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师精粹] 看得见的自发秩序:礼与普通法(4)|盛洪

在收集记录了礼的基础上,儒家又对礼进行了思考和讨论,进一步从礼中提炼了行为规则和道德价值,最后形成了文明经典。《三礼》(《礼记》,《仪礼》和《周礼》)就是这种成果的集大成。其中《礼记》又是这一过程的精华版。《四书》之二的《大学》和《中庸》就出自《礼记》。经“春秋决狱”,儒家的经典被引用到司法审判当中,从而开启了司法儒家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直到唐代才大致完成。尤其科举以后,县官审判主要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而朝廷的“律令文”则排在最后。有些人由于看到传统中国法律中只有刑法,就说中国没有民法,实际上传统法庭上依据的是礼,既有儒家经典又有民间的习俗。这就是民法的对应物。孔子说“为政先礼”,是说礼作为习惯法优于制定法,礼作为非强制性的社会规则优于强制性的社会规则。有人问为什么欧洲大陆没有接受普通法。这是路径依赖。按当时情形,应该问为什么英国没有接受罗马法。这是因为英国的法律精英们认为普通法优于罗马法。这是正确的判断。

这是2017年7月30日上午我在《明师精粹》研讨班上的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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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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