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科斯

盛按:科斯教授一人开创了两个学派——新制度经济学和法与经济学。前者是经济学的一个学派,后者是法学的一个学派。一般看法,法与经济学是科斯教授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开启的,我们不如说这是一个学派形成过程中的一个令人瞩目的事件。这一过程是一个生动的制度起源和变迁的故事。科斯教授在这篇文章中记述了这个故事。导致法与经济学诞生的是一个偶然事件——一个经济学教授失业了,他在法学院的朋友给他在法学院找到一个职位。结果他讲的课是对法学教授的颠覆,这就引起了法学与经济学的互动。这一学派形成的主要条件是有一个学术刊物——《法与经济学》,在这上面围绕着“社会成本问题”的讨论吸引了不少学者的参与,于是关注这一问题及相关理论的学者就形成了一个学派。当然科斯教授是核心人物,他主编《法与经济学》,又以“社会成本问题”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取向选取文章。在科斯教授诞辰111周年之际,我将这篇文章中译文在此发出,以此向这位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和经济学的开创者致以敬意。(2021年12月29日)

罗纳德 . 科斯

在庆祝芝加哥大学成立一百年之时,邀请我为西蒙斯讲座作演讲,对我来说是双重的荣耀。尽管在我这个年龄来看,一百年似乎是一段相当短的时间,但是我们都知道芝加哥大学不会受到人的成长、衰老等方面的限制。它从这块土地上产生,并获得充分的发展。它既不是婴儿也不是青少年,它没有必要在通往顶点的路上浪费时间,因为它本身就在顶点上。芝加哥的经济学也不例外。该系的第一任院长J · L · 劳林(Laughlin),他本人就是令人惊异的货币权威,又招募了一批令人生畏的教授,其中包括托斯丹 · 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929年,当我作为一名学生前往伦敦经济学院时,芝加哥大学大约成立三十七年,而它的经济系已是世界公认的最有实力的院系之一。那时,主要受到莱恩耐尔·罗宾斯(Lionel Robbins)的教学影响,我们心目中第一流的经济学家是弗兰克 · 奈特(Frank Knight)。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当作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而他的书《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1] 则被那里所有认真学习经济学的学生仔细研读。当时,杰考波·万讷(Jacob Viner)是一位极有能力和博学的经济理论家,他的工作使他步入一流经济学家的行列。这些教授中的另一位成员是亨利·舒尔茨(Henry Schultz),一位数理经济学的先驱人物,他有关统计需求计划表的推导的实验成果被认为是对经济学的主要贡献。最后一位是保罗 · 道格拉斯(Paul Douglas),他认为做一名美国参议员比做芝加哥教授更重要更有趣,他也是位强人。然而,他对工资和劳动力市场的实证研究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受到广泛承认,包括我在内。他作为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开创者受到纪念。当时芝加哥的经济学很强大,这一点可用二战以前那些年的学术成果曾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一标准来衡量,前面提到的四个人毫无疑问都是该奖的获得者。

然而,他们中没有一人,奈特可能是例外,可以被认为是对我这个演讲的题目,即法和经济学,有所贡献,而法和经济学的发展却与芝加哥大学,特别是与法学院密不可分。要了解这是如何发生的,我们必须提及亨利·西蒙斯(Henry Simons),这个讲座系列正是为纪念他而设立的。亨利·西蒙斯是奈特的得意门生,他在衣阿华大学三年级时,就成为奈特的学生同事。1927年,他成为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的一员。前面提到的这四位芝加哥经济学家的作品我都有研究,并且除了保罗·道格拉斯外,与他们都有个人交往,但却对西蒙斯的作品没有太大的兴趣,也从未见过他。我所知道的西蒙斯主要是根据艾伦·迪雷科特(Aaron Directer)和乔治 · 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的看法及对他的文章的研究。与芝加哥的另外四位经济学家,奈特、万讷、舒尔茨和道格拉斯不同,西蒙斯不是一位国际级人物。他的名字我是知道的,他的小册子《放任主义的明确纲领》在1934年出版时,我就买了一本(它的价格是25美分)并读过它。我仍然有这本书,但是它完好的样子表明它不是我极愿读的东西。

要理解我为什么对西蒙斯的小册子不感兴趣并不困难。正像西蒙斯所说的,它是“一本宣传小册子”。它是凭着激情,凭着对即将来临的厄运的感觉而写成的:“我们文明的未来难以确定。”[2] 一个英国人,或多或少会用我们终将会应付过去的想法安慰他自己,不可能希望他去分享西蒙斯的忧虑,我也不例外。无论如何,这本小册子更像是一篇政治哲学的杂文,而不像经济学。他确实涉及到经济学,或者至少涉及到我感兴趣的那部分经济学,只是他的观点是要抨击诸如那类十分保守的东西。他认为铁路和公共事业的管理一般来说是令人沮丧的失败。他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又是什么呢?他论证说“国家应该正视现实中的接管、占有和直接管理的必要性,既包括铁路和公共事业,也包括不可能维持有效竞争环境的其它产业。”[3] 执行西蒙斯的建议将会牵涉到将美国产业的大部分收归国有的问题,或许是绝大部分。这对放任主义来说是一个很奇怪的路径,并使人想起奥斯卡·兰格(Oskar Lange)和阿勃·勒讷(Abba Lerner)的市场社会主义的建议。对于其它未进行国有化的产业,西蒙斯认为“对使其社会化仍然留有真正的选择,也就是,作为管理机构,要有竞争并将其保持下去。”[4] 但是这一点如何达成呢?他认为应该将反托拉斯的法律用于给美国产业带来彻底的重建上。“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成为或许是我们政府机构中最强有力的机构。”[5] 通过描述西蒙斯的一些有关公司的建议,我能将他研究中的有益部分展现出来:

对我们的巨型公司必须使之彻底地解体……尽管我们的巨型公司目前所拥有的规模对于挖掘产品经济性来说是必要的,因为这种规模可以进行合理而充分的开发,但是他们不能因此而为其规模辩护:他们的存在可以解释为为了创办人利润的机会,为了产业和金融的“拿破仑们”的个人野心,及垄断优势。我们应该期望一种局面,即每个产业中的所有权单位(企业)的规模应限制在运转工厂使之有效所必需的最小规模上,但是要高度专业化的生产——甚至要限定为更窄的专业化范围,如果这对于维持企业的自由是必不可少的话。[6]

西蒙斯所想做的在一个脚注中表露得更清楚:“推翻一般所接受的观点(特别是法庭所接受的观点),即极大规模的企业是与有效的竞争相适应的观点,将是必要的。一般的规则和最终的目标应该是那种在每一个产业中确定企业的最大规模,以接近完全竞争的结果,即使所有企业都达到那种最大规模也无妨。 人们可能建议,试验性地建议,在主要产业中没有一个所有权单位应该生产或控制多于百分之五的总产出。”[7]

另外一个例子,从他对做广告和其他促销活动的态度上能看出西蒙斯的主张。“毫无疑问我们在生产中所吹嘘的效率过多地被挥霍在推销的浪费上……如果目前的倾向持续的话,我们可能很快便处于这样一种情景:我们的资源的绝大部分被用于说服人们去买一种东西,而不是另一种东西,而只有很小的一部分实际用于生产被购买的物品。”[8]  在做出这样的陈述和一般性地讨论产业组织时,西蒙斯没有为他的论点提供经验依据,没有就他的提议的结果在功效上与经济系统所进行的活动是否一致做严肃的调查,他也没有考虑联邦贸易委员会可能要做的是否与他所想要做的一致,再者即使联邦贸易委员会要这么做,要它获得实施他的提议所必需的信息才有可能。西蒙斯的研究恰恰是与日益占主导地位的、作为新兴学科结果的法和经济学相对立。斯蒂格勒对西蒙斯的描述是极公正的:西蒙斯是一位空想家。[9]

说到这一点,我的意思并不是要诋毁西蒙斯的思想价值。托马斯·莫尔不是平庸之辈。艾伦·迪雷科特、密尔顿·弗莱德曼(Milton Friedman)和乔治·斯蒂格勒都承认西蒙斯的思想对他们的影响,只有强有力的思想才能做到这一点。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已经描述过听西蒙斯的课是如何改变他思考经济问题的方式的,并且告诉我们,沃伦·纳特(Warren Nutter)也是如此。西蒙斯能够从根本上影响这两个有才能但又完全独立的人的看法就是对他的思想本身的一种称赞。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尽管西蒙斯是一位很好的价格理论家,但是他的主要兴趣不在产业组织经济学上而是在宏观经济学上,特别是在货币理论和政策上,并且在这里他要对芝加哥所拥有的思想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如果法和经济学关注货币制度,不与产业组织经济学密切相关的话,在这个讲座中强调他有关产业组织思想的弱点就很过分了。我想,能有把握地说,在货币方面影响密尔顿·弗莱德曼,进而影响世界的西蒙斯,对形成法和经济学这门现代学科的思想发展起的作用很少或根本没起任何作用。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然而,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西蒙斯在法学院设立法和经济学项目上起了关键的作用。他是加入法学院的第一位经济学家,自那以后法学院再也没有不存在一位经济学家的情况(常常多于一位)。然而西蒙斯进入法学院不是由于法学教授强烈地感觉需要有一位经济学家成为同事。它是偶然出现的,某种程度上是对经济系出现的问题的反应。当1934年续签西蒙斯合同的问题在经济系被提出时,对他的重新任命有强烈的反对,特别是来自保罗·道格拉斯的反对。西蒙斯出版的东西很少,也不是一位受欢迎的教师。然而,西蒙斯受到奈特的强力支持,而奈特从不隐藏他的感情。结果,西蒙斯被重新任命,但后来他得到了法学院给他的一半薪水,毕竟在法学院他有一些朋友,而这肯定也缓和了经济系某些反对他重新得到任命的那些人的情绪。1927年他被任命为助教后,直到1942年才被提升为副教授,正像斯蒂格勒指出的那样,“唯一有法学院为后盾的经济学家。”[10]  1945年,西蒙斯得到教职后大约十八年,他先在法学院,后又在经济系得到职位。[11] 在法学院,西蒙斯教价格理论,似乎比他在经济系更受欢迎。沃尔特·布卢姆(Walter Blum)认为,尽管西蒙斯在法学院有些朋友,但较老的教师对他的任职不是反对就是不关心。我不知道西蒙斯与他的同事讨论的深度如何,或将他的《放任主义的明确纲领》中的思想有多少放入其教学的内容中,但是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的那种非常不严明的思考与法学教授们所拥有的思维方式很相近,肯定不会像后来法和经济学那种极为敏锐的分析那样对他们的思维方式造成威胁。无论如何,西蒙斯使芝加哥法学院的教员中应有一位经济学家的传统得到承认。而西蒙斯迈出的一步有助于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有可能取得成就。然而故事并不是那么简单。著名的教授,我的老同事弗莱德里克·哈耶克(Friedrich Hayek),正像你知道的,最近以九十二岁的年龄平静地死于德国,可以说他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在某些方面比西蒙斯起更重要的作用——使艾伦·迪雷科特到芝加哥大学的法学院成为可能。艾伦·迪雷科特于1924年获得耶鲁的学士学位。当时他任俄勒冈州劳工联合会的劳工教育部长和波特兰劳工学院的院长。1927年他来到芝加哥大学读经济学研究生课程并于1930年被任命为经济学讲师,实际上他在芝加哥求学时,即1929年,就是西北大学劳动经济学的讲师了。他成为保罗·道格拉斯的研究助理并同他合作写了《失业问题》一书,于1931年出版。1935年,迪雷科特前往财政部工作,1937—38年,他访问伦敦经济学院。在伦敦经济学院的访问结束时,弗兰克·奈特给莱昂内尔·罗宾斯写信询问他对迪雷科特的看法,显然是为了利用他的意见为迪雷科特获得大学的职位。罗宾斯在答复中[12] 讲到迪雷科特的“魅力、他的文雅和他的极广博的知识”,尽管更详细讲述了“他的判断力、他的学术和他的分析能力”。在对信函附件的说明中,[13] 罗宾斯谈及到迪雷科特的“相当独特的平衡各方关系的才能——一位极有教养的人”。结果迪雷科特去了华盛顿特区,直到1946年以前,他都受雇于那里的各种政府部门。

我们再回到西蒙斯这里了解一下芝加哥法学院如何能够利用罗宾斯所称的迪雷科特的“相当独特的平衡各方关系的才能”的。1945年,或许更早一点儿,西蒙斯有了建立一“政治经济学研究所”的设想。目的是要将一群“传统自由主义的”或“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召集在一起,安排其他大学的“自由主义的”教授来访,并对他们的工作提供支持。[14] 西蒙斯似乎已经把这个所的建立当作为使有活力的思想不受到危害所做的最后一搏。他的言论常常带有绝望的口气。这个研究所“不应该主要关注正统经济理论,也不应该太多地搞实证研究。它应该将重点放在美国的经济政策和政府结构的那些核心的、实际的问题。它应该为各地可能寻求知识分子领导和支持的经济自由主义者提供一个中心。它应该寻求主要通过影响专业看法来影响事态,至少通过保留一个园地使未来的政治经济学家有可能完全彻底地沿着传统的自由主义线路发展。”[15] 西蒙斯一直在试图说明芝加哥为什么应该就是这样的一个园地。他是这样说的:“芝加哥的经济学还是有某些与众不同的传统的自由主义的内涵和某些声誉。比起其他地方来说,这里的科研项目更多地支撑或保持有活力的东西不至于丧失或淹没——除非采取特别的措施,否则这里的东西也将会很快丧失。”[16] 像这种预言所讲的,西蒙斯认为,甚至在芝加哥,这种情况都是危险的:“芝加哥的前景,如果说比其他地方好些的话,也不会很光明。我们的各个学院的院长对经济自由主义没有共识,对它也没有明显的敌视,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其他社科部门的大多数人。在较高的行政官员中,对这样的政治经济学至多持中立态度,或者有暂时的容忍。法学院和管理学院只有几个人对它有兴趣或同情,同样的,其他各个学院也是只有个别人员。在经济系我们正在变成极少数。”[17] 西蒙斯的悲观预言证明是没有根据的。就在1946年,我们看到了艾伦·迪雷科特受到法学院任命,而米尔顿·弗莱德曼在经济系受到任命。当然,弗莱德曼从来没有认为作为“极少数”是一个不利条件。

我现在必须把弗莱德里克·哈耶克介绍到这个故事中。哈耶克在二战中已经写了著名的《通往奴役的道路》一书,[18] 它证明了社会主义,无论何种形式,一定会对政治和经济自由构成威胁。当哈耶克因该书的商业价值有限而没能在美国找到出版商时,在艾伦·迪雷科特的推荐下,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同意出版它。你们都知道结果,《通往奴役的道路》成为一本畅销书,卖出了二十多万本;缩写的内容出版在《读者文摘》上;它还被翻译成十六种语言。这一成功导致了他的工作的有趣结果,哈耶克与堪萨斯城的望科基金会(Volker Fund)的H · W · 卢瑙(Luhnow)建立了联系。关于此事我知之甚少,但我知道结果望科基金会开始支持哈耶克所作的工作。战争结束时,哈耶克担心欧洲文明,包括它的思想和价值观,有即将崩溃的危险。为了防止这种危险的出现,哈耶克极力希望所有国家信仰自由社会价值观的学者,无论是交战的还是中立的,他们之间的交流应该尽快地建立起来。由于哈耶克的努力,促进了这种合作,形成了朝圣山学社(Mont Pelerin Society)。而哈耶克对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项目的形成有关的事情也起了关键的作用。

我不知道我所要讲的这个故事的细节,但是我想主要方面的描述是正确的。西蒙斯大概了解哈耶克的总的目标及他与卢瑙的联系,1945年,他将他的建立政治经济学研究所的提议寄给了哈耶克,其中包括建议艾伦·迪雷科特作为该研究所所长。选择艾伦·迪雷科特担任该职的提议受到哈耶克衷心的欢迎,除了可能感谢他为《通往奴役的道路》的出版所给予的帮助外,哈耶克肯定分享了罗宾斯对迪雷科特在伦敦经济学院期间所形成的极为赞赏的看法。可能根据哈耶克的建议,制订了命名为“自由市场研究”的研究项目的概要。这个研究项目总的来说是对西蒙斯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所提议的替代。看来哈耶克一直设想这一研究项目理所当然将由迪雷科特负责。从这一时刻起,哈耶克成为了中心人物,要与芝加哥大学的校长罗伯特·梅纳德·哈特钦斯协商,与法学院院长威尔伯·卡兹协商,与望科基金会协商,还要与艾伦·迪雷科特协商,关注这一项目在芝加哥大学的执行情况,也要关注卡兹所称之为的“哈耶克研究项目”有关任命迪雷科特的条款是否得到执行。结果,各方同意任命迪雷科特作为有教授头衔的非正式研究人员,任期为五年,以实施寄往望科基金会的函件中[19] 所称的“与有效的竞争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框架的研究”。然而,在最后的安排完成之前,西蒙斯去世了,而卡兹请求修改望科资助这一项目的条款让迪雷科特承担一些教学工作。[20]

艾伦·迪雷科特总是说这一研究项目“从来没有起太多的作用”,但对他的教学工作却不是这样。[21] 在教室内外,迪雷科特作为教师给人的印象极为深刻,他对他的一些学生的思想有重大的影响,对芝加哥法学院和经济系的一些同事的思想同样有重大的影响。最初,迪雷科特教“经济分析和公共政策”这门课,本质上是一门价格理论课,但后来他受爱德华·利维(Edward Levi)的邀请,与他合作讲授反垄断的课程。经过一段共同教学的尝试后。他们决定划分为利维讲授四天,迪雷科特讲授一天的形式。一些修这门课的学生对所发生的情况作了描述。维斯雷·莱伯勒是这样描述的:“每周有四天爱德华·利维要逐一解释法律并利用传统的法律推理技术将案件相互联系起来,以形成类似的综合……因为律师……就是要对解释和合理处理这些案件很在行。做到这一点是很了不起的……四天里爱德华就是要这样教学生的,而最后一天艾伦·迪雷科特却要告诉我们利维前四天所讲的一切都是废话。他用经济分析向我们证明法律分析完全站不住脚。”[22] 罗伯特·鲍克评论道:“那门课的乐趣之一就是当爱德华一直相信并设法解释的这些案例在体系上变成了语无伦次的陈述时,所看到的他痛苦的表情。在爱德华最终屈服之前,他漂亮地战斗了好几年。”[23] 从那时起,法律中经济分析的优势最终在反垄断领域中被芝加哥法学院明确认可。反垄断项目的设立强化了这种信念,这一项目又将其他的人,如约韩·麦克奇(John McGee)、罗伯特·鲍克(Robert Bork)和沃德·鲍曼(Ward Bowman)引至法学院进行反垄断问题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及迪雷科特的更多学生的研究成果,因为迪雷科特自己发表的东西很少,使他的思想和研究方法引起了芝加哥以外的学术世界的关注。但是反垄断项目的影响远不止这一点,由于反垄断项目,使得法和经济学项目取得进展。

我于1964年加入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最初与商学院一道共同任命),而在迪雷科特退休后不久,我便成为法和经济学项目的负责人。可以说,我的境况与迪雷科特来到法学院时所面对的情况大不相同。迪雷科特创建了法和经济学项目,而我则是继承了这个项目。当时的情况是,由于迪雷科特的教学工作,法律中的经济分析已不再仅是一种想法而是一种现实。《法和经济学杂志》生存下来。由于望科基金会资助了这个项目,才会有法和经济学人的合作研究,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当时,许多法学教授在这个项目中起了积极的作用,包括最初时的凯尼斯·戴姆(Kenneth Dam)和埃德蒙·基奇(Edmund Kitch),及后来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加入。然而,另一个因素导致了这个项目重点的转变,即“社会成本问题”在《法和经济学杂志》第三卷上的发表。[24] 因此,我要讲讲我是怎样开始写这篇文章的,以及它对法和经济学这一学科的影响。人们在谈及自己的成就时,很难做到客观,我只能尽自己的可能。

在伦敦经济学院时,我曾负责公用事业经济学这门课,这使我去研究不同的产业,如英国广播的组织和资金来源。这使我的《英国广播业:对于垄断的研究》一书于1950年出版,1951年我移居美国,一到那里,我就开始了我称之为的“收音机和电视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1958年,我在斯坦福的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度过了一年。将我的时间花在那里是为了调查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的工作,特别是它在分配收音机频率范围方面的政策。最终报告发表在《法和经济学杂志》的第二册。[25] 在那篇文章的一节中,我建议收音机的频率范围的使用不应该是行政决定的结果,而应该由价格机制来决定。有时人们说是我把利用价格来分配频率范围的想法介绍过去的,但这并不是事实。至少以文字形式第一次提出这个建的是一位学生作者,名叫利奥·赫赛尔(Leo Herzel),他在1951年的《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上的一篇文章中提出来的。[26] 当我第一次读这篇文章时,我想,很自然就这么想,利奥·赫赛尔是受到艾伦·迪雷科特和米尔顿·弗莱德曼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事实。当赫赛尔还在读大学时,他就对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一种理性的、有效的分配资源制度是否可行的争论很感兴趣。结果,在阿勃·勒讷(Abba Lerner)的《控制经济学》[27] 一书于1944年出版不久,他就读了这本书。书中的讨论,特别是勒讷有关市场社会主义的详细建议,是他的观点的精神实质。勒讷的方案与赫赛尔的不同之处在于,正像赫赛尔在其文章中注明的,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不同,他所建议的广播机构要“根据他们自己的经济利益……来增加利润的方式”进行运转,而不必遵循抽象的原则。[28] 当然,我理解并同意勒讷和赫赛尔争论的逻辑。阿勃·勒讷曾是我在伦敦经济学院的同学和同事,我们的关系非常好。我非常熟悉他的观点,我了解他们的实力。但是在读赫赛尔的文章时,我没有立即做出价格引导的市场要比由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协调的结果好这样的结论。考虑到无处不在的交易费用问题是很必要的。然而,我在斯坦福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的调查使我相信建立产权制度(这一制度可能是进行交易的关键主题)的问题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难,这些调查肯定也使我看得很清楚:联邦通讯委员会是以极其不完善的方式处理它的事务。然而,市场定价是否应该被用于分配收音机频率范围的这个问题对我来说最终成为定论还是通过读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首席经济学家达拉斯·思密斯(Dallas Smythe)对利奥·赫赛尔的文章的反击而得出的,它们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法学评论》的随后几期上。[29] 他反对的理由如此无力,让人难以置信(我在我的文章里提到过它们)以致我得出结论:如果这是他能提出的反击利奥·赫赛尔建议的最好理由的话,那么赫赛尔肯定是对的。

然而,对于经济学来说什么才是最重要的,这在我的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文章里体现了我的信念:不是建立市场定价的建议,尽管在考虑收音机频率范围时这可能被当作一个重要的政策问题,而是我所一直在讨论的权利将是什么样子的,或应该是什么样子的问题,成功的投标人知道这个,而经济学家们很少知道它,尽管他们倡导资源的市场定价。产权基本原理的讨论,带有对A·C·庇古(Pigou)的攻击,这被芝加哥的经济学家认为是错误的。甚至要求我将这部分从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那篇文章中删去。但是我拒绝了,并坚持认为即使我的论点是错误的,它也是一个非常有趣的错误。他们的反对主要集中在乔治·斯蒂格勒后来打算称之为“科斯定理”的这一点上。受邀在芝加哥大学一个研讨会上讨论我的观点,我说如果与他们一起谈论我的错误,对我来说也是一个机会,那么我愿意这样做。斯蒂格勒在他的自传中对所发生的事情做出了生动的和非常斯蒂格勒式的描述。一天晚上,我在艾伦·迪雷科特的家里与米尔顿·弗莱德曼、乔治·斯蒂格勒、阿诺德·哈伯格(Arnold Harberger)、约翰·麦克奇、鲁本·凯赛尔(Reuben Kessel)等人相聚,在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之后,一致认为我并没有犯错误。[30] 那时我被要求详细写出我的论证过程,使之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中发表。我写了题为“社会成本问题” 的这篇东西,这一题目是根据弗兰克·奈特的文章“对社会成本解释中的谬论”改编的。[31] 奈特也对庇古进行了批评,但我的看法中更为重要的是我的论证可以被看作是对奈特见解的自然延伸,即产权制度将确保庇古所认为的私人企业过度投资问题会受到工业中的利润递减规律的支配,实际上不会出现这种过度投资的情况。在“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中,我指出了庇古的一个类似的错误,再一次说明事实上他还没有认识到由于未建立起产权才出现了他的问题。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更为详尽地、更为准确地表述我的论点,并且比起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那篇文章,我将它应用到更广泛的经济问题中。如果不是芝加哥的经济学家认为我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那篇文章中犯了个错误的话,那么问题就是我将不会写“社会成本问题”这篇文章。

最近为了准备这次的演讲,我读了有关“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这篇文章,我一定要说所提的那些反对的理由对我来说似乎是如此简单明了,我真不知道为什么别人不能立即接受它。我猜想之所以不能理解,像托马斯·昆(Thomas Kuhn)所说的,是由于科学家在描述与他们分析体系不同的体系时感到困难,或者,当他说明它时,在不同的分析体系之间摇摆造成的。[32] 一般来说都认为这篇文章对法学有巨大的影响,但是这并非出于我的意愿。对我来说,“社会成本问题”是一篇经济学论文,是写给经济学家看的。我的目的是要改进经济体系运转中的分析方法。法学使这篇文章出名,是因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法律的特征成为决定经济运行的主要因素之一。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像标准的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么我们可以想象,每当由于合法位置的变化引起了产品的价值上升时,人们就会围绕法律签订契约。但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当交易费用大于诸如权利重新分配所带来的利益时,签订这类契约的情况便不会发生。其结果个体所拥有的权利一般来说都是依据法律建立起来的,可以说,这样的情况在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像我已经说的,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我没有对法学做出贡献的打算,我之所以涉及到了法律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提供了实际情况的例子,用来对照经济学家在他们的分析中规范使用的假想的例子。毫无疑问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经济学家。但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的确还有其他贡献。我指出:从他们的主张来看,法官好像常常比许多经济学家对经济问题有更好的理解,尽管他们的观点不总是能以非常明确的形式表达出来。我这样说并不是为了赞扬法官,而是为了使经济学家感到羞愧。理查德·波斯纳通过与斯坦福大学的艾伦·迪雷科特保持联系使自己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而后搬到芝加哥,偶然听到我说的有关法官的言论,很是赞同。我从来没有试图追随他。事实上,他比我跑得更快,而且是在某种不同的方向上跑。我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上,而他是在法律制度上,尽管这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导致了在兴趣上有相当部分是重叠的。在将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到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或者像我更愿意视它为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那样,波斯纳明显起了主要的作用。

现在我谈谈《法和经济学杂志》的影响力,以我的观点看,它一直是使“法和经济学”成为单独的研究领域的一个主要的因素。出这样一本杂志的决定是由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那些权威们于1950年代中期做出的,就是说爱德华 · 利维(Edward Levi)在1958年10月推出了第一期,没错,就是这个日子。这本杂志的目标被说成是对律师和经济学家感兴趣的公共政策问题进行审查。艾伦·迪雷科特建议它应该被称作法“或”经济学杂志,而幸运的是,“正直的艾伦”没有自作主张。我对早期的几期很感兴趣,例如其中有约翰·麦克奇的“掠夺性价格的削减:标准石油公司(新泽西)案件”;[33] J · W · 米利曼[34] 和埃德加 · S · 巴格利[35] 所写的两篇有关水权利的文章;莱斯特 · 泰尔瑟的“制造商为什么应该需要公平交易?”;[36] 马歇尔 · 科尔伯格的“最低工资对佛罗里达经济发展的影响”;[37] 詹姆斯 · 克拉奇费尔德有关渔业法规方面的文章;[38] 当然还有那篇乔治 · 斯蒂格勒和克莱尔 · 弗莱德兰德的文章“管制者能管制什么?关于电的案例”;[39] 及其他类似性质的文章。这才是像我想象中的法和经济学。只会增加我对这本杂志称赞的还有,这些早期的文章中还包括了我的四篇: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关于社会成本,关于英国邮政服务中的竞争,以及关于美国收音机频率范围使用由政府部门分配的问题,特别要说的是,这些文章即使能在当时存在的杂志中发表,那也是很困难的。后来,当我被邀请在艾伦·迪雷科特退休后填补他的位置时,我发现最吸引我来芝加哥的是给予我编这本杂志的机会。实际上,如果没有这本杂志,很可能我就不会到芝加哥来。我不知道这本杂志最初的目的,我所要做的是鼓励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主张的那种研究,并利用我编的这本杂志作为使之得以实现的工具。

“社会成本问题”证明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这是标准经济学理论的假定)的谈判总是导致使财富最大化的解决方案。其结果,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所需要的那种行为完全不必提出他们的分析体系的设想依据。但是,显然这样做的所有结果会表明庇古式的分析体系毫无实际意义。一旦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被抛弃,进行市场交易是一个成本很高的过程这一事实吸收到经济理论中,随之而来的情况是,协调资源的使用所能选择的方法,即使成本很高,各方面都不完善,不如依靠市场的方法,也不能立即停止使用。究竟什么是协调资源使用的各种方法中最相关的成本,这一点我们知之甚少。正像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说:

政策上令人满意的观点只能出自对市场、企业和政府在实际中如何对付这个有负面影响的问题所作的耐心研究。经济学家们需要研究将各方拉到一起来的中间人的工作、限制性契约的有效性、那种大规模成长的公司所存在的问题、政府城市规划及其它管制机构的运行。我的信念是,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一般来说倾向于过高估计政府管制的好处。但是即使证明这种信念是正确的,所要做的不过是建议应该减少政府管制。它不能告诉我们边界线应该在哪里。不管怎样,结论应建立在对不同方法所产生的实际结果进行了详尽调查的基础之上。[40]

我编辑这本杂志的主要目的是要鼓励经济学家和律师进行这样的调查。通过支持教员进行研究,对愿意进行这些调查的人给予研究员职位,提供可能的金融资助,以及为上述调查提供出版的机会来推进它。与此同时,哈罗德·德姆塞兹(Harold Demsetz)、张五常(Steve Cheung)、奥利弗·威廉森(Oliver Williamson)和其他人都在这一理论上取得了进展。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文章在没有我的鼓励的情况下,被提交上来。我甚至开始在《美国经济评论》中看到我乐意在《法和经济学杂志》上刊登的文章,这使我既高兴又不高兴。研究方向的这种改变由芝加哥大学商学院的经济与国家研究中心的乔治·斯蒂格勒的研究成果而得到进一步推进,他的成果源于对一系列政府管制效果所进行的研究。在编辑《法和经济学杂志》的过程中,威廉·兰蒂斯(William Landes)加入到我这里,后来丹尼斯·卡尔顿(Dennis Carlton)和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Frank Easterbrook),最后萨姆·皮尔茨曼(Sam Peltzman)也加入进来。1972 年,理查德·波斯纳编辑的《法律研究杂志》(后由理查德·艾波斯坦(Richard Epstein)编辑)的创刊进一步增大了这类文章的发表机会。同时,其它致力于法和经济学研究的杂志的创刊,如耶鲁的《法、经济学和组织杂志》,也提供了更多的此类文章的发表机会。

芝加哥大学的法和经济学项目现在正在与1960年代早期的情况大不相同的环境下运行。现在法和经济学在学术上作为单独的学科或分支学科受到了承认。大量优秀的著作正出现在美国各地的法学院中。美国法和经济学协会的成立标志着这种新局面的开始。建立这个学科的任务已经实现。法学也以一种新的精神向前迈进。欧内斯特·拉瑟夫德(Ernest Rutherford)说过科学要么是物理过程要么是集邮过程,我理解他的意思是,要么对它进行分析要么建立档案系统。相当数量,或许绝大多数的法学是集邮过程。而法和经济学很可能使所有这一切发生变化,实际上,它已经开始这样做了。

我很大程度上已经意识到,在这个讲座中将注意力放在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我已经忽略其它别的地方对这门学科所做的重要贡献,如耶鲁的盖多·凯莱波利斯(Guido Calabresi),哈佛的唐纳德·特纳(Donald Turner)等等。但是对于法和经济学这门科学的出现,可能很难否认芝加哥所起的至关重要作用,而且是对此感到自豪的大学之一。至于芝加哥法学院的法和经济学项目在下个世纪将如何发展,我把它留给2092年的西蒙斯讲座的演讲者。

译自:Ronald H. Coase, “Law and Economics at Chicago”,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XXXVI(April 1993).

吴中璞译,盛洪校


* 本文是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于1992年4月7日至9日召开的关于法和经济学的约翰·M·奥林(John M. Olin)百年纪念会期间,于7日为亨利·C·西蒙斯(Henry Simons)的纪念讲座所提交的演讲稿。作者Coase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柯利弗顿·R·穆瑟荣誉经济学教授(Clifton R. Musser Professor Emeritus of Economics)。

[1] Frank Knight, Risk,Uncertainty,and Profit(1921;reprinted 1957).

[2]Henry Simons, :对自由放任的一个实证项目(A Positive Program for Laissez Faire)(1934)。

[3] 同上,11—12页。

[4] 同上,12页。

[5] 同上,19页。

[6] 同上,19—21页。

[7] 同上,38页。

[8] 同上,31—32页。

[9] George J. Stigler, 《传教士式的经济学家及其他随笔》(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 and Other Essays) 170页 (1982)。

[10] 同上,167页。

[11] George J. Stigler, 《非正规的经济学家传记》(Memoirs of an Unregulated Economist)187—90页(1988)。

[12] 莱昂内尔·罗宾斯,答复存档在芝加哥法法学院教导主任办公室。

[13] 同上。

[14] 亨利·C·西蒙斯,备忘录I,有关政治经济所的提议2(Herry C. Simons Paper, U. Chi. Law School Archives,undated)。

[15] 同上,12页。

[16] 同上,5页。

[17] 同上,5—6页。

[18] Friedrich Hayek,The Road to Serfdom (1944).

[19] 函件存档在芝加哥法学院的院长办公室。

[20] 基奇(Edmund W. Kitch) 编写的《真理之火》: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的回顾,1932—1970年,法和经济学杂志26期,180—81页(1983)。这篇文章是小组讨论的记录汇编,由小组成员之一基奇编辑。基奇还加入了序言、编后记和脚注。

[21] 同上,181页。

[22] 同上,183页。

[23] 同上,184页。

[24] 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3 j. Law & Econ. 1 (1960).

[25] R. H. Coase. 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2 j. Law & Econ. 1 (1959).

[26] Leo Herzel.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Market in Color Television Regulation. 18 U. Chi. L. Rev. 802—16 (1951).

[27] Abba P. Lerner. The Economics of Control: Principles of  Welfare Economics (1944).

[28] Herzel,  注释26中的第813页。 

[29] Dallas W. Smythe,  Facing Facts about the Boardcast Business, 20 U. Chi. . Rev, 96 (1952).

[30] Stigler., 注释11中的第75—80页。

[31]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见注释22;Frank H. Knight,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38 Q. J. Econ. 582 (1924) , reprinted in Readings in Price Theory, selected by a committee the American Economic Association (George J. Stigler & Kenneth E. Boulding eds, 1952) and published by Richard D. Irwin, Inc.

[32] Thomas S. Kuhn, 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2d ed. 1970).

[33] John McGee, Predatory Price Cutting: The Standard Oil (New Jersey) Case,1 J. Law & Econ. 137 (1958).

[34] J. W. Milliman, Water Law and Private Decision-making: Critique, 2 j. Law & Econ. 41 (1959).

[35] Edgar S. Bagley, Water Rights Law and Public Policies Relating to Ground Water “Mining” in the Southwestern States, 4 j. Law & Econ. 144 (1961) .

[36] Lester Telser, 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 3 j. Law & Econ. 86 (1960) .

[37] Marshall Colberg, Minimum Wage Effects on Florida’s Economic Development, 3 j. Law & Econ. 106 (1960) .

[38] James A. Crutchfield, An Economic Evaluation of Alternative Methods of Fishery Regulation, 4 j. Law & Econ. 131 (1961) .

[39] George Stigler & Claire Friedland, What Can Regulator Regulate? The Case of Electricity, 5 j. Law & Econ. 1 (1962) .

[40] Coase, 注释24中的第18—19页。

原载于《现代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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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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