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按:人们之间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但这不意味着这取决于竞争者自身的知识的多寡,而取决于他(她)能够利用别人知识的多寡。我在这篇文章里写道,“任何一个个体就必定是一个具有分立知识、而不是全面知识的个体,也必定是一个只能占据一个特定时空位置的、而不是占据所有时空位置的个体。从来就不会存在这样的个体,他全知全能、且又是全方位。这在认识论上就是错的。因而,虽然公共治理需要有一些个人作为领导人物进行决策,但这些个人并不是仅依据自己的知识进行决策,而是要借助于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就是要尽量将全社会成员的知识表达出来,并通过多个决策主体的设置,让他们代表不同的分立知识和视角差,这些知识就参与了公共决策。领导人物并不是他比别人聪明,而是他能借助于承认分立知识和视角差的制度而有效地利用社会中更多成员的知识,甚至是已经逝去的人的知识。他的决策如果显得正确的话,就一定不是他个人有多聪明,而是他聪明地遵循了利用他不知道的知识的规则,即借助了别人的知识。”
从这种知识论可以推导出乐观结果。我在文章末尾写道,“哈耶克进一步说,‘与所有其他的抽象规则一样,正义也是对我们的无知——亦即我们对特定事实的永恒无知——所做的一种调适或应对’。而正义(Justice),就是公正对待所有他者的道德律令,就是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的道义性质。这就把善与真,仁与智联系在了一起。从而,追寻正义,尊崇天道,就是在超越之中符合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准则。这也给了我们极大的慰藉——既然坚守正义,遵循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就是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最高境界,就具有相对于“不义”的知识优势,那么“正义必胜”就不只是一种信念了。”(2021年11月22日)

虽然弗朗西斯 ∙ 培根的形象在英国并不那么完美,在一本有关爱德华 ∙ 柯克的书,《狮子与王座》中,他还显得谄媚委琐,但他的名字在中国如雷贯耳,他说的“知识就是力量”更是著名。这给人一种误解,以为现代人都是因为有更多知识而优于古代人。哈耶克说这是错的。他说,“一个‘文明的’个人可能极为无知, 甚至比许多野蛮人更无知, 但是他却仍然可以从他所在的文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11页)其奥秘在于“文明”二字。而文明,就是一组人类个体之间分享或共享知识的规则,只要遵循这些规则,一个人即使非常无知,也会受益于整个社会的知识。“其具体做法却不是使他获取更多的知识, 而是使他能够利用那些广泛分散于个人之中的知识。”(第13页)自然,这种规则在个体可能非常无知的情况下,使得社会整体的知识大幅增长。
首先应该清楚的是,人类,无论是个体还是整体,都是理性有限的。这是哈耶克认识论的前提。他的认识论也不简单是形而上的哲学理论,而是融入了心理学乃至脑科学理论。与康德相似,哈耶克认为人类只能感受到世界万物的表象,而不能知晓物自体。哈耶克在他的《感觉的秩序》中说,如果人类不能把握和理解他们自己的认知能力,怎么能够把握和理解由认识能力把握和理解的世界呢?如果说人类整体都无法把握和理解全部知识的话,个人拥有的知识就更为微不足道,与整个社会的知识相比,几乎等于“无知”。而这种无知并不会随着人类拓展知识的努力而消失,个人有可能反而会更无知。
直观地,一个知识有限的人,一个其知识与社会整体知识相比近乎于零的人,如果想利用别人的知识,就要向别人询问或倾听别人的意见。这可以直接获得哈耶克所谓“事实性知识”。这不仅是由于知识的分立,别人可能有着自己没有的专业知识或长期经验,而且即使这个别人与自己在知识结构上没有太大差别,也仅仅由于他或她是另一个主体,而对自己的知识有所补充。如对同一个事件的观察,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视角,各个不同视角的观察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图画,从而使对这个事件的描述更接近真实。所谓“不同的视角”不仅指的处于完全不同的位置和方向的不同视角,而且指的任意两个人之间的必然存在的“视角差”。因为任何一个个体作为一个具体的肉身存在,必处于时空中的一个具体位置,也就必然有一个特定的视角。而别人也必然有另一个特定视角。因而,众多不同人的不同视角才能构成对一个事物的立体观察。
有时候,所谓“向别人咨询”与咨询者自己的知识结构有关。他只能听懂自己还能听懂的意见,却几乎听不懂他完全没有概念的知识。这就涉及了更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这就需要借助有关知识的规则。例如,我们并不懂得理论物理学,但我们可以借助于物理学界自身的规则来决定对物理学知识的取舍。如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在物理学界通过质疑、辩论和证实后,得到主流的认可,也获得了诺贝尔奖。在这时,我们自己的知识不能帮助我们判断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是否正确,只能相信,物理学界的规则是好的,诺贝尔奖委员会的规则是好的。按照这一规则得出的结论是好的,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广义相对论是正确的或是有用的。进而按照这一理论进行的科学研究是好的,从而可以获得社会的资助。
同理,一个行政官员并不会知道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知识,他也不见得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会认为某一案件的裁决是公正的,是因为他相信这个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是对的,可以把不同视角差的人的观察都吸纳进来,也可以把不同的专业知识用于裁判案件相应的部分,最后构成了一个对分散在各个人身上的知识的联合,使这个判决更接近正确。在这个司法结构中,我们可以拿出英国普通法的陪审团制度为例。
一般地,陪审团由12个人组成。理论上,他们是被随机抽取的。因而陪审团成员身份有着随机的分布,比其它抽取方法更接近社会中不同身份成员的分布。在这时,陪审员们既有分立知识的差别,也有视角差。分立知识可以互补,而视角差可以构成一个立体空间。更形象地说,如果立体的观察是一个360度的观察,每两个陪审员之间的视角差是30度,12个人共同构成了一个360度的完整观察。我们不能说,陪审团的裁决都是对的,但可以说,与其它规则相比,陪审团制度的结果更少错误。这意味着,一个行政官员相信陪审团的裁决甚于相信他自己的判断。这说明,只要相信一个有关知识的规则是好的,就能借助于一个人所不具备的知识,其结果要比运用自己的知识的结果要好。
哈耶克将知识分为“事实性知识”和“规范性知识”。前者是个人在具体情境下对事实的认知,可以依据这种认知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而后者却是对规则的认知,个人无法判断遵循规则是否会带来有利结果。这种“规范性知识”就是对“正当行为规则”的知识,遵循正当行为规则,一般就是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就是“不做某种事”,却能获得整个社会的众多其他人的知识的益处,因为大家者遵循这样的规则会带来社会的繁荣,一个人作为个人也因遵循了这一规则,且在这一规则之内进行追求利益的努力,也就将自己与其他人的知识的结果联合了起来,在很大可能上获得好处。但这只是从事后的结果来说是这样的。在事前,一个人也许还能看到遵循规则有时会带来直接的损害。
那么他为什么还要遵循这个正当行为规则呢?这只是因为,在他之前的人一直这样做,他们的群体因此而生存和发展起来;作为群体的记忆,该群体的文化告诉他这是有益处的。正如哈耶克所说,“一个群体中的所有成员之所以在做某些特定的事情的时候都采取某种特定的方式, 往往不是因为只有依此方式,他们才能够实现他们所意图的结果,而毋宁是因为他们只有依此方式行事,那个使个人行动有可能取得成功的群体秩序才会得到维续。该群体之所以得以存续,也许只是因为它的成员发展并传播了一些使该群体在整体上比其他群体更富成效的做事方式;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他们之所以依照特定的方式来做特定事情的原因,则是该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所无须知道的。”(第125~126页)
理解这一说法的最直观的事情,就是人们通过市场购买别人运用自己知识的结果,即他们生产的商品。我买一台电脑,就是在利用别人的计算机知识,因为电脑就是别人有关计算机知识的结果。而对于计算机我可以一无所知。这也是一种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然而这种利用的前提是,有一个市场。这意味着人人都要遵循市场规则,即平等谈判和自愿成交。如果有蛮力优势的人可以去抢且不受惩罚,这个市场就不会继续存在,人们也就无法通过市场去利用别人的知识。其实从长远看,一个人遵循市场规则所获得的利益要高于他使蛮力所获得的利益。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好处,如他可以利用电脑卖家的降价促销获得较便宜的电脑;也可以利用自己在知识上的优势获得收入,以交换自己欠缺的知识。哈耶克说,经济学家很关注劳动的分工,其实更应该关心知识的分立以及相关的互补与联合。在市场中,知识的联合是通过遵循市场规则实现的。
类似的,人们也可以通过市场购买别人知识的另一种结果——服务。一般的服务,如餐饮服务,美容服务或酒店服务,还是人们多少能够自己提供的服务,然而专业性的服务却是一般人“不知道的知识”,如医疗服务,法律服务,科研服务,或管理咨询服务。除了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则外,还要遵循有关知识的特殊产权规则,即知识产权规则,一个人或整个社会就能享用人们自己不知道的知识。如果不遵循市场规则,不尊重知识产权,这些自己不知道而别人知道的知识就无法购买,因为可能就产生不出来。有些知识产权的付费是通过对基于知识产权的服务的付费而实现,如对医生诊疗的付费,对律师法律服务的付费;而有些对知识产权的付费是对独立出来的知识载体和内容的付费。如一个公司委托一个科研机构进行的研究,或者一个市场主体购买了一项技术专利。比尔·盖茨之所以成功,不是他有关计算机的知识比别人多,而是他购买了别人发明的DOS系统。
更进一步,更纯粹的“不知道的知识”是“不知道存在的知识”。别人的知识并不直接展现在一个人的面前,而是众多的别人依其知识而互动,形成了某种结果让一个人观察到。例如其他两个人运用他们各自的知识,如有关产品的技术与质量的信息,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市场的历史和趋势,进行买卖的讨价还价,最后形成了一个成交价格。众多的人也进行与他俩相似的讨价还价过程,最后经过竞争形成了一个收敛的价格。一个个人一般只会观察到这个价格,但他永远不会知道这一价格来自多少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他甚至可以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过程。但他利用的价格信号却包含了这样极其丰富的他人的知识。他利用价格这个众多人知识的结果进行自己的市场活动,也就可能获得收益。这种知识就表现为一种更为纯粹的“不知道”。只要把握住正当行为规则,只要遵循市场规则,一个人就等于在利用他“纯粹不知道”的知识。
市场只是这种“不知道存在的知识”的比较直观的显现,而市场不过是一种习惯或习俗。习俗的表现形式就是人们并不知道其起源却要遵守的规则。与市场类似,习俗的形成是众多个人之间进行互动的结果,只不过这一过程更为缓慢和漫长,互动也不像在市场中的讨价还价过程那样集中和清晰,所以人们也就更不知道其存在。但习俗如同价格一样,是在互动中的众多个人运用自己知识的结果,习俗所包含的规则包含了这些众多人的知识,而习俗形成过程经历的长时间又包含了不止一代人以其知识的互动,是经历了世世代代人的互动,最后经过试错、磨合与收敛,形成了后来的人看到的习俗。一些文化精英对习俗中的规则进行总结和提炼,形成了文明经典,最后也形成了一些成文法典。如果一个人能够遵循这些规则,他也就在利用众多的、世世代代的、他不知道存在的别人的知识。这是对别人知识的更大范围的利用。
实际上,人类行动所能产生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在几乎所有情形下,人类行动只是众多因素之一,甚至是不太重要的因素之一。哈耶克说,“人的行动之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获得成功(不只是在原始阶段是如此, 而且在文明阶段也许就更是如此了),实乃是因为人的行动既适应于他所知道的特定事实,而且也适应于他所不知道甚至不可能知道的大量其他的事实。人对其周遭的一般环境所做的这种成功调适,是他经由遵守这样一些规则而实现的,而这些规则并不是出于人的设计而且人也往往并不明确知道它们,尽管他能够在行动的过程中尊重它们。”(第8页)人们之所以认为自己的努力有很大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顺应了他们所不知道的起着重要作用的因素。
例如人们认为因为自己播下的种子,所以长出了庄稼,实际上种子经历了至少上亿年的演化才成为今天这个样子,并且在阳光,雨露和土壤的合力下,才长出了庄稼,人类只不过做了其中很小的事情。如果种下石头,或在寒冬种下种子,都不会有什么结果。人们对他们之所以成功的外在条件,或者认为理所当然,或者根本无视,所以才会把原因归结于自己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哈耶克将知识分为“事实性知识”和“规范性规则”很有意义。事实性知识就是关于自己当下行动的知识,如耕地或播种的知识;规范性规则就是顺应有关环境的知识,如农时,气候,种子等等的知识。事实性知识在顺应规范性规则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用。这就是在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
更一般地,我们称之为“天道”,“自然法”或“规则”的东西,都是众多个体依据自己的“知识”长期互动形成的均衡,就是众多知识的“结果”。这些个体甚至可以不是有生命的,它们也有“知识”,即它们被赋予的本性。而任何一个有生命的个体想要借用这些长期互动形成的知识的结果,就要遵循它们形成的均衡,或者说规则。如果一个个体想以破坏这个均衡的规则的行为去获得更多的好处,其结果可能是因破坏了规则而破坏的众多他人知识的结果,反而没有借用到自己所不知道的知识。例如“揠苗助长”就是在破坏植物内在机理在适宜环境下的“知识的结果”。在这时,人们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遵循自然秩序,或自生自发的秩序。也就是说,人们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这些秩序。破坏了这些秩序,就破坏了由众多个体长期互动形成的知识的结果,这些被破坏的结果就不能传递出正确的知识的结果,如果参照,就会造成错误的判断。
例如市场价格体系是众多市场参与者互动的均衡,但如果用政府的强制性手段限制市场参与者定价的自由,转而由政府的计划当局制定价格,尽管在初期可以参照以往市场价格制定计划价格,但这一计划价格体系已经是在破坏市场价格体系的情况下人为制造的。因市场价格是随时间而变动的,所以一旦由政府制定计划价格,就一定破坏了市场价格体系形成时所包含了“知识的结果”,从而无法借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因而,正如哈耶克所说,“规则乃是我们应对我们所具有的那种构成性无知(constitutional ignorance)的一种手段。”(《法、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第11页)在这里,“规则”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或者正当行为规则。后者是对前者的认识和把握下,人们能够意识到的规则。也就是说,正确的作法是,人们要敬畏和遵循自然法,而不是违背和干预它,才能够借助于他们不知道的知识,才能在自己的行动中取得成功。
明白这样的道理,我们就能明白一些看来似乎不太合乎逻辑的事情。例如我们不时能够看到,一个读书并不多的人,却能做出比满腹经纶的人更有意义和影响的事情来。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个看似知识丰富的人却可能终生一事无成,甚至有些人还会“聪明反被聪明误”。这是因为,自己知识不多的人,如果能够利用别人的知识,尤其是通过遵循正当行为规则而利用别人的知识,甚至是不知道存在的知识,他或她反而实际上拥有了更多的知识。而那些自恃知识渊博的人,却因此而忽视那些利用别人知识的规则,反而实际上拥有较少的知识。我们经常看到,一个企业的老板是初中学历,但给他打工的却是博士、硕士,也许就是这个老板懂得利用知识的规则。
这种情况当然也存在于政治结构中。中国历史上比较有名的例子,就是刘邦。他就是一个秦帝国的基层官员,读书不多,自己也承认“夫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饷馈,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众,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但他深知利用别人知识的规则。一方面就是礼贤下士、从谏如流并给予奖励,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购买”他人知识的规则,这才使他能够利用张良,萧何和韩信等人的知识,使得他拥有的知识大大多于他的对手项羽。而后者至少在打仗知识方面优于刘邦,却容不下才干直谏之士,韩信投奔刘邦,而范增离他而去。
更一般地,是刘邦提出“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这种在古代提出的社会规则在当时是众多互动的结果,是对以往各种知识的结果的吸纳,尤其是对负面结果的教训的吸纳。那些认为可以杀人的人最终要遭报复,那些认为可以伤人的人也要被伤,盗窃者终会落网。约法三章不过是将这些最终会施行的惩罚提前告知,并予以实施。这不仅是对以往众多人的世世代代的知识的利用,而且也因此利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将自己的知识与约法三章相协调,而在公共治理上取得更大成功。
扩展一些,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作法形成一种文化,如“谦逊”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有利于获取他人的知识;“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不仅有知识结构上互补的含义,还承认存在视角差。进一步,有意听取他人意见的制度也在发展和成熟。如在周,就有所谓“风官”制度,就是派人采集民间诗歌,听取其中批评朝廷的声音,以矫正自己的制度或政策。召公说,“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曚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这也是一个认识到“视角差”,保证“兼听则明”的制度安排。实际上,视角差和视角差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视角相差越大,这个视角差越有价值。因为越是不同的意见也就越有价值。后来在传统中国长期存在的台谏制度,就是一种对政治领导人的制度化批评制度,而批评,就是一种视角差较大、更有价值的不同意见。
近代以来,强调三权分立、多党执政的宪政民主制度,也是一个承认知识分立和视角差的制度。三权,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不仅有着知识上的分立,还有着视角差;不同政党经常代表了不同知识结构和不同视角差的群体。他们之间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也通过竞争实现对别人知识的利用。因为互相竞争的政党会提醒对手他们所忽略的知识。而它们竞争的规则,就是在选举中获得更多的票数。而投票,则是具有不同知识结构和不同视角差的人的一个制度化的表达。只要保证每个个人的独立,投票就会形成一个众多分散知识和视角差的展现和决策。在更一般的环境中,保证言论自由,就是保证不同的分立的知识和不同的视角差都能够不受阻碍地表达出来,这样通过社会中的互动和政治机制,消化和吸纳这些不同的知识,从而为较为正确的公共决策提供参照。
在规则方面,各个文明都是努力在追寻接近天道或自然法的规则。其具体方法,就是首先对已经形成的习俗加以收集、编纂、整理,并总结和提炼,形成最初的文明经典。这些经典包含了对规则的文字叙述,进而又成为一个社会民众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并成为成文法的一个来源。而如同习俗的形成,这些接近自然法的规则包含了世世代代人的分立知识的互动的结果,对这一结果的吸纳和总结,进而遵循这些规则,就是在利用众多我们不知道存在的知识,就是对知识的更广泛的利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个个体就必定是一个具有分立知识、而不是全面知识的个体,也必定是一个只能占据一个特定时空位置的、而不是占据所有时空位置的个体。从来就不会存在这样的个体,他全知全能、且又是全方位。这在认识论上就是错的。因而,虽然公共治理需要有一些个人作为领导人物进行决策,但这些个人并不是仅依据自己的知识进行决策,而是要借助于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就是要尽量将全社会成员的知识表达出来,并通过多个决策主体的设置,让他们代表不同的分立知识和视角差,这些知识就参与了公共决策。领导人物并不是他比别人聪明,而是他能借助于承认分立知识和视角差的制度而有效地利用社会中更多成员的知识,甚至是已经逝去的人的知识。他的决策如果显得正确的话,就一定不是他个人有多聪明,而是他聪明地遵循了利用他不知道的知识的规则,即借助了别人的知识。
而如果对正当行为规则的遵循就是在利用“不知道存在的知识”,那么越是遵循正当行为规则,就越能利用更多的“不知道存在的知识”,也就能获得更多知识带来的好处。这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正当行为规则。这与一个社会的立法过程有关。当然在这里,“立法过程”是广义的,不是特指一个立法机关的立法,而是指一个社会发现正当行为规则的过程。如前所述,几乎所有的文明都是从习俗中发现规则的,但有些文明则在发现这些规则并编纂法典后,就废弃了这一发现规则的方法,而只相信法典及法学理论本身;而有些文明将这一发现过程保持了下来,保持了从习俗中发现规则的道路,如英国的普通法。因而,发现规则的规则本身又决定了,被发现的规则是否更接近自然法。只有更接近自然法,才能更多地利用人们不知道的知识。
反过来,有人误以为法律是可以人为篡改的,只要通过表面上的投票,就能改变法律。这已经不是自然法意义的法律,而这种改变没有任何正面意义。如果人为地改变行为规则,就会减少规则所包含的不知道的知识。如果立法规定价格,就会丢失由多人讨价还价时所运用的知识,遵循这样的价格就没有利用别人的、自己不知道的知识。如果立法说偷窃是对的,则完全丢失了形成产权和运行产权的知识,当初人们是如何防备别人的侵犯而绞尽脑汁,日夜提防,侵犯他人者又是如何保护他抢夺的财产,同时又担心被侵害者的报复,等等,这样的事情发生过多次,人们认识到产权的重要性也是经历世世代代,获得这种规则的知识的成本极其高昂,而这些不知道存在的知识都会被这个错误的立法所毁灭,当然,也就不能加以利用。
这种利用别人的知识的作法几乎覆盖社会的每个角落,不仅存在于看来是自发秩序的市场,而且也存在于看来是人为构造的组织。但一个组织领导人的功绩经常会给人以错觉,这是他一个人知识和努力下的功绩,他的下属只不过是在执行他的命令而已。哈耶克说,“在任何一个组织里,只要其成员不是组织者的纯粹工具,那么,该组织经由命令所确定的就只能是每个成员所应履行的职能、所应达到的目的、以及应予采用的方法所具有的某些一般特征,而必须把所有的细节都交由个人根据他们各自的知识和技术去决定。”(《法、立法与自由》(第一卷),第71页)因而即使在一个行政组织内部,也存在着领导人利用他人的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问题,“组织者肯定会希望个人以合作的方式去运用该组织者自己并不拥有的知识。”(第71页)一个组织者的成功,实际上是他意识到在他的下属成员中有着他不知道的知识,并有意识地或在偶然情况下加以借用。“鸡鸣狗盗之徒”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
反过来,如果一个组织者错误地以为,他的知识丰富得足以忽略组织内其他人的知识,认为他们只需听自己的命令就可以实现组织的目的,其结果一定是以失败告终。因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独断专行、刚愎自用的领导人往往就是失败者的显性特征。这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一个人或组织的成功不仅依赖其领导人的知识,更依赖于其组织成员的知识,而对于这些知识,他很有可能就是无知的。古往今来,成功的组织者,无论是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或一个政府机构,多是懂得利用别人的、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人。他们采取的方法,不仅是在决策时遵循正当行为规则,听取其他人的意见,而且是下达的命令时给下属留出一个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就是在利用他们在具体情境中的知识。曾国潘发现,他不在军中时,军队反而能打胜仗;于是他悟到,正是因为他并非擅长打仗,却直接干预前线的细节,反而妨碍了能干的部属发挥才干。
以往我们看到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和“正当行为规则”,只把它们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在整个社会意义上是好的,但其对具体个人的利弊并不确定。而从认识论角度,自发秩序和正当行为规则都是导致分散知识的收敛,作为我们不知道存在的众多个体互动的结果,是一种提供正确知识,简化知识形式的重要机制。哈耶克进一步说,“与所有其他的抽象规则一样,正义也是对我们的无知——亦即我们对特定事实的永恒无知——所做的一种调适或应对”。(第二、三卷,第61页)而正义(Justice),就是公正对待所有他者的道德律令,就是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的道义性质。这就把善与真,仁与智联系在了一起。从而,追寻正义,尊崇天道,就是在超越之中符合了最大限度地获得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准则。这也给了我们极大的慰藉——既然坚守正义,遵循自发秩序或正当行为规则,就是利用自己不知道的知识的最高境界,就具有相对于“不义”的知识优势,那么“正义必胜”就不只是一种信念了。
2020年9月11日于五木书斋
2020年9月15日首发于《金时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