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让非法强拆畏惧法治|盛洪

盛按:除了上次按语所说的问题,对郭岭梅女士的审判还涉及对中华公民请愿权的侵犯。早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请愿权”就是公民诸种权利之一。虽然现有《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请愿权”,但在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从几个方面丰富地阐述了“请愿”所包含的内容。昌平当局加罪于郭岭梅女士的事件,实际上是香堂居民在其住宅权受到摧毁的威胁下,到昌平法院去诉讼立案,同时也是一个和平请愿。将这种宪法保护的行为诬为“犯罪”,是对公民请愿权的侵害和否定。至少,当昌平当局在使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词时,必须要证明这与公民的和平请愿有什么区别。

昌平当局因为要剥夺公民的请愿权,又进一步剥夺公民的另一项宪法权利,这就是公平获得公正的司法服务。与和平请愿相比,昌平当局违反宪法、诸种行政法和其它法律,挪用纳税人的钱非法雇用强拆分子,滥用权力暴力非法限制香堂居民的人身自由,非法破坏其电力、自来水和供暖设备,非法强拆其住宅,就是僭越权力滥用暴力进行的犯罪,这才是真正应该受到审判的。而香堂居民遵循法律程序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却被置之不理。这显然是在司法权利上的不公平。甚至他们非法拘禁郭岭梅女士以后,他们也恶意拒绝郭女士的取保侯审。而据徐昕教授,取保候审应该是常规,拒绝取保候审应该是特例。他们之所以如此,就是想滥用权力伤害郭岭梅女士,恐吓香堂居民,瓦解他们保卫宪法权利的意志。

最终,昌平当局通过侵犯公民权利,污辱了公民的尊严。试想,当《宪法》明文规定的权利不受到尊重,反而受到侵害,他们维护宪法权利的努力又被诬为“犯罪”时,公民还有尊严吗?(2021年9月16日)

盛按:听说最近昌平当局要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审判郭岭梅女士,看起来极具讽刺意味。从宪法意义上看,“社会秩序”是以人权和产权为基础的一组行为规则,维护社会秩序就是要保护人权和产权。昌平当局以远低于宪法效力的所谓“规划”为由,严重侵犯了香堂居民的住宅权(综合体现了人权和产权),郭女士及香堂居民的行为正是维护社会秩序。他们到昌平法院去请愿和提起诉讼,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合法行为。而让每个公民享受公正司法,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所谓“聚众”,首先是昌平当局一下子要非法强拆有3800户居民的香堂文化新村,是“聚众”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才有这些被侵犯的众人集体进行护宪维权活动。由此看来,郭岭梅女士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英雄。


这样的道理很简单明白,事实清楚,法理昭昭,逻辑成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一个没有相关利害的人都会得此结论。这意味着昌平当局想依仗滥用司法权所要达成的判决只有在它还暂时僭越公权时才能维持,意味着翻案的几率接近100%。我想昌平当局不会没人知道。它之所以还要构陷郭岭梅女士,大概是想以此证明它自己非法强拆是对的。然而这只能适得其反,越描越黑,使中国社会和世界更加关注它的非法强拆的暴行,突显它滥用司法体系掩盖错误的邪恶本质。它在滥用公权严重侵犯公民住宅权之后,又滥用公权摧毁司法体系。最后会导致它的恶行——非法强拆和滥用司法迫害护宪维权英雄一起被清算。(2021年6月2日)

花紫菊黄 (25)

前几天我回到我在北京怀柔的家,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发现我的邻居们都在严阵以待。待什么?待那个随时可能出现的强拆队。他们可能在白天来,也可能在晚上来,也可能在凌晨来。为此,我的邻居们早在2019年的11月就开始日夜值班了。我当时并不知道我们要被强拆这回事。只记得有一次物业给我太太打来电话,说邻居要我们回话,是否要买国旗。我们当时回答说,不用了。原来他们行事谨慎,连“强拆”这个词都不愿意在电话里说。后来,大概是12月底,才从物业的短信中知道,我们的家园要被强拆。原来,邻居们挂国旗,是期待着与这一标志相关联的事情,即一个国家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

看来怀柔区政府并不在乎什么国旗,遑论它背后的《宪法》。由于1月开始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大家估计强拆的威胁可因为怀柔区政府忙于防疫而推迟,所以也撤销了日夜值班。然而,3月20日,全北京还在高度防疫戒备状态,怀柔区政府安排“九渡河镇政府工作人员”给一些邻居发了不具名的短信,要求其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这立刻引起业主们的紧张。由于春节期间不少业主外出旅游,因疫情滞留外地,一些业主在城里隔离;小区里人比较少。但第二天许多没有住在小区里的业主就驾车回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准备与小区内的业主汇合。但到了到小区外的道路和九渡河桥的丁字路口,发现有一辆皮卡挡住了去路。有几个拆迁公司工人模样的人不许业主的车进入,声称只有到附近的“拆违指挥部”去签字同意强拆,才让进去。

有些人去了这个所谓“指挥部”,发现并没有什么负责人,似乎也没有本村人,只有几个外地口音的人。他们说同意搬出才能放车进去。这是一种为了强拆而做的要挟。他们的如意算盘是,以业主们家中的家具财产为质押,换取业主们屈服同意强拆。这真是用心卑劣。不仅在行为上不堪,而且明显违法。用车堵住道路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不让业主进入自己的住宅,更是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和财产权。面对如此无赖的行径,业主们很是愤怒,由于相信自己的住宅和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相信保护自己的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也加上他们的果敢和正气,由具有军人素质的大哥带头,业主们闯了进去。这是一个不小的胜利。但由于那辆皮卡挡住了路,邻居们的车没有开进去。我是通过微信群跟踪着邻居们的进展。对他们勇敢捍卫自己权利的行动非常钦佩。而我自己只是一介书生,行动能力较差,与这些邻居相比真是自愧弗如。

不过我有我的优势。这就是写文章。这还不是一般的写文章,而是我对土地问题,小产权房的问题,对强拆问题都有长期的关注和研究。许多年前,2009年,有一个“唐福珍事件”,就是强拆逼死了唐福珍。我当时写过一篇题为“问世间‘法’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拼”的文章,为她伸张正义。后来又写过一篇“生命第一,这是一个绝对命令”,对一起强拆引起的命案进行声讨。在盘锦征地杀人案发生后,我曾与几位法学大佬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调查真相。2017年底北京发生以强拆为形式的驱赶外来人口事件,我又与几个法学大佬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直到去年,当听说香堂文化新村要被强拆,我写了一篇题为“为什么香堂拆不得”的文章,声援香堂居民。

当我听说“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上了强拆黑名单后,也开始着手写相关文章。在农历新年之前,已经初具构架。不过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我把注意力转到了对疫情的观察和分析上,写了若干篇相关文章。后来见疫情渐缓,就又回过头来完成了这篇题为“此心安处是吾乡”的文章,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遭遇为主,讨论强拆问题。当初写“香堂为什么拆不得”时,主要是从宪法到各项法律梳理了有关香堂类城郊“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及强拆的非法性;而这篇“此心安处是吾乡”则侧重于已有强拆事件中,地方政府的强拆手段的非法性。这两篇放在一起可称姊妹篇。

我把李克强先生作为我的这篇“此心安处是吾乡”的第一位读者。我发现网上有一个叫“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网站非常好。3月9日,我就通过这个网站给李克强先生写了一封信,并附上了“香堂为什么拆不得”和“此心安处是吾乡”两篇文章。后者那时还未公开发表。信的内容很简单,就是请他看这两篇文章。同时引述了“此心安处是吾乡”的最后一段,其中提到制止“一刀切拆违”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将非法强拆“最有政绩”的县委书记撤职法办。我不知李克强先生是否看到了这篇文章。如果没有,我只能替他遗憾。保护产权比降低几个百分点的税率或利率的意义大得多。不过,这个网站总体还是不错的,对投诉信有反馈。除了给出收到投诉信的短信外,还有“查询评价”功能。其中包括处理的情况,以及投诉者对处理情况的评价。包括对信访部门处理的评价和责任单位处理的评价。

我都不满意。我在对信访部门处理的评价中说,“你们把信直接转给要纠正错误的地方政府本身,能起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吗?你们如果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就要派人调查,如确定是个错误,就要直接纠正;如果你们不愿意调查,至少你们要按我反映问题的字面理解,认定该地方政府是错误的,也要在转信时责令该地方改正错误。”这是信访为什么没有什么明显效果的原因,它甚至导致对投诉人的报复。而它只把信转给了对香堂问题负责的崔村镇政府,并没有同时也转给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问题负责的九渡河镇政府。而崔村镇政府的所谓“处理”竟是一张两行字的纸,既无台头,也无落款,说“行政行为不在信访范围”。我在评价中批评这种回应既在形式上不严肃不礼貌,又在内容上蛮横无理,“说‘行政行为’就可以不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就是说该镇政府只要说自己是‘行政行为’就可以违反宪法、无法无天,它就什么坏事都可以做。”这等于说,国务院信访部门无权受理该镇政府的所有问题,因为它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推而广之,全国所有各级政府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都不在信访受理范围,信访部门只是为“非行政行为”所设吗?那谁来约束政府行政部门呢?在成文《宪法》中,中国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为了有效的公共治理,才设置了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为了保证这些政府部门能够执行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义务,设置了一整套对这部门的监督约束机制。这是一个有机整体。信访部门更侧重获得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违宪非法行为的信息,并有义务将其提供给宪法框架下的相关部门,对那些违宪非法的所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说“行政行为不在信访受理范围”,就是说“我的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且继续侵害公民权利,真是无法无天猖狂之极。如果各级政府都像崔村镇这样声称不受监督和制约,国家将是什么样子?

一周后,我又准备把这篇文章给中共北京市怀柔区书记戴彬彬看。不过怀柔区政府的网站虽有“区长信箱”,但功能较差,竟没有附件功能。我只得用快递寄去文章。在信中,我提醒他,不要用“执行命令”来辩解,因为这就是汉娜·阿伦特批评的“平庸之罪”,这甚至是一种更坏的罪:做坏事而不承担责任。我建议他完全遵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包括不能跳过或绕过任何一个法律程序,要及时向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居民告知相关信息,要保护他们的维权行动。怀柔区政府的网站没有反馈功能,也没有别的渠道告诉我,我看不到戴彬彬是否收到并阅读了我的信。3月20日传来要强拆我们家园的信息,我感觉他是阅读了,但从那两天的九渡河镇违法而混乱的作法来看,他作出的是报复性反应。

给戴彬彬信

3月16日,我将“此心安处是吾乡”放到网上。大家都知道,这是朝云的一句话,被苏轼用在诗中。此时用作文章题目格外贴切。因为只有住宅权和财产权以及连带的生命权能够得到保护,才是心安之处,才是家园。而人类设立政府,就是为了这种“心安”。这也算我保护我与邻居们的共同家园的一点努力,聊补我行动能力的不足。同时,如前所述,我一直关心的是所有面临强拆的家园,所以当有香堂的朋友感谢我为香堂仗义执言的时候,我说我“不仅为香堂”。这篇文章也“不仅为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我为所有处于这一困境的朋友说话。

我这么说,似乎有点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说我并无私心。记得若干年前,有人问我为什么要为“小产权房”辩护,是否因为我自己买了“小产权房”。我当时确实早已经买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但这个逻辑多么奇怪。如果我主张保护财产权,就是因为我有财产;我主张保护生命,就是因为我有生命;……。一个人的正当权利就要理直气壮地去保卫。现在的社会似乎颠倒了。那些经常侵犯别人财产的人明火执仗,而自己财产受到损害的人却还要自我辩护。不过在更深层次,在大多数人的心中,正当权利的信念已经普及和扎根。这次我在我的邻居们身上看到的,就是为了捍卫自己正当权利所焕发出来的斗志,他们不会为这些财产是自己的,他们只是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感到羞愧。而那些侵犯他们产权的人却没有底气。冲过封锁进入自己家园的人多是一些老人,而那些把守关卡的人却是年轻人。显然不是体力起的作用。

他们在捍卫自己住宅权和财产权的同时,实际上也就在捍卫所有人的住宅权和财产权不受侵犯,也就是在捍卫宪法。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为整个社会作出了贡献。而每一个人都可以这样为整个社会作出贡献。产权制度其实是每个人为保护自己的产权而努力,互动磨合而成。想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上帝,既有能力、又公平无私地给人类带来产权制度,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对产权制度最有积极性的,是产权所有者本人。他们为了获得产权、维护产权的努力和奋争,就是形成产权制度的最大动力。在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建立的产权制度确实起到了激励民众的作用,然而有些官员误以为这是他们对民众的恩赐,因而屡屡侵犯、掠夺甚至摧毁民众已有的产权。反过来说,产权制度还需要经受这一抵抗侵犯的考验。反对非法“拆违”的人往往斥责“一刀切”,关键在于要改变这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局面。在这时,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居民的抗拆维权,与其他人的维权一起,就构成了重建中华产权制度的重要实践。

为什么怀柔区在新冠肺炎疫情还未结束,就急急忙忙地要强拆?也许它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但它忙中出错。这正是宪法和法律所要避免和禁止的。《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究其立法精神,应是强拆不得“趁人不在”,“趁人不备”或“趁人不便”。这突显了法律的中立性和仁慈性。法律中所规定的不得不实施的惩罚,不是为了伤害当事人,而只是惩罚,没有丝毫恶意。反过来看怀柔区政府趁疫情未完就动手强拆的行为,与上述立法精神有天壤之别。怀柔区的这种安排显然考虑到了,在抗疫期间许多业主不能及时赶回,小区内空虚;即使业主们赶回,只要阻住进入小区的路口,以业主家里财产为质,就可以要挟业主就范。这里的恶意没有掩饰。

不过,这种恶意行为本身,又使怀柔区政府同时又犯两个错误。一个是堵路;一个是阻止业主回家。我在3月23日给中共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写的信中说,堵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31条。王在法下。即使是国务院总理也不能违反,更何况一个镇长。”“住宅权不仅意味着别人不经允许不得进入,也意味着别人不得阻挡住宅权所有人进入他或她的住宅。阻挡进入就是违宪违法的。”我建议他制止这两种错误行为。3月24日,我看到那辆卡仍堵在路口,我在给戴彬彬的后一封信中又向他建议制止这样的行为。

但是,皮卡不但没有撤,怀柔区安排的九渡河镇的人突然来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开始在一些住宅大门上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好象我的住宅首当其冲。关于这个“通知”,我在3月24日给戴彬彬的信中评论说,“对比香堂的强拆通知还是有些改进。如第一是针对业主个人而不是笼统地针对机构,第二写明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值得表扬。”“不过,这个通知有两个低级硬伤。”

第一, 其中提到“《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实际上,无论新旧《土地管理法》的第40条都没有第二款。
第二, 其中依据的《城乡规划法》是2007年通过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2006年建成出售的。《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强拆通知书

这两个硬伤,就基本上把这个杀气腾腾的“通知”否定了。如果把一个没有第二款的法条写成第X条第一款,明显就是告诉人们,写的人从来没有看过那一法条,也就不知道那一法条是什么意思,他根本不在意那个法条是什么意思,他只在意这个“通知”所要达到的目的。只要达到这个目的,他根本不在意这个“通知”有没有法理基础,合不合逻辑;根本不在意别人很容易看出这种低级硬伤。这暗示着,所有这些不妨碍它能通过法律程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相信它能操纵法律程序。反过来,这种低级硬伤不就证明了这个“通知”的非法性了吗?

从形式看,这种以镇政府的名义发一个完全没有法理基础的强拆通知,就是一种对住宅的亵渎,也就是对法律的亵渎。从强度来看,强拆的性质超过对人的死刑。传统中国没有“强拆”这样一种刑罚,却有相反的比较。如“刨坟掘墓”的惩罚要高于“杀人”的惩罚。而坟墓是逝去者的阴宅。也可以说,“强拆”是一种比杀人更恶劣的犯罪。然而,在传统中国,固然“杀人者偿命”,但死刑并不是随便可以判的。即使在清代,死刑案多会反复审查,最后由皇帝决定。而现在“强拆”的决定竟然可以是一个镇政府作出!想想看,如果镇政府有权宣判死刑,一年的死刑犯该增加多少。今天中国大陆强拆遍地,是不是与这种不在意有没有法理,一个镇就可以决定,毫无谨慎可言的规则有关呢?

这种堵路口、要挟同意强拆才能进车的情况持续了好几天,戴彬彬似乎迟迟不肯改变。我又想起了“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网站。3月25日,我给李克强写信,选择的分类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我在信中告诉他,“3月23日,北京疫情防控还处于紧张时期,我在怀柔区九渡河镇‘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住宅门上,被该镇政府贴上了强拆通知。大规模非法‘拆违’已经开始。”与以往的强拆不同的地方,就是怀柔区政府在北京疫情还很吃紧的时候,就以威胁强拆“人为地造成在防疫期间的人群聚集和肢体强力接触。”具体包括派人堵住小区门口,“与欲进入小区的业主推搡争执;镇政府发出‘谈话通知’要求居民与之谈话;迫使居民赶回小区”;等等,同时,我也将用车堵路和侵犯居民进入住宅权利的行为告诉了他。并说我给戴彬彬写了三次信无果。

3月24日,怀柔区政府派九渡河镇的人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来继续贴强拆通知,居民们拒绝他们进院。3月26日,它又派九渡河镇的人到小区来,居民们仍然拒绝他们进院。结果他们把告示贴到了院外的墙上。 这个告示叫“催告书”。我在3月27日给戴彬彬的信中讲了对于个“催告书”的感受:“感到上面的语言很恐怖。这很像土匪绑票的催钱书。限定时间,不给钱就撕票。”说像“土匪绑票”,是不是说过头了?1946年上海发生的轰动一时的荣德生绑架案,直到第8天还在谈赎金价钱。这个“催告书”杀气腾腾地要求业主三天之内腾空房屋并自行拆除,先不说其合法性,即使真的有业主想屈从,从技术实施角度也是不可行的。首先是要找到能够搬迁的房子,无论是购买还是租住,都需要有寻房,讨价还价,签订合同等,最快也要两周时间。还要找搬家公司。还要租铲车等。更何况在疫情期间,这些服务还没有恢复。不少业主因疫情防控滞留在外地,还没有回来。

催告书

最早看到“限期三天”的提法,还是在崔村镇给香堂村的强拆通知中。看样子,这些搞强拆的地方政府经常就强拆的邪恶经验进行交流。实际上,给出技术上都不可实施的“限期三天”正反证了这种非法的强拆的非法性。这种非理性的疯狂要求背后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它本来就想让当事者来不及,也就是要进行突然袭击,让当事人猝不及防。为什么要让当事人猝不及防呢?因为怀柔区政府非常清楚它要进行的强拆是非法的。如果它坚信自己的行为合法,它就不会采取突然袭击的方法。它清楚,一旦这一案件进入到法律正当程序中,一旦真的要经受宪法和法律的检验,它就很难有机会强拆了。因为正如我在“为什么香堂拆不得”和“此心安处是吾乡”中所揭示的那样,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保护住宅权的,这覆盖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住宅权和财产权。

因而,怀柔区政府“限期三天”强拆的动机,就是想用突然袭击的方法,造成强拆的即成事实。一旦拆完,业主们再去索赔,难度就会大许多。它就可以利用我国司法体系现在存在的缺陷,直接干预司法的公正审判,至少可以久拖不决。不过,这种企图早就在国务院的禁止之列。早在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 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只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作了些坏榜样,并且没有及时得到惩处,就使得其它一些地方政府以为可以效仿。其实,正如“三天期限”直接打断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一样是违法的,其“突然袭击”的性质也是违法的。在这种违法状态下,强拆就是“严重侵犯财产权罪”。

3月27日我返回“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时,发现那个堵路的皮卡不见了,换成了防疫检查站,居民们的车已经可以开进去了。我不知这是否我给李的信或戴的信起作用了,还是我们邻居们努力的结果。我想可能是合力吧。当天我给戴彬彬写信说,“我今天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看到那个违规的皮卡已经撤走,代之以防疫检查,感到很高兴。我相信你心中有良知,愿意走法治的道路。”我又说,“这也说明,你决心承担起这次非法‘拆违’的法律责任,而不向下推给‘临时工’,向上推给‘上级命令’。我相信,一旦你意识到你要对怀柔区内这些政府行动负法律责任,你就会朝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向走。”

后面这段话,是指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中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就是对强拆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个人想尽办法不承担责任。如果强拆命令是从上面下来的,一般表现为“军令状”或“死命令”。这是一种非常糟的形式,因为“军令状”的含义是要下级政府去执行一个单一目标的任务,这个上级只要结果,而不管下级如何完成。这里就暗示着下级可以采取非法手段,但他并不愿意知道。这样他就可以不负责任。一旦下级执行出了事,他可以不知情摆脱责任。但他可以不去追究下级的非法责任来“保护”这个执行了错误命令的下级。但仅此而已。如果事情闹得太大,有时也会让下级上替罪羊。这种作法从上到下。县里也是如此。雇佣一些保安公司和拆迁公司的工人,让他们冲在前面强拆,如果拆成了,它自然完成了“任务”;如果出事了,它可以说这些人不是“政府的”,而是“临时工”。

然而,正是这种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才会造成全国普遍的、屡禁不止的非法强拆,且实际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也很难受到惩罚。关键在于,法理其实非常清楚,承担责任的是那个下命令的人,而不是在“前方”的拆迁工人。这种看法在我国历史悠久。战国时期“赵盾弑君”的故事就是这个意思。赵盾怕晋灵公加害自己就逃走了,但在半道听说晋灵公被杀了,就返回了。太史董狐就记上“赵盾弑君”。赵盾说我没弑君啊,董狐说他“亡不出境,返不讨贼”,怎说没有弑君。反过来说,如果县政府的领导能够承担起强拆的法律责任,就不会出现那么多少非法强拆了。

不过,我能根据那么小的一点点儿变化,就断定戴彬彬先生要承担怀柔区强拆的法律责任,走法治的道路吗?这只是我的信念。我在一次给他写信时说,“阳明先生说,人都有良知。我相信你也有。”另一次我说,“我相信你的内心中有良知;祂是我的坚强盟友。”

2020年3月29日于忘言山房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忘言山房]让非法强拆畏惧法治|盛洪》有9个想法

  1. 写的真好!我们买了电,买了水,在没有用完之前是不能随意断掉的,否则,就是违法。
    水电看起来比房屋价值要小,但代表了我们应该享受的权利,就算是要拆也要考虑退还问题,强拆者对此一概不考虑,可怜他们根本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对于我们自己也不要放弃急用这一点的权利。

  2. 我觉得没什么用,拭目以待吧,最后也许还是被强拆!上哪儿说理去啊?

  3. 这么漂亮的房子想拆就拆,真是败家子,不心疼老百姓,咱们国家这么困难还没有富余到拆好房子的地步。政府里养了一帮二哈。太气人了

  4. 非常赞同。只是一直想不通,自2019年香堂所谓拆违事件发生,屡屡发生强拆。这股妖风从何处发起,以何为依据。
    小产权房自何时而起,伴随什么形势而兴。突然全国兴起一股运动式妖风。各级政府,尤其基层政府频频效尤。我理解应该是高层在塑及既往,不顾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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