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议] 如何终结“卡脖子”?|盛洪

近些年经常听到中国在芯片上被美国“卡脖子”的说法,是指大陆中国经济发展对芯片的需求迅速增长,但国内生产远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而要显著改进芯片研发和生产,却因大陆中国的芯片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下游,不能主动地提升芯片品质以及相关的产量;而要改变在产业链上的位置,却由于高端人才短缺从而基础研发滞后,很难在中短期内实现。在这时,由于美国及其盟国处于产业链上游,它可以采取禁售高端芯片和芯片制造设备的方法,限制或延缓大陆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更进一步,美国还可在有关芯片的科研和教育领域限制人员交流,以限制大陆中国的人才供给,从根本上阻遏它的芯片产业发展。

“卡脖子”的说法看来很有道理。然而,有关“卡脖子”的问题还可以分解为“为什么可能卡脖子”,“为什么要卡脖子”和“为什么能卡脖子”。第一个问题的含义是,在现代自由交易的体系下,卡脖子必是可能的。这是因为交易的前提是分工,分工的前提是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的前提是人无完人。人总有缺陷,或者说人不可能在各个方面都有优势。而恰恰是这种不同优势在人之间的分布促成了人们之间的分工。而这种分工比全能的人不需要分工的情形好得多。任何国家也是如此。在自由交易体系下,趋利避害本能使人们自然地选择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通过交易利用别人的优势。由此形成的结构就是最优的结构。现代产品无一不是非常细密的分工所完成的,如果一个国家要自己完成所有分工的各个方面,就无法利用别人的优势,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因成本太高,以致无法实现。而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国家都可能被别人“卡脖子”。

再谈第二个问题。那么,为什么别人要“卡”大陆中国的“脖子”?为什么不是美国、以色列或瑞典?当然从国际分工的必然性来讲,它们都有可能,但不会成为现实。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自由表达原则。这与自由表达有什么关系?当然有关系。自由交易的前提是自由表达。人类是先有交流,才有交易的。交易的要则是自由自愿,如果不能自由表达,就不知道是否真实意思,是否自愿,交易就是无效的。限制自由表达的手段也是一样。如限制互联网的国际通道,就妨碍了国际交易。据哈耶克考证,交易的希腊文(Catallactics),有“明辨敌友”的含义。布坎南解释说,明辨敌友就是“在进行交换之前就必须看清楚谁是准备遵守规则的交易对象”(汪丁丁,2021)。在这里,交易的根本规则就是自由表达原则。广义地,交易意味着互动。任何互动都有成本收益,如果不允许自由表达,就不会知道这些互动的利弊,就无法纠正。限制自由表达,就必然要动用暴力,将限制扩展到国际领域,就会将暴力扩展到国家之间,因而也就透露出了“敌意”。

而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遵循自由表达原则,这是它们与大陆中国当局的主要分歧。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分歧。而这些国家之间并没有这种分歧。因而当有关自由表达的分歧影响自由交易时,形成了遵循自由表达的国家为多数,违反自由表达的国家为少数的格局。很自然,在遵循自由表达原则的国家之间没有因表达受限而影响自由交易,也没因此而产生彼此的敌意,因而它们之间的交易总体上不会中断。虽然它们也在分工体系中互相依赖,却少有可能互相“卡脖子”。它们会因为某一国家不遵循自由表达原则,而影响与它的自由交易,甚至因此而产生敌意,而中断某些产品或技术的交易,即“卡脖子”。一个国家虽大,却会因不遵循自由表达原则而中断国际交易,并且在国际分工结构中处于少数地位,所以有“卡脖子”的感觉;其它国家虽有大小,却互相没有交易障碍,而结合成一个更大的交易体系,在脱钩时处于多数地位,所受影响较小。

再谈第三个问题。它们为什么有能力“卡脖子”。虽然有国际分工,但仍有些国家处于分工的优势地位。如美国。仔细想想,美国为什么有能力卡大陆中国的脖子,还是可以让人们深刻反省。表面看来,美国的优势来源于它的科研和教育。然而为什么它的科研和教育是领先的呢?有人会说,它发展得比我们早。然而美国并不是最早发展现代化的国家,比它还早的是英国。所以“早”不是理由。科研和教育领先的理由有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理由,还是自由表达原则。所以上述问题的结论是,芯片被“卡脖子”的原因是没有遵循自由表达原则。可能有人认为,这样说太夸张了吧,在芯片和自由表达之间好象没有直接的因果链条。对。芯片与自由表达原则之间有很长的因果链条,所以不很直观,这才会被人忽视。但这是一个致命的忽视。因为它很基础,一旦缺少就缺少基本的条件和环境,人们却不自知。

对芯片的需求起源于对电器和计算机的需求,而这需要有关电气学和计算机学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从哪里来的?是科学发展带来的。再问,科学为什么会发展呢?它是由知识的交流和积累产生。因此,交流就比不交流更能促进科学的发展;交流受到限制,科学发展就受到限制;而自由表达受到限制,交流就受到限制。具体看有关芯片的科学理论。它一方面包括电学理论,即从电的性质,电磁现象,到电压,电流,电阻等的发现,电磁感应理论——形成一整套有关电的科学理论。另一方面,有关计算机科学的发展,至少可以追溯到十七、八世纪莱布尼兹创立二进制,并提出计算机的展望;其后有乔治 ∙ 布尔将逻辑与数学联系起来;弗雷格提出了数理逻辑理论;图灵提出可以“机械计算”的图灵机的设想;冯 ∙ 诺依曼提出了计算机基本组成部分的“冯 ∙ 诺依曼结构”;还有香农,他奠定了现代信息理论基础,并且是数字电路的创始人。

当然,上述有关电学和计算机科学的理论,是在整个科学体系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在这个科学体系下,各门现代科学都有了长足的进展。而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因为这个科学体系是一组制度结构,它显现为各种组织形式和规则。组织如大学,科学院,研究所,实验室,学术期刊,学术论坛,基金会等;规则如开放交流,自由讨论,辩论规则,以学术标准取舍论文,尊重学术创新的引用规则,等等。而总括在这个制度结构之上的,就是自由表达原则。这些科学组织是保护和鼓励自由表达的机构,这些科学规则是遵循和鼓励自由表达的分规则。

这是因为,科学发展的逻辑是,尽可能地去想象,没有禁区地提出假说,然后证实或证伪。用达尔文演化论来解释,就是要有尽可能多的、各向同性的变异,然后再让自然去选择。如果有对变异方向的限制或阻碍,使得变异数量较少,或缺少某些方向,就可能失去某些成功变异的机会。同理,科学理论发展并不会局限于人们已经认识的领域内,如果以已有知识限制知识探索的方向,就可能失去发现新知识的潜在机会。而自由表达原则实际上是一个否定性原则,它不用肯定人们的自由表达,因为只要没有限制,人们的表达就是自由的,探索的方向就是任意的;它要否定的是对自由表达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减少的思想变异的空间和数量,从而有可能丧失理论创新的机会。

在自由表达原则中,有一种表达值得特别强调,这就是批评。这是因为,在社会中总有一些观念是具有权威性的,甚至是以权力为后盾的。对它们的批评就显得很困难。但如果不能批评,如前所述,人的观念就缺少变异,就可能错失创新的机会。在历史上,西方世界走向科学,也是在与压制表达自由的思想专制——宗教裁判所和国家控制——的斗争中实现的。诺奖得主、物理学家费曼说,“在历史上科学与专制权威进行了反复的斗争才渐渐赢得了我们质疑的自由。那是一场多么艰辛、旷日持久的战斗啊!它终于使我们可以提问、可以质疑、可以不确定。我们绝不应该忘记历史,以致丢失千辛万苦争来的自由。这,是我们科学家对社会的责任。”(私产先生,2023)这是一个科学家对科学发展和表达自由之间关系的现身说法,也说明表达自由原则并不会免费实现。它是科学发展的公开的、但又是不易察觉的独门诀窍。

最近看到方兴东关于互联网发展的一篇文章,其中谈到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美国的反主流文化、嬉皮士运动以及黑客文化所起的作用(2023),虽然作者否定了它们的主导作用,但它们的出现正反映了多元文化并存的环境,其中任何文化不是直接启发了创新,就是作为对立观念激发了创新,因而反主流文化或黑客文化的出现恰说明自由表达原则在起作用。尤其是在实际中,反主流文化确实激发了计算机革命的英雄。比如乔布斯。这使人想起他在1984年以《1984》为题所作的广告,推出个人电脑就是一个挑战权威、反对垄断的革命性举动。乔布斯本人曾赶上了嬉皮士运动的末班车,并曾有过黑客行为,他后来到印度和日本学禅也是美国主流文化的异类,不能说这些经历对他的电脑革命没有影响。我们并不能说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创新中哪种文化起了决定性作用,但可以说自由表达原则起了决定性作用,因为它容纳了各种观念和探索方向,使创新的几率提高了。

有人会说,科学的基础理论离具体技术、从而实际应用相差很远,如果大陆中国现在发展基础理论,也还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当然,表面看来,从基础理论到实际应用有漫长的路要走,但这决不是不发展基础理论的理由。美国等西方国家之所以科学技术均发达,就在于它们有着重视科学基础理论的传统。任何事情都要有开始,如果现在以这样的理由不开始,以后永远没有赶超的希望。况且,许多前沿科学理论往往超出想象直接转变为实际应用。如20世纪上半叶物理学的前沿是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虽然看起来好象深奥玄妙,百无一用,但二战一爆发这些研究黑洞的理论立刻被用来制造原子弹,这对战争的结局产生了重要影响。另外,技术的颠覆性创新往往会带来一举超越旧有技术的结果,或所谓“弯道超车”。但这是深刻理论创新的结果,否则很难想象会有“弯道超车”。

又有人说,可否将观念分成两种,一种是自然科学的,一种是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在前者可以自由表达,而在后者不可以。这种看法不懂得,社会或人文只是自然的一部分,它们共同遵从着同一个天道。既然科学的正确性是在不同观点的竞争和论辩中形成的,如若不在社科人文中实行自由表达原则,就不可能促进它们趋向正确。况且自然科学与社科人文之间的边界并不那么清楚,经常是互相重叠、渗透,限制其中的一部分的表达自由,就会影响到另一部分。例如生物行为学与人类行为学就是两个相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它们之间有着割不开的联系和相互影响。更进一步,自然科学与社科人文更可能整合成一个边缘学科,成为举足轻重的人类知识。如逻辑学和数学融合发展为数理逻辑,成为计算机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再者,自由表达原则具体表现为社会基本精神,如若限制社科人文的自由表达,必然会影响人们基本精神状态,并不知不觉地限制了他们总体上的批评精神,也会殃及自然科学。

况且,为什么要限制在社科人文领域的表达自由?这是一个很可疑的想法。可能的回答是,一个社会需要一个统一的“正确”意志。这要看怎样“统一”。如果这是建立在每一个人都能自由表达意见,并经他们之间辩论沟通,最后整合成一种主流看法,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用一种强制性的意见替代所有其他人的意见,则是一场灾难。因为社会是由众多不同的人组成的,他们之间会有利益冲突,只有在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才会使社会接近最优。如果只允许某些人表达,而压抑其他人的信息,后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不能表达出来,更不用说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社会调整。即使表面上维持了“统一意志”,却实际上造成了低效率和不公正,以及社会的心理分裂。

又有人说,既然科学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之间还有距离,可否不必强调自由表达,承认在基础理论方面落后,通过学习掌握现成的基础理论,却在实际应用方面多加努力,也可以实现在技术方面的发展。当年苏联不也曾在载人飞船上领先,苏联、大陆中国不也依赖自己的科研爆炸了原子弹?当然可以。但其前提是,必须从有着这些领先理论的国家学到这些理论。这就得开放交流和自由表达。据说前苏联限制科学家到国外参加学术会议,限制国外学术期刊的进口,但对物理学网开一面。结果当美国爆炸了原子弹后,这些与西方学术界保持联系的苏联科学家也很快制造出原子弹。在大陆中国,那些“两弹一星”的元勋几乎全部是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得学位的。这说明即使没有自己的理论创新,通过学习也可以掌握那些基础理论。然而这样做的劣势是,总是比领先国家晚一步。

并且还有连学习的机会也没有的时候。如果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关系紧张、甚至敌对,这些国家自然会对“潜在敌国”提高警惕,收紧和限制与高科技有关的学习和交流,阻止学成人员回国。如对钱学森等中国科学家的作法。在相当长时间里,前苏联主要依赖于间谍活动窃取美国的尖端技术,但这样做当然比合法的学习要难得多,并且偷窃到的技术或已落后或是假的。大陆中国之所以在相当长时间能够开展与美国等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交流,在于改革开放政策缩小了大陆中国与西方世界的差距,尤其是在“自由表达原则”上有所改进。在这时,自由表达原则不仅是大陆中国国内科技发展所必须,也是缓和国际紧张关系所必须,更是到西方国家学习和交流所必须。在近些年来大陆中国与美国等国的关系重新紧张,表面看是许多其它原因,其根子还是对自由表达原则的背离。所以才以“敌国”的待遇加于大陆中国。

那么为什么那些在西方学成的人才不能在本国将基础理论发展起来?这是因为科学不是一些标准答案,而是一个探索着前进的思想河流。虽然刚归国者还能知道相对前沿的科学理论,但如果没有自由表达原则,所谓“大学”只是一个知识转录器,而不是一个知识发生器,则随着时间推移,较新的知识也会变得比较陈旧。这就是为什么那些两弹元勋里几乎没有大陆中国培育出来的人才的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在原子弹研发时存在,到了芯片和AI时代也是如此。实际上,现在大陆中国研发芯片的中坚力量还多是美国等西方大学培养出来的。学习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的留学归国人员已有数代,为什么没有在大陆中国形成在这一领域的学术传统和理论创新机制,为什么这些大师没有培养出大师级的学生?很显然,最重要的还不是知识,而是生成知识的机制。没有以自由表达为原则的大学制度,任何已有知识都只是知识,不会激发出新的知识和源源不断的知识流。

况且,这些中国留学者在美国大学中学到的还只是知识的末端,即已经形成结论的知识,而笼罩其上的自由表达原则则是“太上不知有知”,他们甚至没有注意到。他们归国以后在大学里教授的只是“有用的”知识,而不甚注重看来没用、但对知识的生成有帮助的知识,以及在这之上的根本原则——自由表达。并且即使这样他们也在大学中是少数,不可能在自己的领域中培育出自由表达的创新传统。那些直接参加应用技术研究的归国者更是只能以个人的力量做出贡献,而不能在应用技术领域增加创新活力,或形成创新传统。而在技术领域也和科学领域一样,需要自由表达原则下的创新精神。这在芯片发展史中尤其明显。电子管,晶体管,芯片,以及相关的制造技术,如扩散技术,光刻技术等,每一个技术创新都是在信息自由流动环境下受到激发,并在充满创新精神的机构,如爱迪生公司,贝尔实验室,德州仪器,仙童半导体机构发生的。而类似级别的技术创新在大陆中国却鲜有耳闻。

那么,通过举国体制是否可以克服缺少表达自由所带来的不足?举国体制就是集中全国之资源,由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专门攻取一两个重大目标,有时可以取得成功,例如“两弹一星”。然而这样成功的例子太少了。失败的例子却很多,很普遍,很重大。如在毛时代,政府天天喊“工业以钢为纲”,在制定经济计划时以钢产量为中心进行安排,这是最大的举国体制,但数十年一直没有突破三千万吨。而在改革开放后,不再喊“以钢为纲”,结果一不小心就发展到年产8亿吨。再有就是芯片的研发和生产,大陆中国当局也早就当作重中之重,但现在看来,这种举国体制在芯片领域已经失败。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为什么举国体制在“两弹一星”上成功了,而在芯片上会失败呢?我曾在分析中美脱钩时指出,“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十维远景公司,2021)即使如此,“两弹一星”的成功也有某些偶然。这就是在高层决策时听取了专家的意见,而没有为了政治目的而由政治领导人直接影响研发的技术路线。而在其它一些举国体制的工程上,如三门峡工程,则由于太侧重于政治性质,不听取专家的不同意见,而选取了苏联专家的技术路线,无视黄河泥沙多的特点。所以仅以政府为唯一用户的工程也不全可以成功。

那么,如果政府设立基金,支持企业研发和生产,并遵循市场规则,是否可以在芯片研发和生产上成功呢?近几年大陆中国的情形说明问题。在“中兴事件”的刺激下,大陆中国又掀起了一轮芯片投资热,据说2022年中国有关芯片的投资达1.5万亿元,新增芯片相关企业4.74万家(林志佳,2023)。但这种缺乏高端研发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投资,只能看作是对被放大的热点的盲目跟风,是各地方政府不考虑自己的技术条件的重复建设,从经济学角度看只能形成平均规模过小、但厂家过多的过度竞争态势,是极不经济的。更何况在政府鼓励政策下,也出现了打着“芯片”旗号的欺诈。最为著名的要数武汉弘芯,这个声称投资1280亿元的企业,花巨资购入的光刻机,转手就给银行做了抵押,其做局者是一个只有小学文凭的人。据报道,2021至2022年,约九千多家芯片相关企业倒闭。它们基本上是骗取政府资金的一伙人(活力创作者,2023)。

再纯粹一些,假定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没有政府的介入和干预,不保护自由表达,可否在芯片上发展起来呢?答案是,也不行。这是因为,芯片产业最需要的是创新能力,而这是拿钱买不来的。再好的市场机制,也只能对已有的产品和技术作出反应,而不能对还不存在的产品和技术作出反应。而创新意味着做出原来没有的产品或技术,所以在新产品或技术问世之前,是得不到市场评价的。再则,真正自由的思想变异并不是在钱的激励下出现的,而是作为人的一种思想享受和精神追求,在不受限制的环境下出现的。只有在表达自由的环境下,思想自由才不受限制。假如不允许表达自由,也就限制了思想自由,也没有思想创新。我们经常看到,在政府机构或大公司里,往往是领导说了算,如果普通员工有与领导不同的想法,也经常是压抑而不敢说。因而没有自由表达原则,在企业层面,也鲜有创新。更是在大学或研究所这样的非营利机构,即使有钱,却因没有自由表达原则,也缺少理论创新。如大陆中国的大学在近些年在世界的排名提升了不少,却主要是因为其拥有的资金多了一些,但在研究成果上却没有引人注目的东西。

因此,对于芯片以及其它高科技产品,自由表达原则比万亿投资有效得多。大陆中国解决“卡脖子”问题的最好方法,就是实行自由表达原则。这困难吗?不困难。原因是,中国在历史上和宪法上就是一个遵循自由表达原则的文明。西周时就有召公名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春秋时就有“子产不毁乡校”的故事,周朝曾设立风官,其职责是收集民间讽刺时政的诗歌以纠正朝廷的错误。唐时白居易还写了首“采诗官”的诗怀念这个制度,韩愈写了“子产不毁乡校”的诗歌颂乡校。到了宋代,又有范仲淹发出“宁鸣而死,不默而生”的声音。唐宋两代相继发展成熟的谏议制度,使政治批评制度化了。中书省可以驳回皇帝草拟的圣旨敕令,门下省再作审查,宰相副署。苏轼作为中书舍人曾六次“封驳”。更重要的是,这种自由批评的精神是儒家的主流传统。科斯教授曾说,“活跃的思想市场长久地贯穿于中国的历史之中”(2013,258页)。这个传统与西方表达自由传统一起,体现在现有《宪法》中,即其第35

所以,那些践踏自由表达原则的行为并非中国传统的,也是违反宪法第35条的。因而压制自由表达的特质并非中国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根本区别。自由表达原则是一个免费的原则,万亿投资则是巨额的真金白银,获得芯片高端技术则是有钱可能也买不来的。为什么人们会不接受免费的万能原则,而宁肯支付高额成本?为什么现有宪法保护的原则不能实施,违宪行为却大行其道?这是因为,自由表达原则虽然免费,实施起来却很不容易。在一个社会中,总有某些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愿意别人自由表达。例如垄断集团或滥权集团。垄断集团通过行政操作赋予自己行政垄断权和免费或低价使用国有资源的特权,是对其它国民的公然侵夺,它们自然会利用政治资源限制自由表达,以压制揭露和批评。滥权集团也是类似。它们利用暂时被赋予的行政权力,不断增加其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不受约束地侵犯民众或企业的权利,不能很好的提供公共服务,却用压制批评的非法手段掩饰自己的侵夺和错误。

如果一边限制自由表达,一边高喊解决芯片“卡脖子”问题,就是自相矛盾。实际上脖子是自己卡的。意识到芯片只是大陆中国在科学领域全面落后的一个特定表现,若要解决芯片“卡脖子”问题就要解决科学领域的全面落后问题,最终就要落实自由表达的宪法原则。如果没有自由表达原则,就不要考虑解决芯片“卡脖子”问题。限制自由表达既不是中国的特点,其实施也同时会带来对大陆中国的严重损害。反过来,落实自由表达的宪法原则,解决的不只是芯片“卡脖子”问题,还会带来中华文明复兴的全局性影响。它会使大陆中国更公正、更高效,科学与文化都会繁荣发展,并且有可能超越美国。当然,这时与美国等国之间的竞争不是谁有更好芯片的竞争,而是谁更能自由地表达的竞争;有更好的芯片也不是用于战争,因为奉行自由表达原则的国家之间没有敌意;既然没有敌意,在科研与教育领域也就不需要互相封锁,而是自由开放地交流,由此促进中美科技、以致全球科技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陈芳,董瑞丰,《“芯”想事成:中国芯片产业的博弈与突围》,人民邮电出版社,2018。

方兴东,钟祥铭,“寻找互联网之母 ——互联网历史流行叙事的祛魅和浪漫主义想象的纠偏”,《中国新闻史学会》,2023年4月12 日。

科斯,王宁,《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中信出版社,2013。

林志佳,“2022年中国芯片市场总结和发展前景预测”,《私域网》,2023年3月13日。

活力创作者,“2022年,五千余家中国芯片企业倒闭,比尔盖茨也有看走眼的时候”,《趣科纪》,2023年2月21日。

十维远景公司,《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Researchgate》,2021年2月。

私产先生,“费曼:任何伟大的科学成就,都源于思想自由”,《私产先生》,2023年3月26日。

汪丁丁,“汪丁丁专访布坎南”,《原创力文档》,2021年1月15日。

2023年4月2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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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 合约的起点|盛洪

盛按:发现多年前写的这篇文章,对现在还很有解释力。这就是道德价值对交易很重要。这两者有什么关系?一种道德价值强调和平和互利,另一种观念是暴力的和单向的,显然后者与交易原则本身有冲突。这就是本文所引“交易”要“辩明敌友”的意义。

       一个理论总有它的边界。读懂一个理论的标志,就是发现了它的边界。一个理论的成功,除了对现实世界具有解释力以外,就是在其边界内的逻辑一致。布坎南教授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征服了很多人。但读布坎南的书越多,就越会发现他的理论的局限。在通读文献方面,中国的经济学界恐怕没有人比得上汪丁丁了。所以毫不奇怪,丁丁这次对布坎南的拜访,从而他们之间展开的对话,就是十分精彩的。在我看来,丁丁的每个提问,都是蓄谋已久、底气十足的攻击。而布坎南,显然更知道自己理论的“软肋”,早已进行了更多的思考。所以,对话变成了对公共选择理论的前提和边缘上的问题的讨论。这样的讨论本身就是理论的前沿性的探讨。

       经济学讨论人与人之间的交易,首先假定交易双方在权利上是平等的。同时不言而喻的是,他们都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如他们既不想抢对方,也不想骗对方,也不想在对方付款(或付货)后的一刹那,拔腿就跑。如果没有这样的道德规范也没有关系,囚徒困境模型也会出来帮忙。经过多次重复的博弈后,互动的双方会达到合作均衡,也就是交易的道德规范。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由于经济学还没有与其它学科分开,如亚当.斯密本人就是伦理学教授,也许那时的经济学家会自然地看到交易的道德前提。但是这些道德规范是那样简单、那样显而易见,以至人们认为它们并不重要。所以经过“新古典革命”,交易的道德前提被省略掉了。作为一种理论,它可以做这样的简化。但是当新古典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以后,受过经济学训练的经济学家,大多也就“遗忘”了这个重要的条件。当然它的重要性,在一些国家进行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才被人们重新“发现”。人们惊讶,为什么在俄国建立了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却没有得到改革的正果。而在中国,我们越来越发现,假冒伪劣、市场欺诈、和信用低下,不是简单地可以用法律消除的。

所以近来年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却更多地谈论道德和文化。如在90年代以后,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就大谈非正式约束,意识形态,文化等等。在最近召开的新制度经济学第二届国际年会上,诺斯教授仍一如既往地讨论这个主题。当然我们也看到,丁丁也一直在倡导“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最令人兴奋的,是布坎南教授发现了,或者说是通过哈耶克发现了“catallactics 的希腊原文,不仅包含着‘交易’的意思,还包含了‘明辨敌友’的意思。”这使他,也使我们感到“简直引人入胜了”。丁丁正确地评论说,这意味着交易一词原本就包含了“道德”意义。因为正如布坎南所说的,明辨敌友就是“在进行交换之前就必须看清楚谁是准备遵守规则的交易对象”。尽管我们今天视一些道德规范为当然,但它们的形成还是经历了艰辛的过程。古代人把这种艰辛固化在了他们创造的词语中。重温这些词语中的古老的智慧,我们可以了解到,我们今天社会所赖以运转的基础,并非从天而降。

       按照布坎南的说法,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正统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政治领域。在政治领域,人们也在交易,只不过不象在市场中那样是两两人之间的交易,而是多个人在一起的“交易”。公共选择,就是多人之间的谈判。因此毫不奇怪,市场交易所需要的道德规范,也应是公共选择的道德前提。然而由于忽略了道德前提,公共选择理论所遇到的麻烦,要比有关市场交易的理论多得多。在讨论市场交易时,我们假定双方的权利是平等的。但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已经有一个政府了。因为直到现在,人类还没有找到一个比政府更好的办法来保证人与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平等了。于是我们碰到了一个悖论,即公共选择过程要求每个人拥有平等权利,只有政府才能有效保证这样的权利,而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又只能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如果没有一个政府,公共选择时的人的平等权利就得不到保证;但如果已经有一个政府,就不需要公共选择了。

所以,我们猜想,在人们达成社会契约前,不仅存在着一些道德规范,而且存在着某种“前政府的”政治传统。公共选择理论仅仅假设有一群人,他们在投票,就不够了。既不符合经验,也存在逻辑矛盾。布坎南显然意识到了通过社会契约形成的国家要有道德基础的问题,但对我这里提出的问题似乎还不明确。然而他感到了,要给他的理论大厦寻找基础的必要。丁丁提到了“道德教育”。但是道德教育仍不是最终的答案。因为这仍涉及“谁来教育”,“拿什么来教育”的问题。实际上,如果不到历史之中,这样的问题不好回答。当我们谈道德教育时,我们是假定一个初始状态的社会,人们不知道德为何物。但在任何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当我们来得及谈道德时,它已经经过千百年形成了道德的传统。因此所谓道德教育,实际上是道德传统的延续和变迁的方法或形式。因此,在理性主义的投票程序之前,是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传统。在这里,传统与理性一起,共同构成了一种人类制度的完整性。我们于是很能理解,为什么布坎南教授很快就颇为惋惜地谈起逐渐衰落的基督教传统。

       当然,光讲道德还不行。因为在一个人人都讲道德的社会中,只要有一个人不讲道德,就会瓦解道德的均衡。在一个有道德传统而没有政府的社会中,很难想象会有公正的投票。解决这个悖论的方法,是假定存在着一种前政府的政治传统。实际上,如果我们引入哈耶克或柏克的理论,承认政治本身就有着连续的传统,就不会想象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是在“有政府”或“没政府”之间突变的。在出现现代意义的政府之前,一群人会因为共同的道德传统和政治传统而组成一个社会。依据这些传统,他们创造出了政府。其中的变化可能非常微小。这样的解释,不仅能消除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逻辑矛盾,而且更接近经验。更进一步,如果在前政府的政治传统中可以产生政府,那么它一定包含着高于政府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解释那指导着政府制度的宪法原则,或者哈耶克所说的“一般原则”是如何产生的。

布坎南实际上承认,他的“不确定性面纱”或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是为了分析方便而采用的工具性假定。这没什么好批评的。值得担忧的是,受公共选择理论训练的那些学生,有可能象许多受过新古典经济学训练的学生一样,把理论假设前提当作现实。而现实是,人们从来不可能完全无知,并且在传统的真空中,人们也没有道德标准。更为接近经验的说法,可能如哈耶克所说,“一般原则”来源于传统。而传统,恰和无知不同。在漫长的历史中,它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及其结果。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加入传统的东西都有可能是站在特定立场上的偏见。但只要是偏见,就有可能在另一个时点被另一个偏见纠正。只要时间足够长,传统就变得非常中性了。这与“无知之幕”恰恰形成另一个极端。但两个极端的结果可能是一样的,就如同什么颜色都没有时是白色,所有颜色都混在一起时也是白色一样。再进一步,即使“无知的一致同意”可以实现,它也仅是传统的一部分,因为正如丁丁所说,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掌握的信息会有变化,从而会在公共选择中改变主意。更何况,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不能保证找到人与自然的均衡。自然对人类行为反馈的信息,只有在具有悠长历史的传统中才能显现出来。

       进入到历史,传统就是具体的。有基督教传统,伊斯兰教传统,印度教传统,佛教传统,还有 …… 中国文化传统。布坎南谈到“上帝死了”以后西方社会的道德没落,就等于在谈基督教传统在近代早期对西方社会的贡献。如果市场交易和公共选择都需要道德前提,那么近代西方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产生,一定有赖于基督教传统。当然,他在谈传统时也暗含着“韦伯命题”。所以他和许多西方人一样,对中国的运转迷惑不解。他的问题其实是这样的:既然中国没有象西方的基督教文化这样与现代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相匹配的传统,中国靠什么提供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的?尤其在东亚及中国的经济崛起以后,布坎南和不少西方知识分子一样,都猜测在中国存在着救治西方道德危机的东方药方。

但是回答说,这个东方的秘密武器就是家族关系,似乎不能令人完全信服。这只是一部分。中国现在的道德状况确实不好,但我们也有理由问一下“为什么没那么糟”。实际上,儒学文化和佛教传统一直是传统中国的丰富的道德基础,尽管经过近代以来的打击,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铲除,在我国广大的乡村中,仍残存着可以提供部分道德基础的文化遗产。这就是乡镇企业为什么能够崛起、大多数进城的民工那样遵守规则的道德原因。今天的经济学家及其他知识分子呼吁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决不是白手起家。逻辑上,我们当然可以期望人们通过多次重复的市场欺诈,最终走向合作的道德规范,但这一过程决不象博弈论模型那样可以在瞬间完成。如果在我们面前已经有通过无数次博弈形成的、并还活跃在民间的传统,把它拿来,经过现代经验的修正,用于我们的道德教育,又何乐而不为呢?

                             1998年9月29日

原载于盛洪《治大国若烹小鲜》,上海三联书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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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TEMVON

盛按:这篇2021年初发布的研究报告,现在看来大致不错。(2023年4月19日)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TEMVON,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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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Shepardson, “Two lawmakers urge U.S. to further tighten restrictions on China’s SMIC”, Reuters, Dec.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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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老郭,“半导体芯片的投资‘狂潮’出现让人吃惊的‘烂尾潮’‘倒闭潮’——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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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峻,“美国上诉法院再次阻止政府封杀微信:双方决战最高法院”,《新浪科技》,202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5月11日),新华社,2020年5月18日。

《盛洪教授》:研究报告和改革建议

[茅思辅言] 宪治经济学和宪治的形而上维度(5)|盛洪

天道或上帝的正义至高深远,但在人间也要由具体的文化精英集团专门探究和推行。余英时说,中国自西元前四世纪知识分子集团代表道统的看法就得到了政治集团的承认。自儒家或基督教创立以后,不断出现杰出人物发展和拓展原始经典。这些宪治的形而上传统不仅依赖于其道德价值的崇高,而且通过天谴或上帝惩罚建立先例,使政治人物不仅信服而且畏惧,从而约束自己不能僭越宪治原则。这在历史上有不少例子。

这是2014年3月我在“茅于轼学术思想传授班”上的讲课。

【认识论】为什么人工智能不能成就计划经济,反而会改进市场经济?(+按)|盛洪

盛按最近马斯克等多位大佬联名发信呼吁暂停人工智能训练。理由是担心人工智能的发展失去控制,用超强的智力做坏事。这种担心是有部分道理的,但智慧在终极上是好事还是坏事,则是一个哲学问题。我在这篇文章中说,越是聪明,越是合作。但事实上确有用智力优势做坏事的。这怎样解释?人们可能用智慧做好事,也可能做坏事;好事做得越多,就越给坏事制造空间。所以人们不可能消灭坏事,但坏事也不可能成为主导。而全知全能一定会尽善尽美。人们越接近至善,也就越接近均衡稳定,所谓“止于至善”。这样说来,智慧不可能“失控”。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在远离全知全能的情况下,如何让聪明更多地做好事。我在另一次讨论人工智能与道德问题时说,要强制性地普及新科技,以消除人们之间的技术差距。(2023年4月10日)

一、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网络性质

关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有不少不同的区分和定义,但如果我们要在社会系统和互联网意义上讨论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就要在这一范畴内讨论它们的区别。从网络系统意义上讲,计划经济就是在一个网络系统中,要由一个中央控制机构决定网络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网络或节点的行为;换成经济学的说法就是,要由中央计划当局来决定每个企业和每个个人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什么、消费多少、在什么地方以及什么时候生产和消费等问题。

对应的,市场经济就是在一个网络系统中,由各个节点或各个子网络系统决定它们应该做什么;也就是说,成千上万个个人和企业自主决定他们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消费什么、消费多少、在什么地方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和消费等问题。

在其它条件给定的情况下,计划经济要求中央控制机构瞬时解决N个人生产S个产品在T个时间点和G个地点销售给N个人,实现供求平衡。这要求它求解一个极为复杂的联立方程,若想获得所有内生变量的解,联立方程至少要有所有变量数那么多,即应该等于N×S×T×G个,这个联立方程会随着变量数量的增加而更为快速地复杂化,即复杂度随着N,S,T,G的增长而更快速的增长,即所谓“指数灾难”。

简化一下,以中国为例,假定N是13亿,他们同时是生产者和消费者,所以潜在地13亿人之间都可能存在交易关系,13亿的两两组合数是8.4499999935e+17;又假定有10万种产品或服务,其中每一种可能在任意一对交易之间成交,则有8.4499999935e+22种可能性;如果再考虑时间,简化地,我们假定是365天,再考虑地点,我们假定以县为单位,中国共有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则有8.827123493209905e+28种可能性。而要解出所有这些可能性,则需要更多的计算次数。据我们所知,现在世界上最快的计算机只能达到每秒93.01e+15次。

更何况这只是一个简化的假定。因为现代生产过程比较复杂,迂回较大,很多人生产中间产品,一个产业链条多至几十道数百道,就不是简单地一个生产者直接对应一个消费者的关系了;经济也必然是跨越国界的,如果考虑所有可能性,就应将全球的人口算进来;更重要的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不是固定的,由于专业化的深化,一种产品可以分成更多的生产段,更多的中间产品,更多的工序,因而产生更多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创新因素更不是计划者所能预见的,一个新技术的出现会产生出众多的新产品,众多新的交易方式,又带来了更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

而要达到上述简化计划经济模型同样的结果,市场经济只需要由任意两两人之间进行交易,各自决定自己是否要在某一价格水平上成交,也就是需要解一道四则运算题;但成千上万的分散的个人的这种交易通过互相影响和借鉴,通过一个过程可收敛为一个价格体系,人们只需根据价格信号作出自己的简单计算。也就是说,在同样的网络系统中,市场经济把上述N+S+T+G个联立方程的问题,变为无数个互相独立的四则运算,只要在任何两两人之间有一个数(价格)相同,就可以成交,无数个达成的交易可以解决N个人生产S个产品在T个时间点和G个地点实现供求平衡的问题。事实上,依赖于如此简单的两两人交易,也能够实现上述真实世界中的经济复杂系统的有效运转。

也就是说,当其它条件都相同时,市场经济总是会以比计划经济简单得多的方式解决经济问题。因而,当计算能力相同时,无论是多快或多慢,市场经济也仍然会以比计划经济简单得多的方式解决经济问题。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优劣与计算能力无关。因而,当计算能力或者与之相关的人工智能有了大发展以后,市场经济更为优越的结论不会改变。

二、自治:大自然化解复杂性的方法

然而,上述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优劣的讨论只是一种技术性讨论,即只是从计算能力上来论证计划经济不可行,如果随着时间推移,计算能力增长到可以忽视复杂计算和简单计算的区别呢?我再从自然秩序的角度讨论这一问题。这就是,一个系统的复杂度在一定范围内能带来效率,但当复杂度超过一定限度时,系统运转的成本就会大得超过系统复杂性带来的好处,在这时的解决办法,就是在该系统中就会分离出多个可以自治的子系统或个体,从而减少系统中心控制的复杂程度,反过来又使系统可以扩展。

这可以看作是大自然解决复杂性问题时的基本策略。首先,当一个系统的所有部分或要素的行为都由一个中央控制机构决定的话,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个整体。当系统将自己分成多个自治的部分,我们可以称这些自治的部分为个体。每个个体的复杂度显然比整体要低;接着,让这些部分或称子系统或个体自己决定它们的行为,包括生产或消费的行为。这样一来,整个系统由一个中央控制机构直接控制所有部分的复杂结构,就转变为中央控制机构只控制各个部分之间规则的机制,复杂度就会大大降低。关键在于,分开的子系统或个体要有决策的能力,即智力,它们就能自治。阿尔贝·雅卡尔指出,“一旦系统达到一定的复杂程度时,我们就应该腾出点儿位置给这个生命物质所具有的不仅可以自己构造自己还可以创造出意料之外的、新的东西的能力。”(89)

这种个体从整体独立出来,形成自我意识,并具有智慧,从而具有自治能力,能够决定自己的行动,也能够承担行动后果的情况,被称为具有自由意志。这在奥古斯丁讨论《圣经》“旧约”的“创世纪”时,有过精彩的阐述。奥古斯丁认为,夏娃和亚当偷吃智慧树上的禁果,睁开眼睛,有了羞耻感,暗喻着他们有了自我意识,这就是个体与整体分开的标志;也有了智慧,这是自治的条件。因为有了自由意志,其作为就要由自己承担后果,错了就要受惩罚,上帝将他们逐出伊甸园。这也意味着,自由是有代价的,只有做对了才有奖励,做错了就要受惩罚。反过来说,如果是不自由的,也就无需承担责任,也就没有“罪”的概念。

那么,将整体划分为几个部分,分成多个个体,为什么就可以简化复杂问题呢?将整体划分为部分或个体,首先就要承认部分或个体的自治,否则就不叫“划分开来”,也就意味着个体有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而只有涉及个体间的公共事务时,中央控制机构才有权力干预或介入。具有自由意志的个体一旦有了自治权,就可以自由行动,只不过要承担责任和后果。于是,个体之间就会进行自由的互动。每个个体都遵循趋利避害的规则,即带来有利结果的行为就坚持,带来不利结果的行为就停止或调整,经过多次重复的互动,就会形成共同都接受的规则。因为只要规则对一方有害,就不会被受损害方坚持,也就会被修改,直到各方利益都不受损害的规则为止。

这些各方互动形成的规则,依其性质,既兼顾了每个个体的利益,又实现了整体的利益最大化,因为所有个体利益得到保障和增进,就是最好的整体利益。如果不是如此,有些个体就会偏离这个规则,就会面临改变的压力。但这些规则的形成又不是任何个体有意规定和实施而形成的,而只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无意形成的,他们只是参照别的互动或交易的形式和结果选择自己的交易形式,大量的分散的这种行为,最后会叠加和收敛为行为规则,因而没有额外的形成成本和运行成本,所以从中央控制机构来看,它并没有参与其间,也就没有控制的复杂度问题,就像自动运转一样。它所需要直接介入的,只是那些个体之间的共同的公共事务。这显然大大简化了中央控制机构运作的复杂程度。

这种通过众多的、分散的个体之间的互动形成的规则,被哈耶克称为“自发的秩序”。在现实中,比较多的为人接受的形态就是习俗、习惯或惯例。在自发的秩序主导的社会中,复杂问题被大大简化了。

三、自发的秩序的可认知性和可计算性

既然自发的秩序是无数分散的个体互动形成,就相当于吸纳了这些互动个体行为的全部信息,吸纳过程又是一个长期的试错过程,因而自发的秩序既包含了空间的信息,又包含了时间的信息,后者还意味着,这是一个动态的秩序,所以哈耶克又称之为“扩展的秩序”。

那么,人们的理性是否可以认识这种“自发的秩序”呢?关于人类认知能力的问题,曾是十八、九世纪欧洲哲学家关注的问题,一个主要倾向认为,人类不可能完全认知这个世界。这是因为,人是靠自己的感官感受来自外界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并不是外部世界物质的完全内在表达,而是其表象。即使人们掌握了这全部的表象,也不能掌握这些物自体。因而从总体上讲,人类是不可能完全知道外部世界的。而自发的秩序来源于个体的、尤其是人的个体的自由行动,某个个体究竟怎样行动,我们是无法确知的;大量分散的个体怎样自由互动,我们更不可能知道。康德说,自由是不可认知的,就是说,自由意味着无限的可能性,自由的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是如此的不确定和复杂,以至人的理性能力达不到完全认识的程度。

在哈耶克的语言中,凡是涉及到自发的秩序时,基本上要用“人类无法知道”来形容。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甚至专门写了题为“我们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一节。他指出,“我们没有能力把深嵌于社会秩序之中的所有资料和数据收集起来,并把它们拼凑成一个可探知的整体。”(12)试想一下,每一个人都有五官六感,七情六欲,每一种感觉器官都会传递有关外界的各类信息;每一个人也都因五官六感而产生着各类效用或欲望,这些效用又随着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每个人又有着各类能力,尤其是大脑创造性思维的能力;这些效用和能力的互动的组合可能性几乎就是无穷尽的。只要对每个人的行为不加限制,他们之间的自由互动所形成的样态和结果数量就几乎是无穷大的。如果我们同意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就是同意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以有限的认知能力去把握无穷大的自发秩序数据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

那么,理性能够认识到什么程度?哈耶克说,人们是可以认识到自发秩序所形成的抽象规则层次,这种抽象规则即是他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这是因为,当人们普遍遵循某种习俗时,这种习俗所内含的规则要素会在多次重复中最终为人类中的智者所发现,并且有些时候能够用文字表达出来。这就是人类文明史中的轴心时代形成文明经典的情形。将自发的秩序内含的规则用文字描述出来,会带来一些好处。一是比较清晰,让人们能够更为准确地遵循;一是可以推广,在类似的还没有产生此规则的领域中实施;一是可以举一反三,发现更为一般的规则。这就是为什么轴心时代以后,文明有了大发展的原因。

然而,仅此而已。并且,正是这种对抽象的一般规则的把握与对自发秩序的尊重并行,才形成了成功的文明。哈耶克指出,当人们把握了自发秩序的抽象规则,并形成和遵行“正当行为规则”时,同时意识到他们不能将这种把握扩展到人类行为的各个细节和具体情境中去,而是在这个领域遵从自发的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较“低级”的形态而忽视或否定。也就是说,对能够把握的加以把握,对不能够把握的就尊崇和敬畏;这是一种恰当的文明结构。只是人们多重视人们自己用理性发现的一般规则,而忽视了他们是在不知道、不理解自发秩序时,又简单地遵循了自发秩序才实现的文明的发展。有些时候,就会出现唯理主义的自负,以为人类迄今为止的成就都是人类理性思考的结果,反而忽视甚至废弃自发的秩序。

最为重要的是,对自发秩序所显现的规则要素的把握,是在已经存在了自发秩序后,对之加以总结、思考、提炼才能做到。这意味着理性或人工智能不可能凭空创造自发秩序的规则要素,必然是依赖于自发秩序的存在而存在,其重要性也就次于后者。所谓“大数据”也只是在众多人的网络行为完成后才留下的痕迹,它也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数据;它只能记录人们的行为,而不能替代人们行为。假定有一天,一个强大无比的中央计划当局能够计划所有人的生产和消费,从而代替人们自己的决策,也就否定了效用是从这些个体之中生发出来的,也就限制了人们的自由,也就不会由自由的交易而产生自发秩序,这个中央计划当局的计算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因此,如果人工智能能够发挥作用的话,还是在人类理性所能取得成功的范围内,即对自发秩序所内含的规则要素进行提炼和阐述,而将自发秩序的生成和演化留给无数自由的个体。在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可以充当自由的个体,甚至是比较聪明的个体。我们应该注意到,阿尔法围棋的成功是作为博弈一方的成功,即它可能是一个比职业棋手更聪明的个体,而不是凌驾于对弈双方之上的中央控制机构。它的聪明来源于对已经形成的围棋的自发秩序,即千百万盘已经完成的对弈的记录的输入、分析和计算,没有这些,它寸步难行。

四、人工智能与人类个体的合作可以改进个体互动和自发秩序

如上所述,人工智能可以作为聪明的个体参与人类特定范围的系统,可以改进系统内个体的互动,促进自发秩序的演化,可能会使系统更为有效。例如将人工智能纳入围棋比赛,会大大提升围棋比赛的水平,使人们发现更有效的围棋对弈着法。然而人工智能自身并不是一个产生效用的主体,它们的自由度实际上受限于设计和制造它们的人类,它们没有无限的可能性,因而不可能完全替代人类个体。所以不能在人类的全领域中作为一个更聪明的个体影响互动和自发秩序。

人工智能的突出表现永远都是在特定领域中的。如它的计算速度比人类快,它的记忆存储和提取要远优于人类个体。这在人类历史中早有先例。例如汽车比人跑得快,望远镜比人看得远。汽车和望远镜的意义就是作为人类工具的意义;同样人工智能也在工具意义上帮助人类。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可以使网络系统中的人类更聪明、更有能力,同时人类又不失作为人类的全部效用和无限可能的自由度。这就使得众多分散互动的个体更为聪明,互动更为有效,自发的秩序更为贴近理想中的天道,从而整个人类社会就会更有效率和更为繁荣。

这个判断似乎已被证明。如有了汽车和望远镜的社会是否比没有的要好?这已被证明是肯定的。在人工智能领域,除了围棋的例子,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生产者因为有了人工智能,可能更多地捕捉他的消费者在哪里,能更为精确地进行产品定价,更好地规划产品销售策略,消费者更个性化、更微妙的需求特性,从而会挖掘出更多的消费者,生产出更符合消费者的需求的产品,获得更多的收益。一个消费者也会借助于人工智能找到更符合他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也会更便宜地获得这些产品或服务。

也就是说,有一个市场,其中的人更聪明,是否就会比其中的人较愚笨更有效呢?所谓“较愚笨”,是指不能更快地发现交易对象,不能更快地辨别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不能很快地就价格达成一致,不能更快地创造出新的更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或服务。这一切,都会体现在交易费用的增加,交易效率的降低,和效用的减少上,也就是说,市场总体效率就会较低。反之,当借助于人工智能,人们就会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产品或服务贴近特定需求的程度,就是提高效用,市场交易就会更多、更充分,市场带来的全社会效率就会更高。

不仅如此,涉及到交易费用的降低,还会带来动态结果。这就是分工会更为细密,专业化程度会更高,产品会更为个性化,这都会带来因分工发展而带来的效率提高,这是经济学一开始就注意到的现象。更重要的是,人工智能与人类个体结合而形成的个体会促使自发秩序更充分的演化。这就是在基本的市场规则基础上,演化出新的具体规则,新的制度。就如同在市场经济的演化史中出现过货币一样。这方面的变革更是我们无法意料的。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不会带来计划经济的复辟,反而会使市场经济更为有效和活跃。

从更基本层次上看,人工智能能够带来更为自治的社会,亦即更为市场化的社会。这是因为,如前所述,自治的前提是个体的自治能力,即理性能力或智力,当个体的自治能力因人工智能的出现而提升时,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社会就应该更为自治。更进一步,更聪明的个体可以是更道德的个体。这是因为,从经济人角度看,更聪明意味着有更长远的眼光,能够透过多重的因果链条看到一个策略的最终结果,而不会只看到眼前利益和直接因果关系,这使得个体可以为了长远利益和最终结果而暂时抵御住当下的利益诱惑,如违约、欺骗或不守信用等,明白遵循道德规则会有利于自己的长期回报,从而会遵循一般道德规则。当社会中自律的人增多、或社会普遍道德水准提高时,显然他律的制度就要缩小范围,也就是社会自治范围的扩大。

当然,我们也可以想象,有众多人工智能个体参与其间的系统,它们将形成新的自发秩序。在特定范围内,他们与人类个人个体共同组成的系统也可以通过互动产生自发秩序,例如在围棋比赛中,可以由人类棋手和人工智能棋手参加。它们的参加甚至会影响自发秩序的形态和走向。如我们在阿尔法围棋的弈法中发现,它已经突破了人类棋手长年固守的围棋定式,创造出了新的定式,并战胜了人类棋手。而所谓“定式”,就是自发秩序在围棋中的一种表现,即经过多次重复形成的习俗规则,博弈或互动各方都认为对自己无害,所以无意改变。因而,人工智能的出现和与人类的合作,会推动人类社会中自发秩序的演化,朝着更逼近自然法和更有效的方法发展。这也是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贡献。

【横议】如何让民营企业家相信政府?(+按)|盛洪

盛按:最近听说当局为了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对个别有影响的企业家承诺保证安全、财产权和出入自由。这个具体举措固然比空洞宣言进了一步,然而仍让人难去狐疑。这个承诺很可能会在以后被承诺者以“过时了”而废弃。当局应该做的,一是将对个别人的承诺变成一个一般原则,普遍适用于所有民营企业家、所有公民,其实这就要求当局遵循宪法和法律;一是让民营企业家以致所有当事人自己有手段和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比如他们能够申辩,举行听证会,和平请愿,诉诸公议,企业家陪审团,反诉滥权……,而不依赖于当局的承诺。这篇2018年发的文章将提升民营企业家信心的落实宪法第35条,约束权力和司法公正称为三个“制度信号”,这种“信号”可不是一两个案例就能让人信的,而是要经历十年以上没有负面案例的考验。(2023年4月3日)

盛按:过度防疫结束,当局又要讲经济,讲民营企业,讲信心了。“信心”可不是讲出来的。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是产权制度,它是市场制度和法治交互结合的产物。如果没有对产权的保护,民营企业家不可能建立起信心。如果没有保护产权的至少十年的历史,也不可能让人有稳定的信心。保护产权意味着,对行政权力要加以约束,不能动辄干预或限制市场,要为包括企业家在内所有公民提供公正司法,对滥权侵犯产权的行政部门及官员要绳之以法。一边侵犯民营企业产权,陷民营企业家于囹圄,一边却期待他们创造价值,就如同挖掉树根却希望获得果实一样荒谬。(2022年12月22日)

盛按:从2018年底到现在,我们一直听着“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宣言,但民营企业家被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直到大午事件终于达到一个高峰。如果一个政府宣称要保护民众的安全和产权而不抓强盗,“保护”就是空话。如果不对违宪违法侵害民营企业的地方行政部门采取霹雳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文件就是一张白纸。再发2018年的文章。

从9月12日吴小平发表有关“民营经济离场论”的文章到习近平先生11月1日发表讲话之间的事情,被有些媒体称为“民营经济惊心动魄的50天”。这大概不算夸张,但不能称为正常。为什么一个普通的评论者,毫无官方背景,却能掀起如此大浪,非要中共总书记亲自出马才能平息?《人民日报》紧接着发表文章,称此举“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不料竟引来网上一片嘲讽。有些人说定心丸的效力没有多久,有人说这是“话疗”。还有人拿出几十年的《人民日报》,称“定心丸”已经吃了好几十年。还有学者评论说,“自己人”的说法反而让企业家不安,因为在自己人和非自己人之间才能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对“自己人”反而可以不讲规则。如此等等。这是为什么呢?

孔子说,“始吾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这也许也是民营企业家对政府政策认识过程的写照。实际上,“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非公经济”的原则早已写入《宪法》,近些年来历届中共代表大会决议也都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仅从最近十几年来看,我们已经看惯了政府安抚和力挺民营企业的各种政策、文件和讲话。例如在胡温时期,政府出台过非常著名的新旧《非公36条》,即《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非公36条”出台于2005年,其中就有“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和“加大财税和信贷支持力度”等条款。这在原则上与这次习近平先生的讲话没有太大区别。

然而,就在“旧非公36条”发布之前不久,2004年,就出现了两个侵犯和打击民营企业产权的著名案件。一个是铁本案件。在这一案件中,铁本公司被指违规进行投资和征用土地,董事长戴国芳被拘捕,之后又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公诉,徒刑5年。实际上,民营企业的投资应是它的经济自由,本来无需谁来批准;而征用土地则是当地政府批准的,如果有错,也是相关政府部门的错。另一个案例是陕北油田案。2003年,陕北地方政府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企业经营的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只给相当于投资额的20%的“补偿款”。面对投资者们的抗议,当地政府滥用强制性公权力,竟诬投资者们是“寻衅滋事”,将其中一些人投入牢狱。投资者们的律师也被以“非法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这几乎就是光天化日下的抢夺。

这两个事件都是直接侵犯民营企业产权的案件,并且都发生在“旧非公36条”前后。如果真能够落实“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即使这种案件已经发生,也会在其后的处理中加以纠正。对铁本董事长戴国芳的公诉虽与项目本身无关,但项目却因此下马,铁本花巨资购买的设备就迅速贬值,几为废铁,私有产权没有得到保护、却受到了来自政府的侵害。陕北油田的投资者们也最后也大蚀其本、铩羽而归。同样,他们的损失不仅是由于政府不保护产权,而且就来自于政府的强制性收回。而更谈不上“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这两个案件都有赤裸裸的所有制歧视,就在铁本下马之时,宝钢、武钢等国有钢铁公司都宣布了新的大规模投资;而“收回”陕北油田的起因,就是要“收归国有”。其实,不是“旧非公36条”,而是这两个案件给了民营企业家最真实和最强烈的信息。

数年后,2010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新非公36条”,重点在市场准入方面做了细化,如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电信基础业务,电力,石油,交通等基础产业领域,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入医疗和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然而,就在“新非公36条”出台的同时,陕西省的凯奇莱案正难解难分。这正是一个“新非公36条”所涵盖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的领域。此案主要起因于,合约的国有一方,西勘院以“合同内容与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撕毁与凯奇莱公司签订的合约。据称其真正原因是西勘院在勘探中发现了价值千亿的煤矿储藏。就在2011年,陕西省高院重审凯奇莱案,宣布其与西勘院的合约无效;凯奇莱公司被工商局取消登记;其法定代表人赵发奇被抓捕入狱。

另一个大案就是曾成杰案。曾成杰及其湖南三馆房地产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合同,承担了当地三个公共场馆的投资建设,并在政府鼓励下,进行了公开集资。但当出现金融政策变化和金融危机时,当地政府及其官员率先退出,又将违约责任推给了企业家。在曾成杰的公司有能力偿还,并且愿意偿还的情况下,竟判他死刑,并将他的公司低价卖给了一家国有企业。在这时,曾成杰不仅没有保住产权,连性命都丢了,遑论“市场进入”了。在这时,哪个信息更真实,“新非公36条”还是曾成杰死刑,就不用争论了。其实就是在2010年左右,还有一个更为重大的事件,就是“重庆打黑案”。这里的所谓“黑社会”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共有13人被执行了死刑。在薄熙来倒台以后,也没有再对这一大案进行重审和甄别。更有李庄指出,在这一运动中重庆公安局没收了1000亿左右的资产,而进入国库的只是9.3亿左右。

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把“保护产权”提到了新的高度,并提出“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和“共同参与”等五项原则。用心不可谓不端正,言辞不可谓不真切。其中有“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一节,强调“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然而,就在这个文件发布之后,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犯事件却有越演越烈,也越来越普遍之势。例如民营企业普遍被要求建立中共党支部,至2016年底,已有68%的非国企已经成立了党组织。这不仅会带来成本的增加,而且会用政治组织的原则去干扰公司治理结构的决策,从而导致民间产权的不安全。2017年底在北京进行的驱赶外来居民和拆除楼顶广告的政府行动中,又既不提前告知,也没有对资产损失的补偿,受到损害的民众和民营企业根本找不到所谓的“救济渠道”,令上述中共中央文件如同废纸。

这次习近平先生与民营企业家座谈时的讲话,又强调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还承诺要“要加大减税力度。”然而几乎与此同时,我们看到“大午康养小镇生态养老中心所建8栋住宅楼,被徐水区国土局没收了,理由是未批先建。”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被海淀工商局吊销执照,理由是从事了应该申请许可但没有申请的“教育培训”项目。前一个事件直接侵犯了民营企业的财产安全,后一个事件则在加强市场准入的限制,扩大审批的范围,直接抗衡习近平先生的讲话。

政府决策者制定的文件和讲话似乎与我们感受到的事实形成了鲜明对照。这是他们不够真诚、言不由衷吗?并非如此。实际上,政府决策者非常清楚,民营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财富涌流的主要来源。正如习近平先生所说,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如果从增量来看,民营企业贡献了90%以上的新增GDP,100%以上的新增就业(即还填补了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他们也知道,民营企业的效率和创新力要远远高于国有企业,并且国有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因为现在国有企业大多集中于上游的基础性产业,如金融,电信,电力,铁路,石油等产业,只有下游企业发展了,它们才能从下游企业的收入中分得自己的份额,并且是垄断的份额。

然而,在另一方面,政府决策者又是税负增长的直接受益者,而国有企业高管集团与行政部门官员集团其实就是一个集团,两个集团在仕途阶梯上的位置是可以互换的,所以他们不会在制约和监督财政支出方面下大力气,也不愿“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甚至不愿意加强对滥用公权力的约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这些作法并没有直接产生显著的负面结果,是因为在改革之初,由于政府的参照系是计划经济时期,当时不仅百姓穷,政府也穷,所以当时的税率也很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涌流,政府由于没有受到有效的约束,所以在不断地提高宏观税率,也在利用行政权设立垄断权,并且对利用公权侵夺民营企业资产的官员也相对放纵。这就是为什么在知道民营企业重要性的前提下,还要不时侵夺民营企业的原因。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护产权和不约束公权似乎并行不悖。这是因为,税率是一点儿一点儿提高的,而且起点很低,在提高的过程中,民营企业虽然感到利润率在减少,但离临界点还有一段距离,所以并不构成很大的问题。而利用公权侵夺私产的情况在最初还比较零星,人们往往认为是偶然事件。但当税率提高到相当高度时,一些经营不太好的民营企业首先感到了压力,他们会发出税负太重的抱怨。而利用公权侵夺私产的行为由于没有受到制度的约束和惩罚,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仿效,相关案件越来越多,侵夺的单位规模也越来越大。也就形成了民营企业家感受到的税负太重和产权得不到保护的一般认识。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也就出现保护产权和不约束公权这两个原则的最初冲突。

最后,当民营企业家人心浮动,没有信心继续投资,甚至要移居海外时,累积的结果会影响宏观经济状态。如2016年上半年,我国民间资本投资的增速逐月下降,到7月份仅为2.1%,宏观决策者感受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不能不说,2016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当时的这一重要问题。这次习近平先生11月1日的讲话,也和当下的严峻经济形势相关。即民营企业已大面积地财务性亏损,即净资产收益率已经低于无风险利率与合理风险溢价之和;经济明显下滑;同时外有贸易战压力。因而中央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这两次出手都具有“短期功利主义”性质,即只是为了解决当下问题,当问题“被解决”或不太严重时,就不再去注意坚持《意见》或讲话中提出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发生过很多次,如前所述,民营企业家们也就只能把这些《意见》或讲话看成是急时抱佛脚。

在2016年国家发改委邀请专家讨论《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我和一些专家就强调,多少文件不如一个案例。自那时起,中央政府还是推动着一些冤案的重审。比较著名的有凯奇莱案,最高院终审判凯奇莱公司胜诉;吴英案重审减刑;赵守帅案重审无罪;还有重审顾雏军案,重审牟其中案等等。最近刘鹤先生又强调“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11月12日,最高法院又发布了《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强调要把上述文件或讲话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这显然是一个比较大的动作,意图让人们听其言,也观其行,尽管还有短期功利主义性质,但已经站到了一个制度化改变的门口。一方面,这种行动还保留了运动式的风格,还是在配合当下的政策,人们有理由认为只是做做样子;但在另一方面,一旦落实到司法体系,这些案例就有可能起到示范作用,开启新的持久有效的制度。

不过,无论如何,这还不够,还不足以让民营企业家放心。更重要的,不是平反几个冤案,而是要有制度保证,不再发生新的冤案。上述最高法院的那个《通知》的题目就像一个针对一部分人的特例,而不是被成文宪法和法律准确描述,适用于所有人的,并被司法机构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实施的正常制度。而所谓“平反冤案”一词有着内在悖论。如果在重审之前就知道是“冤案”,那它就会被看作是在此之前故意制造的;如果从概率角度讲“冤案”,那就是承认现有的司法制度是有问题的,而问题就是它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而“平反”作为一个行政目标,其过程更有可能是进一步无视公正的司法程序,同样的手法也可以重新制造冤案。真正能够稳定人心的,就是对制度的稳定预期。当一个人坚信,他能按照宪法和法律文本,通过一个法律正当程序,抗衡政府行政部门的干预,得到一个大致可预期的结果,他的心才会稳定。

那么,涉及到民营企业家的稳定预期的制度是什么?就是能够约束和制衡公权力不被滥用的制度。“保护产权”这四个字,不是一旦被说出来就自动实施了,实际上要由一组制度结构来保证,要由一系列制度性操作来实现。这包括,抱怨,警示,申请,诉讼,裁断,实施和约束等。扼其要,(1)人们要有抱怨或表达意见的权利,即《宪法》第35条规定的权利得到保障;(2)约束政府行政部门的制度;即政府不当干预的错误能够得到纠正,错误当事人受到惩罚;(3)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人们不会因党政干预从而被拒之于法院门外,人们可以预期这一司法体系内的人致力于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等等。

首先,如果没有抱怨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人们甚至都不会知道,企业家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犯。所以它是首要的权利。反观这些年,企业家们抱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压制。不少侵犯产权甚至伤害生命的案件没有得到公共表达。例如曾成杰是在2013年被判处死刑的,直到2015年才被执行死刑,但在此期间,并没有听到相关的舆论声音。据曾成杰的律师王少光的助理,她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几乎跑遍了所有的网站、报纸、杂志,得到的都是‘负面报道压力太大’、‘有领导不让发’等答复。”与之对比,吴英案则在一开始就诉诸舆论,天则所也曾专门为吴英案开过讨论会,其结果,是吴英从死刑改为无期。而在曾成杰被杀害以后,我们专门召开的曾成杰案研讨会,也受到了严重干扰,会场两易其地,若干专家因受压力不能到会。因而,如果不能保证《宪法》第35条得到实施,就没有让企业家们放心的第一个“制度信号”。

除了上述两个会,天则所还召开了不少有关企业家案件的会议。如孙大午案,凯奇莱案等。应该说,天则所是我国少有的为民营企业声言的民间机构。天则所设有中国企业家研究中心,近些年来每年都发布《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指数报告》,召开有关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研讨会等。2016年底,我们发布了《中国民营企业税负问题与税制改革研究报告》。这是基于对四个省市100多位企业家的座谈,113个企业的有效问卷进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民营企业税负太重,几乎到了“死亡税率”的程度。但这种声音很快就召致了压制。更为严重的是,就在几乎习先生讲话的同时,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被以极为荒谬的指控吊销执照。这是一个为民营企业发声的民营企业,它的存否,就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信号”,如果它不能生存,其它有关“自己人”的定心丸还灵验吗?

第二个“制度信号”,就是对政府行政部门的有效约束。一个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约束就是政府行政部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而行政部门只是在《宪法》框架下建立的公共部门,只应是为了服务于宪法权利(包括非公产权)的次级的和派生的权力。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应该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产权高于行政权。当我看到一个徐水区国土局竟认为它有权力没收一家民营企业的资产时,就知道它没有一点对宪法的理解和对产权的敬畏。当然这不只是一个徐水区国土局的问题,而是全国行政部门的普遍问题,否则就不会出现北京大规模驱赶外来居民和强拆楼顶广告的恶性事件。直到现在我们还在看到不少行政部门在肆无忌惮地以公权名义侵犯产权。这些侵犯行为即使由于某些原因而被叫停,也没见到行为当事人受到处罚。所以,人们也需要有一个对行政部门侵犯产权行为处罚的“标志性事件”。

第三个“制度信号”,就是司法独立。这是宪法原则。《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一个首要的标志,就是民营企业(当然是所有公民)能否获得司法服务。现在干预司法独立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行政部门的诉讼。如大午集团想就其广告牌被拆起诉当地政府行政部门,但法院“不受理”。显然,“保护产权”是一个普遍需要的公共服务,不能只靠政治领导人说一句话,而要靠遍布全国的一般司法体系。一个法院动辄就“不受理”一个正当起诉,民营企业的产权安全就没有救济手段。在这种司法体系下,“保护产权”难道不是一句空话?况且,即使法院受理,也有一个能否公正审理的问题。在法院受到行政权的直接和强力干预下,是否还存在公正审判呢?显然不能。首先是不能遵循程序正义。

例如重庆打黑案时,竟然会出现委托人检举自己的律师的荒诞一幕,并且在李庄案庭审中,所有八位证人均不能出庭作证。又如在辽源市中级法院王成忠二审时,审判法官及其团队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却不能依法回避。除了不遵循回避制度,直接向证人施压外,我们经常还能看到的,就是对法律过程的非官方主体的施压,如直接对民营企业聘请的律师施压。这反映了,政府部门还是把司法体系看成是自己的工具,而不是生成正义的机制。总体来讲,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由于不能落实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而不能受到大家、包括民营企业家的信赖。因而,逐渐改变人们的印象,就要首先有一组“标志性事件”,如(1)对法院无理“不受理”行为的惩罚;(2)对施压于律师或证人的行政部门人员的惩罚;(3)对不遵循程序正义的法院的惩罚;等等。找到这类案例并不困难,可以说俯拾皆是,关键是要下定决心。

只有给出这些制度信号,并且正心诚意地持续进行制度变革,不管有无“定心丸”,人心自安。虽然以往的“短期功利主义”目的还能达成,但“定心丸”的效力会随着服用次数的增加而递减,直到最后衰减殆尽。因而,即使只是为了当下目的,执政当局也只能采取有利于长远的制度性改革。同时,执政当局的眼光也应从短期变为长期,从只顾自身的利益转变为关照所有人的利益。尽管这有点儿形势所迫,但也到了应出现某种超越意识的时候了。现在我们看到的对言论的压制,对行政部门的放纵,对司法过程的扭曲,都是一次博弈思维,即只从当下的输赢看待问题。然而实际上,这些在一次博弈中获胜的人,都会在多次博弈中输掉。例如压制别人的抱怨和批评,就会使自己作出错误判断和错误行为;借用行政权力侵夺企业财产,抢来的财产却不是财产,而是罪证;直接干预司法导致不公正,最终可能对自己也不会公正;等等。因而,对于执政当局以及对任何人来说,公正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

中国今天的情形,也许再清楚不过地展现出市场制度(私人产权)与法治体系(约束公权)在原则上的同构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这种关系早已被曼瑟·奥尔森所揭示。他在“独裁、民主和发展”一文中说,“使个体拥有最大限度的经济发展的权利所需条件,恰恰与维持一个持续的民主政体所需要条件相同。显然,如果个体 …… 缺乏自由表达的权利,缺乏受到保护的财产和契约的权利,或者如果法治不被遵循,…… 那么一个民主政体是不能生存下去的。因此,一个民主政体所需要的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中译文载《现代制度经济学》(第二版),上卷,第409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内涵着约束公权的法治原则。况且在今天,在保护私产和不约束公权之间已经没有缓冲和腾挪的余地,解决当下问题,也需长远之策。

孔子说,“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载之行事之深切著明。”制度不是抽象的,它是由具体的众多的人互动形成的。因而制度变革必然有具体的行动,和由此带来的制度信号。也要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比别人更聪明。如果再玩一次安抚和假装被安抚的游戏,贻误的只是时机。在诸多具体行动中,司法改革的具体行动也许最为重要。因为司法制度是通过判例向社会宣示正当行为规则的制度,而不是对每个人进行监督,时时刻刻干预到细节的制度。后者不仅无法达成,也是弊端丛生。因为它无法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决比这个案件的结果对某一方(如政府一方)有利,更能带来对执政当局的利益,这个利益就是民众对其公正性、从而政治合法性的认可。因而,在民营企业普遍亏损,民营企业家无心经营的当下形势下,把挽救危局转变为落实宪法权利,实现司法独立,切实约束行政权力的改革行动,应是正着。

2018年11月30日于五木书斋

2018年12月5日《FT中文网》与《中评周刊》同步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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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问] 唯其简单,才成复杂——谈宇宙唯一极简规则|盛洪

古往今来,无数先哲猜想,我们面对的纷繁复杂的宇宙是从极为简单的“一”开始的。这个“一”可以理解为一个祖先。祂第一个出现,然后生下后代。然后一代一代地繁衍。还可以理解为无法再继续分下去的基本单位,如分子,原子,夸克,超弦,……。还有一种看法,这个“一”是单一规则。宇宙最初的质料遵循这一极简的单一规则行为。如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所谓“道生一”就是无中生有。老子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怎么才能无中生有?其实,无并不是真的无,而是看不见。所谓道,就是道路,就是要走的,这意味着这是行为规则。一条路线,在没有人走的时候是看不见的;一个行为规则在没有人遵循的时候也是隐而不见的。只有当人们沿着道路走时,人们才较清楚地看到有一条路;只有当人们遵循行为规则时,这个行为规则才能看得见。

所以当老子说“道生一”时,就是说人们看不见的道路,当人们走的时候显现出来了。而在此之前,“道”是存在的。所以才能“道生一”。如果什么都没有,就不可能生。而道是从哪里来的呢?老子又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从自然来。怎么从自然里产生的呢?随机的。想象一下宇宙之初,大爆炸造成了无数大小、形状不一且温度、速度不同的质料,它们随机地选择行为方式,在亿万种行为规则中偶然出现了一个规则,它使质料的行为产生的结果具有类规则性结构,这种结构可以使质料以某种形式更有效地存在。于是这种行为规则就被选中了,这些质料就持续地坚持这种行为规则,而由此形成的结构就保持了下来,使其保持有效的存在。由于这种行为规则的有效性,使得其它质料也“接受”和“模仿”。于是这种行为规则就不断扩展。

那么不同的质料接受同一种行为规则是否形成了同样的结构?未必。由于前面已经说过,质料大小和形状都不一样,它们遵循同一行为规则所生成的结构是不一样的。就如同使用不同大小和形状的砖头按同一建筑规则盖楼是一样的,会盖出许多不同的楼房来。举个例子,有些植物生长的质料是左长右短,按每次生长一格规则,它生成一段时间后,定会向右旋;但左短右长的质料按同一规则生长,就一定会是左旋。许多不同的质料按照同一行为规则会生长出千姿百态的植物来。另外,任何质料所处的环境也多种多样。我们知道,遵循同一行为规则在遇到不同的情况时,具体行为显现出来的样貌也不一样。例如水的行为规则是一定的,是往下流,但水流遇到阻碍也会拐弯、回转、溅起浪花,或激荡起大浪。水的具体行为千变万化,但决不说明在不同的具体情境下,水的行为规则变了。

即使质料及环境都相当同一,在遵循同一行为规则下,也会出现千差万别的行为。例如,在同样的围棋规则下,几乎不会有两盘相同的棋局;同样是足球规则,足球世界杯也是百看不厌。更一般地,在同样的社会规则下,人们的行为也会是多种多样。如同样是在市场规则下,不同个人、不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花样翻新,其结果也是不可预料;在同一法律规则下,不同案子的诉讼方法和技巧也很不相同,尤其是在公正的司法制度下,诉讼结果也各不相同。因为行为规则正如哈耶克所说,基本上是抽象的和否定性的。一个行为规则一般是规定不能做什么,并且在行为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仍有很大自由选择的空间,不同的人或物仍可以选择很不相同的行为,因而在同一行为规则下,仍可以出现很多不同的行为,形成不同的结构。

质料遵循行为规则而随时间形成的轨迹,如果仔细观察,会有物质遗留,行为的结果在整体上就会形成一定的结构。这些结构如果被保持下来,就可以直观地看到持续存在的物质,它们仿佛被赋予了一定的形式,有着一定的空间结构。这些不同的结构有着不同的实际功用。就如同植物的叶子千变万化,植物的枝杈旋转分布的角度也不一样。由于质料的左右两边的长度差异的不同,它们向左或向右的角度也不同,生成的叶子形态也不同,有些更圆一些,有些更长一些。哪种能够更有效地利用阳光?这也导致任意两个枝杈之间的转角也不同,什么样的角度使枝杈分布更为合理,使得上面的枝杈不会遮盖下面的枝杈,这只有这些结构之间的竞争才能决定。羊角也是如此有多种角度,哪一种角度在公羊之间的争斗中胜出,从而使胜者获得与母羊的交配权,遗传后代,取决于实际的结果。通过对行为规则结果的结构的取舍,大自然使行为规则生成的多样化的结果留下更为精准和有效的结构。

在人类社会中也是如此。最初人们在不断重复的非目的的互动中逐渐形成了行为规则,即习俗,而后人们遵循这些习俗而行为,进行生产、交易和生活,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当然遵循同一规则,不同人的结果也不同。大家都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有人生产计算机,有人生产服装,有人是亿万富翁,有人是摆小摊的,等等。由于在一定行为规则下有着很大选择空间,因而在好的行为规则下,即哈耶克所说正当行为规则下,人类社会中会不断创生出新的形态、模式或结构来。如同从交换中产生货币,在金融交易中产生出银行,从部落竞争中生成国家一样。这使人类社会不仅纷繁多彩,而且还持续演化。

于是,我们认为真正能溯源宇宙的“一”,不是一个祖先,或一个最基本的物质最小单位,而是一个极简的行为规则。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想象一个作为现有无数物种和物质的唯一祖先,然而“祖先”之称意味着衪已经是一个可以遗传的有机体;遗传意味着将成熟的行为规则及其遗留的信息打包传给后代。而这已经是极为复杂的规则的产物了,并不是宇宙本原。寻找最小物质单位的努力一直都在进行。从分子、原子、夸克,直到超玄。但这些越来越小的物质单位只是告诉了人们最小的质料单位,却不能解释为什么会有繁复多样的万物,从而显现出了极简行为规则存在的逻辑必然,即超弦本身就是遵循基本行为规则从而结构万物的基本能量。而行为规则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可以很好解释一个物为什么如此这般。即我们前边说的,物是质料循行为规则而行的遗留结构。并且对行为规则既可以通过对物的行为观察而发现,也可以通过人自己头脑的直观和顿悟而获得其基本原理,因而是人的有限理性大致可以把握的。在各种规则中,极简规则是最基础的,通过遵循极简规则形成的物,又能在更高层次形成新的规则,因而极简规则是堪当宇宙的“一”的规则,对它的探究就是最根本的探究。

我们假设有一个唯一的极简行为规则,通行于宇宙万物。应该说宇宙万物都是由它生成的。这个假设的前提是,宇宙是一个唯一的时空。对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先贤们早就开始了。如庄子说,“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在这里,“天地”就是宇宙或时空整体的概念。庄子说的“指”可理解为是动词“指”,就是用手“指一下”来说天地,意思是天地是唯一的时空。“万物”是指在这个唯一的整体的宇宙时空中的所有的物。其实在中国春秋时期,在道家语言中,“天地”和“万物”就有明确内涵,如老子说“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就与庄子说的很对应。“天地”就是那个唯一的整体的时空,而“万物”就是在天地间的所有东西。在康德那里,“天地”对应着他所说的时间和空间,他认为时间和空间是人先天就具备的绝对形式,这似乎是指人自己的主观形式,然而人的先天形式并不是凭空就有的,而是人经历几百万年的演化而成的,而这里面还包含了在形成人之前的所有宇宙演化的规则,因而康德所谓先天的时空形式就是宇宙的时空形式。

对应于唯一的整体的时空,康德提出人先天具有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可以将时空内的杂多都装进来,而且能够将它们以某种联系的形式放在一起。这一看法被现代脑科学所佐证。脑科学家们指出,意识具有整体性;任何一个意识对杂乱的外部世界的反映都是统一的,尽管大脑可能已经高度分化和分工,但复杂和强大的互信息或复馈功能使得各部分获得或加工的意识最后整合成一个意识。“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神经元群做不同的事情(它们是分化性的),而在同时,它们互相作用而产生统一的意识场景和统一的行为(它们是整体性的)。”(埃德尔曼,2019,第145页 )而如前所述,中国思想传统中的“天地”是指宇宙时空,在古代圣贤看来,也是唯一的一个整体。如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也是用“我”这个主体的综合统一性来说明,宇宙时空也是统一的。程颢也说, “天地安有内外?言天地之外,便是不识天地也。”

所谓“万物一马也”,如前所述,“万物”是指宇宙间的所有事物。在这里,“一马”是指遵循一个规则的千变万化的具体行为,从而由行为遗留形成的结构构成的,或再结构成的各种事物。“马”在这里是奔腾着的,象征着行为及其过程。这就是想象,存在着一个唯一的极简规则。所谓“唯一”,就是宇宙所有物质都是质料通过遵循它而生成的,或者是由它生成的物质形成的次级规则生成的;所谓“极简”,就是没有另外一条规则比它更基本更简单了。为什么?假设它不是最简单的,那么就有一条规则比它还简单。更简单意味着遵循起来成本更低。因而更简单意味着,动作更少,时间更短,障碍或限制更少,其生成的结构就更复杂,也更有效。原有那条规则导致的结构没有这一规则导致的复杂,从而就不能等同这一规则。这个更简单的规则不仅成本低,而且效用高,就会在竞争中胜过原有那条规则。那么其它质料就会“接受”或“模仿”这条最简单的规则。久而久之,整个宇宙的质料都通行了这一更简单规则。如此多次比较替代,直至最简单的规则。换句话说,因为最简单,所以最有效,也就最有竞争力。

根据上面关于极简的条件,最简单,时间最少,障碍或限制最少,我猜想,宇宙最基本的极简规则是“随机的运动”。随机,就是没有任何限制或障碍;运动,就是只要动就行(极端地,静也是一种动),再简单不过了。想象一下宇宙大爆炸后的一瞬间,大量极小的粒子或者能量奔涌而出,它们不受任何限制,随机地向各个方向移动;又形成了无数不同的具体行为,其中有些行为恰好与宇宙中天定的规则相符,如符合几种超弦波的行为规则,于是构成了超弦波;超弦波再随机地运动,在无数因随机而形成的超弦波行为中,又有若干恰好符合夸克的行为规则,形成几种夸克;……可以推断,随机地寻找超弦行为规则是最有效的方法,因而,随机的运动是宇宙中唯一的极简规则,或者说,这是宇宙的元规则,是最有效寻找有效规则的规则。因为只要不是随机的,就有某些对行为的限制,一旦有限制,就不可能更有效率地找到有意义的行为规则(盛洪,2019)——如超弦规则,也就不是极简的。

这种对唯一极简规则的信念在东西方都是有传统的。在中国,儒道各家都认为,天地是被道充斥着,万物因道而成型。如前引,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又说,“道者万物之奥。”这都与“万物一马也”同意。先秦时孔孟很少明确这样说,但他们似乎是认为不言自明。然而《中庸》则明确说,“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到了宋代,新儒家有着更为形而上的倾向,遂有人直接表达这样的看法。如程颐说,“一物之理即万物之理”,“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程颢说,“道之外无物,物之外无道,是天地之间无适而非道也。”“道 ”就是这个唯一的极简规则。儒家用“理一分殊”将纷繁复杂的万物与唯一的极简规则联系在一起。而这个极简规则所生成的物表现为阴阳之理,“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万物都呈现为各种阴阳组合状态,其变化及其生灭也是由阴阳变化而导致的,这就恰当地解释了“理一”和“分殊”看似不可调和的差异。

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万物皆数”,“一旦我们掌握了数的结构,我们就掌握了世界。”(转引自罗素,1992,第21页)在这里,“数”是剔除了具体经验的抽象概念,是直观看不到的,就是类似于“道”的概念;而“数的结构”就是数的行为规则,也就类似于“道”。正是因为数的结构充斥着世界,是宇宙所有的物的行为规则,所以掌握了数的结构就能掌握世界。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相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祂创造的规则当然是通行于世界的唯一规则。在近代,不仅有康德说的人脑的先天的“统一综合性”作为对唯一宇宙规则的对应物,而且黑格尔以其“绝对精神”概念笼括世间万物。近代发展起来的科学也是企图发现一统宇宙的单一规则。如牛顿创立的宇宙体系,就是宇宙间物的运动的单一规则;而爱因斯坦创立广义相对论体系,将牛顿体系推广到更广的时空;进而又欲创立统一场理论,将几种作用力,强相互作用、电磁相互作用、弱相互作用和引力相互作用,统一为用一个规则涵括。这种努力,叔本华概括为一种信念,“宇宙万物都是同一意志的客观化。”(Kindle位置1690).。意志,就是物自体,就是宇宙规则。

看来人类把宇宙想象为有一个唯一的规则支配、并为探寻这一规则而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在过程中存在着具体的困难。如如何认为一个人与一块石头受同一规则支配呢?在都是重物这个意义上,人与石头受同一规则支配。其它方面涉及到从极简规则到复杂规则之间的联系,过渡或转换。目前人类还没有打通这之间的关联。但是努力已经开始了。例如,沃尔夫拉姆在其《一种新的科学》一书中,展示了他做的一维二态三元的元胞自动机模型,告诉人们在完全随机选择的情况下,在256种可能的规则下,有三种显现出有规则的复杂图形。这简单地说明,导致有意义图形的规则是先定地存在,在随机选择的时候,随着其附着的图形而显现出来。当他将模型变成三态的时候,可能的规则数量就变成天文数字,这时逐一试验的方法就不可行。他最初采用一个筛选程序,结果很长时间没有有意义的图形出现,后来他去掉这个筛选程序,很快就出现了有意义的图形(Wolfram, 2002, pp.112~113)。

这说明,人们有意识地根据自己理性的猜测进行的选择,不如随机的选择更有效。我将这一想法写进了一篇随笔式的文章,“为什么随机选择比‘理性’选择更有效”(盛洪,2019)里面。这一想法与“随机的运动是极简规则”的想法是相近的。随机意味着没有任何障碍或限制,从而是可能性最大的一种状态;而理性无论多么高明,终究是有限的;依理性而进行的选择显然是对随机状态的限制。因为有限的理性无法预知隐藏在无数规则之中的有意义的规则,因而依所谓理性而猜测的“正确的规则”或天道,就是那个天定规则的概率极低,这时更有可能是理性设定的条件或限制反而会将潜在的“正确的规则”排除在外。这样一来,“理性的选择”要比随机的选择要差。

在这里,我们要仔细观察一下“随机”的性质。随机的行为规则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规则,也就是最简单的行为规则。随机的行为就是没有任何预设规则,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为。与有限制的行为相比,随机行为会有更多的行为可能性,随机行为可以遍试各种可能性,因而随机的行为不会遗漏任何一种可能性。所以随机是最有效的,随机的规则也是最简单的,惟其简单,也才可以生成最复杂的结构。东西方传统的价值中,与随机比较接近的,是自然和自由。“自然”就是让事物遵循自然法去运动或行为,不要有人为的限制。因而当人们强调自然的时候,就几乎是强调随机。“自由”就是行为没有任何约束或限制的状态,这也就是随机;因而人们在强调自由的时候,也是在强调随机。由随机的性质,我们也就知道,传统中自然和自由的倾向是有效率的。

极简规则怎样才能与复杂事物的规则相通呢?在简单事物和复杂事物之间是有多个层次的。在遵循极简规则形成了物以后,如形成了基本粒子以后,这个层次的物也可以成为更高层次的规则的质料,即基本粒子遵循这个层次的极简规则又形成了更高层次的物,如原子;如此循环往复,逐渐成为分子,细胞,多细胞生物,……每上一个层级,在物的面前就会展开一个更大的可能性时空,其中隐藏着更多的生成更高层次物的行为规则,这比从极简规则直接生成这些规则的概率要高得多,就如同原子不可能直接生成细胞,昆虫不可能直接演化成哺乳动物一样。然而,即使在不同的层次,“随机的运动”的规则是一样的。在每一个的层次,在低一层次生成的物仍是本层次的质料,它们像任何层次的质料一样,随机地运动着,偶然地会撞上有意义的行为规则,生成高一层级的物。

其实,在遇到有意义的行为规则后,由于其更有效率而被保持了下来,从而使其生成的物能够持续存在。但这样一来,该物的行为就不是完全没有限制,而是限制在其行为规则之内。例如植物的行为规则被限制在向上接收阳光,而不是向下躲避阳光。因而,越是复杂高级的物,其行为规则也越复杂,就意味着限制也越多。然而这种限制是有意义的限制,是使该物获益的限制,不如此就会受到损失,以致死亡。不过,即使是在复杂事物各种限制的情况下,也不意味着没有自由的空间。这些限制仍是哈耶克所说是“否定性的”,即只对某些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在此之外不加限制。因而有着多种限制的行为规则仍有很大的选择时空,让质料随机地运动,这与在极简规则下的质料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这种随机的运动中,仍可发现更高级的有意义的行为规则,如同在人类社会中的自由对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意义。

如此,我们阐释了宇宙万物,从最简单到最复杂,从超弦到人类智慧,都服从唯一的一个极简行为规则。因此,“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有了这个“一”,天地万物才成其为天地万物。正如《道德经》所说,“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

参考文献

Wolfram, Stephen, A New Kind of Science, Wolfram Media Inc., 2002.

埃德尔曼,《意识的宇宙》,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

罗素,《西方的智慧》,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盛洪,“为什么随机选择比‘理性选择’更有效”,《读书》,2019年第4期。

叔本华. 《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哈尔滨出版社, 2015,Kindle 版本。

首发于2023年3月9日《FT中文网》。文章发后,很快收到黄有光教授的邮件,本文根据他的批评做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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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 公共物品什么时候可以变成私人物品?|盛洪

摘要: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了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关键词: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产权制度

经济学将经济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为了便于讨论;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更一般地,即使是划定经济学疆界的“稀缺性”,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谱系。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

除了经常对应于政府和市场以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还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含义,即私人物品意味着适于建立个人的排他的产权;而公共物品则不适宜。如果我们将两者之间作为一个连续的谱系,很显然,在个人产权与非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之间,也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当影响该经济物品的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这一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一、稀缺的另一个原因:获取成本

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当它们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时,它们首先应该是经济物品,即它们是稀缺的。所谓稀缺,就是在零价格下,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然而稀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类数量的增长,以及他们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资源,我们发现,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或丰裕性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方向是稀缺性增加了。原来并不稀缺的资源变得稀缺了。例如在欧洲人进入美洲之前,那里的野兽也是不稀缺的;是欧洲人的皮毛贸易使印第安人开始划分他们之间的狩猎区域。更引人注目的是水资源的变化。直到工业化之前,水还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自然赐予;但从那之后,人们逐渐感觉到水资源的稀缺。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河的干涸或断流,给了人们更强烈的印象:水资源已成稀缺之物。

对这一变化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水资源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直到有一天,对水资源的总需求超过了水资源的总供给。这时水资源就显得稀缺(见图1)。这当然是一种解释,但不是完全的解释。

图1

    说明:由于水资源的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所以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人类总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从D1向D2移动。D2与S相交说明,在零价格下的需求总量已经大于供给量。稀缺产生了。

如果将获取某一自然资源的过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源本身;一部分是获取资源所采取的行动;我们会发现,稀缺的感觉并非只是来源于人类总需求量大于自然的绝对供给量。第一部分受纯粹的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第二部分受获取资源的行动的成本的影响。更直观地说,如果一个人要购买一种商品享用,他要做两件事。一是到商店买下该商品;一是将该商品运回家。商品的价格对应于商品本身的稀缺性;运费则对应于运输耗费的资源的稀缺性。现在会有一种可能,即使某种资源本身是稀缺的,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行动的成本,或者说是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被获取的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也不会显得稀缺。在这里,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获取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由对该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该资源的价格。

图2

说明:当取水成本较高时(如获取成本曲线1),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低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当随着技术进步取水成本变低(如获取成本曲线2)时,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高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本图也可以说明本文所讲的苹果的例子。Q0表示有5个苹果的供给,而10个人对苹果的需求是10个(Q1)。当将苹果放在1公里以外,就产生了获取苹果的成本。因不同的人的获取成本不同,他们合成的获取成本曲线就相当于获取成本曲线1。这条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在E1点右边,获取成本高于苹果的效用,有些人就不愿去拿。因此对苹果的需求量为Q’,低于供给量Q0,因而显得并不稀缺。当10个人都有了汽车,获取成本就降低了(如获取成本曲线2),与需求曲线形成的均衡需求量为Q”,大于5个苹果(Q0),于是就产生了稀缺。P0表示该资源(水或苹果)的稀缺程度。

举例来说,如果有10个人,有5个苹果,每个人需要1 个苹果。苹果显然是稀缺的。但如果将这5个苹果放在离这10个人1公里远的地方,苹果就可能显得不那么稀缺了。因为10个人中有些人可能认为走1公里远去拿1个苹果是不值得的。更严格地说,即他们认为走1公里的成本高于1个苹果所带来的效用。用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来理解,也可以说,他们认为免去走一公里辛劳的效用大于吃一个苹果的效用。在这里距离具有象征意义。它的长短表示着获取资源的成本的高低。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北京的街道在改革开放前不像今天那样拥挤,并非北京的人口不多,而是因为使用街道的成本(即购买汽车)在当时一般人看来几乎是天价。从传统社会一直到工业化的早期,人们之所以没有感到水资源的宏观稀缺,即重要河流的干涸或断流,也许并非人们的总需求量不够大(以农业为主的清代中国已经有4亿人,直到今天农业仍然是最大的用水户),而是因为获取水资源的资源成本较高。修建大型水库和引水渠都是耗资巨大的工程,工程资源的稀缺显然抑制了对水的需求。还有一些位置优越的临水地区,获取水资源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水资源本身,而是这些临水地区本身成为了稀缺资源。反过来说,珠穆郎玛峰较之黄山、峨眉并非缺少吸引力,只因获取对它的享受的成本过高,才没有像后者那样人满为患。如果捕鱼的船足够昂贵,即使人们很爱吃海中鱼虾,鱼类资源也不会耗竭。

于是,以某一资源的稀缺程度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获取成本高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可以被视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低于时,则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或者,以该资源的绝对供给量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需求量低于资源绝对供给量时,该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在高于时,则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设资源的稀缺程度为P0,绝对供给量为Q0;均衡时的获取成本为Pg,需求量为Qg。某一资源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这两个概念的称呼之所以不那么对称,是因为“公共”一词只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当一种资源不显得稀缺时,就意味着不存在与人类的紧张,从而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从而也无所谓公共性质。就如同谁也不说空气是公共资源一样。所以,只要不稀缺,资源就是自在之物,就是“自然”资源;只要稀缺,就必有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意味着是人类作为整体的事务,因而是“公共的”。

事实上,这个决定某种资源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重要因素 —— 获取成本,是一个变量。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获取资源的成本在下降。现在假设那些想吃苹果的人开着汽车,1公里只花不到1分钟的时间。获取成本的下降显然使更多的人想吃那一个苹果。5个苹果对10个人来说又变得稀缺了。因此我们发现,当获取资源的成本是一个变量,当它不断下降并低于某一点时,成本所反映的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将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这时该资源的稀缺性显露出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就会变成“稀缺的公共资源”。这正是现代社会发生的事情。随着造船技术和电子探测技术等等的发展,单位捕鱼成本已大大降低,这成为许多国家近海鱼类资源耗竭的重要原因。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肯定在下降。我们看到由国家支持的一个又一个大型的引水工程和水库工程跨越在河流之上,每一个都会对河流的水资源量产生显著影响。当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下降得低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以后,水资源本身的宏观稀缺性显露出来。所谓宏观稀缺性,就是自然资源的供给总量低于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总需求量。在缺少公共控制和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河流出现了干涸与断流。

这一现象显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悖论。人们推动技术进步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更有效率,但技术带来的获取成本下降又使资源显得稀缺。在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导致的资源耗竭又是不经济的[1]

二、劳动成本与产权的性质

把上面的思路推广开来。我们将“资源”广义地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还没有任何人类行为施加其上的资源;将“获取资源的行动”理解为人类所有的施加于自然资源的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因为“获取资源的行动”与“利用资源的行动”或“对资源进行加工的行动”,从投入的角度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投入;从结果看也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将资源变得适于人类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到1公里外去拿苹果,春天播种秋天收获,将矿石加热获取所需的金属,还是对资源进行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加工以形成产品,都是一样的事情。

虽然“获取资源的资源”中也包含劳动之外的资源,如资本或其它自然资源,但都可以还原为自然资源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活动理解为自然资源与劳动的结合或互补。只不过与通常将自然资源和劳动并列的作法不同,在本文中,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取自然资源。这种说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只有两个极端是例外。一个极端是空气。这种自然资源的获取一般无需劳动。另一个极端是不需要任何自然资源的劳动,如交易活动,它的对象是另一个人。如果区分交易活动和生产活动,这里指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活动。

由于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然资源,劳动就成了占有资源的具体手段。劳动本身的性质及其稀缺性必然会影响到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方式及其法律关系。同样作为资源,劳动与自然资源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天然是有主的,而自然资源则没有。劳动必然属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本人。而劳动者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即个人是感受成本或效用的基本单位,因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行为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也自然地形成了以个人为单位拥有对资源占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

然而,对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会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的性质。接着讲苹果的故事。这次苹果是长在树上的。这棵树没有产权归属。无主的苹果树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题材,用来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苹果树没有主人,住在苹果树旁的两个人竞相更早地摘苹果,以致最后苹果还没熟就摘完了。这是典型的“公共地悲剧”。更为严格地说,应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产权安排或公共控制情况下的结果[2]。然而如果我们假想这棵树逐渐长高,1米,2米,3米,4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随着树长高,两个人摘取苹果的成本在上升。直到有一点,任何一个人新摘一只苹果的成本已经不低于那只苹果对该人的效用,同时树上至少还剩下一只苹果。在这点以上,苹果对他们来讲不再稀缺,也不会再出现“公共地悲剧”,即他们两个人都会等到苹果熟了以后再摘。

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个原因如上节所说,当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人们就不觉得该资源稀缺;资源既不稀缺,也就无公共地悲剧。第二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形式,天然地构成了占有的基础。自己摘苹果自己拿。既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双方也没有什么歧义。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制度,双方也会相安无事。实际上,也许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后来的产权制度。劳动作为形成产权的重要事实,或者作为其合法性来源,一直很少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它具有这样的性质。正式的法律制度不过是对这一情境的追认。

就这样,由劳动成本的多寡,划分了两类经济事物及其对应的概念。当劳动成本高于某一临界水平时,该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通过劳动会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占有及后来的产权;当低于那一水平时,该自然资源就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该资源的劳动会过度拥挤,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的降低,因而不能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合法占有,更不用说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这一临界水平即劳动的稀缺程度等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劳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该资源的边际效用。这一性质也说明,占有某一自然资源的权利,并非仅来自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本身的成本大到足以使本来可能稀缺的资源不再显得稀缺,从而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不会造成对社会来说效率的降低,是这一权利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劳动的成本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相比过低,以至使自然资源显得稀缺,劳动本身就不构成占有该资源的合法性基础[3]。例如淘金是一个复杂的劳动,但淘金劳动的稀缺性一般低于金本身的稀缺性,所以金矿多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自由进入金矿就会使金矿变得过于拥挤。

图3

说明:为了简便,假定摘苹果的边际成本是不变的,因而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Q0为树上的苹果数量,或某一自然资源的数量。当爬树的边际成本为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成本C0恰好等于第Q0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小于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边际成本会低于该苹果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人们愿意摘更多的苹果,但此时已无苹果可摘,因而显得稀缺。如果依据劳动确立对苹果的个人产权,摘苹果的人就会过于拥挤,从而出现公共地悲剧。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高于C0时,到第Q0个苹果时,边际成本已高于边际效用,因此人们不会摘多于Q0个苹果,因此不显得稀缺。在这时可建立依据劳动的个人产权。

既然在自然资源不稀缺的情况下,依据劳动获得资源既可以使人们相安无事,又会达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即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以劳动为原则而生成的对资源的产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里所谓“自然”,一是指因人们之间没有冲突而成本很低,二是指不需要借助于政府。政府的介入只是因为,在产权生成之后,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就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如盗窃、抢劫或欺骗。反过来,如果政府不承认在自然资源不稀缺情况下的劳动原则,而另外设立一种产权制度,其成本一定会高于因劳动原则而生成的产权制度。

而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情况下,劳动不能作为生成产权的唯一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更为合适呢?一种方式是谈判。但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一是谈判经常可能达不成一致,在不存在谈判双方之上的权威时,人们可能选择其它方式,包括暴力,来获取资源。第二,当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竞争的人数相当多,有些时候他们之间甚至无法相见(如一条河的上下游居民)时,谈判更不可能。实际上,在缺乏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时,谈判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这就是谈判各方势均力敌。当不存在这一条件时,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这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部族间或国家间因争夺土地或其它资源而开战。今天世界上的战略资源石油,也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情况中,政府介入到了产权的创立过程中。第一,当谈判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给一个至少表面看来是公正的裁决,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人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第二,当对资源的竞争者较多时,政府可以作为谈判的发起人、组织者或者中心谈判人,来降低谈判成本,使谈判可以实际实现。第三,政府作为一种合法的暴力组织,依其公正性,以及导致社会效率的提高,可以替代那些非法的暴力。

三、自然资源的形体、人的感官与排他成本

人们经常用在公地上牧羊作为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事例。然而,如果羊不是把草直接吃到肚子里,也许就不会有如此悲剧。有些时候,在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以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殖,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要爬多高的树)。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4]。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

影响排他成本的,有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时间。其它条件不变,持有的时间越长,持有成本越高。回到公地上牧羊的故事。羊直接将草吃进肚子。在“获取”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时间。所以持有的时间几乎为零,持有的成本自然很低。如果不是这样,羊要在咬断青草后,将草放在地上晾干到一定程度再吃,持有的成本就会增加。为了防止别的羊吃自己晾在地上的青草,这只羊或其牧童就要守候在晾的草旁边。这显然会减少羊吃青草的总量。因为如前面爬树的例子一样,排他成本的增加如同获取成本的增加,会使羊或其牧童认为持有的边际成本高于草的边际效用,因而要缩减吃草的量。考虑到羊是反刍动物是很有趣的。将某种资源放进肚子,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其实际归属已是毫无疑问的了。但羊并非是饿了才吃,或者吃了就消化,而是先将食物在肚子里储存起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享用它们。这种生理结构显然缩短了持有时间,从而能使羊享用更多的草。肚子不仅可以为动物自己储存食物,有一种狼可以将捕获的猎物吃进肚子,回家以后吐出来给小狼吃。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自然资源放进肚子,显然是自然产生的最安全的持有方式。它也揭示了影响排他成本的另外两个因素:持有客体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形体。广义地看,自然资源不仅表现为有形的固体,还可能是流动的液体,模糊的气体,无形的波,抽象的文字或数字,或干脆就是一些信息。这些不同的物理形态会对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形的固体有明确的边界,易于辨认和界定,也容易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这使排他成本较低。比较而言,流动的液体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从而较难界定和控制。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有效用的液体资源外面加上一层有形的固体容器。例如装饮料的瓶或盒,或蓄水的水库。容器这个词在技术上是装液体的工具,其功用是取得该液体并能够实际享用,而在制度上则是资源的持有边界。在这时,制造容器就是持有资源的行动,或曰劳动,容器中的液体就是资源本身。再往前走,就是边界更无法界定和控制的气体。虽然空气在总体上是不稀缺的,但人们个别地对空气的利用,还是通过制造容器实现的。如气球或其它充气球类。气体的事例说明,即使资源本身不稀缺,如果存在排他成本,对该资源的最终使用仍是稀缺的。

到了无形的波(如无线电波)和连物理实体都不存在的数字资源(如电话号码)这里,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在技术上好像没有什么容器能够把波或数字装起来。最后是知识产权。套用“自然资源”与“劳动”两分法,对于知识来说,自然资源是无穷的。它是人们能够感知的宇宙万物和社会万象。而对这种自然资源的加工劳动则成本高昂,原因是这种劳动能力是极为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产品——知识的归属就非常清楚,即“劳动者”本身。但作为自然资源的信息是没有边界的,对信息进行加工以后的知识仍是某种形式的信息,也是没有边界的。虽然知识的加工者就是知识的实际占有者,但知识若作为有价值的产品获得收益,必须要将知识讲出来或写出来。一旦如此,它的边界就很难保卫。因为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非常之低。

    另一个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资源之于人类,主要要由人的感官消费。不同的感官,针对不同的资源,以及资源的不同维度,也具有不同的排他成本。凡能直接占有资源的感官,如嘴之于食物和手之于固体物品,都会使排他成本保持在低水平。而其它感官,如眼睛和耳朵,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享受,则是观看和闻听。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别人也观看和闻听。别人的观看或闻听并没损害此人的观看与闻听。人们可以低成本地获取声音和景色,却不可能持有声音和景色。也可以说排他成本非常之高。

与获取成本类似,当排他成本较低时,会导致公共地悲剧,如同前面所说的羊吃草的故事一样。但当排他成本足够高,即持有的边际成本大于等于资源的边际效用时,会使自然资源显得不那么稀缺。但此时如果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就并不能自然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这显然是因为,排他成本太高,个人虽然可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但很难在自然状态下持有该资源,别人更有可能将其拿走。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线电资源。科斯教授写“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时描述的情景,无线电播音台的拥挤现象,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1994)。比较而言,投资一个广播电台即获取无线电资源的成本是较低的,而持有这一资源不让他人侵犯的成本则较高,所以电台间互相串音。从长期看,如果获取的资源总是被别人侵犯,人们就没有动力获取该资源。这也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有动力开发技术的原因之一。

图4

说明:假定获取费用为0。持有的边际成本不变,因此排他成本曲线为一水平线。C0为临界点,在这一点上,排他成本恰好等于资源的稀缺性(或边际效用)。当排他成本低于C0时,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高于C0时,有两种情况。只要获取费用低于C0(本图假定为0),(1)低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从短期看会显得稀缺,但从长期看则由于人们无法有效持有而退出,就表现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却不能自然形成个人产权。(2)高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并且可以自然形成个人产权。如果获取成本为正,且低于C0,上述“排他成本”都要改写成“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显然,房屋和院子扩大了持有的范围,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和锁,都是相关的技术。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这些技术甚至可以降低声音和景色的排他成本。剧院、戏楼或电影院(一种围墙)“持有”了声音和景色。甚至自然景观,也可以通过对入口通道(门)的控制,而实现排他的“持有”。如果谁想进泰山游玩,就必须在红门入口或天外村入口买门票。锁与门相关,区别是在没有人把守门的时候发挥作用,因而进一步降低了排他成本。在今天,墙、门和锁都可以作广义理解。车锁不仅是锁住车的门,还要锁住发动机或者方向盘,达到不让他人开走的目的。计算机或电子邮箱的密码是进入通道的锁,电子钥匙更能低成本地严格保护电子文件(尤其是与金融有关的文件,如电子银行的账户)不受侵犯。

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经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前政府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并实施这一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在这时,正如康芒斯所说,制度放大了个人的能力(1983)。

当然,上述技术的和制度的降低排他成本的努力,有一个界限,即不应低于图4中的C0,即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均衡时的边际效用。在这一范围内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我们称之为“一般的产权制度”。即它并没有由政府特殊创立。而如果排他成本在这之下,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稀缺的公共资源,较好的选择是政府特殊创立的产权制度或公共控制。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四、公共地悲剧、资源退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我们说稀缺时,一般是指在零价格下总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赐予的总供给量。而总供给量一般又是指自然资源的绝对物理量。在碰到这个边界之前,人们很难认为出现了稀缺。例如当人们摘完了野树上的果子后仍感到需要时,就感到了稀缺。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的时间非常漫长,如煤、石油等等。一旦烧完就没有了。对于这类资源的稀缺的感觉当然不是在用完之后才有,而是预期的。即在已知储藏量和年开采量的情况下,预计还会开采多少年。一般而言,这种预计的时间长度不会长于一个人所见的有生之年,如50年。但无论如何,这种预计是以资源的绝对量为基础的。对于许多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绝对量的限制就更为明确。如许多野生植物。如果竹子全被砍完,第二年还会长出来。当然因为加工竹制品的劳动成本高于竹子的稀缺程度,所以我们今天还没有看到竹子被砍光的样子。有些野生植物,如某种中草药,可能会被全部摘采光。正常的情况下,第二年还会长出来。

只要不影响再生能力,资源的绝对物理量是一个自然的限制,使得需求者对资源的使用就此止步。即使在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况下,会出现拥挤,拥挤的成本只由需求者来承担,并不损害资源本身。詹姆斯·布坎南曾在“个人所有权和共同使用”一文中指出,在有多个所有者拥有多个(平行的)公路的情形下,如果公路所有者能够垄断定价,会使汽车通过量达到最优;而在充分竞争的情形下,公路所有者不能影响价格,竞争会使价格降到零利润的水平,这时会产生拥挤。然而,拥挤的成本,即等待的时间,全由使用者即汽车驾驶者承担了,公路所有者并无损失(Buchanan, 1989)。在羊吃草的故事中,所谓公共地悲剧也是类似的情况。羊群的数量过多,也只是导致每只羊吃的草过少,对自然资源即草地的影响并不大。按照布坎南的讨论,只要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加上垄断定价,就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抑制拥挤现象的发生。即使是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也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因为在使用者看来,拥挤(即时间)与垄断价格是互替的,并且拥挤并不伤害资源的再生能力。实际上,只要拥挤成本高于竞争定价,对资源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形(即零价格)与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这时决定使用量的,不是价格,而是拥挤成本(见图5)。人们会在拥挤的边际成本等于行车的边际效用的那一点上不再增加消费。我们甚至很难判断,从整个社会看,拥挤的情况一定要比不拥挤的情况差。因为虽然每辆车通过的时间长了,但通过的总车量增加了。

图5

说明:在有个人产权时,资源拥有者的垄断定价(Pm)在使他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抑制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但如果是竞争性定价,会造成拥挤。但因为存在着拥挤曲线,均衡的需求量为Q1。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个人产权,拥挤成本会使人们自动调整他们对资源的消费。如果过度使用资源不会伤及资源的再生,拥挤的成本只由消费者承担。这时拥挤的状况不见得比不拥挤时差。在图中,拥挤时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 a-Pc-g-e 的面积大于垄断定价时的两者之和 a-Pc-f-b。

然而,如果具体的资源不是公路,也不是其它某种不会损害再生能力的资源,上述结论就要修改。如采摘某种中草药时连根拔出,该种植物很难再生。这意味着,可再生资源的绝对物理量会因人们获取资源的行为而缩小。更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是动物。随着狩猎技术的提高(即单位狩猎成本的下降),捕获猎物的数量在增长,并逼近动物的绝对物理量。但在远没有达到这一极限之前,已经开始伤及动物的再生能力。例如当捕猎使成年野兽数量低于一定水平,就会减少该野兽群的繁殖,当自然增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低于零时,就会使该野兽群逐渐缩小以致走向消亡;在成年动物被捕猎殆尽以后,如果继续捕杀未成年野兽,就不会有任何新的野兽诞生,这个动物群就会全部消失。总之,当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再继续捕猎野兽,就会损害该野兽群的再生能力。因而这一临界点就是保证该野兽群保持稳定数量的数值。所以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不是该动物群的绝对数量,而是该绝对数量减去保证野兽群数量稳定的临界值。所谓稀缺,就是这样的供给量少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的情景。我们称这种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为“长期均衡供给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这等价于前面所说的,依据劳动获得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或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况,都不会使市场制度产生出足以抑制过度需求的价格来。这里所谓过度需求,就是需求量超过长期均衡供给量。因为过度需求,从而过度使用该资源所导致的资源量的长期减少,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才显露出来,现期的市场不会对此所出反应。人们只对现有的供给和需求作出反应,从而使价格低到不考虑长期代价的程度上。这不仅会产生拥挤,还会伤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即减少资源的长期供给量。而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不会造成如此弊端,从而是更好的选择。

与公共权力机构相比,个人产权显然有动力上的优势。而且在资源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排他的产权甚至可以使人们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不管是垄断定价还是竞争定价。在历史上,解决狩猎社会面临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恰是排他性产权。当人们将野生的植物和动物驯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排他成本。人们可以用栅栏、围墙或专业的守护队保卫自己的庄稼和牲畜。这就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排他的共有产权”。在这时,如果有交易庄稼和牲畜的市场,交易者会将再生能力评价进来。今天的一个农村老太太也知道会下蛋的母鸡更值钱,只要一个人可以排他地拥有这个母鸡本身。这一产权制度可以从部落的共有产权到严格的个人产权。应该说,由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牲畜宰杀量的制度也曾存在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在印加帝国(普雷斯科特,1996,第59~60页),但似乎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如政府的腐败,或者牲畜不可交易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从没有成为主流的解决方案来看,在某一范围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逊于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

所谓“某一范围”,应是指排他成本的范围。当某一可再生资源的排他成本足够高,个人或局部的力量不足以“持有”时,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就有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海鱼类资源。过度捕捞会伤害鱼群的再生能力,甚至会耗竭鱼类资源。同时公海中的鱼群很难排他地持有,因此产权制度似乎行不通。水资源除了有类似的性质外,其再生能力是不可分割的。通过河流入海,海水蒸发,水蒸气飘移,降雨,再通过河流入海的循环,水资源作为一个体系不断再生。但如果人们完全用完了再生的水,就会使河流断流或干涸。这会导致流域植被的退化以致荒漠化,最后会减少水资源的再生[5]。换句话说,保证水资源正常再生或长期稳定供给的临界值小于水资源的再生数量。但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能力“持有”具有再生机制的水资源体系,因而“一般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我们只好求助于公共权力机构了。

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也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包括:(1)增加对获取资源的通道的管制,或增加具体操作的难度;(2)通过拍卖创建特殊的产权制度;(3)公共权力机构行政性地控制总量。虽然形式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即增加获取成本。在这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将资源使用量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或者更严格地说,限制在长期均衡供给量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对资源的使用不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关于第一种形式,具体的例子是对海洋捕鱼的管制。管制的方法一般是延长休渔期,控制网具的使用等等。延长休渔期就增加了渔民和渔船的闲置时间,自然增加了成本;对网具的限制则降低了捕鱼的效率(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尽管降低了经济效率,却起到了约束对海洋鱼类的过度捕捞(见下图)。

      图6  通过增加捕捞成本管制渔业

说明:图中E为捕捞的努力量,弯曲的曲线为随捕捞努力的增长而变化的捕鱼量及其导致的收入(假定价格不变)。过度捕捞会使鱼群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捕捞量。通过管制使成本增加,使成本曲线与收入曲线的交点,从A转移到B,而后者是保持鱼群规模不变的平衡点。本图引自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图2.6。

    第二种形式,也是应用最多的形式,是限制进入数量的特许权方式。即由公共权力机构估算出一个恰当的资源供给总量,对于城市交通来说,就是不致产生拥挤的汽车数量;对于鱼类资源或水资源来说,就是长期均衡供给量;然后公开拍卖对这些供给的使用或开发的特许权。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拍卖形成的特许权价格,刚好使特许权的使用或开发数量等于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的供给数量。从微观来看,支付特许权的价格相当于增加了成本,反过来约束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从宏观来看,这种作法制止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出售特许权避免了人为地以降低经济效率的作法提高获取资源的成本,其收入又可以用于提供更有效的公共物品。这种特许权,由于它的出现阻止了公共地悲剧和资源退化,从而按照第二节的说法,具有了成为个人产权的合法性。

图7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用行政手段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总量,并向个人或集团分配资源使用量。由于政府的限制,使用者获取资源的成本增加了。但成本的分配并不公平。增加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制机构本身的运行成本。这一成本并非由使用者们公平地分担,因为这种方法并不像拍卖特许权一样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政府机构的这部分费用来自税收,即理论上由所有纳税人分担,而不同纳税人对该资源的需求或评价是不同的。另一部分成本就是因政府管制机构的存在,造成使用者获取资源的难度。然而由于没有市场的介入,行政分配资源难免不够公正,还会出现贿赂等腐败现象。因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面临的获取资源的难度是不同的。因而,在能够采取前两种形式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只有当政府特殊创立个人产权的形式无法成立,如排他成本经政府的努力仍过高时,公共产权才有意义。假如空气是稀缺的,即使政府拍卖了空气的使用权,也无法将属于一个人的空气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空气分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共物品不仅指某种限制的措施,还包括增加供给的措施,如为了改善环境要增加植树面积。在这时,由于个人的获取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政府又无法增加新鲜空气或美丽景观的个人获取成本或降低个人排他成本,只能采取向所有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这时的公共物品可能就是所谓的“纯”公共物品了。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有效率的。尽管按照定义,所有的人都享受同等的公共物品,但他们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的效用评价是负值,但都要支付同样的代价(假定就某一单一公共物品对所有的人收取同样的税赋)。只是在一个极端的情形中,即(1)过度使用会导致资源退化;(2)个人的获取成本非常低而排他成本非常高;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图8

    说明:税率恰好等于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但因为公物物品不能排他,均衡供给量并不由这一点决定,而至少等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即公共需求曲线是一条垂直线。阴影部分显然是社会损失,尽管可能不可避免。

五、基本结论

与经济学家们以往争论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孰优孰劣的思路相反,本文的讨论力图发现,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使情况有所不同的因素,包括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则主要包括“一般的个人产权”(又分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特殊的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这种分析,使产权制度更加远离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变得更为技术化。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 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以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 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 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在这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 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 但是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 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与其说是提供了不同产权形式的详细分析,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思路;与其说是得出了什么结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份研究提纲。这一研究取向在带来理论趣味的同时,也许会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Buchanan, James, “Private Ownership and Common Usage”,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1989;

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马克·德维利耶, 《水: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刘昌明、傅国斌,《今日水世界》,暨南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C.W. 克拉克,《数学生物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4。


[1] 这显然可以成为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2] 更严格地说,在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谈判划定产权边界。如两个人可以按某一比例分配苹果树上的苹果,而无需提前摘苹果。但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只是一种假定,它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

[3]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并不那样单纯。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自然资源,往往借助于另一些自然资源。如人们为了获取水资源,先要占有临水土地。我们仍然可以用上述方法分析土地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以及是否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然而更重要的,我们可以借用“孰更稀缺”的方法进行判断。更一般地,当一种自然资源,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该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一般就归属于获取资源的资源的产权拥有者无论这种获取资源的资源是劳动,还是其它自然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水资源的权利往往归引水工程的投资者,或作为河岸土地的附带权利(即河岸权)。当然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错觉,以为因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而产生的对资源供给的约束,是该资源本身的稀缺造成的。他们将拥有获取资源的资源的权利,误认为是拥有该资源本身的权利,就像他们将因拥有引水渠而获得的水的权利称为“水权”。但这种“水权”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无关。基于同样的道理,随着取水工程成本的下降,水资源显得稀缺,在这时,继续沿用“谁投资谁拥有水权”,或“谁占有河岸谁拥有水权”的规则就不再有效率。

[4] 在这里,获取成本不包括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的成本,从而持有成本也不包括防范别人的成本。为了简单起见,在本文中剔除了暴力掠夺的因素。

[5] 关于这一判断,笔者请教了水资源专家王浩教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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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十维远景有限公司(TEMVON)

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十维远景模型(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9
  2.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11
  3.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12
  4.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14
  5. 对等原则 14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5
  6.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15
  7.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16
  8.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17
  9. 积极的对等原则 18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9
  10.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19
  1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19
  12.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20
  13.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20
  14.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21
  15.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21
  16.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22
  17.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22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23
  18.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23
  19.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23
  20.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25
  2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26
  22.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27
  23.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27
  24.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28
  25.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29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30
  26.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30
  27.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30
  28.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32
  29. 脱钩风险 32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33
  30.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33
  3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34
  32.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36
  33.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36
  34.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37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37
  35. 一个一般结论 37
  36. 脱钩的摆动范围 37
  37. 双方的更优选择 38
  38.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38
    参考文献 40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十维远景有限公司,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1.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1.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1.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1. 对等原则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1.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1.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1.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1.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1.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1.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1.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1.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1.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1.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1.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1.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1.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1.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1.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1.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1.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1.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1.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1. 脱钩风险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1.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1.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1.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1.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1.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1. 一个一般结论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1. 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1. 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1.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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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国】小民生计,大国根基(+按)|盛洪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涉及到当局开会过度安保给民众带来的不便。现在这种现象却愈演愈烈,发展到它开会就不让别人说话的程度。这不仅没有安全的效果,反而使社会变得更危险。因为一个违反表达自由原则的社会更险恶。我在文中说,“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2023年3月20日)

盛按:这篇四年前写的文章所批评的事情,现在不仅还存在,而且还要加个“更”字。受到滥权侵害的不仅是挣扎在边缘的弱势群体,而是远为广泛。因而这篇文章所主张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就更值得重申:“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2022年10月14日)

盛按:最近甘蔗翁事件惹众怒。其实这只是有形市场上的视觉冲击。大量并不直观的摆摊人正在被剥夺生计。据说《孔夫子旧书网》的书摊突然被要求办两证,联想到前些天北京民宿被要求办六证,突然大面积下架。这是在前些年取消大量行政许可改革后的反动。行政当局认为它可以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可以随便设立市场进入许可,剥夺民众的经济自由。这是反市场化改革的举动。除了受损害的民众,当局是最大的受害者,因为它信誓旦旦的“市场起绝对作用”被小小城管轻易否定,而它不发一声。(2021年12月9日)

近些年来,我每年秋天都要去一趟墙子路长城,这里的秋色分外好看。今年我刚把车停下,就有一个农民走过来,告诉我不能在这里登长城,因为要保护。谈话中,我知道他拿了政府的钱,就要尽职尽责。我看到附近已经开发了“古长城度假村”,较大的停车场也是新建的,显然本地的农民最终下决心要利用本地的长城资源发展旅游。于是我感到了一种逻辑上的悖谬,政府花钱雇农民,做一件断农民财路的事情。当然,保护长城也是很重要的,但是否这是一个完全否定附近农民经济权利的至高无上的目标,还是一个可以与本地发展互补和兼容的事情呢?例如向登长城者收取适当的“长城维护费”,再雇专人维护。我们暂不讨论这个细节。

中国今天的成就全赖市场化改革。市场制度是一种无数分散个人分别自由决策的规则,我们无法知道这众多个人的决策会合成什么样的结果,但我们知道,这一结果一定要比计划当局决策的结果好得多。所以市场制度的基础,就是每一个人的经济自由,而不只是某些人的经济自由。一方面如哈耶克所说,“由于自由的价值在于它为不曾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所提供的机会, 所以我们也鲜能知道对自由施以特定限制究竟会使我们失去什么。”另一方面,我们如何判断这一规则通行于整个社会了呢?很简单,只要我们发现有一个人的经济自由受到不当限制,我们就能得出结论来,经济自由原则受到了损害,这一定会涉及更多的人。

经济学有一个“投资乘数”的概念,说的是一笔新增投资会带来数倍的市场需求。这是因为新增投资会同时增加等量的收入,人们将一部分收入作为储蓄,消费掉其余部分,而这又会成为其他人的收入,如此循环往复。最后形成数倍于最初投资的需求。其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前提就是市场制度。如果任何一个人的交易自由受到限制,市场交易被政府干预而不能顺利进行,其中哪怕一个交易被政府阻断,乘数形成的机理就会遭到破坏。当已经存在的市场制度遭到政府干预,已经起作用的乘数就会失效,也就相当于除数。市场经济虽好,但经不起政府干预的折腾。不用太多时间,经济就可能进入萧条。如果说市场能够给我们带来“意外惊喜”,干预市场就会给我们带来“意外的灾难”。

例如,政府限制城市发展规模。这种政策目标已经进入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规划之中。其政策手段就是用强制力驱赶外来居民。这既带来了震惊中外的“驱赶低端人口”,也在人们并不关注的时候,持续地关闭小商铺,勒令外来居民迁出,停办民工子弟学校,等等。但这立刻毁掉了数十万人的生计,上百万人的生活,也涉及相关的经济产出,以及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尤其在城乡结合部,有大量提供商业零售、餐饮、洗车、理发、快递等其它服务的人员,失去了他们的工作,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收入。在另一方面,那些在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的人被禁止出租他们的房屋,也就没有了租金之利;那些在这里为他们提供服务谋生的人,也没有了谋生收入。

也许有人以为这只是一个局部的事情,无关全局。其实不然。仅拿北京和上海两个公开宣称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来说,一个限制为2300万人,一个限制为2500万人。与世界上其它大都市,如东京的4200万比,还有很大规模潜力。到2016年,北京人口已出现负增长。假定这两个城市各减少了200万人。我们假定这些人离开这两个城市到其它地方谋生,或因限制而不能进入到他们本来想进入的北京或上海,只能获得全国平均水平的收入。以北京的人均GDP128992元和上海的124600元减去全国人均 GDP,则近似地看作是限制人口规模的效率损失,各乘以200万,共约2774亿元。2017年我国的边际消费倾向为0.4,代入乘数公式,共损失收入4670亿元。这相当于2017年GDP的0.57%。

但连锁反应还不止于此。那些被储蓄的收入也并没有退出市场。无论是居民直接投资,还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其它金融产品,这些钱还是作为投资需求增加了社会的总需求。出售投资品的人会将收入变成新的需求,出售金融产品的人获得了这笔收入也要购买金融产品,如此循环不已,也形成了一个乘数。只有一个限制,就是银行储蓄还要扣除准备金。因而,这个乘数就叫作“货币乘数”,粗略地,它就是准备金率的倒数。假定准备金率为9%,则上述限制城市人口的效率损失2774亿元的储蓄部分,所可能由货币乘数带来的潜在需求为18493亿元,加上上述消费部分的损失,因限制北京和上海城市人口所带来的损失可达2.8个百分点的GDP当然,无论是投资乘数还是货币乘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循环完成,如果货币周转的速度较慢,也许一年之内不可能完成,但这只能使这种损失分布在更长的时间中,在短期内更不易察觉而已。

而限制规模的作法并没有使北京或上海的环境变好,反而减少了要素供给。首先是房屋供给。一些在北京工作被剥夺城郊住房的人仍要在北京居住,就只能到城内居住。这使得北京更为拥挤。这立刻就显形了。据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今年8月的房租水平比去年同期上涨了25.8%。这或者直接影响了不少企业的成本,或者使得在北京的外地青年人无法承受,考虑退出北京。一般而言,企业的地租成本约占企业成本的5%,如果为了弥补房租上涨,地租成本就要提高1.25个百分点的企业成本。面对成本的上升,企业或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这就会形成成本推动的物价上涨;或者因处于竞争领域中,不敢涨价过多,从而自己消化成本上升。而减少劳动力供给就直接会导致劳动力价格上升。所以在竞争的物流业价格上涨了10%,而我们社区门口的油条价格涨了50%(这算地理垄断了)。更糟的是,花钱也买不到服务,例如我们现在只能自己洗车了。

实际上,城市就是市场在具体空间中最有效的体现,通过人口的集聚带来市场网络外部性,创造出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红利。它因此吸引人们向这个利益中心进一步集聚,直到集聚的成本,如交通拥堵、空气污染和地价腾贵等上升到抵消集聚带来的好处时,才会停止。人们只要能在京沪谋得生计,就说明这里还有集聚红利,有人需要他们的生意,从整个社会看也就多了一份GDP,无需别人来证明他们在这里的合理性。用某一资源(如水)的缺乏来证明要控制人口,是以单一目标来否定综合结果,根本没有注意到从整体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如果各种资源都由市场定价,或人为制定接近市场的价格,更稀缺的资源可以通过调整价格来获得新的平衡,根本无需大动干戈,以致在冬夜拆毁别人的房屋。从另一个角度看,减少或消除政府干预,也反而会减小像北京这样的城市的规模。这我在《从城市经济学看雄安计划》一文中已有讨论,不再赘述。

又如,以保护环境为名,对生产和生活行为加以限制。众所周知的,是政府强制性地要求煤改气,即使气的设备还没有安装,或还没有通气,就要求停止烧煤取暖,冻着了许多乡村的孩子;大家不太知道的,是政府要求农民不能将秸秆烧掉,而是要将秸秆加工处理。这似乎是一件很小的事情,但政府通过强制性命令的形式实施。有些农村地区反映,乡村干部要经常巡视田间,如果发现有地方冒烟,就要“干部摘帽,农民戴铐”。这种行政行为当然是违反法律的。结果是,农民不敢再用烧秸秆这种简便的方法回收秸秆肥力,也没有额外的精力用别的方法处理秸秆或将秸秆运出,结果就因这一件很小的政府干预,而大量放弃耕种。这可不是一件小事,马上又显现了宏观上的结果。据国家统计局,今年全国夏粮总产量比上年减产306万吨,下降2.2%。其中就可能有不许烧秸秆的原因。

问题是,这些表面为了环保的作法在实际上既破坏了市场的作用、减少了经济产出,却不能达到环保的目的。科斯教授指出,有关环保的问题有“交互性”,即为了环保会提高企业成本或带来损失。不能简单地为了单一目标就由政府强制推行环保措施,而应通过市场交易平衡两方利益,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他于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含义是,既然企业生产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污染,肯定不能人为地为了环保就关闭企业,就只有给一定的排污权额度,然后让企业在市场中交易。这个建议很快被美国政府和市场所接受,并经过实践,最终形成了成熟制度,产生了环保的效果。这种方法其实也被介绍到了我国来,并在许多省份进行了试验。但在总体上并不成功。这是因为排污权要依赖于政府进行初始界定和分配,但我国的政府制度还存在很大缺陷,以至不能公平和有效地界定和分配排污权。

然而,科斯理论的基本精神还是可以用来指导环保工作。即在采取环保措施时,一定要想到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和带来的损失。其实,在环保时不违背市场原则,考虑效率因素,也正是环保所需。因为我们不仅要从绝对量上考察排污,也要从每单位经济产出的排污量来考察环保成绩。我们在2009年做过《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研究,发现“从1980年到2005年,我国的市场化指数从4提高到6.3,碳排放效率(GDP/碳排放)从920美元/吨提高到2560美元/吨。”反过来,就是每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碳排放/GDP)在下降,“从1980年到2004年,OECD国家的碳排放强度指数平均每年下降2%,而我国的这一数字则为4.4%”。因为有这样的底气,温家宝总理才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承诺,中国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还要下降40~45%。如果采用政府直接干预的方法减排,也许会降低一些碳排放,却因更大幅度地降低经济产出,而使碳排放强度提高。

数据来源:天则经济研究所,《中国经济市场化对能源供求和碳排放的影响》,2009。

说明:在计划经济时期,每单位GDP的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比较高,改革开放以后,碳排放强度逐年明显下降。

实际上,烧秸秆带来的大气污染在全部污染中有占很小的份额,并且是季节性的,而工业污染、汽车和其它交通工具的污染是大气污染,尤其是构成雾霾的持续的主要部分。但我们的政策并没有限制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使用,也没有限制工业生产。即使搬迁了一些工业企业,其目的也不是为了减少废气排放总量,而是为了地区性环保目的。而在所有这些相关人群中,显然农村居民是收入最低且政治最弱势的群体。所以不许烧秸秆这一所谓环保政策,就是一个正面影响很小、却损害最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按照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如果一个社会不得不改变市场的初始分配,也只能向最低收入人群倾斜。而这种禁止农村居民烧秸秆、并强制执行的政策,显然是背道而驰。

再有,就是过度安保。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应该有一定的安保措施,但如果过度安保,安保半径过大,措施要求太高,就会带来大量的经济损失。损失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大幅增加了安保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其他人的不安全。实际上,安全这个概念是相对的。如果对一些人过于安全了,或者无端做过多安保无用功,就有可能对其他人不安全。以一个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为名打破周边居民正常生活,要求周边企业停止经营,就是这些居民生活的不安全,企业产权的不安全。所谓产权安全,就是其运营要稳定和可靠。如果有过多不可预料的因素使之停止运营,这个产权就不安全。极而言之,真正的和整体的安全,就是宪法得到遵守,民众的宪法权利受到保护。

例如,对于北京的安保,在一个时期,就已经扩张到了周边的华北各省份。在山西的高速公路上就开始了进京安全检查。在北京六环之外设立安全检查站,尤其在高峰期间,可以造成极为严重的堵塞。前年十一假期我从北边返京,竟在八达岭高速上堵了7个多小时。又如,因会议而让企业停工。我亲眼所见的极端例子,是因为一个政治会议让距离北京750公里的企业停工。而就是在这一处工业园区,加上煤改气带来的成本上涨,已有三分之二的企业因亏损而停产。这种过度安保的负面影响看似很局部,实际上也会带来宏观结果。例如,如以华北地区计,假设每年因会议而使1/5的企业停工10天,也是一个巨大数字。按2016年数据估计,减少的GDP也高达1080亿元,再考虑投资乘数和货币乘数,则高达9000亿,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1.2个百分点。更何况,近些年来,国际会议不仅在北京召开,而且在诸如杭州、青岛和广州等地召开,它们仿效北京过度安保带来的损失就更为严重。

问题是,这种过度安保不仅没有达到安保的目的,而反更为恶化安保形势。首先是,这些过度安保在技术上和物理上看没有增加一丝一毫的安全。换句经济学术语,就是安保的边际效用为零,但边际成本巨大。因为这些过度安保措施本来就只是概念上的安全,看起来毫无具体技术效果的分析,也没有显现出安保专家的智慧,只是徒然增加成本。其次,这种使别人不安全、让大众承担成本的所谓安保,除了徒增反感以外,没有一点正面意义。这在战略层次带来了政府结构的不安全。因为政府的安全首先要体现在它的政治合法性上,如果为了保护政府的安全而损害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则适得其反。一个让人增加厌恶的措施不是一个更不安全的措施吗?

总体而言,上面讨论的只是多种政府不当干预中的很小一部分,且局限于个别地区。本文并没有讨论那些更大的和全局性的干预,如对楼市,金融市场,和网络运营的干预,等等。但即使这些小的不当干预,也包含着一般性的特征。这首先在于,这些措施主要实施于北京以及上海和其它主要城市。而首都和一线城市在全国有着示范效应。据报道,已有成都、青岛、大连和西安等城市确定了人口规模控制数量。北京和上海驱赶外地居民的行为,也扩散到了一些地区,据说太原也在以整治“背街小巷和老旧社区”为名,在强制关闭小商辅。因而我们上述分析所估计的损失,还只是局部损失,放在全国就会大得多。

第二个方面是,这些作法宣示的一种价值取向,可能会成为政府的一般原则,就会带来普遍的损害。如召开政治会议或国际会议而要求本城居民停止工作,周边省份的企业停产,则意味着这个会议与普通大众的利益是直接冲突或截然相反的。这些会议在制定“国家战略”时根本不在乎“小民生计”,甚至以这种不在乎的傲慢态度来突显它的“伟大”。实际上,任何一个伟大的社会都是由无数这种小民生计聚集而成,而最高尚的态度就是视民如伤,岂敢让任何一个小民失去他的生计。相反的态度不只是让一些小民丢失生计,而是宣告着一种反市场的和侵犯经济自由的规则,它将伤害所有的人。因而,无论这些会议达成了什么决议或发出了什么宣言,会议的过度安保本身就是对这些决议或宣言的解构和反讽。

《左传》有云,“国之兴也,视民如伤;其亡也,以民为土芥。”不要以为城管收缴了煎饼摊子的家什与自己无关,也不要把大国崛起看成是可以蔑视小民生计的理由。其实对于我们最珍贵的,就是保证每一个小民生计的经济自由原则,和顾怜小门小户谋生艰辛的悲悯情怀。这些原则和情怀没了,我们的中国奇迹也就走到头了。如果我们要为我们是一个大国的公民而骄傲的话,不是因为我们有多少繁华的都市和宏伟的建筑,有多少先进的武器和庞大的军队,出了多少进入世界排行榜的富人,而是我们这个社会最珍惜那些还挣扎在都市边缘的人,那些没权没势的人,那些父母背井离乡、孩子在乡间孤立无助的人。如果他们的经济自由不被侵犯,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保护,我们还会担心其他人的自由与安全吗?能够关注小民生计的国家,才是一个能够立足于世界的泱泱大国。

         2018年11月3日于五木书斋

         原载2018年11月16日《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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