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议】不能以故意致死来“防疫”(+按)|盛洪

盛按:最近几乎每天都有坏消息。乌鲁木齐一社区失火,因所谓“防疫”焊死大门,居民无法逃生,救火队员无法灭火,致使10人丧命。自2020年疫情开始就出现因“防疫”而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在三年后这种情况仍然屡屡出现,时不时会有人因“防疫”延误而死去,因大巴转运失事而死去,因不堪痛苦而跳楼。而这些非正常死亡是事先可以预知的,如发生火灾、地震、交通事故、急重疾病等意外是有一定概率的,大面积长时间封城一定会以一定概率出现意外,因而系统性地实施不顾这种意外的“防疫”而要“压倒一切”,就是系统性地“故意致死”。因而,该是到了停止这种系统性地故意致死的“防疫”政策的时候了。(2022年11月26日)

盛按:最近丹东警察寻衅滋事事件又激起全国公愤。且先说事件的前半段,就是一个滥用警察权阻止公民正常看病的无理行为。疫情已三年,武汉、西安、上海等多地都出现过借“防疫”之名阻碍就医致人死亡的事件。国家卫健委明确发布“九不准”,其中就有“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丹东当局不仅不吸取已有教训和遵循“九不准”原则,还在核酸要求和居委会证明之外又加上黄码限制,并让警察在道路设卡拦截车辆。这种变本加厉的措施是比当初上海导致周盛妮护士死亡还要严苛的阻碍。如果这个警察是执行丹东当局的命令,该市书记就该负有领导责任,应该引咎辞职。再说后半段。该警察即使是执行命令,他竟然在该女子表示要回家时阻止她回家,并在争执中将女子推倒,在其父上前时主动摔倒,并问同行警察是否录了相。这透露了该警察不仅心怀恶意,而且是以阻碍公民正常行为、并借机滥用公权构陷他们入罪为乐。他们似乎认为,警察的职业就是有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权利的。而根本不知警察的首要条件是遵循宪法,而当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要挺身而出保护公民。他们之所以有如此认识,一是丹东当局在聘用警察时标准低下,二是没有对他们进行宪法教育。因而这个事件,不仅肇事警察要受到刑事惩罚,他们的领导也要给予严厉处分。(2022年6月24日)

盛按:最近看到消息,自周盛妮以后,上海又有几个生命消失了。所传上海当局迅速纠正错误的消息并不真实。听说清华校友李昶因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在过度防疫下护工被赶走,结果无人帮助吸痰,窒息而死。还有儿童,老人,妇女,男人因过度防疫而死。真让人痛心疾首。最让人恐怖的,是过度防疫的错误并未改正,当局仍然坚持错误,并且以更大错误替代较小错误。有文章为此进行似是而非的辩解。一说是人们更关注“有故事的生命”而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生命”,暗示过度防疫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对的,但事实是上海至今“统计学意义的生命”损失是7人,而“有故事的生命”损失却已经高于此数。并且按照行为主义道德观,过度防疫直接造成生命损失就是错的。二是故意忽略新冠病死率的变化。上海按照累计数,病死率也只有0.13%,与流感相近。更有不知是谁提的“动态清零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的口号,进一步突显错误,坐实错误。“压倒”的“一切”包括宪法,权利,社会,生命和尊严吗?突出“政治任务”,就是宣告不是为了挽救生命,保护权利和捍卫宪法。一旦因此而导致更大的恶性事件和社会灾难,难道不就坐实了错误责任了吗?(2022年4月5日)

因以“防疫”名义关闭医院急诊,突发哮喘的周盛妮护士因得不到急救而去世,引起世人叹息和愤慨。这事发生在被视为中国防疫优等生的上海,更令人有无处遁逃之感。好在上海及时纠正了错误,强调“不能因疫情处置对医疗机构一关了之、一封了之、一停了之。”(柳絮,知灼,2022)此类事件在疫情之初就曾在武汉发生过。当时有一肿瘤医院被临时征用,癌症患者因无法继续接受医院治疗而死亡(《中国新闻周刊》,2020)。在此之后,西安两医院因“防疫”拒收病人导致一孕妇流产,一心梗男子身亡(朱萍,2022)。吉林一女童患急性喉炎因“防疫”拖延治疗离世(丧丧君,2022)。最近又有山西财经大学一女生突发心梗,又因“防疫”耽误治疗身亡。尽管上海等地因此调整了防疫政策,但也没有理由非得要有生命代价。因为这种事件没有地方的区别。疫情爆发已两年多,在武汉出现的恶性事件难道不能成为全国的教训吗?

再者,很多种急危重症,如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消化系统急病,严重外伤等都在发病后有一个黄金抢救期间,一般是不超过三至六小时,实际上是越早越好。这是一个长期经验和普遍常识,并不需要真的死了人才知道。防疫政策制定者应该具备这一常识或听取专家的相关意见,否则就是缺少防疫政策制定的基本知识结构,没有资格制定政策。然而我们从多个城市的防疫实践可以看出,它们的防疫政策根本没有考虑急病救治的问题。甚至在因此而导致生命代价以后,还没有反思。如上海东方医院在周盛妮护士死亡之后,还在“情况说明”中说这是“因疫情防控需要,正暂时关闭,进行环境采样和消毒”(央视网,2022),觉得这个理由很正当,表达出“周盛妮之死甚是可惜,却不可避免”之意。上海当局的说法也没有明确排除“关”、 “封”、“停”,只是不能  “了之”。

退后一步,即使没有有关急病救治的常识,一个政策制定者只要遵循“普遍法则”——其否定性的说法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一下思维实验,想象一下自己或家人突发急病该怎么办,也不至于作出如此政策。当然在防控传染病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公共利益。在这里,“公共利益”就是防控疫情所减少的生命和健康损失。然而这同时涉及成本,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该懂得社会成本不应超过社会收益。要实施一项公共政策,就如同建设一项公共工程,总有其社会成本。它不仅包括政策执行的直接成本,还要包括因执行政策而使民众承受的损失。这时要注意科斯教授所说的“问题的交互性”,不仅要看到限制污染的好处,还要看到因限制污染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来讨论防疫,不能只认为防疫是绝对的好,还要考虑它所导致的损失。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标准公式,在边际上社会收益应该等于社会成本,总体上社会收益应大于社会成本。在防疫政策方面,防疫带来的社会成本不应大于防疫带来的病死数量的减少。而其中的社会成本,就包括因防疫排挤其它疾病的医疗资源而导致的生命代价,封城和隔离带来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导致的人们收入的减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带来的生理的和心理的伤害,等等。我们现在仅假设防疫收益是减少了因新冠肺炎而死亡的人数,而其成本是因防疫而增加的其它疾病的死亡人数。按照上海的数据,3月1日到27日,共新增病例383人,假定如果不关闭医院急诊可能会增加10%的病例约38人。上海的累积病例数(5307)与累计死亡人数(7)之比,即病死率为0.13%,以此乘以38,得0.05。这可以理解为有一个人有5%的概率会因新冠肺炎死亡,其损失显然大大低于周盛妮护士的实际死亡。

实际上,即使因不关闭急诊而导致的新冠肺炎死亡人数再多10倍,也不能得出应该关闭急诊的结论来。在广为传播的桑德尔教授的公开课《公正》中,他举了一个刹车失灵的电车要撞向五个人的例子。在这时前面有一个道岔可以转到另一条道上,那里只有一个人。问同学们司机将电车转到这条道上是否可取。这引起有趣的讨论。大多数同学认为可以接受这样的结果,死一个人而救五个人。他进一步举了一个急诊室的例子(这接近我们的防疫情形)。有五个病人需要器官移植,恰好旁边有一个健康的人,假定你就是那个外科医生,能否牺牲他而救活那五个人?在课堂现场的学生中没有一个赞成这种作法。如果认为可以牺牲少数人救多数人,他称为边沁的结果主义道德观;而认为不能牺牲少数人而救多数人的,他称为康德的绝对主义道德观。康德说,我们不能以行为结果来判断我们是否有道德,而只能从我们心中是否存有善意来判断。

我们也可以把后者称为行为主义道德观。道德是一种行为规则,不能以达到某一特定目的为借口而违背它。这就是哈耶克所说的正当行为规则的非目的性。正是这种非目的性,才使正当行为规则得到普遍的实行,而最终和总体上对社会有好处。这种绝对主义的或行为主义的道德观,在中华传统中更是走向极致。孟子说,“杀一不辜,行一不义,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在这里“得天下”不是指获得世界的统治权,而是指天道通行于天下,带来普遍的福利,从而赢得天下人心。但这种结果不能以恶的手段来获得,即使是很小的恶。蒋庆先生说,“不能以恶的手段来达到善的目的”。他强调, 一旦用了恶的手段,目的已经变了,不再是善的了。

这种道德观可以再具体讨论。首先,这里的“杀一不辜”的人是行为主体。与前面提到的学生反应一样,如果做一件好事,却要亲手伤害别人,一般人是不肯的。反过来说,如果单纯看一个行为是恶的,无论说其目的有多高尚,也不能将这一恶行合法化。第二,一旦以伟大高尚的名义将一件很小的恶行合法化,就不仅是对这一件恶行的纵容,而且是给所有依照同一规则的行为让路。即是说,一旦容许一个恶行,就必然带来更多的同类恶行。这就是“一旦采取了恶的手段,善的目的就变成恶的了”的道理。第三,用高尚目的为恶行辩护误导人们的思路,以为惟有这一恶行才是实现高尚目的的手段,实际上,在限制恶行之后,人们会想到不用恶行而达到目的的善的手段。第四,更有人会利用“以恶致善”的说法,打着“善”的幌子行恶。

用这样的道德观反观关闭医院急诊的政策,就可以看出,政策制定者事先知道一个城市有不少急症病人需要急救,如果耽搁了时间,他们中一定会有人失去生命。据《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8》,2017年的急诊人次占就医总数的98%(第123页),关闭急诊将使所有人基本上无法及时就医。而城市地区2013年的住院率为9.1%,其中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的比重约为25.9‰(第172页),这是对这类疾病分布的大致描述。以上海人口2850万人估计,约有67万人患有应该住院的严重疾病,他们当中如果有1%的人需要急诊,每年就有6700人、平均每天就有18人需要急救。因而关闭急诊的政策制定者,就相当于直接关掉急诊门诊的门,撤掉急诊的医护人员,就等于故意每天将18个急诊重症病人拒之门外,就等于故意致人死地,无异于亲手杀人,或者严重致残。如果政策制定者不这么认为,就相当于承认,他是躲在执行者后面不承担责任的懦夫。

而在另一方面,关闭急诊的目的也没有多高尚,只是“防疫”。在同样是挽救生命的意义上,两者是同等的;而在严重性和量上,“防疫”所达到的好的结果还不及关闭急诊带来的损失大。前面已说,周盛妮护士的死以及其他未及时救治的病人的损失,至多只换来减少5%个新冠肺炎患者的死亡。这远不及桑德尔假设的五人的生命,更不及“得天下”。从宏观看,2021年,大陆中国的自然死亡率比上年跳升了0.11‰,从7.07‰上升到7.18‰;比前些年有明显变化。就在今日,3月31日,尽管过度防疫付出巨大代价,大陆中国的新增病例(1803)竟超过了没有这些过度措施的印度(1225,Worldmeter)。这不仅背离了绝对主义的道德原则,甚至也不符合结果主义的道德原则。

然而,为什么这样的政策可以制定出来?又为什么这种政策导致的恶性事件发生以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仍毫无悔意?例如,上海东方医院的“情况说明”以“防疫”为由的辩护色彩多于歉意,上海当局也没有对周盛妮之死表示哀痛或道歉。在其它城市更没有看到对因“防疫”措施致人死亡的道歉和反省。这是因为,政策制定的主体及其程序出现了问题。防疫政策是一种公共决策,本应经由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制定。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政策制定也是一种准立法。立法主体应是民众,其程序应是将民众分散的个人意志通过自由表达的和民主的机制集合成集体的意志。通过立宪过程而形成的宪法和法律框架是政策制定的限定空间,因而也是防疫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宪法和法律反映了一个社会传统的和当下的道德规则,政策不可能突破它们而造成对民众基本权利的侵犯,也不可能出现以故意致死为手段的“防疫”政策。

但是,在大陆中国,情况不是这样。尽管《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了民主程序,行政领导人却不依赖于选举而上位,而权力在实际上又不能受到有效约束,因而行政部门可以任意限制自由表达的权利,可以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从而过度膨胀行政权力。久而久之,它们感觉不到《宪法》和法律的存在,在制定政策时,它们轻易越过宪法的限制,作出侵犯民众宪法权利的政策。很自然,它也会无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规定的,“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作出为了“防疫”关闭急诊故意致死的决定。而一旦出现死亡的恶性事件,相关行政部门的习惯作法是压制信息的传播,我们知道的只是冲破压制而出的信息;而在现在的制度环境下,很少有死者家属起诉这一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即使有,也不会胜诉。这又给了政策制定者坚持错误的空间。

那么为什么政策制定者非要制定故意致死的错误政策呢?一个解释是在防疫上与其它模式竞争。确实,自疫情爆发以来,大陆中国的防疫模式与其它国家有明显区别,由于信息不透明,前两年显得似乎有点优势,但后来出现了问题。此防疫模式是否优于其它防疫模式被认为涉及政治合法性,如果这一防疫模式胜出,就会增加政治资本,否则就会受到削弱。这自然也有疑问。因为政治合法性是建立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只要经过真正的民主过程,并在获得权力后遵循宪法和法律,自然政治合法性无忧;无需靠当下单一目标的政绩来巩固。而新冠疫情作为目前世界上万众瞩目的大事,在这一单一目标上胜出还会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可以掩盖其它方面的不足和失误,但大多数法治国家并不如此,它们以宪法保障的社会综合目标为目标,即使在疫情当前的情况下,也不会仅以防疫论英雄。所以这一模式竞争的动机是错误的和没有意义的。

如果我们明白了这种以单一项目与别人的综合项目比输赢的想法是错误的,那么政策制定者是否就能很快调整它的作法呢?现在看来不行。这就涉及这一政策制定过程本身的问题了。本来一个好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并不是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互动的结果。如在宪法和法律限制之内,在政策制定之时尽量收集相关的社会信息,召开听证会,咨询专家意见,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吸纳于政策,并且在实施过程中根据新情况及时调整。而大陆中国现在的政策只是由少数人制定于密室,缺少民众意见和专家智慧,自然会打上政治人物的色彩。而一涉及政治,就会偏离政策初衷,政策制定者个人就会坚持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而对批评意见持天然抵触的心理。而一旦实行以后,又会倾向于忽略实行中出现的问题,将批评者视为对自己的不敬甚至挑战。这一政策就会僵化下去。

并且所谓“政策”就是对市场的限制或夸张,就必然会创造出政策租金,诱使人们去寻租。因而当一个政策出台以后,就会形成围绕着这一政策的利益集团。在这种依赖于核酸和疫苗的防疫模式下,生产和服务于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的企业就是最大的商业受益者,强制居民进行核酸检测和离家隔离的政府机构就是最大的行政受益者。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这些企业赚得盆满钵满,行政机构则耀武扬威且获垄断之利。那些把这种防疫模式推向极端的作法,比如将“密接”的定义从一米以内篡改为800米,;发明出全城“全员检测”;将隔离天数从14天拉长到21天以上;将全城全员核酸检测增加到五、六次以上,就会使人怀疑,这是否与商业利益有关。据报道,提供核酸检测服务的艾迪康公司的毛利率高达40%(张俊雯,2022)。在西安封城期间,因行政部门垄断蔬菜高达433元一盒(紫禁公梓,2022)。不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居民只有贿赂官员才能出行。因而,这些利益集团也不愿意改变这种防疫模式。

而至于为什么各级政府要坚决执行这种明显错误的政策,是因为大陆中国这种行政体系所致。各级政府中的官员都是在普通的人群中成长起来的,自然拥有做人的常识。而这些常识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道德。《宪法》不过是把人的基本道德用文字叙述一遍。谁不知道“人命关天”,谁不知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医院人员更知道他们的天定使命。然而,在这个行政体系中,却通行着另一种规则,这就是上级命令高于一切。我曾说过,他们“只知有上级,不知有宪法”。这是因为,他们的宦海浮沉全赖上级的一句话。而获得上级青睐的方法就是表现得听从命令。这种听从越是离谱,越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越是侵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越能表现出对上级个人的忠诚。因此,我们不仅看到“坚决执行”,而且看到“层层加码”错误政策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表态式的”,而且是“谄媚式的”。所以我们经常会看到,越到基层,过度防疫的措施越荒唐,越离谱。

由于这种行政体系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世代更替,形成了不同于社会正常道德常识的亚传统。再加上他们长期处于一个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压制社会批评,干预司法公正的环境中,养成了蔑视公民宪法权利的习惯,而将行政体系的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对于宪法和法律,他们也以自己的利益为标准进行取舍。对于批评意见,他们会以“一个指头”和“十个指头”之说进行辩护。在他们看来,周盛妮等人之死只是他们“伟大胜利”的“小小成本”。他们远达不到“不可杀一不辜”的道德标准。由于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他们变得盛气凌人,他们在父母教育下养成的一点儿人性,已经基本磨灭掉了。这种恶习也传染到“防疫”的一线人员——那些“大白”身上。致使我们经常看到,他们围殴市民、杀死居民宠物、高喊“你们被包围了”等猖狂且野蛮的行为。

当然,当出现一些过于离谱的现象,出现导致严重生命损失的事件后,上级政府有时也会出来说几句话。如这次上海当局说急诊“不能一关了之”;再如前些日子国务院防控组提出“五不得”,禁止防疫“层层加码”。这也许是好的现象,然而我还不得不说,这种作法实际上污辱了《宪法》。好象在它们没说之前,那些“一关了之”和“层层加码”的行为就是那些行政机构自动享有的权力,只有这些上级行政部门说话才能制止。它们比《宪法》和法律更有权威,它们的话更管用。经常这样做只会误导国人,以为这些行政机构真的拥有比立法机关还大的立法权;行政机构侵犯公民权利是常态,上级发话制止才是特别的恩赐。而丝毫想不到,公民权利是他们本来就拥有的,只是被非法侵犯了,公民们要做的是重申自己本来拥有这样的权利,如果行政部门一意孤行,则可以诉诸法律。当然这在当下是做不到的,但也不应因此就误认为行政部门有权剥夺自己的权利。

我们现在可以把上述分析扩展一下,用于对整个防疫模式的判断。如果把关闭急诊导致其它疾病患者死亡看作“杀不辜”,则其它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的侵犯,如无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过度核酸检测,强制离家收费隔离,强制隔离过长时间,污辱公民人格,非法拘留公民,等等,可以被看成“行不义”。广义地看,所有不正确的(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是“行不义”。从儒家的价值观来看,即使“得天下”,都不可“杀一不辜,行一不义”,更何况“防疫”的名义,其实际效果如今已经低于“预防流感”,更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从康德的道德绝对主义和哈耶克的正当行为规则的角度,“防疫”的借口根本无法使这些过度防疫政策合法化。即使从边沁的结果主义道德观的角度,这种防疫模式也因成本大于收益而不应继续存在。因而,由对关闭急诊的检讨得出的结论可以推广到整个防疫模式。这个模式该结束了。

改变防疫模式不需要有大的动作。因为现有防疫模式本身是严重偏离宪法和法律的。我们只需要回归宪法和法律。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努力,宪法和法律文本基本上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在过度防疫中的不当措施都是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如对人身自由,工作的权利,旅行的权利,经营的权利,自由表达等权利的侵犯。在一个法治国家,如果在特殊时期要临时限制这些权利,也应经过一个法律正当程序,由立法机关批准才可实行。但在这次中国大陆限制权利的防疫措施都没有得到合法授权,因而它们的存在本身就没有合法性,取消这些措施才符合宪法和法律。具体公民个人权利如果受到了非法侵犯,通过诉诸司法制止这些侵犯,并惩罚作出侵犯的官员。对于违宪非法的政策,还可以申请全国人大进行合宪性审查。让立法和司法体系正常起作用,防疫模式就会变得更好。

而那些行政官员应该接受宪法培训,学习儒家道德传统和西方道德哲学。如果没有时间或条件,他们也可以回顾一下儿时父母的教导,与作为普通人的同学朋友多交流,也会逐渐回归基本人性。当整个国家回归宪法,官员回归人性,我们会发现,我们的防疫不仅不会再带来无谓的损失,带来像周盛妮这样的悲剧,也不会增加传染。正如前面所说,限制恶的手段可以发现善的手段。我在去年初曾在雪场突发脑梗,当时及时入住附近医院,先住在一个单间,再进行核酸检测。这是在北京没有“层层加码”关闭急诊时的情形。既及时救治了我的病,又避免了病毒传染。这也用事实说明,防疫无需关急诊。不仅如此,还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因为倚重行政的防疫模式不仅无效,而且会带来更多的集聚和传染。一旦改变防疫模式,这一弊端不复存在。且在病死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民众人身自由的恢复将有助于经济回升和福祉增加,也有助于中国大陆重返与各国无障碍交往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中国新闻周刊》,“武汉广发肿瘤医院被临时征用,家属口述癌症患者被强制出院后的遭遇”,2020年2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编,《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1918》,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8。

柳絮,知灼,“女护士去世后,上海的政策调了”,《法度Law》,2022年3月26日。

丧丧君,“吉林4岁女孩急性喉炎,因无核酸报告,等待住院时死亡!”,《腾讯网》“企鹅号”,2022年3月20日。

央视网,“上海东方医院一名护士去世 院方就急诊部情况回应”,2022年3月25日。

张俊雯,“三年进账72亿,两兄弟靠核酸检测撑起一个IPO”,《东四十条资本》,2022年3月16日。

朱萍,“孕妇流产、病人猝死……西安疫情防控中缘何“拒诊事件”频出?”,《21世纪经济报道》,2022年1月6日。

紫禁公梓,“‘看不起你们穷人,饿死你们!’愤怒!”,《新浪网》,2022年1月1日。

2022年3月31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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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教授》:防疫政治经济学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横议】不能以故意致死来“防疫”(+按)|盛洪》有10个想法

  1. 防疫是为了不死人,但是不光新冠会死人,急病得不到就诊也会死人,化疗病人不化疗也会死人,很多情况都会死人,要防疫也要让人正常生活,不要为了防疫而防疫,而忘了做这件事情的初衷

  2. 并不是政策问题,而是社会阴暗面,社会负面,其实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人身上,只不过是遇到的具体的一个个个体,面对具体情况的时候,自顾自保,不灵活处置,怕担责任,甚至是恶意故意。无论社会如何开明,政策如何到位,蠢人恶人懒人之祸,一直存在,只不过特定的情况下会暴露和放大。最好的策略,是教会当事人,对人不对事,针对性解决问题。然后才谈得上,社会公共意识,政策调整。

  3. 这种理性正常的评论既很难发出,又常被许多脑残网友辱骂为公之“递刀子”。

  4. 深度好文!
    政策的制定不能只考虑其目的,还要考虑实施过程中的成本!目的再好,但是实施起来有很多细节无法把控,就会让政策的目的性出现偏差,从而有可能适得其反的作用!本文追根溯源从哲学角度去解读正义和法源,从而论证出决策民主和抗疫自由的必要性!
    高大深的理论或许难懂,但是简单的道理和逻辑一说就明白。如果人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健康保护好自己,会主动去和病毒做斗争。作为我们公义和政府部门,应该为大家主动防疫做好配合(有关病毒的介绍以及生活物资和医疗物资的配备等),而不是强制大家怎么防疫!因为每一个个体都不一样,大家都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找出最有利于自己的抗疫方法。如果人性是无私的,更无须别人来强制教他抗疫。每个人都是舍己为人利他的,舍生取义的,连死都不怕,还害怕自己的健康吗?
    从而大家抗疫的选择自由才是面对病毒最经济最科学也是最人性的必要条件。
    强制抗疫的伦理是利他的,即舍生取义不怕死的。但是其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又是怕死的!悖论只会产生死循环,死结!目的与结果无法一致!所以谈不上经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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