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钩情形的简单估计(用十维远景模型(SIEM)模拟)
(1)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3)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
摘要
•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 武器的准确性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 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弥补国防开支。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 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 •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 •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 •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 •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 •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 •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 • 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 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 •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 • 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 • 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 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 • 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 •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宪治,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 •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会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会加以制止或缓行。 • 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如国会已通过的制裁侵犯人权违反法治者的法案,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几乎全票通过,说明这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 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 •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 •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 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 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 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 •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 •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 •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 •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 • 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 • 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 • 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 •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 •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 • 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 • 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 • 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
(1)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2)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3)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 全世界因美中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 • 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 •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 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 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中国13.5%,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机电产品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 • 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 • 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 • 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 • 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在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 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 关于脱钩程度的一个一般结论
(1)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2)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3)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4)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5)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目录 一、 方法 9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9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9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11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12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14
对等原则 14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15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15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16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17
积极的对等原则 18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19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19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19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20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20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21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21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22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22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23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23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23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25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26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27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27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28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29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30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30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30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32
脱钩风险 32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33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33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34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36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36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37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37
一个一般结论 37
脱钩的摆动范围 37
双方的更优选择 38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38 参考文献 40
中美脱钩程度及其影响
十维远景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一、 方法
中美两个大国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脱钩作为这一复杂关系的动态过程就更加难以描述。不过本文采取一种简明方法,既能简化分析、而不至陷入复杂化的泥潭,又能让读者较易把握。
首先我们用经济学的方法,假定站在两方各自的立场上,分别选择一种最优的方案;然后再看一下,双方的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我们选取双方重合的部分作为脱钩可能的最优选择。
接下来,我们要把这一最优选择放到两方各自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环境中去,考虑政治目标的偏离,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体系的限制,看一看双方共同的最优选择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或者偏离最优选择的程度有多大。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两方之外的影响。为了简化分析,我们只考虑最有影响的第三方。在本文中,这就是欧盟。第三方的影响既包括对中美脱钩的牵制,也包括中美各自对欧盟行为的牵制,最后会达成一个三方之间的均衡。
二、美国的最优选择
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权衡
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是任何一个国家的两个重要目标。两者存在着互补和互动的关系。经济发展会带来财富的积累,将其一定比例用于国防,就会增强国家安全。反过来如果没有国家安全,国内的产权得不到确保,经济发展就会受到限制;甚至经济发展的成果会被入侵者掠夺。因而对于一国来说,国家安全是比经济发展更为重要的目标。
而将所谓“国家安全”问题用于两国之间的关系时,就意味着这两个国家可能是“敌人”。如果是敌人,两国之间就有可能战争。一旦开战,一些在非敌国之间的普通商品或资源就有可能是战略性商品或资源。如在传统中国,马关乎军队机动性,所以马就是战略性资源,在敌国之间就可能限制对马的贸易。在现代,石油是军队机动性的关键资源。如在二战期间,隆美尔因坦克断油而向英军投降。在当下,导弹和无人机的精确性取决于计算机芯片,因而芯片就是战略性资源。一旦确定敌国关系,或怀疑存在潜在敌对性质,就有可能限制芯片贸易。
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脱钩,尤其是与中国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在将中国视为“敌人”的前提下采取的。为什么把中国视为敌人?更具体地说,是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共产党视为敌人。因为中共实际上是中国的执政当局,所以也就简化地说“中国”是敌人。“敌人”和“对手”是不同的。“对手”是竞争对手,而“敌人”则不共戴天。其区分在于是否遵循“规则”。傅高义教授定义的“规则”,是指二战后以美国为中心建立的世界政治经济规则,这一规则是接近中立的,中国的崛起也是受益于这一规则的(转引自吴思,2018)。简单地说,这一“规则”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也可归结为宪治原则。“对手”是尊崇宪治原则的竞争者;而“敌人”则不尊崇宪治原则。因为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就意味着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而敌人之间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纠纷或冲突,就有可能出现战争。
从美国政治正确文化的角度看,中国政府在近年来的一些作为违反了“规则”。如2015年抓捕大批律师,近年来严控网络舆论,打压民间声音,在新疆建立教育营,打压民营企业,强拆大量房屋,强加《国安法》于香港等,都是在侵犯人权和产权,违反了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因而起码具备潜在敌人的性质。
然而在中美最初建立正式关系时,中国还没有建立市场经济,也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对言论的控制比现在要严得多,甚至听“美国之音”也算犯罪,为什么当时没有将中国视为“敌国”?这是因为当时中国因计划经济效率低下,国困民穷,文革十年浩劫又使中国沦落为世界上最贫穷国家之一,没有实力对外施加影响。
而在改革开放40多年后,中国在经济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有大量资源用于对外国的、包括对美国的影响上。而这些影响的方式也不符合宪治原则。如孔子学院是中国政府设立的教育组织,在美国112所孔子学院都听命于中国政府,从而涉嫌由一个外国政府影响甚至操控美国教育的问题,这与美国以私立学院为主,在公立学院中也要政治中立和宗教中立的原则相悖。更加上在孔子学院中已经出现了不能讨论中国政府所谓“敏感问题”的现象。这就违反了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即对表达自由的保证。
在法治方面,从美国的视角来看,中国的司法体系并不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却被用来惩罚自由表达意见的人士。如张展因报道武汉疫情而被判刑4年。中国政府在国内不经法律正当程序,随便抓捕公民;抓捕后不通知家属,不许律师会见,不批准合理的取保候审,甚至动用肉体的和精神的酷刑,还将此运用于其他国家的人士。如为了报复加拿大拘捕孟晚舟而抓捕的两名加拿大人,以及因政治纠纷对澳大利亚人的抓捕,并且在抓捕后长时间不让律师和家属会见,都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这已经把中国政府在国内不遵循法治原则的作法扩展到了国外,不能不让美国人警惕。
从美国的角度看,中国国内对公民房屋的没收和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和怀柔区的非法强拆行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侵夺(如对大午集团的强行接管),都是对私人产权制度的严重侵犯。而这一种行为也会随着中国影响的对外扩展而影响到其它国家的公民或企业的产权安全。如美国在中国的企业抱怨,地方政府以转让技术为条件,才考虑市场准入。这被认为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美国公民在中国大陆购买的房子在非法强拆浪潮中被摧毁,且没有任何赔偿;也是将中国大陆政府对产权的侵犯扩展到美国公民身上。
而在另一方面,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与美国建立了深入且复杂的经济关系。除了一些特定情况,双方的企业和消费者都身处市场分工的均衡状态之中,这也说明这是他们在现有世界分工中的最好选择。如果打破现有分工的均衡,则会给相关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成本的提高或效用的下降。美国与中国的贸易,虽然是以中国大幅顺差为特征,但仍是互补的。
美国对中国的大幅贸易逆差,正好为美国出口美元创造机会。而一般而言,美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并且是成本最低的商品。它是由美联储创造的向全世界征收铸币税的商品。而由于美国金融体系的强势和效率,又使出口的美元回流到美国,使美国实现了铸币税价值的循环。而据我们的研究,美国出口美元的铸币税收入主要用来弥补国防开支之不足(盛洪,2019),因而也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如果中美在贸易上脱钩,势必会大幅度减少中美贸易总量以及中国顺差,但如此一来也就减少了美国的铸币税收入,不仅损害了一般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
因而,对于美国来说,与中国关系的最好选择,就是要在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之间选取一个均衡。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其余不脱钩
从美国的角度看,假定中国是美国的潜在敌人,美国就要像对待敌国那样限制向中国大陆出口战略性资源。
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与军事有关的,影响战争胜败的关键性资源。这包括自然资源、产品和技术。与战争胜败有关的,是武器的杀伤力,准确性,和军队的机动性。如前所述,古代的马匹和现代的石油,都是涉及机动性的战略资源,所以在敌国之间,或在两国的战争期间,就要限制马匹或石油的交易。但马匹或石油又是重要的民用资源,所以至少在和平时期,是不需要限制的。关于武器杀伤力的技术,是明确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如核武器。这已经在各国的战略意识之内,也为世界所公认。已经有很多有关限制试验或扩散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而武器的准确性则是现在越来越被重视的军事技术。例如导弹技术或无人机技术。这种军事技术用于所谓“定点清除”或“斩首行动”。这是直接消灭敌方军事首领、避免士兵重大伤亡的一种有效军事技术。决定导弹或无人机准确性的,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包括获取信息,信息网络,信息处理,以及根据信息命令采取行动等等。所以,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该算是战略性技术。
然而,广义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又用于非军事目的,并且民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更为广泛。因而,战略性高科技又要与一般的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区别。一个主要区别是,军事目的比民用目的的要求更高,因而军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就是运算和通讯速度更快,分辨率更高,人工智能水平更高,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由此可以划分战略性技术和非战略性技术。例如运算速度更快且稳定的计算机芯片就是战略性技术产品。5G作为高速通讯技术以其高速低延迟带来的武器精确性和机动性,也属于战略性高科技。
当然这一标准也是相对的。因为技术总是向前发展的,昨天的尖端技术在今天看来就不是那么尖端了。据说今天的一部手机就比当年美国阿波罗登月计划使用的计算机速度要快。而在军事上,只要比敌国领先一些,就能战而胜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非尖端技术,即非战略性技术的范围也会扩展。
战略性技术不仅表现为现有技术,或用此技术制造的产品,更表现为研发能力。而研发能力又取决于研发团队及其组织和规则。更宏观地,一国的科技发展又取决于该国的制度结构,包括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大学制度,研究机构制度,非营利组织,自由表达原则,国家科研基金,私人基金会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等等。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是自由,开放和产权。而一个新技术从一个创意到形成成熟产品大规模在市场销售,是要经过一系列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 学术探讨,理论创新;(2)应用研发;(3)申请专利或商业保密;(4)知识产权交易;(5)初始筹资;(6)小规模试生产;(7)再融资;(8)中试组织;(9)最终产品销售交易;(10)企业上市。
在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中的每一方面和环节,都有可能将战略性高科技的能力分享到潜在敌国。但每一具体方面或环节又不是战略性高科技本身。并且这样的制度结构和形成过程是进行一般研发和生产的制度条件和过程。在这些环节中,有些环节对战略性技术更为直接和重要,有些环节较为间接因而较为不重要。例如学术探讨和应用研发相比,应用研发更为直接,所以应该对应用研发有更严格的学习和交流限制,而对基础理论的探讨相对宽松。然而这之间的界限也很难划清。例如对基础理论的研讨,虽然似乎离应用较远,但基础理论往往又是颠覆性创新的重要资源。例如量子力学是一门基础理论,但在二战时很快就变成了生产核武器的应用理论。
对于中国来讲,借用美国的制度资源主要用于弥补中国比较薄弱的环节。一是高等教育和科研,一是资本市场。因而,对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要从高校教育和科研合作开始。无论是基础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发,还要区分军用和民用。但这样做会有两个问题。第一,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很难在军用和民用之间划分;第二,即使是用军事用途的教育与科研,如果限制公开讨论和交流,虽然可能会限制了对敌人或潜在敌人的分享,但也会限制已方人员的讨论和交流。维纳曾指出,这样做得不偿失。因而,对涉及战略性高科技的教育和科研的脱钩,也要非常谨慎地避免扩大化的错误。把限制控制在不得不限制的范围内,主要限制在具体应用领域。在这方面,美国已经采取了行动。包括停止在美国学习涉及军事应用技术的学生和访问学者的学习和研究项目,严格限制与中国军方有关系的人员到美国学习等。
在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大陆也有资本市场,但规模较小且不规范,尤其无法正确评价高科技公司。所以借用美国资本市场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包括军工企业获得资本的重要资源。美国也意识到要停止对有军方背景的中国企业的融资支持。例如2020年11月12日特朗普总统发布一项行政命令,禁止美国投资者购买35家中国企业发行的证券,据说它们与中国军方有关。这一黑名单可能会扩展至89家。
贸易关系与其它问题分开
特朗普政府认为,中国利用WTO对待发展中国家的非对称贸易关系,获得了对美贸易的优势,长年保持大额顺差,长此以往将会持续削弱美国的制造业及其它产业,并最终取代美国在世界上的领导地位。然而特朗普解决这一问题的作法是错误的。第一是目标错误。如前所述,美国保持一定数量的大额贸易逆差,有助于出口美元,获得铸币税,用作国防开支的“帝国成本”。如果大幅减少逆差,则只会减少铸币税收入,并非对美国有利。第二是方法错误。美国指责中国在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包括强迫转移知识产权,政府补贴企业,不开放国内的垄断市场,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的进入等等,但特朗普政府想通过总体提高中国产品的关税来纠正这些他们认为的不公平,却是无的放矢。
首先是因为,总体上提高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并未惩罚到进行不公平贸易的企业或企业群体。中国出口到美国产品的92%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的,但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却主要是国有企业。提高关税主要惩罚了没有政府补贴、从事公平贸易的非国有企业,对享有国内垄断权、获得政府补贴和强迫转让技术的国有企业,对因限制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而享有国内互联网市场的垄断企业,没有直接影响。因而对于受到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影响的中国行政部门也较少压力,从而不能实现美国的政策目标。
图1 中国的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份额(2020年截止10月)
数据来源:商务部网站(http://data.mofcom.gov.cn/hwmy/imexComType.shtml)
据中国商务部数据,2019年中美贸易总额下降了14.5%;但从中美贸易差额来看,特朗普提高关税并没有显著影响。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9年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下降了8.5%,2020年前10个月又上升了3%。美中第一阶段贸易协议所获得的中方的实质“让步”,即大量购买美国产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并没有稳定市场需求的意义。因为在某一年超常地出售产品,必然要改变种植面积或增加设备投入,但如果这样突然增大的需求没有长期稳定性,实际上反而会给美国农民造成损失,使他们在某一年的长期资本投入不能有效利用。
中美之间真正的贸易问题,是调整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存在的不对称贸易关系。这种非对称表现为,中国对美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6.3%)是美国对中国进口的加权平均关税(2.9%)的两倍多。
图2 中国对美国、美国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权平均关税率
数据来源:World Bank, World Integrated Trade Solution.
在中国加入WTO的20年后,由于中国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都大大提高,且由于中国享有“巨国效应”,即世界最大市场所带来的国家规模经济,所以一直在国际贸易中享有巨额顺差。所以中国有条件将对美国进口的关税降到美国对中国的水平,甚至进一步双方可以降到零关税。并且世界贸易史也揭示,一国享有太长时间的贸易顺差并不一定是好事,这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本土劳动成本上升和通货膨胀,最后加速削弱本国的贸易优势。
因而对美国来说,把贸易问题仅限于贸易的关税和配额,与其它问题,即使是影响贸易公平的问题分开,可以简化贸易谈判,迅速达成协议。而对于贸易不公平问题可另外处理。
其它问题结构性处理或个案处理
对于知识产权,垄断市场不开放,政府补贴和互联网不开放等问题,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处理。这是因为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不是以国家为单位,也不是以产业为单位,至多是以企业群体为单位。如果扩大惩罚单位,就会伤及无辜,也使实际的不公平竞争者躲在较大范围里而得不到真正的惩罚。在另一方面,由于会顾及国家或产业内的无辜者,惩罚也会很不到位。
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条件下,搜集和处理具体企业的信息,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个案的法律制裁,成本相对是低的,也是容易实现的。有些类型的企业具有同样的不公平竞争性质,如国有企业。它们获得政府补贴,获得国内市场的垄断权,所以可以对它们采取同一政策。这样做可以避免在整个国家或产业层面的对抗,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且能够精准实现惩罚目的。例如,当对一个企业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将会带来示范效应,其它潜在的违规企业也就不敢采用不公平竞争手段了。同样也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对待企业群。如对一个享有垄断权的国有企业进行制裁,则会促使其它享有垄断权的企业取消垄断权。这将是更有效率的纠错手段。
对等原则
个案的、结构性处理的原则是对等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对等原则就是用对方对待己方的方法对待对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彼不对等,加之对等。”可将对等原则分为消极对等原则和积极对等原则。
消极对等原则是指,如果对方采取了对己方不公平的规则,己方并没有采取对对方同样的规则,己方就要将对方对己方的规则施加于对方。这也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不合作均衡。
积极的对等原则是指,双方都对对方采取公平的规则,从而共同获得市场公平竞争的好处。这种状态可以被视为博弈论中的合作均衡。
应该强调的是,实行消极对等原则的目的,是迫使或诱使不公平的对方回到公平且合作的规则上来,最后实现双方的共赢。
例如,当对方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时,就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这时对得到政府补贴的企业进行制裁,如提高该企业的关税水平,其数量等于它得到的政府补贴。这样就会迫使该企业取消政府补贴。当补贴取消后,就可回到正常关税水平。
三、中国的最优选择
保持与美国原有的全部经济关系,将关税降低到与美国的对等水平
对于中国来讲,最优的选择是保持所有原来与美国的经济关系,包括高科技产品和技术的购买,金融市场的关系,贸易关系,教育与科研方面的合作。这是因为,中国大陆自1978年以后的改革开放,在国际上主要依赖于与美国的良好关系与合作。这不仅在于美国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巨大市场,以美国为主的世界贸易体系和政治规则,更重要在于,中国从美国学到了大量的有关制度的知识,如市场制度,企业制度和法律制度等等。中国甚至直接获益于在美国培育的人才。这是“中国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中美全面脱钩,如贸易脱钩会使中国大陆会立刻失去美国及其盟国的巨大国际市场,金融脱钩会失去巨额资金资源和对企业价值的真实评价,如果只是高科技产品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许多企业立刻停产,高科技的教育或技术合作脱钩也会使中国大陆的高科技发展失去美国的资源。当然更重要的,就是使中国大陆失去美国的制度资源,这会导致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改革放慢或停滞。
当然中国大陆以往的与美国的关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中美贸易谈判中都有提及。如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开放等问题。然而这些问题也同样是中国国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申请的专利数早已在数量上成为世界第一的情况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中国企业。打破石油、电信、电力、铁路和银行业的垄断,会改善市场制度,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取消政府补贴将国有企业改造为市场上的公平竞争者,可以迫使国有企业改革。互联网已经是一个虚拟空间的巨大市场,限制进入就相当于网络保护主义,因而放开数据流动有利于消费者获得更好的网络服务,有利于打破互联网服务的垄断。这些都是对中国有好处的。
中美以往的贸易关系唯一需要改进的地方,就是要将不对称的关税调整为对称关税水平,即将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关税水平(加权平均6.3%)降低到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水平(2.9%)。这样做,不仅是向美国表达善意或让步,而且对中国大陆本身也有好处。第一,如前所述,中国作为绝大多数产品的世界第一大市场,享有“巨国效应”,因而有着比美国还大的规模经济,可以弥补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劣势,甚至更有优势。所以中国企业不怕对等关税;第二,中国大陆长期累积的贸易顺差会带来过多的货币供给,导致通货膨胀压力,劳动力成本过快上升,削弱国际竞争优势。主动地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顺差有利于中国大陆在这一战略性转折关头作出正确决策。
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显然清楚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有利于中国大陆,中共政治局会议提出“绝不脱钩”。对于消除不公平行为,如保护知识产权,打破垄断,取消补贴和开放互联网,虽然缺少实际行动,但有文字上的承诺,这就为认同这些原则提供了基础。对于采取与美国同等的关税水平,目前虽没有明确的态度,但与消除不公平行为相比要容易得多,并不存在很大困难。
若如此,中国需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产权
尽管与美国保持以往经济关系,绝不脱钩,对中国大陆有利,但现在美国要求改变,至少要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甚至还会扩大到其它方面。美国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是它认为中国大陆在近些年偏离了改革开放路线。因而,中国若要保持与美国以往的经济关系,最重要的不是向美国要求不脱钩,而是消除美国脱钩的基本原因。因而中国大陆若要达成不脱钩的目标,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回到市场化和法治化道路上去,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这样做,不应是迫于美国压力,而是出于中国大陆本身的需要。改革开放已经证明,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是中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的最主要原因。只是在改革过程中,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想利用公权力分割更大的财富蛋糕,且暂时没有显现出过大的损害,就将中国奇迹归功于自己,使人们误以为符合特殊利益集团利益的转向会使中国继续崛起,甚至误导了美国人的判断。实际上,近些年在中国大陆出现的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违背,已经造成了中国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环境的恶化。
最集中的体现,是对产权的破坏。这包括对公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对民营企业产权的任意侵犯。不少地方政府,如北京,山东,河北,海南等地,侵犯宪法保护的住宅权,滥用公权大规模非法强拆公民住宅,破坏了公民对产权受到保护的信心;在全国,有大量企业家被以“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构陷入狱,财产被没收;河北大午集团因与徐水国营农场的土地纠纷而被警方集体刑拘;也在打击民营企业家对其自身及财产安全的信心。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或者考虑移民海外,或者干脆关门停产,更遑论继续投资。这都会在中期内导致中国大陆经济的严重下滑。
在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国内违反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暴力性质,而非和平性质,并且可能将这些规则推向境外,直接损害这些国家及其公民的利益,会向外释放敌对性质的信息。这会使其它国家更为明确地认为,中国大陆是敌人,至少是潜在敌人,从而坚定与中国的脱钩。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努力,不应只是在口头上表现得很坚决,而是要有实际行动。如果中国大陆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就是在向世界发出最强的“非敌意”信号。因为这些规则和原则都是以和平方式公平解决纠纷的规则和原则,因而具有非暴力性质,而无对他国的威胁。这些信号也一定会影响美国国内对中国大陆的性质的判断,将中国视为对手而非敌人。美国当选总统拜登已经表示,中国是“竞争对手”。但这一表态暂时并不能改变美国国会对中国性质的判断。只有中国大陆真正作出实际行动,才会影响美国的政治结构,将中国回归到以往的战略竞争对手的定位上。
中国无法在违反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环境下发展战略性高科技
战略性高科技的发展依赖于一整套制度环境,简单地说,就是市场制度,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且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能够不断产生创新思想的机制,让创新型科技精英和企业家脱颖而出的环境。尽管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但还远没有达到美国的水平。这些年中国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有赖于在与美国的合作和交易,弥补中国在制度环境上的短板。例如与美国科研机构和大学的合作,中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在美国高校学习等等。
而在美国芯片脱钩的情况下,中国至少在中期内,即在5到10年的时间内,不可能弥补这一短板,甚至在长时间内,20~30年也可能不能弥补。这是因为,生产芯片需要一个全方位的制度环境,即中国行业专家所说的“产业生态圈”。这首先需要有在世界上顶尖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其首要原则就是自由表达,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否则不可能聚集一流的教授,形成宽容开放的学风,也就不可能培养出优秀的高科技人才。中国在20世纪60~70年代发展出“两弹一星”的人才,也主要是在美国或其它西方国家学校毕业归国人员。即使是在现在的芯片产业中,也主要是在美国学习的归国人员。而在美国战略性高科技脱钩包括限制科研合作和高校学习的情况下,中国的人才来源就会中断。
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基础理论的创新是与传统理论有很大差异的理论的诞生,这会导致颠覆性的技术方法突破,从而是战略性高科技的主要因素。而基础理论的突破是没有方向的,是依赖于教授或研究人员的个人兴趣,在没有直接功利目标环境下的随机探寻。而只有在大量的随机探寻情况下,才有最大的概率出现理论创新。在这时,非营利的性质又要求大学和科研机构能够获得市场之外的资源,如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而在美国有着全世界最发达的民间基金会体系,政府的科学基金的90%用于对基础研究的资助。而在中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还是由行政部门支配,学术研讨受到限制,他们的研究课题的选择空间较小。更因为民间基金会有严格的审批制度而极不发展,政府的科研基金的90%用于应用研究,且申请评审机制也不公正透明,因而鲜有在基础理论上的创新。
将理论转变为产品的是应用研究。支持和推动应用研究的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团队的组织和规则。只有在竞争市场中拼搏出来的研发团队,才具有高效的研发能力。而在中国,越是核心技术,越是担心被“卡脖子”,政府就越要介入。如在芯片供应受到美国限制的威胁下,中国政府以“举国体制”,对中国科学院下军令状,要求攻克芯片光刻机等难题。然而这种政府主导的研发本身就有很多弊端,用政府的方法分配科研资金,在政治还不清明的情况下,就更要靠权力和关系,以及舞弊。政府资金不会有效地分配到有创新能力的人手里。使用了政府资金,研发团队就不会实行市场规则或企业规则,而是行政规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奖功罚罪,团队就会缺乏创新能力。
到了生产阶段,如果采取反市场和法治的作法,就很少可能取得成功。一些人会强调中国过去曾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封锁下发展出“两弹一星”,来证明也能发展芯片产业。然而两弹一星与芯片的重要区别是,两弹一星没有大规模需求,而芯片生产的成功恰是需要市场上的大规模需求。两弹一星可以不计成本地生产出来,但芯片必须获得市场认可,形成大规模需求,才能进行大批量生产,才能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也才有本钱与其它企业竞争。这已为几十年来中国芯片产业的发展史所证明。由政府出资主导的“908工程”失败了,“909工程”虽然以市场为主导有所改进,但也只取得了有限成绩,用其100亿元资金建成的华宏公司也只占有世界市场的1.4%(陈芳,董瑞丰,2018,第217~225页)。
更为重要的是,芯片产业也是一个分工体系,需要有核心知识产权,设计自动化工具,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制造外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等。中国目前具有实力的芯片产业只有华为海思和中芯国际,但分别只是芯片设计和外包代工,且占世界市场份额的很小一部分,更要受到芯片产业链中主导的美国的牵制。如华为海思因芯片设计软件受美国和英国的公司控制,其业务量已减少了一半(银发老郭,2021)。如果中国要建立起芯片产业的全产业体系,仅凭巨额投资,在中期内完全没有可能。如2014年中国政府牵头设立的“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已高达1250亿元(陈芳,董瑞丰,2018,第226页)。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又有大量资金涌入芯片产业,约上马了1032个项目,共投资1218亿元,但其中不少项目,如武汉弘芯和贵州华芯等都失败了,出现了“烂尾潮”(银发老郭,2021)。
因而,中国的最佳策略只有回归到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上来。一来可以表明,中国遵循以往的世界经济和政治规则,从而不会成为美国及其盟国的敌人,促使美国放弃脱钩;一来可以充分利用市场规则获得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好处,充分尊重法治以保证国内技术精英和企业家的安全和产权,并保证资源能够流向最具创新能力的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充分保证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从而为有学术传统积累和有创新能力的大学铺平道路。
积极的对等原则
同对美国一样,对等原则也是中国要遵循的最优原则。应该强调的是,中国政府应该重视积极的对等原则。积极的对等原则不仅是指对对方的不公平行为加以对等惩罚,目的是迫使对方回归到公平规则上来;而且是指,对方对己方的不公平作法进行惩罚,应反省对方此举是否有理,是否遵循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如果是,则不应采取报复行为,而应调整己方的行为。
中国政府应该意识到,到现在为止,中国在多个方面与美国处于不对等的状态下。这包括:国内市场开放不对等,关税不对等,法治不对等,表达自由不对等,产权保护不对等,外交使团待遇不对等,记者不对等,等等。这主要是因为中国政府不遵循宪治原则所致。
因而在中国,应该强调的是,对等原则不是指对方对己方施加一个制裁,己方要“对等”施以报复。如果对方的制裁是对已经存在的“不对等”加以惩戒,己方的“对等”报复就仍然维护着不对等。如对方因某一中国企业侵犯美方知识产权而制裁它,如果中方意识到这是保护知道产权的公平之举,就不应对美国的某一企业制裁以施加报复。而应采取敦促该中国企业改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换取美国取消制裁。
中国强调积极的对等原则,要以更优原则为标准,即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而不能是垄断,侵犯产权,违反法律正当程序,压制表达自由的原则。这会与美国强调的规则相趋近,与其对等原则相呼应。更容易与美国及其盟国达成协议和合作。这将是一个合作均衡。这种作法鼓励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用以替代总体性的关税对抗,大大减少了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并且这些积极的对等原则,既应对了美国的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又使中国朝着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方向改进,更有利于中国国内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四、美国现有宪法体系、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美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如受他国政府侵犯必反击
美国的宪法体系,不仅是在《宪法》文本中规定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可以通过司法体系有效保护宪法权利。因为美国法院可以依据《宪法》进行判决。这些宪法权利至少包括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产权保护,契约自由和保护,自由交易,享有公正司法,不分种族、性别和宗教,所有人在法律上平等,等等。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政府或企业在美国做了侵犯美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事情要加以制止和惩罚,而且如果美国政府想制裁外国政府或企业连带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也要加以制止或缓行。
因而,如果美国公民发现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包括受到外国政府的伤害时,他们就会起而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就有可能禁止对他们宪法权利的伤害。
应该强调的是,宪法权利包含的内容,如表达自由,不仅是禁止政府对表达的压制,而且可能是非政府的对舆论的操控,如互联网巨头推特和脸书通过关闭账号,删除推文或加以标签的方式对舆论的左右。这一原则也可以推广到外国政府对一国互联网的影响。如美国人认为中国政府利用其巨大财力在推持或脸书上开设虚假账号影响舆论,或在遍布美国的孔子学院禁止对中共认为的敏感话题的讨论,都是违反了表达自由原则。因而美国政府甚至只是企业就会采取行动进行反击。如美国政府限制孔子学院在美国的存在和发展,推特也清除了大量被怀疑是中国政府支持设立的虚假推特账号。
又如,交易自由或契约自由要求政府不能干预交易或缔约,也包含了政府不能对交易或缔约一方进行支持,导致交易的不公平。所谓“政府”,也包括外国政府。如果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有政府补贴,显然就认为中国政府干预了交易自由和市场公平竞争规则。更进一步,如果中国政府强制性要求中国的企业建立党组织,就相当于政府直接介入到企业内部的决策,从而也在妨碍交易自由。所以美国政府就要对它认为受到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加以控制。如对华为公司的制裁,以及限制美国公民对多个与中国军方有关的企业进行投资。众院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中,就要求中国证券发行人说明其在中国党政机构中的任职。
对他国政府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行为必批判,严重的更加以制裁
当美国人发现某个外国政府在本国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的价值观时,即使与美国国家或公民无关,他们也会加以批评。例如美国《宪法第13修正案》禁止强迫劳动,这是针对奴隶制提出的宪法原则。对中国新疆出现的劳动教育营,中国政府认为这是通过教育进行反恐的措施,而美国人则认为这是强迫劳动,且其标准就是本人是否自愿,而不是其它什么标准,如是否确实培训了劳动技能等。当这些“受教育”的人周末不能回家,就可以判定他们是被迫的了。
又如美国宪法规定其公民有获得公正司法的权利,如在《宪法》中两处规定公民有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并不认为中国政府不该惩罚罪犯,而是认为在中国出现的大量问题,是政府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侦查机关实施强制性措施后,有权马上聘请律师,并应在24小时之内告知家属。但经常的情况是,嫌疑人被抓捕以后,在相当长时间里不能会见律师和家属;他们经常得不到取保候审;他们也不能获得公正审判,因为判决并非由司法过程决定,而是由政法委事先决定。例如浙江大学副校长储建在被拘捕以后的9个月内,没有见到任何人,包括律师。
对于美国人认为的违反美国宪法价值观的事情,美国人,包括美国的媒体就会发声谴责,这会影响社会舆论,并且影响美国的立法机关。国会已通过的《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台湾关系加强法》等,都不是直接与美国公民或国家有利害关系的法案。这些法案都是几乎全票通过,说明在涉及美国宪法价值观时,美国两党的看法更为一致,而掣肘的利益集团较少存在。这些法案都提出了,美国将对他们认为的中国侵犯这些地区或民族人权的官员实施制裁。
美国总统采取的脱钩行动若侵犯了宪法权利并导致实际损失,必有人诉诸法院,法院可裁决违宪,而搁置或推翻总统命令
美国的宪政结构是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即国会,法院和总统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国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国会也可因总统过错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批准。在这一框架内,联邦法院体系发展出了司法审查机制,有着护宪的功能。美国法院可以违宪为由搁置或否决一项由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或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如果美国政府采取的脱钩行动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他们也会诉诸法院。
例如,特朗普总统在2020年8月6日以国家安全为由发布了微信交易禁令,但由于损害了一些美国使用者的宪法权利,他们诉到法院。9月19日,加州北区联邦法院法官比勒(Laurel Beeler)对美国微信用户联盟(U.S. WeChat Users Alliance)提出的动议作出裁决,暂停这一总统命令的实施,因为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表达自由原则(《纽约时报中文网》,2020)。10月21日,比勒法官驳回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原判。10月26日,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也驳回了美国司法部的动议,维持比勒法官的初步禁令(郑峻,2020)。这说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如果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可以由司法体系加以阻止或搁置。
如脱钩影响到某产业集团,它会向国会或行政部门游说施压
我们也知道,美国存在着院外游说传统。如果美国政府的中美经济政策损害了利益集团的利益,它们可以通过游说加以阻止或限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越是集中的产业,越有动力和能量进行游说活动,以影响国会的立法,阻止对它们不利的行政命令。产业利益集团一方面倾向于提高本产业的外国产品的关税,以增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当总统的关税政策或脱钩举措损害它们的利益时,也会游说国会加以阻止。
例如直接受高科技脱钩影响的芯片产业。据报道,2020年4月份,由美国芯片行业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委员会和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SEMI)等9个集团联名致信美国商务部部长罗斯(Wilbur Ross),警告他“任何出口规则的改变都可能对整个芯片行业、全球供应链以及更广泛的科技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抵制可能出台的芯片脱钩。国际半导体产业协会主席还致信特朗普总统,称芯片脱钩“将损伤美国芯片制造设备商的利益”,可能多达每年200亿美元(《第一财经》,2020)。因为中国市场占美国芯片产业全球市场的37%(2018年,《东北证券》,2019),所以构成了对抗脱钩的原因和力量。这力量也许不足以阻止芯片脱钩,但可能会在约束脱钩扩大化方面起到作用。
又例如美国农业利益集团,仅占总人口的1.5%,“但利益诉求单一、组织性强。”(张文宗,2019)因美国农产品被中方报复提高了关税,美国大豆协会派代表游说国会议员,并敦促他们“鼓励政府重新思考‘301关税’”;并致信农业部,要求其确保“美国农民不会为政府的关税政策买单”(张文宗,2019)在特朗普为农场主提供120亿美元补贴后,美国农场局联合会表示“政府首要的任务仍是取消对华加征的关税,并尽快为美国农产品拓展新市场。”(张文宗,2019)尽管农业利益集团没有达到取消贸易战关税的目的,但显示了力量,并可能在条件更有利的情况下获得成功。
另一个强有力的利益集团是金融利益集团。美国政府的金融脱钩政策,如限制中国与军工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会减少这一集团的收益,它们也采取阻止脱钩的行动。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特朗普总统的行政命令压力下,决定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公司的从交易所摘牌,但在几天后又宣布不再要求这三家公司退市,这背后大概有着金融利益集团的力量。
如果美国政府采取大规模脱钩的行动,将会带来更为重大的冲击,受到损害的利益集团也会做出更强烈的回应。因而产业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是限制美国总统的脱钩行政命令的重要力量。
如果外国企业违反美国法律,美国法院会做出对它的不利判决
美国企业对于自己的竞争对手,尤其是来自海外的竞争对手,只要发现有违反美国法律的嫌疑,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手段。当然,它们的诉讼未必都能站得住脚,但这不妨是一种竞争手段。尤其是在美国,美国本土的企业有“地利”之利。
例如,思科公司是美国的网络设备巨头,早在2003年就采取法律手段对进军美国市场的华为进行了阻击。思科诉华为一案后来以和解告终。但近年以来,美国政府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决定阻止华为公司进入美国市场,甚至游说盟国也要禁止华为的进入。这显然也很符合思科的利益。
如果美国政府调整对华贸易政策,取消总体对抗式的关税制裁,而采取结构性的或个案的对等原则,美国企业更有可能采取法律行动来阻击中国的竞争者。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甚至是大型民营企业,不是享有政府补贴,就是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甚至在中国的《国家情报法》下,不能排除进行间谍活动,都可以被美国企业用来对中国企业提起诉讼。
美国会会通过严格要求和限制外国企业的决议
当外国企业一般地违反美国法律和管制时,美国国会也会对外国企业严格要求或进行制裁。参众两院于2020年已通过的《外国持股公司责任追究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规定如果外国上市公司不能遵守美国证券市场的审计要求,则将不能继续留在美国证券市场上( Patricia Zengerle,2020)。审计要求包括,证券发行人要说明,政府实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政府实体是否有控制性金融利益,董事会成员是否在中共任职,等等(Congress.Gov, 2020)。
还有一些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如参院于2019年1月3日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实施法》(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提出限制美国的特定技术产品出口中国,设立中国对美国特定公司投资份额的上限,禁止联邦机构使用华为和中兴公司的产品,等等。众院于2020年9月11日提出的《中国政府投资透明法案》(Transparency in Chinese Government Investment Act of 2020),要求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与中国政府的经济关系,包括参与中国政府的计划或基金,获得中国政府的投资、补贴、减免税收和减少国有资源成本,以及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党政机构是否任职等(Congress.Gov, 2020)。这都是通过立法来限制违法违规的外国企业的作法。
美国面临的基本社会压力及其对脱钩的影响
总体而言,由于美国宪政制度的相对成功,以及美国国家的巨大规模,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富裕且强大的国家。但同时也会吸引大量外来移民。这些移民即使没有被指责的问题,至少会直接形成与本国劳动力的竞争,使得后者的经济状态受到威胁。
在另一方面,美国的富裕和强大也造成了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高企,本国的产业也面临外国产品的竞争,尤其是中国这样一个不仅规模巨大、而且劳动力成本较低国家的企业的竞争。这也使美国产业及其就业人员受到压力,甚至可能会在竞争中失败而亏损或破产。
美国的问题也是美国的成功所至。特朗普政府呼应了美国产业和劳动人口的诉求,一方面限制移民,在美国南部边界修建高墙,收紧签证,以图减少移民;另一方面与中国、欧盟等开打贸易战,以图减少贸易逆差。
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努力是互相冲突的。如果减少了贸易逆差,就会对国内企业产生更多利益,从而也会提高美国劳动力的收入,这样就更有对外国移民的吸引力了;而如果限制了外国移民,则也会保护本国劳动力的收入不会受到竞争,从而保持或提高劳动力的收入,但这样一样也会削弱本国产业的竞争力。
尽管美国政府可以同时对这两个方面用力,但这究竟是耗费政府强制力,并不能减弱移民问题和贸易问题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美国政府即使要呼应劳动力和产业两个方面的诉求,也不能走得太远,因而会对美国的脱钩程度加以牵制。在拜登新政府期间,就有可能在贸易政策和移民政策上有所回调。
美国的制度结构会减缓脱钩的程度和冲击
综上所述,美国的宪法框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会对美国的国家选择产生影响。由于这一制度背景相对理性和适宜,使得美国对中国的脱钩不至于走向极端,很有可能比较接近我们前面讨论的最优选择,即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脱钩,在贸易上走向双方的平等关税,而在其它方面的问题以结构性和个案方式处理。而个案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司法的方式,即对违反美国法律,违反公平贸易原则的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种方法会更为有效,因为一个案例的成败可以影响一批企业,使它们改变行为,从而解决不公平贸易的问题。
由于存在着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制衡,任何一权在脱钩上的过度行为会受到其它分权的有效约束。如果总统的行政命令侵犯了美国公民的利益,后者就会诉诸法院,法院有权力判断总统命令是否违宪,并加以搁置或否决。因而,我们判断美国与中国的脱钩大致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范围内,时有对中国某个或某些企业不利的但很有可能是公正的司法判决。
美国的宪法框架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每四年进行一次总统选举。尤其是当总统更换以后,后任总统会重新审视前任总统的战略取向,更改不当的行政命令,建立新的政策结构。2021年恰逢总统更替,新任总统拜登对中美关系有着与特朗普总统不同的定位,称中国为“竞争对手”,新政府对中国的基本态度是,强调自由、规则与竞争,不冷战、不脱钩。这就预示着会调整特朗普政府的总体关税对抗,有可能将脱钩扩大化等作法。拜登政府已要求暂停对抖音海外版的禁令,并无限期搁置其出售计划,就是这种取向实际的一步。
但由于对中国的潜在敌对性质的警惕已不仅是特朗普政府的态度,而是美国国会包括两党的共识,国会已经通过或提出了一系列针对中国违反法治、侵犯人权的法案,限制华为等企业在美国销售产品的法案,严格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案等,在高科技脱钩方面不会有太多反对意见。区别只是高科技脱钩的程度。
五、中国现实中的制度结构和社会结构对中美脱钩的影响
中国宪法保护的权利与美国宪法类似,但《宪法》 不能通过司法体系实施
中国的《宪法》有着与美国《宪法》相类似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如人身自由,表达自由,信仰自由,住宅权,财产权,经济自由,批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等。然而与美国不同的地方在于,中国的《宪法》不能在法院审判时直接引用,即宪法权利不能被有效实施。
但中国的一系列行政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等,对行政部门的权力构成了限制,可以用于司法过程,有可能起到护卫《宪法》、有效限制行政部门的作用。
然而,虽然《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要事先由政法委决定,而政法委一般就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主导。法院实际上失去独立性。所以中国的法院做不到《宪法》规定的“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一种最严重的干涉方式,就是迫使法院“不受理”公民提出的行政诉讼。所以各项《行政法》实际上也不能被用于司法过程,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例如中国的地方政府经常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非法强拆居民的住宅;又如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也经常被强加“黑社会”或“非法集资”的罪名,被非法抓捕,其企业也会被政府无理接管。
中共有改革开放传统,也有既得利益驱动
1978年开启的改革开放,经40多年已经在中共党内形成了不同于毛时代的传统,这里可称为“邓传统”,即改革开放传统。这一传统主张市场化和法治化,倾向表达自由原则,并希望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主导了中国的制度变革和政策制定,解除了对民众经济自由的限制,激发了企业家精神和市场活力,带来了中国奇迹,更加深了邓传统在中共党内的基础。
邓传统在国际上主张放弃阶级斗争观念,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较友好和紧密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依托美国等国的市场,出口中国的产品;依托这些国家的投资,增强技术和管理能力,并带来更多的就业;依托这些国家的技术和教育,提升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邓传统特别重视与美国的合作与友好关系。因而,在与美国的纠纷面前,邓传统更倾向于谈判解决,愿意为中美关系做一些让步,并且认为这些让步其实可能有利于中国。
在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不仅是一种观念,也是一种改进中共境况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即使是中共官员也是相当贫穷的。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所释放的动力和改善的资源配置,会带来财富的不断涌流,从而也为中共官员带来了利益。然而在另一方面,他们虽然知道市场的重要性,但倾向于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减少对政府行政部门的制约,增加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比重,从而又有着反市场的倾向。这表现为通过提高税率提高政府的收入份额,通过垄断国企获得垄断之利,通过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获得不义之财。
因而,中共高层处于邓传统与行政官僚集团利益的互相博弈之中。当政府对市场涌现财富的分割过大,垄断利益过高,或对民营企业的侵夺过于普遍和严重,导致经济放缓甚至衰退,它也会调整政策,暂停提高税率,削减垄断利益,或约束侵夺民营企业的行为。如2019年的较大幅度的减税,对石油进口垄断的打破,习近平与民营企业家座谈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行政官僚集团利益扩张的速度。
对于与美国的关系,邓传统更倾向于一方面理解美国方面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把美国的压力变成国内改革的动力。如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打破垄断,取消政府的各项优惠和补贴,包括要求国企全额支付土地的市场租金,净利润全部或大部上缴财政,取消银行体系对国企贷款的优惠,等等,使国企变成一个市场中的竞争者,并最后让国企退出经营性领域。当国企变成一个公平的竞争者以后,就更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研发获得专利,而不是剽窃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国有企业是一个很强大的利益集团,它们本能地反对取消国企特权和垄断权,并且由于它们与行政官员属于可以互换身份的同一个利益集团,从而有着很强大的政治资源,可以影响到政府政策、甚至国际关系。垄断利益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力量会对邓传统产生一定的抗衡,削弱中国进一步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动力,并在国际上也对抗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综合邓传统和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一方面,邓传统,改革开放的话语在中共党内还有着一定的、甚至是主导的地位,但这可能被用来保持中共继续改革开放的形象,与缓解与美国及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的紧张;在另一方面,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掌握着实际的政治权力,并在改革开放言辞下进行反改革开放的操作,如打击民营企业,侵犯公民和企业的财产权,增强政府管制,违反法治规则,压制表达自由,等等。
民营企业有零关税下的竞争能力,因而愿意贸易自由化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到2019年,非国有企业占工业增加值约73%;非国有单位占城镇就业比重为87%,提供的新增就业机会已在100%以上,因为不仅要提供新的就业,还要填补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岗位。如果我们把就业比重简略地对应于GDP比重,并且知道乡村的国有部门就业人数比重会更低,我们就可以推测,非国有部门创造的GDP比重在87%以上。
图3 国企和非国企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 单位:%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图4 国企和非国企在各年的就业增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这些非国有企业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有如此大的发展,受赐于市场规则和法治,受赐于产权制度。但它们经常遭受国有企业垄断的盘剥,政府税率的提高,和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对其安全和产权的威胁,所以有着支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取向,反对行政滥权和国企垄断。只是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民营企业表达意愿的能力和通道大大受限,以至在舆论上较少看到民营企业的声音。但这只是一个假象,非国有企业必然是支持中国大陆回归改革开放路线的重要力量。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量占87%以上可以推测,现在表现出的意愿和力量远远小于实际的意愿和力量。
关于对美贸易,非国有企业一直依赖于它们自己的创新和努力获得在美国的市场,如前所述,中国大陆的非国有企业占对美出口的92%;它们也很注重依赖专利制度发展自己的技术和产品,2016年非国有企业获得的有效专利占全部的97%(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因而,民营企业相信自己在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中享有优势,从而不会反对、甚至支持中国的关税降至与美国持平、甚至降至双方零关税;民营企业也会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取向。
垄断利益集团反对开放国内市场
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不公平地获得各种优惠、补贴和垄断权,是中国大陆市场中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当然也是世界市场上的不公平的竞争者。国企获得的不公平条件包括,几乎免缴利润,不缴地租,只支付相当于市场利率34%的融资成本,少缴开采国有自然资源的矿区使用费,获得政府补贴等等。据研究估计,从2001年到2013年,这些少缴的成本约为129291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此外,国有企业获得相当于增加值21.8%的垄断利益,仅2013年,国有企业得自垄断的利益至少为22734亿元(天则经济研究所,2015b)。
因为国有企业缺少鼓励创新的机制,它们更依赖于其对国内市场的垄断,攫取其它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依赖于其对中国铁路机车市场的买方独家垄断,迫使其它国家机车生产企业低价转让技术。这类垄断企业也不愿意看到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加强。
虽然对中国大陆互联网的进入限制是执政当局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但实际上也有利于国内互联网巨头。因而这些互联网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 ,百度等也会不愿意看到中国大陆互联网的开放。
因而,垄断利益集团是这种不公平竞争的受益者,它们会反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消政府补贴,打破垄断,和互联网的开放。
行政滥权集团反对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所谓“行政滥权集团”是指,不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行政部门,它们经常打着政府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和企业权利,又操控司法部门,剥夺公民和企业享有公正司法的权利,并滥用警察力量压制公民或企业的抱怨,进而进一步侵犯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为自己牟取利益。
这一集团虽然知道中国大陆的财富是由企业在市场中创造的,但也倾向于通过政府力量获得更大的份额,如提高税率。它们也希望有更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的权力,如增加不必要的管制,设置市场进入许可等等,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寻租利益。它们甚至不经法律正当程序就接管民营企业,没收公民财产。如河北省对大午集团高管的抓捕和对企业的接管。一些行政官员也很喜欢法治不彰的环境,这样他们就可以直接侵夺企业或公民的财产,而不会受到惩罚。
这个行政滥权集团甚至还创造了有别于《宪法》和法律的自己的标准,如非法判定大量已经居住了10~20年的居民住宅为“违建”,并以野蛮残暴的方式进行非法强拆。如在北京昌平区、怀柔区、顺义区等地进行的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
因而,这个行政滥权集团倾向于减少法律对其自身的约束,他们反对推进法治化,反对对已有《宪法》和法律规则的落实。对于国际上对中国大陆落实宪法和法治的要求,他们也会反对。
由于这个利益集团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也就不希望他们违宪违法行为被传媒曝光,受到舆论谴责,因而赞成和支持对互联网舆论的压制和监控,反对表达自由原则。例如当河北省因大午事件遭到网络舆论的谴责,却动用力量删除和压制批评河北官方的文章和言论。2020年以来北京怀柔区和昌平区的非法野蛮强拆受到舆论强烈批评,它们也利用对网络的控制删除甚至封禁批评的文章和账号。
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
除了民营企业以外,农民、中产阶层和知识分子都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人民公社的解散,使农民获得了人身自由;土地承包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不仅大幅提高了农业效率,而且可以自由地转变职业;形成了活跃的劳动力市场,推动了城镇化发展,并改善了自身的处境。
企业高管,公司白领,中小业主,专业人士和自由职业者是市场竞争中的强者,他们在市场制度中获益较多,有较高收入和一定数量的财富积累。他们适应于市场规则,希望产权得到保护,因而倾向于用法治约束行政部门,并更多地借助于自由表达。
知识分子作为中产阶层成员之一,除了倾向于市场和法治以外,更侧重自由表达原则,因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或专业要更多地依赖于表达,更加上他们对制度结构有更多了解,并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心,从而珍视自由表达原则。
然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他们的自由表达权利受到了一些限制,从而他们的声音和对政府政策及国际关系的影响,要远远少于他们本该有的影响。
中国政府的反脱钩举措
面对美国政府的脱钩取向,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绝不脱钩”。十九届中共中央第五次全会主张,中美“彻底‘脱钩’根本不现实,对于中美两国来说,对于整个世界来说,也没有好处。”这说明中共非常清楚世界的市场体系是一个能带来财富的有效体系,只是想在这个体系之内获得更多的份额。但似乎回避了一个问题,即为了获得更多份额而采取的手段多是违背市场规则的。
中国政府反对脱钩的措施,主要是向外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多的中国市场需求。这包括降低关税率,降低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开放更多的中国国内市场。其目的是向美国之外的其它国家提供好处,以牵制美国。
一个的重要的成果,是2020年11月15日中国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协定共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等共15个成员国。覆盖全球47.4%的人口,32.2%的GDP,29.1%的贸易额,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2020年12月30日与欧盟签署的《中欧投资协定》,其内容包括保护投资,尊重知识产权,补贴透明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等。虽然这一《协定》还需欧盟成员国批准,但其政治影响不可低估。
其它重要措施还包括,改进立法,创造更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如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做出了统一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减少负面清单条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负面清单条目由2018年的48条减至2019年的40条,再减至2020年的33条。
再有,就是建立更多的自由贸易区。2019年在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和黑龙江等地新设了六个自由贸易区。2020年设立了海南自由贸易区。在自贸试验区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减至30条。
在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也对美国的脱钩举措有所反制。如2019年5月31日,商务部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将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2021年1月9日商务部发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其内容是对外国法律禁止中国企业或个人与第三国或公民交易,并产生损失,可向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弥补损失。虽然这一《办法》缺少合法的立法程序,但仍能产生一定的牵制作用。
中国政府的上述举措,在中国的具体情境下,未必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但在中美脱钩的博弈大背景下,还是多少能够起到牵制美国脱钩的作用。
中国政府短期内消除不了违反宪治的行为
综上所述,虽然中共党内有着邓传统,有着改革开放形成的市场化和法治化力量,在社会上有着大量受益于改革开放和拥护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公民和企业,但邓传统暂时受到压抑,民众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诉求没有受保证的表达自由的环境,因而处于潜在状态。而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对政府政策和国际关系起着主导性影响。
因而在短期内,中国政府不会改变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压制表达自由的行为。这从两个方面在推动着中美脱钩。第一,中国政府这种违反宪治,即反对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判定敌对关系的重要事实;第二,中国政府会将侵犯产权和人权,违反法治和压制表达自由的规则推向外国人甚至外国,这会使美国及其西方盟友进一步感受中国政府的敌对性质。
当美国将中国(中共)看作具有敌对性质的主体并采取一些行动后,中国政府较难软化立场,而是更为针锋相对。这些行动包括,美国国会通过制裁中国政府中侵犯人权的官员,制裁涉嫌为侵犯人权提供帮助的企业,制裁与军队有关联的企业,等等。到现在为止,中国政府采取了反制措施,虽然没有美国制裁那么严厉,但不会在已经做出的事情上让步。如不会改变违反国际协议的行为,不会改变侵犯产权的行为,不会改变违反法治的行为。
然而,在有些领域,并不直接涉及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利益时,它们有可能让步。如果在贸易谈判中,将国企垄断、政府补贴、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和开放互联网等问题移出并另案处理,有关较为“纯粹”的贸易谈判,即只涉及关税和配额的谈判也许就顺利得多。中国就有可能与美国达成平等关税协议,甚至是零关税协议。
至于国企垄断、政府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国政府的公开表态一直比较积极。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2020年5月份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强调,要“打破行政性垄断”,“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
然而,在中国现有的政治结构中,中共高层的表态经常不能落实,甚至会同时出现行政部门违反这一表态、逆向而行的情况。这反映了两层逻辑。一是中共高层一方面不仅真心遵循邓传统的意识形态,使用改革开放话语,而且也认识到市场化和法治化在总体上给他们带来了利益;而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想在市场带来的财富中分割更大的份额,如通过提高税率,加强垄断和不受约束地侵夺民营企业财产。一是即使中共高层真想推行市场化和法治化,但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却具有实际的操作能力,只要它们不肯放弃既得利益,就可以通过各种行政的和技术的手段阻碍改革的进行。
因此,美国方面对进入中国垄断市场,取消政府补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会遭遇国企垄断集团和行政滥权集团的反对,但由于中共高层声言要进行这几方面的改革,所以又有可能成为中国国内这方面改革的动力之一,在与贸易谈判剥离之后,遭到的阻力相对较小,就有可能获得进展。
但在开放互联网方面,由于中共将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视为政治权力稳定的威胁,所以会全力反对。然而如果美国方面采取个案化的措施,如对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互联网市场上的存在采取某些对等措施,以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条件,限制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国市场中的存在,也许会促成美国个别互联网企业对中国市场的进入,减少对美国网站和应用的非必要的屏蔽。
六、中美最优选择之重叠及其范围
中美最优行径之重叠
(4) 美国:限制战略性高科技,其余放开;但要对违反公平贸易规则的企业进行个案的或结构性的制裁; (5) 中国:保持与美国原有的所有经济关系;条件是要改进知识产权体系,打破垄断,取消国企的政府补贴,并开放(至少是部分)互联网。进一步,要将对美国产品的关税水平降到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水平。 (6) 重叠:除战略性高科技外,其余不应脱钩;中美关税平等。
芯片脱钩的静态粗略估计
脱钩是自由贸易的相反过程。脱钩带来的损失相当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好处。从总体来看,中美脱钩会导致双方都受到损害。因为除具体企业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外,在不脱钩情况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是一种最优选择。即买方选择了性价比最高的商品,而卖方选择了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一旦脱钩,双方只能选择次优方案。成本会上升,价格会降低。这会减少中美两国的收入和财富。
哈耶克说,失去自由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我们只能做静态的粗略估计。据我们估计,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的分布是均匀的,中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 为2.34,会最终减少2.34%的收入;美国因脱钩每减少1%的收入,由于贸易乘数为3.12,会最终减少3.12%的收入。如果中美两国各减少1%的收入,则相当于世界的0.4%;考虑到贸易乘数,最终减少的收入相当于世界收入的1.12%。
由于中国和美国占有世界GDP的40%(2019,世界银行),且中美各自都与世界其它国家有着广泛而密切的经济关系,因而中美因脱钩而导致的资源配置损失和收入的降低,就会给世界经济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假定生产和消费在全球是均匀的,中美因脱钩而减少的收入,就有60%是减少对其它国家的产品的需求,这会减少其它国家的收入,反过来有40%是减少对中国和美国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脱钩产生的收入减少在各大经济之间产生交互作用,最终全世界会减少2.44%的收入。由于欧盟GDP占世界比重的18%,则欧盟因中美脱钩的损失约为世界GDP的0.44%。是受中美脱钩影响最大的经济体。
图5 2018年美国与中国和欧盟高科技产品贸易 单位:百万美元
数据来源:The U.S. Census Bureau, Foreign Trade\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ATP)\ Country by ATP. (https://www.census.gov/foreign-trade/statistics/product/atp/2018/12/ctryatp/index.html )
由于涉及脱钩的高科技产品有多个种类,如上图为美国政府对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分类,其中信息和通讯类包括计算机和通讯设备等在中美和美欧贸易中占有绝大部分,美国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逆差的134%是由信息和通讯类产品贸易产生的,因而为了简化,我们只对这一类产品进行分析,并代表整个高科技产品。而这一类产品涉及到的主要产品就是集成电路芯片。而这是基础性的前端产品,其影响的后续产业链较长,会导致更多产品的生产受到影响。有专家估计,1元集成电路产值可以带动10元电子产品产值,和100元的社会经济增长(陈芳,董瑞丰,2018,第121页)。反过来,如减少芯片供给,则会产生相同倍数的损失。因而,我们只假定美中战略性高科技的脱钩以芯片脱钩为代表。
若美国将高端芯片脱钩,将会减少多少对中国的芯片供给,我们现在还不能确定。据报道,华为2018年购买美国芯片价值约80亿美元,另外美国芯片设备制造商协会说脱钩将使该产业损失200亿美元的订单。据专家估计,中国对美国芯片的需求约为每年1500亿美元(Yami时尚工匠,2020),我们只假定芯片脱钩的程度是在一定范围内摆动,例如在10%和30%之间摆动。由于中国的芯片自给率较低,约不到15%,且关键性芯片自给率几为零,所以在短期内只能减少相应的机电产品产量。以手机作为标准产品。按专家估计的芯片占整机成本20%(胡伟武,转引自陈芳,董瑞丰,2018,321页)计算,如果芯片脱钩,则美国向中国供应的芯片将会减少150亿美元到450亿美元,导致中国约为芯片价值5倍的机电产品无法生产。如果芯片脱钩,会直接导致中国减少600亿美元到180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增加值。
美国芯片向中国出口的减少额乘以贸易乘数3.12,约为468亿美元到1404亿美元;中国因芯片供应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乘以贸易乘数2.34,约为1404亿美元到4212美元。中美两国共减少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的收入。考虑到这同时又减少了这两国对世界其它国家的需求,反过来又减少了这些国家的收入和对中美产品的需求,如此循环往复,会给全世界带来2.1倍于中美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损失,即在3931亿美元到11794亿美元之间。假定生产和消费是均衡分布的,按占世界GDP的18%计,欧盟将承受708亿到2123亿美元的收入减少。当然,由于乘数作用要靠商品的循环才能完成,所以不见得能在一年之内达到乘数估计的量。
不仅如此,没有先进芯片支持的机电产品将会减少其竞争力,市场将会被有先进芯片支持的产品所替代。因而中国企业就不仅仅是减少收入的问题,而是在其它国家的企业竞争下而长久失去市场。如果动态地看,考虑到芯片和机电产品的发展和市场扩大,损失会更大。
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估计
在芯片脱钩时中美两国直接减少的收入中,除了消费,还有储蓄部分。在中国,因芯片供给减少而减少的机电产品增加值为600亿到180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257亿到770亿美元。因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率为9.3%,则货币乘数为10.7,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763亿美元到8282亿美元。而美国因减少芯片供给而减少的150亿到450亿美元,扣掉消费部分,用于储蓄的约为48亿到144亿美元。美联储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有三个等级,加权平均约为2%,货币乘数为50,因而美国因芯片脱钩而减少的货币供给约为2400亿到7200亿美元。
中美两国因芯片脱钩导致的货币供给减少的上限已经分别达到中国货币供给(M2)的2.5%,和美国的货币供给(M2)的3.7%。这会带来通货紧缩,迫使这两国的中央银行进一步降低利率或准备金率,以增加货币供给。
脱钩风险
由于美国方面主动脱钩的努力会受到美国国内利益集团的影响和牵制,也会受到欧盟替代的牵制,以及中国反脱钩举措的牵制,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有所谓脱钩的“最优程度”,其实在实际中是无法稳定实现的。现实情形是,由于各方力量的博弈和消长,脱钩与反脱钩之间的很难达到一种稳定均衡,经常会在一定范围内波动。
然而这种波动本身会增大企业的风险。而从金融价值的角度看,风险大的资产要比风险小的资产的价值要低。因而企业家在存在脱钩风险的情况下,会选择减少风险的策略。如减少对风险大的企业或产业或国别的依赖,将供应链多元化,增加供应替代企业,等等。
七、第三方(欧盟)牵制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关系
欧盟共有27个成员国,2019年GDP为15.6万亿美元;介于美国(21.4万亿美元)与中国(14.3万亿美元)之间(世界银行)。
中国的海关统计表明,2007年至2019年间,中国对欧盟货物贸易出口额从2467亿美元增加到3720亿美元,同期中国从欧盟货物贸易进口额从1110亿美元增加到2449亿美元。
据欧洲委员会,2019年欧盟对中国出口1983亿欧元,占欧盟出口总额的9.3%;欧盟自中国进口3620亿欧元,占欧盟进口总额的18.7%。2019年,欧盟对中国的贸易逆差为1637亿欧元。2019年,中国为欧盟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综合为第二大贸易伙伴,已逼近欧美之间的贸易规模。2019年,美国占欧盟贸易总额为16.9%,虽然仍位居首位,但比重较前两年的18%有所下降。相比之下,与中国贸易占欧盟贸易总额的占比由2000年的5.5%快速增至13.8%。
欧盟与中国的贸易结构相近。机械与运输设备分别占欧盟从中国进出口的54.5%和54.7%;其它制成品分别占25.2%和10.1%;化学品及其它产品分别占5.4%和13.9%;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分别占12.2%和7.9%.这四大类产品分别占欧盟与中国进出口的97.2%和86.6%。见下图。
图6 欧盟与中国贸易前五类产品(国际贸易标准分类) 单位:百万欧元
数据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 Statistics. (https://webgate.ec.europa.eu/isdb_results/factsheets/country/details_china_en.pdf )
这说明,中国与欧盟的贸易已经呈现出产业内的国际分工,即有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从而是比较深入的国际贸易。研究表明,欧盟作为一个统一的贸易和关税单位是中国的中间产品的最大海外市场,占16.48%;其中间产品也是中国最大的海外供应地,占12.43%;显著高于美国的7.38%和11.7%。见下图。因而从贸易反映出来的数据看,中国与欧盟有着更深的国际分工。
图7 2017年中国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和供应地分布 单位:%
数据来源:贾净雪 ,湛谌,2020。
在中美脱钩的假定下,欧盟作替补的可能性和程度
当然,前文估计的中美脱钩的损失,只是假定在其它国家不会替代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情况下的估计。如果在这时其它国家或国家集团,如欧盟替代中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情况将会怎样。为了简便,我们已假定,脱钩表现为美国不卖中国高端芯片。我们现在也假定,另一方面,美国也不买中国的5G设备。
由于美国购买中国5G设备的事情并未发生,所以对现状没有影响。这时如果中国5G设备生产企业(如华为)转向欧洲,也不会有更多市场。因为不管中美是否在战略性高科技上脱钩,欧盟本来就是中国5G生产企业的市场,所以中美脱钩不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市场增量。
如果中国企业转向欧盟购买芯片,由于欧盟并没有与美国或东亚地区那样大规模的领先的芯片制造商,欧洲最大的芯片制造商,意法半导体公司2019年的销售量仅约为90亿美元,在芯片的质和量上都无法替代美国和东亚。所以总体而言,欧盟国家能够在芯片供应上替代美国的数量也很少。因而,中美在战略性高科技上的脱钩,并不会直接给欧盟企业带来多大市场。
表1 2019年芯片十大生产商销售额和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Yamin时尚工匠,2020 。
然而,由于欧盟国家的收入水平和技术水平介于中美之间,中欧的贸易结构与中美的贸易结构相似。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或美国的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欧盟也能生产,只是成本稍高一些;中国或美国的产品欧盟也有市场,只是价格会低一些。如果出现中美脱钩,不论是在什么程度上,都有可能导致中国或美国企业或消费者到欧盟寻找替代。卖家会到欧盟找市场,买家会到欧盟找货源。
由于芯片是几乎所有机电产品的前端产品和核心部分,所以因美国的芯片脱钩会导致中国机电产品产量的减少,或降低产品性能和质量,削弱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都会减少国际市场上的份额。这可能会被欧盟、美国和东亚的企业所弥补,它们也可能会侵入中国企业已有的市场。如上节所估计,这一市场部分约为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据一项研究,德国的单位增加值劳动成本比中国高30%(Oxford Economics,2018),而中国劳动力成本占机械设备制造业增加值的比重约为45%(国家统计局,2017),以德国为欧盟代表国家,假定其它要素成本相当,则欧盟产品的价格也要平均高出13.5%,从而减少需求。况且还有东亚,美国,东盟,新兴经济体的竞争,欧盟对这部分生产的替代不会太大。当然,如果有一些对中国企业的替代,欧盟也可以替代中国企业购买一部分美国对中国脱钩的芯片。
这种生产或市场的替代可以在市场价格信号的指引下发生和完成。只要在世界市场上存在竞争,当成本最低的企业拒绝(或被限制)供货,买方就可以在市场上找到成本次低的企业供货;当出价最高的买家拒绝(或被限制)购买,卖方就会转向出价次高的买方。
欧盟的制度结构、社会环境和文化价值对选择的影响
欧盟是一个由27国组成的国家集团。由于成员国都是宪政民主政体,因而欧盟的制度结构也是一个宪政民主体制。作为“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架构了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和欧盟法院的三权分立和制衡机制。然而由于欧盟究竟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联合体,所以其立法和决策程序复杂,并设立一致同意规则或双重特定多数规则(国家多数和公民多数,2/3以上多数),致使立法和政策制定成本较高、时日较长。然而一旦制定出法律或政策就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权威性,并在与其它国家的谈判中更具谈判实力。在欧盟之中,法国和德国处于中坚地位。因而这两国的对华政策和态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并会左右欧盟的政策和态度。
除了利益考虑,欧盟作为一个文化整体,其战略选择也会受到价值观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很显然的是,欧盟国家文化传统与制度结构在中美之间更靠近美国。其价值观赞成市场规则,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因而欧盟反对中国在香港强推《国安法》,并反对在新疆建立强制性的教育营。因而在2020年底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中,因欧盟坚持,中国政府已同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并承诺遵守公约中禁止强迫劳动的条款,同意禁止强制转让技术,同意提高政府补贴的透明度,同意开放更多的投资领域和市场,等等。这显示了欧盟作为最强有力的第三方在谈判中的力量,但同时被美国批评为“缺少实施机制”。
在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政府做出了一些违反市场规则,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的事情来,欧盟在总体上对中国的判断发生变化,逐渐认为中国具有敌对性质。本来在尖端技术上曾存在着一个巴黎统筹委员会,及其后继的“瓦森纳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又扩大了规模和范围,限制对中国等国家出口战略性高科技产品,因而当欧盟再次把中国视为潜在敌对国家后,在战略性高科技方面就会向美国靠拢,而不会向中国出口出售美国禁止出售的高科技产品。一些欧盟国家因中国政府对香港的作法而已经考虑部分禁止使用华为的5G产品。即使是已经达成的《中欧投资协定》,也由于还需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等程序,也未必能够被最终批准。
美国对欧盟的替补的应对策略
无论在历史文化上,还是在当今世界的经济政治制度上,欧盟都与美国都是传统盟友。尤其是在中国政府在近年来偏离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在香港问题上违反《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基本法》,欧盟也在调整对中国的判断,向美国的判断靠拢。
而美国为了实现对中国战略性高科技的有效脱钩,就必然会对欧盟施加压力,不能让欧盟国家抢走美国脱钩留下的市场,也不能让中国的5G设备进入到欧盟市场。更重要的是,美国若想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产生效果,就不能让欧盟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中国开放,这不仅包括高科技的产品,如芯片,光刻机,AI,机器人和精密机械等,而且还要求欧盟也要高科技的科研和教育领域与中国脱钩。
继美国商务部提出了14大类限制出口的技术名单后,欧盟2018年11月20日宣布就对审查外国直接投资(FDI)立法草案达成共识,以协调对外国投资欧洲的审查。这是欧盟首次推出海外投资审查机制,主要是限制外国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等领域的并购。很明显,欧盟出台此举针对的是中国。
欧盟当然不可能完全按照美国的意愿去做,但也会考虑到美国的压力,和欧盟自身对中国性质的判断,从而也会部分地向美国的立场让步。这也意味着,欧盟国家不太会在中美战略性高科技脱钩时,获得太多替代的好处。
美国因欧盟的替补而调整脱钩的程度
当然,由于欧盟在中美之外的存在,对中国和美国都有着牵制作用。尤其对于美国这个脱钩的主动方,就更要考虑欧盟可能乘虚而入的危险,从而约束自己不要在脱钩上走得太远。
中国也会在与欧盟的关系中,作出一些明显优于对美国的让步,以瓦解美欧同盟。如在《中欧投资协定》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对政府补贴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对强迫劳动的禁止,都与美国政府在贸易谈判中提出的要求,以及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提出的原则相近。这会诱使欧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美国的市场或供应地。
因而,美国对中国的脱钩应只限于战略性高科技领域的脱钩,当美国走得远一些时,就会顾虑欧盟的替代,从而使美国自己把脱钩限制在不得不脱钩的战略性高科技方面。
八、中美脱钩的可能程度
一个一般结论
(6) 中美最佳选择重叠:在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 (7) 考虑美国的制度结构现状:贸易战可能会暂停,可能会增加对中国国有垄断企业的制裁,对影响美国舆论的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制裁,对中国有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企业进行制裁; (8) 考虑中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在短期内回归市场、法治和自由表达原则的可能性较小,战略性高科技领域脱钩是必然的; (9) 美国采取结构性或个案处理中国在市场进入、知识产权、互联网进入和政府补贴方面的问题。 (10) 双方可就关税平等达成协议,即中国将关税水平降低到美国的水平,双方还可进一步降低到零关税。
脱钩的摆动范围
(1) 战略性高科技脱钩的摆动范围
尽管美国朝野在战略性高科技脱钩上有高度共识,但对脱钩的范围却有不同认识。例如共和党参院议员鲁比奥认为,美国商务部限制中国公司获得美国技术的“实体清单”不够严格,要求更严格的限制(David Shepardson,2020);而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对中国在高科技上的脱钩,会使中国自己发展出一套高科技标准,从而降低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主导地位,所以谨慎采取脱钩措施。美国芯片脱钩的可能会围绕着这个观点极端摆动。
(2) 在金融脱钩上有可能出现摆动
在高科技脱钩的另一个领域,就是对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军工企业和与军队有关的企业在美国资本市场上的限制,也有不同看法,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就更倾向于限制更多的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但从金融集团的利益角度看,则要减少对中国企业的限制,否则就会带来利益上的损失。这会带来在金融脱钩方面的波动和摇摆。
(3) 已经采取的贸易脱钩(即贸易战)可能发生变化
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开始的与中国的贸易战,没有获得预想的成果,即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国内市场垄断,政府补贴和互联网数据自由流动方面有显著改进。虽然中国向美国出口额下降了12.5%,但美国向中国出口额更下降了20.9%(中国国家统计局)。因而在拜登新政府时期可能会调整这一政策,并可能如本报告所分析的那样,结束贸易战,与中国签订平等关税贸易协定。
双方的更优选择
(1) 积极的对等原则; (2) 中国回归市场、法治和表达自由原则; (3) 美国取消战略性高科技脱钩; (4) 中美共同建立一个公平的、自由的贸易关系;即没有垄断,没有政府补贴,没有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较少对互联网的管制的,零关税的贸易关系。
十维远景模型(SIEM)估计的脱钩情形
(1)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假定中美因芯片脱钩的直接损失在1872亿美元到5616亿美元之间,考虑贸易乘数效应和中美与世界其它国家之间的贸易互动过程,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8 芯片脱钩带来的静态损失
(2) 中国机电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减少和其它国家替代市场
据报道,因芯片脱钩,中国的芯片市场价格上涨10~30%。选中位数20%,假定芯片占机电产品成本的20%,机电产品价格上浮4%,其它国家的机电产品单位成本平均高于中国13.5%,且各国机电产品的成本均上下浮动5%;用模型估计如下。
图9 芯片脱钩带来的中国机电产品的世界市场的静态损失
假定欧盟企业与其它国家的竞争力是相当的,欧盟企业可获得约1.96个百分点的替代市场。
(3) 加征关税导致市场缩小和被替代
假定与中国竞争的美国、欧盟和东亚企业的单位成本比中国高13.5%,则美国对中国产品增加关税10%和25%就会有如下效果。
图10 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效果示意图
其中加征25%关税的产品市场缩小至-9%,意味着不仅中国产品的国外市场被完全替代,而且国内市场也被外国产品侵入。当然由于国内并无关税,所以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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