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概念并不同于“公有产权”或“私人产权”的概念,后者是某种法律界定,前者则表明它们具有某种自然属性,这些属性使它们更适用于某种产权制度的安排。本文讨论了诸如“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及这两种成本的组合对一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的影响,从而决定对于这一物品,人们采取何种产权制度更为适宜。当这两种成本或其组合发生变化,物品的公共性质及其适宜的产权制度也会发生变化。这样的分析角度揭示了,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并非取决于人们的意识形态倾向,而是与物品的“公共”或“私人”性质相关的成本因素有关。
关键词: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产权制度

经济学将经济物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为了便于讨论;在它们之间,并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更一般地,即使是划定经济学疆界的“稀缺性”,也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两个看来对立的概念之间,是一个渐变的谱系。对于这个中间地带的探讨,反而会帮助我们加深理解处于两端的概念,也会使我们避免用概念替代现实,或概念与概念之间的风车之战。
除了经常对应于政府和市场以外,“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这两个概念还有产权制度方面的含义,即私人物品意味着适于建立个人的排他的产权;而公共物品则不适宜。如果我们将两者之间作为一个连续的谱系,很显然,在个人产权与非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之间,也没有判然分明的界限。影响一个经济物品成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它的产权制度的性质。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在两者之间有一个过渡地带,当影响该经济物品的产权性质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它也会从公共物品变为私人物品,或者从私人物品变为公共物品。
这一探讨显然是有意义的。因为迄今为止,关于公共产权和个人产权孰优孰劣的争论,往往忽视了某一物品之所以为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的条件;也忽略了由于存在着众多的中间形态,严格定义公共产权或个人产权都很困难,甚至可能是不必要的。当我们更清楚地掌握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范围、边界和它们之间的过渡地带,我们就会更恰当地在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的地方建立个人产权,而在不适宜的地方借助于公共力量;我们甚至可以抛弃这两个往往引起意识形态情绪的术语,比较技术性地谈论产权安排。
一、稀缺的另一个原因:获取成本
无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当它们纳入经济学的研究时,它们首先应该是经济物品,即它们是稀缺的。所谓稀缺,就是在零价格下,需求量超过供给量。然而稀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人类数量的增长,以及他们向自然界攫取更多的资源,我们发现,各种资源的稀缺性或丰裕性也在发生变化。总的方向是稀缺性增加了。原来并不稀缺的资源变得稀缺了。例如在欧洲人进入美洲之前,那里的野兽也是不稀缺的;是欧洲人的皮毛贸易使印第安人开始划分他们之间的狩猎区域。更引人注目的是水资源的变化。直到工业化之前,水还被认为是取之不竭的自然赐予;但从那之后,人们逐渐感觉到水资源的稀缺。到了20世纪末,许多大河的干涸或断流,给了人们更强烈的印象:水资源已成稀缺之物。
对这一变化的最简单的解释,就是水资源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而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却在不断增长。直到有一天,对水资源的总需求超过了水资源的总供给。这时水资源就显得稀缺(见图1)。这当然是一种解释,但不是完全的解释。
图1

说明:由于水资源的供给是一个固定的量,所以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人类总需求的增长表现为需求曲线从D1向D2移动。D2与S相交说明,在零价格下的需求总量已经大于供给量。稀缺产生了。
如果将获取某一自然资源的过程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资源本身;一部分是获取资源所采取的行动;我们会发现,稀缺的感觉并非只是来源于人类总需求量大于自然的绝对供给量。第一部分受纯粹的对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第二部分受获取资源的行动的成本的影响。更直观地说,如果一个人要购买一种商品享用,他要做两件事。一是到商店买下该商品;一是将该商品运回家。商品的价格对应于商品本身的稀缺性;运费则对应于运输耗费的资源的稀缺性。现在会有一种可能,即使某种资源本身是稀缺的,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行动的成本,或者说是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被获取的资源的稀缺程度,该资源也不会显得稀缺。在这里,资源的稀缺程度,可以被理解为是在获取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由对该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该资源的价格。
图2

说明:当取水成本较高时(如获取成本曲线1),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低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当随着技术进步取水成本变低(如获取成本曲线2)时,它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的用水量Q”高于长期均衡供给量Q0。本图也可以说明本文所讲的苹果的例子。Q0表示有5个苹果的供给,而10个人对苹果的需求是10个(Q1)。当将苹果放在1公里以外,就产生了获取苹果的成本。因不同的人的获取成本不同,他们合成的获取成本曲线就相当于获取成本曲线1。这条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E1点,在E1点右边,获取成本高于苹果的效用,有些人就不愿去拿。因此对苹果的需求量为Q’,低于供给量Q0,因而显得并不稀缺。当10个人都有了汽车,获取成本就降低了(如获取成本曲线2),与需求曲线形成的均衡需求量为Q”,大于5个苹果(Q0),于是就产生了稀缺。P0表示该资源(水或苹果)的稀缺程度。
举例来说,如果有10个人,有5个苹果,每个人需要1 个苹果。苹果显然是稀缺的。但如果将这5个苹果放在离这10个人1公里远的地方,苹果就可能显得不那么稀缺了。因为10个人中有些人可能认为走1公里远去拿1个苹果是不值得的。更严格地说,即他们认为走1公里的成本高于1个苹果所带来的效用。用成本就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来理解,也可以说,他们认为免去走一公里辛劳的效用大于吃一个苹果的效用。在这里距离具有象征意义。它的长短表示着获取资源的成本的高低。这种情况在现实世界中是非常普遍的。例如北京的街道在改革开放前不像今天那样拥挤,并非北京的人口不多,而是因为使用街道的成本(即购买汽车)在当时一般人看来几乎是天价。从传统社会一直到工业化的早期,人们之所以没有感到水资源的宏观稀缺,即重要河流的干涸或断流,也许并非人们的总需求量不够大(以农业为主的清代中国已经有4亿人,直到今天农业仍然是最大的用水户),而是因为获取水资源的资源成本较高。修建大型水库和引水渠都是耗资巨大的工程,工程资源的稀缺显然抑制了对水的需求。还有一些位置优越的临水地区,获取水资源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正因为如此,并不是水资源本身,而是这些临水地区本身成为了稀缺资源。反过来说,珠穆郎玛峰较之黄山、峨眉并非缺少吸引力,只因获取对它的享受的成本过高,才没有像后者那样人满为患。如果捕鱼的船足够昂贵,即使人们很爱吃海中鱼虾,鱼类资源也不会耗竭。
于是,以某一资源的稀缺程度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获取成本高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可以被视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低于时,则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或者,以该资源的绝对供给量为标准,且存在着获取成本,当供求均衡时的需求量低于资源绝对供给量时,该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而在高于时,则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设资源的稀缺程度为P0,绝对供给量为Q0;均衡时的获取成本为Pg,需求量为Qg。某一资源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的条件是:Pg < P0,或Qg > Q0。这两个概念的称呼之所以不那么对称,是因为“公共”一词只是针对人类社会而言;当一种资源不显得稀缺时,就意味着不存在与人类的紧张,从而也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从而也无所谓公共性质。就如同谁也不说空气是公共资源一样。所以,只要不稀缺,资源就是自在之物,就是“自然”资源;只要稀缺,就必有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这一冲突就意味着是人类作为整体的事务,因而是“公共的”。
事实上,这个决定某种资源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的重要因素 —— 获取成本,是一个变量。随着人类技术的发展,获取资源的成本在下降。现在假设那些想吃苹果的人开着汽车,1公里只花不到1分钟的时间。获取成本的下降显然使更多的人想吃那一个苹果。5个苹果对10个人来说又变得稀缺了。因此我们发现,当获取资源的成本是一个变量,当它不断下降并低于某一点时,成本所反映的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将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这时该资源的稀缺性显露出来。“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就会变成“稀缺的公共资源”。这正是现代社会发生的事情。随着造船技术和电子探测技术等等的发展,单位捕鱼成本已大大降低,这成为许多国家近海鱼类资源耗竭的重要原因。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肯定在下降。我们看到由国家支持的一个又一个大型的引水工程和水库工程跨越在河流之上,每一个都会对河流的水资源量产生显著影响。当引水工程的单位成本下降得低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以后,水资源本身的宏观稀缺性显露出来。所谓宏观稀缺性,就是自然资源的供给总量低于人类社会作为整体的总需求量。在缺少公共控制和有效的产权制度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河流出现了干涸与断流。
这一现象显然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悖论。人们推动技术进步是为了节约成本和更有效率,但技术带来的获取成本下降又使资源显得稀缺。在没有恰当的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对稀缺资源的竞争导致的资源耗竭又是不经济的[1]。
二、劳动成本与产权的性质
把上面的思路推广开来。我们将“资源”广义地理解为自然资源,即还没有任何人类行为施加其上的资源;将“获取资源的行动”理解为人类所有的施加于自然资源的行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动”。因为“获取资源的行动”与“利用资源的行动”或“对资源进行加工的行动”,从投入的角度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人类的体力和脑力的投入;从结果看也没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将资源变得适于人类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到1公里外去拿苹果,春天播种秋天收获,将矿石加热获取所需的金属,还是对资源进行物理的、化学的、或机械的加工以形成产品,都是一样的事情。
虽然“获取资源的资源”中也包含劳动之外的资源,如资本或其它自然资源,但都可以还原为自然资源和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所有的经济活动理解为自然资源与劳动的结合或互补。只不过与通常将自然资源和劳动并列的作法不同,在本文中,人们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取自然资源。这种说法,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的。只有两个极端是例外。一个极端是空气。这种自然资源的获取一般无需劳动。另一个极端是不需要任何自然资源的劳动,如交易活动,它的对象是另一个人。如果区分交易活动和生产活动,这里指的“劳动”主要是生产活动。
由于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自然资源,劳动就成了占有资源的具体手段。劳动本身的性质及其稀缺性必然会影响到对自然资源的占有方式及其法律关系。同样作为资源,劳动与自然资源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天然是有主的,而自然资源则没有。劳动必然属于劳动能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本人。而劳动者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即个人是感受成本或效用的基本单位,因而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行为有其天然的合理性,也自然地形成了以个人为单位拥有对资源占有的法律形式的基础。
然而,对于不同的自然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不同用途,人们所耗费的劳动是不同的。这也会影响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的性质。接着讲苹果的故事。这次苹果是长在树上的。这棵树没有产权归属。无主的苹果树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题材,用来说明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如果苹果树没有主人,住在苹果树旁的两个人竞相更早地摘苹果,以致最后苹果还没熟就摘完了。这是典型的“公共地悲剧”。更为严格地说,应是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产权安排或公共控制情况下的结果[2]。然而如果我们假想这棵树逐渐长高,1米,2米,3米,4米,……,将会发生什么事情?随着树长高,两个人摘取苹果的成本在上升。直到有一点,任何一个人新摘一只苹果的成本已经不低于那只苹果对该人的效用,同时树上至少还剩下一只苹果。在这点以上,苹果对他们来讲不再稀缺,也不会再出现“公共地悲剧”,即他们两个人都会等到苹果熟了以后再摘。
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个原因如上节所说,当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人们就不觉得该资源稀缺;资源既不稀缺,也就无公共地悲剧。第二个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得资源的形式,天然地构成了占有的基础。自己摘苹果自己拿。既没有什么模糊之处,双方也没有什么歧义。即使没有正式的产权制度,双方也会相安无事。实际上,也许恰恰是这样一种情境,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后来的产权制度。劳动作为形成产权的重要事实,或者作为其合法性来源,一直很少受人质疑,就是因为它具有这样的性质。正式的法律制度不过是对这一情境的追认。
就这样,由劳动成本的多寡,划分了两类经济事物及其对应的概念。当劳动成本高于某一临界水平时,该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从而通过劳动会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占有及后来的产权;当低于那一水平时,该自然资源就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在这种情况下,获取该资源的劳动会过度拥挤,导致整个社会的效率的降低,因而不能自然形成对该资源的合法占有,更不用说有法律意义的产权。这一临界水平即劳动的稀缺程度等于该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劳动的边际成本等于该资源的边际效用。这一性质也说明,占有某一自然资源的权利,并非仅来自劳动;除此之外,劳动本身的成本大到足以使本来可能稀缺的资源不再显得稀缺,从而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即不会造成对社会来说效率的降低,是这一权利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劳动的成本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相比过低,以至使自然资源显得稀缺,劳动本身就不构成占有该资源的合法性基础[3]。例如淘金是一个复杂的劳动,但淘金劳动的稀缺性一般低于金本身的稀缺性,所以金矿多变成了稀缺的公共资源,自由进入金矿就会使金矿变得过于拥挤。
图3

说明:为了简便,假定摘苹果的边际成本是不变的,因而成本曲线是一条水平线。Q0为树上的苹果数量,或某一自然资源的数量。当爬树的边际成本为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成本C0恰好等于第Q0个苹果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小于C0时,摘第Q0个苹果的边际成本会低于该苹果带来的边际效用,所以人们愿意摘更多的苹果,但此时已无苹果可摘,因而显得稀缺。如果依据劳动确立对苹果的个人产权,摘苹果的人就会过于拥挤,从而出现公共地悲剧。当摘苹果的边际成本高于C0时,到第Q0个苹果时,边际成本已高于边际效用,因此人们不会摘多于Q0个苹果,因此不显得稀缺。在这时可建立依据劳动的个人产权。
既然在自然资源不稀缺的情况下,依据劳动获得资源既可以使人们相安无事,又会达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即不会产生公共地悲剧),以劳动为原则而生成的对资源的产权就是再自然不过的。这里所谓“自然”,一是指因人们之间没有冲突而成本很低,二是指不需要借助于政府。政府的介入只是因为,在产权生成之后,可能会出现人与人之间就产权而发生的冲突,如盗窃、抢劫或欺骗。反过来,如果政府不承认在自然资源不稀缺情况下的劳动原则,而另外设立一种产权制度,其成本一定会高于因劳动原则而生成的产权制度。
而在稀缺的公共资源情况下,劳动不能作为生成产权的唯一依据,那么什么样的规则更为合适呢?一种方式是谈判。但至少有两个原因,使得这种方式不具有普遍意义。一是谈判经常可能达不成一致,在不存在谈判双方之上的权威时,人们可能选择其它方式,包括暴力,来获取资源。第二,当对稀缺的公共资源竞争的人数相当多,有些时候他们之间甚至无法相见(如一条河的上下游居民)时,谈判更不可能。实际上,在缺乏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威时,谈判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这就是谈判各方势均力敌。当不存在这一条件时,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中,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暴力。这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中经常看到。部族间或国家间因争夺土地或其它资源而开战。今天世界上的战略资源石油,也是引起战争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情况中,政府介入到了产权的创立过程中。第一,当谈判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时,政府可以给一个至少表面看来是公正的裁决,这样可以保证有更多的人更愿意通过谈判解决问题。第二,当对资源的竞争者较多时,政府可以作为谈判的发起人、组织者或者中心谈判人,来降低谈判成本,使谈判可以实际实现。第三,政府作为一种合法的暴力组织,依其公正性,以及导致社会效率的提高,可以替代那些非法的暴力。
三、自然资源的形体、人的感官与排他成本
人们经常用在公地上牧羊作为公共地悲剧的典型事例。然而,如果羊不是把草直接吃到肚子里,也许就不会有如此悲剧。有些时候,在人们“获取”自然资源以后,并不马上消费,而是要“持有”一段时间。如果将自然资源作为资产,期待它生产和增殖,则要永久持有。“持有”就要有成本。持有成本与获取成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前者在广义上是一种交易成本,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成本;而后者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如要爬多高的树)。之所以要“持有”,恰是因为防止其他人拿走[4]。我们经常谈到的“排他性”,其实是和持有成本相关的。显然,持有成本越低,排他性越强。所以持有成本也可以被称为“排他成本”。
影响排他成本的,有几个方面。首先是持有时间。其它条件不变,持有的时间越长,持有成本越高。回到公地上牧羊的故事。羊直接将草吃进肚子。在“获取”和“消费”之间几乎没有时间。所以持有的时间几乎为零,持有的成本自然很低。如果不是这样,羊要在咬断青草后,将草放在地上晾干到一定程度再吃,持有的成本就会增加。为了防止别的羊吃自己晾在地上的青草,这只羊或其牧童就要守候在晾的草旁边。这显然会减少羊吃青草的总量。因为如前面爬树的例子一样,排他成本的增加如同获取成本的增加,会使羊或其牧童认为持有的边际成本高于草的边际效用,因而要缩减吃草的量。考虑到羊是反刍动物是很有趣的。将某种资源放进肚子,无论法律上怎样规定,其实际归属已是毫无疑问的了。但羊并非是饿了才吃,或者吃了就消化,而是先将食物在肚子里储存起来,然后在适当的时候享用它们。这种生理结构显然缩短了持有时间,从而能使羊享用更多的草。肚子不仅可以为动物自己储存食物,有一种狼可以将捕获的猎物吃进肚子,回家以后吐出来给小狼吃。
从另一个角度看,将自然资源放进肚子,显然是自然产生的最安全的持有方式。它也揭示了影响排他成本的另外两个因素:持有客体的性质和主体的性质。客体的性质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形体。广义地看,自然资源不仅表现为有形的固体,还可能是流动的液体,模糊的气体,无形的波,抽象的文字或数字,或干脆就是一些信息。这些不同的物理形态会对获取成本和排他成本产生重要的影响。
有形的固体有明确的边界,易于辨认和界定,也容易对其进行实际的控制。这使排他成本较低。比较而言,流动的液体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从而较难界定和控制。一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有效用的液体资源外面加上一层有形的固体容器。例如装饮料的瓶或盒,或蓄水的水库。容器这个词在技术上是装液体的工具,其功用是取得该液体并能够实际享用,而在制度上则是资源的持有边界。在这时,制造容器就是持有资源的行动,或曰劳动,容器中的液体就是资源本身。再往前走,就是边界更无法界定和控制的气体。虽然空气在总体上是不稀缺的,但人们个别地对空气的利用,还是通过制造容器实现的。如气球或其它充气球类。气体的事例说明,即使资源本身不稀缺,如果存在排他成本,对该资源的最终使用仍是稀缺的。
到了无形的波(如无线电波)和连物理实体都不存在的数字资源(如电话号码)这里,问题就更为严重,因为在技术上好像没有什么容器能够把波或数字装起来。最后是知识产权。套用“自然资源”与“劳动”两分法,对于知识来说,自然资源是无穷的。它是人们能够感知的宇宙万物和社会万象。而对这种自然资源的加工劳动则成本高昂,原因是这种劳动能力是极为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产品——知识的归属就非常清楚,即“劳动者”本身。但作为自然资源的信息是没有边界的,对信息进行加工以后的知识仍是某种形式的信息,也是没有边界的。虽然知识的加工者就是知识的实际占有者,但知识若作为有价值的产品获得收益,必须要将知识讲出来或写出来。一旦如此,它的边界就很难保卫。因为复制知识产品的成本非常之低。
另一个影响排他成本的因素,是主体的性质,即人的感官性质。资源之于人类,主要要由人的感官消费。不同的感官,针对不同的资源,以及资源的不同维度,也具有不同的排他成本。凡能直接占有资源的感官,如嘴之于食物和手之于固体物品,都会使排他成本保持在低水平。而其它感官,如眼睛和耳朵,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享受,则是观看和闻听。这种行为并不妨碍别人也观看和闻听。别人的观看或闻听并没损害此人的观看与闻听。人们可以低成本地获取声音和景色,却不可能持有声音和景色。也可以说排他成本非常之高。
与获取成本类似,当排他成本较低时,会导致公共地悲剧,如同前面所说的羊吃草的故事一样。但当排他成本足够高,即持有的边际成本大于等于资源的边际效用时,会使自然资源显得不那么稀缺。但此时如果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就并不能自然形成有效的个人产权。这显然是因为,排他成本太高,个人虽然可以较低成本获得资源,但很难在自然状态下持有该资源,别人更有可能将其拿走。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无线电资源。科斯教授写“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时描述的情景,无线电播音台的拥挤现象,就是这一原因造成的(1994)。比较而言,投资一个广播电台即获取无线电资源的成本是较低的,而持有这一资源不让他人侵犯的成本则较高,所以电台间互相串音。从长期看,如果获取的资源总是被别人侵犯,人们就没有动力获取该资源。这也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很少有动力开发技术的原因之一。
图4

说明:假定获取费用为0。持有的边际成本不变,因此排他成本曲线为一水平线。C0为临界点,在这一点上,排他成本恰好等于资源的稀缺性(或边际效用)。当排他成本低于C0时,资源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高于C0时,有两种情况。只要获取费用低于C0(本图假定为0),(1)低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从短期看会显得稀缺,但从长期看则由于人们无法有效持有而退出,就表现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却不能自然形成个人产权。(2)高于排他成本Ch的部分对应的资源,就是不稀缺的自然资源,并且可以自然形成个人产权。如果获取成本为正,且低于C0,上述“排他成本”都要改写成“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
就自然本性而言,世间大多数自然资源都有着较高的排他成本。个人产权在今天之所以如此普遍,是因为人们创造了许多降低排他成本的技术和制度。显然,房屋和院子扩大了持有的范围,围墙(篱笆、铁丝网)、门和锁,都是相关的技术。没有这些技术,个人产权的范围会非常小。我们称这些技术为与产权相关的技术。这些技术甚至可以降低声音和景色的排他成本。剧院、戏楼或电影院(一种围墙)“持有”了声音和景色。甚至自然景观,也可以通过对入口通道(门)的控制,而实现排他的“持有”。如果谁想进泰山游玩,就必须在红门入口或天外村入口买门票。锁与门相关,区别是在没有人把守门的时候发挥作用,因而进一步降低了排他成本。在今天,墙、门和锁都可以作广义理解。车锁不仅是锁住车的门,还要锁住发动机或者方向盘,达到不让他人开走的目的。计算机或电子邮箱的密码是进入通道的锁,电子钥匙更能低成本地严格保护电子文件(尤其是与金融有关的文件,如电子银行的账户)不受侵犯。
当资源的数量很多、形体很大,并且在地理上也分散在不同的地方时,一个人的能力远不足以持有,尽管他已经利用了与产权有关的技术。例如一个人不能实际上“持有”一块土地。这时人作为一个社会整体可以通过制度的创设降低排他成本,从而使个人产权成为可能。因此,一个社会可能会存在前政府的“产权制度”,但范围会很小,只有当出现政府以后,通过颁布保护个人产权的法律,并实施这一法律以后,个人产权才会成为普遍现象,并且也才会出现富人。当一个人的产权(即在自然状态下他持有的资源)受到侵犯时,他只要向政府请求保护,就能实现对该资源的持有。我们称这种制度为产权制度。在这时,正如康芒斯所说,制度放大了个人的能力(1983)。
当然,上述技术的和制度的降低排他成本的努力,有一个界限,即不应低于图4中的C0,即资源的稀缺程度或均衡时的边际效用。在这一范围内所形成的产权制度,我们称之为“一般的产权制度”。即它并没有由政府特殊创立。而如果排他成本在这之下,我们知道,我们面对的是稀缺的公共资源,较好的选择是政府特殊创立的产权制度或公共控制。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讨论这一问题。
四、公共地悲剧、资源退化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当我们说稀缺时,一般是指在零价格下总需求量超过了自然赐予的总供给量。而总供给量一般又是指自然资源的绝对物理量。在碰到这个边界之前,人们很难认为出现了稀缺。例如当人们摘完了野树上的果子后仍感到需要时,就感到了稀缺。许多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或再生的时间非常漫长,如煤、石油等等。一旦烧完就没有了。对于这类资源的稀缺的感觉当然不是在用完之后才有,而是预期的。即在已知储藏量和年开采量的情况下,预计还会开采多少年。一般而言,这种预计的时间长度不会长于一个人所见的有生之年,如50年。但无论如何,这种预计是以资源的绝对量为基础的。对于许多可再生资源,资源的绝对量的限制就更为明确。如许多野生植物。如果竹子全被砍完,第二年还会长出来。当然因为加工竹制品的劳动成本高于竹子的稀缺程度,所以我们今天还没有看到竹子被砍光的样子。有些野生植物,如某种中草药,可能会被全部摘采光。正常的情况下,第二年还会长出来。
只要不影响再生能力,资源的绝对物理量是一个自然的限制,使得需求者对资源的使用就此止步。即使在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况下,会出现拥挤,拥挤的成本只由需求者来承担,并不损害资源本身。詹姆斯·布坎南曾在“个人所有权和共同使用”一文中指出,在有多个所有者拥有多个(平行的)公路的情形下,如果公路所有者能够垄断定价,会使汽车通过量达到最优;而在充分竞争的情形下,公路所有者不能影响价格,竞争会使价格降到零利润的水平,这时会产生拥挤。然而,拥挤的成本,即等待的时间,全由使用者即汽车驾驶者承担了,公路所有者并无损失(Buchanan, 1989)。在羊吃草的故事中,所谓公共地悲剧也是类似的情况。羊群的数量过多,也只是导致每只羊吃的草过少,对自然资源即草地的影响并不大。按照布坎南的讨论,只要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加上垄断定价,就能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抑制拥挤现象的发生。即使是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也是一个次优的选择,因为在使用者看来,拥挤(即时间)与垄断价格是互替的,并且拥挤并不伤害资源的再生能力。实际上,只要拥挤成本高于竞争定价,对资源没有个人产权的情形(即零价格)与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形是一样的。因为这时决定使用量的,不是价格,而是拥挤成本(见图5)。人们会在拥挤的边际成本等于行车的边际效用的那一点上不再增加消费。我们甚至很难判断,从整个社会看,拥挤的情况一定要比不拥挤的情况差。因为虽然每辆车通过的时间长了,但通过的总车量增加了。
图5

说明:在有个人产权时,资源拥有者的垄断定价(Pm)在使他获得最大利益的同时,抑制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但如果是竞争性定价,会造成拥挤。但因为存在着拥挤曲线,均衡的需求量为Q1。这也意味着,即使没有个人产权,拥挤成本会使人们自动调整他们对资源的消费。如果过度使用资源不会伤及资源的再生,拥挤的成本只由消费者承担。这时拥挤的状况不见得比不拥挤时差。在图中,拥挤时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 a-Pc-g-e 的面积大于垄断定价时的两者之和 a-Pc-f-b。
然而,如果具体的资源不是公路,也不是其它某种不会损害再生能力的资源,上述结论就要修改。如采摘某种中草药时连根拔出,该种植物很难再生。这意味着,可再生资源的绝对物理量会因人们获取资源的行为而缩小。更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是动物。随着狩猎技术的提高(即单位狩猎成本的下降),捕获猎物的数量在增长,并逼近动物的绝对物理量。但在远没有达到这一极限之前,已经开始伤及动物的再生能力。例如当捕猎使成年野兽数量低于一定水平,就会减少该野兽群的繁殖,当自然增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低于零时,就会使该野兽群逐渐缩小以致走向消亡;在成年动物被捕猎殆尽以后,如果继续捕杀未成年野兽,就不会有任何新的野兽诞生,这个动物群就会全部消失。总之,当超过一定的临界点时,再继续捕猎野兽,就会损害该野兽群的再生能力。因而这一临界点就是保证该野兽群保持稳定数量的数值。所以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不是该动物群的绝对数量,而是该绝对数量减去保证野兽群数量稳定的临界值。所谓稀缺,就是这样的供给量少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的情景。我们称这种真正有效的供给量为“长期均衡供给量”。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对资源的个人产权(这等价于前面所说的,依据劳动获得对资源的占有或使用权),或个人产权加竞争定价的情况,都不会使市场制度产生出足以抑制过度需求的价格来。这里所谓过度需求,就是需求量超过长期均衡供给量。因为过度需求,从而过度使用该资源所导致的资源量的长期减少,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如10年或20年)后才显露出来,现期的市场不会对此所出反应。人们只对现有的供给和需求作出反应,从而使价格低到不考虑长期代价的程度上。这不仅会产生拥挤,还会伤及资源的再生能力,即减少资源的长期供给量。而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或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不会造成如此弊端,从而是更好的选择。
与公共权力机构相比,个人产权显然有动力上的优势。而且在资源可以分割的情况下,排他的产权甚至可以使人们保护资源的再生能力,不管是垄断定价还是竞争定价。在历史上,解决狩猎社会面临的问题的主要方法,恰是排他性产权。当人们将野生的植物和动物驯化以后,就大大降低了排他成本。人们可以用栅栏、围墙或专业的守护队保卫自己的庄稼和牲畜。这就是道格拉斯·诺斯所说的“排他的共有产权”。在这时,如果有交易庄稼和牲畜的市场,交易者会将再生能力评价进来。今天的一个农村老太太也知道会下蛋的母鸡更值钱,只要一个人可以排他地拥有这个母鸡本身。这一产权制度可以从部落的共有产权到严格的个人产权。应该说,由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牲畜宰杀量的制度也曾存在过,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如在印加帝国(普雷斯科特,1996,第59~60页),但似乎付出了较高的代价,如政府的腐败,或者牲畜不可交易带来的效率上的损失。从没有成为主流的解决方案来看,在某一范围内,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逊于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的制度安排。
所谓“某一范围”,应是指排他成本的范围。当某一可再生资源的排他成本足够高,个人或局部的力量不足以“持有”时,公共权力机构介入的制度安排就有其优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海鱼类资源。过度捕捞会伤害鱼群的再生能力,甚至会耗竭鱼类资源。同时公海中的鱼群很难排他地持有,因此产权制度似乎行不通。水资源除了有类似的性质外,其再生能力是不可分割的。通过河流入海,海水蒸发,水蒸气飘移,降雨,再通过河流入海的循环,水资源作为一个体系不断再生。但如果人们完全用完了再生的水,就会使河流断流或干涸。这会导致流域植被的退化以致荒漠化,最后会减少水资源的再生[5]。换句话说,保证水资源正常再生或长期稳定供给的临界值小于水资源的再生数量。但任何个人或集团都没有能力“持有”具有再生机制的水资源体系,因而“一般的产权制度”无法建立,我们只好求助于公共权力机构了。
公共权力机构介入也有几种形式。这几种形式包括:(1)增加对获取资源的通道的管制,或增加具体操作的难度;(2)通过拍卖创建特殊的产权制度;(3)公共权力机构行政性地控制总量。虽然形式不同,却有共同的性质,即增加获取成本。在这时,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就是将资源使用量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或者更严格地说,限制在长期均衡供给量的范围内。在这一范围内,对资源的使用不会导致资源的退化。
关于第一种形式,具体的例子是对海洋捕鱼的管制。管制的方法一般是延长休渔期,控制网具的使用等等。延长休渔期就增加了渔民和渔船的闲置时间,自然增加了成本;对网具的限制则降低了捕鱼的效率(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尽管降低了经济效率,却起到了约束对海洋鱼类的过度捕捞(见下图)。
图6 通过增加捕捞成本管制渔业

说明:图中E为捕捞的努力量,弯曲的曲线为随捕捞努力的增长而变化的捕鱼量及其导致的收入(假定价格不变)。过度捕捞会使鱼群数量减少,从而减少捕捞量。通过管制使成本增加,使成本曲线与收入曲线的交点,从A转移到B,而后者是保持鱼群规模不变的平衡点。本图引自C.W. 克拉克,1984,第40页,图2.6。
第二种形式,也是应用最多的形式,是限制进入数量的特许权方式。即由公共权力机构估算出一个恰当的资源供给总量,对于城市交通来说,就是不致产生拥挤的汽车数量;对于鱼类资源或水资源来说,就是长期均衡供给量;然后公开拍卖对这些供给的使用或开发的特许权。在正常情况下,通过拍卖形成的特许权价格,刚好使特许权的使用或开发数量等于公共权力机构限定的供给数量。从微观来看,支付特许权的价格相当于增加了成本,反过来约束了对资源的需求量;从宏观来看,这种作法制止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而出售特许权避免了人为地以降低经济效率的作法提高获取资源的成本,其收入又可以用于提供更有效的公共物品。这种特许权,由于它的出现阻止了公共地悲剧和资源退化,从而按照第二节的说法,具有了成为个人产权的合法性。
图7

第三种形式,就是公共权力机构用行政手段限制对资源的使用总量,并向个人或集团分配资源使用量。由于政府的限制,使用者获取资源的成本增加了。但成本的分配并不公平。增加的成本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管制机构本身的运行成本。这一成本并非由使用者们公平地分担,因为这种方法并不像拍卖特许权一样向资源使用者收取相应的费用。政府机构的这部分费用来自税收,即理论上由所有纳税人分担,而不同纳税人对该资源的需求或评价是不同的。另一部分成本就是因政府管制机构的存在,造成使用者获取资源的难度。然而由于没有市场的介入,行政分配资源难免不够公正,还会出现贿赂等腐败现象。因而不同的使用者所面临的获取资源的难度是不同的。因而,在能够采取前两种形式的情况下,这种形式就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最后,只有当政府特殊创立个人产权的形式无法成立,如排他成本经政府的努力仍过高时,公共产权才有意义。假如空气是稀缺的,即使政府拍卖了空气的使用权,也无法将属于一个人的空气与属于另一个人的空气分开。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公共物品不仅指某种限制的措施,还包括增加供给的措施,如为了改善环境要增加植树面积。在这时,由于个人的获取成本很低而排他成本很高,政府又无法增加新鲜空气或美丽景观的个人获取成本或降低个人排他成本,只能采取向所有人提供公共物品的方式。这时的公共物品可能就是所谓的“纯”公共物品了。但从理论上看,这种制度安排并非是有效率的。尽管按照定义,所有的人都享受同等的公共物品,但他们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有些人的效用评价是负值,但都要支付同样的代价(假定就某一单一公共物品对所有的人收取同样的税赋)。只是在一个极端的情形中,即(1)过度使用会导致资源退化;(2)个人的获取成本非常低而排他成本非常高;才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
图8

说明:税率恰好等于成本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的那一点;但因为公物物品不能排他,均衡供给量并不由这一点决定,而至少等于零价格时的需求量,即公共需求曲线是一条垂直线。阴影部分显然是社会损失,尽管可能不可避免。
五、基本结论
与经济学家们以往争论个人产权或公共产权孰优孰劣的思路相反,本文的讨论力图发现,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产权制度更好。使情况有所不同的因素,包括获取成本,排他成本,以及资源可否因人的行为而退化以致被耗竭。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在这里则主要包括“一般的个人产权”(又分垄断定价和竞争性定价两种),“特殊的个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这种分析,使产权制度更加远离意识形态的争论,而变得更为技术化。
本文的基本结论如下:
- 当获取成本高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表现为具有“不稀缺的自然资源”的性质;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资源则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源本身无需个人占有,人们可以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制度”;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劳动不能成为占有资源的法律依据,视别的因素的不同,可以建立“政府创立的特殊产权制度”,或公共产权制度。
- 当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时,资源仍表现为具有“稀缺的公共资源”的性质。而当获取成本低于资源的稀缺程度,而获取成本加上排他成本高于这一程度时,在短期看,资源为“稀缺的公共资源”;而从长期看,资源为“不稀缺的自然资源”,但不能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只有当需求方对资源的评价高于获取成本加排他成本时,才可依据劳动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
- 当排他成本过高,以致高过需求方的最高评价,建立“一般的个人产权”也是无效率的。在这时,如果在技术上和制度上做出改进,也会降低排他成本,使“一般的个人产权”更为广泛。
- 面对“稀缺的公共资源”,在排他成本不太高的情况下,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垄断定价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资源的供给就是资源的绝对量,且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不影响资源的再生,人们过度获取和使用资源所产生的拥挤成本只由使用者承担时,对资源的“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以及对资源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次优选择。
- 但是当人们获取和使用资源的行为会影响资源的再生时,“一般的个人产权”加竞争性定价和无个人产权的情形都是无效率的。如果排他成本较低,则最好由公共权力机构在限定供给总量的前提下,通过拍卖特许权的方式创立“特殊的个人产权”。
- 如果进一步,排他成本过高,以致公共权力机构也无法有效地降低该成本时,只有采取“公共产权”的形式。即通过征税,向社会所有成员提供该公共物品。
应该强调的是,本文与其说是提供了不同产权形式的详细分析,不如说是提出了一种思路;与其说是得出了什么结论,不如说是提出了一份研究提纲。这一研究取向在带来理论趣味的同时,也许会对现实世界的产权制度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Buchanan, James, “Private Ownership and Common Usage”, Explorations into Constitutional Economics, Texas A & M University Press, 1989;
罗纳德·科斯,“联邦通讯委员会”,《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海三联书店,1994;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马克·德维利耶, 《水:迫在眉睫的生存危机》,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
刘昌明、傅国斌,《今日水世界》,暨南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C.W. 克拉克,《数学生物经济学》,农业出版社,1984。
[1] 这显然可以成为另一篇论文的主题。
[2] 更严格地说,在只有两个人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谈判划定产权边界。如两个人可以按某一比例分配苹果树上的苹果,而无需提前摘苹果。但只有两个人的社会只是一种假定,它并不符合大多数情况。
[3]在现实世界中,情况并不那样单纯。人们为了获取某种自然资源,往往借助于另一些自然资源。如人们为了获取水资源,先要占有临水土地。我们仍然可以用上述方法分析土地是否“不稀缺的自然资源”或“稀缺的公共资源”,以及是否适于建立个人产权,然而更重要的,我们可以借用“孰更稀缺”的方法进行判断。更一般地,当一种自然资源,只要获取该资源的资源的稀缺程度高于该资源本身的稀缺程度时,该资源一般就归属于获取资源的资源的产权拥有者。无论这种获取资源的资源是劳动,还是其它自然资源。这就是为什么在传统社会中,水资源的权利往往归引水工程的投资者,或作为河岸土地的附带权利(即河岸权)。当然这种情况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错觉,以为因获取资源的资源的稀缺而产生的对资源供给的约束,是该资源本身的稀缺造成的。他们将拥有获取资源的资源的权利,误认为是拥有该资源本身的权利,就像他们将因拥有引水渠而获得的水的权利称为“水权”。但这种“水权”与水资源本身的稀缺性无关。基于同样的道理,随着取水工程成本的下降,水资源显得稀缺,在这时,继续沿用“谁投资谁拥有水权”,或“谁占有河岸谁拥有水权”的规则就不再有效率。
[4] 在这里,获取成本不包括从别人那里获取资源的成本,从而持有成本也不包括防范别人的成本。为了简单起见,在本文中剔除了暴力掠夺的因素。
[5] 关于这一判断,笔者请教了水资源专家王浩教授,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载《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一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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