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按:在8月初在昆明召开的“第11届宗教与哲学论坛塈自由儒学论坛”上,我以“自由与自然”为题发表演讲。这是我在之前发表的一篇小文章。但在论坛的情境下,在与“自由儒学”主题的呼应中,其内容已经超出了原文。例如,如何理解“自由儒学”,是“自由”与“儒学”两个词拼装而成,是“儒学”对“自由”这个来自西方的价值的回应或吸纳,还是“儒学”本来就是“自由”的?我的“自由与自然”恰好就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当我们发现“自由”和“自然”几乎就是一回事的时候,内含“自由”的“儒学”就呼之欲出了。自由就是儒学的内在价值。
有意思的是,对应于英文Freedom 和 Nature 的中文,自由和自然,都是“自”字打头的,这会更容易引起对两者相关或相似的联想。“由”就是由头,原因;“然”就是那样,结果。于是自由就是“自己的原因”,自然就是“自己的结果”;自由就是“自己结果的原因”,而自然就是“自己原因的结果”。“自由”和“自然”都是自为因果。只不过侧重不一样。
因而,一直强调自然的儒学,也就等于一直在强调自由。除了“自然”,儒学相近的概念还有“道”,“性”。道就是自然秩序,就是行为规则,而性一般指自然本性,指人性,心性。可以说,这三个概念是儒学讨论问题的核心概念。尤其是“道”,在儒学经典中通篇都是。而“道”更是道家的首要核心概念。而在佛家,佛法类似于道,六祖惠能说,自性就是佛性,此“性”也类似于儒家的性。因而,不仅有自由儒学,而且有自由的儒、释,道。中华文明内涵着自由。(2022年8月11日)

自由和自然是两个相近的概念,但又有所区别。在西方,自由是经常使用的核心概念;在中国,自然是经常使用的核心概念。当然,中西也各自有同时使用自由和自然的叙述。例如,《中庸》说“率性之谓道”,其中“率性”就是顺应自然本性的行动,就是自由;“道”就是自然。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同时说到了自由与自然,并将两者加以区别。
自由概念所涉及的是行为,一般是指人的行为;自然概念也是涉及行为的,只不过不局限于人的行为,而是指天地万物的行为,只不过不少人不习惯说物也有“行为”。自由是指行为不受任何约束,没有任何限制。例如一个自由粒子。它可以向任何方向,以它能达到的任何一种速度运动。这时自由与随机是同意词。自然也是指任何一物不受任何外在干预,只是根据自己的本性而行为。例如一只动物,它可以朝它愿意的任何方向走。
然而在康德的观念中,自由和自然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在他看来,自由就是不遵循任何规则,一旦遵循规则,就失去了自由的本性。而自然一般指遵照一定的规则而行为,自然就是自然规则。而自然规则表现为因果关系。一个行为因一个原因有一个确定的结果,这个行为就是不自由的。康德说,“如果自由是按照自然规律规定的,自由就不是自由了,而其本身就无非是自然了。因此,自然与先验自由的区别正如合规律性与无规律性的区别。”(2011,第484页)
如果宇宙都是按照自然规律运行的,那么就没有自由的空间了。不过他还是证明了自由可以存在的地方,这就是宇宙的开始。因为如果自然规律的因果关系统治宇宙的所有事物,那么宇宙就没有开始了。因为开始的事件也需要原因,这个原因还需要原因,所以不能有开始,而是一个无限循环的没有开端的宇宙。在这时,如果有没有原因的、不受因果关系支配、从而不遵循自然规律的自由出现,则宇宙就可以有一个开始,而不需要原因(2011,第483页)。
然而这种区别自然与自由的说法似有问题,把自由和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自由对宇宙的价值就没那么重要,自然也就不具有自由的价值。而不仅《中庸》所说“率性之谓道”是将两者等同起来,而且在中国儒家价值中,自然也具有某种自由的意味,即没有人为干预的、不能强制的状态。而自由的另一种标准,就是没有强制性。如哈耶克所说,自由是将强制性降到最低的状态。因而,如果一种行为遵循自然规律,但没有强制性,也应被看作是自由的。
这在康德的著作中也是如此。他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一书中说,只要一个理性存在者遵从一个他自己认同的法则,同时又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法则,他从而把自己视为这个普遍法则的立法者,他等于服从自己所立之法,服从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就是自由的。他说,“一个自由意志和一个服从道德法则的意志是一回事。”(2013,第82页)在这里,他遵循了自然规律,但没有被强制,于是他是自由的。我们注意到,《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发表于1785年,而《纯粹理性批判》发表于1771年,则可以认为,康德在后来的思考中修改了他原先对自由的标准。
这样一来,自由和自然就不再对立,而几乎是一个东西。那如何解决,宇宙开端的难题?不遵循自然规则和遵循自然规则的区别呢?按照康德的想法,在宇宙开端,有一种不遵循自然规则的自由,可以成为宇宙的最初始原因。宇宙才有了开端。实际上,康德的时代还是决定论占主导地位,从而宇宙必须是决定论地发展起来的。所以要有初始原因,不能没有原因。然而当我们把宇宙看作是概率论的宇宙,不需要确定的初始原因时,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
假设宇宙之初是一片混沌,是大爆炸后呈现的状态,无数基本粒子在随机地向四处飞散,这时的自然规则是随机的运动,或者是没有任何规则,这时任何粒子都是自由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绝大多数随机行为的结果是不好的,极个别是好的。所谓“好”与“不好”,是指该行为带来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主体的“利益”,即更有效地使用能量。于是这些有好的结果的粒子就优胜于那些没有好的结果的粒子,而存在下来。如此竞争-淘汰过程经过无数轮,自然的质料形成了物,从最基本最简单的物,到最复杂最高级的物。
由自然选择和淘汰的机制,完全随机的运动只是在宇宙之初的一段时间,后来各种质料就收敛为各种物,各种物的“行为”从随机的自由逐渐走向遵循规则的自由。对于没有自我意识的物来说,它们的自由行为是由它们本身的特质而被决定的;而对于有自我意识的物来说,它们会逐渐选择对它们有利的行为规则,而放弃对它们不利的行为规则。尤其是人类,他们会逐渐选择道德的规则,而遵循道德是对他们自己最有利的。
所谓对物有好处的行为,是指更能有效利用能量的行为,在宇宙中最初表现为形成基本粒子,进而形成夸克,原子,分子,……每一层级有组织的物质结构,都是这一层级有效使用能量的行为构成的形式。形式是行为的遗迹。各种较高级的植物或动物,它们的显现形式,即它们的身体结构是它们成长行为轨迹的遗留。任何一个植物或动物的形态或样貌都是它们遵循有效行为规则的结果,而那些无效行为规则的结果不能形成有结构的物质,因而是看不到的。
而道德,就是康德所说的“普遍的立法”,即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规则。康德说,“我应当设法促进他人的幸福,这并不是好像我很重视他人幸福的实存(不管是由于直接的偏好,还是由于间接通过理性获得的某种愉悦),而仅仅是因为排除他人幸福的那种准则,在同一种意欲中就不能被理解为普遍的法则。”(2013,第74页)也就是说,普遍的法则的意思,就是普遍的恩泽。这也包括遵循法则的个体自己。这两者是一致的。因为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规则,必然对每一个个体有好处。否则或者自己恰好是受到伤害的个体,或者是受到伤害的个体反抗这一法则而导致法则的失效或毁坏。
在人之初,无论是个体的童年,还是人类的童年,都会经历一个不知道德为何物的时期,从不遵循规则而言,这时人们经历了一个没有规则的自由的时期。一个小孩刚生下来时,不知道行为规则,他或她只有在父母的教导下,在自己的经验教训的记取中,逐渐学会有效的行为规范,即道德规范,成为一个有教养的人。而一个人类社会,在最初也是混沌一片。人们任性而为,互相争打,有时血流成河。慢慢地人们之间形成了一些习俗,这就是众人认可的行为规则,不伤害任何人的行为规则,人们遵循习俗就会带来他们之间的和睦相处,减少摩擦和纠纷,促进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分工,使经济繁荣起来。于是整个社会从互相争斗走向互相礼让,进而走进了文明社会。在这一过程中,无规则的自由行为逐渐收敛为遵循规则的自由行为。
因而,既然普遍的法则对任何具体个体是有好处的,他也赞成这一规则,仿佛他就是这一普遍的法则的立法者,他也必然自觉地遵守这一他参与立法的规则,于是,他是自由的,是遵循规则的自由。遵循自己所立之法就是自律。康德说, “自律的概念与自由的理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而道德的普遍原则又与自律的概念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道德的普遍原则在理念中是理性存在者的一切行为的根据,正如自然法则是一切显象的根据一样。”(2013,第89页)道德的普遍原则就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法则。
自然只是自由的放大。既然自然是指天地万物,就是将自由从人扩展到了所有的物。顾名思义,自然就是自为因果,它不需要别的原因,因而在不遵循规则上是自由的。自然又是根据自己的特质或意识决定自己的行为,是自愿遵循规则,因而在非强制意义上是自由的。在没有任何历史或“经验”的时候,任何一物的自由是随机行为;而有了历史或“经验”以后,它的行为就是遵循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因这种行为是它的自愿选择,它遵循着同时有利于天地万物的普遍的法则,它仿佛参与了这个普遍法则的立法,因而它是自由的。
参考文献: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电子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电子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022年6月30日于五木书斋
2022年7月5日首发于《FT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