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传统与国家宪政有什么关系吗?当然有。首先普通法强调程序主义,如同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主义。任何决策,只有经过法律正当程序才是合法的,不能因当下便利而破坏程序。这导致从长远和总体看,作出正确决策的概率就高于其它方法。第二,如同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遵循普通法传统的宪法来源于契约和自治传统。如阿伦特所说,美国宪法是从村、镇、县的规则“叠增”而成。第三,“普通法至上”原则既能导出“王在法下”,也能导出“政府在法下”,“议会在法下”,还是司法审查的传统来源和法理基础。这就是普通法宪政主义。
这是2017年7月30日上午我在“明师精粹”研讨班上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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