非像一个人那样统一行动,并在最佳均衡点到达之前停住脚步。实际上,中国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多个多人的利益集团,它们都可以打着党的领导或政府旗号分割国民财富。而它们的行为又正是中央政府的行为,它们遵循的恰是中央政府所遵循的规则,所以中央政府也很难约束它们。例如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时,开展“唱红打黑”运动,直接以黑社会罪逮捕企业家,并将其企业的资产没收。尽管后来中央政府因薄的其它问题将他卷进监狱,但对他侵夺企业资产的事却没有加以惩罚,也没有将企业资产退回。

因而,作为一个多人集团,任何一个人都可能采取政府的强制性手段侵夺企业财产,同时不考虑他是否使得政治集团在总体上越过了最佳均衡点,以致整个社会的总产出迅速下降,政治集团的收入也随之迅速下降,最后可能导致社会的崩溃。他们只会考虑自己,从而使得身处中央的政治领导人无法控制政府及其官员在社会中分割的比率,保持在最佳均衡点上。这就如同警察将罚款概率提高到最佳罚款概率以上时,出现的社会总收入的剧减。也就是说,这种模式是不稳定的。

即使中央政府真的下定决心要约束政府部门或官员对国民财富的分割比例,目前也缺少一个有效机制。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到目前为止一直被看作是橡皮图章,受到党政部门的操控;甚至各省的人大主任就是由中共省委书记担任。因而,各地方人大不可能约束和限制地方行政部门的财政支出扩张。如果由中央政府直接约束,各地方还会有各种手段加以对抗,如提供虚假信息,将政府支出改变为企业支出,或变成银行贷款,等等。而要建立真正有效的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要对现有政府结构进行改革,将人大改变为真正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和审查机构。即使政府高层下定决心,也需要时日。

七、几种可能的结果或解决办法

一种可能的结果,就是警察并不停下提高罚款概率的脚步,罚款概率太高了,以致整个社会的收入急速下降;也就是,政府及其官员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已经在社会蛋糕中分割得太多了,或者即使意识到了也不愿停住脚步,仍然继续提高分割比率。如2018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20906亿元,同比增长8.7%,而同期GDP的增速为6.6%。很显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又进一步上升。至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累计为80562亿元,同比增长32.1%。其中地方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相关支出69941亿元,同比增长34.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这又代表着在侵夺土地产权方面,政府也没有停住脚步,而是加快了增大份额的步伐。

问题是,这种增大政府及其官员占有国民收入份额的趋势可能快走到尽头,即已经开始超过“最佳均衡”点,越来越多的民众及其企业的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大量企业开始减少投资和生产,其中不少人移民他国。2016年,天则所曾就税负问题进行调查,在对四省的113家企业的调查中,有87%的企业感觉税负“很重”和“较重”(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6);2016年,天则所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的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336个企业家中,有34%的人准备移民国外(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2017)。我的研究则发现,中国的宏观税率,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土地财政),国有企业占有资产的机会损失,和社会保障资金,在2013年已高达45.6%(盛洪,2017),到2017年则为51.5%(盛洪,2018)。

随着税负的增加,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逐年下降。“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给出的数据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报酬率,对应着税负的逐年增加,从2009年的10.68%下降到2016年的7.12%(2018)。见下表。

表2  民营企业税负水平和总资产报酬率      单位:%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利润税负水平6956.659.376.972.171.579.275.9
实际所得税率16.516.517.719.918.818.730.719
总资产报酬率10.689.3314.969.338.357.796.657.12

数据来源: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8。

假定资产负债率为38%(汪娴和王凯,2017),则估计出净资产收益率。减去由中央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再减去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我们看到,自2012年以来,制造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减去无风险利率和合理的风险溢价已经是负值。其含义是,这些企业的资本已不能从企业的运营中获得平均的市场回报,还不如按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一至三年期的贷款业务。这表明,就是在这几年,不受约束的税负增加已经挤掉了企业的利润空间。

表3  利润空间被挤压殆尽

 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
推导的净资产收益率13.9211.6220.2111.139.708.897.358.57
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45.66.46.46.1565.54.75
再减去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2.14-0.367.43-1.65-2.83-3.49-4.53-2.56

* 这里用来推导净资产的资产负债率是38%(汪娴和王凯,2017);这里采用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平均值为6.38%(廖理和汪毅慧,2003)

图7  以无风险利率加合理的风险溢价估计的资产收益率

上述数据是平均值,具体的企业的净资产回报率分布在平均值上下。但在这种情况下,大约有一半的企业是在平均值之下,也就是说它们没有给资本带来正常回报,这就会有大规模的企业退出,导致的结果并不是缓慢展现的,而是有一个急剧的下跌。如果经济出现严重萧条,在原来高速成长下被掩盖的各种利益冲突就会变得更为紧张,社会就可能产生动荡,以致导致政治上的激烈变动。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权贵利益集团由于对信息没有准确的把握,以及他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结构,因而还会在经济下滑时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导致更大的冲突。

避免这一结果的方法,首先要对这种警察罚款式的社会结构有明确的认识,并清晰地看到,在现有政治结构中,政府及其官员不受约束的情形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并有决心改变这一状况。这实际上要求有一个政治变革。但这一变革极为深刻,就是要改变中共几十年的基本治理方法,还要面对庞大的垄断和官僚利益集团的强力对抗。在政治上,这要求有比邓小平还要强有力的领导人,并且要善用政治智慧,化解冲突,并将中共的两套对立的知识系统协调起来。实际上,只要有意愿,这样做并不困难。例如邓小平的典型语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实事求是”,就是用“不能带来经济发展”的现实,来否定一些教条的马克思主义言词。

然而,出现这样的政治领导人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即使邓小平再世,他所面对的政治形势也与80年代初大不相同。因为那时大家都很穷,没有什么舍不得;而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它将会对任何触动它的利益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进行顽强抵抗。这需要有比邓小平更强有力和更为智慧的政治领导人。所以,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现有的政治结构已无法容纳这样的变革,从而就需要政治结构本身的变革。

无论政治结构是否变革,要想扭转这一走向崩溃的局面,基本方向就是要减少政府及其官员在国民收入的分割比率,也就是要改变政府及其官员扩大自身分割比率不受约束的政治机制,相应的政治措施包括,第一,大幅度减税,并建立有效的约束财政支出的机制;第二,大幅度裁减政府部门,尤其是用来扩大分割比率,压制对政府侵夺的反抗的部分;第三,取消国有企业垄断权,逐步取消国有企业在营利性领域的存在;第四,地方政府停止征地,代之以开发商与农民直接谈判,政府只收取土地增值税;第五,要实现司法独立,严格禁止政府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第六,开放报禁,取消和禁止对互联网信息的政治性审查,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不保护的领域中进行网络管理。

如此,中国社会才不会以政治领导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立制度和制定政策,不仅中国经济奇迹会持续下去,中国将会创造出我们意想不到的社会奇迹。

* 此文为作者向2018年11月在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举办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研讨会》提交的论文,英文版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Volume 6, Issue 1, 2019.

参考文献:

SHENG Hong and QIAN Pu, Opening up China’s Markets of Crude Oil and Petroleum products: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Reform Solutions,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SHENG Hong, ZHAO Nong, and YANG Junfeng,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 Causes, Behaviors, and Termination, 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 Pte. Ltd., 2015.

陈光金,“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载陆学艺等编《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范利祥,“国土部调研征地改革:农民可能参与增值收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6月21日。

高王凌,《中国农民反行为研究》,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

科斯和王宁,《变革中国》,中信出版社,2013。

廖理和汪毅慧,“中国股票市场风险溢价研究”,《金融研究》,2003年第4期。

盛洪,“没有约束的财政支出是宏观税率攀升的主要动因”,《FT中文网》,2017年2月7日。

盛洪,“政府份额膨胀,利润空间将尽”,《FT中文网》,2018年9月30日。

天则经济研究所和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联合课题组,“土地法律制度的原则框架”,2014。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环境指数报告(2016/2017)》,2017。

天则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2016。

汪娴和王凯,“制造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现状分析”,《科技经济市场》,2017年第8期。

中国民营企业税负调查课题组,《2017年中国民营企业税负报告》,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8年财政收支情况”,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201901/t20190123_3131221.html

[1]据陈光金,2012年全国群体性事件十余万起,其一半左右与征地有关(2013,第13~14页)。可估计群体性事件数量约为12万起,以50%乘之。

[2]据国家统计数据,从1996年到2012年,全国耕地减少约12984万亩,2012年农村人口人均耕地为3.17亩。考虑到被征土地多靠近城市,人均耕地按2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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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局部产权理论和国有企业幻象|盛洪

摘要:国有企业不交利润和地租,少付利息,并拥有垄断权,却没有对劳动(含管理)收入的限制,看来很有吸引力。但由于这一巨大利益并不是确定地转让给某些个人,所以存在着对这一利益的争夺。尤其是对高管位置的争夺会带来94倍于民营企业的获罪率,因而看来有巨大利益的国企高管位置实际上风险很大,期望收益比直观的利益小得多,并不值得去争取。一旦这一国企幻象被戳穿,受过高等教育并有较长眼光的国企精英就有可能成为国企改革的动力。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时间里,国有企业一直是一个重要角色。在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改革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速度;而从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在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竞争下,国有企业陷入了困境。在国有企业还承担着就业和经济发展重任,且缺少退出机制的情况下,“国企脱困”又是当时的重要任务。终于,在九十年代末、二十一世纪初,“发现”了一条脱困之路,这就是利用非市场的力量。

当然,主要就是政府的力量。在中国,国有企业高管与行政部门官员都属于政府官员系列,他们的身份可以互换。因而他们是同一利益集团的成员。今天的中央企业高管,明天摇身一变就可以作副省长。反过来,管理国企的行政官员,有朝一日也可以到国企担任高管。而在中国,有关重要经济政策制定或垄断权的授予,往往只由相关的行政官员决定,而不经立法机关批准。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行政官员就会做出对自己有利,而对社会不利的政策决定来。然而,他们不方便用权力直接把利益确定给个人,但可以用权力创造一种“集体福利”,而他们就是这个集体中的一员。而为“集体谋福利”,这在官员-高管的圈子里是一种美德,谁能为本集团多争取一些利益,谁就是英雄。所以行政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国有企业谋福利,从而间接地为自己谋福利,就带有某种隐蔽性。

他们的努力很“成功”。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提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这一“过渡措施”一实行就是十几年,直到2007年12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才联合颁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中央国有企业分三种情况上交利润,最高10%,最低为零。而在实际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又以投资或补贴的形式回投到作为整体的国有企业中。据财政部数据,从2008年到2019年,国有企业累计上交利润22489亿元,而返还投资或其它补贴约18421亿元,差额为4068亿元,相当于同期净利润总额205841亿元的2%,几乎等于没交利润。这意味着,作为整体,国有企业可以不交利润

几乎所有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企业,其使用的土地都是计划免费划拨的。在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的土地制度并没有市场化,即仍然由国有企业占有和使用,甚至还可以出租以获得租金收益。只有当国有企业与其它企业进行合资时,国有土地才需要作价,作为资产的一部分。在国有企业上市时,国有土地也会作价成为上市公司的资产。但经常将国有土地作为一种土地使用权,且因其时间长度的不确定性而估值为零。另一个例外就是上市公司可以向其国有企业母公司租用土地,并支付租金,但一般而言,这一租金低于市场租率。总体来看,国有上市公司上交的地租仍在国有企业内部。据我们的估计,2013年国有工业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约为26091平方公里,相应的未交地租约为5479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年)。所以也可以说,国有企业不交土地租金

由于银行业由国有企业垄断,且国有企业集团有着强大的政治力量,所以国有银行的贷款主要贷给国有企业。据相关统计,2018年,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85.08%(Wind资讯,转引自《陆家嘴金融港》,2018)。由于国有银行的利率在相当长时间是管制利率,为了国有银行的利益将存贷款利息差相对固定,长期保持在约3个百分点的水平上,比市场经济国家高出1~1.5个百分点,即高出50~100%。在另一方面,为了照顾国有企业作为借贷者的利益,又将存款利率压低,带来存款者的巨大损失。由于国企多是规模巨大,所以在与其它企业的金融交往中处于优势地位,经常是推迟向供应商支付款项,或要求购买者预付款项,因而有着大量的商业融资。据刘小玄和周晓艳(2011),2000年~2007年,国企实际上只需要支付1.6%的融资费率,而市场利率水平约4.68%,是国企融资利率的2.92倍。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可以只支付平均市场利率的34%的融资成本

在银行、石油、电信、铁路、电力和盐业等产业,国有企业拥有垄断权。这些垄断权多不是经由立法机关立法授予的,而是由行政机关一纸行政文件设立的。在不少情况下,垄断权的实施依赖于政府部门对价格和进入的管制。因而垄断与政府管制是互相配合的。例如在石油领域,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据我们的估计,2013年,我国成品油税前价格高于主要国家平均价格的16.7%,垄断企业因而多获得3015亿垄断利润。另一个例子是银行。我们以垄断管制利率差高于正常利率差50%计,2013年的垄断收益约为4835亿元。将我们能估计的银行、石油、电信、铁路和盐业的垄断带来的损失累加起来,2013年约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相当于当年国有企业营业总收入的4.8%,高于当年国企利润总额的1.9万亿元。也可以说,国有企业可以获得垄断权,使其增加至少相当于营业收入的4.8%的收入;或按制造业增加值率22%计算,相当于增加值的21.8%

当然,国有企业还有低价获得自然资源开采权的优惠;即使账面盈利,也经常获得政府资金补贴;以大约10%的比例交纳企业所得税,明显低于法定25%的比例。为了简化讨论,我们暂且对这些国企优惠忽略不计。

而在另一方面,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企业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其基本含义是,国有企业的劳动要素,尤其是管理要素的收入实际上不受限制。虽然自2015年以后,中央政府对央企高管的薪水进行过限制,上限不超过平均收入的8倍;然而这种相对比例的限制可以用水涨船高的方式来规避,还可以用非工资、甚至非货币的形式加以变通,还可以在职消费的方式享受利益,最后可以减少努力的方式加以消耗。总之,这仍然没有对劳动要素的收入进行真正的限制。

于是,我们大致获得了一个对到现在为止的国企状态的描绘。这就是,一个企业,可以不交净利润,免交地租,只支付市场利率水平的34%的融资成本,并且获得可以增收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收益,而劳动要素收入不受限制。问题是,如果存在这样一个企业,人们将会如何行为?这是一个制度经济学的问题,本文的目的,就是运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对这样一种企业进行分析,并验证结果是否正确,并粗略估计这种企业会导致什么样的行为,以及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政治社会走向的影响。

二、局部产权理论

想象一个在纯粹市场中的企业,它的各种要素的价格都由市场决定,并且都会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现在假设有一个政府,它对其中一个要素的价格进行管制,也就是说,它将这一要素,比如土地的租金率,规定为原来的2/3,情况将会怎样?这正是张五常教授讨论过的问题,即他在《佃农理论》一书中讨论的台湾“三七五”减租,即将地租率从56.8%减低到37.5%(2000,第88页)。

一个问题是,减下来的租归了谁?张五常分别讨论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地主的土地虚位以待,任何人都可以竞争承租这块土地,以获得减租带来的额外利益。也就是说,减下来的租并不排他地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人。这时,为了在原有劳动所得之上再获得额外的这1/3的地租,会有更多的佃农竞争承租这块土地,而地主因为少了这1/3的地租而愿意增加佃农数量。这就改变了原来在市场下形成的土地与劳动的最佳配置比例,在土地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劳动。这时总产出会增加,但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就会下降。总体来看就会带来资源配置的损失。这一效率损失相当于减少的租金。也就是说,减租看来给佃农带来的利益,由于不是排他性的利益,在对这一租金的竞争中全部被耗散掉了。

第二种情况是,减下来的租明确地排他地归属于某个具体个人。例如地主将这部分租金份额明确地转给了张三。张五常说,在这时,这就相当于“通过按给定土地的市场价值来发行股票,把地租的”减租部分 “排他性地转让给个体佃农(们),土地的共同所有权便确立了。把所有权的全部回报分配给个体各方,每个共同所有者都被赋予了对有关他的资源份额进行决策的权利。”(2000,第116页)其结果,就只不过像一次产权转移,并没有削弱产权制度,“因此,减租后的资源使用与减租前的完全一样。”(商务,2000,第168页)也就是说,在减租部分被排他性地转让给确定的个人后,资源配置的效率不会降低。

张五常的这种区分,实际上是用产权理论进行的区分。在他看来,被政府管制规定的减租如果不确定转让给具体个人的话,就相当于这一减租部分所代表的利益是没有产权所有者的,在这时人们的行为就类似于对无主资源的竞争,最后会把该资源的租值全部耗散掉。而如果减租部分全部明确地转让给具体个人,则相当于这部分利益有着明确的排他性产权,从而人们也会按照有明确产权的情形去行事。也就是说,减租问题是一个产权问题,只不过在这时,产权因其收益被限制,则被限制的部分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权利的话,这原有产权中就出现了一个确定比例的部分是没有产权的。或者说,这是一个“局部产权问题”。按张五常的话说,就是“以比例方式弱化从资源使用中获得收入的权利,会产生与弱化使用资源的排他性权利相同的结果。”(2000,第115页)

在另一篇文章,“合约结构及非排他性资源理论”中,张五常教授曾论证,一个有界的资源,如果没有排他性产权,人们会自由进入竞争这一资源所带来的租值,直到租值消散为零(Steven Cheung,1970)。见下图。

图1    租值消散过程示意

说明:假定有一片有界的渔场。其中Q/L和(Q/L)是平均收益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W是市场工资率。当这个渔场由一个人排他性地拥有时,这个捕鱼者(α)投入的最佳劳动量为L1,决定于他的边际收益曲线((∂Q/∂L)α )与工资率(W)相等的那一点;获得的最大租值为ABCD。但如果这个渔场没有排他性产权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进入。当第二个捕鱼者(β)自由进入时,他就减少了第一个捕鱼者的租值,后者就会减少他的投入,两人的共同投入为L2,两个人的租值一共为AEFG,平均每人一半。总租值和平均租值比一个人拥有时明显减少。当第三个人、第四个人进入时,总租值和平均租值都会逐渐减少,直到完全消散(Steven Cheung,1970)。

显然,减租问题可以一般化。“减租”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对资源收益的限制,资源可以包括资本、土地、资金、自然资源,甚至劳动。而限制可以从1%到100%。我们由此就可以对所有的类似现象进行分析。即当政府对由市场形成的资源价格进行管制时,就会出现类似现象。如对资本的收益进行管制,被管制减少的收益部分就相当于限制了原所有者的产权。限制的部分从1%逐渐增加,直至100%,就是原所有者的产权按比例地逐渐减少的过程,直到完全丧失产权。

在另一方面,资源收益率被减少的部分究竟是非排他地转给不确定的竞争者,还是排他地转让给确定的个人,影响到这一限制导致的结果。这是两个极端。在前者,相当于没有产权的资源,人们因无偿使用而蜂拥而至,资源租金很快就会被消散殆尽;在后者,相当于明确的产权,人们会像行使正常产权一样使用资源,不会带来租值消散。而在两者之间,存在着广阔的连续谱系,人们会试图建立起一定程度的排他性,以占有和留住被政府管制创造出来的租金,从而形成纷繁复杂的各种行为及其后果。在众多竞争者争夺无主资源的这一极端,结果是管制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完全被耗散掉;而在将减价部分排他地转让给具体个人这一极端,没有效率损失。在这两者之间,则会有部分租值消散,有部分租值被各种方式或手段留住。

张五常曾经举过这样的例子。港英政府曾经对住宅楼的租价进行过管制,将其压低到原来的1/10。他曾预言这被压低的9/10的租值会消散掉,但后来发现还有3/4的租值存在。经过调查发现,房主采取了分租或天台木屋的方式留住了部分租金(2000,F25~28)。这两种方式我称之为“相邻合约”。即在政府管制价格的对象范围之旁,利用合约形式留住部分租金。例如分租就是房东按照政府管制价格租给二房东,二房东将房子分拆为多个较小单位出租,这时就不受政府价格管制。而二房东之间也是竞争的,所以他们会将留下来的部分租值以其它方式转给大房东。例如大房东可以对出租房中的家具收取较高的费用。天台木屋就是在天台上建造的木屋不在管制之列,从而可以弥补房东的租金损失。

总体而言,我在一篇题为“广义寻租理论”的文章中,将留租的方法分成两大类。一类称为“合约方式”,即在价格管制的前提下,当事双方就留租达成同意;当然由于管制价格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所以是至少不甚受法律保护的合约。除了前面讲的分租与天台木屋以外,还有如计划经济时期粮票的买卖,现在给医生送红包,偏远地区的病人到医疗资源密集的大城市就医,高考移民,与有垄断权的企业合作,为其零售或提供服务等。另一类我称之为“政府方式”,即利用政府权力在因管制而可能消散的租值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排他性权力,因而留住租值。例如官员将子女安插到名校中;通过交“管理费”或贿赂官员,进入到被政府管制的领域,就能获得一部分租值(盛洪,2016)。

实际上,在被管制部分的无产权和有产权的两个极端之间,有着广阔的空间,任人们施展各种手段,将其中将要消散的租值留住,从而呈现出曲折复杂的具体情境。反过来,这些复杂的故事又可以用本节讨论的方法逻辑地串连起来,给出有力的解释。当然,这其中包括国有企业。

三、用局部产权理论对国有企业进行分析

按照上一节的逻辑,我们将国有企业的状态再重述一遍。现在我国国有企业是这样的企业:

  1. 对于资本要素,管制价格为零,也就是减少100%;
  2. 对于土地资源,管制价格为零,也就是减少100%;
  3. 对于货币资源,管制价格为34%,也就是减少66%;
  4. 通过垄断,提高其产品的价格约4.8%,相当于增加值的21.8%;
  5. 对劳动(含管理)的价格没有限制。

这样一种企业,恰好可以套用张五常教授的上述价格管制和局部产权理论。也就是说,资本、土地和货币等要素的价格受到管制,但劳动的价格没有受到管制,其结果是什么样的。

我们首先假定,对这样一种其非劳动要素价格进行管制的情况下,相当于增加了劳动要素的收入,在没有任何进入障碍,劳动力自由竞争这些额外收入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什么结果。按照张五常的理论,这些额外的优惠都会在这种竞争中被消散。

根据我们对2001~2013年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的估算(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我们将各种要素的收益和垄断收益都折算成工业增加值的份额,只是劳动要素的收入份额是扣除了其它所有要素收益份额后的剩余。假定收入分配份额是由边际生产率决定的,那么劳动的份额就有可能是负数。如下图。

图2   在增加值中扣除各种要素收益份额和垄断收益份额之后的劳动收益份额

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现状,工业增加值不变,将营业盈余(即资本收益)和地租的份额减为零,将利息的份额减为原来的34%,即5.2个百分点,再将垄断收益减为零,则劳动要素收益的份额将增加61.2个百分点,达到53.9%。见下图。反过来,61.2个百分点的利益,是因国有企业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租金,所以可以叫“国企租”

图3  将资本、土地和垄断收益份额降为零,货币收益份额降为原来的34%的劳动收益份额

我们按照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构造一个国有企业的生产函数,其形式是:

Y=K0.7*L0.3

并以2018年国有企业总资产210.4万亿为基数,作为在上述生产函数中的资本固定量投入(K)。而劳动投入(L)则是变量。

如果国有企业按市场规则公开招聘,人们将大量涌入,“国企租”就如同无主财产,在竞争中耗散。如下图。

图4   劳动力自由进入国有企业示意图

说明:横轴代表劳动者数量,单位是百万人;纵轴代表边际收益或边际成本,单位是1万亿元。在没有这些对非劳动要素价格的限制时,即没有“国企租”时,劳动者数量约为A人;而有“国企租”后,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地进入国有企业,则人数可高达B人。而这时的劳动边际生产率降低了C/百万人,乘以B-A万人,约为C(B-A)元。这些价值被完全消散掉了。

但国有企业较少公开招聘,因而上述假设的情形没有出现。那么,国有企业是张五常教授所说的排他地获得限制资本和土地等要素价格的好处吗?如果如此,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不会降低。

具体考察,我们发现国有企业既不是劳动力可以自由进入的企业,也不是由握有明确排他性权利的个人组成,而是处于某种中间状态。国有企业理论上是国家拥有产权的企业,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排他性产权。国企中的员工,尤其是管理者,只是产权所有者聘用的劳动要素。他们都不会永久待在国有企业里。尤其是管理者的流动性更大。而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也不是可以随便进入,管理者也还要有一定任期,在这一任期内,他们可以实际上决定收益的分配份额。所以现有的员工和管理者又能获得部分“国企租”。

所以,实际中的国有企业表现出一种中间状态。首先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冗员,但没有达到劳动力自由进入所应达到的数量,如上面所说的B人。正因为如此,由对非劳动要素价格管制带来的租金,并没有在竞争中完全消散,而是保留了一部分。这部分大约相当于国有企业员工收入的平均水平高于其它企业的部分。例如,据我们的估算,2013年,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是非国有企业的330%(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而在一个理想的劳动力市场中,国有企业员工的平均收入应与其它企业持平。

总结一下,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是这样一种企业,它可以100%地免交资本成本,100%地免交土地租金,只支付34%的货币成本,获得高于市场竞争价格4.8%的垄断价格。这样一种含有大量“国企租”的企业吸引大量的人进入,但由于现有的制度,又不可能完全自由地进入,从而处于一种张五常教授指出的中间状态,要素价格被管制的部分处于一种无主的状态,但对其争夺又受到了限制,从而使管制创造的租金消散了一部分,又保留了一部分,这部分由现在的管理层和员工占有,使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显著高于其它企业。

四、对“国企租”的追寻和限制

既然这种企业有这么多好处,很自然让人们趋之若鹜。但从企业的现有员工或管理层来讲,新进来的人就是在瓜分本来由他们享有的“国企租”,因而并不希望人们无限制地涌入国有企业。因而它们的用工人事制度,就是在这两种力量之间的拉锯中形成的。而从总体看,一方面,国有企业冗员严重,明显超出技术和管理水平下合理的员工人数;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现有管理层和员工主体又在抗拒着外部人群的大量进入。

关于冗员,我们对比了中石化与销售额规模相当的壳牌公司,前者员工人数是后者的9.6倍(天则经济研究所,2013)。如果壳牌公司的员工人数是恰当的,则中石化的冗员比例约90%。

而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又在有意识地控制员工人数。例如,2014年非金融国有企业的总资产为116.2万亿(李扬,2015),而2018年的总资产为210.4万亿(国务院,2019);增长了81%;而非金融国有企业就业人数从2014年的4581万人下降到2018年的3822万人[1],下降了19.8%。也就是说,每单位资产的就业人员是减少了,从39人/亿元资产减少到18人/亿元资产。很是显著。

那么,国有企业到底是冗员还是没有冗员?具体而言,面对免除资本成本、土地租金和只交34%的货币利息的巨大利益,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可以采取一种比较复杂的人事制度,既要留住这笔巨大的租金,又要让自己的亲朋好友进入企业,分享这一优厚福利,还要保证工作有人做。对一些企业,如中石油的观察发现,它有三种用工制度,即合同化用工、市场化用工和劳务派遣工。所谓合同化用工,就是该企业原有职工以及重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也就是企业的正式员工;这其实是偏离市场定价的特殊条款合同。所谓市场化用工,就是通过人才中心招聘的油田待业子女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所谓劳务派遣工,是指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输出到油田的人员,他们主要是向社会公开招聘而来的。后两种人员的工资主要由市场对劳动力的定价决定。在工资待遇和收入方面,以合同化用工为最高,后两者的收入约为前者的1/4~1/2(天则经济研究所,2013b)。

这样的用工制度,由于限制了正式员工的人数,虽然有利用权力或关系安插进来的人员,但总量上并没有过度冗员,只不过他们实际上可以利用那些在劳动力市场雇用的人来做实际工作,自己可以养尊处优。他们的收入,不仅包括工资和资金,还要包括非货币的物质收入,如低价获得的住房等,以及在职消费。我们把市场化用工和劳动派遣工算作一类工人,我们假定他们的收入是正式员工的一半,或只比劳动力的市场价格高一些。

图5  国企正式员工获得的“国企租”和没有“国企租”的市场雇用工人数量

说明:图中,国企劳动边际成本是指有国有企业正式员工身份的人的劳动边际成本,他们以国企收入水平作为参照;市场劳动边际成本是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国企正式员工的均衡数量在劳动边际产出和国企正式员工劳动边际成本相交的A点,但由于存在着“国企租”,他们在A点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深灰矩形),所以会有大量的人涌入,使得均衡点向B的方向移动;但会遭到现有员工的抵制,不会超过B点;应在A、B两点之间的C点,此点的“国企租”(浅灰矩形)少于A点的“国企租”。在正式员工享受“国企租”利益的同时,国企还可以按劳动市场价格雇佣工人,这些被称为劳动派遣工的人将按照劳动的市场价格决定他们是否进入,直到均衡点D点。他们并不享受“国企租”。

于是,具体的情形是,为了维护正式员工的最大利益,企业最好将正式员工的人数控制在上图中A点,而且享有相当于图中深灰色矩形的“国企租”的好处。但如此巨额的利益又会吸引外部人进入,这些外部人拥有能够让国有企业服从的权力,或者拥有一些关系,甚至不排除有人出钱买到进入企业作为正式员工的权利。所以国企的员工不可能控制在A点,而是会向B点扩展。随着人数的增加,人均享有的“国企租”就会减少,所以在B点以内,有两种力量在对抗。假定最后的正式员工在两者之间的C点。在这时,由于边际生产率下降已经吃掉了一些“国企租”,剩下的边际“国企租”减少,总量约为浅灰色矩形。

在此之外,在如此巨大的资产基础上,新增劳动还会带来正的边际生产力,增加总产出,因而企业还会以比劳动力市场价格稍高的收入水平招聘员工。但这些从市场招聘的员工并不能享有正式员工的收入水平,即他们不能参与瓜分“国企租”,只能获得最多等于他们的边际生产力的工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理论上可以增加到D点。由于即使在市场上招工,国有企业一般也有所数量控制,所以实际情况可能低于上面估计的数字。我们已知道,非金融国有企业的员工人数约为3822万人。但我们现在知道,劳动派遣工并不包括在国有企业员工统计之中,而据说劳动派遣工就有约6000多万人。这些劳动派遣工就是不能享受“国企租”的国企员工。两者相加,约10000万人。这就相当于将国有企业人员人数扩展到了D点。

五、管理层的博弈

在正式员工中,还有一群人是“国企租”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就是管理层。他们不仅本来就处于国有企业的顶端,而且还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即使在中央政府限制国企高管的年薪水平后,他们仍可以通过住房等非货币收入和在职消费获得“国企租”的利益。

图6   国企管理层获得“国企租”示意图

上图中下面的灰色长条,是除了管理层外的正式员工获得的租;左侧上方的灰色方块,就是管理层获得的租。假设国企管理层有20万人,他们享受的国企租约5000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利益,吸引成千上万的人进来争夺。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如果想进入一个国企管理层,就要减少一个现有的管理层人员。实现这一点有两种方法,一是正常的换届,一是非正常地让现有管理层人员退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高管有正常换届的制度,任期一般为三年。这一长度似乎表明,在国企之外的人想进入的迫切心情,以及这种心情通过政治程序形成了这种较短的任期。当然,国企高管可以在一个职位上连任,有些人甚至可以连续三届担任高管。然而无论如何,三年一届的任期究竟给了在外面的人一个进入的机会。这导致在现实中,国企尤其是央企高管频繁更换。如在2018年,至少有97位央企负责人职位调动。而央企一共只有96家,平均调动率是100%。

即使如此,时间似乎也太长了。数据表明,另一种赶走在任高管的方法,就是非常规方法,以他们的腐败或严重错误为名将他们投入监狱。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国企高管都会意识到三年任期来日无多,所以除了合法收入外还可能采取非法手段攫取利益。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分析,在各种犯罪中,国有企业的腐败罪,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占各种罪名的81.3%,而民营企业的这一占比为30.7%(和讯名家,2018),这显然反映了国有企业的产权特点。也就是,他们面对“国企租”的丰厚利益,在暂时排除了外部人进入的情况下,将会采取各种合法的或不合法的手段为自己攫取利益。由于时间并不长,他们往往饥不择食,只看当下,低估以后的负面后果,酿成犯罪。

第二,他们的位置被有权势的行政官员觊觎,利用政治手段影响司法构陷他们。正是由于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是有着“国企租”的经济实体,是一块肥肉,人们垂涎欲滴,都想挤进来。就有一种可能,有些人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了夺取利益丰厚的国企中的职位,不惜无中生有,陷害现任的企业领导人。

无论如何,结果表现为国企高管有更高的获罪几率。而且根据上述逻辑,越是有“油水”的企业,高管获罪几率越高;越是职位高,越有可能落马。例如石油行业因为垄断和其它优惠政策,是油水大的行业,所以石油产业的高管获罪率很高。如仅在2014年至2015年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三桶油”公司就有12名高管落马(《法制晚报》,2015)。中石化连续有三届总经理陈同海、王天普和苏树林先后落马(程真,卢梦君,郭琛,2015)。另据统计,从中共十八大到2015年11月,共有171名国企高管落马,其中总会计师、办公室主任等共15人,约为9%;副职和其他班子成员共52人,约为30%;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共104人,占总数的61%(赵振宇,2015)。显然是职位越高,获罪几率越高。

图 7   国企高管获罪频率(中共十八大~2015年11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统计,2013年12月1日到2018年11月30日,企业家犯罪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企高管768人(和讯名家,2018)。由于2017年国有企业数只有1946家,而非国有企业则高达371054家,假定每家企业的高管为10人,国有企业高管的获罪几率是0.039,而民营企业家是0.0004,国企高管的犯罪几率是民营企业家94倍。尽管国有企业一般规模偏大,一个企业的分支机构数可能数倍于民营企业,但由于国有企业的高管不仅仅是一些个人,而是有着“隐性家庭化的特点”,一个人的腐败或垮台经常表现为“窝案”,将会牵扯到一群人。并且如上所述,职位越高,获罪几率越高。如上表所示,假定一个国有企业有10个高管,其中一把手(董事长,总经理或党委书记)为2人,则一把手的获罪几率是其他高管的623%,平均水平的307%。

在这样的情境中,国企高管一方面要谨慎行事,一方面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换掉甚至被诬陷。一般有两种取向。一种是争取更多的政治资源,因为国企高管的任免并不在国企之内,而是在政治程序中。中央企业的高管一般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任免,各地方企业也要由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任免。而组织部任免的规则,不是企业的规则,也不是市场的规则,而是政治规则。所以,一个国有企业的高管不可能以为,他努力做好企业、获得更多盈利是他保住位置的手段。他们甚至为了获得政治资源或政治庇护而不惜贿赂。例如,在有关刘志军的案子中,丁书苗花费4400万元为刘志军“捞人”,并花500万元为刘志军作省委书记并安排他选中的人继任贿赂相关部门(《北京晨报》,2013)。

但在另一面,除了政治努力外,保住位置的手段恰恰是使企业不要盈利,或只有微利。只有这样,这个企业才让外人看来不那么诱人。一种通常的说法叫“做大做垮”。意思是说,若要企业看起来没利润,并且不诱人,最好要进行巨额借贷,拉高资产负债率,增加企业财务风险。高额负债会提高财务成本,挤掉利润;而正在进行投资的项目又存在风险,让想挤进企业的人望而却步,就使得企业现有高管的位置得以保住。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这一判断为数据所证实。据财政部, 到2018年12月,经过两年的“去杠杆”,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64.7%,其中中央企业为67.7%。而据格隆汇,2019年2月末,民营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58.2%。这一数字比2016年底的51.5%明显升高(2019)。

由于借贷过度,投资低估风险,使国有企业的资产迅速增长。例如从2014年到2019年,国有资产年均增长了15%;远超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也超过民营企业总资产的增长速度。据大成企业研究院的数据,从2015年到2018年,国有企业的投资平均每年增长7.8%,而民营企业只增长了2.7%(2019)。不仅如此,国有企业过度投资还表现在,国企的净资产收益率即使在名义上也低于民营企业,其投资的新项目预期收益更有可能更低。这不仅表现在国内投资项目上,在国外投资项目更是如此。因为在国内,这些有垄断权的国企还可以获得垄断收益,但在国外它们没有垄断权,以国企的低效率,预期收益会更低。但是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却超出民营企业,2006年国有企业占全部对外投资的81%,到2017年仍占51.3%。而同期其在国内的投资只占不足40%。除了有腐败的原因,还有就是国有企业更不在乎投资的高风险。

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和总资产增长速度快这两者大致证明了前面所说“做大做垮”的策略的存在。但是从国有企业高管犯罪几率远高于民营企业家来看,尚不能确定这一策略是否奏效。

六、国有企业幻象的悲剧宿命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看来非常“美好”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一种幻象。一方面是不交利润、不交地租、只交34%的利息,并且拥有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累计约增加占增加值61.2%的“国企租”;另一方面是国企高管有三年任期的限制,和94倍于民营企业的获罪几率。这两者相抵,可能就是负数。

假定国有企业顶级高管群体有2万人,他们每人每年可分享“国企租”的利益约400万元,他们共同分享约800亿元的利益。他们的机会成本,即他们若要在民营企业担任高管的收入,2018年大约是50万元/年。而国企高管的合法收入大概比这个水平稍高一些。假定这些高管平均任期是5年,总共会在正常管理者收入之外,多获得2000万的利益。然而,一旦获罪,他们不仅得不到这些利益,反而会蹲监狱。根据已有的国企高管获罪刑期,一般是50万元一年刑期;2000万元的刑期是40年。我们假定1年牢狱的价值是-400万元,则40年刑期就是-16000万元。在国企一把手的职位上,有12%的概率收入是-16000万元,88%的概率2000万元,则期望收益是-160万元,这是一个负值。显然不值得为了这样一个“期望收益”而放弃民营企业的职位。实际上,这样计算肯定很保守,牢狱之灾远不是一年400万元可以弥补的。如果一个理性人做了这样的计算,他就不会拼命挤进国有企业。

但这与我们看到的现象不相一致。大多数人还是飞蛾扑火、前赴后继地进入国有企业,然而再到监狱。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人们并非理性地进行计算。亚当 ∙ 斯密曾经说过,人的自爱通常表现为对“自己能力的过分自负”和“对自己好运的荒谬假设”(转引自科斯,2010,第132页)。认知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经常会犯“忽略基础比率”的心理错误。即人们只看到表面上的发生频率,而没考虑这些现象的基础比率。例如人们看到的现象是,红色汽车出事故的频率是蓝色汽车的两倍,在完全不知道或考虑红色汽车的数量是蓝色汽车的两倍的情况下,就断定红色汽车比蓝色汽车更容易出事故。在前述的企业家犯罪调查报告中,在获罪的企业家或高管中,民营企业家占67.1%,而国企高管则为32.9%。好象后者的获罪几率要低。但如果考虑到民营企业数量是国有企业的191倍时,这个看法就完全不对了。在有关的心理学实验中,即使是哈佛大学的学生,也有45%的人犯了“忽略基础比率”的错误(艾森克和基恩,2009,第578页)。如果国企高管假定国企民企各占一半,他们就会认为自己获罪的几率只是民企的1/3。

亚当 ∙ 斯密又说,“贪婪,使人们高估贫穷和富有之间的区别;野心,使人们高估私人职位和公共职位之间的区别;虚荣,使人们高估寂寂无名和德高望重之间的区别。”(转引自科斯,2110,第132页)这句话很适合形容对国企高管职位的争夺。这个职位不仅能有更多的经济收益,还是与政府公务员一样的公职,与政府高官同属一个群体。由于有钱又有权,还可以收获名誉。如近些年有些国企高管还要参选科学院或工程院的院士。因而国企高管职位的价值可能会被大大高估。如果他们在每年多得的400万元之上,再收获权力和名誉,将这个职位的价值看成是每年1000万元,即使有12%的获罪概率,则期望收益是2480万元。这样,人们的行为并不像理性计算的那样,而是受到自己心理弱点的驱使,做出错误的估计。

更进一步,人们的计算是受时间视野限制的。短视的人往往看不到较长时间后的结果。总是先有非法捞取好处的行为,再有非法行为的败露和遭受惩罚。收益和成本并不同时发生。收益在先,成本在后。短视的人就更有可能只计算在国企捞取的利益,而忽略了在之后被惩罚的成本。我在“视野与计算”一文中指出,人生是一连串的游戏组成的。大游戏套小游戏。当人们进入的一个游戏中,就暂时受到该游戏所定义的边界和规则的限制,他们一般不再考虑游戏之外的世界。但实际上,外面世界的各种因素却会影响到小游戏结果的真正的成本收益。例如通过作弊获得考试高分,却在实际工作中遭到败绩。也就是,羸了小游戏,输了大游戏(盛洪,2013)。这就是很多罪犯虽然很“理性”,但是计算错误的地方。这也是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中的很多人计算错误的地方。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多数人的错误,维持了国企幻象。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往往看不到导致这一幻象的制度原因。由于存在着强大的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在制度结构对行政部门实际“立法”缺少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往往可以进行“院内活动”,即直接在行政部门内部就制定和发布有利于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或授予垄断权。但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不能明目张胆地将优惠政策和垄断的好处确定地转移给他们中的某个(些)个人,只能以“做大做强”国企的招牌将好处划归给国有企业,以及有资格进入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的利益集团中人。这种作法酿造了整个国企悲剧。即,这正好构造了一个张五常描述的情境,被管制压低价格的非劳动要素的好处并非转让给确定的个人,而是转让给了一个群体,其中的成员可以互相竞争这一巨大利益。于是他们之间就成了竞争者,甚至敌人。竞争失败者或牺牲者的损失构成了整个国企高管群体的负的收益期望值,而究竟谁是牺牲者是不确定的,使得每一个进入国企的高管都可能得不偿失。

具体来讲,在设租阶段,由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正当程序并没有得到尊重和执行,中国过去存在着行政部门一纸文件就规定本来应由《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事项的习惯,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往往通过发布行政文件,规定给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不交利润或工资奖金自主决定;或授予垄断权,如通过“38号文件”授予中石油、中石化垄断权。那些从国有企业高管转为行政部门官员的人,以及那些希望今后到国企兑现政策红利的官员,都会推动有利于国有企业的制度和政策。他们认为,这样做对他们自己是潜在成员的国企管理层最有好处。在这时,让这部分利益转让给确定的个人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赤裸裸的滥用公权和腐败。然而他们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一巨额利益转让给一个集团。而且在他们的文化中,为个人谋取利益是可耻的,但为集体谋取利益则是英雄。因而这种滥用行政权力为国企设立巨额利益的行为是必然出现的。

只要国企高管-行政官员的成员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必然会受到国企的巨大利益的诱惑,他们就如同想获得1/3地租份额的农民一样,去竞争这增加了61.8个百分点的“国企租”。只是竞争规则不是市场规则,而是政治规则。即任命国企高管的是政党组织部门;任命中央国企高管的则是中共中央组织部。而在组织部门中,真正的规则不是一个企业选择优秀领导人的规则,也不是民主投票规则,而是权力规则。因而,对国企高管位置的竞争就成了对权力的竞争。然而,在权力的竞争中也缺少公正且温和的规则,有些时候甚至是你死我活的,所以不可能出现一个稳定均衡,使得国企高管在位时间可以相当长。均衡只能出现在短暂的时期,当政治人事变动后,原有的平衡就会被打破。并且,由于国企这块肥肉非常诱人,所以更增加了行政部门官员打破已有平衡的冲动。所以国企高管的任命没有真正的均衡,反过来说,也就是国企高管位置的不稳定才是这种规则下的常态。

因而,结果就如我们观察到的那样,国企高管的获罪率远高于民企,而平均任职期也远低于民企。然而,由于这些信息并不是非常清楚,也缺少统计,并且人们往往更相信那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而低估对他们不利的信息,如他们高估他们获得国企高管位置的利益,而低估他们因此而获罪的概率,从而从总体上,在行政部门官员和国企高管共同组成的利益集团中,国有企业就是一个代表他们共同利益的虚幻的图腾。他们自以为向国企输送利益,捍卫国企高管群体的利益,就是他们自己共同的、最高的利益,因而在各种政治过程中,将国有企业放在一个政治正确的高位上,放在全体人民利益之上,使得公共决策发生偏差,而他们自己最终因自相竞争却受其害。而这种结局又是必然的,是一种悲剧宿命。只要进入到国企高管层,以后无论在哪儿,都摆脱不了这个群体共同面对的负的期望值。而由他们自己设置的这个国企制度所带来的悲剧宿命,是任何个人的努力都无所遁逃,如同“天罚”。

七、国有企业问题的解决

当我们说,由于短视,国企高管-行政官员利益集团的人看不清国企真正的悲剧宿命时,我们暗含着一种可能,这就是,如果其中有的人突破了这种短视,有较长的时间视野,就会看到这种悲剧结果,知道国企表面上的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引起他们之间互相竞争甚至互相敌视的原因,他们会在这种互相竞争中得不偿失,甚至遭受灭顶之灾。表面鲜亮的国企实际上一个虚幻的图腾,是一个布满诱饵的陷阱,而这些诱饵恰恰是他们自己放上的,陷阱也就是他们为自己设置的,他们明知道是一个陷阱,却争先恐后地扑上去。当有人提出要拆除这个陷阱时,他们却站出来捍卫这个陷阱,其实就是在捍卫自己的悲剧宿命。

看清国企真面目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研究表明,受过更多教育的人更有耐心(Burks, Carpenter, Gotte, and Rustichini, 2012)。也就是说,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视野,他们不仅以当下的利害进行计算,还会以未来的利害进行计算。而在国企高管-行政官员集团中,聚集着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精英,他们有更长的时间视野,他们会从多次重复的博弈角度看问题,而不是只看到一次博弈的结果。更何况,如前所述,职位越高,风险越大,获罪几率越高,越能清醒地识破“国企租”的诱饵性质。所以他们能看穿国企幻象,从国企内部提出改革的要求来。在这种情况下,国企改革的政治动力学就会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最终使国企改革具有政治可行性。在这一前提下,剩下的问题就是改革的方案问题。

既然国有企业的致命问题,就是非劳动要素价格减免带来的巨额利益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解决的办法似乎就是明确这一部分利益的产权。可以有两种办法。第一种就是取消所有相关的非劳动要素的价格管制,即取消不交利润的规定,取消不交地租的惯例,取消对利率或利率差的管制或垄断。反过来讲,就是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这样一来,也就没有如张五常所说的产权弱化的问题。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也就成为一个公平的竞争者,它们将与其它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

另一种方法就是将这部分没有明确归属的利益,即不交利润、不交地租、少付利息和垄断收益明确划归给某些人或企业。其实这个作法就是国有资本的私有化,国有土地的私有化,银行部分产权的私有化,和垄断利益的私有化。

这样做又有两种选择。一是将这部分巨大利益划归确定的现有国企高管和行政官员个人。但这样做似不可行,因为将国有企业的产权无偿地划归权势者,是极端的政治不正确,当然也会遭到绝大多数人的反对,在政治上根本不可行。

第二种选择就是将这部分利益在市场上出售,价高者得。如国企得自免费的国有土地的收益,得自不交利润的国有资本的收益,实际上就是土地和资本的市场价值;这等价于将国有土地和国有资本私有化。更广义地,就是所有生产要素,包括自然资源开采权、低息贷款的私有化,这就是一种有效且公平的私有化。如此一来,这些要素的新所有者就会要求他们的权利,从而国有企业也就必须交纳这些要素的市场成本。于是国有企业也就变成了市场上公平的竞争者;产权的转移也使国有企业不再是国有企业了。从政治上讲,这应该是可以被大多数人接受的。

国有企业之所以没有被有效改革,主要是因为国企高管和行政官员的反对。而他们之所以反对,又如上节所说,是被国企巨额利益的幻象迷惑了,以为维护国企的高额利益对自己有好处。当我们把这一幻象戳穿,这个利益集团如果能够看到,他们尽力维护的是一个捕捉自己的陷阱,原来当别人说要取消这个陷阱时,他们还奋起反对。如果他们意识到国企改革就是拆除这个陷阱,实际上对他们有好处,他们也会站在国企改革一边。也许这会最终推动国企改革,使中国的改革开放跨越这一看似无法越过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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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用当年“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减去“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再减去“金融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

本文的英文版本发表于Man and the Economy, 2021, vol. 8, issue 1, 21-45

[制度经济学] 美国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盛洪

盛按:今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伯南克等三人,表彰他们在“危机经济学”和“银行经济学”方面的贡献。一看内容似无惊人新意。已有凯恩斯经济学大框架在先,对银行在危机时所起的加速收缩货币供给的作用,似乎早已是经济学界的通识。伯南克在担任美联储主席时挽救危机的果断之举,其前任格林斯潘似已实行过。有意思的是,他们着重研究的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学者普遍关注的经典案例,我也关注过,并分别各写了一篇论文。我并没有意识到它们是我的“危机经济学”,我更愿意冠之以“制度经济学”。现将这篇“美国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发在此,凑一下诺奖的热闹。(2022年10月19日)

摘要:从2007年底开始的美国金融危机,揭示了在金融领域存在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金融经济学的方法,参照对赌博风险的分析,发现由于人的寿命和财富有限,当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过高时,就会出现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亏损均衡”。又由于金融产品的创新和生产不受实际物质成本的约束,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也越来越高,并且交易量也大幅度上升。这从供求两个方面推动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和规模越过安全的边界。而旨在降低风险概率的金融创新又会在社会层次上提高风险水平。在美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下,华尔街金融集团因财富的集中而获得更强的游说能力,以致国会无法通过有效制约华尔街的法案;又由于民众意愿的影响,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和中央银行都倾向于实施扩张的宏观政策并鼓励消费信贷,又进一步削弱了社会的谨慎文化;最后使得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大行其道,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在美国发生的金融危机,似乎是一连串错误累加的结果,而且根据现在对市场制度和美国政治结构的理解,每个错误似乎可以避免。然而金融危机终究发生了。这使我们有理由问下面的问题,并且寻求答案:

  1. 为什么理性的经济人要去购买明显风险很高的金融产品?
  2. 为什么金融机构有动力去开发和经营风险越来越高的金融产品,而为此甘冒亏损和破产的风险?
  3. 为什么金融产品开发的速度要快于实物产品,且金融资产的增长远远快于实物资产?
  4. 为什么少数金融机构获得更强的市场势力?
  5. 为什么少数基金经理和交易员在与公司的合约中,获得更优惠的合约条件?
  6. 为什么金融交易所没有动力约束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的交易?
  7. 为什么美国政府没有对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交易进行有效管制?

本文试图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回答这些问题。

一、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我们引进更为典型的有关风险的人类行为——赌博。赌博与投资的共同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赌博就是作出一个其结果不确定的选择,然后接受由“命运”支配或随机出现的结果。金融产品的价格会因各种因素而波动,除了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长期趋势还有可能把握外,由于因素过于复杂,人们不可能预测中短期内的价格波动。甚至“市场有效性”理论指出,正是这种不可预测的波动本身是市场有效的重要标志,它意味着市场价格把各种有关供求变动的因素全都吸纳了进来,而任何一个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这全部的信息。因而在购买某一金融产品时,一个人并不知道在下一刻该产品的价格会上升还是下降,他实际上是在“赌价格”。这与买彩票没有什么区别[1]

投资与赌博的另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的不确定性具有同一性质,即是所谓的“风险”。富兰克•奈特将“风险”定义为,人们预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而将不知其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称为“真正的不确定性”(2005,第172页)。因此,所谓风险的高低,并不是有关不确定性的信息多少,而是人预知的风险概率的高低。

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投资,风险投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和赌博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一种风险,即预知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赌博是一种标准的风险,如果只赌骰子的一面,其胜率是1/6。而投资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其风险不只是像骰子那样只有一维。因此人们对投资风险的概率分布的“预知”不像赌博那样容易。对于一个资产的投资,一般是根据相同资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历史中积累的成败比率数据预估其风险概率的;金融工程的主要作用,就是根据历史数据和当下相关市场价格对金融衍生产品定价,而这一定价反映了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概率。不同的投资和赌博的唯一不同,就是不确定的概率分布不同,即风险程度不同。所谓风险高,就是成功率低的意思。

一个有关投资或赌博的一般规则是,无论风险有多高,剔除时间因素,人们的期望收益至少要大于投资,或者说,期望收益率(期望收益/投资)至少要大于1。期望收益等于成功率乘以一旦成功的回报。在大多数情况下,稳定的投资或赌博形式的期望收益率就在1附近。这是因为,人们不可能选择少于1的期望收益率,而当出现期望收益率大于1的投资形式时,就会吸引更多的人参与投资,由于某一投资形式的项目数量是有限的,人们要支付因机会稀缺形成的“租金”,最终会使期望收益率降至1。这说明,无论人们投资于风险多高的项目,其行为都是理性的,并没有奇怪之处。

按照金融学的理论,我们可以用收益波动的标准差来定量描述风险程度。这种标准差的度量可以直接与赌博中的胜率(或风险概率)相关联。一种赌博的胜率越低(或风险概率越高),一个参与者的收益的波动幅度越大,从而标准差越大。见下图。这意味着,一个博弈者越有可能亏损,而不是赚钱;并且越有可能亏损得更多。金融学理论的一般结论是,在期望收益(均值)相同的几种金融产品中,标准差越小即风险越小的金融产品越有价值(勒威,和萨纳特,1997,第243~273页)。

图1  几种赌博的标准差

 说明:游戏规则是,每人每次押1元钱,共N人,在这里,N=2,6,50,100,200,500。中奖概率为1/N,一旦中奖的收益为N,期望收益为0。本模型采用EXCEL程序,用随机发生函数模拟掷硬币,掷骰子,或摇奖。每次游戏共掷或摇254次。上图是这几种博弈形式的某一次游戏结果。

那么,为什么人们愿意进行高风险的投资甚至赌博呢?回答是,一旦投资成功或赌赢,其回报能抵偿成功率低的损失,使其至少可以补偿投资。例如,如果赌博的成功率是1/6的话,那么只要回报是每次下赌的6倍,就足以诱使人们参加这一赌博。实际上,人类的绝大多数投资和赌博都具有这样的性质。假定我们预知一个高科技企业的成功率约20%,只要我们预期一旦成功就会获得这一投资5倍以上的回报,就有人愿意进行这样的投资。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期权的设计也是如此。期权的价格是根据标的金融产品的价格历史信息,按高于或低于执行价格的价格出现的累积概率来定价的。一般来说,超出某一种执行价格的价格越是不可能出现,其期权价格越低(约翰·赫尔,1997,第221~260页)。赌博一般是严格按照这一规则设计的。从两个人赌硬币两面,到成千上万的人买彩票,其特点是,赌赢的回报依参加赌博的人数增加而增加,而赌赢的概率则又严格依照参加赌博的人数增加而减少。

在风险程度较低的情况下,投资或赌博的实际结果会接近于期望收益。如在掷硬币的一赔二的情况下,一般的结果是两人接近平分秋色;长期投资于一只传统企业的股票,实际收益接近于期望收益,即该投资的无风险利率。

然而,随着风险程度的增加,对每一个个人或机构来说,投资或赌博的实际收益更有可能低于期望收益,即产生亏损。这是因为,第一,每个人的寿命是有限的,而当风险大到一定程度,或者说成功率小到一定程度,一个人在有生之年就更不可能有幸获得成功。例如一个彩票中大奖的概率是一百万分之一,如果一个人寿命无限,并持之以恒地购买这一彩票,终有一天会中奖的;然而如果他的寿命只有90岁,他从20岁起每天都买彩票,他也只能买25550次彩票,他中奖的概率也只有2.5%。因而在实际中,绝大多数买彩票的人是终生没有中过大奖的。

第二,即使是在有生之年中,人们也要受到可用于投资的财富的限制。一旦手中的钱财耗尽,一个人就要退出投资或赌博游戏。很多人都是因为赌资用完而离开赌场,一旦离开,原来估计的风险概率(即1—胜率)就会发生变化。如果他赌得大胜的概率是1/100,但在第50次下赌后就弹尽粮绝,他实际上的胜率就变成了1/200。如果预期大胜的回报是赌资的100倍,这时的实际的期望收益率则为0.5,低于1,即出现亏损。

人们一般知道这种风险概率越高,越有可能亏损的性质。人们在经验中也知道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的性质。他们会将其考虑进来。例如一般只有富人才进行风险投资,他们的巨额财富保证他们经得起若干例投资失败。中国传统中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家族禁止赌博,他们知道赌博的实际收益要低于期望收益。绝大多数人严格地区分赌博和投资。比如他们用较少的钱去买彩票,用较多的钱买股票。在市场中,人们也多考虑“风险溢价”,即对他们所冒的风险进行补偿,对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要求较高的期望收益。

只是在任何一个时点,人们的期望收益不受寿命和财富的限制,如在每一次赌博中的风险概率或胜率,与赌博作为一个完整系列的事实的风险概率或胜率是一样的;所以他们在这一次赌博中当下计算的期望收益是理性的,也可以说他们是花钱买一种发大财的可能性,只是因寿命和财富有限,实际上存在着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距。即使有着风险溢价的修正,人们在投资于较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时选择其中期望收益较高的品种,但只要寿命和财富有限,就可能带来实际收益低于无风险的期望收益的结果[2]

以往认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不会容忍亏损,这种判断是有问题的。只是由于经济学教科书对人的假定,形成了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一个定式,认为既然人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就不会作出使自己受损的决定来。突破这个思维死角,我们就会发现,这一论断并非总是正确的。上述讨论说明事实并非如此。一个经济人的投资或赌博的决策是根据对期望收益的判断理性地作出的,但这种决策会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而导致实际收益低于期望收益,即亏损状态。大多数人会接受这一结果。绝大多数买彩票的人一辈子没有中过大奖,也是无怨无悔的。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是可以接受导致亏损的选择,这种情况,我们可称之为“亏损均衡”。

这一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含义,即理性的经济人不会自动拒绝导致自己亏损的选择,从整个社会来看,这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尽管几乎所有的投资和赌博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他们的输赢,剔除时间因素,是零和博弈。但从整个社会角度看,如果风险相当大,结果是负和。这是因为,风险越大的投资或赌博,其产生的财富分配差距越大,例如1赔100的赌博要比1赔50 的赌博的财富分配差距更大[3]。赢者对钱的边际效用将会随着收益的增大而降低。

并且,如前所述,在即定时间内,风险概率越高,一个人出现的亏损甚至输光的可能性越大;从整个社会看,亏损甚至输光的人数比例越大。尤其是输得血本无归的人的比例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而显著增加。也可以说,随着风险概率的增加,亏损的人的比例会逐渐增加,但输光的人的比例会迅速增加;即每个亏损的人的亏损程度会增加。见下图。

几种赌博的亏损比例和输光比例

说明:此一游戏规则与上图同。“亏损”的定义是,博弈者的总收入低于平均水平,即0元。“输光”的定义是,博弈者每次都押上1元,但没有一次中奖。在本游戏中,一共亏损了254元。

在美国的现实中,近几十年来的金融创新的基本方向,就是创造出一些风险概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如金融衍生产品——期货和期权。根据期货和期权的特性可知,购买一种金融产品的期货或期权,只需支付相当于该标的金融产品价格的若干分之一,到期履约时,可能会全部赔掉先期的支付,这使得进行期货或期权的交易的收入波动大于标的金融产品。期货和期权显然是比其标的金融产品风险概率更高的金融产品,当期货和期权交易量大幅度增加以后,就必然带来风险概率增加导致的社会变化,即亏损人数和亏损程度增加。

当这种比较广泛的亏损情况出现,加上输者的亏损相当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消费支出时,甚至最后导致他们无法支付债务时,就会造成大量的、一系列的债务链条断裂,产生一个相当于该社会货币乘数的货币收缩。

我们可以想象,在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最佳”风险概率,在这一水平上,投资或赌博都不会导致使人无法支付债务或显著影响其支出水平的结果。低于这一水平,就有可能存在着有些可盈利的投资项目没人投资,而高于这一水平,则会导致债务危机以及通货紧缩。而这一最佳水平,是不能通过每一个个人的理性判断,即成本不能大于收益的判断来实现的。换句话说,在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在市场制度条件下,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其选择的风险概率正好停在“最佳”水平上。这可以被称作“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二、缺少成本约束的金融创新

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不得不不断地开发新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在满足人们新的效用的同时,增加自己的收入。这减缓了整个社会受边际效用递减的影响、而产生的物质资产价值递减的速度。

然而,对新的物质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消费仍受到来自需求和成本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会受到收入的约束而买不起新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物质产品的生产和开发都要受到物质资源和技术的制约,总而言之是成本的制约。无论是开发新产品,还是生产新产品,都要有一定的成本。如果将开发产品的成本视为固定费用,将生产产品的成本视为变动费用即边际成本,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用的这一点上,总成本大于总收益时,即专利收入不足以补偿研发费用时,新产品就不可行。

为了解决对新产品的需求问题,金融产业创造了住房抵押贷款,汽车信贷等消费信贷类的金融产品。这使得从整个社会来看,需求在增长。这种增长的主要原因是(1)提前消费;(2)消费新的物质产品;(3)间接地,因此产生的收入增长。这同时也为生产这些消费品的企业提供了市场空间,造就了这些企业的市场价值。由于这些产业规模巨大而不能仅靠内部融资,金融产业创造了股票和公司债券等金融产品为它们提供了货币。

但是新的物质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生产仍然无法绕过成本约束。金融创新产生的对物质产品的需求的增长也终究既要受到收入方面的限制,也要受到成本方面的限制,即对新产品和服务开发的限制。而对实物投资的需求受到相应的消费品需求的制约,其增长也会受到约束。

在另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为消费与实物投资提供融资时,也创造了有独立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除了对实质经济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外,这些金融产品包括再融资和衍生产品。一个金融机构的收入来源是出售金融产品。当传统的金融产品市场已经饱和后,收入的增长要依赖于新的金融产品的推出。与物质产品一样,一个新产品会带来新的市场需求;从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意味着市场的不断扩展,一个企业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

与开发新的物质产品的情形不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相对容易得多。尽管也有对其经济合理性和合约条款的研究设计,但终究不受物质资源和技术的约束,从而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都很低。这就使得金融产品理论上可以层出不穷。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并不依赖于现实的资产和企业,只依赖于已有的金融产品,其开发成本和生产成本就更低。一些经济学家开发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公式,实际上是根据历史数据求得特定产品的风险概率后给出价格,大大降低了定价的交易费用,极大地促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产品的期望收益没有一个物理的、心理的或技术上的限制。我们在上一节讨论过,风险水平的提高可以不影响一个金融产品的期望收益。因为风险概率的提高或胜率的降低可以用高的成功回报来补偿,最后使得期望收益不变。因而,金融机构只需将金融产品的风险概率不断提高,只要提高回报率以维持期望收益率不低于1,就可以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风险概率为50%的金融产品的市场饱和后,可以推出风险概率为51%的产品。例如提高利率以出售风险更高的债券。

我们也已证明,人们可以理性地接受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即使这会导致他们亏损。所以从整个社会来看,金融产品会沿着从低到高的风险水平而推陈出新。因为在实物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因消费者的效用递减而不断下滑时,金融产品投资的期望收益率基本上是不变的。这导致了金融投资的比重不断增大,而实物投资的比重会不断减少。例如在美国,制造业占GDP的比重从1947年的25.6%下降到2007年的11.7%;金融业占GDP的比重从1947年的2.3%,上升为2007年的7.9%。见下图。

3 美国金融业和制造业占GDP份额的变化(1947~2007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由于金融产品都或多或少具有货币性质,金融产业的发展,金融资产的增多,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货币供给增加。金融产品的开发和生产虽然成本很低,但其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的收益权利则使其具有明显的机会成本意义上的成本含义,这也约束了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然而,由于金融产品创新的成本很低,金融产品越来越多样化,以及其交易费用越来越低,流动性越来越强,就能吸引人们将更多的钱用来购买金融产品。同时,由于金融创新导致的货币流动速度加快,增大了货币乘数,使得在既定基础货币条件下,货币供给总量增大,又增加了对金融产品的投入。

根据金融学,风险被定量地描述为金融产品价格波动的方差或标准差。在期望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方差或标准差越大,价格波动的幅度越大,风险也越大。从整个社会来看也是如此。在整个社会期望收益一定的情况下,高风险的金融产品越多,金融产品的风险越高,表现为整个社会的金融产品综合价格的波动幅度越大,整个社会的风险越高。当社会风险高过一定的程度时,整个社会就可能产生严重危机,走向萧条,或者动荡甚至崩溃。这是因为,一般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承受较小的价格波动,价格下跌时的较小亏损,会被价格上涨时的相应盈余抵偿,从而没有破产之忧。而在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时,尤其是下跌幅度过大时,企业或个人就可能出现较大亏损,进而无法偿付债务,走向破产。在一个社会中,大量企业或个人破产,整个社会就会出现萧条。

  图4  价格波动的标准差小和标准差大的示意图

从道·琼斯平均指数来看,从1929年到2008年,其价格的平均波动幅度(年标准差/年均值,按月计算),有着逐渐增大的趋势。见下图。在二十世纪30年代,最大的波动幅度为27.55%,40年代这一数字为43.63%,50年代为45.68%,60年代48.50%,70年代56.79%,90年代58.35%,二十一世纪10年代为60.56%。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的金融风险不断增大的趋向[4]。如果考虑到后来发展起来的大量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其收入波动幅度可能更大,从而进一步增大美国社会的风险。

图5  道琼斯平均价格指数的波动幅度(年均值/年标准差(按月),%,1929年至2008年)

当人的理性无法约束个人选择风险概率更高的投资,从而也无法阻止整个社会因此而效率降低,甚至走向萧条时,人的理性也无法阻止金融机构提供这些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所以无论从需求角度,还是从供给角度,都存在着风险领域的市场失灵,即市场制度无法阻止整个社会走向超过“最佳”风险水平的高风险投资。

三、破产风险概率:单项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和下注比率

尽管人们并不介意为购买发大财的可能性而亏损,但并不是所有的这种冒险都会带来个人收入大幅下降以致显著影响他的消费,或者无力偿还债务。例如,买彩票是一件风险概率很高的事情,但很少有人会因买彩票而破产。这是因为一般人投入到买彩票的钱与自己收入的比例相当低。买彩票的亏损不足以导致购买者收入大降或无力偿债。

导致收入大降或无力偿债的主要原因,是某一主体的“可投资金额”在冒险过程中全军覆没,无力再“享受”后面的成功概率。这与三个因素有关。第一是投资项目的风险概率或胜率;在这里,可称之为“单项风险概率”;第二是“可投资金额”;第三是每次投资或下注的金额占“可投资金额”的比例,我们这里称之为“下注比率”。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单项风险概率越高,或可投资金额越少,或下注比率越大,一个人越有可能受到财务上的重创,走向破产(具体可见下面三图)。其中“可投资金额”是指,一个人在自己财富范围内,或以其未来收入和资产作为保证和抵押获得的贷款,这些钱一旦损失并不影响他的正常生活。

为简短地证明上述判断,我们继续使用前面的掷硬币模型和掷骰子模型。我们假定一个人对某一投资项目或赌博项目进行254次连续的投资,剔除时间因素,投资的期望收益率为1,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风险,即有时投资会没有回报。我们选择其中的一轮的连续投资或赌博。我们首先固定可投资金额(30元)和下注比率(1/30,或1元),掷硬币的单项风险概率为1/2即50%,掷骰子的单项风险概率为5/6即83.3%。当掷硬币时,每次的成功回报为2元,即2倍于每次投资金额;当掷骰子时,每次回报为6 元,即为每次投资金额的6倍。总金额为初始可投资金额在整个过程中随投资支出和获得的回报而随时调整。我们可以看到,在单项风险概率较高即在掷骰子的时候,总金额在其中的某一点(180)时降至零,其后为负数。这说明这个人在这时已无力再继续投资或赌博,他因耗尽资金而退出,如果他的可投资金额中的全部或部分是借款,他将无力偿还。这也进一步说明第一节中所说,虽然期望收益相同,但因单项风险概率较高,耗尽财富后无力再投资也将导致实际亏损。

而当单项风险概率降低,即在掷硬币时,虽然每次回报较少(2元),但在整个254次的过程中,总金额大多在10元以上,远没有破产之忧。见下图。

6  不同的单项风险概率对应的总金额变动

我们再固定单项风险概率,即只选择掷硬币的方式,固定下注金额(1元),变动初始可投资金额(30元和15元)。我们可以看到,当可投资金额只有15元时,投资人在131次后就弹尽粮绝,已无偿债能力;而当投资金额为30元时,在整个过程中都还能保持手中有钱,不至没有翻本的资金,从而没有走向破产。见下图。

7 不同初始可投资金额对应的总金额变动

我们再固定单项风险概率,即只选择掷硬币的方式;固定可投资金额(30元),变动下注比率(从1/30即1元到1/15即2元)。从下图可以看出,下注比率为1/30或1元时,可以保证在整个投资过程中不至走向破产,而下注比率为1/15或2元时,则免不了走向破产,即在第131次后变成了负数。

8  不同下注比率对应的总金额的变动

可见,当人们的可投资总金额越少,下注比率越高时,即使风险概率较小,也有可能导致无力偿债及破产。当一个人用他的全部未来收益及购买的房产作担保和抵押向银行或房贷公司借款买房时,他相当于一次性将他的全部可投资金额投入,一旦出现一点风险,将会导致他无力偿债。

所以,从一个人或机构的财务平衡角度看,风险的含义是导致无力偿债和破产的风险,或称“破产风险概率”。导致这种风险的因素包括单项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和下注比率。即:

破产风险概率 = F(风险概率,可投资金额,下注比率)

             = 风险概率×下注金额/可投资金额

此式表示,破产风险概率与单项风险概率和下注比率成正比,与可投资金额成反比。其中,风险概率 = 1 — 胜率;下注金额 = 下注比率*可投资金额;由于可投资金额可以通过下注比率间接地反映,如当可投资金额变大时,在每次下注或投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下注比率就会变小,于是上面的公式变为:

破产风险概率 = 单项风险概率×下注比率

在现实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这种对破产风险的综合判断。他们采取不同风险水平的投资策略,只是因为他们的风险偏好不同。在风险偏好既定的前提下,每个人都会有一个心目中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例如,某人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是5%,当单项风险概率是99%时,他的最高下注比率不能超过0.0505;当风险概率是10%时,最高下注比率可以是0.5;当单项风险概率是1%时,最高下注比率可以是5。大于1的下注比率意味着这个人可以通过借贷进行超过本人可用于投资的收入的投资。也就是说,当单项风险概率降低时,一个人很有可能调高他的下注比率。

从消费与投资都有“效用”来说,它们都是为了某种“回报”而投资。只是对消费投资的“回报”是“提前消费”,具有消费效用的时间价值,具体体现为无风险利率;投资的“回报”是对“推迟消费”的补偿,表现为对时间价值的补偿,具体体现为贴现率。投资是为未来而牺牲现在,消费则是为现在而牺牲未来。只要期望收益率为1就是值得的。由于提前消费是一种很硬的回报,并且是把“未来”变成“当下”,所以从消费效用角度看,通过借贷提前消费是一件风险极低的事情。一旦不能还款,只会失去当前消费,这在借款之前本来就不存在,并且由于有抵押品,即使其价格降到低于所欠的贷款,其风险也由贷款者承担。所以人们愿意为提前消费而“购买”货币,或“出售”一种叫作“借款”的金融资产。

如果借住宅抵押货款的人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是5%,而作为抵押物的住宅的价格上升和下降的概率都是50%,贷款机构向该人贷款的利率只要高于收取破产风险概率为0的人的利率的2.5%,即可能的违约率(5%)的一半,就可能实现期望收益为1。这本来是很低的,如果贷款人全部用自己的钱出借,即下注比率不超过1,就不是什么太大的问题。但正是由于风险概率较低,反而使人们认为可以借钱出借。

在现实中,正是这个原因,住宅抵押贷款又进行了再融资。富兰克•奈特指出,人们主要采取两种方法降低风险概率。一是“整合”,一是“专业化”(2005,第176页)。所谓整合,就是通过概率归类来减少不确定性,就是将同一类风险事物放在一起,使单一事物的风险变为一类事物的风险,把时间链条中的风险转变为空间并存的风险。这使得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的人能够承担。将大量住宅抵押贷款归类,使其中单个违约事件不至于击垮单个出借人,而是变为整个住宅抵押贷款池中的一小部分,只影响全部收益的概率,单个出借人不会因此而遭重创。再进一步,以这一住宅抵押贷款池为基础发放证券,即证券化,就使得每一证券包含了所有抵押贷款的违约概率(或守约概率),同时可以使即定数量的可投资金额投资于更大范围的抵押贷款池中。这相当于降低了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

比如,如果出借人有100万元可投资金额,他如果全部出借给住宅抵押借款人,住宅按其价值的100%做抵押,后者的违约概率是5%,房价下跌的概率是50%,假定跌到50万,一旦该借款人违约,房价又下跌,该出借人损失的概率就是100%,损失为50万元。他的实际风险概率就不是2.5%(5%*50%),而是大得多。如果他以购买住宅抵押贷款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一旦有5%的人违约,此时房价又下跌,他的损失的概率只是5%,损失为2.5 万元。所以他的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了。

然而,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的风险在降低。这是因为,人们判断风险的标准不是一项投资的风险概率,而是自己认可的破产风险概率,或称“破产风险概率标尺”。当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低以后,在即定的下注比率下,破产风险概率明显低于该人的破产风险概率标尺,他就会提高下注比率,最后使破产风险概率上升到其认可标尺附近。这很符合经验。当人们认为一项投资更有把握时,他们就会投入更多的钱。如果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得很低,下注比率就会提升得很高,甚至超过1,即借款投资。这使得再融资得到更快的发展。所以从整个社会来看,破产风险概率并没有降低。与归类整合和证券化之前不同的地方是,有更多的人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于各种项目。一旦这些项目出现问题,影响面将会更大。

2007年底在美国开始的次贷危机,很大程度来源于这种全社会提高下注比率的现象。次级房屋抵押贷款证券的出现,以及对房贷的多次再融资,相当于大量银行机构提高了自己的下注比率,使其投入于次级房贷的资金大大多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资产(资本金加存款)。到2006年第四季度,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占住房贷款的比重已经从1999年的2%上升为15%;次级债规模从2000年的810亿美元迅速扩大为2006年的7329亿美元(次贷风波研究课题组,2008,第75~77页)。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再加上房价下跌,就会带来较高的破产风险概率,导致较多银行机构的严重亏损,甚至走向破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2007年至2010年,美国和欧洲的金融机构因有毒资产和坏账带来的损失将达2.8万亿美元(IMF)。2007年和2008年间,有100多家有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破产,其中包括许多大型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花旗银行,美林集团,美国银行等银行界巨头遭到重创(次贷风波研究课题组,2008,第222~223页)

四、金融风险的增大提升了金融利益集团的谈判和游说能力

从总体来讲,一个社会的风险水平越高,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例如,一个掷骰子(即只赌六面中的一面)的社会比一个玩1赔50赌博游戏的社会的收入更为平均。见下图。在这里,我们将掷骰子理解为风险较小的投资,而将1赔50游戏理解为风险较大的投资。

不同风险程度的赌博游戏的基尼系数

说明:本图的基尼系数是在图1的模型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可以看出,除了掷硬币的基尼系数外,其它各种赌博游戏的基尼系数都是随着风险概率的提高而增加的。

在期望收益相同的情况下,风险越大,收益的波动幅度越大;赢者就会更富,而输者就会更穷;赢者(即富者)就会更少,而输者(即穷者)就会更多(见图2)。这在美国社会中得到了验证。近来人们在谈论“中产阶层消失”的问题了。当一个社会越来越多地推出和交易高风险金融产品时,整个社会的风险就越大,而其受益者则是金融部门的利益集团。这并不是说,他们在与其他人公平的竞争中,总是会在风险很大的金融游戏中获胜,而是说,他们利用高风险金融产品的特点,尽量让别人承担一旦失手的风险,而自己则扮演旱涝保收甚至以邻为壑的角色。

在包括投资银行和对冲基金在内的金融机构内部,由于管理层的收入与其业绩挂钩,比较经常采用的方式有本公司的期权,还有年底根据当年业绩的奖金,他们不仅有动力开发或采用新的金融产品,而且倾向于更为冒险的策略。这在一方面因为,经过多年的发展,传统金融产品的需求已接近饱和,如果只固守原有金融产品,就不可能有更大的发展,这对追求业绩的管理层也很不利。为了增加新的金融产品,就不得不接受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另一方面,期权本身比传统金融产品,如股票,有更大波幅的盈亏变动,即因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期权盈亏会比股票盈亏更大,虽然股票与期权的期望收益是一样的,但金融机构管理层更喜欢收益波动更大的金融产品。

这首先是因为,金融机构推出更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最主要地并不是自己进行交易,而是让别人去交易,而自己只需坐收拥金。金融机构的业务员要做的,只是向公众推销高风险金融产品。推销的最好方法,就是突出高风险金融产品交易中,占较小比例的一旦获利所得到的高额收益的事例,而淡化和忽略占较大比例的亏损的事例。而一般民众的心理特点,也是更会被成功事件的高额收益所吸引,而没有把同时存在的大量亏损事例看作是这一较少成功事例所必然带来的陪衬。这种让公众付风险成本、而金融机构收取更多佣金的利益分配结构,只能激励金融机构创造和推销更多的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

其次是因为,一旦盈利,管理层会获得更多的回报,而一旦亏损,则并不是由管理层来承担。实际上,他们基本上不承担亏损,绝大部分亏损由公司的股东承担(里德,2009,第95页)。管理层和操作团队之所以可以在与股东的讨价还价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合约安排,还是因为高风险本身的特点,即收益的标准差较大,一旦侥幸成功,盈利水平要大大高于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而这必然是以更多的同类交易亏损为代价。

因而在金融界,总会有一些人侥幸成功并被神化,成为赚钱高手。但一般的基金投资者或投资银行股东并不知道这其中不过是概率在起作用,而竞相争聘这些所谓的“金融界高手”。由于风险越高,胜率越低,成功者越少,从而使这些高手炙手可热,增加了与股东的谈判实力,不仅被给予天文数字的年薪和奖励安排,而且经常免去他们对称的义务,如一旦亏损所要承担的责任。于是在华尔街就出现了高额固定年薪的聘用合约,业绩超过一定水平还要奖励,但不承担亏损责任。这种安排更激励了金融机构管理层推动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的研发和交易。

当高风险使财富向更少的公司和个人集中以后,市场中原来的均衡就被打破。金融新贵们挟持其巨额财富取得了更大的谈判力量,使得昔日的服务供应商向他们做出更大让步,甚至不惜为他们造假和说慌。例如证券评级机构就被证明有动力提高一些大金融机构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等级(Noberg,2009, 62~63)。

金融交易所是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场所,坐收佣金是其主要收入形式。因而,交易所并不关心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如何,将会给交易者带来的亏损多少,而只关心交易量的大小。由于在世界上存在着不少互相竞争的交易所,又由于金融产品和货币的流动性很强,且又借助于现代计算机和网络工具,可以迅速地在各交易所间流动,所以一个交易所即使认识到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可能会导致大量亏损,从而对社会产生负外部性,也不敢强化其对金融产品的管制。因为这样做就可能将交易者吓跑,减少本交易所的交易量,从而减少自己的收入。

所以,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利益集团,会将金融产品向风险更高的方向发展看作是自己的整体利益。他们会在政治上保卫这一整体利益。在美国的代议制度下,利益集团对立法机关的游说是合法的。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人数较少而利益较大的利益集团更有动机、更有力量和更有可能去影响国会(1995)。如此看来,华尔街显然是美国最强势的利益集团之一。

尤其是,当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水平提高导致收入差距增大后,金融利益集团的游说动机和能力会进一步增强。这是因为,收入差距增大表现为更多收入向更少的人手中集中;按照奥尔森的理论,这意味着金融利益集团有着更大的利益和更少的人,平均每个人因游说成功而获得的收益就会更大,更有动力联合起来实行集体行动;由于人数更少,也就更容易联合起来。因此,根据奥尔森理论合乎逻辑的结果是,华尔街的金融利益集团的政治实力会随着金融风险水平的提高而增加。

因而,在美国国会中,越来越难有加强金融管制、从而有损于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法案通过。不仅如此,还可能通过一些有利于这一集团的法案。如对收入已经奇高的对冲基金经        理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即不是按35%的个人所得税率、而是按15%的资本增值税率缴税(克鲁格曼,2008,第191页)。当华尔街的金融公司用美国政府援助的资金发高额奖金,即使是激怒了美国几乎整个社会,众议院迅速通过了一个对奖金征收高比率税赋的法案,但华尔街以遵守“契约精神”和“防止高素质员工流失”为借口加以辩护,最终是以妥协而告终:金融机构高管部分地退还已发奖金,而参议院不再通过相关议案。从此事件可见华尔街政治势力之一斑。

当然,这次金融危机的责任明确地要由金融利益集团来承担,这加强了要求整肃华尔街和加强金融监管的政治力量。奥巴马总统提出进行金融改革,美国政府起诉高盛集团,都是美国社会试图约束金融利益集团的重要举措。然而,这些努力到底能否成功,还要取决于美国社会与金融利益集团在政治上的较量。

五、美国政治结构下的宏观经济政策

当然,前面讨论的金融市场失灵并不一定会导致如2007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这是因为,从长期看,做过于冒险的事情最终还是不利于经济当事人。尤其是在有家族传统的社会中,从超越个人寿命的时间视野来看,较高的金融风险的危害更大。这是因为,不管破产的风险有多小,一旦破产,一个家族或一个组织的生命就中止了,有再高的期望收益也没有意义了。因而,在许多社会中,一些家族或经济组织都有一些“谨慎文化”,多表现为一些禁令,如不许赌博,不许投机,甚至不许进行股票买卖等等。这一文化传统多少起到了制衡金融市场失灵的作用。

然而这一文化传统却有可能被另一种力量打破。这就是政府的力量。在美国,政府领导人是由民众先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投票产生的。这几乎等于直接选举。因而民众的当下意愿对政府政策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尽管没有政府干预的经济波动是一种正常调节,但民众只喜欢更快的经济增长,而不喜欢经济衰退。并且一般民众并不能判别,究竟是市场还是政府,要对一场经济衰退负责。尽管对政治领导人的评价涉及多个方面,但在民众看来,最重要的还是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经济问题。乔治·布什虽然打赢了第一次海湾战争,却因经济问题而在竞选连任美国总统时失败。

为了赢得选票,任何在任总统都会在政策选择空间中选择能够刺激经济增长的政策。总统可以直接地采取扩张的财政政策,如增加公共支出等。正如布坎南指出的那样,“在多数选举制度中,考虑到给定的偏好和固定的税收制度,只要大多数人宁愿享受公共服务而不愿选择牺牲私人商品以纳税,预算就将扩大。”(1988,第96页)例如这次危机中,小布什政府和奥巴马政府都先后推出了数千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

尽管货币政策的决定权名义上掌握在联邦储备委员会手里,但也经常会受到来自总统和国会的压力,使其货币政策并非中立,而是多倾向于更为宽松(布坎南,1988,第120~122页)。例如格林斯潘采取的货币政策就被批评为要对此次危机负责。

布坎南曾说,因为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以给政府实行扩张政策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意识形态武器(1988)。然而公正地说,在美国的政治结构下,政府只实行了半个凯恩斯主义,既在经济衰退时实行扩张的宏观政策,而在经济高涨时并不对称地实行紧缩政策。无论是总统还是国会,都有意识地选择了凯恩斯主义中有利于经济扩张的那一方面。

说是“半个凯恩斯主义”,还在于在宏观政策的两种政策手段,即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中,政府更倾向于、且更容易采取前者。之所以“倾向于”财政政策,是因为,在经济萧条时,实施扩张的财政政策可以产生直接扩张经济的效果,而实施扩张的货币政策并不一定会产生直接扩张经济的效果。财政政策是政府的直接支出;而货币政策是向居民和企业发放更多的货币,但是否马上支出,则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

在另一方面,财政政策,尤其是大规模的增加政府支出的决策程序,是由总统提出,由国会批准;而货币政策的决策程序,则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投票决定,并不需要议会的批准。由于国会的特点是反映当下民意,即不喜欢经济衰退,而喜欢经济高涨,也就倾向于更为扩张的财政政策。所以,一个扩张的财政政策会比一个紧缩的财政政策更容易获得国会的同意。从数据就可以看出,自1945年以来,美国财政支出总是增长的,其间并没有明显的下降阶段(见下图)。

10  美国政府支出(1945~2009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比较而言,由于没有国会的直接压力,联邦储备委员会可以较为灵活地决定是否采取扩张的或紧缩的货币政策。例如,有关是否提高贴现率或准备金率的决策,取决于美联储委员的投票。这样,即使美联储在外部压力下会倾向于较宽松的货币政策,但至少会实施紧缩政策。所以美国的货币政策还是有着双向调整的弹性。从下图可以看出,至少自1954年开始,美国的基础货币利率是上下浮动的,最高可达16%(1981年)。当然,这是针对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恶性通货膨胀而采取的严厉措施。

11  美联储基金有效利率(1954~2009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即使从货币供给总量来看,在某些阶段也有明显下降。见下图。如美国的狭义货币(M1)从1995年4月的11603亿美元,下降到1998年2月的10662亿美元。

12  美国货币供给量(M11959~2010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除了宏观经济政策外,美国政府还以支持消费信贷的方式直接鼓励消费。正面的作法,是改进有关消费信贷的法律环境,降低消费信贷的交易费用。而负面的作法,则是政府直接介入到消费信贷的活动中去。比较典型的事例就是政府直接介入住房信贷的活动中,直接创办了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家直接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企业。一般而言,美国政府对消费信贷的支持多在经济衰退或低迷时期,因而也有着扩张性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相反,当经济高涨时,却不可能采取减少消费信贷的政策。所以这种政策实际上是单向的。从下图可以看出,1945年开始,美国的消费信贷一直是递增的,只有在1991年到1994年有少许下降;但从1994年起到2009年,美国的消费信贷规模直线上升,增长了约3倍。

13  美国消费信贷指数(1945~2009年)

数据来源: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网站: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鼓励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是以持续提高消费占收入的比率为代价的。从1945年到2009年,美国的消费信贷增长了392倍。这一变化导致了美国的储蓄率的长期下降趋势。从1945年到2007年,净储蓄率从大约10%左右下降到不足2%。见图14。

14  美国净储蓄占国民收入的比例(%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自1980年至2007年,美国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入比重也从约10%降到不足1%。见图15。这使得这种通过促进消费信贷以推动经济扩张的政策手段的作用走到尽头。

15  美国的个人储蓄占可支配收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当然这种半个凯恩斯主义还是取得了公众期待的结果。从1950年代以后,美国就没有出现过像大萧条那样严重的衰退。甚至出现经济负增长的情况都很少。最严重的一次,是1982年出现的2%的衰退。见下图。这说明经济波动实际上主要是在上半个周期。总体来讲,宏观经济政策呈现出长期扩张的趋势,而不是按凯恩斯主张,进行反周期操作。

16  美国经济增长率和总统更替(1929~2008年)

数据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网站:http://www.bea.gov/

由于长期实施单向的鼓励消费的政策,当传统的消费信贷产品饱和以后,政府就会鼓励风险更高的消费信贷。也正是这种基于政治考虑的在任政府鼓励消费信贷的措施,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会打掉一般人谨慎的戒心,投资于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如住房次级抵押贷款债券。这就使得高风险金融产品的交易规模不受个人谨慎的约束,而成为规模巨大的经济活动,从而占国民经济的相当大比重。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带来宏观层次的重大冲击。

    因此,在美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下,政府趋向于持续刺激经济走向高涨,从而在宏观环境上配合了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发放和交易;在华尔街的院外活动下,立法机关就不可能通过一项严格管制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法案,从而使美国社会失去了最后一道防御金融风险的屏障。

六、市场与政府双失灵可能导致的宏观结果

前几节的分析基本上回答了本文一开始提出的七个问题。一个基本结论是,能够避免金融风险发生的制度,包括市场制度和政府制度都失灵了,所以美国的金融危机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有关金融风险的市场失灵,是说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所进行的自发的金融交易,有可能导致 “亏损均衡”;这使得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不能避免过高风险。又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生产基本不受物质成本的限制,所以金融机构理论上可以无限制地推出风险更高的金融产品;推动着金融产品的总规模迅速扩张,其比重迅速上升。这些金融创新通过归类整合和证券化,也在降低实际上的单项风险概率,但这不会降低个人的及整个社会的破产风险概率。

所谓有关金融风险的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实际上实施的半个凯恩斯主义,即单向的反周期政策。这没有抑制反而促进了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发展。缺少对高风险金融产品交易的管制,最终使社会处于风险之中。

其实,通过归类和证券化等手段降低个人的风险概率时,是以让更多的人分担较小的风险损失为代价的。这很类似于保险。然而保险的问题是,当意外损失被大家共同承担后,投保人就放松了避免意外的努力。这使得个人风险变为社会风险。因为火险降低了个人火灾损失,反而使整个社会的火灾更多了。当个人因实际的单项风险概率降低而增大下注比率时,个人的破产风险概率也恢复到其认可的均衡水平。但从整个社会来看,所有个人都增大下注比率就相当于整个社会增大下注比率,但与个人的情形不同,尽管因金融产品的增加而增加了实质投资项目,整个社会增加的投资项目总规模大大小于增加的金融产品总规模,这使得过多的钱投资于较少的投资项目中,期望回报率就会降低,也就使整个社会的单项风险概率上升,从而社会破产风险概率上升。

例如,当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后,因实际单项风险概率降低而导致资金供给大幅增加,这又导致抵押贷款债券利率下降,需求进一步增大。由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供给就是在创造货币,因而导致货币供给的增加。当社会已达到充分就业情境时,继续增加货币供给就会导致通货膨胀。这时金融当局就要提高利率、紧缩银根。其结果,就是物价不再上涨、甚至下跌。当房价下跌时,住宅抵押贷款的违约事件就增加了。这导致抵押贷款债券的风险概率增加,发行该债券的金融机构无法支付利息,就会面临债券持有人的清算要求,导致破产。

并且,如前所述,在风险程度较高的社会中,收入分配的差距会加大。富者更富,而穷者更穷。大多数较穷的大众更缺少抵御经济波动的实力,更易于陷入亏损甚至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由于从整个社会角度看,金融产品的社会期望收益是既定的,在普遍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会有较少的人获得巨额收益。后者的收益甚至是直接以前者的亏损为代价的。如高盛公司做空次级抵押房贷债券,在美国房价大跌时获利。然而,少数人的巨额收益并不会去弥补大多数人的亏损,因而亏损的普遍存在就会在宏观层次产生影响。而在一个风险程度较小的社会中,收入分配的差距就会较小,较穷者会有较大的实力抵御经济波动的冲击,不致陷于亏损或破产,也就不会对宏观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由于产生了大量的再融资,即社会的下注比率较高,又由于证券化吸引了大量资金的流入,一旦初始借款违约,就会出现连锁反应,导致一连串的债权债务被消灭。由于货币就是在基础货币的基础上用债权债务关系创造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就是货币的减少(康芒斯,1962,第7~136页)。从宏观角度看,就带来了通货紧缩。货币减少了,人们的收入就减少了;当人们发现收入减少后,就会调整自己的支出行为,更少地支出。这导致货币流通速度下降,使市场中流通的货币量减少。如此循环下去,走向经济衰退。

对于经济衰退,政府的反应就是进一步实施扩张性的宏观政策,增加公共投资和放松银根;出台政策鼓励公众的消费,甚至直接支持那些“大得不能倒”的金融机构。而这样一来,政府不仅重复着过去一直以来所犯的错误,过于宽松的宏观政策和刺激商业银行增加消费信贷,而且还掩盖了导致金融危机的制度原因,使得对危机的产生负有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政府的这种行为最终对经济当事人给出错误信号,使他们因断定政府会救市而采取更为冒险的市场策略。这使得由这些制度缺陷导致的金融危机会不断地被复制和产生。

七、结论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 由于人的寿命有限和财富有限,不可能参加无限次或充分多次的投资或赌博,人们从高风险金融产品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收益;但由于人们已经接受了预期收益带来的“效用”,即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性,所以他们平静地接受实际亏损的结果,从而出现 “亏损平衡”。
  2. 当所有的人都接受亏损平衡,并实际上购买过多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且产生亏损后,就会给全社会带来金融危机。由于人们不会自动地在亏损面前止步,所以存在着有关风险的市场失灵。
  3. 由于金融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较少受成本的约束,且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不受边际效用递减的影响,金融产品品种可以在理论上无限制地增长。这导致金融产品的交易量的增长要快于实物产品的交易量的增长,同时金融产品从低风险走向高风险。
  4. 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真正有意义的风险指标是“破产风险概率”。它受到单项风险概率和下注比率的影响。当金融技术通过归并、专业化和证券化将某一种金融产品的单项风险降低时,人们往往会提高下注比率,极端地,这表现为再融资的增加,从而使破产风险概率恢复到自己认可的水平。而整个社会的风险也同时增大。
  5. 由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的增加,以及金融产品的风险程度的增加,会导致整个社会的风险增加,社会中收入差距会因此增大。金融机构管理层以其收取佣金的经营方式,可以在让别人冒风险的同时,自己坐收稳定收入;部分金融机构经理或交易员可以其偶然的成功,以及高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在与基金投资者和投资银行股东的谈判中占有优势,从而得到只获得奖励、而不承担亏损的不对称合约。这一合约安排激励管理层冒更大风险。
  6. 由于美国的政府相当于民众直接选举,所以政府,包括国会、行政部门和中央银行都倾向于宽松的宏观政策和鼓励消费信贷,并有着长期实行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倾向,使人们丧失谨慎原则,投资于风险过高的金融产品。
  7. 由于在美国,院外游说活动是合法的,华尔街利益集团又有着很强的动机和实力,随着金融风险增大导致更多财富向更少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手中集中,华尔街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能力更强,从而使得美国国会越来越难以通过严格管制金融风险的法案。
  8. 总之,美国的金融危机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双重原因造成的。在金融危机面前,政府仍然延续着过去的错误作法,因而不能纠正导致金融危机的制度问题。除非美国在宪政层次进行改革,如在政治结构中加强代表历史经验的精英的地位,以及设立财政必需至少在一个时段(如10年)内保持平衡的宪法原则,能够辨识社会层次的风险的恰当水平,并能够在此水平前止步,等等,否则,下一次金融危机不可避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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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rberg, Johan, Financial Fiasco: How America’s Infatuation with Homeownership and Easy Money Created the Economic Crisis, CATO Institute, 2009.


[1] 金融市场与赌场的重要区别,是金融交易形成的价格是有意义的,即其中包含了大量有关供求的信息。价格波动会告诉人们供求的变化,不同产品价格之间的对比会形成有关生产的不同阶段、领域和产业的相对价格体系。正是这一价格体系指引着资源配置的流向。而赌场形成的“价格”是没有意义的。

[2] 这个判断显然还需要深入讨论。例如,期望收益较高意味着一旦投资成功或赌赢,回报会非常高,但这并不能改变风险概率,具体表现为标准差,这意味着输的概率并没有变。所以,只要人的寿命和财富有限,就会出现实际收益低于期望收益减去风险溢价的情形。

[3] 从长期看,一个风险水平较高的社会同时是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这时的收入分配就不能被认为是由市场决定的“自然”的收入分配,而应被看作是在市场在风险领域失灵时的“不正常”的分配。

[4] 当然,应该承认纳斯达克的价格数据并没有呈现如此明显的标准差上升的趋势。这可能有其它复杂的原因,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

原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