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司法过程应遵循交流的基本规则|盛洪

去年8月,我在怀柔区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家园被非法拆毁,强拆分子称是依据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的文件——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获得怀柔区法院裁定执行。我委托律师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消该《决定书》。8月25日,北京市政府向我发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申请人(按:指北京市规自委)对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民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行为与申请人(按:指我)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详见附件二)因而我没有申请该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不予受理。

这个《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决定根据,就是它其中的一个判断——我与该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按一般常识,仅凭这一句是不够的。这一判断涉及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住宅产权,所以要给出严格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证明。为了证明这句判断是对的,北京市政府应该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没有以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法律依据的对我的住宅的非法强拆行为。

为了证明这一点,它得证明:

  1. 不存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见附件一)。在这个《告知书》中,告知对象是“老北京四合院(西台部分)内居住户”(我是其中之一),要求他们在2020年8月3日以前自行拆除他们的房屋,依据是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这个《告知书》存在,我又不是“法律上的利害相关”的人,它为什么“告知”我。
  2. 如果不能证明不存在《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它应证明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不是北京市政府的下属机构,或者怀柔区政府没有遵循行政机构的内部规则,没有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汇报它的所为,它没有权力依据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非法强拆 。
  3. 或者证明2020年7月28日夜晚没有发生怀柔区派2000余人围攻并攻陷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非法限制居民自由,并在其后非法摧毁了该社区的所有房屋,包括我的房屋的事情。

第二,否定上述事实极为困难。不过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依据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它可以说上述行为所非法摧毁的房屋没有侵害我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证明这一点,它得证明,我没有该住宅的产权或居住权。它得证明:

  1. 我没有从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处购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B-201院的住宅。它这样做很困难。因为这一交易的证据很多,合同,发票,房产证,荣誉村民证书,银行转账证明。
  2. 即使它不能证明我没有与中天恒石公司的上述交易,它也可以证明我获得的产权是不合法的。这需要证明我不是善意第三人。这样一来,它就得证明不存在2004年《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推进农村城市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其中提出“允许村集体通过民主合法程序,灵活选择土地的使用形式,以获取最大经营收益。”就要证明,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和西台村在向我出售该房产时明确说明了该房产具有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说的问题,从而证明我不是一个善意第三人。
  3. 即使它证明了我没有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住宅的产权,它还得证明,我没有在那里的居住权。这样它就必须证明,我没在那里住过,尤其是,我在2020年的3月至8月,包括7月28日晚上,我没在那里住。但这也很困难。正是因为我与我的大部分邻居住在那里,为了侵犯和摧毁我们的住宅,它的下属怀柔区才出动了2000多人围攻并攻陷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逼迫我们撤离。

在没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给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我与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导致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要否定和抹杀的上述事实涉及许多铁的证据,极端暴力的行为,惨重的住宅财产损失,对受害人身心的深度伤害,在很多人(包括施暴者)心中的深刻记忆和大量相片、视频和文字的记录,用“谎言”二字来形容恐怕太单薄了。

基于这么简单的逻辑,我2020年9月份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本案中,涉案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针对盛洪作出,其与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盛洪不具有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因此“不予立案”(详见附件三)。我就不再在法理和事实方面加以评论。而是要在基本交流规则上加以评论。人类很早就学会了互相交流,并形成了基本的交流规则,即“来而不往非礼也”,一问一答,回答必须针对问题进行回答。而司法过程是在交流,对话或辩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更复杂的过程,遵循交流规则是它默认的基本要素。如果一个人与别人交流,对别人说的话、问的问题根本不理,还是说他原来的话,这就违反了基本的交流规则。比如:

问:请撤消A。

答:因为B,我不回答。

问:请否定B 。

答:因为B,我不回答。

显然,第二答应该先论证B的合理性。

哈维尔的八条《对话规则》中有四条涉及此问题,它们是:

(4)辩论时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8)尽量理解对方。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哪一条也不符合。我向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起诉是向它提的一个问题,即北京市政府所说我与北京市规自委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对的,并举出了大量事实作为例证;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回答是,因为我“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不予立案”。这就违反了第(4)条“辩论时要用证据”。它没有针对我的问题进行反驳,仿佛我的起诉书根本就不存在,而是重复了北京市政府“不予受理”我的行政复议的那句没有证明的判断,这正是我所质疑的据此提出行政诉讼的那句话,没有作出任何进一步的解释。这就违反了第(5)条“不要坚持错误不改”。如果北京市政府作出那样一个没有证明的判断还情有可原,那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无视起诉者的任何问题,仍不加解释和反驳地重复起诉者质疑的关键的一句话,就毫无道理了。这就违反了第(6)条“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遑论第(8)条“尽量理解对方”。我们说交流规则在人类很早时期就形成了,司法规则在其后很晚才形成,浓缩到一个人,就是他或她在学前时期就基本掌握了交流规则,但只有法学院毕业以后才可能当法官。

也许本案法官辩解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司法判决必须要说明理由,所依判断要有证据。这也不能说明,该法官的行为没有违法。前面说过,交流、对话规则比司法规则发生更早、更为基础,不遵循交流规则实际上就是颠覆司法规则。再者,很多在常识上、道德上显而易见地不会发生的事情,一般并不明文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但不意味着这样做不违法。人类历史上,人们会因为某种罪行太过悖逆常理,所以不设其罪,如古希腊人认为人不可能杀亲人,所以不设弑亲罪;古波斯人认为人不可能杀亲生父母,所以不设弑父母罪;日本明治时期认为,人们不会谋反,所以不设谋反罪。当然不设之罪是因为认为这种行为不可能出现,而不是认为这种行为不是罪。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人们对这种行为的罪恶感或道德羞耻强烈到了阻止他们如此做的程度。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必须对自己的判断提供证据,必须对自己的判决说明理由,但这是因为违反这一要求是显而易见地不可能。本案法官敢于违背交流规则,说明他们的行为突破了人们对道德底线的想象。

更进一步,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交流规则,人们之间就无法沟通,他们之间就不能合作,妥协或消除冲突,就没有社会分工,和睦相处和繁荣发展。如果司法程序不遵循交流规则,如本案所表现的那样,就会轻易否定公民的既有权利,他们的权利也就会更容易被侵犯,产权制度就会被颠覆,社会秩序就会失去基础。如本案,法院连证明它说的原告与被告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屑一做,也就不费吹灰之力地否定了原告的权利,轻而易举地侵犯和摧毁原告的住宅;由于太容易了,所以被侵害和摧毁的公民住宅的范围之大,过程之野蛮残暴,心理伤害之深也是空前绝后的。

在北京,2020年底到现在,拥有1500户住宅的瓦窑别墅区被摧毁,香堂的三个区几百户人家的家园被摧毁,北京郊区数十上百个社区数百上千个家园被非法强拆,破坏住宅权和产权的速度和效率是惊人的。正是因为强拆者不需要遵循法律和习惯的规则,不需要费口舌或案头工作,不需要直接面对受害当事人,不需要开庭让原被告双方辩论,传讯和询问证人,搜集证据,证明他们是合法的,才会出现如此情形。因此,法律和常规对人们的要求,尤其是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要求增加了它们行动的成本,但这是提高了政府侵犯公民权利的成本,反过来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不仅如此,不遵循交流规则不仅更容易伤害别人,也更容易伤害自己,使自己更容易犯错误。如果久而久之,本案法官习惯于这种作法,将其应用于其它方面,就会发现他或她会更多地与他人冲突,更多地侵犯他人,以致招致他们的报复或诉诸法律,无法在社会中正常生存。例如,他或她去超市拿了一堆商品不付款就出去,……

收银员:请付款,否则不能出去。

他或她:你与这些商品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没资格阻止我。

经理:    这是我们超市的货物,我们为什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他或她:你与这些商品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没资格质问我。

结果他或她就犯了偷盗罪。因而,遵循交流规则不仅会保护他人的权利不受自己侵犯,也会保护自己不犯错误或罪行,从而不受法律惩罚。

同理,一个组织,尤其是政府机构如果不遵循交流的基本规则,也容易犯错误,也会伤害自己——从根本上否定自己的合法性。因为政府就是为了向民众提供公共物品而设立的。它工作得好不好,影响到它的合法性。而民众的意愿是它工作的最好指示,民众反应是评价它的工作的最重要的依凭。如果一个政府机构拒绝与作为个体的民众交流,它就是在无视民众的意愿,就不会知道它该朝哪个方向工作;如果民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提供任何证据地否定起诉者的资格,就是拒绝听到来自民众对政府工作的反馈。该政府机构必然会做侵害公民权利或利益的事情。如此,它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从提供公共物品的机构变为制造公共灾祸的机构。

我们不能由此得出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的本案法官没有交流能力,或者极端傲慢,不屑交流,很有可能,他们是出于无奈才做此裁定。因为我们知道,虽然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独立审判,但在宪法之外,又存在一个政法委,它在法院之外事先已经规定了这一涉及党政政策的案件应该如何判,以及“协调”公检法的一致行动,实际上已经在事先和制度上破坏了现代司法制度,它设置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原被告之间互相辩驳,法官是中立的。在这一案件中,北京市政府作为北京市规自委的上级,并且作为实际非法强拆的怀柔区政府的上级,实际上对这个案件心知肚明,北京市政法委作为北京市党政机构掌控的机构,不可能作出否定北京市规自委文件的决定,在这种违宪的体制下,在北京市政府眼中,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只不过是它的司法工具罢了。所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表现出赤裸裸的倾向性,连语言都是重复被告被起诉的语言。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根本不存在北京规自委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在北京市规自委的网站上没有查到这一文件,并且怀柔区非法强拆分子在进行非法行动时,也没有出示。所以这种可能性特别大。之所以不存在这一文件,也许是因为北京市规自委深知这一非法强拆行动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罪恶,为了摆脱以后背负罪责,它没有出具这一文件。既然不存在这一文件,所以也没法“撤消”,北京市政府“不予受理”是摆脱尴尬的选择。如果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北京市政府的“不予受理”非法,则可能将其置于“撤消”不存在文件的荒唐境地。但这样一来,它自己就只能表现出不顾交流规则,以原告质疑的理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这反而是更为尴尬的选择和更为荒唐的境地。

关键在于,在现有法律体系有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及上诉制度的情况下,这种不顾交流规则的裁定做得如此有恃无恐,还是因为他们知道,表面上的多个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实际上是一个,它们都由北京市政府及其政法委控制着。如果不同的机关之间不是不同的主体,就不可能对当事人的上诉做出不同的判决。而这种结构恰是破坏了司法体系保证公正的有效设置。古今中外皆如此。早在宋代,就有翻异别戡的制度,意即当当事人喊冤时,就换一个法庭审理。宋代到现在已经上千年了。

更宏观地看,北京市政府这些年奉行的减小北京建成区面积的强拆计划,就是一个单方面制定的、回避对话的、甚至刻意向受害公民隐瞒的计划。它直接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对公民权利,住宅权,产权,人身自由,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的保护;它违反了《规划法》要求的规划要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的规定;违反了一系列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当事人有被告知、听取意见、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权利;在没有做到这一切时,就进行了非法的野蛮的强拆行动。这是在更大范围的不遵循交流规则的行为,由此造成的灾祸也是空前的。

虽然我替本案法官想了这么多理由,但这些法官们仍然要付出声誉的代价,这也许是他们做此工作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样的裁定书,白纸黑字将进入历史。违反宪法和法律非法强拆的行政部门也终将进入历史,但人类的交流规则不会进入历史,它已经存在了这么长时间,还将继续存在下去。在交流规则的标尺衡量下,这一《行政裁定书》必然不会被认为是在“交流”,更谈不上是“司法”,遑论“公正”了。

2021年8月23日于五木书斋

附件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

附件二    北京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附件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忘言山房】司法过程应遵循交流的基本规则|盛洪》有3个想法

  1. 盛教授,您辛苦了!很喜欢读您的文章,包括您在50人论坛的发言,能找到的,我都会努力找来拜读!
    您一直努力在法律框架内讨论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但遗憾的是,从露出天际线,到驱赶低端人口,到强拆小产权房屋,再到当下的解决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企业、教培机构,没有哪一次是在立法先行的前提下进行的,更明确的说,应该都是在人治的前提下,以行政替代法律进行的。区别仅仅是有的是区域性的,有的是全国性的;有虎头蛇尾的,也有渐成运动趋向的。
    所以,我认为,您的努力,不会为我们已经遭遇的伤害讨回公道,但您的努力,可能会成为法治进程的推动力量。即使是后者,我也同样愿意默默支持您,所有的损失,如果能换取法治向前一小步,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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