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普通法】为什么法学和经济学是一门学问?|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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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学和经济学是一门学问?

——「礼与普通法」沙龙(第1期)致辞

谢谢宁越,非常感谢大家的到来。尤其感谢治平兄,治平兄在礼和普通法的领域中有几十年的研究积累,非常感谢治平兄的到来。还有章润、张岩、李红海,我觉得都是我们这个领域研究的大家。

我把我的开幕辞的题目定为“为什么法学与经济学是一门学问?”我担心有一种经济学帝国主义之嫌,它有一个含义是经济学和法学要合并成一门学问了,尤其是要从经济学角度去兼并。我想稍微强调一点,应该说不是。与其说是经济学帝国主义,不如说我发现经济学和法学有更为紧密的关系,而且是从我这个角度看到和体会的。

从经济学家的研究历史来讲,其实我并不是有这样看法的第一人,最著名的应是哈耶克。我们一般称他为经济学家,他获得诺贝尔奖也是以经济学获得的,但是后来大家看到他的著作越来越走向法学。这样一种变化似乎对哈耶克来讲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他觉得这是自然而然的,就往这边走了。他后来的《自由宪章》就涉及到法学,尤其他最后一部著作是《法、立法与自由》,基本上就是在讨论法学。为什么如此呢?其中确实有某种逻辑上的一致性,这一点是它的内在原因。

我们知道哈耶克早期是从经济学的领域出发强调市场的有效性。尤其在当时的背景下,计划经济如日中天,苏联也在快速发展。在理论界确实有一种计划经济优于市场经济的论点,哈耶克当时在那种背景下坚持论证市场经济的有效性。他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就是人的理性有限,人是不能完全认识由众多的民众经过长期互动形成的某些习惯规则。当时他比较狭义的将这些习惯规则限定在经济领域,就是所谓的市场。他说市场之所以有效,实际上就是通过大家的互动,通过分散的两两人之间的交易,通过讨价还价和长期试错形成价格的收敛,最后形成一个价格体系。这个价格体系实际上民众遵循最简单的互动规则,就是市场交易规则,最后形成的这样一个价格体系。而这个价格体系给出了众多的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稀缺性,他们成本和收益的信息,这就是最佳的价格体系,依照这个价格体系大家去进行销售和购买的决定,进行生产和投资的决定,结果导致了整个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这个是他的最基本结论。

这里头包含的基本含义,就是民众之间分散的、直接的互动形成的某种习惯,要比理论家在头脑中演绎出来的规则更为优越。在当时的说法就是,老百姓互动形成的价格体系比计划当局官员制定的价格体系优越得多,就是这样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一个相对狭义的道理,当时他只限定在了狭义的经济领域。我们自然会想到市场实际上是一种习惯,但是习惯的范围要远远超过市场,就是整个社会老百姓之间都在互动,从初民社会就开始互动。最初他们就是互相多次重复的交往,形成了他们持续遵循的规则,这就是习惯。这样的习惯就比市场的习惯更广义。但是它们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通过互动形成某种均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发现,整个社会中人们有很多行为,人们通过互动形成了某些行为的均衡,就是所谓习惯,而这些习惯是在交换什么东西。在市场中我们知道交换的东西是非常清楚的,特别直观的,交换的东西就是商品和服务,这是一个电脑、这是一个手机,这个非常清楚。在其它领域交换的是什么呢?交换的是行为。就是用我的行为交换你的行为。于是哈耶克的这套方法论,就可以从狭义的经济领域,从市场领域推广到全社会领域。我们人和人之间的交往,比如说“谢谢”、“不客气”,这是一种交换,这种交换其实就是均衡的,这是一种行为的交换、语言的交换,跟市场的交换没有什么根本的区别,只是我们把它放在了行为交换上。

行为的交换遵循的一个原则其实和市场中是一样的,就是等价交换,但是这种等价交换是特别不容易发现的。为什么?因为市场是一个简单的人类组织,这个人类组织有很多限定,一个限定就是大家交换的是物质,或用货币衡量的服务,这个物质或服务的边界是很确定的。第二,市场中人的身份是平等的。所以这是比较清楚的。但是你要在日常生活中看到我们的习惯,有时候你不认为是在交换。其实就是在交换,只是它是不同的交换。比如说子女跟父母之间也有习惯,这样一种习惯似乎不是等价交换,事实上不能叫做“不是等价交换”,而是“不对称交换”,表面形式上是不对称的,但是将各种因素考虑进来,其实它是等价的。“等价”这个词在法学领域我们理解为就是公平或公正,公平就是等价的行为交换,所有的行为交换都是如此。大家仔细想想其实都是如此,无论是在民法领域还是在刑法领域都是如此。为什么呢?为什么我讲有一种公平或公正的刑罚呢?实际上是交换,这个交换是负面的交换,就是你对别人的损害和伤害,对社会的损害和伤害用什么样的均衡的行为对你加以惩罚,使你的行为有所改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很有意思,无论是经济学研究领域还是法学研究领域,其实我们都面对的是人的互动形成的习惯,而习惯其实是行为交换,交换的原则是等价交换,只不过在经济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看起来不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就知道,为什么哈耶克从经济学走到法学没有任何障碍,也从来没有做过任何宣言,其实在他看来是自然而然的。这样也特别容易启发我们,也可能经济学的某些方法论对法学是有所启发的。我记得哈耶克也讲过,在他捍卫市场经济原则的时候,发现自发秩序是人的理性无法完全把握的,从而我们要遵从自发秩序的时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对法学界的某些思维定式产生了某种冲击。哈耶克也说过,法学界对他这套东西基本上是否定的。我想他面对的法学界,一个是大陆法系的法学界,还有就是越来越受到大陆法系的思想方法影响的英美法学界,这种思想方法用哈耶克的术语来讲叫作“唯理主义”,他们的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来源和法的本质,他们更多的倾向于是从法典化,或从法典化背后那些法理的经典中获得的,而不是从老百姓的互动中去获得的,所以他们反而是不太接受哈耶克的这套思维方法。其实如果用哈耶克的思维方法去看大陆法系的这样一套思维范式的话,很简单就可以明确做一个比拟,这个比拟就是法典化的法条类似于计划当局的计划价格。实际上如果说计划当局还有计划价格,他们一定是参照之前民众互动形成的那样一个价格体系。如果说法典化还有意义的话,他一定是参照在他之前由习俗、习惯法形成的那些规则,所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所以我就是在强调,因为我确实有方法论的倾向性,我也在强调我们要读哈耶克。哈耶克在告诉我们,其实我们现在今天所有的这些法律条文,或者我们所有遵循的这些规则都来自于民众的分散的、重复的长期的互动,最后显现出一些规则,最后被知识精英提炼,被专业的法律人提炼,最后形成的这些东西。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把我们的视野不是放在已经形成法典的那些法条上,而是放在一个过程中,这个过程就是我们一定要重视民众的互动,他们之间的交易,他们形成的契约,他们形成的习俗、形成的惯例、形成的习惯。这才是社会规则或我们说的广义的法的真正的源泉。这是一种过程,一种方法,你什么时候忽视这些东西,你什么时候不从这个角度去思考,你这个法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我在强调普通法就是强调它包含两个含义,一个含义就是确定的礼,“礼”这个词是中国的词,中国有大量的礼的记载,这个记载在中国的学界、在中国法学界不被重视,而这种记载在全世界是最丰富的。还有普通法的记载,确确实实在英国发生普通法的生成过程和普通法的案例,普通法的这些著作家的著作,这是一个含义,这是我们要重视的。另一个含义是,这是一种思维方法,是一种对过程的认识,这种过程的认识就是要重视当下的民众的互动,他们的契约,他们的习俗,而不在于具体的方法。所以我们一方面要研究历史,另一方面我们要改变思维方法,我们要重视当下,重视民间,重视基层,重视老百姓,重视他们的互动。把这些当成我们的思维,当成我们的法,当成我们的原则的源泉。

    所以我大致想讲的就是这些,谢谢大家。

宁越

谢谢盛老师讲的为什么法学和经济学是一门学问。然后讲到了哈耶克对普通法的很多观点,然后讲到我的行为交换你的行为,实际上背后还是情感的。

盛洪

有行为、有情感、有语言,都叫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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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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