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rule of law”译成“法治”,又把其中的“法”作狭义解释为“法律”——强制性秩序,是一个巨大错误。“法治”就成了“法律的统治”,即强制性的统治。其中的law应该作广义理解,即规则,定理或天道。而在现实世界中最接近天道的是礼,是习俗,是习惯法。源于习惯法的普通法被清教徒带到美国,为美国宪政提供了重要基础,包括美国宪法中的重要原则,程序主义传统,司法审查等,从而被称为普通法宪政主义。我们要摒弃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和宏大叙事的历史观,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同意所达成的契约、习俗和传统带来的制度变迁。我们要强调礼的、或普通法的思维方法,要相信普通人,重视习俗和惯例,优先非强制性规则,即“百姓日用即道,满街都是圣人。”
这是我于2016年7月31日在“明师精粹”研讨班上的讲课,题目是“通古今之变:契约、习惯、传统与制度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